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6年4月8日,由特拉华州公司Suncrete,Inc.(“公司”)、Dothan Independent GP,LP、德克萨斯州有限合伙企业(“Dothan Independent”)、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Dothan Concrete Investors,LLC(“Dothan Concrete”)和俄克拉荷马州有限责任公司Eaglesnest Investments,LLC(“Eaglesnest”,与Dothan Independent和Dothan Concrete合称,以及根据第5.2节成为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持有人”和各自单独的“持有人”)订立和订立。
简历
鉴于,于2025年10月9日,公司、Haymaker Acquisition Corp. 4,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SPAC”)、Haymaker Merger Sub I,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和公司的全资直接子公司(“Merger Sub I”)、Haymaker Merger Sub II,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 II”)以及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Concrete Partners Holding,LLC(“目标公司”)订立该若干业务合并协议(经修订,“业务合并协议”);
鉴于根据业务合并协议,于本协议日期,除其他事项外,(a)SPAC将其注册管辖权从开曼群岛变更为特拉华州(“归化”),(b)Merger Sub I与SPAC合并并并入SPAC(“初始合并”),SPAC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初始合并中幸存,以及(c)紧接初始合并后,Merger Sub II与目标合并并并入目标(“收购合并”),目标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收购合并中幸存(收购合并,与初始合并、“合并”以及与归化合称“业务合并”);
然而,就业务合并的完成而言,持有人获得了公司A类普通股的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A类普通股”),以及公司B类普通股的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B类普通股”,连同A类普通股,“普通股”)(如适用);和
然而,本公司与持有人希望订立本协议,据此,本公司应就本协议中所述的本公司某些证券授予持有人某些登记权利。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陈述、契诺和协议以及某些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本协议各方,拟受法律约束,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为本协议的所有目的,本条I中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下列各自的含义:
“逆向披露”是指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公开披露,该披露是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善意判断,经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商后,(a)将被要求在(i)任何注册声明中作出,以使适用的注册声明不包含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说明其中所规定的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ii)任何招股章程,以使适用的招股章程不包含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省略说明作出其中的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不是误导,(b)如注册声明未予提交、宣布生效或使用(视属何情况而定),则无须在该时间作出,及(c)公司有不公开该等资料的善意商业目的。
“约定”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Block交易”应具有第2.4.1款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业务合并”应具有本协议说明中所赋予的含义。
“业务合并协议”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A类普通股”应具有本协议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B类普通股”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应具有序言部分赋予的含义,包括公司通过资本重组、合并、合并、分拆、重组或类似交易方式的接任者。
“需求持有人”应具有第2.1.5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需求通知”应具有第2.1.5款赋予的含义。
“Dothan Concrete”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Dothan Independent”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Eaglesnest”应具有本协议独奏会中给出的含义。
“有效期”应具有第3.1.1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交易法”是指《1934年证券交易法》,因为它可能会不时修订。
“金融对手方”应具有第2.4.1款赋予的含义。
“表格S-1”是指表格S-1上的注册声明或届时可能提供的任何类似的长格式注册声明。
“表格S-3”是指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或届时可能提供的任何类似的简式注册声明。
“持有人获弥偿人”应具有第4.1.1款所赋予的涵义。
“持有人信息”应具有第4.1.2小节给出的含义。
“持有人”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首次合并”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证券数量上限”应具有第2.1.6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Merger Sub I”应具有本说明中所赋予的含义。
“Merger Sub II”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合并”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2
“最低包销发售门槛”应具有第2.1.5小节给出的含义。
“错报”是指,在注册声明的情况下,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对其中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的遗漏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在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对为在其中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遗漏陈述,结合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具有误导性。
“其他协同发售”具有第2.4.1款赋予的含义。
“获准受让人”是指(a)持有人的直系亲属(就本协议而言,“直系亲属”是指就任何自然人而言,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人的配偶、该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该人及其配偶和兄弟姐妹的直系后代和后代(包括收养和继子女及父母),(b)为持有人或持有人直系亲属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c)如果持有人是信托,向该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或该信托的受益人的遗产,(d)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股东、持有人中类似股权的成员或所有人,或(e)持有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该关联公司的直系亲属。
“搭载通知”应具有第2.2.1小节给出的含义。
“搭载注册”应具有第2.2.1款所赋予的含义。
“按比例”应具有第2.1.6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招股章程”是指任何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章程,经任何及所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并经任何及所有生效后修订修订,并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招股章程的所有材料。
