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PAUL,WEISS,RIFKIND,WHARTON & Garrison LLP
FUKOKU SEIMEI Building,2-2 UCHISAIWAICHO 2-CHOME,
日本东京千代田区100-0011
电话(813)3597-8101
2026年4月21日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Inc.
4-5、丸之内一丁目
东京都千代田区100-8330
日本
2030年到期的4.592%优先可赎回固定对固定重置利率票据
2032年到期的高级可赎回浮动利率票据
2032年到期的4.847%优先可赎回固定对固定重置利率票据
2037年到期的5.325%优先可赎回固定对固定重置利率票据
2047年到期的5.868%优先可赎回固定对固定重置利率票据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就F-3ASR表格(档案编号:333-273681)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Inc.(一家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该声明于2023年8月4日生效。贵公司要求我们就公司于2030年到期的4.592%优先可赎回固定重置利率票据本金总额1,000,000,000美元、公司于2032年到期的优先可赎回浮动利率票据本金总额500,000,000美元、公司于2032年到期的4.847%优先可赎回固定重置利率票据本金总额1,250,000,000美元、公司于2037年到期的5.325%优先可赎回固定重置利率票据本金总额1,500,000,000美元和公司于2047年到期的5.868%优先可赎回固定重置利率票据本金总额1,250,000,000美元提供我们的意见(统称“优先债务证券”),根据登记声明登记并于今天根据日期为2026年4月8日的包销协议(“包销协议”)由其中指定的代表(作为其附表A中指定的承销商(“承销商”)的代表)以及公司之间的包销协议出售。
优先债务证券将根据一份日期为2016年3月1日的优先契约(“优先契约”)由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受托人”)并根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发行。
2
就提供本意见而言,我们审查了以下文件的正本,或经证明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 1. | 注册声明, |
| 2. | 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日期为2026年4月8日, |
| 3. | 定价条款清单,日期为2026年4月8日,由公司于2026年4月9日以自由书写的招股章程提交, |
| 4. | 最终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日期为2026年4月8日(“最终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
| 5. | 包销协议, |
| 6. | 高级契约,以及 |
| 7. | 于本函日期发行的优先债务证券的表格。 |
此外,我们审查了我们认为相关和必要的证书、协议和文件,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我们亦曾就有关事实事项,依赖公司高级人员及代表的口头及书面陈述、公司在包销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及保证,以及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
在我们对上述文件的审查中,我们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定所有签字的真实性、执行我们审查过的任何文件的所有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有效的现有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认证、照相、复制或符合的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正本的一致性、后一种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以及证书、记录、协议中关于事实事项的陈述,我们检查过的仪器和文件是准确和完整的。我们亦假设,未经独立调查,(i)公司根据日本法律有效存在,(ii)公司拥有执行、交付和履行其在包销协议、优先契约和优先债务证券项下的义务的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iii)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包销协议、优先契约和优先债务证券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且包销协议、优先契约和优先债务证券均未违反公司的组织文件,日本法律或公司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书的条款,及(iv)公司根据日本法律授权、执行及交付包销协议、优先契约及优先债务证券。我们还假设,优先契约已获得受托人的正式授权和执行,并构成受托人的法律、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以及受托人根据优先契约对优先债务证券的适当认证。
3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遵守本函所述假设、例外情况和限定条件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优先债务证券在按照优先契约的条款妥为签立、发行、交付和认证以及根据承销协议规定的付款交付时,将构成公司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优先债务证券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制于(a)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欺诈性转让或转让,暂停执行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可能采取的司法行动,使与个人或交易有关的政府行动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外国法律生效,(b)衡平法的一般原则(无论在衡平法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考虑可执行性),(c)关于任何非以美元计价的优先债务证券的索赔(或关于索赔的非以美元计价的判决)按适用法律确定的日期的通行汇率转换为美元的要求。
上述意见仅限于纽约州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我们的意见仅针对目前有效的法律,以及这些法律下的规则、条例和命令提出。对于将法院判决的收益或金额以另一种货币兑换为特定货币的任何损失的任何赔偿的可执行性,我们不表示意见。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用作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优先债务证券的要约和销售以及通过引用将本意见纳入注册声明的当前6-K表格报告的证据。我们还同意在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最终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PAUL,WEISS,RIFKIND,WARTON & Garrison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