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SIDLEY AUSTIN LLP
Thomas R. Califano(24122825)
Rakhee诉Patel(00797213)
杰瑞·利·米勒(24102176)
2021 McKinney Avenue,Suite 2000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 电话: | (214) 981-3300 |
| 传真: | (214) 981-3400 |
| 电子邮件: | tom.califano@sidley.com |
rpatel@sidley.com
jeri.miller@sidley.com
SIDLEY AUSTIN LLP
Ameneh Bordi(admitted pro hac vice)
威如方(录取pro hac副)
第七大道787号
纽约,纽约10019
电话:(212)839-5300
传真:(212)839-5599
邮箱:abordi@sidley.com
weiru.fang@sidley.com
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和
债务人管有
在美国破产法院
为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
达拉斯分部
|
在re:
EBIX公司等,1
债务人。
|
第11章
第23-80004号案件(SWE)
(共同管理)
|
第二次修订的联合第11章计划
EBIX公司。及其债务人附属公司
日期:2024年7月28日
| 1 | 这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连同每个债务人的联邦税务识别号的后四位(如适用)是:Ebix, Inc.(1975),福泰制药,Incorporated。(6295)、P.B. Systems,Inc.(9074)、Ebix Consulting,Inc.(6666)、Ebix US,LLC(N/A)、Facts Services,Inc.(1348)、Doctors Exchange,Inc.(N/A)、Ebix International LLC(N/A)、Agency Solutions.com,LLC d/b/a Health Connect LLC(N/A)、ConfirmNet Corporation(2737)、A.D.A.M.,Inc.(8070)、Ebix Latin America,LLC(N/A)。债务人的邮寄地址是1 Ebix Way,Johns Creek,Georgia 30097。 |
目 录
| 第一条、定义的术语和解释规则 | 1 | |||
| A.定义术语 |
1 | |||
| B.解释规则 |
18 | |||
| C.时间的计算 |
19 | |||
| D.参考货币数字 |
19 | |||
| E.对债务人的提述 |
19 | |||
| F.控制文件 |
19 | |||
| G.同意权 |
19 | |||
| 第二条。DIP债权、行政费用债权、优先权税债权 |
19 | |||
| A. DIP索赔 |
20 | |||
| B.一般行政费用索赔 |
20 | |||
| C.专业索赔 |
21 | |||
| 1.最终费用申请和专业索赔的支付 |
21 | |||
| 2.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 |
21 | |||
| 3.生效日期后的费用及开支 |
22 | |||
| D.优先权税收债权 |
22 | |||
| 第三条。债权和权益的分类处理 |
22 | |||
| A.债权和权益的分类 |
22 | |||
| B.债权权益的处理 |
23 | |||
| 1.第1类–其他有担保债权 |
23 | |||
| 2.第2类–其他优先债权 |
24 | |||
| 3.Class 3 – Prepetition Secured Lender Claims |
24 | |||
| 4.第4类–一般无担保债权 |
24 | |||
| 5.第5类–公司间债权 |
25 | |||
| 6.第6类–第510(b)条申索 |
25 | |||
| 7.第7类–现有股权 |
26 | |||
| 8.第8类–公司间利益 |
26 | |||
| C.关于未减损债权的特别准备 |
26 | |||
| D.消除空缺班级 |
26 | |||
| E.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
27 | |||
| 1.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
27 | |||
| 2.投票课程 |
27 | |||
i
| F.确认及《破产法》第1129(b)条 |
27 | |||
| G.债权的从属地位 |
27 | |||
| H.从属协议 |
27 | |||
| 第四条。实施本计划的手段 |
28 | |||
| A.没有实质性合并 |
28 | |||
| B.债权和利息的一般清偿 |
28 | |||
| C.交易 |
29 | |||
| D.重组交易 |
29 | |||
| 1.新货币投资和发行重组后的EBIX权益 |
29 | |||
| 2.假定负债 |
30 | |||
| 3.退出融资便利 |
30 | |||
| 4.与紧急情况相关的附加条款 |
30 | |||
| E.非L & A销售 |
31 | |||
| F.诉讼信托 |
31 | |||
| 1.于诉讼信托的权益 |
31 | |||
| 2.诉讼信托的设立和治理 |
31 | |||
| 3.诉讼受托人与诉讼信托协议 |
32 | |||
| 4.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合作 |
32 | |||
| 5.诉讼信托诉讼因由 |
33 | |||
| 6.诉讼信托费用及开支 |
33 | |||
| 7.税务处理 |
33 | |||
| 8.诉讼信托的终止及解散 |
34 | |||
| 9.诉讼信托允许债权的单一满足 |
34 | |||
| 10.GUC恢复池分布 |
34 | |||
| G.计划分配的考虑来源 |
34 | |||
| H.注销现有证券 |
35 | |||
| 一、企业行动 |
36 | |||
| J.生效文件;进一步交易 |
36 | |||
| K.企业存在 |
37 | |||
| L.生效后债务人的资产归属 |
38 | |||
| M.新的组织文件 |
38 | |||
| N.生效后日期EBIX板 |
38 | |||
| O.员工福利 |
39 | |||
| P.免除某些税费 |
39 | |||
二、
| 问:诉讼因由的保全 |
39 | |||
| 1.维持行动因由 |
39 | |||
| 2.保全一切诉讼因由未明确解决或解除 |
40 | |||
| R.结案第11章案件 |
40 | |||
| S.某些费用的支付 |
41 | |||
| T.受托责任 |
41 | |||
| 第五条五、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处理 |
41 | |||
| A.承担和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 |
41 | |||
| 1.重组交易 |
41 | |||
| 2.非L & A销售 |
42 | |||
| 3.一般规定 |
42 | |||
| B.基于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的索赔 |
43 | |||
| C.在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下对债务人的既存义务 |
44 | |||
| D.保险单 |
44 | |||
| E.权利保留 |
45 | |||
| F.呈请日期后订立的合约及租约 |
45 | |||
| 第六条。关于分配的规定 |
45 | |||
| A.分配金额的时间和计算 |
45 | |||
| B.支付代理 |
46 | |||
| C.付款代理人的权利和权力 |
46 | |||
| 1.付款代理的权力 |
46 | |||
| 2.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开支 |
46 | |||
| D.分发和无法交付或无人认领的分发 |
46 | |||
| 1.分配的记录日期 |
46 | |||
| 2.一般分配的交付 |
47 | |||
| 3.无法交付的分配和无人认领的财产 |
47 | |||
| 4.退还已注销票据或证券 |
47 | |||
| E.支付方式 |
47 | |||
| F.遵守税务要求 |
48 | |||
| G.拨款 |
48 | |||
| H. [故意省略] |
48 | |||
| 一、外币汇率 |
48 | |||
| J.抵销和补偿 |
48 | |||
三、
| K.最低现金分配 |
49 | |||
| L.由第三方支付或应付的债权 |
49 | |||
| 1.第三方支付的债权 |
49 | |||
| 2.应由第三方支付的索赔 |
49 | |||
| 3.保险合同的适用性 |
49 | |||
| 第七条。解决特遣队、未清零及有争议索偿的程序 |
50 | |||
| A.索赔备抵 |
50 | |||
| B.债权管理责任 |
50 | |||
| C.对无异议债权的调整 |
50 | |||
| D.对索赔提出异议的时间 |
50 | |||
| E.不允许债权或权益 |
50 | |||
| F.对索赔证明的修订 |
51 | |||
| G.生效日期后不得转让债权 |
51 | |||
| H.没有待发津贴的分配 |
51 | |||
| 一、津贴后的分配 |
51 | |||
| 第八条。解决、释放、禁制和相关规定 |
52 | |||
| A.债权解除与权益终止 |
52 | |||
| B.释放留置权 |
52 | |||
| C.索赔的解除和诉讼因由 |
53 | |||
| 1.债务人及其财产的解除 |
53 | |||
| 2.第三方发布 |
54 | |||
| D.解除法定时效的豁免 |
55 | |||
| E.开脱罪责 |
56 | |||
| F.禁令 |
57 | |||
| G.计划的约束性 |
57 | |||
| H.防止歧视待遇的保护措施 |
58 | |||
| 一、偿还或缴款 |
58 | |||
| J.看门条款 |
58 | |||
| 第九条。确认和消费本计划的先决条件 |
59 | |||
| A.生效日期的先决条件 |
59 | |||
| B.放弃条件 |
60 | |||
| C.条件失效的影响 |
61 | |||
四、
| D.实质性完成 |
61 | |||
| 第十条本计划的修改、撤销或者撤回 |
61 | |||
| A.修改和修正 |
61 | |||
| B.确认对修改的影响 |
61 | |||
| C.撤销或撤回计划 |
61 | |||
| 第一条XI。保留管辖权 |
62 | |||
| 第十二条。杂项规定 |
64 | |||
| A.即时结合效应 |
64 | |||
| B.债权人委员会解散 |
64 | |||
| C.附加文件 |
64 | |||
| D.法定费用的支付 |
64 | |||
| E.权利保留 |
65 | |||
| F.继任者和受让人 |
65 | |||
| G.通知 |
65 | |||
| H.禁令或逗留期限 |
66 | |||
| 一、整个协议 |
66 | |||
| J.展品和附件 |
66 | |||
| K.计划条款的不可撤销性 |
67 | |||
| L.管辖法律 |
67 | |||
| M.放弃或反悔 |
67 | |||
v
Ebix,Inc.和上述债务人和占有的债务人(各自为“债务人”)以及统称为“债务人”)提出第二个经修订的联合第11章计划,包括本协议的证据和计划补充文件(可能不时修订或修改,“计划”),用于解决针对债务人的未决债权和其股权。尽管出于行政目的联合提出了该计划,但该计划构成了每个债务人的单独计划。该计划未考虑对任何债务人进行实质性合并。债权或权益持有人可能会参考披露声明,对债务人的历史、业务、资产、经营成果、历史财务信息、风险因素、营销过程、本计划的总结和分析以及某些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鼓励所有债权和权益持有人完整阅读本计划及披露声明。
第一条。
定义的术语和解释规则
A.定义术语
正如本计划所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行政费用索赔”是指根据《破产法》第503(b)条允许并根据《破产法》第507(a)(2)或507(b)条有权享有优先权但尚未得到支付的对在请愿日期或之后以及直至生效日期(包括生效日期)产生的第11章案件的管理费用和开支的索赔,包括:(a)维护遗产和经营债务人业务的实际和必要成本和开支;(b)专业索赔;(c)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3章第1930条对遗产评估的所有费用和收费。
“行政费用索赔截止日期”是指提交行政费用索赔付款请求的截止日期,其中:(a)就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应计费用以外的一般行政费用索赔而言,应为生效日期后三十(30)天;(b)就专业索赔而言,应为生效日期后四十五(45)天,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Affiliate(s)”具有《破产法》第101(2)条规定的含义。对于任何非债务人的个人或实体,“关联”一词应适用于该个人或实体,犹如该个人或实体曾是债务人一样。
“允许”指附表所列(a)项的债权或利息(或其部分),债务人可将其修改为既非有争议的、或有的、也非未清算的,且未就其提出任何债权异议或相反或取代债权证明的债权或利息(或其部分),且未依据本院命令支付或在生效日期前以其他方式信纳的;(b)以在适用的禁售日期或之前提交且在索赔异议截止日期或之前未提出异议的索赔证明为证据;(c)不是在索赔异议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且未根据最终命令解决、放弃、撤回或拒绝的对津贴的异议的对象;或(d)根据最终命令被明确允许(i),(ii)依据该等债权或权益的持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iii)依据本计划的条款;但条件是,无须就任何权益提交权益证明。除非破产规则第3002(c)条和第3003(c)条另有规定,否则在没有输入允许此类迟交的索赔的最终命令的情况下,以在适用的禁售日期之后提交的索赔证明为证据的索赔不得用于任何目的。
1
“Amadeus”意为Amadeus IT Group,S.A。
“指定诉讼因由”是指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5章或根据类似或相关的州或联邦法规和普通法提出的所有诉讼因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优先权、欺诈性转让、欺诈性转让和/或其他类似的撤销请求、权利和诉讼因由,以及针对Amadeus的商业侵权法。
“承担负债”是指作为PSA的附件 1所附计划条款清单“负债的承担”部分中列出的负债。
“承担和转让通知”是指根据非L & A投标程序命令,就某些合同的潜在承担和转让以及债务人计算根据该合同纠正任何货币违约所需的金额向相关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每个非债务人对应方发送的通知。
“承担和转让程序”是指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非L & A投标程序令中规定的承担和转让程序。
“可用现金”是指(如适用)(a)债务人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i)净出售收益,(ii)净重组交易收益,包括计划保荐方保证金,(iii)任何预先申请抵押品的货币化、清算和/或任何种类的交易的所有收益,前提是此类预先申请抵押品未通过上述第(i)-(ii)条货币化或清算,减去(b)支付允许的行政费用索赔(不包括根据本计划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的任何优先税务索赔)、允许的DIP索赔(如适用)和根据本计划允许的专业费用索赔所需的现金金额,(ii)任何诉讼信托资金,(iii)支付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3章第1930条应支付的所有法定费用,以及(iv)为根据本计划、任何协议要求的任何准备金提供资金和维持,或适用法律;但可用现金不得包括诉讼信托收益。
“备用投标人诉讼因由”统称为适用的资产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根据每次备用投标人出售而出售的那些诉讼因由。
“备用投标人销售”是指(i)根据Ebix,Inc.与Everyday Health Media,LLC之间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的特定资产购买协议(因此可能会在此后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将债务人的A.D.A.M.和Oakstone业务出售给Everyday Health Media,LLC;以及(ii)根据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的特定资产购买协议(经修订、修改,或以后不时补充),由Ebix,Inc.和Fortium Investments Inc.签署。
2
“破产法”是指《美国法典》第11条,即11 U.S.C. § 101-1532,于呈请日期生效,连同追溯至呈请日期的对上述规定的所有修订、修改和替换,因为在适用于第11章案件的范围内,在任何相关日期都可能存在相同的内容。
“破产规则(s)”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2075条颁布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及法院的一般规则、地方规则和分庭规则,每一条都不时修订。
“Bar Date”是指,(a)就任何非政府单位的实体而言,为2024年3月18日,(b)就政府单位而言,为2024年6月14日,每一日期均为命令规定的日期(i)设定提交索赔证明的Bar Date;(ii)批准提交索赔证明的形式和方式;(iii)批准律师日期通知,(IV)给予相关救济[案卷第291号]作为必须就行政费用索赔或其他索赔以外的索赔提出索赔证明的日期,而法院对此作出命令,将此类索赔的持有人排除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索赔证明的要求之外。
“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休市的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
“现金”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支票和其他类似物品。
“诉讼因由”是指合同、侵权、法律、股权或其他方面的任何索赔、利益、损害赔偿、补救、诉讼因由、要求、权利、诉讼、诉讼、义务、责任、账户、抗辩、抵消、权力、特权、许可、留置权、赔偿、担保和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特许经营权,无论已知或未知、预见或不可预见、现有或以下产生、或有或非或有、已清算或未清算、有担保或无担保、可主张、直接或衍生、已到期或未到期、怀疑或未怀疑。诉讼因由还包括:(a)所有抵销权、反索赔权或补偿权;(b)根据合同提出的索赔或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提出的索赔;(c)对索赔或权益提出异议或以其他方式提出异议的权利;(d)根据《破产法》第362、510、542、543、544至550或553条提出的索赔;(e)欺诈、错误、胁迫和高利贷等索赔和抗辩,以及《破产法》第558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抗辩;(f)根据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提出的任何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欺诈性转让或类似索赔。
“第11章案件”是指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起并仅作为法院待决案件编号23-80004为程序目的共同管理的案件。
3
“债权(s)”是指《破产法》第101(5)条所定义的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债权。
“索赔异议截止日期”是指对任何索赔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应为生效日期后一百八十(180)天,但须经法院命令批准的任何延期;但条件是,索赔异议截止日期不适用于在适用的禁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任何索赔。
“债权和投票代理人”是指Omni Agent Solutions,Inc.,即债务人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保留的通知、债权和招标代理人。
“索赔登记册”是指索赔和投票代理人维护的索赔正式登记册。
“类”是指根据《破产法》第1122(a)和1123(a)条,债权或权益持有人的一类。
“CM/ECF”是指法院的案件管理和电子立案系统。
“先决条件”具有本文第IX条规定的含义。
“确认”是指确认令进入这些第11章案件的案卷。
“确认聆讯”指根据《破产法》第1128条在法院进行的聆讯,债务人在该场聆讯中寻求输入确认令。
“确认令”是指法院根据《破产法》第1129条确认本计划的命令。
“完成”是指生效日期的发生。
“法院”或“破产法院”是指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达拉斯分部破产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是指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第1102条在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无担保债权人法定委员会。
“治愈”是指支付根据《破产法》第365或1123条将由债务人承担和转让的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或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双方可能商定的较少金额)下的任何金钱违约所需的所有金额,包括0.00美元的金额。
“治愈通知”是指一份或多份通知(以及对其的任何补充、修改或修订),包括但不限于2024年6月4日提交的与出售交易有关的治愈金额及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承担和转让通知[案卷编号635 ];已治愈金额和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潜在承担和转让的补充通知
4
与出售交易有关的[案卷编号639 ],2024年6月12日提交;与出售交易有关的初始潜在承担和转让通知的第二次补充通知[案卷编号678 ],2024年6月25日提交;与出售交易有关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治愈金额和潜在承担和转让的第三次补充通知[案卷编号731 ],2024年7月9日提交;与出售交易有关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治愈金额和潜在承担和转让的第四次补充通知[案卷编号750 ],集体列出与计划和相关治愈金额相关的潜在执行合同和将承担的未到期租约。
“D & O责任保险单”是指在任何时间向任何债务人(或其任何前任)签发(或提供承保范围)的所有针对董事、经理、高级职员责任的保险单(包括任何“尾单”或径流承保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协议、文件或文书。
“债务人(s)”具有独奏会中赋予它的含义。
“债务人解除”是指第VIII.C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解除担保方的解除。
“债务人解除当事人”应具有本条第七条第(.1)项赋予该词的含义。
“存款余额金额”是指打新资金投资减去计划保荐金。
“DIP代理”是指DIP订单中定义的“DIP代理”。
“DIP债权”是指DIP有担保当事人因DIP文件而持有、根据DIP文件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债权,包括对所有未偿本金、利息、费用、开支、成本以及根据DIP信贷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的债权。为免生疑问,DIP债权应包括DIP令中定义的所有“DIP义务”。
“DIP信贷协议”是指由债务人、DIP代理人及其贷款人当事人之间不时签署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9日的、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某些高级有担保优先债务人----占有信贷协议。
“DIP文件”是指DIP命令中定义的“DIP文件”。
“DIP利息”是指根据和按照DIP文件支付的利息。
“DIP利息金额”是指2024年8月15日至生效日期期间的DIP利息,约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77,000美元。
5
“DIP令”是指最终命令(i)授权(a)延期融资,以及(b)使用现金抵押品;(ii)授予留置权和提供超优先行政费用债权;(iii)给予预审贷款人充分保护;(iv)修改自动中止和(v)授予相关救济[案卷第255号]。
“DIP担保方”是指DIP令中定义的“DIP担保方”。
“不允许”是指根据本计划或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命令被拒绝、拒绝、驳回或推翻的索赔或权益(或其部分)。
“支付代理人”是指(如适用)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受托人或债务人指定的其他实体、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根据本计划的条款持有并向允许债权持有人、允许权益持有人或其他合格实体支付适用的计划分配。
“披露声明”是指与本计划同时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计划的披露声明(因此可能会在下文不时进行修改、修改或补充),包括其所有展品和附表。
“披露声明令”是指破产法院的一项或多项命令,批准披露声明提供《破产法》第1125(a)条含义内的“充分信息”,并确定与确认计划相关的某些日期、截止日期和程序。
“有争议”是指索赔或利息(或其部分),(a)既不是允许的索赔也不是不允许的索赔;(b)在附表中列为“有争议的”、“未清算的”或“或有的”;或(c)已对此类索赔提出及时反对,但该反对尚未根据最终命令撤回或确定。
“分配日期”是指由支付代理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在该日期上,支付代理应根据本计划的条款进行计划分配。
“分配记录日期”是指根据本计划进行计划分配的记录日期,哪个日期为生效日期。
“DOF选举”具有本文第IV.F.7条规定的含义。
「生效日期」指根据本计划及确认令达成或豁免所有先决条件的确认后首个营业日的日期。于生效日期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于其后或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
“实体”具有《破产法》第101(15)条规定的含义。
6
“遗产(s)”是指根据《破产法》第301和541条设立的任何债务人在每个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开始时的遗产(s)。
“被免责当事人”统称并在每种情况下以其本人身份指:(a)债务人;(b)债务人的董事会;(c)债务人的专业人员;(d)债权人委员会;(e)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以其本人身份(f)DIP担保方;(g)Prepetition担保方;(h)DIP代理人和Prepetition代理人的顾问;(i)计划发起人;(j)计划发起人的成员。