“可注册证券”是指(a)紧接业务合并完成后由持有人持有的任何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包括在行使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时已发行或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b)根据业务合并协议向持有人发行的B类普通股股份转换后已发行或可发行的任何A类普通股股份,(c)就任何可注册证券以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的方式发行或可发行的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或与股份组合、资本重组、合并、合并或重组有关的证券;但条件是,就任何特定可注册证券而言,该等证券在以下情况下即不再为可注册证券:(i)有关出售该等证券的登记声明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该等证券已被出售、转让,按照该登记声明处置或交换;(ii)该等证券应已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权根据本协议享有登记和其他权利的人,不带有限制进一步转让图例的此类证券的新证书应已由公司交付,此类证券的后续公开发行不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iii)此类证券应已停止流通;(iv)此类证券可根据《证券法》(或其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颁布的规则144和规则145(如适用)在没有数量或其他限制或限制的情况下无需登记即可出售;或(v)此类证券已出售给或通过经纪人,公开发行或其他公开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商或承销商。
“登记”是指根据《证券法》及其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要求,通过编制和提交登记声明或类似文件而实现的登记,以及已由委员会宣布生效或根据委员会颁布的规则生效的任何此类登记声明。
3
“注册费用”是指注册的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所有登记及备案费(包括与须向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及A类普通股股份当时在其上市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备案有关的费用);
(b)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与可注册证券的蓝天资格有关的承销商的合理费用和支付律师费用);
(c)印刷、信使、电话和递送费用;
(d)公司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及付款;
(e)公司所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就该等注册或包销发售而特别招致的合理费用及支出;及
(f)公司就任何包销发售或涉及包销商的其他发售而招致的费用及开支。
“注册声明”是指根据《证券法》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涵盖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注册声明,包括该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该注册声明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补充以及该注册声明的所有证据和通过引用并入该注册声明的所有材料。
“请求持有人”应具有第2.1.5款中给出的含义。
“证券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上架登记”应具有第2.1.1款赋予的含义。
“SPAC”应具有本协议中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后续上架登记声明”应具有第2.1.3款给出的含义。
“暂停期”应具有第2.5节中给出的含义。
“目标”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转让”系指(a)出售或转让、要约出售、合同或协议出售、抵押、质押、授予任何购买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协议直接或间接处置,或就任何证券建立或增加《交易法》第16条所指的看涨等价头寸或清算或减少看涨等价头寸,(b)订立任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掉期或其他安排,任何证券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无论任何此类交易是通过交付此类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解决,或(c)公开宣布任何意图以实现上述(a)或(b)条规定的任何交易。
“承销商”是指证券交易商根据登记作为委托人或作为经纪人、配售代理或销售代理购买任何可登记证券,而不是作为该交易商做市活动的一部分。
“包销需求”应具有第2.1.5小节中给出的含义。
包销发行是指以确定的承诺承销方式向承销商出售公司证券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登记。
4
第二条
注册
2.1登记。
2.1.1上架登记。公司同意,在本协议日期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公司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由公司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登记声明,以延迟或连续的方式在表格S-1(“货架登记”)上登记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转售或其他处置(截至提交或归档前两(2)个工作日确定)。此类货架登记应规定根据其中所列任何持有人合法可用和要求的任何方法或方法组合转售其中所列的可登记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保持货架登记,并应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必要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补充,以保持货架登记持续有效,可用于允许其中指定的持有人出售其包括在其中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可注册证券,直至不再有任何可注册证券为止。倘公司以表格S-1提交货架登记,公司须在公司有资格使用表格S-3后,运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快将表格S-1(及任何其后的货架登记声明)上的货架登记转换为表格S-3上的货架登记。为免生疑问,公司根据本款2.1.1承担的责任须受第3.4条规限。
2.1.2有效登记。公司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该注册声明在注册声明首次提交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由监察委员会生效,但不迟于(a)该注册声明首次提交日期后的(a)六十(60)个历日(或如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其将“审查”该上架注册)及(b)公司获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口头或书面,以较早者为准)经委员会裁定,此种货架登记将不会被“审查”或将不会受到进一步审查。除本协议所载的限制外,公司须在公司选定的(a)及(b)允许持有人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的适当注册表格上进行任何货架登记。如在任何时候根据第2.1.1款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且持有人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表示其拟对该注册声明中所包括的全部或部分可注册证券进行发售,则公司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酌情修订或补充该注册声明,以使该发售能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进行。
