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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 8 ex10-2.htm

 

附件 10.2

 

家庭协议

之间

 

Landolt Steuer & Unternehmensberatung AG

Grossmatt 6,6052 Hergiswil NW,瑞士

 

  (下称“出租人”)

 

 

BioLingus IP GmbH

Grossmatt 6,6052 Hergiswil NW,瑞士

 

  (下称“承租人”)

 

关于

 

BioLingus IP GmbH,Grossmatt 6,6052 Hergiswil NW,Switzerland

 

前提

 

鉴于承租人打算在瑞士Hergiswil NW 6052的Grossmatt 6设立一家公司。

 

鉴于出租人由Robert Landolt先生代表,他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执行本协议。

 

鉴于,瑞士公司的预期名称应为BioLingus IP GmbH(以下简称“本公司”)

 

鉴于承租人拟将本公司的办公室设于瑞士Hergiswil NW 6052号Grossmatt 6号出租人的处所,因此将在此地址租赁处所,而出租人拟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将其地址的共用办公室予本公司。

 

签证:

 

 
住所协议 2

 

因此,双方商定如下:

 

1. 出租人向承租人租赁一间共用家具办公室,地址为:Grossmatt 6 in 6052 Hergiswil NW,Switzerland,专供商业使用

 

2. 每周7天、24小时都有进入办公室的电子门系统,并向承租人提供出入密码。承租人在这些办公室里有他自己的可上锁的橱柜,他在办公室的第一个工作日给他的钥匙就可以打开
   
3. 房地租赁于2014年7月1日开始。

 

4.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任何一方可在每月月底的任何时间提前两个月通知终止

 

5. 包括杂费在内,每月租金为150瑞士法郎。租金每年1月W日支付。第一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付款将转入出租人指定的帐户
   
6.

经双方书面告知,上述租金可于2016年1月1日起首次调整

 

7. 月租金包括使用指定的共享办公室、董事会会议、年度会议或其他地方会议的会议室、使用基础设施(厕所、厨房、咖啡机等)和定期邮费。

 

8. 月租金中不包括任何第三方的初始费用,如电话线的安装和连接,以及电话供应商的每月电话费(约30瑞士法郎)将由承租人支付。不包括的还有公司的任何第三方费用如公司要求的办公楼门口的铭牌和特殊邮政服务的快递服务费?

 

9.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在以下收听的地址送达。

 

更少:

 

Landolt Steuer & Unternehmensberatung AG

格罗斯马特6

6052卢塞恩

瑞士

 

LESSEE:

 

BioLingus IP GmbH

格罗斯马特6

6052 Hergiswil NW

瑞士

 

签证:

 

 
住所协议 3

 

8.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受瑞士法律管辖。有关各方规定了西北Hergiswil州的主管法院。

 

Hergiswil NW,2014年6月26日
 
 
Landolt Steuer & Unternehmensberatung AG BioLingus IP GmbH
代表: 代表;
罗伯特·A·兰多尔特 伊夫·德卡特

     

  

瑞士

创新

巴塞尔园区

 

转租协议

 

1.缔约各方

 

 

出租人

瑞士创新园Basel Area AG

    Gewerbestrasse 24,4123 Allschwil
    MWST-Nr:CHE-186.319.039 MWST
     
     
  代表 Christof Kl ö pper
    萨斯基亚·切奇
     
  承租人 Biolingus
    Grossmatt 6,6052 Hergiswil
     
  代表 Yves Decadt,首席执行官

 

2.租赁对象

 

 

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下列租赁财产:

 

对象位置   对象和使用目的   每年瑞士法郎   每月瑞士法郎
Gewerbestrasse16,4123 Allschwil,3楼  

实验室1603017,1603019,1603020,

1603021, 1603022, 1603023, 1603024 /

实验室活动

  105’487 20   8’790.60
Gewerbestrasse16,4123 Allschwil,3楼  

办公1603003、1603006 I

办公室活动

  18’126.00   1’510.50
    净租金共计   123’613.20   10’301.10
供暖及服务费租金       21’163.45   1’763.62
    MWST7.7 %   11’147.80   928.98
    总租金   155’924.45   12’993.70

 

2租赁房产的位置列于本租约所附的图则上,作为其组成部分。

3上述使用目的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改变用途或用途。

4根据第4条,租金包括下列共同使用和服务的权利。

5租金按月提前支付(月初一视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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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园区

 

6上述租金是根据目前1.5%的参考利率和101.7点(2019年12月)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得分(2015年12月= 100点)计算的。上述租金被视为最低租金,在租赁期间发生调整时绝不能减价。

 

7应适用现行7.7%的法定增值税税率;应税出租人已使用了选择公开展示租金增值税的选择权。如果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出租人有权自新的增值税税率生效之日起,将由此产生的租金调整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目前以正式形式通知承租人。

 

8如果选择权在协议期限内因承租人负有责任的原因失效,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因用途变更而欠缴的任何消费税。同样,承租人承诺,如果租赁因承租人负有责任的原因而提前终止,承租人将自行支付任何消费税和任何其他费用,这将导致丧失选择权。

 

3.租金起始/租期

 

 

租约于2020年2月1日开始。自该日起,承租人应支付第2条所界定的租金。租约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恕不另行通知。在租赁期间,租赁协议可在月底以书面形式终止,但须有六个月的通知期。

 

4.分享和服务

 

 

1以下区域的共享和出租人获得以下服务的权利包含在租金中(明确仅适用于已打勾的项目,额外服务将另行支付)

 

共享使用 服务
电梯和楼梯 局域网/广域网
目标地点的厕所设施 多功能打印机和碎纸机
会议区和厨房 会议电话
会议室 TERM0接待服务(邮件、总部接待)
☐其他: 社区经理和社区活动
  ☐其他:

 

2应向承租人提供家具,供租赁期间办公室和实验室使用。家具的使用也包括在租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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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人承诺谨慎处理租赁财产以及所使用的区域和所提供的任何家具。承租人应支付其或其雇员或其请来的第三方对家具造成的任何损坏,不论费用数额如何。家具的修理或更换只能由出租人订购。

 

5.附带费用和业务费用

 

1商定的净租金不包括任何辅助费用和运营费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列费用应由承租人另行支付,并考虑到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每年另行结算:

 

服务收费租赁物业:

 

-供暖、制冷、通风、空调

-冷水,热水,地下水,雨水,废水

-能源支付者,测量设备

-能源管理(付款人评估,外部公司的VHKA)

-水处理

-污水处理系统(管网、泵池、油脂分离器等)

-一般电力,应急电力设备

-电力(如果电力供应商没有直接计费)

-电视和无线电接收、通信手段

-霓虹灯

-压缩空气

-运输设备(电梯等)

