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01
首席执行和财务干事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为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或第15d-14(b)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编第63章第1350节,现针对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提交下述证明。
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兼财务官)Safra A. Catz证明,据她所知:
1.
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
季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5年9月10日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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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fra A. Ca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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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ra A. Ca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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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首席执行和财务干事) |
上述证明是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供的。该文件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也不应通过引用将其并入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种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