2.1.3后续上架登记。如果任何登记声明在可登记证券仍未清偿期间的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根据《证券法》停止生效,公司应在符合第3.4节的规定下,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促使该登记声明根据《证券法》再次生效(包括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获得立即撤回暂停该登记声明有效性的任何命令),并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合理预期会导致撤回任何暂停该登记声明效力的命令的方式,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修订该登记声明,或不时提交一份额外的登记声明作为货架登记(“后续货架登记声明”),以登记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转售(在提交该文件前两(2)个工作日确定),并依据其中指名的任何持有人合法可用和要求的任何方法或方法组合。如果后续的上架登记声明被备案,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a)促使该后续货架登记声明在提交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证券法》生效(同意后续货架登记声明应为自动货架登记声明(定义见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05条规则),如果公司在最近的适用资格确定日期为知名的经验丰富的发行人(定义见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05条规则),以及(ii)保持该后续货架登记声明持续有效,可用于允许其中指定的持有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出售其包含的可注册证券,直至不再有任何可注册证券。任何该等后续货架登记声明须以S-3表格为准,以公司有资格使用该表格为限。否则,该等后续货架登记声明应在另一适当表格上。为免生疑问,公司根据本款2.1.3承担的责任须受第3.4条规限。
5
2.1.4额外可注册证券。除第3.4节另有规定外,如任何持有人持有的可登记证券未被登记为延迟或持续的转售,公司应根据该持有人的书面请求,迅速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该可登记证券的转售得到覆盖,由公司选择,以任何当时可用的注册声明(包括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或通过提交后续货架注册声明并促使该声明在该提交后尽快生效,且该注册声明或后续货架注册声明应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但公司只须促使该等可注册证券在每个持有人的每个日历年度如此涵盖两次。
2.1.5包销发行。在符合第2.1.6款、第2.5节及第3.4节的规定下,任何持有人或持有人团体(在此情况下的任何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团体,“要求持有人”)可根据根据第2.1.1款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货架登记(“包销要求人”)提出包销要约的书面要求;但公司仅在包销要约包括要求持有人建议单独或与其他要求持有人一起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情况下,才有义务实施包销要约,合理预期的总发行价格总计将超过2000万美元(20,000,000美元)(“最低承销发行门槛”)。要求持有人有责任聘请承销商,承销商应由一家或多家信誉良好、国家认可的投资银行组成;但此种选择须经公司同意,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且公司没有责任为包销发售聘请任何承销商。公司须于公司收到包销需求后五(5)个营业日内(该等通知、“需求通知”)以书面通知该需求的所有其他持有人,而其后根据该包销需求要求要求要求将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的全部或部分纳入该包销发售的每名持有人(每名该等持有人、“要求持有人”)须于该持有人收到公司通知后两(2)天内(如该发售为隔夜或买入包销发售,则为一(1)天)以书面通知公司。在公司收到要求持有人的任何该等书面通知后,该等要求持有人有权根据该包销要求将其可注册证券包括在该包销发售中。所有根据本款2.1.5建议透过该包销发售分销其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须与发起该包销发售的要求持有人就该包销发售选定的包销商(各包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包销协议。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并无义务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内进行多于两(2)次持有人根据本款2.1.5要求进行的包销发售,亦无义务在包销发售、Block贸易或其他协调发售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进行根据本款2.1.5进行的包销发售。
2.1.6减持包销发行。如包销发售中的总包销商或包销商根据包销要求,本着诚意向公司、要求持有人、要求持有人及持有公司须被要求列入该包销发售的可登记证券或其他股本证券的其他人士或实体,连同公司希望出售的所有其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股份及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股份(如有的话)提供建议或建议,关于根据公司其他权益持有人持有的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事项,这些权益持有人希望出售(如有)要求列入该包销发售的公司可登记证券或其他股本证券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超过可在包销发售中出售的公司股本证券的最高美元金额或最高数量,而不会对提议的发售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时间,该等发售的分配方法或成功概率(该等证券的最高金额或最高数目(如适用)为“证券的最高数目”),则公司应在该等包销发售中包括以下内容:(a)首先,要求持有人可在不超过证券的最高数目的情况下出售的可注册证券(根据每个该等要求持有人当时拥有的相应可注册证券的数目按比例(该比例在此称为“按比例”);(b)第二,在未达到前述(a)条规定的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请求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按比例,可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c)第三,在未达到前述(a)和(b)条规定的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出售且可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的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d)第四,在未达到上述(a)、(b)和(c)条规定的最大证券数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有义务包括的、可在不超过最大证券数量的情况下出售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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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退出。在用于营销该包销发行的适用“红鲱鱼”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提交前,根据第2.1.5款发起包销发售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在向公司及包销商或包销商(如有的话)发出书面通知(“撤回通知”)表明其有意退出该包销发售后,有权以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退出该包销发售;但持有人可选择让公司继续包销发售,前提是最低包销发售门槛仍将由该持有人在包销发售中建议出售的注册证券满足。如撤回,包销发售的要求即构成撤回要求持有人就第2.1.5款提出的包销发售的要求,除非(i)该要求持有人先前并无撤回任何包销发售,或(ii)该要求持有人向公司偿付与该包销发售有关的所有登记费用(或,如有多于一名要求持有人,则根据每名要求持有人要求在该包销发售中包括的各自可登记证券数目按比例计算该等登记费用的一部分)。在收到任何撤回通知后,公司应及时将该撤回通知转发给已选择参与该包销发售的任何其他持有人。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公司须负责在根据本款撤回包销要求之前就该要求而招致的注册费用,但如要求持有人依据本款2.1.7第二句第(ii)款选择支付该等注册费用则属例外。
2.2搭载登记。
2.2.1搭载权利。除第2.2.2款及第2.5节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在本协议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公司建议以其本身或公司股东的名义完成包销发售,则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所有持有人发出有关该建议行动的书面通知(“搭载通知”),该通知须(a)说明拟包括的证券的数量及种类、拟采用的分配方法及建议的总包销商或包销商的名称(如有),及(b)向所有持有人提供机会,在两(2)天内(如该等发售为隔夜或买入包销发售,则为一(1)天),在每宗个案中,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该等登记,即“搭载登记”),包括该等持有人可能以书面要求的数目的可登记证券。公司应本着诚意促使该等可登记证券列入该等搭载登记,并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拟议包销发售的总包销商或包销商允许持有人根据本款2.2.1要求的可登记证券按照与该等搭载登记所包括的公司任何类似证券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列入搭载登记,并允许按照预期的分配方法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可登记证券。所有提议根据本款2.2.1将可注册证券纳入包销发售的持有人,须与公司就该包销发售选定的包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包销协议。
