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4
IMATICS N.V. 2025年股票期权和激励计划
第1节。计划的一般目的;定义
该计划名称为《Immatics N.V. 2025年股票期权与激励计划》(简称“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鼓励和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非雇员董事和顾问能够获得公司的专有权益,这些公司的判断、主动性和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成功开展业务。预计向这些人提供与公司福利直接相关的利益将确保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加一致,从而促进他们代表公司所做的努力,并加强他们留在公司的愿望。
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管理员”是指董事会。
“关联公司”是指,在确定时,该法案第405条中定义的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作为此类术语。管理员将有权确定在上述定义范围内确定“母”或“附属”地位的时间。
“奖励”或“奖励”,除非是指根据计划授予的特定类别,应包括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奖励、非限制性股票奖励、现金奖励和股息等权。
“授标协议”是指一份书面或电子文件,其中载列了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授标的条款和规定,这些条款和规定可能(但无需)由接受者签署或承认。每份授标协议均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基于现金的奖励”是指有权获得以现金计价的付款的奖励。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和任何后续法典,以及相关规则、条例和解释。
“顾问”是指作为独立承包商向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善意服务并根据该法案表格S-8的指示A.1.(a)(1)有资格成为顾问或顾问的顾问或顾问。
“公司”指Immatics N.V.
“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
“股息等值权利”是指授予承授人权利的奖励,如果该等股份已发行给承授人并由承授人持有,则该等股份本应就股息等值权利(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奖励)中指定的股份支付的现金股息获得贷记。
“生效日期”是指第19节规定的计划生效的日期。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股份在任何特定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是指由管理人善意确定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但前提是,如果股份在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已建立的市场交易,则应参照市场报价确定。如该日期无市场报价,则须参考该日期前最后一个有市场报价的日期确定。
“激励股票期权”是指根据《守则》第422条的定义,指定并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任何股票期权。
「非雇员董事」指并非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雇员的董事会成员。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是指任何不属于激励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
“期权”或“股票期权”是指购买根据第5条授予的股票的任何期权。
“限制性股票”是指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基础股份,仍存在被没收的风险或公司的回购权。
“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受授予时管理人可能确定的限制和条件约束的限制性股票奖励。
“限制性股票单位”是指受授予时管理人可能确定的限制和条件限制的股票单位的授予。
“出售事件”是指(i)将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在合并基础上出售给非其一致行动的关联公司或集团的个人或实体,(ii)合并、重组或合并,根据该合并、重组或合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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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紧接该交易前的未行使表决权和已发行股份并不在该交易完成后立即拥有产生的或继承实体(或其最终母公司,如适用)的未行使表决权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或其他股权,(iii)将公司的全部股份出售给非其关联公司或一致行动集团的个人或实体,(iv)董事会全部或多数非执行董事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变更或重组,前提是,然而,任何在该期间开始后成为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个人,如其委任或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委任提名获得紧接该期间开始前任职的至少过半数董事的赞成票或其选举或选举提名获得如此批准,则须视为该个人在该期间之前为董事会成员,或(v)紧接该交易前的公司未行使表决权的拥有人在紧接该交易完成后不拥有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至少多数未行使表决权的任何其他交易,但直接从公司收购证券的结果除外。
“出售价格”是指根据出售事件,由管理人确定的每股应付或以其他方式由股东收取的对价的价值。
“第409A条”是指《守则》第409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条例和其他指导意见。
“第457A条”指《守则》第457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条例和其他指导意见。
“服务关系”是指作为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雇员、董事或顾问的任何关系(例如,在个人身份从全职雇员变为兼职雇员或顾问的情况下,服务关系应被视为持续不间断)。
“股份”是指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1欧元,可根据第3条进行调整,或此类股份未来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面值。