“开脱”是指本条第七条规定的开脱条款。
“执行合同”是指根据《破产法》第365条,一名或多名债务人是受承担、承担和转让或被拒绝的一方的合同。
“现有股权”是指任何债务人的股份(或其任何类别)、普通股、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以及任何其他股权、所有权或利润权益,以及收购或认购的期权、认股权证、权利或其他证券或协议,或可转换为任何债务人的股份(或其任何类别)、普通股、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或其他股权、所有权或利润权益(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根据任何雇佣协议产生或与其相关);但公司间权益不得为现有股权。
“退出融资信贷协议”是指证明退出融资便利的信贷协议。
“退出融资便利”是指计划发起人酌情决定由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订立的信贷便利,在生效日期提供最高2500万美元的收益。
“退出融资便利文件”指退出融资信贷协议以及就退出融资便利订立的任何担保、担保协议、信托契据、抵押和其他相关文件。
“延长紧急费用”是指,如果生效日期不是在2024年8月15日或之前发生,债务人在2024年8月15日至生效日期之间产生的金额等于行政费用索赔(最高300万美元)和DIP利息,在每种情况下。
“延长的紧急融资金额”是指,合起来,(a)300万美元加上(b)DIP利息金额。
“联邦判决率”是指截至请愿之日有效的联邦判决率。
“归档”、“归档”或“归档”是指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向法院或其授权指定人归档、归档或归档。
7
“最终命令”是指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就相关标的(如适用)作出的命令或判决,该命令或判决未被撤销、中止、修改或修正,且就其提出上诉或寻求调卷的时间已届满且未及时提出上诉或请求调卷,或已提出的任何上诉或已提出或可能提出的任何调卷呈请已由可就该命令或判决提出上诉的最高法院解决,或可向其寻求调卷或新的审判、重新辩论或重新审理应已被驳回,从而不会导致该命令或判决被修改,或已被以其他方式驳回而有偏见。
“一般行政费用索赔”是指专业索赔以外的行政费用索赔。
“一般无担保债权”是指无担保债权,包括《破产法》第506(a)条规定的因其他有担保债权而产生的任何贷款人缺陷债权或任何缺陷债权,根据《破产法》不享有优先权,且不属于公司间债权。
“全球结算”是指债务人、DIP担保方、Prepetition担保贷款方、债权人委员会和计划发起人之间的结算,该结算纳入本计划条款。
“政府单位”具有《破产法》第101(27)条规定的含义。
“GUC恢复池”是指计划发起人仅为根据PSA于2024年7月29日或之前以托管方式持有的允许非贷款人GUC债权持有人的利益而支付的350万美元,为免生疑问,这取决于与计划发起人以不低于1.45亿美元的新资金投资完成重组交易。GUC回收池应与新货币投资分开、分开、分开。为免生疑问,Prepetition Secured Lender Claims,Lender Deficiency Claims,DIP Claims,Administrative Expense Claims,Professional Claims,Priority Tax Claims,Other Secured Claims,Other Priority Claims,and Other Priority Claims,holders may not share in the G
“持有人(s)”是指持有债权或权益的实体(如适用)。
“受损”是指《破产法》第1124条所指的受损的一类债权或权益。
“保险合同”是指在任何时间向任何债务人(或其任何前任)签发(或提供承保范围)的所有保险单,包括D & O责任保险单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协议、文件或文书。
“保险人”是指签发保险合同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其中包括任何保险合同的任何第三方管理人或为任何保险合同的第三方管理人,以及其任何前任、继任者和/或关联机构。
“公司间债权”是指债务人和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对任何债务人提出的任何和所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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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权益”是指在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子公司中由另一债务人拥有或持有的任何和所有权益。
“公司间从属协议”指日期为2023年6月5日的若干公司间从属协议,据此,债务人已同意债务人Ebix,Inc.或Prepetition Credit Agreement的任何担保方所欠的任何公司间应付款项在受付权上从属于债务人Ebix,Inc.或该担保人在Prepetition Credit Agreement下的所有义务,并在受付权上处于次要地位。
“权益(s)”是指(a)任何债务人在紧接呈请日期之前存在的任何股权担保(定义见《破产法》第101(16)条),包括所有单位、股份、普通股、优先股、会员权益和其他证明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固定或或有所有权的文书,或购买或要求发行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权利(包括期权、认股权证、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权利、限制性股票单位、赎回权、回购权或可转换、可行使或可交换证券);或(b)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任何性质的承诺,或其价值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
“IRS”是指美国国税局。
“L & A APA”指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的若干资产购买协议,由作为卖方的债务人Ebix,Inc.与作为买方的Zinnia Distributor Solutions LLC订立。
“L & A出售”是指L & A APA中规定并经L & A出售令授权的资产的出售。
“L & A销售账户”是指根据L & A销售指令第10段设立的与Prepetition Agent或受有利于Prepetition Agent的控制协议约束的独立账户,或在Prepetition Agent可能同意的其他账户中设立的独立账户。
“L & A出售令”是指(i)授权出售债务人的资产;(ii)授权承担和转让与之相关的某些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以及(iii)授予于2024年2月16日输入的相关救济[案卷编号334 ]的命令。
“贷款人缺陷索赔(s)”是指在分配重组交易或非L & A销售所得款项(如适用)后,由于预先申请有担保贷款人索赔而产生的任何缺陷索赔。
“留置权”具有《破产法》第101(37)条规定的含义。
“诉讼信托”指根据诉讼信托协议并根据本计划条款于生效日期可能设立的信托。
“诉讼信托协议”是指债务人与诉讼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信托协议,其中包括设立诉讼信托并描述诉讼受托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其实质形式将列入计划补充文件并与计划第IV.F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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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资产”是指诉讼信托诉因及转移至诉讼信托的任何其他资产。
“诉讼信托诉讼因由”是指(i)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5章或根据类似或相关的州或联邦法规和普通法提出的所有诉讼因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优先权、欺诈性转让、欺诈性转让和/或其他类似的撤销请求、权利和诉讼因由,以及商业侵权法,(ii)任何债务人(包括为免生疑问而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前任)或任何债务人的遗产针对任何非解除权方提出的所有诉讼因由,(iii)与债务人有关及与任何未获释放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因由;及(iv)任何债务人(包括为免生疑问而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前任)及债务人根据任何D & O责任保险单所产生的所有诉讼因由,仅限于该等诉讼因由基于第(i)、(ii)款所述的诉讼因由,和(iii)本节,并在根据适用的D & O责任保险单的条款可转让给诉讼信托的范围内;但条件是,诉讼信托诉讼因由不应包括根据计划解除的针对任何被解释方的任何诉讼因由;进一步规定,诉讼信托诉讼因由不应包括任何备用投标人的诉讼因由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诉讼因由(如适用)。
“诉讼信托费用”是指诉讼信托发生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成本、开支,包括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成本、开支、行政管理费用和开支、保险费用、税收、托管费用,包括诉讼受托人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应按照诉讼信托协议的约定支付。
“诉讼信托资金”是指诉讼信托协议中规定的诉讼信托和诉讼受托人将使用的任何资金。
“诉讼信托权益”是指在诉讼信托中授予(如适用)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的每个持有人的非证明实益权益,该持有人应根据诉讼信托协议和计划第III.B.4条和第IV.F条,有权在诉讼信托诉讼因由中按比例获得份额。
“诉讼信托收益”是指诉讼信托诉因的收益。
“诉讼受托人”是指经与预申请代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协商选定的诉讼信托受托人,具有《诉讼信托协议》和计划第IV.F条规定的与诉讼信托和诉讼信托诉讼因由有关的角色、责任和权限。
“多数同意贷款人”具有RSA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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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交易收益净额”是指新增资金投入,包括计划保荐方保证金,减去债务人因重整交易而产生的实际和惯常的交割成本和费用。
“净销售收益”(如适用)指(a)L & A销售账户中剩余的任何未使用现金,(b)与L & A销售相关的任何托管账户中释放的任何未使用现金,以及(c)非L & A净销售收益减去债务人与非L & A销售相关的实际和惯常结算成本和费用。
“新资金投资”是指1.45亿美元(包括计划发起人保证金),其中2500万美元可能来自退出融资工具的收益。计划发起人应已根据PSA和本计划在2024年8月15日或2024年8月30日或之前将全部新资金投资存入托管。
“新组织文件”是指各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证书或公司章程、章程或其他适用的组建文件的形式。
“非债务人担保人解除”是指在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情况下,由预请代理人解除在预请信用单据下对非债务人担保人产生的所有债权、诉讼因由和/或留置权而执行的一项或多项解除和/或放弃。
「非债务人担保人」指Ebix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Ebix Singapore Pte.Ltd.作为预先申请信贷文件项下的担保人。
“非L & A资产”指债务人及非债务人关联公司未根据L & A出售而出售的资产。
“非L & A出售”指(如适用)债务人非L & A资产的出售,包括(如适用):(i)备用投标人出售;(ii)其他出售。
“非L & A投标程序”系指作为非L & A投标程序令所载的附件 1的某些投标程序,因为该等程序其后可能会根据非L & A投标程序令不时修订。
“非L & A投标程序令”是指(i)批准非L & A资产、股权和计划保荐权的投标程序并授权出售交易,(ii)批准与交易有关的通知;以及(iii)授予于2024年4月16日进入的相关救济[案卷编号514 ]的命令。
“非L & A销售令”(如适用)指法院输入的任何批准任何非L & A销售的命令,可能是确认令。
“非L & A净出售收益”是指债务人从任何非L & A出售中获得的净出售收益,减去债务人和非债务人就该非L & A出售产生的实际和惯常的交割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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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贷款人GUC债权”是指不属于贷款人缺陷债权的一般无担保债权。为免生疑问,DIP债权、行政费用债权、专业债权、优先税务债权、其他有担保债权、其他优先债权不构成非贷款人GUC债权。
“未获释放方”是指计划补充文件中确定为未获释放方的任何实体。尽管如此,为免生疑问,若不是在计划补充文件中将其识别为非已获释放方,未获释放方仍可包括原本将属于已获释放方的实体;但仅在重组交易完成的情况下,未获释放方不应包括Robin Raina先生以及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层。
“其他优先债权”是指根据《破产法》第507(a)条有权享有优先受付权的债权,但行政费用债权或优先税务债权除外。
“其他出售”是指非L & A资产的任何出售,包括债务人不动产的出售,但根据备用投标人出售的资产除外。
“其他有担保债权”是指针对债务人的任何有担保债权,如果根据《破产法》第506(a)条,有担保债权由有效的、完善的和可执行的留置权担保,该留置权根据适用的破产法或非破产法不受债务人对遗产财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撤销限制,以截至相关确定日期债务人对该财产的权益的价值为限;但其他有担保债权不应包括(i)有担保税务债权或(ii)预先申请的有担保贷款人债权。
“Person(s)”具有《破产法》第101(41)条规定的含义。
“请愿日期”指2023年12月17日,即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向法院提出自愿救济申请的日期。
“偿付”是指根据命令(i)授权债务人使用NA L & A净销售收益支付预先担保债权,(II)修改与其相关的自动中止,以及(III)授予相关救济[案卷编号537 ],就预先担保贷款人债权向预先担保贷款人进行的某些部分偿付。
“计划”具有独奏会中赋予它的意义。
“计划分配”是指根据本计划向允许债权持有人、允许权益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实体支付或分配。
“计划异议截止日期”是指法院设定的日期,作为任何人(s)对确认本计划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
“计划发起人”是指Eraaya Lifespaces Limited、Vikas Lifecare Limited和Vitasta Software India Private Limited和/或其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员组成的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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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发起人存款”是指合计4975万美元,包括(a)725万美元的“初始存款”(定义见PSA)以及(b)(i)将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前存入的250万美元;(ii)将于2024年7月16日或之前存入的额外1200万美元;(iii)将于2024年7月26日或之前存入的800万美元;以及(iv)将于2024年7月29日或之前存入的2000万美元。
“计划补充”是指债务人不迟于计划反对截止日期前七(7)天或法院可能批准的较晚日期提交的本计划的文件和文件表格、协议、附表和证物,包括但不限于(a)被驳回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附表(如适用),(b)保留的诉讼因由附表,(c)未被解除的当事人的附表,(d)诉讼信托诉讼因由附表,以及(e)诉讼信托协议。债务人有权根据计划和RSA的条款(并受其中规定的同意、批准和咨询权利的限制)在生效日期之前(包括生效日期)修订计划补充文件中所载的文件。
“生效后债务人诉因”是指与生效后债务人保留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诉因。
“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如适用)是指(i)在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的情况下,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根据确认令被重组的债务人合称;或(ii)在发生非L & A出售的情况下,在生效日期之后的债务人合称。
“生效日期后EBIX董事会”是指将在生效日期任命并在计划补充文件中披露的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首次董事会。
「 Prepetition Agent 」指Regions Bank(包括其任何继承者)以其作为Prepetition Credit Agreement的行政代理人及抵押品代理人的身份。
“预先申请担保物”是指债务人的任何和所有资产,这些资产受根据预先申请信用单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有效、完善和可执行的留置权的约束,为免生疑问,该留置权包括DIP令中定义的“预先申请担保物”。
“预申请信贷协议”指日期为2014年8月5日(经修订、补充、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在呈请日期之前作出修改)的若干信贷协议,由(a)作为借款人的Ebix, Inc.、(b)其担保方、(c)预申请代理人及(d)预申请贷款人之间订立。
「预申请信贷单据」指预申请信贷协议、信贷单据(定义见预申请信贷协议),以及与之有关而签立或交付的任何其他协议及单据,每项协议及单据均不时经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
“提前贷款人”是指那些不时与提前信贷协议发生冲突的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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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担保出借人债权”是指任何前置担保当事人因属于有担保债权的前置信用单证而持有的、根据前置信用单证产生的或与前置信用单证相关的所有债权。在生效日期,经计入还款后,应允许预先申请有担保贷款人债权的总额等于:(i)在该日期根据预先申请信贷协议未偿还的本金,(ii)截至付款日期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iii)根据预先申请信贷文件应付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费用、开支和非或有赔偿义务,以及(iv)《破产法》允许的预先申请信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条件是,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DIP命令,或Prepetition信用文件,债务人在第11章案件期间根据DIP命令向Prepetition有担保贷款人债权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和专业人员支付的所有充分保护付款应由此类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和专业人员(如适用)保留,并且不会根据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理论重新定性为本金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追缴、追偿或撤销,无论此类付款是否可以说超过了Prepetition有担保贷款人债权的允许金额。就本计划而言,贷款人缺陷债权应被视为一般无担保债权。
“Prepetition Secured Lender Parties”是指Prepetition Agent和Prepetition Lenders。
“优先权税收债权”是指《破产法》第507(a)(8)条规定的政府单位的任何债权。
“按比例”是指特定类别中的允许债权或允许权益占该类别中允许债权或允许权益总额的比例。
“专业人士索赔”是指专业人士根据《破产法》第330、331、503(b)(2)、503(b)(3)、503(b)(4)或503(b)(5)条要求法院就所提供的服务作出赔偿或补偿在生效日期(包括生效日期)发生的费用的索赔。
“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是指金额等于债务人在生效日期出资和维持的专业索赔准备金金额的准备金账户,仅用于支付允许但未支付的专业索赔和专业人员账户的其他行政费用索赔。
“专业索赔准备金金额”是指在债务人须支付的生效日期发生时及生效后,专业人员发生的未支付和估计的专业索赔及其他行政费用索赔的总额,减去专业人员持有的任何保留人的总额。
“专业人士”是指(a)根据《破产法》第327、328、363或1103条根据法院命令受雇的实体,根据《破产法》第327、328、329、330、331或363条(如适用)在生效日期之前或在生效日期提供的服务获得补偿;或(b)法院根据《破产法》第503(b)(4)条判给的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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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证明”是指在适用的禁止诉讼日期或之前针对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债务人提出的索赔证明。
“PSA”是指某些计划支持协议(包括所有展品、附件及其附表),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并于2024年6月26日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7月22日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并可能在此后不时进行进一步修订或补充,由债务人、计划发起人以及根据条款成为PSA一方的任何其他人签署。
“恢复原状”是指,就债权和权益而言,《破产法》第1124条规定的处理方式。
“关联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的前任、继任者、受让人、现在和以前的关联公司(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还是其他方式)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及其各自的现任和前任高级职员、董事、负责人、雇员、股东、成员(包括当然成员和管理成员)、经理、管理账户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顾问、顾问委员会成员、合伙人、代理人、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投资顾问、顾问、代表和其他专业人士,在每种情况下均在呈请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该身份行事,以及任何由或透过其中任何一方提出申索的人,包括该等相关人士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受雇人及被提名人。
“解除”是指本协议第VIII.C条规定的解除当事人对解除当事人给予的解除。
“解除担保方”,统称“解除担保方”,是指以下每一方,在每种情况下以其本身的身份(除非该实体是非解除担保方):(a)债务人;(b)非债务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c)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d)DIP有担保方;(e)预先申请的有担保贷款方;(f)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每一位成员;(g)如果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计划发起人及其成员;(h)每个解除方;(i)就(a)至(h)条中的每一个前述实体而言,这些实体的关联人,在每种情况下,仅以其本身的身份;但任何肯定选择退出计划提供的解除的债权或权益持有人不得是“被解除方”;此外,条件是,仅在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的情况下,被解除方应包括Robin Raina先生以及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层,且在发生非L & A销售的情况下,该等当事人应为非解除交易方。获释方不应包括任何未获释方。
“解除担保方”是指,除非另有说明,在每种情况下,以其本身的身份统称如下:(a)每一债务人;(b)非债务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c)每一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d)DIP担保方;(e)预申担保贷款方;(f)所有债权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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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票接受该计划的利益;(g)在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情况下,计划发起人及其成员;(h)被视为接受计划且不肯定选择退出计划中提供的解除的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i)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投票否决该计划或被视为拒绝该计划且未肯定地选择退出该计划提供的解除;(j)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其投票接受或拒绝该计划的意见已被征集但未投票接受或拒绝该计划且未肯定地选择退出该计划提供的解除;(k)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成员,(l)(a)条至(k)条中每一实体的每一关联人仅在该关联人可以通过(k)条代表(a)条中的实体或通过(k)条中的实体以衍生身份主张债权或诉讼因由的范围内;但在每一情况下,实体如(x)选择退出第三方解除;或(y)通过在确认前未解决的第11章案件案卷上提出的正式异议及时对第三方解除提出异议,则该实体不得成为解除方。