2.2.2减少搭载登记。倘执行包销商或包销商在拟为Piggyback注册的包销发售中,善意地以书面告知公司及参与Piggyback注册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公司希望出售的公司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美元金额或股份数量,连同(i)公司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如有),关于包销发售是根据与本协议项下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要求进行的,(ii)根据第2.2节和(iii)根据公司其他股东的单独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纳入包销发售的A类普通股或公司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如有)的可登记证券,超过证券的最大数量,则:
7
(a)如包销发售是为公司的帐户进行,则公司须在任何该等包销发售中(i)首先包括公司希望出售的公司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该等股份可在不超过证券的最大数目的情况下出售;(ii)其次,在根据上述第(i)款未达到证券的最大数目的情况下,根据第2.2.1款按比例要求搭载登记的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iii)第三,在未达到前述(i)及(ii)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列入包销发售的公司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如有),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
(b)如包销发售是根据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以外的人或实体的要求,则公司须在任何该等包销发售中(i)首先包括该等提出要求的人或实体(持有人除外)的A类普通股或公司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如有的话),该等股份可在不超过证券的最大数目的情况下出售;(ii)其次,在根据前述第(i)款未达到证券的最大数目的范围内,持有人根据第2.2.1款(按比例)要求捎带登记的可登记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iii)第三,在未达到上述第(i)及(ii)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出售的公司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及(iv)第四,在上述第(i)、(ii)和(iii)条规定的证券数量上限未达到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有义务登记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A类普通股或公司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可以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或者
(c)如包销发售是根据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根据第2.1节提出的要求,则公司须在任何该等注册或注册发售证券中包括第2.1.6款所列的优先权。
2.2.3搭载注册退出。任何可登记证券持有人(要求持有人除外,其退出包销发售的权利及相关义务受第2.1.7款管辖)有权在向公司及包销商或包销商(如有的话)书面通知其在包销发售开始前退出该等搭载登记的意向后,退出搭载登记。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公司须负责支付根据本款2.2.3撤回前与搭载注册有关的注册费用。公司(无论是基于其自身的善意确定,还是由于根据书面合同义务提出要求的人的撤回)可在该登记声明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为公司账户进行的包销发售。
2.2.4无限搭载登记权。为清楚起见,除第2.1.7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2条进行的任何搭载登记或包销发售,不得根据根据根据第2.1条进行的包销要求,视为包销发售。
2.3市场对峙。就任何包销发售(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除外)而言,如获总承销商或承销商提出要求,在该包销发售中参与及出售可登记证券的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且该持有人习惯上同意锁定)同意其不得转让任何公司A类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股份(根据本协议包括在该等发售中的股份除外),包括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规则(或委员会随后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进行的转让,未经主承销商或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在自该发行定价之日起至(a)其后九十(90)天和(b)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所有百分之一(1%)或更大股东同意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期间内,并按该方锁定协议的规定。在该包销发售中参与和出售可注册证券的每一名该等持有人同意执行一项有利于包销商的惯常锁定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其条款和条件与执行锁定协议的所有该等持有人基本相同)。
8
2.4 Block交易;其他协同发行。
2.4.1尽管有本条第二条的任何其他规定,但在符合第3.4节的规定下,在有效的登记声明在监察委员会存档的任何时间和不时,如要求持有人通知公司该要求持有人希望从事(a)不涉及“路演”的包销登记发行,通常称为“大宗交易”(“Block交易”)或(b)“在市场上”或通过经纪人、销售代理或分销代理(无论是作为代理还是作为委托人)进行的类似注册发行的要约(“其他协调发行”),在每种情况下,(x)合理预期总发行价格将超过1000万美元(10,000,000美元)或(y)相对于要求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剩余可注册证券,那么该要求持有人只需在该要约开始之日至少五(5)个工作日前将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要约通知公司,如果该要求持有人提出要求,公司应尽快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为该等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行提供便利;但代表希望从事Block贸易或其他协调发行的可登记证券过半数的要求持有人,在提出该等要求前,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与公司及任何承销商或经纪人、销售代理或配售代理(各自称为“财务交易对手”)合作,以便于编制与Block贸易或其他协调发行有关的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
2.4.2在适用的适用于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的“红鲱鱼”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提交之前,发起该等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的申购持有人的多数权益人有权向公司、承销商或承销商(如有)以及融资对手方(如有)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其退出该等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的意向。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公司须负责在根据本款2.4.2撤回之前就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而招致的注册费用。
2.4.3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第2.2节不适用于要求人根据第2.4节发起的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
2.4.4 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行中的需求持有人有权为该等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行(在每种情况下应由一家或多家信誉良好的国家认可投资银行组成)选择承销商和融资交易对手方(如有)。