-自动门、卷闸门、卷闸门、防火门等。

 

货物交付,坡道-开票费百分比服务收费公共区域:

 

-供暖、制冷、通风、空调

-冷水,热水,地下水,雨水,废水

-能源支付者,测量设备

-楼宇控制系统,个人电脑,打印机,扫描仪

-能源管理(付款人评估,外部公司的VHKA)

-水处理

-下水道系统、管网、泵池、隔油池等。

-替代能源生产

-一般用电,应急用电设备,无功电流补偿系统

-电视和无线电接收、通信手段

-照明标志,地址

 

对于上述附属和运营成本项目,承租人应按月向出租人支付1,763.62瑞士法郎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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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应每年编制一份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实际附属费用和运营费用报表,其余额应在报表提交后30天内结清。出租人保留在结算基础上调整账上付款的权利,并保留按比例向承租人收取第三方强加给他的附属费用的权利。不能确定个人消费的,应当根据公平分配公式向个别承租人结算或者分摊服务费。分配公式可因出租人的变更而调整。编制服务费报表的费用按百分比(目前为4%)与报表一起向承租人收取。

 

3承租人有权在发票发出后30天内,在出租人的房舍内查阅帐目总表。如果他在此期间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则整个陈述应视为已被接受。

 

4保留对因情况或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而在租赁期内新引入的与物业运营有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收取的权利。

 

5出租人应确定分配密钥。如果一项或另一项租赁财产没有或仅部分发生费用,则应在分配密钥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

 

6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的电费、电话费、传真费、调制解调费、电视费等,由承租人及时支付。专门与租赁财产的经营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即使向出租人征收,也应由承租人承担。

 

6.确保租金

 

☐免交房租押金。

为担保租赁引起的所有索赔,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三个月租金30,903.30瑞士法郎的保证金,存入承租人名下在瑞士银行的冻结账户。承租人或有关银行必须在租期开始时向出租人提供定金确认书。

 

7.租用财产的使用和享有

 

承租人应当谨慎地将租赁物用于预定用途。在租赁财产的使用框架内,他/她应体谅租赁财产的其他使用者,并应遵守他/她知道并接受的租赁协议的“一般规定”。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货物或其他物品存放在其租赁财产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对与货物保管有关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他/她必须遵守警方关于开放时间、警报发射、安全预防措施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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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

 

1出租人应当自费为租赁物投保通常的责任险和财产保险单。

 

2经营业务所需的保险,如盗窃、责任、业务中断、人员和家具保险,以及样品/货物商店保险等,必须由承租人自费购买。同样,承租人直接作出和支付的所有其他投资和装置必须由承租人本人投保。

 

9.归还租赁对象

 

1承租人承诺在租期结束时归还租赁财产,使其保持租赁开始时的状态,除非出租人全部或部分放弃专业移除租赁资产改良或恢复租赁开始时的状态。如果出租人要求拆除承租人的装修,承租人有义务在交接日之前及时自费专业拆除。如果出租人全部或部分放弃要求恢复租赁开始时的状况或单独约定的状况的权利,则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改良完全留在租赁财产中,该改良已被放弃。出租人不应就任何增值租赁资产改良欠承租人任何补偿,即使这些改良留在租赁财产中。

 

2承租人应至迟于租赁期满次日中午12时前将全部清理干净的租赁物交还。如果返回日期是在物体所在地国家承认的星期日或假日,则返回发生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中午12时。考虑到通常的磨损和租赁期开始时已经存在的缺陷,所租用的物件应按合同使用所致的状况归还。

 

3承租人可以在不遵守通知期和终止日期的情况下返还租赁物。只有在承租人提出出租人可以接受的新承租人时,承租人才能免除其在租赁下的义务。新承租人必须有偿付能力,并愿意在现有条件下接管租赁。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或者如果拟议的新承租人由于其他重要原因而不能为出租人所接受,则承租人必须支付租金,直至租赁结束或根据合同或法律可以终止之时为止。出租人必须考虑到他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租赁财产而节省的费用或收益,或有意避免获得的收益。

 

10.最后规定

 

1其活动或经营所需的所有通知和许可证应由承租人自行取得,为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全额承担。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有责任遵守关于使用和经营租赁财产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定。

 

2本租赁协议的修改和增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才能生效。

 

3如果本租赁协议的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或者本租赁协议被证明存在空白,则不影响其余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代替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约定那些有效或可执行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保持经济平衡的同时,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的含义和目的相一致。如果出现差距,当事各方应商定一项条款,该条款在含义和目的方面与本应商定的内容相对应,同时如果从一开始就审议该事项,则应保持经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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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适用瑞士法律,特别是《瑞士义务法》(OR)第253条及以下条款。如果发生任何法律纠纷,应由案件所在地的当局和法院行使管辖权。

 

5租赁协议总则作为附件构成本租赁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经承租人签署本租赁协议和总则确认具有约束力。总则与本租赁合同如有冲突,以租赁合同的规定为准。

 

6如有多种语文文本,本租约、总则及其附录、附件和增编的德语文本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具有权威性。

 

7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截至2019年10月关于转租协议的一般规定

计划出租房产

截至2019年12月的公园规则

园区实验室规则截至2019年2月

 

出租人

 

Allschwil,2020年1月15日 赫尔吉斯维尔252020年2月
出租人 承租人

Christof Kl ö pper

 

萨斯基亚·切奇

伊夫·德卡特

 

 
 

 

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租金2023 # 002

 

业主:Know-how Micro-Technical Incubator Limited(www.knowhow-incubator.com)(甲方)

 

法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11号西门孵化器大厦: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11号西门孵化器大厦

 

邮编:102200

 

承租人:BioLingus Beijing(乙方)

 

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邮政编码:100027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11号3号楼1层106室

 

邮政编码:102200

 

关于乙方租赁甲方办公场所,经协商,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第1条:租赁目标

 

乙方同意租赁甲方位于北京市昌品区超前路11号3号楼的办公

 

而这栋建筑是由Know-how Micro-Technical Incubator运营的。办公室位于一楼,房间编号为106和107,总面积为80平方米。

 

第2条:使用的目的

 

乙方将办公室出租用于商业用途和研发活动,无污染排放。

 

第3条:租期

 

协议租期1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4条:租金、押金、费用及付款方式

 

1. 年租金为人民币80,000元
   
2.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前6个月租金40,000元人民币,在本协议执行后5天内支付;剩余6个月租金在6月底前20天支付。如乙方希望延长租期,付款方式保持不变
   