“股票增值权”是指授予接收方有权获得股票(或现金,在适用的授予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的奖励,其价值等于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乘以股票增值权应已被行使的股份数量的部分。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50%权益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公司除外)。
“百分之十的所有者”是指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守则》第424(d)节的归属规则)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权超过10%的合并投票权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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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不受任何限制的股票奖励。
第2节。计划的行政管理;行政当局选择受赠人和决定奖励
(a)计划管理。该计划应由管理员管理。
(b)管理人的权力。管理人应拥有与计划条款一致的授予奖励的权力和权限,包括以下权力和权限:
(i)选择可不时授予奖励的个人;
(ii)确定授予任何一名或多名承授人的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非限制性股票奖励、现金奖励和股息等值权利或上述任何组合的授予时间或时间,以及授予的范围(如有);
(iii)决定任何奖励将涵盖的股份数目;
(iv)不时厘定及修改任何授标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计划条款不抵触的限制,而该等条款及条件可能因个别授标及承授人而有所不同,并批准授标协议的形式;
(v)在任何时间加速任何奖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可行使性或归属;
(vi)在符合第5(c)条条文的规定下,随时延长可行使股票期权的期间;
(vii)在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则及政策的规定下,随时采纳、更改及废除其认为可取的管理计划及其本身行为及程序的规则、指引及惯例;
(viii)解释计划及任何裁决(包括相关书面文书)的条款及条文;
(ix)作出其认为对计划的管理是可取的所有决定;决定与计划有关的所有争议;及
(x)以其他方式监督计划的管理。
管理人的所有决定和解释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包括公司和计划承授人。
(c)授予授标的授权。在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管理人可酌情将管理人在授予(i)不受《交易法》第16条的报告和其他规定以及(ii)不是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的裁决方面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和职责授予公司执行委员会或由公司执行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组成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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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任何此类转授应包括对转授期间可能授予的基础奖励的股份数量的限制,并应包含关于确定行权价格和归属标准的准则。署长可随时撤销或修订授权的条款,但该行动不应使署长的授权或授权的任何先前行动与计划的条款和如此授权的权力一致而无效。
(d)授标协议。该计划下的奖励应以规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作为证明,这些条款、条件和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奖励的期限和在雇佣或服务终止的事件中适用的规定。
(e)赔偿。署长或其任何成员或任何转授权人,均无须就与计划有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解释、说明或善意作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而署长的成员(及其任何转授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就任何索偿、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在法律和/或公司章程或任何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范围(可能不时生效)和/或该个人与公司之间的任何赔偿协议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产生或产生。
(f)外国获奖人员。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为遵守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或有雇员或其他个人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有权和有权:(i)确定计划应涵盖哪些子公司;(ii)确定哪些个人有资格参与计划;(iii)修改授予受外国法律约束的个人的任何裁决的条款和条件,以便与任何此类适用的外国法律保持一致;(iv)设立子计划并修改行使程序和其他条款和程序,前提是管理人认为此类行动是必要或可取的(此类子计划和/或修改应作为附录附于本计划);但前提是,任何此类子计划和/或修改均不得增加本协议第3(a)节中所载的份额限制;(v)在作出裁决之前或之后采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行动,以获得批准或遵守任何当地政府的监管豁免或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人不得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行动,也不得授予任何裁决,这将违反《交易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美国证券法、《守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美国法规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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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根据计划发行的股份;合并;置换