2.4.5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没有义务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内进行多于两(2)次的Block交易或持有人根据本条2.4款要求的其他协调发售,也没有义务在包销发售、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根据本条2.4款进行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为免生疑问,根据本条第2.4款进行的任何Block交易或其他协调发售,均不得视为根据第2.1.5款进行的包销发售的要求。
2.5对登记权的限制。如持有人已根据包销要求提出包销要约,且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该包销要约将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董事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必须在该时间推迟承担该包销要约,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公司须向该等持有人提供一份由董事会主席签署的证明,说明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在不久的将来进行该包销发售将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必须推迟进行该包销发售(任何该等期间,“暂停期”)。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将该要约延期不超过九十(90)天;但条件是,公司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不得以这种方式推迟其义务超过一次。
9
第三条
公司程序
3.1一般程序。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实现该登记或包销发售,以允许根据该登记证券的预期分配计划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登记证券(并包括持有人就提交该登记声明合理要求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在该登记声明中的所有分配方式,包括向持有人的成员、证券持有人或合伙人分配可登记证券),并据此,公司应尽可能迅速并在适用的范围内:
3.1.1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编制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有关该等可登记证券的登记声明,并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该等登记声明根据第2.1节生效并保持有效,包括在必要时提交替代登记声明,直至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不再是可登记证券为止(该期间,“生效期”);
3.1.2编制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注册说明书的修订及生效后的修订,以及持有至少百分之五(5%)在该注册说明书上登记的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合理要求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但该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可要求公司编制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不超过两(2)项修订及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内对注册说明书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生效后修订)或任何包销商或规则可能要求的修订文件,适用于公司使用的登记表或《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规定或指示,以保持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按照该登记声明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的预期分配计划出售或已不再是可登记证券;
3.1.3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之前,免费向承销商或融资交易对手(如有)、包括在该等注册或包销发售或Block交易中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以及该等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建议提交的该等注册声明的副本、该等注册声明的每项修订和补充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所有证物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招股章程(包括每份初步招股章程)及该等登记或包销发售所包括的包销商及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或任何该等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利处置该等持有人所拥有的可注册证券;但公司将没有任何义务根据本款3.1.3提供可在证监会EDGAR系统上查阅的任何文件;
3.1.4在任何可注册证券的包销发售前,使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根据美国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律注册或限定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因为此类注册声明中包含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根据其预期的分配计划)可能合理要求(或提供此类持有人满意的证据注册证券获豁免该等注册或资格)及(ii)采取必要行动,促使注册声明所涵盖的该等注册证券根据公司的业务及营运而向其他政府当局注册或获其批准,并作出任何及所有其他合理上必要或可取的行为及事情,以使该注册声明所包括的该等注册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完成该等注册证券的处置;但条件是,本公司无须具备一般资格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而本不会被要求具备资格或采取其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须受一般程序服务或税务规管的任何行动,而本公司当时并不受此规管;
3.1.5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在公司发行的同类证券随后上市的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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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不迟于该登记声明或包销发售的生效日期,为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提供转让代理及注册商;
3.1.7在收到通知或获悉后,立即告知此类可注册证券的每个卖方,委员会发出任何停止令暂停此类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或威胁任何程序,并迅速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阻止发出任何停止令或在应发出此类停止令时获得其撤回;
3.1.8在生效期间,在向证监会向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每名卖方或其法律顾问提交该等文件后,立即提供任何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的每份提交文件或对该等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或将以引用方式并入该等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的任何文件的符合规定的副本;但公司将没有任何义务根据本款3.1.8提供可在证监会EDGAR系统上查阅的任何文件;
3.1.9在根据《证券法》要求交付与该登记声明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时,随时通知持有人发生任何事件,由此导致该登记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当时有效)包括错报,然后更正第3.4节所述的此类错报;
3.1.10在发生包销发售、Block交易、其他协调发售或由金融交易对手方根据该等登记进行发售的情况下,允许持有人的代表(该代表由持有人的过半数选出)、承销商或其他金融交易对手方为该等包销发售、Block贸易、其他协调发售或根据该等登记进行的其他出售(如有)提供便利,以及该等持有人或承销商聘请的任何律师、顾问或会计师参与编制注册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费用由各该等个人或实体自理,及促使公司高级人员、董事及雇员提供任何该等代表、承销商、财务对手方、律师、顾问或会计师合理要求的与登记有关的所有资料;但条件是该等代表或承销商或财务对手方在任何该等资料发布或披露前,同意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和实质上的保密安排;