“重整交易”具有本协议第IV.C条规定的含义。
“重组EBIX”指在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的情况下,EBIX,Inc.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确认令进行重组,在重组交易和计划生效后,包括(如适用)重组EBIX转换。
“重组EBIX转换”具有本文第IV.K条规定的含义。
“重组EBIX权益”是指,在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的情况下,重组后的EBIX权益在方案完成时发行。
“重组费用”是指DIP代理和Prepetition代理的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开支,包括Mayer Brown LLP、Kane Russell Coleman Logan PC和FTI咨询,Inc.的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开支。
“RSA”指债务人、Ebix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Ebix Singapore Pte. Ltd.和同意的有担保方(定义见RSA)于2023年12月17日签署并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的某些重组支持协议。
“附表(s)”是指,就每一债务人而言,资产和负债的附表以及财务报表,其本身可由该债务人在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点不时进一步修订、修改或补充,并由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521条和破产规则1007向法院提交。
“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附表”是指债务人根据计划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附表,该附表应包括在计划补充文件中,因为该附表可能会不时修改、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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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诉讼因由附表”是指债务人(a)未根据计划、L & A出售或非L & A出售而解除、放弃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某些诉讼因由的附表,以及(b)转移至诉讼信托,该附表应包括在计划补充文件中,因为该附表可能会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保留诉讼因由附表”是指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因由的附表,因为该等附表可能会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以与计划补充文件一起提交。
“第510(b)条债权”是指根据《破产法》第510(b)条对任何债务人提出的任何受从属地位约束的债权。
“担保债权(s)”是指债权:(a)以根据《破产法》第506(a)节确定的该等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的有效、完善和可执行的担保物留置权作为担保;或(b)受《破产法》第553条规定的有效抵销权的约束。
“有担保税务债权”是指在没有其有担保债权地位的情况下,根据《破产法》第507(a)(8)条(无论时间限制如何确定)将有权享有受付权优先权的任何有担保债权,包括任何相关的有担保债权的罚款。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5 U.S.C. § 77a-77aa或任何类似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
“税法”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第三方解除”是指第VIII.C2条规定的解除当事人对解除当事人的合意解除。
“交易文件”是指实现交易的最终文件,如适用,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披露声明、披露声明令、计划补充(包括诉讼信托协议)、DIP文件、L & A销售订单和相关销售文件、任何非L & A销售的非L & A销售订单和相关销售文件、退出融资便利文件(如适用)和非债务人担保人解除(如适用)。
“交易”指L & A出售、非L & A出售以及重组交易(如适用)。
“财政部条例”是指美国财政部根据《国内税收法》根据《税法》颁布的条例。
“信托选举日期”是指诉讼信托协议中规定的日期。
“美国受托人”是指第6区的美国受托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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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租赁”是指债务人中的一个或多个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租赁,根据《破产法》第365条受到承担、承担和转让或拒绝的约束。
“未受损”是指未受损的一类债权或权益。
“未设押”是指,就债务人的资产而言,不受有效、完善、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
“投票班”是指第3班和第4班。
B.解释规则
就本计划而言,除非本文另有规定:(1)每一术语,无论以单数或复数表示,都将包括单数和复数;(2)任何提及采用特定形式或特定条款和条件的合同、文书、发布或其他协议或文件,意味着该文件将实质上采用此类形式或实质上采用此类条款和条件;(3)本文对现有文件、附表、展品或附件的任何提及,均指该文件、附表、展品或附件,其后可能会对其进行修订、修改,(4)任何提及实体作为债权或权益持有人的行为,均包括该实体的继承人和受让人;(5)本计划中所有提及的条款均为对本计划条款的提及,因为这些条款可能会根据本计划的条款不时修改、放弃或修改;(6)“本计划”、“本计划”、“本计划”、“本计划下”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本计划整体,而不是指本计划所载的任何特定条款、款、款;(7)“包括”、“包括,及其变体,不应被视为限制条款,应被视为后面加上“不受限制”等字样;(8)在不违反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合同、公司注册证书、附则、文书、释放或其他协议或文件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计划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受适用的联邦法律管辖,并应根据适用的联邦法律加以解释和执行,包括《破产法》和《破产规则》;(9)本文中未另行定义但在《破产法典》或《破产规则》中使用的以大写形式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应与《破产法典》或《破产规则》(视情况而定)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相同;(10)凡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文件的案卷编号,均指法院的CM/ECF制度下的案卷编号;(11)任何不重要的生效条款可由债务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适用的诉讼受托人解释,以与本计划的总体宗旨和意图一致的方式进行,而无需向法院或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12)文章的标题和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并不旨在成为本计划的一部分或影响对本计划的解释;(13)对实体“子公司”的任何提及均指其直接和间接子公司。
18
C.时间的计算
在计算本计划规定或允许的任何期间时,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破产规则第9006(a)条的规定。如果本计划下的任何付款、分配、作为或截止日期被要求作出或履行或发生在非营业日的一天,则该等付款、分配、作为或截止日期应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发生,但如果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履行或完成,则应被视为已完成或已在规定日期发生。将于生效日期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
D.参考货币数字
本计划中对货币数字的所有提及均应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
E.对债务人的提述
除计划中另有特别相反规定外,计划中提及债务人应指债务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和/或诉讼信托,在上下文要求的范围内。
F.控制文件
除本计划中规定的情况外,如本计划中提及的任何条款、披露声明、计划补充或任何其他命令(确认令除外)与本计划的任何条款相冲突或以任何方式与本计划的任何条款不一致,则本计划应予以管辖和控制。确认令与本计划不一致的,由确认令控制。
G.同意权
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PSA和RSA各方的任何和所有同意或协商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在适用的PSA和RSA中规定,关于本计划的形式和实质、交易文件、计划补充、计划和计划补充的所有证据,包括对此类协议和文件以及对PSA和RSA的任何修订、重述、补充或其他修改,以及根据或偏离任何此类文件和PSA和RSA的任何同意、放弃或其他偏差,应通过此引用(包括本协议第I.A条中的适用定义)并入本文,并完全可执行,如同本文全文所述;但根据PSA,计划发起人的任何同意权应仅在重组交易发生时有效。
第二条。
DIP索赔,行政费用索赔,
和优先税务索赔
根据《破产法》第1123(a)(1)节,DIP债权、一般行政费用债权、专业债权和优先权税收债权没有被分类,因此被排除在本文第三条规定的债权和权益类别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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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P索赔
自生效日期起,应允许DIP索赔的金额等于(i)在该日期DIP融资项下的未偿本金,(ii)截至付款日期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iii)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费用、开支,以及根据DIP文件和DIP令应付的非或有赔偿义务,以及(iv)DIP文件规定的所有其他DIP义务。在每项DIP索赔之前未得到全额偿付的情况下,每项此类允许的DIP索赔应以现金全额收到该持有人的允许的DIP索赔的付款,该付款应在生效日期之后继续有效,并应在根据DIP文件到期应付时以现金全额支付。DIP代理人和DIP贷款人的所有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未支付费用和开支,在根据DIP文件应付的范围内,包括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开支和DIP代理人顾问的成本,应在生效日期当日或前后(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生效日期之后)以现金全额支付。
B.一般行政费用索赔
除非允许的一般行政费用债权持有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截至生效日期尚未支付的允许的一般行政费用债权(DIP债权除外)的每一持有人应在该允许的一般行政费用债权的账户上并在完全清偿的情况下收到金额等于该允许的一般行政费用债权的允许金额的现金,按照以下规定支付:(1)在生效日期或之前允许的一般行政费用债权,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或如当时未到期,则在该等获允许的一般行政费用索偿到期时或其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2)如自生效日期起该等一般行政费用索偿未获允许,则不迟于允许该等一般行政费用索偿的命令成为最终命令之日后三十(30)天,或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3)在该持有人与债务人可能议定的时间及条款上;或(4)在法院任何其他命令所载的时间及条款上。
未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计提的一般行政费用索赔的每一持有人必须根据确认令和生效日期通知中规定的程序,在不迟于行政费用索赔生效日期之前向债务人提出并送达支付此类一般行政费用索赔的请求。被行政费用债权条日要求提出并送达该等一般行政费用债权支付请求书的一般行政费用债权持有人,如未被行政费用债权条日提出并送达该等请求书,则永久禁止、禁止、禁止并禁止向债务人或其各自财产主张该等一般行政费用债权,该等一般行政费用债权自生效之日起视为永久解除并解除。任何关于支付一般行政费用索赔的请求,如果没有得到行政费用索赔条令日期的适当提交和送达,则不应出现在索赔登记册上,并且应自动被驳回,而无需债务人采取进一步行动,或法院的进一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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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解决一般行政费用索赔,而无需法院进一步批准。债务人还可选择不迟于行政费用索赔生效日期起六十(60)天内对任何一般行政费用索赔提出异议,但须经法院延期、当事人书面同意或经法院批准的利害关系方的动议。除非债务人或其他有地位的当事人(如适用)对及时提出并妥善送达的一般行政费用索赔提出异议,否则此类一般行政费用索赔将被视为在请求的金额中被允许。在债务人对一般行政费用索赔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商议设法达成和解,否则,法院将确定是否应允许此类一般行政费用索赔,如果允许,则应确定数额。
C.专业索赔
1.最终费用申请和专业索赔的支付
所有关于支付所提供服务的专业索赔和偿还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费用的请求必须在不迟于行政费用索赔律师资格日期之前提出。债务人应以法院允许的金额以现金支付允许的专业索赔,包括从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支付。
2.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
债务人不迟于生效之日,以与所有专业人员合计专业索赔准备金金额相等的现金为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注资。专业索赔备付金账户应为专业人员托管维护。专业债权准备金账户中的这类资金,除本款最后一句另有明确规定外,不构成债务人、债务人财产、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受托人、诉讼信托的财产。在生效日期及之后欠专业人员的专业索赔金额,应在法院命令允许此类索赔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从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中持有的资金中以现金支付给此类专业人员。当所有允许的专业索赔均已全额支付时,专业索赔准备金账户中的剩余金额(如有)应归还给诉讼信托,以根据本计划的条款用于诉讼信托费用,而无需法院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或命令。
专业人员应合理估计其未支付的专业索赔准备金金额,并应不迟于生效日期前五(5)天向债务人交付此种估计;但此种估计不应被视为限制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每个专业人员的最终付款请求所涉及的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如果专业人员没有提供估计数,债务人可以估计该专业人员未支付和未开票的费用和开支,以确定专业索赔准备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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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效日期后的费用及开支
除本计划另有具体规定外,自生效之日起及之后,付款代理人应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在不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以现金支付与实施和完成本计划有关的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法律、专业或其他费用和开支。自生效日期起,任何要求专业人员遵守《破产法》第327至331、363和1103条以寻求保留或补偿在该日期之后提供的服务的规定均应终止,而诉讼受托人和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如适用)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雇用任何专业人员并向其支付薪酬,而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D.优先权税收债权
除在第11章案件期间已经支付了优先权税务债权或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持有人且债务人或生效后债务人(如适用)同意较优惠待遇的情况外,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的每个持有人应获得该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的全额和最终清偿,(a)在该优先权税务债权是或成为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的范围内,自呈请之日起五(5)年内,在请愿日期起计及之后不超过五(5)年的期间内,或(b)在此种优先权税务债权成为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的范围内,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每年平均支付总额等于此种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金额的现金,以及按《破产法》第511条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此类允许的优先权税收债权到期并在该债务到期时在正常过程中支付的日期;但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保留在任何时候根据本选择权预付全部或部分任何此类金额的权利,而无需支付罚款或溢价。在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范围内,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D款支付任何允许的优先权税收债权,但该等债权构成承担责任。
第三条。
债权和权益的分类处理
A.债权和权益的分类
下文列出的债权和权益类别根据《破产法》第1122和1123(a)节对所有目的的债权和权益进行分类,包括投票、确认和计划分配。本计划认为一项债权或权益仅在该债权或权益符合该类别描述的范围内被归类于特定类别,并应被视为归类于不同类别,前提是该债权或权益的任何剩余部分符合该不同类别的描述。索赔或利息属于特定类别,仅在该类别中允许任何此类索赔或利息且在生效日期之前尚未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结算的情况下,才可用于分配。根据《破产法》第1123(a)(1)条并如本文第二条所述,债务人没有对DIP债权、一般行政费用债权、专业债权和优先权税收债权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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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和权益分类如下:
| 类 |
债权和权益 |
现状 |
投票权 |
|||
| 第1类 | 其他有担保债权 | 未受损 | 无权投票 (视为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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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类 | 其他优先债权 | 未受损 | 无权投票 (视为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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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类 | Prepetition有担保贷款人债权 | 受损 | 有权投票 | |||
| 第4类 | 一般无担保债权 | 受损 | 有权投票 | |||
| 第5类 | 公司间索赔 | 未受损/受损 | 无权投票 (视为接受或拒绝) |
|||
| 第6类 | 第510(b)节索赔 | 受损 | 无权投票 (视为拒绝) |
|||
| 第7类 | 现有股权 | 受损 | 无权投票 (视为拒绝) |
|||
| 第8类 | 公司间利益 | 未受损 | 无权投票 (视为接受) |
|||
B.债权权益的处理
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的每一持有人(如适用)应根据本计划获得下述在全部和最终清偿、结算、解除、解除和交换该持有人的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方面的处理,但债务人和此类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的持有人(如适用)同意不同处理的情况除外。除非另有说明,允许申索或允许权益的持有人(如适用)须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接受该等处理。
1.第1类–其他有担保债权
| a. | 分类。第1类由其他有担保债权组成。 |
| b. | 治疗。自生效之日起,除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同意较不利的待遇外,在完全和最终清偿、清偿、解除、解除以及作为交换条件的此类其他有担保债权中,其每一持有人应根据债务人或生效后债务人的选择(视情况而定)获得: |
| (一) | 从归属于此类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的抵押品持有人的可用现金中全额支付; |
| (二) | 归还适用的担保物以满足该等其他有担保债权的允许金额;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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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此种其他处理足以使此种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不受损害。 |
| c. | 投票。根据该计划,第1类不受损害。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第1类债权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本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这一计划。 |
| 2. | 第2类–其他优先债权 |
| a. | 分类。第2类由其他优先债权组成。 |
| b. | 治疗。自生效之日起,除允许的其他优先权债权的持有人同意较低的优惠待遇外,在完全和最终清偿、清偿、解除和解除,并作为交换条件,该等其他优先权债权的每一持有人应根据《破产法》获得完全清偿该债权的付款或其他待遇。 |
| c. | 投票。根据该计划,第2类不受损害。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第2类债权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本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这一计划。 |
| 3. | Class 3 – Prepetition Secured Lender Claims |
| a. | 分类。第3类由预先申请担保贷款人债权组成。 |
| b. | 治疗。在生效日期,除允许的预先申请有担保贷款人债权的持有人同意较不利的待遇外,在全额和最终清偿、结算、解除、解除并作为交换条件的此类预先申请有担保贷款人债权中,其每一持有人应收到该持有人按比例分配的可用现金份额。 |
| c. | 投票。第3类根据该计划受损。第3类债权持有人有权投票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
| 4. | 第4类–一般无担保债权 |
| a. | 分类。第4类由一般无担保债权组成,包括贷款人缺陷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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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治疗。自生效之日起,除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同意在完全和最终清偿、清偿、解除和解除此类一般无担保债权以及作为交换条件下的较不利待遇的情况外,每一此种持有人应获得该持有人的按比例份额: |
| (一) | 在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情况下: |