(a)可发行股份。根据该计划保留并可供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量为3,518,027股,但须按本第3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就本限制而言,任何奖励的基础股份,如在行使期权或结算奖励时被没收、取消、保留以支付行使价或预扣税款、公司在归属前重新获得、在未发行股份的情况下满足或以其他方式终止(通过行使除外),应加回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并在《守则》第422条及其下颁布的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作为激励股票期权发行的股份。如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回购股份,该等股份不得加入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在遵守上述总体限制的情况下,根据任何类型或类型的奖励,可发行不超过该最大数量的股票;但前提是,根据该计划,可以激励股票期权的形式发行不超过3,518,027股股票。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可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股份或由公司重新收购的股份。
(b)股份变动。在符合本条例第3(c)条的规定下,如由于任何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股份股息、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或公司股本的其他类似变动,已发行股份增加或减少或交换为公司的不同数目或种类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就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分配额外股份或新的或不同的股份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或,如由于任何合并或合并,出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将已发行股份转换为或交换为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证券,管理人应在(i)根据该计划保留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量,包括可能以激励股票期权形式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量,(ii)根据该计划受任何当时未偿还奖励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量和种类,(iii)回购价格(如有)中作出适当或成比例的调整,受每项已发行限制性股票奖励规限的每股股份,(iv)根据该计划受任何当时已发行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规限的每股股份的行使价,但不改变该等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仍可行使的总行使价(即行使价乘以受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规限的股份数量),以及(v)管理人认为公平和适当的计划下未行使奖励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管理人还应对未偿奖励的股份数量、行权价格和未偿奖励条款进行公平或成比例的调整,以考虑在正常过程或任何其他特殊公司事件之外支付的现金股息。管理人的调整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的。不得根据计划因任何该等调整而发行零碎股份,但管理人可酌情以现金支付代替零碎股份。根据本条第3(b)款采取的上述任何行动,可能因个人持有人和任何个人持有人所持有的裁决而有所不同。
(c)合并和其他交易。在出售事件的情况下并在其完成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可促使承担或延续继承实体此前授予的奖励,或以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的新奖励替代此类奖励,并对股份数量和种类进行适当调整,并酌情调整每股行使价格,由这些各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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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类出售活动的各方未就承担、延续或替代奖励作出规定,则自出售活动生效之时起,本计划和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将终止。在这种情况下,除相关授予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在紧接出售事件生效时间之前未被授予和/或可行使的具有基于时间的归属条件或限制的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应在出售事件生效时间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所有其他具有基于时间的归属、条件或限制的奖励应在出售事件生效时间成为完全归属和不可没收,及所有附有与达成个人或公司行使业绩标准有关的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可由管理人酌情决定或在相关奖励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就出售事件成为既得且不可没收。在该等终止的情况下,(i)公司拥有选择权(全权酌情决定)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向持有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承授人支付或提供付款,以换取注销,金额等于(a)出售价格乘以未行使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数量(在当时可按不超过出售价格的价格行使的范围内)与(b)所有该等未行使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合计行使价格(但如发生行使价格等于或高于出售价格的期权或股票增值权,则该期权或股票增值权应无偿注销)之间的差额;或(ii)应允许每个承授人,在管理人确定的出售事件完成之前的指定时间内,行使该承授人持有的所有未行使的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在当时可行使的范围内)。公司亦可选择(全权酌情决定)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向持有其他奖励的承授人支付或提供付款,金额等于售价乘以该等奖励下的已归属股份数量。根据本条第3(c)款采取的任何上述行动,可能因个人持有人和任何个人持有人所持有的裁决而有所不同。
第4节。资格