3. 租赁定金为人民币10,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保留订金收据,并在租约结束时向甲方提交,以退还订金。如乙方未出示定金收据,定金将不予退还。协议期满后,如果乙方不续租,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押金,前提是乙方已结清所有未付费用,并将其地址从租赁的办公地址更新至其他地址。由于乙方没有续租,如果乙方在租期结束后60天内没有搬离租赁地址,押金将不会退还。同时,甲方保留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权利。

 

 

 

 

4. 乙方用电、用水均按政府标准费率收费。甲方每6个月根据实际使用量向乙方偿还一次。乙方应在15日内结清报销通知,否则甲方保留暂停水电供应的权利。同时,甲方保留从保证金中扣除未偿还款项的权利。

 

第5条:权利和责任(甲方)

 

1. 甲方作为企业孵化器,有权对乙方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了解,如甲方发现乙方开展违法活动或损害孵化器及孵化器内其他主体利益的,甲方有权停止此类活动,并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 在租赁期内,甲方保留合理利用外墙和部分租赁办公室铺设公共管道、管道和消防安全设施的权利。
   
3. 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租赁办公室的合法所有权属于甲方,并享有租赁办公室的合法权利。如与第三方就租赁办公室的所有权或租赁办公室的租赁权发生纠纷,甲方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将赔偿乙方。
   
4. 甲方保证租赁的办公场所,在租赁期内,按照本协议的使用目的适合租赁。

 

第6条:权利和责任(乙方)

 

1. 乙方有合理的权利将租赁的办公场所用于其业务经营目的。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
   
3. 乙方有使用租赁办公室的义务,按照其业务经营目标谨慎维护租赁办公室
   
4. 乙方应恢复原状,并在租约结束后15天内将租赁办公室归还给乙方(正常磨损或经甲方批准的除外)。

 

 

 

 

5. 乙方有义务在享受甲方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号、纳税申报号、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如有政府调研座谈会或约谈,甲方应予以配合。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导致乙方不能享受甲方或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甲方概不负责。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孵化器。
   
6.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昌平区各自的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规定。如果是由于乙方不遵守该规定而导致政府处罚,包括不能继续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经营,甲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不符合环保或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甲方也保留制止乙方行为的权利。如乙方拒绝或无力整改,甲方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要求乙方搬出甲方经营区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转租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转租部分或全部租赁办公室。

 

第8条:维修

 

1.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管道和线路的维修服务,以确保乙方能够正确使用租赁的办公室。甲方承诺,如果乙方要求对租赁办公室进行改造,使其不处于原有状态,或因乙方的设备和设施需要而进行改造,甲方将与乙方合作。但甲方保留向乙方偿还相关费用的权利。
   
2. 乙方应当谨慎使用租赁的办公场所,妥善保管。如因损坏或损失而进行任何修理,乙方应予赔偿
   
3.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对办公室进行改造或增加任何设备,乙方应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不适当的人为失误造成租赁办公室及其设施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恢复租赁办公室。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结束时因翻新或新增设备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9条:不可抗力

 

如果租赁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根据严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当此类事件发生时,缔约方应在7天内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支持。

 

 

 

 

第10条:补偿

 

1. 乙方因火灾、爆炸、管道及设施的任何损坏、漏水、漏电、漏气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租赁办公室所提供的设施应给予应有的注意,并应赔偿损失。

 

第11条:违反协议的责任

 

如果一缔约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该缔约方可要求违反本协议的对手方提出以下要求:

 

1. 如果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租赁办公室正常使用,导致乙方超过30天不能使用租赁办公室进行经营活动,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租金及乙方确认的损失。
   
2. 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应费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租金的0.2%或相应的日费。逾期30天,甲方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租金及押金。

 

第12条:终止

 

如果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可以终止:

 

1. 任何一方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60天书面通知。一方未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提出终止请求的,视为违反本协议,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 不可抗力。
   
3. 法律允许的其他条件。

 

第13条:合同延期

 

如果乙方希望延长租约,应在合同期限结束前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要求,甲方有权将办公场所出租给他人。

 

第14条:争议

 

如果在协议期内有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进行谈判。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

 

 

 

 

第15条:其他

 

1. 对本协议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 本协议共4份,甲方和乙方各2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可执行性。
   
3. 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汇款银行详情

 

受益人:Know-how Micro-Technical Incubator Limited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账号:694297182

 

5. 以下附表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1) 租赁安全协议

 

这一页对签字人来说仍然是空白的

 

甲方:Know-how Micro-Technical Incubator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2022.1 2.27
     
乙方:BioLingus(北京)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2022.1 2.27

 

 

 

 

保利大厦写字楼B2133租赁协议

 

本协定中的各方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

联系电话:01065001188

电子邮件:xsggb@polyhotel.com

传真号码:01065010268

 

租户:BioLingus Beijing

法定代表人:高世英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电话号码:01065084545

邮箱:stella.ye1019@163.com

传真号码:01065084084

 

双方于2022年4月商定执行本协议。

 

1. 租赁地址和使用情况

 

1.1. 房东将把一间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保利大厦办公楼地下二层B2133室的办公室租给租户。办公室面积为22平方米。
1.2. 租户的使用目的是商业运营。

 

2. 持续时间

 

2.1.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22年4月13日起生效,至2023年4月12日止。

 

3. 租金和其他费用

 

3.1. B2133的月租金为人民币1,742.86元(含管理费),另加增值税87.14元,共计人民币1,830元。增值税税率可根据政府政策调整。
3.2. 租客须按月缴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3.3. 货币:租户应以人民币结算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3.4. 付款时间表:

 

3.4.1. 第一个月的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应在本协议生效前7天预付,即2022年4月5日。

 

 
 

 

3.4.2. 因此,在25日每个月的一天,承租人应结清下个月的租金、水电费和杂费,包括前一个月发生的电话费。在第一个月,电话费应按一个完整的日历月计算。费用总额应由房东的付款通知决定。

 

4. 存款(债券)

 

4.1. 在签订本协议后3天内,租户应向房东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490元,以保证租户承诺并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如果租户在签订协议后不遵守本协议,拒绝接受房东提出的租房办公起始日期,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押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转给房东。房东没有义务退还押金。
4.2. 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提出任何误导性的主张,房东保留部分或全部扣除押金(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的滞纳金)的权利。在从押金中扣除后的7天内,应房东的要求,租户必须存入亏空金额,以履行4.1中所述的全部押金金额。如果租户拒绝存入亏空金额,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3. 在租期内,如果租户终止租约,或宣布破产,或有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整个租期,房东保留扣留全部押金以支付剩余租金的权利。如果押金不能覆盖房东的全部损失,租户应对剩余的损失负责。
4.4. 在房东持有期间,押金没有利息。
4.5. 租期结束时,如果租客已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除租客的注册地址由租赁的办公地址变更外,房东应将押金退还租客。返还给租户的货币将与租户存入的货币相同。
4.6. 租客应在租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如果租户在变更完成之前未能完成变更,房东保留扣留押金的权利。如果租户没有其他违反条款的情况,房东应退还押金。