| a. | GUC恢复池,仅基于全球结算;条件是,贷款人缺陷索赔的任何持有人均不得获得任何GUC恢复池,贷款人缺陷索赔不得参与来自GUC恢复池的任何分配;和 |
| b. | 诉讼信托权益,如果有的话。 |
| (二) | 在债务人完成非L & A销售的情况下: |
| a. | 归属于未设押资产的可用现金(如有);和 |
| b. | 诉讼信托权益。 |
| c. | 投票。第4类根据该计划受损。第4类债权持有人有权投票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
| 5. | 第5类–公司间债权 |
| a. | 分类。第5类由公司间债权组成。 |
| b. | 治疗。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公司间债权的容许金额将按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如适用)所厘定而支付、调整、恢复或解除。 |
| c. | 投票。根据该计划,第5类或未受损或受损。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第5类未受损债权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本计划。根据《破产法》第1126(g)节,第5类索赔受损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拒绝了本计划。因此,第5类的所有持有人都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这一计划。 |
| 6. | 第6类–第510(b)条申索 |
| a | 分类。第6类由第510(b)节索赔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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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治疗。在生效日期,任何债务人中的每一条第510(b)款债权的每一持有人应使该债权被取消、解除和消灭,且不进行任何分配或赔偿。 |
| c | 投票。第6类根据该计划受损。第6类债权的持有人根据《破产法》第1126(g)节被最终推定拒绝了本计划。 |
| 7. | 第7类–现有股权 |
| a. | 分类。第7类由现有股权组成。 |
| b. | 治疗。在生效日期,债务人Ebix,Inc.的每个现有股权的每个持有人应取消、解除和消灭此类权益,且不进行任何分配或补偿。 |
| c. | 投票。第7类根据该计划受损。第7类权益持有人根据《破产法》第1126(g)条被最终推定拒绝了本计划。 |
| 8. | 第8类–公司间利益 |
| a. | 分类。第8类由公司间利益组成。 |
| b. | 治疗。公司间利益应予恢复,以维持债务人在生效日存在的组织结构,除非交易的实施另有要求。 |
| c. | 投票。根据该计划,第8类不受损害。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最终推定利益持有人已接受本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这一计划。 |
C.关于未减值债权的特别准备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本计划项下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就任何未受损或已恢复的债权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就任何该等未受损或已恢复的债权提出的法律和衡平法抗辩、抵销或补偿的所有权利;除本计划另有具体规定外,本计划不应被视为放弃或放弃债务人在紧接申诉日之前提出的任何债权、诉因、抵销权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抗辩,针对或针对未受计划损害的任何索赔。
D.消除空缺班级
任何类别的债权或权益,如在确认聆讯日期并无获准许债权或获准许利息的持有人,或法院暂时准许的债权或利息,就投票接受或否决本计划而言,以及就根据《破产法》第1129(a)(8)条确定该类别接受或否决本计划而言,均须视为从本计划中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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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 1. | 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
对于每个债务人,如果某一类别包含有资格投票的债权,并且没有任何有资格在该类别中投票的债权持有人投票接受或拒绝本计划,则本计划应被该类别中的此类债权持有人推定为接受。
| 2. | 投票课程 |
第3类和第4类受到损害,有权投票接受或拒绝本计划。
F.确认和《破产法》第1129(b)条
《破产法》第1129(a)(10)条应满足于确认的目的,即根据计划第III条有权投票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接受计划。债务人特此要求根据《破产法》第1129(b)条确认计划,涉及根据《破产法》第1126(g)条被视为拒绝计划的任何类别。债务人保留根据《破产法》第1129(b)条就投票否决该计划的任何投票类别要求确认该计划的权利。
G.债权的从属地位
所有允许的债权和权益的允许、分类和处理以及计划下的相应分配和处理应考虑并符合每个类别的债权和权益在与之相关的任何合同、法律和衡平法从属权利方面的相对优先权和权利,无论是根据衡平法从属、合同、《破产法》第510(b)节或其他一般原则产生的。根据《破产法》第510条,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保留根据与之相关的任何合同、法律或衡平法从属地位对任何允许的债权或允许的利息进行重新分类的权利。
H.从属协议
根据《破产法》第510(a)条,所有关于债权或权益的从属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间从属协议,均应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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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施本计划的手段
A.没有实质性合并
该计划被提议为债务人的联合重组计划,仅用于行政目的,并构成每个债务人单独的第11章重组计划。该计划的前提不是就计划中规定的债权或权益类别对债务人进行实质性合并。
B.债权和利息的一般清偿
正如披露声明中所讨论的以及本文另有规定的那样,根据《破产法》第1123条和破产规则第9019条,并考虑到根据本计划提供的分类、分配、释放和其他利益,在生效之日起,本计划的规定,包括全球和解,应构成善意妥协和解决根据本计划解决的所有索赔、利益和争议。本计划,包括全球和解,应被视为根据破产规则第9019条批准善意妥协和解决所有此类索赔、利益和争议的动议,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法院根据《破产法》第1123条和破产规则第9019条批准此类妥协和解决,以及法院认定此类和解和妥协是公平、公平、合理的,并符合债务人及其财产的最佳利益。在符合本条款第VI.L条的规定下,向任何类别的允许债权持有人作出的所有计划分配旨在并应是最终的。
债务人、前置担保贷款方、DIP担保方、债权人委员会和计划发起人进行了广泛、详细的善意和公平谈判,以解决任何未决问题,并制定由前置担保贷款方、DIP担保方、债权人委员会和计划发起人支持的第11章计划。债务人、前置担保贷款方、DIP担保方、债权人委员会、计划主办人最终同意全球和解,其条款为:
| a. | 债权人委员会支持这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中规定的释放和开脱条款。 |
| b. | 计划发起人应为新资金投资(包括计划发起人保证金)提供不低于1.45亿美元的资金。Prepetition Secured Lender Claims的持有人将获得新货币投资所得款项净额的按比例分配,获准非贷款人GUC债权的持有人不得参与重组交易的此类所得款项的任何分配。 |
| c. | 除新资金投资外,计划发起人应出资350万美元,这笔资金将捐给GUC回收池,并仅分配给允许的非贷方GUC债权的持有人。Prepetition Secured Lender Claims的持有人不得参与GUC回收池的任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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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债务人应为优先担保出借人的利益向优先担保代理人转让所转让的诉讼因由。债务人应在生效日期或之前或2024年8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签立任何合理必要的文件,以将指定的诉讼因由转让给预审代理人,连同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对/的利益。受让诉讼因由的任何和所有收益应仅分配给预先申请的有担保贷款方,允许的非贷款方GUC债权持有人不得参与受让诉讼因由收益的任何分配。债权人委员会(代表非贷款人GUC债权的所有持有人)和计划发起人同意并支持这一转让。 |
| e. | 债务人解除对投票赞成该计划并放弃根据该计划进行的任何分配的获准非贷款人GUC债权持有人的任何债务人诉讼因由;但条件是,上述解除不得提供给未解除的各方。 |
| f. | 全球结算须待上述所有条件达成及重组交易完成后方可作实。 |
C.交易
该计划规定根据第IV.D条规定的交易对债务人进行重组,其收益按照本计划的条款进行分配(“重组交易”)。在债务人无法完成重整交易的情况下,债务人将选择追究并完成非L & A销售,如本文所述。此外,在确认之前或之后,债务人应为其业务或资产的余额进行交易,在计划发起人交易终止时作为或有事项或作为替代。每笔交易还应包括如下所述的诉讼信托的设立。
D.重组交易
| 1. | 新货币投资和发行重组后的EBIX权益 |
在生效日期,重组后的EBIX应根据计划发起人的酌情权指示向计划发起人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发行重组后的EBIX权益。重组后的EBIX权益的百分之百应分配给新币投资账户的计划主办人。根据该计划发行的所有重组EBIX权益应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不可评估。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计划发行和分配任何证券,包括重组后的EBIX权益,将根据《证券法》第4(a)(2)节免于《证券法》第5节的登记要求,或根据《证券法》(如适用)可获得的其他登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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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假定负债 |
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由生效日后的债务人承担所承担的责任。凡属于优先税收请求权的承担责任,按照第二条规定支付。
| 3. | 退出融资便利 |
在生效日期,根据计划发起人的酌情权,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订立退出融资便利,其条款将在退出融资便利文件中规定。确认该计划应视为批准退出融资便利(如已获得)和退出融资便利文件(如适用),以及由此设想的所有交易,以及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将采取的所有行动、将作出的承诺和将承担的与此相关的义务,包括支付其中规定的所有费用、赔偿和费用,以及授权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订立和执行退出融资便利文件以及为实现退出融资便利提供的待遇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在生效日期,根据退出融资便利文件(a)拟授予的所有留置权和担保权益应被视为已授予,(b)应是根据退出融资便利文件的条款对根据该文件授予的担保物的合法、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c)应被视为在生效日期已完善,但仅限于根据退出融资便利文件可能允许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及(d)不得因任何目的而被重新定性或衡平法上的从属地位,且不构成《破产法》或任何适用的非破产法下的优惠转让或欺诈性转让。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和被授予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个人或实体应被授权进行所有备案和记录,并获得根据适用的州、联邦或在没有计划和确认令的情况下将适用的其他法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所必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同意(但有一项理解,即完善应凭借确认令的输入而自动发生,不需要任何此类备案、记录、批准和同意),此后将合作进行所有其他备案和记录,否则根据适用法律将有必要向第三方发出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通知。
| 4. | 与紧急情况相关的附加条款 |
计划主办人应于2024年7月29日或之前将延长的应急资金金额存入托管。如果生效日期未在2024年8月15日或之前发生,则债务人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根据本计划使用延长的紧急情况融资金额支付延长的紧急情况费用,除非未发生生效日期的主要原因一直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在PSA下的任何义务。债务人应当向计划主办人提供发生和支付的展期突发成本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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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x)实际发生或合理估计将发生的延长紧急情况费用低于延长紧急情况资金额和/或(y)计划规定的分配金额低于GUC回收池的全部金额,则该等金额的超出部分应用于减少存款余额金额(或者,就合理估计的延长紧急情况费用超过实际发生的延长紧急情况费用而言,应归还给计划发起人)。
E.非L & A销售
在债务人无法完成与计划发起人的重组交易的情况下,债务人将选择进行并完成非L & A销售,这些销售统称包括(i)预计将在生效日期之前完成的备用投标人销售;以及(ii)预计将在生效日期之后完成的其他销售。债务人追诉非L & A销售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告知书。非L & A净卖出收益按照本计划进行分配。债务人无法与计划发起人完成重整交易的,将对债务人剩余业务和资产追索追加交易。
F.诉讼信托
| 1. | 于诉讼信托的权益 |
诉讼信托中的任何和所有权益将不会,也无意构成“证券”,也不会根据经修订的《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然而,如果应确定诉讼信托中的权益构成“证券”,则《破产法》第1145条的豁免条款将适用于诉讼信托中的权益。诉讼信托中的任何和所有权益不得凭证,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除通过遗嘱、无遗嘱继承或法律运作方式以其他方式转让外,所有权益均不得转让。然而,如果应确定诉讼信托中的权益构成“证券”,则《破产法》第1145条的豁免条款将适用于诉讼信托中的权益。
| 2. | 诉讼信托的设立和治理 |
自生效之日起,根据《破产法》第1141条,债务人应被视为将其在诉讼信托诉状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对所有诉讼信托诉状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无偿且无任何留置权、押记、债权、产权负担和权益的转让给诉讼信托。诉讼信托协议应予执行,债务人应在适用范围内根据计划和RSA及其中的受益权益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设立诉讼信托。如计划条款与诉讼信托协议条款发生任何冲突,则以计划条款为准。
转让给诉讼信托的,免征任何印花、不动产转让、抵押报告、销售、使用或者其他类似税。就31 U.S.C. § 3713(b)和《税法》第6012(b)(3)条而言,诉讼受托人应是诉讼信托资产的专属管理人,以及根据《破产法》第1123(b)(3)(b)条指定的每个债务人的遗产代表,仅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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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诉讼受托人在诉讼信托协议项下的职责。诉讼信托受《诉讼信托协议》管辖,由诉讼受托人管理。诉讼受托人的权力、权利、责任在诉讼信托协议中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其中包括)采取本条规定的行动的权力和责任。诉讼受托人应按照本计划和《诉讼信托协议》的规定持有和分配计划分配。生效日期后,除《诉讼信托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债务人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在诉讼信托诉因中不存在利害关系。
| 3. | 诉讼受托人与诉讼信托协议 |
诉讼信托协议一般将规定(其中包括):(a)将诉讼信托诉讼因由转移至诉讼信托;(b)诉讼信托资金的机制和支付诉讼信托费用;(c)保留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员;(d)任何诉讼信托诉讼因由的诉讼,其中可能包括起诉、和解、放弃或驳回任何此类诉讼因由;以及(e)按照本计划和诉讼信托协议的规定向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进行分配。诉讼受托人代表诉讼信托可根据本计划和诉讼信托协议,在无需破产法院进一步命令的情况下,聘用专业人员协助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并可根据诉讼信托诉讼因由对这些专业人员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和补偿,而无需破产法院进一步命令。诉讼信托协议应当包括允许诉讼信托对诉讼受托人进行赔偿的合理的、习惯的条款。任何此类赔偿应由诉讼信托单独负责,并仅由诉讼信托诉讼因由的收益支付。
| 4. | 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合作 |
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与诉讼信托及其代理人和代表合理合作管理诉讼信托,包括就(a)诉讼信托诉讼因由的调查、起诉、妥协和/或解决,(b)抗辩、和解、妥协、和解和反对索赔,以及(c)管理诉讼信托提供合理的存取账簿和记录以及现任雇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面谈、证词或证词,在每种情况下,诉讼信托同意补偿与此种合作相关的合理自付费用。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应就上述事项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诉讼信托,诉讼信托可与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订立协议,以便在保密的基础上从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获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适用的工作产品、律师-委托人或其他特权的限制或放弃。诉讼信托收到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文件、信息或通信,不构成对任何特权的放弃。为免生疑问,诉讼信托不对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履行本条第四款.F.4项义务产生的律师费(如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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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诉讼信托诉讼因由 |
除本协议或诉讼信托协议另有规定外,诉讼受托人对所有诉讼信托诉讼因由享有提起、提起、起诉、强制执行、和解、妥协、解除、放弃或撤回任何及所有诉讼信托诉讼因由的专属权利,而无须破产法院另行命令或任何其他方同意。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根据《破产法》第1123(b)(3)条,诉讼受托人应代表诉讼信托担任遗产的代表,仅为履行诉讼信托协议项下的诉讼受托人职责的目的。就诉讼信托诉讼因由的调查、起诉和/或妥协而言,诉讼受托人可根据诉讼信托协议的规定,支出其认为必要的计划分配部分。
| 6. | 诉讼信托费用及开支 |
自生效之日起及之后,除诉讼信托协议另有规定外,诉讼信托应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需经破产法院任何批准,支付诉讼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托人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诉讼信托从诉讼信托诉讼因由收益中聘请的任何专业人员的费用和开支。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不承担诉讼信托的任何成本、费用、开支。
| 7. | 税务处理。 |
为促进本条第四款.F.,(a)诉讼信托的结构应符合财政部条例第301.7701-4(d)节含义内的“清算信托”的资格,并符合Revenue Procedure 94-45,1994-2 C.B. 684,因此,在DOF选举的情况下,作为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所拥有的税法第671至679条含义内的“设保人信托”,其应被视为此类信托的设保人,与计划条款一致;(b)诉讼信托的唯一目的应是根据财政部条例第301.7701-4(d)节对诉讼信托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目标不是继续或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开展;(c)所有各方(包括债务人和遗产、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和诉讼受托人)应按照此类处理方式(包括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为满足其债权而被视为收到基础资产,在适用的负债和义务的情况下,随后此类持有人将此类资产视为转移至诉讼信托);(d)各方应报告与诉讼受托人(或其指定人)确定的转移至诉讼信托的诉讼信托资产的估值一致;(e)诉讼受托人应负责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671-4(a)节作为设保人信托提交诉讼信托的回报;(f)诉讼受托人应每年向每个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发送一份关于收据的单独报表以及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相关的信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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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RS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相反的明确指导(包括诉讼受托人收到诉讼受托人提出请求的私信裁定,或IRS在审计后作出的不利裁定)的情况下,经预申出借人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诉讼受托人,可及时选择(x)将可分配给有争议的一般无担保债权的诉讼信托的任何部分视为受财政部条例第1.468B-9节管辖的“有争议的所有权基金”(并进行任何适当的选择(“DOF选择”)),除非截至信托选择日,所有诉讼信托资产已分配给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或可分配给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的诉讼信托资产的百分比已固定且可确定,且(y)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州和地方所得税目的,与上述一致报告。如果进行“争议所有权基金”选择,各方(包括债务人和遗产、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和诉讼受托人)应为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目的提交与上述一致的报告。对于可分配给或因争议一般无担保债权而保留的任何资产,所有分配均应扣除与保留或处置此类资产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税款),而诉讼受托人应负责仅从此类保留资产的资产中支付对此类资产征收的或就此类资产征收的任何税款。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受托人和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将被要求为税务目的进行与上述一致的申报。
| 8. | 诉讼信托的终止及解散 |
诉讼受托人和诉讼信托应在诉讼受托人根据计划和诉讼信托协议要求进行的所有分配均已作出时解除或解散(视情况而定)。在诉讼信托终止和解散时,任何剩余的计划分配应根据诉讼信托协议分配给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
| 9. | 诉讼信托允许债权的单一满足 |
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诉讼信托权益持有人均不得向诉讼信托追偿超过其允许的债权的全额。
| 10. | GUC恢复池分布 |
计划发起人应根据PSA于2024年7月29日或之前将GUC恢复池存入托管。在生效日期,GUC回收池应解除托管给诉讼信托,诉讼信托应根据本计划将GUC回收池分配给允许的非贷款人GUC债权的持有人。
G.计划分配的考虑来源
除计划或确认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应以(i)可用现金;及(ii)诉讼信托收益为计划分配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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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注销现有证券