该计划下的受赠人将是由管理人全权酌情不时选定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非雇员董事和顾问;但前提是(a)不得向仅向公司任何“母公司”提供服务的雇员、董事或顾问授予奖励,该术语在该法案第405条中定义,除非(i)根据第409A条,奖励所依据的股份被视为“服务接受者股份”,或(ii)公司已确定该等奖励获豁免或以其他方式符合第409A条,及(b)对董事的奖励应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作出。管理人可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以达到或满足管理人可能确定的个人或公司绩效标准为条件,规定行使一项或多项裁决及其时间。绩效标准可在全公司范围内或针对一个或多个业务单位、部门、子公司、业务部门和/或有关的个别受赠方制定。管理员可以在管理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放弃此类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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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股票期权
(a)授予股票期权。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股票期权应采用管理人不时批准的形式。
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可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或非合格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可仅授予公司或属于《守则》第424(f)条含义内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子公司的员工。任何期权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视为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
根据本条第5款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应包含管理人认为可取的附加条款和条件,但不得与计划的条款相抵触。如果管理人如此决定,可根据被期权人的选择授予股票期权以代替现金补偿,但须遵守管理人可能确立的条款和条件。
(b)行权价格。根据本条第5款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涵盖的每股行权价格应由授予时的管理人确定,但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00%。激励股票期权授予百分之十所有者的,该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110。尽管有上述规定,可根据《守则》第424(a)节所述的交易并以与之一致的方式,(ii)授予在授予日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的个人,或(iii)如果股票期权在其他方面符合第409A节,则授予股票期权的每股行使价可低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值的100%。
(c)期权期限。每份股票期权的期限由管理人确定,但不得在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超过十年后行权。激励股票期权授予百分之十所有者的,该股票期权的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d)可行权;股东的权利。股票期权应在授予日或之后由管理人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无论是否分期)成为可行使的。管理人可随时加速任何股票期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可行权性。期权持有人仅对行使股票期权时获得的股份享有股东的权利,对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则不享有股东的权利。
(e)运动方法。股票期权可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或电子行权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使,具体说明购买的股票数量。仅在管理人明确允许的范围内,期权持有人在行使时可以选择收取现金代替股份,金额等于行使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股票期权行使价格的部分,乘以股票期权应已被行使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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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支付行使价。除上文第5(e)节所述的现金结算情况外,除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行权价,由管理人酌情决定:
(i)以现金、经证明的或银行支票或管理人可接受的其他票据;
(ii)由期权持有人向公司交付一份妥善签立的行使通知连同不可撤销的指示予经纪人,以迅速向公司交付现金或公司可接受的行使价应付支票;但在期权持有人选择按规定支付行使价的情况下,期权持有人及经纪人须遵守该等程序及订立公司订明的弥偿协议及其他协议,作为该等付款程序的条件;或
(iii)就非激励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而言,通过“净行权”安排,据此,公司将以不超过总行权价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最大整数股份减少行权时可发行的股份数量。
支付工具以收款为准。根据行使股票期权将购买的股份在公司或转让代理人的记录上转让给期权持有人将视公司从期权持有人(或根据股票期权的规定代其行事的买方)收到该等股份的全部行使价以及满足授标协议或适用法律规定所载的任何其他要求(包括清偿任何预扣税款公司有义务就期权持有人扣留)。如果公司为自己或使用第三方服务建立股票期权行权自动化系统,例如使用互联网网站或交互式语音响应的系统,则可以通过使用这种自动化系统允许股票期权的无纸化行权。
(g)激励股票期权年度限额。在《守则》第422条规定的“激励股票期权”处理所需的范围内,期权持有人在任何日历年度内根据本计划和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任何其他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份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截至授予时确定)不得超过100,000美元。任何股票期权超过这一限制的,即构成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
第6节。股票鉴赏权