 

5. 其他费用

 

5.1. 租户搬入停车场使用后,可以联系安全部门。停车场费用应遵循安全部门的规定。
5.2. 如果租户需要向房东的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固定电话,租户需要支付一次性安装费和固定电话租赁费。每条主线收费800元,每条党线收费400元。租客如欲安装传真线,须向业主申请,并须缴付一次性安装费800元。未经批准,租户不得自行安装传真线。
5.3. 租客应在25日前向房东支付共计人民币300元的本地电话座机费和维护费每个月的一天。如果当月实际本地通话费超过400元,超出部分应由租户承担。
5.4. 如果租户需要每月的电话账单,租户需要向房东额外支付5%的实际通话费。

 

 
 

 

5.5. 如果租户直接从电信公司安装固定电话,租户需要向房东支付每月每条线路85元的线路租金。
5.6. 如果租户出于任何原因拒绝向房东支付每月的国际电话发票,租户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房东保留暂停租户座机的权利,直到租户结清所有未付的电话费。如果租户对房东的帐单金额(即来自电信公司的帐单金额)有疑问,租户应先结清国际通话费,并支付查询费。房东将协助租户向电信公司索取每月的电话账单。

 

6. 租约延期

 

6.1. 如果租客希望延长租约,租客应在租约结束前提供3个月的书面通知,双方应进行协商,直至达成共识。如果租客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没有提供书面的租约延期请求,或者经协商未达成共识,房东保留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确定新租客的权利。本协议在租约结束时自动到期,无需另行通知。
6.2. 如果租客未能在租约结束当天搬出,房东可以向租客收取逾期租金,原日租金的150%乘以总延迟天数。租客在租期结束后超过7天仍未迁出的,视为租客自愿放弃保留在租赁办公室内的所有物业的产权,该物业的产权即成为业主。业主保留锁定租赁办公室入口、立即清理租赁办公室、安排租赁办公室可供出租、确定新租户的权利。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这种安排造成的损失,承租人还应赔偿房东因这种安排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7. 权利与责任

 

7.1. 在本协议执行后,尽管租户已支付了所有押金、首次租金和所有相关费用,但如果房东不能按照租约的开始日期提供租赁办公室,则房东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租客保留要求房东退还延迟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所付租金的权利。
7.2. 在本协议的租期内,如果房东因房东的商业计划变更而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房东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房东应承担向租户在北京的新办公室交付房屋的费用。除了搬运费用外,房东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7.3. 在本协议的租期内,除非租客同意,如果房东增加租金,则视为违反本协议。租户保留不支付超出部分的权利。
7.4. 如果房东未能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在正常办公时间提供空调、暖气和雷电,房东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承租人保留在提出要求后5天内要求房东纠正此类故障的权利。
7.5. 租户应遵守业主和相应政府部门未来将实施的与办公楼相关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电器的使用、消防安全、安全规定、钥匙管理、访客登记、翻新、维修和保养。
7.6. 租户不应转让、转租或共享部分或整个租赁办公室,也不应改变使用用途,否则业主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7.7. 除非租户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租户不应进行任何翻新或改造。租客不应在租赁办公室或建筑物上作标记、涂漆或钻孔,也不应在租赁办公室和建筑物内外展示任何文字、标志、广告、安装任何遮蔽物或钻孔。租户不应连接或切断电路,也不应将任何帆布直接放置在租赁办公室的地板上。除租户拥有的任何可移动设备或设施外,租赁办公室内所有其他翻修和改造的所有权在翻修和改造的第一天属于业主。租客在此放弃租赁结束时的翻修改造的所有权,无权向房东要求任何补偿。
7.8. 租期结束时,租客应将租赁的办公室按“原样”归还,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正常损耗或房东批准的任何附加部分除外)。租客对租赁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的,房东有权根据租赁结束时装修改造的实际情况,要求租客恢复租赁办公室。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职的费用。如果租客在租约结束后没有遵守房东提出的恢复要求,房东保留扣留押金的权利,直到恢复完成,或者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扣除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7.9. 承租人应允许业主在租赁办公室内安装、使用和维护管道和电线。租户还应允许房东或其代理人在房东通知租户后,进入租赁办公室检查管子和电线的状况,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安装、修理、改装和加固(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通知)。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内,如果房东已通知租户,房东可带潜在租户到现场参观租赁办公室。
7.10. 承租人应当为自己的财产承担各种保险责任。如果租户要求房东代为投保,房东应协助租户向保险公司投保。
7.11. 经业主批准后,租户可在租赁的办公区域内展示出版物或广告。所有的出版物和广告都不能宣传与房东的核心业务类似的写字楼或酒店。
7.12. 在租期内,如果房东因租户的经营而遭受名誉损害或实际损失,房东保留向租户索赔损失的权利。

 

8. 规定

 

8.1. 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而房东继续接受租户支付的租金,则不被视为房东放弃向租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业主根据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权利移交,只应在书面通知中被视为有效。如果房东接受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低于实际金额,则不应被视为房东接受了减少的租金或费用,同时,除非双方共同同意,此种接受不应妨碍房东向租户收取剩余的租金或费用,也不应妨碍房东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权利。
8.2. 当房东决定出售租赁办公室时,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

 

9. 违反本协议和赔偿

 

9.1. 承租人应就业主向承租人提供的设备和设施的任何损坏向业主全额赔偿。承租人还应赔偿所有相关的间接费用。

 

 
 

 

9.2. 如果租户未能按照本协议和任何其他约定的补充条款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和其他费用,则视为违反本协议。房东有权在逾期期间收取滞纳金。逾期7天以下的,对逾期金额按每日1%的滞纳金收取;逾期7天以上不到10天的,对逾期金额按每日2%的额外滞纳金收取;逾期10天以上的,房东保留24小时内扣押租赁办公室、所有物业留在租赁办公室的权利。如果租户在扣押2天后仍未付款,则视为租户自愿放弃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所有物业的所有权仍保留在租赁办公室,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清理租赁办公室、处置租赁办公室中剩余的所有物业、与他人签订新的租约以及向租户索赔的权利。承租人须对因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9.3. 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租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承租人违反本协议,或被有关商务局或警方处罚的,视为违反本协议,业主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就保利大厦的声誉损害和财务损失寻求赔偿。
9.4. 房东不对房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负责。房东有权要求赔偿因房客违反法律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9.5.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约定的补充条款中的责任,或在本协议中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索赔,则租户被视为违反本协议。业主保留要求租户提供补救以纠正违约的权利,以继续本协议。承租人提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未给予有效补救的,承租人应当将其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能覆盖房东的损失,租户应该为剩余的金额负责。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法律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业主保留在此条件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单方面终止不影响承租人支付上述违约费的剩余金额的义务。