除计划另有规定外,或在计划中纳入的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在生效日期,预请书信用文件和任何其他凭证、股份、票据、债券、契约、购买权、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文书或文件,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或产生债务人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所有权权益,从而引起任何债权或利息(该等凭证、票据、或其他证明或产生根据计划恢复的债务人的债务或义务(或所有权权益)的文书或文件)应被视为已取消、解除且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无需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或批准。债务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任何持有人、预申代理人及其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应自动和完全解除和解除预申信用文件项下适用的所有职责,但(如适用)为(a)强制执行预申代理人及其任何前任相对于被解除担保方以外的各方的权利和债权、(b)允许根据计划收取和分配、(c)保留预申代理人支付费用、开支和赔偿义务的任何权利,而不是针对任何分配,(d)容许预请书代理人行使与计划有关的权利及强制执行义务;及(e)容许预请书代理人在第11章案件中或在破产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庭。
在预审代理人履行其在计划下的义务后,预审代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应在生效日期发生时免除与预审信用文件有关的所有进一步义务和责任,但根据预审信用文件在预审信用文件终止后仍然有效的预审代理人的其他权利除外。
债务人根据、有关或与任何其他协议、契约、指定证书、章程、或与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或类似文件有关的义务有关,这些协议、契约、票据、债券、购买权、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明或产生债务人的任何债务或义务的文书或文件(根据计划恢复的此类协议、契约、证书、票据或其他证明或产生债务人的债务或义务的文书或文件除外)应予解除和解除;但即使确认或发生生效日期,任何管辖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权利的此类契约或协议也应继续有效,以允许该持有人在第11章案件中或在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任何程序中出庭和受审,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根据计划对这些当事人承担的各自义务。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文件、文书、租约或其他协议中的任何条文,如因计划所规定的取消、终止、清偿、解除或解除而导致或实现,或看来导致或实现债务人的违约、终止、放弃或其他没收,或由债务人作出的任何规定,均视为无效,且仅就该等取消、终止、满足、解除或解除而言,不具有任何效力和效力。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取消、终止、解除或解除债务人或其任何交易对手根据(i)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所承担的义务,前提是该等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已由债务人根据法院或本协议的最终命令承担,或(ii)根据计划条款恢复的任何债权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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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行动
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计划拟采取的所有行动均须视为获法院在所有方面授权及批准,包括(如适用)(i)发行重组后的EBIX权益;(ii)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挑选及委任董事、高级人员及成员;(iii)实施重组交易及非L & A出售;(iv)重组后的EBIX转换;及(v)计划拟采取的所有其他行动(不论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自生效日期起,计划中规定的涉及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公司结构的所有事项,以及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要求的与计划有关的任何公司行动,均应被视为已经发生并应生效,而无需债务人的任何股东、董事、成员、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和诉讼信托采取进一步行动。在生效日期(如适用)或之前,应授权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和诉讼信托(如适用)的适当高级职员、经理和成员、董事,以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的名义并代表其发行、执行和交付计划所设想的协议、文件、证券和票据(或实现计划所设想的交易所必需或可取的),在法院先前未授权的范围内。本条第四款所设想的授权和批准,尽管有非破产法的任何要求,仍然有效。
J.生效文件;进一步的交易。
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可采取债务人合理酌情所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和所有行动,以实现重组交易或非L & A出售(如适用)以及计划中描述的、经其批准的、预期的或为实现计划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交易,包括:(i)任何新组织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包括合并、合并、重组、转换、处置、转让、组建、组织、安排、延续、解散、出售、购买或清算的任何适当协议或其他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包含与计划条款一致的条款,包括重组后的EBIX转换;(ii)按照与计划条款一致的条款执行和交付任何资产、财产、权利、责任、债务或义务的转让、转让、承担或委托的适当文书;(iii)提交新的组织文件,包括根据适用的州或法律提交的任何适当的公司证书或章程、再公司、合并、合并、转换、合并、安排、延续或解散;(iv)为实现重组交易和非L & A出售(如适用)所需的其他交易,包括任何出售、合并、合并、重组、融资、转换、处置、转让、组建、组织、解散或清算;(v)发行证券,包括重组后的EBIX权益;(vi)执行、交付或备案合同、票据、解除担保和其他协议,以实现和实施根据本协议将发行的诉讼信托权益的分配;(vii)债务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其他行动,包括与提交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与计划有关的备案或记录有关的行动,上述每一项均在所有方面获得授权和批准,在每种情况下,无需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则采取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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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令应且应被视为根据《破产法》第363和1123条授权(其中包括)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实现计划中描述的、由其批准的、预期的或为实现计划所必需的任何交易。
K.企业存在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债务人EBIX,Inc.可从特拉华州公司转换为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重组EBIX转换”),该转换应被视为对所有目的有效,而无需由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其代表采取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行动;但条件是,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可以但不会被要求,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可以但不会被要求根据适用法律采取适当行动记录此类转换。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被授权通过任何协议、文件和文书,并根据需要采取计划下设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完成计划,而无需任何批准、授权或同意,但计划下明确要求的除外。
除《计划》、新的组织文件或纳入《计划》的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每一债务人应继续作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存在,拥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实体(视情况而定)的所有权力,根据每一适用债务人成立或组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并根据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相应的成立证书和章程(或其他类似组建文件),除非此类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或其他类似的组建文件)被计划或其他方式修订,并且在此类文件被修订的范围内,此类文件被视为根据计划进行了修订,并且不需要进一步的行动或批准(适用的州、省、联邦法律或其他非破产法要求的任何必要备案除外)。
在生效日期后,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相应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或其他组建文件)可根据其中的条款进行修订或修改,而无需破产法院的监督或批准,也不受《破产法》或《破产规则》的任何限制。在生效日期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可在无需破产法院监督或批准的情况下被处置、解散、清盘或清算,且不受《破产法》或《破产规则》的任何限制,但为免生疑问,须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破产法》第524(g)条对重组债务人的经营施加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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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生效后债务人的资产归属
除计划或纳入计划的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由任何债务人承担但未转让的每个遗产中的所有财产、所有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以及任何债务人获得的任何财产,包括债务人在非债务人子公司中持有的权益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诉讼因由,应归属于每个各自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不受所有留置权、债权、押记或其他产权负担,除非计划或确认令另有明确规定。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各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可经营其业务,并可使用、取得或处分财产,并妥协或解决任何债权、利益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诉讼因由,而无须法院监督或批准,且不受《破产法》或《破产规则》的任何限制。
M.新的组织文件
在计划或适用的非破产法要求的范围内,在生效日期,或在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将根据各自州、省或公司注册国的公司法,向州、省或公司注册国的适用国务秘书和/或其他适用当局提交所要求的新组织文件。根据《破产法》第1123(a)(6)条,新的组织文件将禁止发行无投票权的股本证券。在生效日期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可以修改和重述各自的新组织文件,而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可以提交各自的证书或公司章程、章程或其他适用的组建文件,以及相应的州、省、或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和新组织文件允许的其他组成文件。此外,在生效日期,重组后的EBIX权益的每个接收方将受制于新的组织文件。
N.生效日期后EBIX板
自生效之日起,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债务人现有董事会或治理机构的所有董事、经理和其他成员自该时间及之后均应停止任职或拥有任何权力,除非根据适用的理事机构或有关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文件选定这些个人担任职务。
在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情况下,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董事会成员身份由计划主办人全权酌情决定。根据《破产法》第1129(a)(5)条,债务人将在计划补充文件中披露任何拟在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首次董事会任职的人的身份和从属关系。如果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任何此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破产法》规定的“内部人”,债务人还将披露将向此类直接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任何赔偿的性质。每位此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新的组织文件、雇佣协议(如果由生效后债务人承担,如适用)以及生效后债务人的其他组成文件的条款,在生效日期起及之后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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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员工福利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为(其中包括)补偿(与现有股权相关的基于股权的补偿除外)、医疗保健福利、残疾福利、递延补偿福利、旅行福利、储蓄、保留福利、离职福利、退休福利、福利、工人赔偿保险、以及在任何时间以该身份断绝关系的任何债务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的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等事项履行任何合同、协议、政策、计划和计划;但,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根据任何雇佣协议履行的义务将不会使任何人有权根据在生效日期之前已到期或终止的任何政策、计划或计划获得任何福利或声称的权利,或恢复、恢复或恢复任何此类政策、计划或计划下的任何此类福利或声称的权利。本协议不得限制、削弱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生效后债务人对任何此类合同、协议、政策、方案和计划的抗辩、索赔和诉讼因由或其他权利。
P.免除某些税费
在《破产法》第1146(a)条允许的最大范围内,(i)发行、转让或交换任何证券、票据或文件,(ii)设定任何留置权、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担保权益,(iii)根据计划进行的任何财产转让(直接或间接),(iv)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365(a)条对其在未到期的非住宅不动产租赁或执行合同中的权益进行的任何假设、转让或出售,以及(v)通过此类方式发行、续期、修改或担保债务,以及作出,根据促进计划或与计划有关的任何契据或其他转让文书(包括确认令)的交付或记录,无须缴付任何单据记录税、印花税、运输费、无形资产或类似税、抵押税、房地产转让税、销售或使用税、抵押记录税、契据印章或其他类似税项或政府评估,而在确认令输入时,适当的州或地方政府官员或代理人应放弃征收任何此类税款或政府评估,并根据此类财产转让接受任何上述文书或其他文件进行备案和记录,而无需支付任何此类税款、记录费或政府评估。
问:诉讼因由的保全
| 1. | 维持行动因由 |
除本条第四条或本计划其他条款或确认令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保留酌情启动、追究、诉讼或解决任何及所有生效后债务人诉讼因由的所有权利,诉讼受托人保留酌情启动、追究、诉讼或解决任何及所有诉讼信托诉讼因由的所有权利,不论截至呈请日期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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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后在任何法院或其他审裁处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起的对抗程序中产生;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开脱的范围内,上述情况不应被视为包括(i)根据本协议第VIII.C.1条解除的或(ii)根据本协议第VIII.E条被开脱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债务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诉讼信托和遗产可以而且应当拥有独家权利,强制执行、起诉、和解、妥协、转让或转让(或拒绝执行上述任何一项)任何或所有此类诉讼因由,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债务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诉讼信托或其遗产在其中的利益,而无需向法院发出通知或获得法院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债务人、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信托(如适用)应保留对任何根据计划未受损的允许债权的所有债权和抗辩。诉讼信托诉因的进一步说明应通过诉讼信托诉因附表与计划补充备案。
2.保全一切诉讼因由未明确解决或解除
诉讼信托诉讼因由附表所列或构成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因由的所有诉讼因由(包括但不限于未具体确定或债务人目前可能不知道的诉讼因由,或由于债务人此时未知的其他事实或情况或可能与债务人现在认为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同的事实或情况而可能出现或存在的诉讼因由)保留给诉讼受托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日后的裁决,因此,无排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既判力、附带不容反悔、发出排除、要求排除、放弃、不容反悔(司法、衡平法或其他)或缺失的原则,应适用于根据披露声明、本计划或确认令确认或完成本计划时或之后的此类诉讼因由,除非此类诉讼因由已在本计划、确认令或任何其他最终命令中明确放弃、放弃、解除、妥协或解决,包括,不受限制或任何其他(i)根据本协议第VII.C.1条解除的索赔或诉讼因由,或(ii)根据本协议第VII.E条被开脱的任何此类开脱的范围。此外,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和诉讼受托人(如适用)明确保留对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此类诉讼的原告或共同被告)在任何债务人为原告、被告或利害关系方的任何诉讼中提出或采纳任何索赔的权利。
R.结案第11章案件
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应在第11章案件全面管理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破产规则第3022条要求的所有文件以及法院结束第11章案件的任何适用命令;但自生效日期起,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可根据先前向美国受托人提供的结束某些个别第11章案件的律师的证明向法院提交单独的命令,并相应更改第11章案件的标题;进一步规定,债务人可以在确认令中提交一项条款,将某些个别的第11章案件结案,并将第11章案件合并在牵头案件编号23-80004(SWE)下。本计划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在输入任何该等命令的日期之前的日期结束任何有效的案件。任何有关该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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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应根据送达美国受托人的动议作出,法院应在通知和听证会后对该请求作出裁决,但确认令授权的任何结案除外。在提出结束最后一个仍未结案的第11章案件的动议后,诉讼受托人应根据当地规则3022-1就所有第11章案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
S.某些费用的支付
在不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应按照计划或RSA(如适用)的规定,在符合本条第四款和RSA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于生效日期或前后支付重组费用。截至并包括生效日期已发生或估计将发生的重组费用,应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现金全额支付(以先前在第11章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支付的为限),无需向破产法院提出费用申请,无需逐项列出时间细节,或无需任何破产法院审查或批准的要求。在生效日期将支付的所有重组费用应在生效日期之前和截至生效日期进行估计,且此类估计应在预期生效日期或债务人允许的较后日期至少两(2)个工作日前交付给债务人;但此类估计不应被视为对此类重组费用的承认或限制。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应向债务人提交在生效日期之前和截至生效日期发生的所有重组费用的最终发票。此外,债务人和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应继续支付与实施、完成和抗辩计划相关的生效日期前后的重组费用,无论在生效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发生。
T.受托责任
本计划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债务人或其董事会在与大律师协商后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只要采取或不采取此类行动将不符合适用法律或其各自在适用法律下的受托义务。
第五条。
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处理
A.承担和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
| 1. | 重组交易 |
如果债务人完成重组交易,在生效日期,除非第V.F条和本文其他地方另有规定,所有未以其他方式承担和转让或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将被视为由适用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365条和第1123条的规定和要求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被驳回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附表中确定;(2)先前已到期或根据其本身的条款终止;(3)先前已根据最终命令(包括但不限于L & A出售令、非L & A出售令和确认令)由债务人承担或拒绝;(4)是在生效日期尚待解决的驳回动议的主体;或(5)已下令或要求的驳回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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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非L & A销售 |
如果债务人未完成重组交易,根据非L & A出售,在生效日期,除非第V.F条和本文其他地方以及非L & A出售令另有规定,所有未以其他方式承担和转让或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将被视为由适用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365条和第1123条的规定和要求拒绝,但以下情况除外:(1)先前已根据其本身的条款到期或终止;(2)先前已根据最终命令(包括但不限于L & A出售令、非L & A出售令和确认令)由债务人承担或拒绝;(3)是在生效日期尚待处理的承担动议的主体;或(4)已命令或要求的拒绝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计划或确认令中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不应被解释为对L & A销售订单或非L & A销售订单的任何修改或修订。
