文件
i.目的
促进遵守联邦证券法规定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这类法律对违反这些法律的人施加了严厉的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此外,如果公司员工从事内幕交易,而公司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阻止,SEC可能会对公司及其董事和执行官进行处罚。
ii.范围
a.涵盖人员:
本政策适用于:
1.董事;
2.雇员;
3.有权查阅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公司顾问;和
4.任何其他由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法务官指定的个人。(“被覆盖人员”)。
b.涵盖交易:
本政策涵盖的公司证券交易包括:(i)购买,(ii)出售,(iii)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iv)行使员工股票期权,(v)ESIP等合格利润分享和储蓄计划中持有的艾默生股票的全权交易,(vi)非合格补充储蓄或利润分享计划或安排中的全权交易,(vii)股息再投资计划(DRIP)中的全权交易(但这些计划的定期工资扣除供款,以及DRIP下的股息定期再投资不受影响),(viii)赠与,(ix)捐赠,(x)质押,(xi)对冲,(xii)卖空,(xiii)短线交易,及(xiv)所有未获本保单条款特别豁免的公司证券的转让。
c.收益黑压期:
该政策中涵盖收益停电期间的规定适用于:
1.董事;
2.执行官(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目的);
3.公司高级职员;
4.任何在公司合并财务业绩为非公开信息时有权查阅的员工;
5.任何人员,其职责包括对上述人员的行政支持;和
6.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法务官指定的任何其他个人。
iii.表格
无
iv.定义
a.内幕交易:在知悉或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向可能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的其他人提供或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
b.重大信息:如果合理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持有或出售证券时极有可能认为该信息很重要,则该信息应被视为重大信息。任何可以合理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都是重要的。任何这样的信息,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该被认为是重要的。评估重要性没有明线测试;相反,重要性是基于对所有事实和情况的评估。
有各种类别的非公开信息特别敏感,通常应始终推定为重大信息。这类非公开信息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1.公开发布前的实际财务业绩;
2.盈利指引、展望、销售或盈利预测,或其变动;
3.重大收购、处置、合并或交易;
4.重大业务发展,如重组、大合同或产品开发;
5.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之外的银行借款、融资交易或流动性问题;
6.有关公司证券的事件(如回购计划、股票拆细、大幅增加或减少股息、股东权利变动或公开或私下出售新股本或债务证券);
7.重大未决或威胁政府调查或重大诉讼;
8.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例如数据泄露,或公司运营的任何其他重大中断或损失、潜在损失、泄露或未经授权访问其财产或资产,无论是在其设施或通过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9.关键管理变革;和
10.审计员的变更或可能不再依赖审计员报告的通知。
在评估任何信息是否重要时,请记住,其他人(包括SEC)将在“20/20后知后觉”的好处下查看您进行的证券交易。如果有疑问,您应该假设信息是重要的或咨询首席法务官。
c.非公开信息:非公开信息一般被认为是以前没有向公众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您应该假定信息是非公开的,除非它已被广泛传播(即,您可以指向公司在新闻稿、SEC文件中的正式发布或披露,或其他广泛可用的信息来源,例如通过公司网站上的网络广播可获得的预先宣布的收益电话会议或投资者会议)。
如果信息只提供给公司员工,就不会被广泛传播。信息不一定是公开的,仅仅是因为它在媒体上讨论过,有时会报道谣言,或者因为它在对听众的演讲、采访、网站发帖或杂志上的文章中被报道过。
一旦信息被广泛传播,仍然需要给投资大众足够的时间来吸收和反应信息。信息发布后一个完整的工作日,一般会认为信息被完全吸收。
v.责任
a.禁止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和提示的同时进行交易:任何被覆盖人士在知悉或掌握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均不得通过家庭成员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
1.从事涉及购买或出售(或要约购买或出售)公司任何证券的交易;
2.建议购买或出售任何公司证券;或
3.向任何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果可以合理预见该人可能会在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时使用该信息。
被覆盖人负责与被覆盖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大学在家或在外的配偶和子女)、居住在被覆盖人家庭中的任何其他人、任何在经济上依赖于被覆盖人的人,以及任何被覆盖人拥有、影响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关联方”)的交易。被覆盖人士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让关联方知悉有必要与被覆盖人士进行磋商,而就本政策及适用的证券法而言,被覆盖人士应将所有此类交易视为交易是为被覆盖人士的账户进行的。
d.适用于其他公司:本政策也适用于购买或出售证券或披露与任何其他公司(包括客户、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公司与之合作或提议从事公司交易(如合并或合资企业)的实体)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果覆盖的人在为艾默生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有关该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e.要约收购:如果被覆盖人掌握有关要约收购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并且知道或怀疑该信息可能直接或间接来自目标或投标人,则禁止该被覆盖人进行与已计划或正在进行的要约收购有关的证券交易。此类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人。