 

9.6. 如果业主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而无法继续经营,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损坏

 

10.1. 如果租户要求并指派房东保管/保管其财产丢失或损坏的财产,房东不对任何损失负责,而该损失或损坏不是由房东造成的。承租人因承租人、工作人员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人员、建筑物的其他承租人或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因翻修、改建工程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户也要为其员工的故意侵权行为负责。因租赁办公场所存在隐患造成的损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2. 如果建筑物或租赁办公室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或租赁办公室提供的设施和设备有任何损坏,租户应立即通知房东,并有责任防止此类损坏和损失进一步增加。
10.3. 承租人对租赁办公室内所发生的损害及此类损害的后续后果承担安全和赔偿责任。

 

 
 

 

11. 业主授权代表

 

11.1. 业主授权其办公室部门为其授权代表,办公室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12. 通知

 

12.1. 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发票、收据、声明或通知,如以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租赁办公室(以下对应地址)或租户的商业登记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以下地址,或以专人递送,均视为已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发票、借方或贷方票据、收据均可送达各自的财务部门或指定的财务人员。如果是向以下联系人交付的,则视为已交付:

 

房东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保利大厦

联系电话:01065001188 – 5681

电子邮件:xsggb@polyhotel.com

 

租户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联系电话:01065084545

邮箱:stella.ye1019@163.com

注意:叶红女士

 

13. 本协定和其他协定的效力

 

13.1. 本协议的所有附录构成整个协议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的商业登记和复印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3.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13.3.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一份由双方各自保管。两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可执行性。
13.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盖章和签字之日起生效。

 

14. 房东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

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7110310182400010853

银行代码:302100011106

 

15. 补充条款

 

15.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5.2. 本协议如有争议,应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
15.3. 如果租赁办公室被各自的政府主管部门命令清理、清空、收回或终止协议,本协议应立即终止,各方不对违反本协议承担责任。

 

租期结束后,租客应在房东要求的日期搬离并将租来的办公室归还给房东。承租人应负责清理租用的办公室。承租人未能按时清空并归还租赁办公室的,承租人应支付每日按比例分摊的租金的150%作为罚金。如果租户在要求的日期7天后仍未归还租赁办公室,则视为租户放弃了租赁办公室内所有剩余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将归房东所有。业主保留清空租赁办公室的权利,所有相关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页面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租户:BioLingus Beijing

 

地址:

东城东直门南街14号

区,北京

 

地址:

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东城区东门南街,

北京电话:01065084545

 

 
 

 

终止协议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甲方)

承租人:BioLingus Beijing(乙方)

 

乙方租用保利大厦地下二层B2020号作为办公场所,办公面积20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B2020租赁协议(“原协议”)现提前终止,原协议定金按如下约定转移:

 

1. 甲方和乙方于2021年11月签订了B2020租赁协议,租赁于2022年7月12日结束。双方同意,乙方于2022年4月12日或之前从B2020迁出并返回甲方,原合同终止。租赁的最后一天是2022年4月12日。
2. 乙方为B2020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5,490元,应作为乙方为B2133缴纳的保证金转帐。因此,B2020保证金不退还乙方。
3. 乙方不得拖延迁出过程,否则甲方保留按原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的权利。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完成注册地址的变更。如果乙方不这样做,甲方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4.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要求的全部迁出程序为准。各缔约方之间不应就此再有任何争议。
5. 本协议成为B2020租赁协议的附录和组成部分,具有与原始协议相同的法律可执行性。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一份由双方各自保管。两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可执行性。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页面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甲方: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日期2022.04.11

乙方:BioLingus Beijing

 

日期:

 

 
 

 

保利大厦办公大楼868室租赁协议

 

本协定中的各方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

联系电话:01065001188

电子邮件:xsggb@polyhotel.com

传真号码:01065010268

 

租户:BioLingus Beijing

法定代表人:高世英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电话号码:01065084545

邮箱:stella.ye1019@163.com

传真号码:01065084084

 

双方于2022年3月商定执行本协议。

 

1. 租赁地址和使用情况

 

1.1. 业主将租一间办公室予租客,地址为868,8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保利大厦楼层。办公室面积为32.9平方米
1.2. 租户的使用目的是商业运营。

 

2. 持续时间

 

2.1. 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自2022年4月13日起生效,至2024年4月12日止。

 

3. 租金和其他费用

 

3.1. 868室的月租金为人民币12,390.47元(含管理费),加上增值税619.52元(增值税税率5%),在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共计人民币13,0 10.00元。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月租金12,423.81元(含管理费),另加增值税612.19元(增值税税率5%),共计13,045.00元。增值税税率可根据政府政策调整。
3.2. 水电费(包括水、电、空调等)每月每平米收费24元,共计744.91元,另加增值税44.69元(增值税税率6%),共计789.6元。增值税税率可根据政府政策调整。
3.3. 租客须按月缴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3.4. 货币:租户应以人民币结算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3.5. 付款时间表:

 

3.5.1. 第一个月的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应在本协议生效前7天预付,即2022年4月5日。

 

 
 

 

3.5.2. 因此,在25日每个月的一天,承租人应结清下个月的租金、水电费和杂费,包括前一个月发生的电话费。在第一个月,电话费应按一个完整的日历月计算。费用总额应由房东的付款通知决定。

 

4. 存款(债券)

 

4.1. 在签订本协议后3天内,租户应向房东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9,135.00元,以保证租户承诺并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如果租户在签订协议后不遵守本协议,拒绝接受房东提出的租房办公起始日期,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押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转给房东。房东没有义务退还押金。
4.2. 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提出任何误导性的主张,房东保留部分或全部扣除押金(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的滞纳金)的权利。在从押金中扣除后的7天内,应房东的要求,租户必须存入亏空金额,以履行4.1中所述的全部押金金额。如果租户拒绝交存亏空金额,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3. 在租期内,如果租户终止租约,或宣布破产,或有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整个租期,房东保留扣留全部押金以支付剩余租金的权利。如果押金不能覆盖房东的全部损失,租户应对剩余的损失负责。
4.4. 在房东持有期间,押金没有利息。
4.5. 租期结束时,如果租客已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除租客的注册地址由租赁的办公地址变更外,房东应将押金退还租客。返还给租户的货币将与租户存入的货币相同。
4.6. 租客应在租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如果租户在变更完成之前未能完成变更,房东保留扣留押金的权利。如果租户没有其他违反条款的情况,房东应退还押金。

 

5. 其他费用

 