| 3. | 一般规定 |
任何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的交易对手应受任何承担和转让通知中规定的治愈金额以及非L & A投标程序令中规定的承担和转让程序的约束。无需向任何交易对手发出进一步通知,即可实现此类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的承担或承担和转让。任何交易对方未按照假定和转让程序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已同意适用的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假定或假定和转让。
根据《破产法》第365条和第1123条的规定和要求,此类自动假设、假设和转让或拒绝(如适用)应具有效力,而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但以下情况除外:(1)先前已根据法院命令(包括L & A出售令、非L & A出售令和确认令)承担、承担和转让或被拒绝的任何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2)是承担、承担和转让动议的标的,或拒绝在生效日期尚待处理的该等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或就拟议的假设、假设和转让提出的反对,或拒绝该等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或(3)是与计划或非L & A销售有关的合同、解除或其他协议或文件。根据本协议承担、转让或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可能包括将某些此类合同转让给关联公司。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法院根据《破产法》第365(a)和1123条批准本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假设、假设和转让,或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的命令。除本文另有具体规定外,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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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计划转让或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自生效之日起生效。任何关于承担在生效日期待决的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的动议,须在生效日期或之后通过最终命令批准,但可由债务人撤回、解决或以其他方式起诉。
对于为推进重整交易而承担的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债务人应送达治愈通知书,并按照承担和转让程序解决与之相关的任何承担争议。
根据《破产法》第365(b)(1)条,根据执行合同和根据该计划承担的未到期租约到期的任何治愈金额应通过在生效日期以现金支付、由适用的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支付或根据该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各方可能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支付。如果提议承担的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未被列为具有相关治愈金额,则该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任何对应方未能及时反对提议的承担,将被视为已同意该承担,并被视为解除对该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项下任何金钱违约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
根据该计划或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但须满足适用的治愈金额,应导致在该假定的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该假定的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产生的任何违约,无论是货币违约还是非货币违约,包括限制控制权或所有权权益构成变更的条款违约或其他与破产相关的违约,全部解除和满足。附表所列的任何索赔或与已承担的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有关的任何索赔证明应被视为不允许并删除,而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根据本计划承担和转让的任何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中的任何条款限制或阻止,或旨在限制或阻止,或被违反或被视为违反承担和转让该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包括任何“控制权变更”条款)的范围内,则该条款应被视为已修改,使得本计划所设想的交易不应使非债务人一方有权终止该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或行使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违约相关权利。
B.基于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的索赔
除非法院的最终命令另有规定,根据本计划或确认令(如有的话)就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所产生的索赔提出的所有索赔证明,必须由适用的相对人在(1)批准该拒绝的法院命令(包括确认令)进入日期后三十(30)天内向法院提交,以较晚者为准;(2)该拒绝的生效日期;或(3)生效日期。债务人或者生效后债务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的,债权证明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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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在该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的未到期租约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将被自动驳回,永远禁止主张,并且在无需债务人提出任何异议或进一步通知、或法院或任何其他实体的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债务人、遗产或其财产强制执行,并且因拒绝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应被视为完全满足、解除和解除,尽管索赔证明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因拒绝债务人的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而产生的所有允许的债权应归类为一般无担保债权,并应按照此处的适当类别处理。
C.在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租约下对债务人的既存义务
根据本计划或以其他方式拒绝任何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不应构成终止根据此类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欠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已存在义务。特别是,尽管有任何与之相反的非破产法,债务人和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明确保留且不放弃就债务人先前根据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购买的货物收取任何权利,或相对人提供、保证或持续维护义务的任何持续义务。
D.保险单
尽管计划、计划补充文件、确认令、任何假设及转让通知、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法院的任何其他命令(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看来是先发制人或先发制人、授予强制令、解除或释放、授予法院管辖权或要求一方选择退出任何释放的规定)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a)债务人的每一份保险合同应被视为本计划下的执行合同,以便在生效日期,债务人应被视为已根据《破产法》第105和365条承担并将保险合同全部转让给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
(b)不得更改、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但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成为并继续对其和债务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而不论该等义务是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产生的,而无须或需要任何保险人提交索赔证明或行政费用索赔,反对任何补救或补救通知,或提供任何补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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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上文第(a)款所述外,未经适用保险人事先明示书面同意,任何保险合同及/或任何保险合同项下及/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索偿、收益、受偿权利或追偿,均不得容许或以其他方式实现任何保险合同的出售、转让或其他转让;及
(d)《破产法》第362(a)条的自动中止和本条第VII.F条规定的禁令(如果适用,并在适用的范围内)应被视为解除,而无需法院进一步命令,仅允许:(a)根据适用的非破产法对保险人提出有效直接诉讼债权的索赔人继续进行其索赔;(b)保险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管理、处理、抗辩、和解和/或支付:(i)索赔人根据适用的非破产法对任何保险人提出直接索赔的索赔,(ii)凡本院已作出命令,准予申索人免除本条例第VII.F条所列的自动中止或强制令,以继续进行其申索的申索;及(iii)与上述各项有关的所有费用;及(c)保险人在适用的非破产法所容许的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取消任何保险合同,并采取与此有关的其他行动(包括进行抵销)的申索。
E.保留权利
本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承认任何合同实际上是一项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或任何债务人根据该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就一项合同或租赁在承担和转让或被拒绝时是否是或曾经是可执行的存在争议,债务人应在达成解决该争议的最终命令后的四十五(45)天内改变其对该合同的处理方式。
F.呈请日期后订立的合约及租约
任何债务人在呈请日期后订立的合同和租约,包括该债务人承担的任何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将由适用的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履行。因此,此类合同和租约(包括任何假定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将继续存在,并且不受确认令的输入影响。
第六条。
关于分配的规定
A.分配金额的时间和计算
除非计划中另有规定,在初始分配日期(或如果索赔在初始分配日期不是允许的索赔,则在该索赔或利息成为允许的索赔后的下一个分配日期),或在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允许索赔的每个持有人应收到本计划在适用类别中为允许的索赔提供的分配的全部金额。有争议债权的,并在有争议债权的范围内,应根据第七条规定,对任何此类争议债权进行分配。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债权持有人无权就本计划规定的分配获得利息、股息或应计费用,无论此类分配是否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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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分配给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持有人的时间应由诉讼受托人全权酌情决定。
B.支付代理
所有计划分配应由适用的支付代理进行。除法院另有命令外,付款代理人不得被要求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任何保证金或担保或其他担保。此外,在付款代理人另有命令的情况下,采购任何此类债券或担保人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C.付款代理人的权利和权力
1.付款代理的权力
支付代理人应被授权:(a)实施所有行动并执行履行其在本计划下的职责所需的所有协议、文书和其他文件;(b)作出本计划所设想的所有计划分配;(c)雇用专业人员就其职责代表其;以及(d)行使根据本计划通过法院命令可能赋予支付代理人的或支付代理人认为为执行本计划的规定所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权力。
2.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开支
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在付款代理人是生效日期后债务人以外的实体的范围内,该付款代理人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包括税款),以及该付款代理人提出的任何合理的赔偿和开支补偿要求(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应由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以现金支付。
D.分发和无法交付或无人认领的分发的交付
1.分配的记录日期
在分配记录日,索赔登记册应予关闭,而负责进行计划分配的任何一方应被授权并有权只承认截至分配记录日营业结束时在索赔登记册上列出的记录持有人。如果一项债权(基于公开交易的证券的债权除外)在分配记录日期前二十(20)天或更短时间内转让,则支付代理人应仅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受让方进行分配,无论如何,只有在相关转让表格包含无条件和明确证明以及放弃转让人对转让的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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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般分配的交付 |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付款代理人应在截至任何此类计划分配日期的债务人记录上所示的每个此类持有人的地址向截至分配记录日期的允许债权持有人进行分配;但前提是此类计划分配的方式应由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酌情决定(如适用)。
3.无法交付的分配和无人认领的财产
如果向任何允许债权持有人的任何计划分配被退回为无法交付,则不得向该持有人进行计划分配,除非且直至付款代理人确定该持有人当时的当前地址,届时应无息向该持有人进行该计划分配;但条件是,根据《破产法》第347(b)条,自生效日期起一年届满时,该计划分配应被视为无人要求的财产。在该日期之后,所有无人认领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应自动归还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信托(如适用),而无需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适用的联邦、省或州废除、放弃或无人认领的财产法),并且任何对此类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债权持有人的债权应被解除并永远禁止。
4.退还已注销票据或证券
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证明申索或权益的证明书或票据的每名持有人均须当作已将该证明书或票据交还付款代理人。此种被交出的证书或票据应仅就债务人予以注销,且此种注销不得改变任何非债务人第三方就此种证书或票据而相互承担的义务或权利,包括就管辖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受托人或代理人在此种文件下的权利的任何协议而言,该协议应继续有效,以便允许持有人根据本计划获得计划分配并保持付款的优先权,并保留任何适用的收费留置权和偿还和/或赔偿权利,在每种情况下,如适用的证书或文书中所述。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证明根据本计划未受损害的债权或权益的凭证或文书。
E.支付方式
向本计划下适用的允许债权或权益持有人的所有现金分配应由支付代理代表债务人进行。根据付款代理的选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现金付款可通过支票或电汇方式进行,或按适用协议的其他要求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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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遵守税务要求
就本计划而言,在适用范围内,适用的付款代理人和任何适用的扣缴义务人应遵守任何政府单位对其施加的所有税款扣缴和报告要求,根据本计划作出的所有计划分配均应遵守此类扣缴和报告要求。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应授权此类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遵守此类预扣税和报告要求,包括清算根据本计划进行的分配的一部分,以产生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适用的预扣税,在收到促进此类分配所需的信息之前预扣分配,或建立他们认为合理和适当的任何其他机制。适用的支付代理保留根据所有适用的工资扣押、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和其他配偶奖励、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分配根据本计划进行的所有分配的权利。
G.拨款
关于允许的债权的计划分配应首先分配给此类债权的本金(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然后在对价超过债权本金的范围内,分配给此类债权的任何部分,以获得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
H. [故意省略]
【故意省略】
一、外币汇率
除法院命令另有规定外,自生效之日起,以美元以外的货币主张的任何索赔应自动被视为使用生效之日《华尔街日报》国家版公布的适用货币的汇率转换为等值的美元价值。
J.抵销和补偿
除本计划明文规定外,每名生效后债务人及诉讼信托(如适用)可根据《破产法》第553条,抵销及/或补偿因任何允许的债权、任何及所有债权、权利而须作出的任何计划分派,该等生效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可能对该等准许债权持有人提起的诉讼因由,但该等抵销或补偿为(1)相关生效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与准许债权持有人之间在金额上达成一致;或(2)由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其他方式裁定;但前提是,未实现抵销或补偿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债权的允许,均不构成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或其适用的继承人对该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或其适用的继承人可能对适用的持有人拥有的任何和所有债权、权利和诉讼因由的放弃或解除。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债权持有人均无权针对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的任何债权、权利或诉讼因由对该债权进行补偿,除非该持有人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已实际履行了该补偿并根据第XII.G条以书面形式提供了该补偿通知,尽管在任何债权证明中有任何说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该持有人主张、已经或打算保留任何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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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最低现金分配
分销代理不得因低于50美元的允许索赔而被要求进行任何分配;但如果没有根据本条向允许索赔的持有人进行分配,则该分配的金额应添加到随后因该允许索赔而向该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直到该持有人有权获得的分配为50美元或更高。
L.由第三方支付或应付的债权
1.第三方支付的债权
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应全额减少一项债权,且该债权应在无需提出债权异议且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被驳回,前提是该债权的持有人从非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的一方当事人收到因该债权而全额付款。除本款最后一句另有规定外,债权持有人因该债权而收到计划分配,并从非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因该债权而产生的诉讼受托人的一方收到付款的,该持有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分配后十四(14)天内,向适用的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偿还或退还该计划分配,如果持有人因从第三方获得的此类索赔而根据本计划获得的总赔偿额超过截至根据本计划进行的任何此类分配之日的此类索赔金额。该持有人未能及时偿还或归还该计划分配,将导致持有人在上述规定的十四(14)天宽限期后的每个工作日,就所欠该金额按联邦判决利率欠下适用的生效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的年化利息,直至该金额得到偿还。
2.应由第三方支付的索赔
在此种允许的索赔的持有人用尽与此种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补救办法之前,不得就根据债务人的其中一项保险合同应付的允许的索赔进行计划分配。只要债务人的一名或多名保险人同意全额或部分支付索赔(如果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的范围内),则在此种保险人同意后,可立即删除此种索赔的适用部分,而无需提出索赔异议,也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3.保险合同的适用性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向保险合同涵盖的索赔持有人支付的款项应按照适用的保险合同和本计划的规定。本计划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被视为对债务人或任何实体可能针对任何其他实体(包括任何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诉讼因由的放弃,本计划所载的任何内容也不构成或被视为此类保险人对此类保险人提出的任何抗辩,包括承保范围抗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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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解决特遣队的程序,
未结清,并有争议的索赔
A.索赔备抵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应拥有并保留债务人就紧接生效日期前的任何债权所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抗辩,包括根据第四条保留的诉讼因由。除本计划具体规定或法院在第11章案件中输入的命令外,任何索赔均不得成为允许的索赔,除非且直至该索赔根据本计划被视为允许。
B.债权管理责任
除本计划另有具体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可以:(1)提出、撤回或诉讼判决、对债权的异议;(2)解决或妥协任何有争议的债权,而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3)管理和调整债权登记册,以反映任何此类和解或妥协或其他付款,而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在每种情况下,由诉讼信托处理的非解除担保方的争议债权除外(由诉讼信托承担费用)。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应自行决定仅对其选择起诉的非解除担保方以外的当事人的债权的判决异议提出或提起诉讼,否则,应根据本条第VII.B款,拥有自行决定允许债权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或妥协任何争议债权的权力和权限。