f.离职后:如果被覆盖人员在其雇佣关系终止时知悉或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则该个人不得交易公司证券,直到该信息已公开或不再重要。
g.允许的交易:以下日常交易,在所述限制范围内,不受本政策中的交易限制,尽管公司保留权利禁止任何其全权酌情认为必要的交易。
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业绩股的归属或结算,或代扣代缴或售回股票以满足归属时的扣缴税款要求(政策确实适用于该等归属时收到的任何公开市场出售股票);
2.根据不在停电期间订立或修改的长期指示进行的公司利润分享和储蓄计划下的公司普通股收购或处置;
3.股份由过户代理账户或经纪账户划转至具有相同股份所有权权利的同名经纪账户;
4.根据满足标题为“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下文)部分要求的“交易计划”进行的购买或销售;和
5.向公司购买证券或向公司出售证券。
h.规则10B-5-1交易计划:在首席法务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b5-1设计、采用和订立书面交易计划(“交易计划”)。符合规则10b5-1要求的交易计划可允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政策禁止其交易的期间内交易公司证券。交易计划只能在禁售期之外以及收养人不掌握或不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被采纳和实施。
vi.黑点期和预清零要求
a.EARNINGS BLACKOUTS:No person covered in Section II,范围C项可在以下时间段(每个时间段,一个“收益遮光期”)从事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
1.一个财政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至该季度公司收益发布文件提交后的一个完整工作日(通常在季度结束后的30至40天之间)的期间。财报发布出现在艾默生的网站www.Emerson.com上,“投资者关系”、“财务发布”;或者
2.在董事会可能不时设立的其他期间内,首席执行官、首席法律官或首席财务官考虑到影响公司的事件或发展。
当认为有必要或适当时,高级管理层可能会更早开始收益遮蔽期,延长它,将它应用于不同的人群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它。此外,第II条所涵盖的人,范围C项应告知第VI节未涵盖的人,因事件或事态发展而施加的停电期正在生效。
b.特定事件黑点期:不时可能发生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且仅由某些人知晓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知这些人,只要该事件仍然是重大的和非公开的,这些人不得交易公司证券。存在特定事件的停电期或提前开始停电期将不会向公司整体宣布,也不应传达给任何其他人。
c.交易、赠与或转让的事先许可:董事、执行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收入停电覆盖的所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希望在停电期间之外进行交易、赠与(例如,包括慈善捐赠和赠与家庭成员)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艾默生证券,还必须获得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法务官的事先许可(书面/电子邮件)。需要获得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法务官的批准。
在请求预先许可之前,请求者必须仔细考虑他或她是否可能拥有或知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果预先许可请求被拒绝,请求人必须避免发起任何公司证券交易,并且不将拒绝通知任何其他人。预先清算的交易必须在收到预先清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在下一个停电期开始之前完成,除非准予例外。如果未在此时间段内生效,则必须重新提交交易以进行预清算。
即使你收到了预先许可,而且是在禁售期之外,如果你知道或拥有重大的非公开信息,一般禁止交易和披露的规定仍然适用。停电政策和预清程序是对一般内幕交易禁令的补充,不能替代。
vii.防止他人内幕交易
该公司、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监管人员可被视为“控制人”,但须承担证券法下的潜在责任。因此,这些人有责任保持对其控制下的人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违规行为的认识,并酌情采取措施防止此类违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管人员如意识到潜在的内幕交易违规或违反本政策,应立即告知高级管理层,并应酌情采取措施,防止受其监管的人员将内幕信息用于交易目的。
viii.额外的禁止交易
a.质押:董事和当选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股份质押政策,该政策一般禁止质押公司普通股的股份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任何被覆盖人士不得“以保证金”购买公司证券或质押公司证券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任何人在其有公司证券作为贷款担保物的时刻成为本政策的对象的,必须在一年内解除质押。
b.对冲:董事和执行官(就《交易法》第16条而言)必须遵守公司的对冲政策,该政策一般禁止从事交易以对冲或抵消我们股票价值的价值下跌,例如卖空(即出售不属于卖方的证券)、看跌或看涨期权、远期买卖合约、股权互换和交易所基金。备兑人士也不得从事对冲或抵消价值公司证券下跌的交易,如看跌或看涨期权,或衍生证券交易。
c.卖空:任何被覆盖人士不得从事卖空公司证券,包括“反套”卖空。
d.短期交易:公司董事和执行官被禁止在六个月期间内从事公开市场买卖(或反之亦然)同一类别的公司证券,除非该交易将根据《交易法》第16条免除“做空”责任。
ix.遵守其他要求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提醒遵守有关公司证券交易的其他规定的义务,包括:
a.遵守规则144,包括在根据“普通经纪交易”在公开市场出售有限数量的艾默生普通股之前提交表格144,以及使用知识渊博的经纪人;
b.立即在交易后通知任何交易的足够细节,以便利及时编制和提交《交易法》第16条要求的任何报告;
c.避免第16条“短期利润”责任或六个月内任何购买和出售(或出售和购买)艾默生普通股;和
d.“养老金计划停电”期间禁止交易。
x.对违反行为的处罚
除了法律规定的重大处罚外,违反上述任何规则都是公司采取纪律行动的理由,包括终止雇佣关系。
XI。公司协助和教育;行政
受保人应配合公司为推进本政策而开展的任何培训和合规计划。董事和雇员可能被要求证明他们对本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的意图。任何对特定交易有任何疑问的人都可以从首席法务官那里获得额外的指导。本公司保留不时修订及解释本政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