5.1. 租户搬入停车场使用后,可以联系安全部门。停车场费用应遵循安全部门的规定。
5.2. 如果租户需要向房东的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固定电话,租户需要支付一次性安装费和固定电话租赁费。每条主线收费800元,每条党线收费400元。租客如欲安装传真线,须向业主申请,并须缴付一次性安装费800元。未经批准,租户不得自行安装传真线。

 

 
 

 

5.3. 租客应在每月25日前向房东支付共计人民币300元的本地电话座机费和维护费。如果当月实际本地通话费超过400元,超出部分应由租户承担。
5.4. 如果租户需要每月的电话账单,租户需要向房东额外支付5%的实际通话费。
5.5. 如果租户直接从电信公司安装固定电话,租户需要向房东支付每月每条线路85元的线路租金。
5.6. 如果租户出于任何原因拒绝向房东支付每月的国际电话发票,租户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房东保留暂停租户座机的权利,直到租户结清所有未付的电话费。如果租户对房东的帐单金额(即来自电信公司的帐单金额)有疑问,租户应先结清国际通话费,并支付查询费。房东将协助租户向电信公司索取每月的电话账单。

 

6. 租约延期

 

6.1. 如果租客希望延长租约,租客应在租约结束前提供3个月的书面通知,双方应进行协商,直至达成共识。如果租客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没有提供书面的租约延期请求,或者经协商未达成共识,房东保留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确定新租客的权利。本协议在租约结束时自动到期,无需另行通知。
6.2. 如果租客未能在租约结束当天搬出,房东可以向租客收取逾期租金,原日租金的150%乘以总延迟天数。租客在租期结束后超过7天仍未迁出的,视为租客自愿放弃保留在租赁办公室内的所有物业的产权,该物业的产权即成为业主。业主保留锁定租赁办公室入口、立即清理租赁办公室、安排租赁办公室可供出租、确定新租户的权利。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这种安排造成的损失,承租人还应赔偿房东因这种安排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7. 权利与责任

 

7.1. 在本协议执行后,尽管租户已支付了所有押金、首次租金和所有相关费用,但如果房东不能按照租约的开始日期提供租赁办公室,则房东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租客保留要求房东退还延迟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所付租金的权利。
7.2. 在本协议的租期内,如果房东因房东的商业计划变更而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房东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房东应承担向租户在北京的新办公室交付房屋的费用。除了搬运费用外,房东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7.3. 在本协议的租期内,除非租客同意,如果房东增加租金,则视为违反本协议。租户保留不支付超出部分的权利。
7.4. 如果房东未能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在正常办公时间提供空调、暖气和雷电,房东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承租人保留在提出要求后5天内要求房东纠正此类故障的权利。
7.5. 承租人应遵守业主和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未来将执行的与办公楼相关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电器的使用、消防安全、安全规定、钥匙管理、访客登记、翻新、维修和保养。
7.6. 租户不应转让、转租或共享部分或整个租赁办公室,也不应改变使用用途;否则房东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7.7. 除非租户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租户不应进行任何翻新或改造。租客不应在租赁办公室或建筑物上作标记、涂漆或钻孔,也不应在租赁办公室和建筑物内外展示任何文字、标志、广告、安装任何遮蔽物或钻孔。租户不应连接或切断电路,也不应将任何帆布直接放置在租赁办公室的地板上。除租户拥有的任何可移动设备或设施外,租赁办公室内所有其他翻修和改造的所有权在翻修和改造的第一天属于业主。租客在此放弃租赁结束时的翻修改造的所有权,无权向房东要求任何补偿。
7.8. 在租约结束时,租户应将租赁办公室按“原样”归还,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正常损耗或任何业主批准的附件除外)。租客对租赁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的,房东有权根据租赁结束时装修改造的实际情况,要求租客恢复租赁办公室。租户应承担恢复费用。如果租客在租约结束后没有遵守房东提出的恢复要求,房东保留扣留押金的权利,直到恢复完成,或者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扣除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7.9. 承租人应允许业主在租赁办公室内安装、使用和维护管道和电线。租户还应允许房东或其代理人在房东通知租户后,进入租赁办公室检查管子和电线的状况,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安装、修理、改装和加固(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通知)。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内,如果房东已通知租户,房东可带潜在租户到现场参观租赁办公室。
7.10. 承租人应当为自己的财产承担各种保险责任。如果租户要求房东代为投保,房东应协助租户向保险公司投保。

 

 
 

 

7.11. 经业主批准后,租户可在租赁的办公区域内展示出版物或广告。所有的出版物和广告都不能宣传与房东的核心业务类似的写字楼或酒店。
7.12. 在租期内,如果房东因租户的经营而遭受名誉损害或实际损失,房东保留向租户索赔损失的权利。

 

8. 规定

 

8.1. 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而房东继续接受租户支付的租金,则不被视为房东放弃向租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业主根据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权利移交,只应在书面通知中被视为有效。如果房东接受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低于实际金额,则不应被视为房东接受了减少的租金或费用,同时,除非双方共同同意,此种接受不应妨碍房东向租户收取剩余的租金或费用,也不应妨碍房东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权利。
8.2. 当房东决定出售租赁办公室时,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

 

9. 违反本协议和赔偿

 

9.1. 承租人应就业主向承租人提供的设备和设施的任何损坏向业主全额赔偿。承租人还应赔偿所有相关的间接费用。
9.2. 如果租户未能按照本协议和任何其他约定的补充条款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和其他费用,则视为违反本协议。房东有权在逾期期间收取滞纳金。逾期7天以下的,对逾期金额按每日1%的滞纳金收取;逾期7天以上不到10天的,对逾期金额按每日2%的额外滞纳金收取;逾期10天以上的,房东保留24小时内扣押租赁办公室、所有物业留在租赁办公室的权利。如果租户在扣押2天后仍未付款,则视为租户自愿放弃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所有物业的所有权仍保留在租赁办公室,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清理租赁办公室、处置租赁办公室中剩余的所有物业、与他人签订新的租约以及向租户索赔的权利。承租人须对因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9.3. 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租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承租人违反本协议,或被有关商务局或警方处罚的,视为违反本协议,业主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就保利大厦的声誉损害和财务损失寻求赔偿。
9.4. 房东不对房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负责。房东有权要求赔偿因房客违反法律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9.5.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约定的补充条款中的责任,或在本协议中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索赔,则租户被视为违反本协议。业主保留要求租户提供补救以纠正违约的权利,以继续本协议。承租人提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未给予有效补救的,承租人应当将其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能覆盖房东的损失,租户应该为剩余的金额负责。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法律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业主保留在此条件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单方面终止不影响承租人支付上述违约费的剩余金额的义务。
9.6. 如果业主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而无法继续经营,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损坏