C.对无异议债权的调整
任何重复的申索或任何已获支付、满足、修正或取代的申索,可由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在申索登记册上调整或删除,而该等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无须提出申请、动议、投诉、反对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以寻求反对该申索或利息,亦无须向法院作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D.对索赔提出异议的时间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任何对债权的异议均应在债权异议截止日之前送达并提出。所有未被索赔异议截止日期反对的索赔均应被视为允许,除非经法院批准延长该截止日期。
E.不允许债权或权益
诉讼受托人或生效后债务人(如适用)根据《破产法》第542、543、550或553条向其寻求财产的任何实体的所有债权,或诉讼受托人或生效后债务人(如适用)声称是根据《破产法》第522(f)、522(h)、544、545、547、548、549或724(a)条可避免的转让的受让人的所有债权,应根据《破产法》第502(d)条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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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如果:(1)实体与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一方面同意或法院已通过最终命令确定该实体或受让人有责任根据《破产法》前述任何章节移交任何财产或款项;(2)该实体或受让人未能在该协议或最终命令规定的日期之前移交该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自行决定另有约定外,自生效日期后提交的债权证明所证明的任何和所有债权均应被视为自生效日期起被驳回,而无需向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且此类债权的持有人不得因此类债权而收到任何分配,除非此类迟交的债权证明已被最终命令视为及时提交。
F.对索赔证明的修订
在(1)生效日期和(2)禁售日期中较早者当日或之后,未经法院事先授权,不得提交或修改因:(i)非贷款人GUC索赔或(ii)利息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证明,而在提交之前未获如此授权而提交的任何此类新的或经修订的索赔证明,应被视为完全不允许,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G.生效日期后不得转让债权
在生效日期后,任何债权持有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设押、质押或转让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债权,除非该持有人和适用的相对人书面确认,因该债权而进行的任何计划分配应由付款代理人在分配日期向该债权持有人支付或分配。债权持有人违反本条VII.G规定的任何所谓出售、转让、设押、质押或者转让行为,均为无效。
H.没有待发津贴的分配
尽管有本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索赔的任何部分是有争议的索赔(如适用),则不得因该索赔而支付或分配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款项,除非且直至该有争议的索赔成为允许的索赔;但如果仅对其他有效索赔的允许金额有争议,则该索赔应被视为在未争议的金额中被允许,并应就该无争议金额进行支付或分配。
一、津贴后的分配
在争议债权最终成为允许债权的范围内,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向该允许债权的持有人进行分配,全额满足允许的金额。在法院准许任何有争议申索的命令或判决成为最终命令的日期后,付款代理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申索的持有人提供截至生效日期该持有人根据本计划有权获得的计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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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解决、释放、禁制和相关规定
A.债权解除与权益终止
除本计划、确认令或根据本计划创建的任何合同、文书或其他协议或文件中另有具体规定外,根据《破产法》第1141(d)节,本计划中提供的分配、权利和待遇应完全清偿、解除和解除,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债权(包括债务人在生效日期之后解决或妥协的任何公司间债权)、利益和任何性质的诉讼因由,包括自呈请日期及之后的任何债权或利益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不论已知或未知,针对债务人或其任何资产或财产的负债、留置权、义务、权利和权益,不论是否已根据本计划分配或保留任何财产,因为该等债权和权益,包括在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要求、责任和诉讼因由,因在生效日期或之前发出的陈述或保证而产生的任何或有或非或有负债,以及《破产法》第502(g)、502(h)或502(i)条规定种类的所有债务,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1)根据《破产法》第501条提交或被视为提交了基于此类债务或权利的索赔证明;(2)根据《破产法》第502条允许基于此类债务、权利或利息的索赔或利息;或(3)此类索赔或利息的持有人已接受本计划。确认令应为在生效日期发生的情况下解除所有债权和权益的司法裁定。
B.释放留置权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确认令,或根据本计划订立的任何合同、文书或其他协议或文件,在生效日期并与根据本计划作出的适用分配同时进行,在有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应全额清偿自生效日期起允许的有担保债权部分,所有抵押、信托契据、留置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对抗不动产的任何财产,均应全部解除和解除,所有权利、所有权、此类抵押、信托契据、留置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持有人的权益应归还给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该等有担保债权的任何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适用代理人)应被授权和指示解除该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适用代理人)所持有的任何债务人的任何担保物或其他财产(包括任何现金担保物和占有式担保物),并采取债务人或生效后债务人(如适用)可能合理要求的行动,以证明该等留置权的解除,包括该等解除的执行、交付以及备案或记录。向任何联邦、州、省或地方机构或部门出示或提交确认令,应构成终止此类留置权的良好和充分证据,但不应被要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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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已依据本计划全部满足或解除的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已公开提交或记录任何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以担保该持有人的有担保债权,则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代理人)须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合理要求的任何及所有步骤(视情况而定),为记录或实现此类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的注销和/或消灭(包括制作任何适用的备案或记录)所必需或可取的,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有权代表该持有人制作任何此类备案或记录。
C.索赔的解除和诉讼因由
| 1. | 债务人及其遗产的解除 |
根据《破产法》第1123(b)条和任何其他适用条文,除本计划另有明文规定外,自生效日期起生效,由每一解除担保方提供的良好和有价值的代价,其充分性和充分性特此确认,债务人和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以各自的个人身份和作为管有的债务人,并代表他们自己和他们各自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任何继承人或根据《破产法》第1123(b)(3)条委任或选定的任何遗产代表(统称,“债务人解除方”)及其各自的资产和财产将被视为已最终、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永久地向每一被解除方全部解除、放弃和解除(而每一被如此解除的被解除方应被视为债务人解除方永久解除、放弃和解除)(“债务人解除”)对任何和所有债权、诉讼因由和任何其他债务、义务、权利、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补救措施和责任,无论是否已知或未知、已预见或无法预见,无论是否直接或派生持有,自生效之日起或其后产生,在法律上,无论是出于侵权、合同、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还是其他原因,全部或部分基于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前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交易或其他发生或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与(i)债务人、第11章案件、重组交易、非L & A投标程序、L & A投标程序、L & A销售、非L & A销售、诉讼信托、L & A销售指令、非L & A销售指令、DIP文件、披露声明、计划(包括计划补充)、PSA和RSA,(ii)本计划中处理的任何债权或权益的标的或引起的交易或事件,(iii)任何债务人与任何解除担保方之间的业务或合同安排,(iv)本计划、披露声明、交易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的谈判、制定或准备,(v)第11章案件之前或期间的债权或权益重组,(vi)购买、出售,或撤销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任何债权或权益的购买或出售,和/或(vii)确认或完成本计划或就本计划征集投票,而该债务人解除方本应在法律上有权主张(无论是单独或集体)或债权或权益的任何持有人或其他实体本应在法律上有权主张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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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任何债务人、其各自的遗产或任何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无论是直接或派生的)的名义对抗任何被解除担保方;但条件是,本债务人解除担保书的上述规定不应起到放弃、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损害:(i)由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命令确定的适用的被解除担保方的故意不当行为、实际欺诈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诉讼因由;(ii)该债务人解除担保方强制执行本计划和合同、文书、解除担保书、契约、及根据本计划交付或与本计划有关或根据本计划承担或根据法院最终命令承担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及/或(iii)分别列于保留诉讼因由附表或诉讼信托诉讼因由附表的任何保留诉讼因由。
上述解除应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而无需向法院发出进一步通知或命令,根据适用法律、条例、命令或规则作出的行为或行动或任何人的投票、同意、授权或批准,确认令将永久禁止任何人或实体启动或起诉任何债权、义务、诉讼、判决、损害赔偿、要求、债务、权利、诉讼因由或责任根据本债务人解除。
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法院根据破产规则第9019条对本条第VII.C条所述债务人解除的批准,其中通过引用包括本计划所载的每一项相关规定和定义,并进一步构成法院的裁定,即债务人解除为:(1)交换被解除当事人提供的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2)对债务人解除债权的善意和解和妥协;(3)符合债务人及其财产的最佳利益;(4)公平、公平、及合理;及(5)在适当通知及聆讯机会后给予及作出。
2.第三方发布
除本计划另有明文规定外,自生效之日起,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每一解除担保方提供的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充分性和充分性,且在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上述债务人解除担保方提供的债务人解除担保权范围的情况下,所有其他解除担保方将被视为已最终、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永久提供全部解除担保权,对每一被解约方(以及每一被如此解除的被解约方应被视为永久解除、放弃和解除)(“第三方解除”)的任何和所有索赔、诉讼因由和任何其他债务、义务、权利、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补救措施和责任,无论是已知的或未知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无论是直接持有或派生持有的、截至生效日期存在的或其后产生的、在法律上、公平或其他方面产生的、无论是侵权、合同、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基于在生效日期之前或生效日期之前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交易或其他发生或情况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i)任何债务人、第11章案件、重组交易、非L & A投标程序、L & A投标程序、L & A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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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L & A销售、诉讼信托、L & A销售订单、非L & A销售订单、DIP文件、披露声明、计划(包括计划补充)、PSA和RSA,(ii)本计划中处理的任何债权或利息的标的或产生的交易或事件,(iii)任何债务人与任何解除担保方之间的业务或合同安排,(iv)本计划、披露声明、交易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的谈判、制定或编制,(v)在第11章案件之前或期间的债权或权益重组,(vi)债务人或生效后债务人的任何债权或权益的购买、出售或解除购买或出售,和/或(vii)确认或完成本计划或就本计划征集投票,而该解除方本应合法有权主张(无论是单独或集体);但前提是本第三方解除的上述规定不得运作为放弃,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损害:(i)由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最终命令所确定的适用的被解除方因故意不当行为、实际欺诈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任何诉讼因由;(ii)债务人和/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根据该计划和合同、票据、解除、契约产生的任何债务和义务,及根据该计划交付或与该计划有关、或根据该计划承担或根据法院最终命令承担的其他协议和文件;(iii)该等释放方强制执行该计划及根据该计划交付或与该计划有关、或根据该计划承担或根据法院最终命令承担的合同、文书、释放、契约及其他协议和文件的权利;及/或(iv)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就任何专业人员的最终费用申请或专业索赔提出的任何异议。
上述释放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而无须再向法院发出通知或命令,根据适用法律、条例、命令或规则作出的作为或行动或任何人的投票、同意、授权或批准,确认令将永久禁止任何人或实体启动或起诉,不论直接、派生或其他方式,根据本第三方释放而解除的任何债权、义务、诉讼、判决、损害赔偿、要求、债务、权利、诉讼因由或责任。
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法院对第三方解除的批准,其中通过引用包括此处包含的每一项相关规定和定义,并进一步构成法院的裁定,即第三方解除是:(i)以换取被解除当事人提供的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ii)善意解决和妥协第三方解除的债权;(iii)为了债务人和所有债权和利益持有人的最佳利益;(iv)公平,公平合理;及(v)在适当通知及聆讯机会后发出及作出。
D.解除法定时效的豁免
上述每一份释放书中的每一释放方均明确承认,尽管通常一般释放书不得延伸至释放方不知道或怀疑对其有利的索赔,如果其知道这些索赔可能对其与被释放方的和解产生了重大影响,但他们已仔细考虑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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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确定订立上述解除合同可能存在此类未知损失或索赔。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每一解除方明确放弃任何法规或法律规则赋予其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其中规定,解除不延伸至索赔人在提供解除时不知道或怀疑存在对其有利的索赔,如果索赔人知道这些索赔,则可能对其与被解除方的和解产生了重大影响。本计划所载的释放,不论目前已知、未知、怀疑或未怀疑、预见或未预见,均属有效。
E.开脱罪责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被免除责任的一方将对任何个人或实体承担或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每一被免除责任的一方在此被免除与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任何诉讼因由,(i)债务人、第11章案件、重组交易、非L & A投标程序、L & A投标程序、L & A销售、非L & A销售、诉讼信托、L & A销售订单、非L & A销售订单、DIP文件、披露声明、计划(包括计划补充)、PSA、RSA,以及破产法院在第11章案件中批准的任何其他交易,(ii)本计划中处理的任何债权或权益的标的或引起的交易或事件,(iii)任何债务人与任何被免除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业务或合同安排,(iv)本计划、披露声明、交易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的谈判、制定或编制,(v)在第11章案件之前或期间债权或权益的重组,(vi)购买、出售,或撤销债务人或生效日期后债务人的任何债权或权益的购买或出售,和/或(vii)确认或完成本计划或就本计划征集投票,而该个人或实体本应合法有权主张(无论是单独或集体),或债权或权益的任何持有人或其他实体本应合法有权主张,或代表或以任何债务人的名义主张,其各自的遗产或任何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无论是直接或派生的)针对任何被免除的当事人,但与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索赔除外,这些作为或不作为在最终命令中被确定为构成实际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但在所有方面,这些人将有权就其根据该计划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合理地依赖律师的建议。上述情况不应被视为解除、影响或限制被豁免缔约方在计划下的任何生效日期后权利或义务,或为实施计划而执行的任何其他文件、文书或协议(包括计划补充文件中规定的那些)。
被免除责任的各方已经并在计划完成后应被视为善意参与并遵守了有关根据计划征集和分配对价的适用法律,因此,不会也不应因此类分配而在任何时候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法律、规则或法规规范了对计划的接受或拒绝的征集或根据计划进行的此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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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脱将是对所有其他释放、赔偿、开脱以及保护此类被开脱当事人免于责任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规则的补充,而不是限制。
F.禁令
除本计划或确认令另有明文规定外,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所有个人及实体均在最大限度内根据《破产法》第524条及其他适用条文作出规定,永久自(i)开始或继续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地方进行任何诉讼、行动或其他程序起获授权;(ii)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或设押;(iv)断言任何形式的转移或权利;或(v)以任何方式发起或继续任何形式的任何行动或其他程序,在每种情况下均基于或与任何索赔、要求、责任、义务、债务、权利、诉讼因由、利益或补救措施已被释放或将被释放,根据本计划或确认令对如此释放或解除的任何人或实体(或如此释放、解除的任何人或实体的财产或财产)进行结算或将进行结算或解除或将进行解除。根据《破产法》第105条或第362条在第11章案件中规定的所有拘禁或逗留,或以其他方式,并在确认日存在的,均应保持完全有效,并在生效日期之前生效。
G.计划的约束性
自生效之日起,并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本计划应具有约束力,并应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债务人、生效后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权益的任何和所有持有人、作为本计划所述和解、妥协、释放、解除、约束的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所有个人和实体,每个人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且不论该人或实体(i)是否将根据本计划获得或保留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或(ii)已就第11章案件提出债权或权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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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防止歧视待遇的保护措施
根据《破产法》第525条和美国宪法的至上条款,所有实体,包括政府单位,不得歧视债务人或生效后债务人(如适用),或拒绝、撤销、暂停或拒绝向债务人、生效后债务人或与其有关联的其他实体续签许可、许可、特许、特许经营或其他类似授予,对此种授予构成条件,在此种授予方面存在歧视,仅因为每个债务人都是《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债务人,在第11章案件开始前(或在第11章案件期间但在债务人被准予或拒绝解除债务之前)已资不抵债,或未偿付第11章案件中可解除的债务。
一、偿还或缴款
如果法院根据《破产法》第502(e)(1)(b)条驳回了要求某实体偿还或分担的索赔,则只要该索赔在准予或不准予之时是有条件的,则尽管《破产法》第502(j)条仍有规定,该索赔仍应永远被驳回和删除,除非在确认日期之前:(1)该索赔已被裁定为非或然性索赔;或(2)索赔的相关持有人已就该索赔提交了非或然性索赔证明,并且在确认日期之前已输入最终命令,确定该索赔不再是或然性索赔。
J.看门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启动、继续、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追求、加入或以其他方式支持任何其他方启动、继续、修改或追求针对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受托人、被免除责任的一方或被解除责任的一方的任何类型的诉讼因由,该诉讼因由涉及或合理可能涉及与受计划第VII.C条或第VII.E条约束的诉讼因由有关、有关或产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无需先(a)请求法院在通知和听证后作出裁定,该诉讼因由代表针对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受托人、被解责方或被释放方的可着色债权,而不是债务人根据该计划被解除的债权,该请求必须附上请求方提出的投诉或呈请,以及(b)从法院获得特定授权,该方可对任何该等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诉讼受托人、被解责方或被释放方提起该诉讼因由;但是,前提是,本条第VIII.J条不适用于保险合同涵盖的索赔,仅限于允许保险人根据并受制于此类保险合同和/或适用的非破产法的条款和条件管理、处理、抗辩和/或支付保险合同涵盖的索赔,但前提是《破产法》第362(a)条和/或计划第VIII.F条规定的禁令的自动中止(在适用的情况下和在适用的范围内)均已就此类索赔解除。为免生疑问,任何取得该等裁定及授权并随后希望修订获授权投诉或呈请以增加任何未明确包括在获授权投诉或呈请中的诉讼因由的一方,在向该等投诉或呈请待决的法院提交任何该等修订前,必须取得法院的授权。法院将拥有唯一和专属的管辖权来确定诉讼因由是否是可染的,并且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来裁定潜在的可染诉讼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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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确认的先决条件