3.1.11在发生包销发售、财务对手方根据该等登记进行的Block交易或出售(以该财务对手方提供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和公司大律师合理要求的该等证明或陈述为准)时,以惯常形式取得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的安慰函,并涵盖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可能合理要求的安慰函惯常涵盖的类型的事项,并合理地令参与持有人的多数利益方满意;
3.1.12如发生包销发售、Block交易、其他协调发售或由金融交易对手方根据该等登记进行的销售,则在根据该等登记交付可登记证券以供出售之日,取得代表公司的大律师就该等登记向参与持有人、金融交易对手(如有的话)及包销商(如有的话)发出的日期为该等日期的意见,内容涵盖作为参与持有人而就该等登记提供意见的法律事宜,财务对手方或承销商可合理要求并按惯例包含在此类意见和否定保证函中;
3.1.13如果发生包销发售或Block交易,或公司已同意的财务交易对手根据该登记进行的其他协调发售或销售,在该财务交易对手为从事该发售而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允许财务交易对手对公司进行惯常的“承销商尽职调查”;
3.1.14在发生任何包销发售、Block交易、其他协同发售或由融资交易对手根据该等登记进行的发售时,以通常及惯常形式与主承销商或承销商或该等发售或发售的融资交易对手订立并履行其在包销或其他采购或销售协议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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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涵盖自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公司第一个完整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开始的至少十二(12)个月期间的收益表,该收益表满足《证券法》第11(a)节及其下的规则158(或委员会随后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的规定,如果公司及时提交关于表格10-Q的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则该要求将被视为已满足,根据《交易法》规定的10-K和8-K,并在其他方面遵守《证券法》规定的规则158;
3.1.16就根据第2.1.5款进行的包销发售而言,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承销商在任何包销发售中可能合理要求的惯常“路演”演示;和
3.1.17否则,本着诚意,与参与持有人合理合作,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就此类登记采取参与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习惯行动。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承销商或财务对手方当时未就适用的包销发售或其他涉及登记为承销商或财务对手方的发售(如适用)而被指名,则公司无须向该承销商或财务对手方提供任何文件或资料。
3.2登记费用。所有注册的注册费用由公司承担。持有人确认,持有人应承担与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所有增量销售费用,如承销商佣金和折扣、经纪费和承销商营销费用。
3.3参与包销发行的要求。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任何持有人未及时向公司提供其要求的持有人信息,公司可将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排除在适用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之外,前提是公司根据大律师的建议确定此类信息对于进行注册是必要的,并且该持有人此后继续保留此类信息。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得根据公司根据本协议发起的登记参与公司股本证券的任何包销发售,除非该个人或实体(a)同意根据公司批准的任何承销安排中规定的基础出售该个人或实体的证券,以及(b)及时完成和执行所有惯常的调查表、授权书、赔偿、锁定协议、承销协议和根据该包销安排的条款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惯常文件。为免生疑问,因本条第3.3款而将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排除在外,不影响拟列入该项登记的其他可注册证券的登记。
3.4暂停销售;不良披露。每名持有人在接获公司有关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载有或包括错报的书面通知后,须随即停止处置可注册证券,直至他、她或其收到经补充或修订的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的副本以更正该错报(据了解,公司兹承诺在该通知发出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及提交该等补充或修订),或直至他,她或其获公司书面通知,可恢复使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如果在任何时候就任何注册或包销发售提交注册声明、初步有效性或继续使用注册声明将(a)要求公司作出不利披露,(b)要求在该注册声明中列入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或(c)根据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的善意判断,该注册严重损害公司,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必须推迟提交该注册声明,在该时间的初步有效性或继续使用,公司可在向持有人迅速发出有关该等行动的书面通知(该通知不得指明导致该等延迟或暂停的事件的性质)后,将该等注册声明的提交或初步有效性或暂停使用的最短期限由公司善意地确定为该目的所需;但公司不得在超过两(2)次的情况下延迟或暂停注册声明、招股章程或包销发售,连续超过六十(60)个日历日,或累计超过一百二十(120)个日历日,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如公司根据本条第3.4条前述各句行使其权利,则持有人同意在收到本条第3.4条所提述的通知后立即暂停其就任何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注册证券而使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此外,公司可延迟或暂停就注册或包销发售继续使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以便就有关以表格10-K提交公司年度报告而提交该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并使其生效。公司须立即将其根据本第3.4条行使其权利的任何期间届满通知持有人;但,各持有人在此(i)承认紧接前一句所提述的该等通知应构成公司的机密资料,及(ii)同意严格保密而不向任何人披露该等通知所载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已将该等通知交付予持有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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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报告义务。只要任何持有人拥有可注册证券,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成为报告公司期间的任何时候,承诺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及时提交(或获得延期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交)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在本协议日期之后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公司进一步承诺,其应采取任何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均在不时要求的范围内,以使该持有人能够在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或随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规定的豁免限制范围内,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持有人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包括提供任何习惯性法律意见。应任何持有人的要求,公司须向该持有人交付一份正式授权人员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否已遵守该等规定。
第四条
赔偿和捐款
4.1赔偿。