 

10.1. 如果租户要求并指派房东保管/保管其财产丢失或损坏的财产,房东不对任何损失负责,而该损失或损坏不是由房东造成的。承租人因承租人、工作人员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人员、建筑物的其他承租人或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因翻修、改建工程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户也要为其员工的故意侵权行为负责。因租赁办公场所存在隐患造成的损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2. 如果建筑物或租赁办公室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或租赁办公室提供的设施和设备有任何损坏,租户应立即通知房东,并有责任防止此类损坏和损失进一步增加。
10.3. 承租人对租赁办公室内所发生的损害及此类损害的后续后果承担安全和赔偿责任。

 

11. 业主授权代表

 

11.1. 业主授权其办公室部门为其授权代表,办公室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12. 通知

 

12.1. 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发票、收据、声明或通知,如以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租赁办公室(以下对应地址)或租户的商业登记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以下地址,或以专人递送,均视为已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发票、借方或贷方票据、收据均可送达各自的财务部门或指定的财务人员。如果是向以下联系人交付的,则视为已交付:

 

房东

 

联系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保利大厦,

中国北京

联系电话:01065001188 – 5681

电子邮件:xsggb@polyhotel.com

 

 
 

 

租户

 

联系地址:东城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区,北京

联系电话:01065084545

邮箱:stella.ye1019@163.com

注意:叶红女士

 

13. 本协定和其他协定的效力

 

13.1. 本协议的所有附录构成整个协议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的商业登记和复印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3.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13.3.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一份由双方各自保管。两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可执行性。
13.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盖章和签字之日起生效。

 

14. 房东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
  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7110310182400010853
  银行代码:302100011106

 

15. 补充条款

 

15.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5.2. 本协议如有争议,应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

 

页面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租户:BioLingus Beijing

 

地址:

东城东直门南街14号

区,北京

地址:

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东城区东门南街,

北京电话:01065084545

 

 
 

 

保利大厦写字楼1068/1070/1072租赁协议

 

本协定中的各方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维荣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

联系电话:01065001188

电子邮件:xsggb@polyhotel.com

传真号码:01065010268

 

租户:BioLingus Beijing

法定代表人:高世英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电话号码:01065084545

邮箱:stella.ye1019@163.com

传真号码:01065084084

 

双方于2020年10月商定执行本协议。

 

1. 租赁地址和使用情况

 

1.1. 业主将租一间办公室予租客,地址为1068/1070/1072,10号房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保利大厦楼层。办公室面积为131平方米。
1.2. 租户的使用目的是商业运营。

 

2. 持续时间

 

2.1. 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

 

3. 租金和其他费用

 

3.1. 1068/1070/1072室的月租金为人民币49333.33元(含管理费),另加增值税2466.67元(增值税税率5%),共计人民币51800.00元。增值税税率可根据政府政策调整。
3.2. 水电费(包括水、电、空调等)每月每平米收费24元,共计2966.04元,另加增值税177.96元(增值税税率6%),共计3144.00元。增值税税率可根据政府政策调整。
3.3. 租客须按月缴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3.4. 货币:租户应以人民币结算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3.5. 付款时间表:

 

3.5.1. 第一个月的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应在本协议生效前7天,即2020年12月18日预付。

 

 
 

 

3.5.2. 因此,在25日每个月的一天,承租人应结清下个月的租金、水电费和杂费,包括前一个月发生的电话费。在第一个月,电话费应按一个完整的日历月计算。费用总额应由房东的付款通知决定。

 

4. 存款(债券)

 

4.1. 在签订本协议后3天内,租户应向房东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58 26.00元,以保证租户承诺并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如果租户在签订协议后不遵守本协议,拒绝接受房东提出的租房办公起始日期,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押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转给房东。房东没有义务退还押金。
4.2. 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提出任何误导性的主张,房东保留部分或全部扣除押金(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的滞纳金)的权利。在从押金中扣除后的7天内,应房东的要求,租户必须存入亏空金额,以履行4.1中所述的全部押金金额。如果租户拒绝交存亏空金额,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3. 在租期内,如果租户终止租约,或宣布破产,或有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整个租期,房东保留扣留全部押金以支付剩余租金的权利。如果押金不能覆盖房东的全部损失,租户应对剩余的损失负责。
4.4. 在房东持有期间,押金没有利息。
4.5. 租期结束时,如果租客已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除租客的注册地址由租赁的办公地址变更外,房东应将押金退还租客。返还给租户的货币将与租户存入的货币相同。
4.6. 租客应在租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如果租户在变更完成之前未能完成变更,房东保留扣留押金的权利。如果租户没有其他违反条款的情况,房东应退还押金。

 

5. 其他费用

 

5.1. 租户搬入停车场使用后,可以联系安全部门。停车场费用应遵循安全部门的规定。
5.2. 如果租户需要向房东的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固定电话,租户需要支付一次性安装费和固定电话租赁费。每条主线收费800元,每条党线收费400元。租客如欲安装传真线,须向业主申请,并须缴付一次性安装费800元。未经批准,租户不得自行安装传真线。

 

 
 

 

5.3. 租客应在每月25日前向房东支付共计人民币300元的本地电话座机费和维护费。如果当月实际本地通话费超过400元,超出部分应由租户承担。
5.4. 如果租户需要每月的电话账单,租户需要向房东额外支付5%的实际通话费。
5.5. 如果租户直接从电信公司安装固定电话,租户需要向房东支付每月每条线路85元的线路租金。
5.6. 如果租户出于任何原因拒绝向房东支付每月的国际电话发票,租户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房东保留暂停租户座机的权利,直到租户结清所有未付的电话费。如果租户对房东的帐单金额(即来自电信公司的帐单金额)有疑问,租户应先结清国际通话费,并支付查询费。房东将协助租户向电信公司索取每月的电话账单。

 

6. 租约延期

 

6.1. 如果租客希望延长租约,租客应在租约结束前提供3个月的书面通知,双方应进行协商,直至达成共识。如果租客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没有提供书面的租约延期请求,或者经协商未达成共识,房东保留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确定新租客的权利。本协议在租约结束时自动到期,无需另行通知。
6.2. 如果租客未能在租约结束当天搬出,房东可以向租客收取逾期租金,原日租金的150%乘以总延迟天数。租客在租期结束后超过7天仍未迁出的,视为租客自愿放弃保留在租赁办公室内的所有物业的产权,该物业的产权即成为业主。业主保留锁定租赁办公室入口、立即清理租赁办公室、安排租赁办公室可供出租、确定新租户的权利。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这种安排造成的损失,承租人还应赔偿房东因这种安排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7. 权利与责任

 