(a)授予股票增值权。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一种奖励,授予接受者有权获得股票(或现金,在适用的奖励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其价值等于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乘以股票增值权应已被行使的股份数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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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00%。尽管有上述规定,股票增值权可根据《守则》第424(a)节所述的交易,并以与之一致的方式,(ii)授予在授予日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的个人,或(iii)如果股票增值权在其他方面符合第409A节,则授予的每股行使价低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值的100%。
(c)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和行使。股票增值权可由管理人独立于根据计划第5节授予的任何股票期权授予。
(d)股票增值权的条款和条件。股票增值权应受管理人在授予之日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股票增值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每项此类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应由管理人确定,此类条款和条件可能因个别奖励和授予人而有所不同。
| 部分 | 7.限制性股票授予 |
(a)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性质。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受授予时管理人可能确定的限制和条件约束的限制性股票的任何奖励。条件可能基于持续就业(或其他服务关系)和/或实现预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和目标。
(b)作为股东的权利。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和支付任何适用的购买价格后,承授人应享有股东关于限制性股票投票和收取股息的权利;但如果与限制性股票奖励相关的限制失效与业绩目标的实现相关,则公司在业绩期间支付的任何股息应累积,并且不得支付给承授人,直到与限制性股票奖励相关的业绩目标达到并在其范围内。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i)未经证明的受限制股份须在公司或转让代理人的纪录上附注,大意是在下文第7(d)条所规定的该等受限制股份归属前,该等股份可予没收;及(ii)经证明的受限制股份的证书须继续由公司管有,直至该等受限制股份按下文第7(d)条的规定归属,而承授人须作为授予的条件,向公司交付管理人可能规定的转让文书。
(c)限制。限制性股票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保或处置,除非在本协议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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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署长在授标协议中另有规定,或在符合下文第16条的规定下,在授标发出后以书面作出规定,否则如承授人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用(或其他服务关系)因任何理由而终止,则在终止时尚未归属的任何受限制股份须经公司选择,在终止雇佣(或其他服务关系)的同时,由公司(或由管理人指定的另一人或实体)以其原始购买价格(如有)从该承授人或该承授人的法定代表人处重新获得,此后将不再代表承授人对公司的任何所有权或承授人作为股东的权利。在该等以实物证明为代表的受限制股份重新取得后,承授人须应要求向公司交出该等证明,而无须考虑。授标协议应规定由承授人授予公司的不可撤销授权书,以实施重新收购该等受限制股份。
(d)限制性股份的归属。授予时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不可转让性和公司回购或没收权失效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和/或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目标和其他条件。在该等日期或日期及/或达到该等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目标及其他条件后,所有限制失效的股份不再为受限制股份,并视为“已归属”。
第8节。限制性股票单位
(a)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性质。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是指在授予时满足该等限制和条件后,可以股份(或现金,在授予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结算的股份单位的奖励。条件可能基于持续就业(或其他服务关系)和/或实现预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和目标。每项此类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应由管理人确定,此类条款和条件可能因个别奖励和受赠人而异。除符合第409A条规定的延期交收日期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外,在归属期结束时,限制性股票单位在已归属的范围内,应以股份形式交收。受第409A条约束的具有延期交收日期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应包含管理人为遵守第409A条的要求而全权酌情确定的附加条款和条件。
(b)选择收取受限制股份单位以代替补偿。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允许承授人选择以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形式收取该承授人否则应支付的部分未来现金补偿。任何该等选择须以书面作出,并须不迟于署长指明的日期,并按照第409A条及署长订立的其他规则及程序送达公司。承授人选择递延的任何该等未来现金补偿,应根据在补偿本应支付给承授人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转换为固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如果该等付款未按本规定递延。署长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进行此类选举,并对其施加署长认为适当的限制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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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选择接收以代替现金补偿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应全部归属,除非授予协议另有规定。