4.1.1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任何错报或所谓错报所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责任和费用,向可登记证券的每个持有人、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成员和控制该持有人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统称为“持有人受偿人”)进行赔偿,但由该持有人受偿人或代表该持有人受偿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任何专门用于其中的信息造成或包含或包含的信息除外。
4.1.2就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参与的任何登记声明而言,该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或促使其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与任何此类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持有人信息”)有关的使用的信息和宣誓书,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就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公司、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和控制公司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分别而非共同赔偿,因任何错报或指称错报而产生的责任和开支,但仅限于该等责任和开支是依赖并符合由该持有人或代表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专门用于其中的与持有人有关的资料而作出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出售持有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金额上均不得高于该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而收取的产生该赔偿义务的净收益。
4.1.3任何有权在本协议中获得赔偿的个人或实体应(a)就其寻求赔偿的任何索赔迅速向赔偿方发出书面通知(但未及时发出通知不应损害任何人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前提是该未及时通知并未对赔偿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和(b)除非在该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中,该等受赔偿方和赔偿方之间可能存在与该索赔相关的利益冲突,或受赔偿方可能有合理的抗辩与赔偿方可用的不同或额外的,允许该赔偿方与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承担该索赔的辩护。如果承担了这样的抗辩,赔偿一方不应对被赔偿方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和解承担任何责任(但这种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赔偿方如无权或选择不承担申索的抗辩,则无义务就该申索向该赔偿方所赔偿的所有各方支付多于一名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除非任何获弥偿方作出合理判断,该获弥偿方与任何其他该等获弥偿方就该申索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任何赔偿当事人未经被赔偿当事人同意,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拖延,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而该等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不能在所有方面通过支付款项解决(而该等款项是由赔偿一方根据该和解条款如此支付),或该和解包括声明或承认该受赔偿一方的过失和罪责,或该和解不包括作为无条件条款的索赔人或原告给予该受赔偿一方就该索赔或诉讼免除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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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本协议规定的赔偿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无论受赔偿方或该受赔偿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成员或控制人或实体进行任何调查或代表进行任何调查,并应在证券转让后继续有效。公司及参与发售的每名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亦同意作出任何获弥偿方合理要求作出的规定,以在公司或该持有人的弥偿因任何原因无法获得时向该等方作出贡献。
4.1.5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根据第4.1节提供的赔偿对于此处提及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被赔偿方无法获得,则赔偿方应代替赔偿被赔偿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反映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相对过错的适当比例,分摊被赔偿方因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公平考虑。赔偿一方和受赔方的相对过错,应由法院参照(其中包括)错报或指称错报是否涉及该赔偿一方或该受赔方提供的信息以及赔偿一方和受赔方纠正或阻止该行为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但条件是,任何持有人根据本款4.1.5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该持有人在该要约中收到的引起该赔偿责任的净收益的金额。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款4.1.5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这没有考虑到本款4.1.5中提到的公平考虑。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节的含义内)均无权根据本款第4.1.5款从任何未犯有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贡献。
第五条
杂项
5.1通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通过以下方式发出:(a)在美国寄存邮件、寄给被通知的一方、预付邮资并登记或证明已要求回执,(b)亲自或通过快递服务交付或通过信誉良好的隔夜承运人以隔夜邮件发送,在每种情况下提供交付证据或(c)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输。以上述方式邮寄、交付或传送的每一份通知或通信,如属邮寄通知,则须视为在该通知或通信发出之日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充分发出、送达、发送和接收,如属以快递服务、专人递送或隔夜邮寄方式送达的通知,则须视为在送达收件人时(附交付收据或信使誓章)或在收件人出示时拒绝交付时,以及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的通知的情况下,在成功传送给收件人的时间。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如果是针对公司的,必须发送至Suncrete,Inc.,817 E. 4th Street,Tulsa,OK 74120,收件人:首席执行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Randall@eagleredimix.com,并抄送:Haynes and Boone,LLP,2801 N. Harwood Street,Suite 2300,Dallas Texas 75201,收件人:Matthew L. Fry和Rachel O’Donnell,或发送电子邮件至Matt.Fry@haynesboone.com和Rachel.oDonnell@haynesboone.com,或者如果发送至任何持有人,则发送至可注册证券的适用登记处显示的地址或该持有人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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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可随时并不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更改其通知地址,该地址的更改应在本条第5.1款规定的通知送达后三十(30)天后生效。
5.2转让;无第三方受益人。
5.2.1本协议及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不得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授。
