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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1 3 f20f2022ex4-11 _ metenholding.htm METWEEN HOLDING GROUP LTD. I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MINING MINE MINTAL REEMENT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HOLDING GROUP LTD。AND LOBO GROUP LIMITED,DATED OCTOBER 4,2022

附件 4.11

 

算力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美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乙方(承租人):路宝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卢雅道18号首都坊一号15楼B组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算力供双方遵守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散列能力为甲方ASIC比特币挖矿机提供的散列能力。提供散列能力的矿工总数为1200人,型号为蚂蚁S19J Pro-100T 3450W。

 

ii.上述散列能力的租期为30天,自上述1200个矿场完全切换至乙方指定矿池之日起为30个自然日。

 

iii.Hashing Power的租赁费用

 

1. 租赁算力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算力费用,另一部分为租赁收入。基本电费由乙方一次性预付(见本项目第2号),租赁收入由乙方在租赁期满一日内支付(见本项目第3号)。

 

2. 基本电费的支付: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预付30天电费(预付款按248832USDT估算,到期后按实际金额结算)。

 

3. 租赁收入的支付:要求按照租期届满之日北京时间24点BTC的价格计算(此BTC价格的价格波动数据以CoinMarketCap数据为准)。如果BTC在该时点的单价低于或等于20700 USDT,乙方应按其租赁的哈希算力产生的BTC实际数量(以矿池观察者甲方接口数据为准)的30%作为租赁收入支付;如果BTC在该时点高于20700 USDT,乙方的租赁收入= BTC在上述时点的实际产出数量* BTC在上述时点的单价-基本电力费用+ 40000USD。

 

iv.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保证向1200台ASIC矿机提供型号为Ant S19J Pro的矿机,保证矿机正常工作状态,但不承担因事故、停电、托管矿池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停机或事故造成的损害或违约责任。

 

2. 乙方应保证合理使用散列能力,不违反规定、法律或不当使用散列能力,如对矿工造成损害,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对于BTC整体散列能力变化导致生产效率降低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1. 如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

 

2.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另一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履约方赔偿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合同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和律师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总额应与本次违约所产生的损失相同。

 

vi.不可抗力

 

1. 本协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可能对履行本协定的一方或多方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事件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禁运、罢工、暴乱、战争、流行病或政策变化等。

 

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本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此事件发生后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与此事件有关的详细文件和证明此事件的文件(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官方治理部门的文件),并说明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不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宣布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行为。如果在任何一方拖延履行后发生任何不可抗力,它不能免除其责任。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阻碍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十五天或以上,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讨论并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vii.法律的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1.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履行、执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2.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协议的,由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提交争议时按照本仲裁院的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viii.效力和杂项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应在书面补充协议上签字。

 

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根据法律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其他条款不受其影响。

 

4.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构成其放弃此项权利或补救措施。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空)

 

甲方:美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Siguang Peng  
   
乙方:路宝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s/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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