和本计划的消耗
A.生效日期的先决条件
以下为生效日期的先决条件(统称“先决条件”):
| 1. | 法院应已输入确认令,该确认令应为最终命令或不受暂停等待上诉的限制,并应包含以下规定(其中包括): |
| (a) | 授权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订立、实施和完善与本计划相关的合同、文书、解除、租赁、契约以及其他协议或文件; |
| (b) | 判令确认令与本计划的规定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 |
| (c) | 授权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受托人(如适用/必要):(i)实施重组交易或非L & A出售(如适用);(ii)根据本计划的要求进行所有分配和发行;(iii)订立本计划所述的任何协议、交易和财产销售; |
| (d) | 授权根据其条款实施本计划; |
| (e) | 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146条,为促进本计划或与本计划有关而转让或交出任何租赁或转租,以及交付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书或转让令,包括与本计划下所设想的资产的任何处置或转让有关而签立的任何契据、销售票据或转让,不得征收任何印花、不动产转让、抵押记录或其他类似的税项; |
| (f) | 批准本计划所载的释放令及禁制令;及 |
| (g) | 授权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向专业人士索偿储备金账户支付专业人士索偿储备金金额,所有这些均须按照每名专业人士聘书的条款,并视需要就最终费用申请进行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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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债务人应当已取得实施和实施本计划所需的一切授权、同意、监管批准、裁定或者文件;但此种授权须由债务人取得。 |
| 3. | 计划补充文件的最终版本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附表、文件、附件和展品的提交方式应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本计划和RSA一致。 |
| 4. | 交易文件,包括诉讼信托协议(如适用),应已由其适用各方签署,且适用的计划补充文件的有效性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根据该计划补充文件的条款得到满足或放弃。 |
| 5. | 在债务人完成重整交易的情况下,预申代理人应已执行非债务人担保人解除担保,为免生疑问,该解除担保仅在预申代理人收到根据并按照计划应付的重整交易的全部所得款项净额后生效。 |
| 6. | 如适用,重整交易应已执行完毕并保持完全有效,债务人应已收到重整交易净收益。 |
| 7. | 如适用,债务人应已完成每笔备用投标人销售,债务人应已收到此种销售的收益。 |
| 8. | 如适用,债务人应已完成每笔备用投标人销售且债务人应已取得预请人代理人的有效性同意(可能以大律师的电子邮件形式)。 |
| 9. | 如适用,债务人和生效日期后的债务人(如适用)应已按照与PSA和RSA及计划一致的方式实施重组交易或非L & A出售。 |
| 10. | 所有按照第四条规定开具发票或估算的重组费用以及预期出现前两(2)个工作日以上的重组费用,均应已全额支付。 |
B.放弃条件
债务人可放弃生效日期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而无须通知、许可或法院的命令,或进行确认或完成计划以外的任何正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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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条件失效的影响
若未完成,则本计划在所有方面均无效,本计划或披露声明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1)构成对债务人的任何债权的放弃或解除,或对债务人的债权或权益;(2)以任何方式损害债务人、任何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权利;或(3)构成债务人、任何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承认、承认、要约或承诺。
D.实质性完成
根据《破产法》第1101(2)条的定义,本计划的“实质性完成”应被视为在生效日期发生。
第十条。
修改、撤销或撤销本计划
A.修改和修正
除本计划另有具体规定外,债务人保留修改本计划的权利,无论此类修改是否重大,并寻求符合《破产法》的确认,并酌情不对此类修改后的计划进行表决。在遵守本计划中规定的修改限制以及《破产法》第1127条、《破产规则》第3019条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破产法》第1122、1123和1125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各债务人明确保留各自的权利,在确认后一次或多次就该债务人撤销或撤回本计划,或更改、修订或修改本计划,并可在必要的范围内向法院提起程序,以便如此更改、修订或修改本计划,或补救任何缺陷或遗漏,或协调本计划、披露声明或确认令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在执行本计划的目的和意图可能需要的事项中。
B.确认对修改的影响
确认令的进入是指自本计划征求意见以来对本计划的所有修改或修订均根据《破产法》第1127(a)条获得批准,并且不需要根据破产规则第3019条进行额外披露或解决。
C.撤销或撤回计划
债务人保留在确认日前撤销或撤回本计划并备案后续重整计划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撤销或撤回本计划,或确认或完成未发生,则:(1)本计划在所有方面均无效;(2)本计划所包含的任何和解或妥协(包括确定或限制任何债权或利息或类别债权或利益的一定金额)、承担或拒绝根据本计划生效的执行合同和/或未到期的租约,以及根据本计划执行的任何文件或协议,应被视为无效;(3)本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a)构成对任何债权或权益的放弃或解除;(b)以任何方式损害该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权利;或(c)构成该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任何种类的承认、承认、要约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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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XI。
保留管辖权
尽管确认令的进入和生效日期的发生,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法院仍应根据《破产法》第105(a)和1142条对由第11章案件和本计划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管辖权:
A.允许、不允许、确定、清算、分类、估计或确立任何债权或利息的优先权、有担保或无担保地位或数额,包括解决任何行政费用债权的任何支付请求,以及解决对债权或利息的有担保或无担保地位、优先权、数额或备抵的任何和所有异议;
B.决定和解决与全部或部分授予和拒绝向根据《破产法》或本计划授权的专业人员提出的任何赔偿津贴或费用报销申请有关的所有事项;
C.解决与以下有关的任何事项:(1)承担、承担和转让,或拒绝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债务人可能对其承担责任的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并听取、确定并在必要时清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包括根据《破产法》第365条作出的补救;(2)承担和转让的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项下的任何潜在合同义务;(3)关于合同是否已执行或已到期或已到期的任何争议;
D.确保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完成对允许债权持有人的分配;
E.裁决、决定或解决任何动议、对抗程序、有争议或诉讼事项以及任何其他事项,并批准或拒绝任何涉及在生效日期可能待决的债务人的申请;
F.裁决、决定或解决与《破产法》第1141条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事项;
G.输入和执行可能需要的命令,以执行、执行或完善本计划的规定以及与本计划或披露声明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书、释放、契约和其他协议或文件,但计划补充文件规定在另一论坛的专属管辖权和场所的情况除外;
H.根据《破产法》第1123条或第1146(a)条订立并执行任何出售财产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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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与本计划的完成、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纠纷或诉讼因由或任何实体因本计划而承担的义务可能产生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纠纷或诉讼因由;
J.发布禁令、进入和执行其他命令,或采取可能必要的其他行动,以限制任何实体对本计划的完善或执行的干预;
K.解决与本协议第八条所载的释放、禁令、开脱及其他规定有关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争议或诉讼因由,并输入可能必要或适当的命令,以执行该等释放、禁令及其他规定;
L.解决与根据本协议第VI.L条未及时偿还的金额的偿还或返还分配以及追回索赔或利息持有人所欠额外金额有关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争议或诉讼因由;
M.确认令因任何原因被修改、中止、撤销、撤销、撤销的,输入并执行必要的命令;
N.确定与本计划、计划补充文件、披露声明、N & A出售订单、确认订单或与本计划或披露声明有关的任何合同、文书、解除、契约或其他协议或文件可能产生或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适用的PSA,但任何计划补充文件规定在另一论坛的专属管辖权和场所的情况除外;
O.输入结束或结束任何第11章案件的命令;
P.裁决根据本计划产生或与分配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
问:考虑对本计划的任何修改,以纠正任何缺陷或遗漏,或调和任何法院命令(包括确认令)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R.确定根据《破产法》第507条有权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和利息的支付请求;
S.审理和裁定与本计划或确认令的解释、实施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包括根据与本计划有关的协议、文件或签署的文书产生的争议,包括适用的PSA和交易文件,但任何文件规定在另一法院场所的专属管辖权和场所的情况除外;
T.根据《破产法》第346、505和1146条,听取并决定有关州、地方和联邦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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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审理并裁定所有涉及本计划(包括根据本计划第八条)授予的任何开脱、解除、禁令和释放的存在、性质、范围或强制执行的争议;
五、执行法院先前作出的所有命令;和
W.听取与《破产法》不相抵触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杂项规定
A.即时结合效应
在遵守本协议第IX.A条的情况下,尽管有破产规则第3020(e)、6004(h)或7062条或其他规定,在生效日期发生时,本计划的条款(包括计划补充文件中所载的文件和文书)应立即生效和可执行,并被视为对债务人、任何和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无论此类债权或权益是否被视为已接受本计划)、作为本计划所述和解、妥协、解除、解除和禁令的当事方或受其约束的所有实体、根据本计划获得财产的每个实体,以及与债务人订立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任何及所有非债务人当事人。
B.债权人委员会解散
在生效日期,债权人委员会将解散,其成员将被解除并解除因这些第11章案件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C.附加文件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债务人可向法院提交为实施本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而可能需要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并进一步证明本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债务人、根据本计划接受计划分配的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以及所有其他利益方应不时准备、执行、交付任何协议或文件,并采取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实现本计划的规定和意图。
D.法定费用的支付
截至确认日期,根据28 U.S.C. § 1930(a)(6)应付给美国受托人的所有费用(包括31 U.S.C. § 3717项下的利息)将在生效日期或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此类费用不受11 U.S.C. § 503(b)规定的津贴程序的约束,美国受托人也不需要提出支付此类费用的请求。
经确认后,债务人或生效后债务人(如适用)应按28 U.S.C. § 1930(a)(6)要求的范围和金额(包括31 U.S.C. § 3717下的利息)向美国受托人支付季度费用;但前提是,如果最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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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录入且第11章案件结案仅因诉讼信托正在进行的活动,则该等季度费用应由诉讼信托支付。任何案件重新开庭应支付季度费用。只要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如适用)被要求支付这些款项,债务人、生效日期后债务人或诉讼信托(如适用)应以美国受托人为此目的指定的格式向法院提交季度报告。
E.保留权利
除本计划明文规定外,除非法院输入确认令,否则本计划不具任何效力或影响,而确认令如未发生生效日期,则不具任何效力或影响。本计划的备案、本计划所载的任何声明或规定,或任何债务人就本计划、披露声明或计划补充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或应被视为承认或放弃任何债务人在生效日期之前对债权或权益持有人的任何权利。
F.继任者和受让人
本计划中指定或提及的任何实体的权利、利益和义务应对每个实体的任何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关联人、高级职员、经理、董事、代理人、代表、律师、受益人或监护人(如有)具有约束力,并应对其有利。
G.通知
向债务人发出或要求债务人生效的所有通知、请求和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在实际送达时,或在通过电子邮件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在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均应视为已妥为发出或作出,地址如下:
| 债务人 |
债务人的法律顾问 |
|
| Ebix, Inc. 1 Ebix方式 Johns Creek,GA 30097 关注:阿米特·加格 |
盛德奥斯汀律师事务所 2021 McKinney Avenue,Ste. 2000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01 关注:托马斯-卡利法诺,拉克希-帕特尔, 和Jeri Leigh Miller |
|
| 美国受托人 |
DIP代理人的法律顾问 |
|
|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 厄尔·卡贝尔联邦大厦 商业街1100号,RM。976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75242 关注:Meredyth Kippes和Asher 布布利克 |
Mayer Brown LLP 美洲大道1221号 纽约,NY 10020 关注:布赖恩·托尔特和肖恩·T·斯科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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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发起人的法律顾问 |
债权人委员会律师 |
|
| Togut,Segal & Segal LLP
和
Munsch Hardt Kopf & Harr,P.C。 |
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 北哈伍德街2501号,套房1900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电话:75201 关注:查尔斯-吉布斯和马库斯-赫尔特 |
在生效日期之后,债务人有权向实体发出通知,即要根据破产规则2002继续接收文件,该实体必须根据破产规则2002提出重新接收文件的请求。在生效日期之后,授权债务人将根据《2002年破产规则》接收文件的实体名单限定为已提出此种重新请求的实体。
H.禁令或逗留期限
除非本计划或确认令另有规定,否则根据《破产法》第105或362条或法院的任何命令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强制令或保持有效,直至生效日期为止。本计划或确认令所载的所有禁令或中止,均须根据其条款保持完全有效。
一、整个协议
除另有说明外,本计划(包括计划补充文件中的文件和文书)取代之前和同期就这些主题进行的所有谈判、承诺、契约、协议、谅解和陈述,所有这些都已合并并纳入本计划。
J.展品和附件
所有附件、附件和文件附于本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中,均被纳入本计划,并成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如同本计划中完整阐述的那样。证物、附件和文件归档后,应向上述地址的债务人律师提出书面请求,或通过从债务人重组网站https://cases.omniagentsolutions.com/ebix或法院网站www.txnb.uscourts.gov下载此类证物、附件和文件,获取此类证物、附件和文件的副本。凡任何展品、附件或文件与本计划的条款不一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在该展品、附件或文件中另有具体规定,本计划的非展品、非附件或非文件部分应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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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计划条款的不可撤销性
如在确认前,本计划的任何条款或条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法院有权更改和解释该条款或条文,使其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有效或可执行,与被认定为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文的原始目的一致,然后该条款或条文应作为更改或解释而适用。尽管有任何此类保留、变更或解释,本计划的其余条款和规定将保持完全有效,并且绝不会因此类保留、变更或解释而受到影响、损害或失效。确认令应构成一项司法裁定,并应规定本计划的每项条款和规定(可能已根据前述内容被更改或解释)为:(1)根据其条款有效和可强制执行;(2)本计划不可分割,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删除或修改;以及(3)不可分割和相互依赖。
L.管辖法律
除非联邦法律(包括《破产法》和《破产规则》)规定了法治或程序,或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否则德克萨斯州的法律在不使法律冲突原则生效的情况下,应管辖本计划的权利、义务、构造和实施、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协议、文件、文书或签订的合同(除非这些协议中另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的管辖法律应加以控制),以及公司治理事项;但前提是,与未在德克萨斯州注册成立的债务人有关的公司治理事项应受相关债务人注册成立或组建所在州的法律管辖。
M.放弃或反悔
债权或权益的每一持有人应被视为放弃主张任何论点的任何权利,包括主张其债权或权益应以一定数额、以一定优先权、凭借与债务人或其律师或任何其他实体达成的协议而有担保或不从属地位的权利,如果此种协议未在本计划、披露声明或在确认日期之前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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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7月28日 | EBIX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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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TEX,Incorpor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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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B.系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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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IX咨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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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IX US,L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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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cy SOLUTIONS.COM,LLC D/B/A 健康连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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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firmNet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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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A.M.,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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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IX Latin AMERICA,L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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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彼得·菲茨西蒙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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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Peter Fitzsimm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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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首席重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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