(c)作为股东的权利。承授人仅对承授人在限制性股票单位结算时获得的股份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但条件是,在符合第11条的规定和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承授人可就其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基础股票单位获得股息等值权利。
(d)终止。除非管理人在授标协议中另有规定,或在符合下文第16条的规定下,在授标发出后以书面作出规定,否则承授人在所有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权利应在承授人因任何原因终止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佣关系(或停止服务关系)时自动终止。
第9节。不受限制的股票奖励
授予或出售非限制性股票。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或按面值或管理人确定的较高购买价格出售)非限制性股票奖励。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根据该奖励,承授人可获得不受计划下任何限制的股份。可就过去的服务或其他有效对价授予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或代替应付该承授人的现金补偿。
第10节。以现金为基础的奖励
授予以现金为基础的奖励。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基于现金的奖励。以现金为基础的奖励是授予受赠人在实现特定绩效目标时有权获得现金付款的奖励。管理人应确定现金奖励的最长期限、现金奖励所涉及的现金数额、现金奖励归属或应付的条件以及管理人应确定的其他规定。每份以现金为基础的奖励应规定由管理人确定的以现金计价的支付金额、公式或支付范围。有关以现金为基础的奖励的任何付款(如有)应按照奖励条款支付,并可以现金支付。
第11节。股息等权
(a)股息等值权利。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授予股息等值权利。股息等值权利是一种奖励,授予承授人以现金股息为基础获得贷记,如果该等股份已发行给承授人,则该现金股息本应就股息等值权利(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奖励)中指定的股份支付。可根据本协议向任何承授人授予股息等值权利,作为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组成部分或作为独立奖励。股息等值权利的条款和条件应在授予协议中具体规定。记入股息等值权利持有人的股息等值可以当前支付,也可以被视为再投资于额外的股份,此后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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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此类再投资应按再投资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或届时根据公司发起的股息再投资计划(如有)可能适用的其他价格进行。股息等值权利可以以现金或股份或其组合的方式结算,以单期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作为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的组成部分授予的股息等值权利应规定,该股息等值权利仅应在该其他奖励结算或支付或限制失效时才能结算,且该股息等值权利应在与该其他奖励相同的条件下到期或被没收或作废。关于就另一项奖励授予的股息等值权利,在奖励协议中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该等股息等值权利应受到与产生股息的奖励相同的限制和被没收的风险,除非且直至该奖励已归属并已获得,否则不得支付。
(b)终止。除非管理人在授标协议中另有规定,或在符合下文第16条的规定下,在授标发出后以书面作出规定,否则承授人在所有股息等值权利中的权利应在承授人因任何原因终止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雇佣关系(或停止服务关系)时自动终止。
第12节。裁决的可转让性
(a)可转让性。除下文第12(b)条另有规定外,在承授人的存续期内,其裁决只能由承授人行使,或在承授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承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行使。授标不得由承授人出售、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担保或处置,除非是通过遗嘱或根据血统和分配法律或根据家庭关系令。任何裁决不得全部或部分被扣押、执行或征收任何种类,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所谓转让均无效。
(b)管理员行动。尽管有第12(a)条的规定,管理人可酌情在授标协议中就某项授标或随后的书面批准中规定,承授人(其为雇员或董事)(i)可将其非合格股票期权转让给其直系亲属、为该家庭成员的利益转让给信托,或转让给该家庭成员为唯一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或(ii)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授标转让给其个人控股公司,前提是受让方与公司书面同意受本计划和适用奖励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进一步规定,针对(ii)项所述情况,一旦个人控股公司不再由原承授人全资拥有和控制,则必须将所有奖励重新转让给原承授人。在任何情况下,授标不得由承授人以价值转让。
(c)家庭成员。就第12(b)条而言,“家庭成员”是指承授人的子女、继子、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前配偶、兄弟姐妹、侄女、侄子、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或嫂子,包括收养关系、与承授人的家庭共有的任何人(承授人的租户除外)、这些人(或承授人)拥有50%以上实益权益的信托、这些人(或承授人)控制资产管理的基金会,以及这些人(或承授人)拥有超过50%表决权权益的任何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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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指定受益人。在公司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该计划向其作出奖励的每名承授人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行使任何奖励或收取在承授人去世时或之后应付的任何奖励项下的任何付款。任何此类指定应在管理人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上,并且在管理人收到之前不得生效。已故承授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已先于承授人,则受益人为承授人的遗产。