5.2.2在符合第5.2.4节和第5.2.5节的规定下,本协议以及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可就可登记证券的转让转让或转让给(a)持有人的任何关联公司,(b)持有人的任何子公司、母公司、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股东或成员,(c)为任何持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家庭成员或信托,或(d)公司已事先书面同意的任何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转让或转让此类权利:(i)此类转让是根据适用的证券法进行的;(ii)此类受让人或受让人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以及(iii)公司收到此类转让的该持有人的书面通知,说明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并指明此类权利正在转让或转让的可登记证券。
5.2.3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对每一方及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其中应包括许可的受让人。
5.2.4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本协议不得将任何权利或利益授予非本协议当事人的任何人。
5.2.5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的转让均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或义务,除非且直至公司收到(a)第5.1节规定的此类转让的书面通知和(b)受让人以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约束(可通过本协议的增编或合并证明来完成)。除本条第5.2条规定外作出的任何转让或转让均属无效。
5.3对应方。本协议可由多个对应方(包括传真或PDF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同一文书,但只需出示其中一方。
5.4管辖法律;地点。尽管本协议可由此处任何一方执行的地点,但各方明确同意,本协议应由适用于特拉华州居民之间订立并将完全在特拉华州内执行的特拉华州居民之间的协议的特拉华州法律管辖并在其下进行,而不涉及此类管辖权的法律条款冲突
5.5陪审团审判。这里的每一方都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很可能涉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这里的每一方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任何这样的一方可能有权直接或通过陪审团就任何行动进行审判
5.6修正和修改。经(a)公司及(b)持有人于有关时间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权益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可豁免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文、契诺及条件,或修订或修改任何该等条文、契诺或条件;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仅以其作为公司股本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对任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本协议的放弃,以与其他持有人(以该身份)有实质区别的方式,须经如此受影响的每名该等持有人同意。任何持有人或本公司与本协议任何其他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或任何持有人或本公司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失败或延迟,均不得作为对任何持有人或本公司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不得作为放弃或排除该一方当事人行使本协议项下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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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其他登记权。自本协议日期起及之后,除根据公司、Haymaker Sponsor IV LLC及其其他各方于本协议日期起的若干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权协议外,未经可注册证券的多数权益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与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当前或未来持有人订立任何协议,允许该当前或未来持有人要求公司将证券纳入公司为该等持有人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中,其依据不是与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搭载权利同等权益,或明确从属于其搭载权利;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得与要求持有人订立任何协议,以允许公司证券的另一持有人在同等基础上(就基于承销商建议的削减优先权而言)参与包销发售。为免生疑问,本条第5.7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在本条例的日期之前授予任何人的任何登记权利。
5.8任期。对于任何持有人,本协议应在该持有人停止持有任何可注册证券之日终止。第四条的规定在任何终止后仍然有效。
5.9持有人信息。各持有人同意,如有书面要求,应立即向公司陈述该持有人持有的可登记证券总数,以便公司根据本协议作出决定。
5.10可分割性。各方的愿望和意图是,在寻求强制执行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强制执行本协议的规定。因此,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因任何原因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禁止或不可执行,则有关该管辖权的该条款应无效,而不会使本协议的其余条款无效或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可以更狭隘地拟订这类规定,以便在这一法域内不无效、不受禁止或不可执行,则就这一法域而言,应如此狭隘地拟订,而不会使本协议的其余规定无效或影响这类规定在任何其他法域内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5.11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和完整的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或其中任何一方之前就该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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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签署人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以作为证明。
| 公司:
SUNCRETE,INC.,特拉华州公司 |
||
| 签名: | /s/汤米·温特罗斯 |
|
| 姓名: | 汤米·温特罗斯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
| 持有人:
DOTHAN Independent GP,LP,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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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Dothan Sponsor,LLC, | |
| 其普通合伙人 | ||
| 作者:/s/Ned N. Fleming, III | ||
| 姓名:Ned N. Fleming, III 职称: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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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THAN CONCRETE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a 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
| 签名: | Dothan Concrete Manager,LLC, | |
| 其管理成员 | ||
| 作者:SunTX资本管理公司, | ||
| 其管理成员 | ||
|
作者:/s/Ned N. Fleming, III |
||
| 姓名:Ned N. Fleming, III | ||
| 头衔:总统 | ||
| EAGLESNESTMENTS,LLC,Oklahom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
| 签名: | /s/兰德尔·埃德加 |
|
| 姓名: | 兰德尔·埃德加 | |
| 职位: | 经理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