7.1. 在本协议执行后,尽管租户已支付了所有押金、首次租金和所有相关费用,但如果房东不能按照租约的开始日期提供租赁办公室,则房东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租客保留要求房东退还延迟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所付租金的权利。
7.2. 在本协议的租期内,如果房东因房东的商业计划变更而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房东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房东应承担向租户在北京的新办公室交付房屋的费用。除了搬运费用外,房东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7.3. 在本协议的租期内,除非租客同意,如果房东增加租金,则视为违反本协议。租户保留不支付超出部分的权利。
7.4. 如果房东未能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在正常办公时间提供空调、暖气和雷电,房东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承租人保留在提出要求后5天内要求房东纠正此类故障的权利。
7.5. 承租人应遵守业主和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未来将执行的与办公楼相关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电器的使用、消防安全、安全规定、钥匙管理、访客登记、翻新、维修和保养。
7.6. 租户不应转让、转租或共享部分或整个租赁办公室,也不应改变使用用途;否则房东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7.7. 除非租户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租户不应进行任何翻新或改造。租客不应在租赁办公室或建筑物上作标记、涂漆或钻孔,也不应在租赁办公室和建筑物内外展示任何文字、标志、广告、安装任何遮蔽物或钻孔。租户不应连接或切断电路,也不应将任何帆布直接放置在租赁办公室的地板上。除租户拥有的任何可移动设备或设施外,租赁办公室内所有其他翻修和改造的所有权在翻修和改造的第一天属于业主。租客在此放弃租赁结束时的翻修改造的所有权,无权向房东要求任何补偿。
7.8. 在租约结束时,租户应将租赁办公室按“原样”归还,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正常损耗或任何业主批准的附件除外)。租客对租赁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的,房东有权根据租赁结束时装修改造的实际情况,要求租客恢复租赁办公室。租户应承担恢复费用。如果租客在租约结束后没有遵守房东提出的恢复要求,房东保留扣留押金的权利,直到恢复完成,或者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扣除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7.9. 承租人应允许业主在租赁办公室内安装、使用和维护管道和电线。租户还应允许房东或其代理人在房东通知租户后,进入租赁办公室检查管子和电线的状况,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安装、修理、改装和加固(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通知)。在租期结束前3个月内,如果房东已通知租户,房东可带潜在租户到现场参观租赁办公室。
7.10. 承租人应当为自己的财产承担各种保险责任。如果租户要求房东代为投保,房东应协助租户向保险公司投保。

 

 
 

 

7.11. 经业主批准后,租户可在租赁的办公区域内展示出版物或广告。所有的出版物和广告都不能宣传与房东的核心业务类似的写字楼或酒店。
7.12. 在租期内,如果房东因租户的经营而遭受名誉损害或实际损失,房东保留向租户索赔损失的权利。

 

8. 规定

 

8.1. 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而房东继续接受租户支付的租金,则不被视为房东放弃向租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业主根据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权利移交,只应在书面通知中被视为有效。如果房东接受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低于实际金额,则不应被视为房东接受了减少的租金或费用,同时,除非双方共同同意,此种接受不应妨碍房东向租户收取剩余的租金或费用,也不应妨碍房东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权利。
8.2. 当房东决定出售租赁办公室时,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

 

9. 违反本协议和赔偿

 

9.1. 承租人应就业主向承租人提供的设备和设施的任何损坏向业主全额赔偿。承租人还应赔偿所有相关的间接费用。
9.2. 如果租户未能按照本协议和任何其他约定的补充条款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和其他费用,则视为违反本协议。房东有权在逾期期间收取滞纳金。逾期7天以下的,对逾期金额按每日1%的滞纳金收取;逾期7天以上不到10天的,对逾期金额按每日2%的额外滞纳金收取;逾期10天以上的,房东保留24小时内扣押租赁办公室、所有物业留在租赁办公室的权利。如果租户在扣押2天后仍未付款,则视为租户自愿放弃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权利,所有物业的所有权仍保留在租赁办公室,房东保留终止本协议、清理租赁办公室、处置租赁办公室中剩余的所有物业、与他人签订新的租约以及向租户索赔的权利。承租人须对因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9.3. 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租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属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承租人违反本协议,或被有关商务局或警方处罚的,视为违反本协议,业主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就保利大厦的声誉损害和财务损失寻求赔偿。
9.4. 房东不对房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负责。房东有权要求赔偿因房客违反法律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9.5.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租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约定的补充条款中的责任,或在本协议中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索赔,则租户被视为违反本协议。业主保留要求租户提供补救以纠正违约的权利,以继续本协议。承租人提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未给予有效补救的,承租人应当将其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能覆盖房东的损失,租户应该为剩余的金额负责。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法律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业主保留在此条件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单方面终止不影响承租人支付上述违约费的剩余金额的义务。
9.6. 如果业主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而无法继续经营,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损坏

 

10.1. 如果租户要求并指派房东保管/保管其财产丢失或损坏的财产,房东不对任何损失负责,而该损失或损坏不是由房东造成的。承租人因承租人、工作人员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人员、建筑物的其他承租人或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因翻修、改建工程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户也要为其员工的故意侵权行为负责。因租赁办公场所存在隐患造成的损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2. 如果建筑物或租赁办公室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或租赁办公室提供的设施和设备有任何损坏,租户应立即通知房东,并有责任防止此类损坏和损失进一步增加。
10.3. 承租人对租赁办公室内所发生的损害及此类损害的后续后果承担安全和赔偿责任。

 

11. 业主授权代表

 

11.1. 业主授权其办公室部门为其授权代表,办公室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12. 通知

 

12.1. 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发票、收据、声明或通知,如以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租赁办公室(以下对应地址)或租户的商业登记地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以下地址,或以专人递送,均视为已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发票、借方或贷方票据、收据均可送达各自的财务部门或指定的财务人员。如果是向以下联系人交付的,则视为已交付:

 

房东

 

联系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保利大厦,

中国北京

联系电话:01065001188 – 5681

电子邮件:xsggb@polyhotel.com

 

 
 

 

租户

 

联系地址:东门南街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北京市东城区

联系电话:01065084545

邮箱:stella.ye1019@163.com

注意:叶红女士

 

13. 本协定和其他协定的效力

 

13.1. 本协议的所有附录构成整个协议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的商业登记和复印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3.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13.3.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一份由双方各自保管。两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可执行性。
13.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盖章和签字之日起生效。

 

14. 房东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街14号
  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7110310182400010853
  银行代码:302100011106

 

15. 补充条款

 

15.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5.2. 本协议如有争议,应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

 

页面的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业主:保利大厦有限公司

租户:BioLingus Beijing

 

地址:东直门南街14号,

北京市东城区

地址:

14号4号楼10层1068室,

东城区东门南街,

北京电话:0106508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