第13节。税收减免
(a)承授人付款。各承授人应在不迟于一项裁决或根据该裁决收到的任何股份或其他金额的价值首先成为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包含在承授人的毛收入中之日,向公司支付或就支付法律要求公司就该等收入代扣的任何种类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款作出令管理人满意的安排。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以其他方式应付承授人的任何付款中扣除任何该等税款。公司向任何承授人交付帐面记账(或股份凭证)证据的义务须受承授人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规限及条件所规限。
(b)股份支付。管理人可要求公司全部或部分履行公司的预扣税款义务,由公司从根据任何奖励将发行的股份中预扣总公允市场价值(截至预扣生效之日)将满足到期预扣金额的若干股份;但前提是预扣的金额不超过最高法定税率或避免负债会计处理所需的较低金额。就股份扣缴而言,扣缴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应按与承授人收入中包括的股份价值相同的方式确定。管理人还可以要求公司通过一项安排全部或部分履行预扣税款义务,据此,根据任何裁决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份立即被出售,并且此类出售的收益被汇入公司,其金额将满足应付的预扣金额。
第14节。第409a款和第457a款
裁决旨在最大限度地豁免第409A条和第457A条,并在其他方面遵守第409A条。该计划和所有奖励应按照该意图进行解释。如任何裁决被确定为构成第409A条或第457A条(“递延补偿裁决”)所指的“不合格递延补偿”,则该裁决应受管理人不时指明的附加规则和要求的约束,以遵守第409A条或第457A条(如适用)。在这方面,如果递延补偿裁决项下的任何金额在“离职”时(在第409A条的含义内)支付给当时被视为“特定雇员”(在第409A条的含义内)的专营公司,则不得在(i)专营公司离职后六个月零一天或(ii)专营公司死亡后的较早日期之前支付此类款项,但仅限于为防止此类付款产生利息而需要此类延迟的情况,根据第409A条施加的罚款和/或额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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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第409A条允许的范围外,不得加速任何递延赔偿裁决的结算。本第14条或本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文均不是或包含就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奖励(或该奖励所依据的股份)的授予、归属、行使、结算或出售的税务后果向任何承授人作出的陈述,且不应被解释为此类陈述。在任何情况下,公司概不对承授人因不遵守第409A条或第457A条而可能招致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税项、罚款、利息或其他开支承担法律责任。
第15节。终止服务关系、转任、请假等。
(a)终止服务关系。如承授人的服务关系是与附属公司,而该附属公司不再是附属公司,则就计划而言,承授人须当作已终止其服务关系。
(b)就本计划而言,以下事件不应被视为服务关系的终止:
(i)从附属公司或从公司转至附属公司,或从一个附属公司转至另一个附属公司;或
(ii)经批准的兵役、产假、育儿假或病假,或为公司批准的任何其他目的的经批准的休假,如雇员的再就业权利由法规或合约或根据准予休假所依据的政策所保障,或如署长另有书面规定。
第16节。修正和终止
管理人可随时(a)修订或终止计划或(b)为满足法律变更或任何其他合法目的修订或取消任何未完成的奖励,但未经持有人同意,根据(a)或(b)采取的此类行动不得对任何未完成的奖励下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股份的任何增加或任何重大变更仅需在公司章程或荷兰法律具体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的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在管理人确定为《守则》所规定的确保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的条件的范围内,计划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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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6条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署长采取依据第3(b)或3(c)条准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力。
第17节。计划状况
就任何授标中未获行使的部分及承授人未收到的任何现金、股份或其他代价付款而言,承授人不得享有多于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除非管理人就任何授标或授标另有明确决定。管理人可全权酌情授权设立信托或其他安排,以履行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奖励交付股份或支付款项的义务,前提是此类信托或其他安排的存在与上述句子一致。
第18节。一般规定
(a)不分配。管理人可要求根据裁决收购股份的每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陈述并同意该人收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分配股份。
(b)发行股份。当公司或公司的股票转让代理人应已通过电子邮件(附收据证明)或美国邮件、寄给承授人、在公司存档的承授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向承授人发出发行通知并将发行记录在其记录中(可能包括电子“簿记”记录)时,就所有目的而言,未证明股份应被视为已交付。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不得被要求根据任何裁决的行使或结算出具或交付任何账簿记录或证明股份的证书的证据,除非和直到管理人经大律师的建议(在管理人认为此类建议必要或可取的范围内)确定,发行和交付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政府当局的条例,以及(如适用)股份上市、报价或交易的任何交易所的要求。根据该计划发行的任何股份均须遵守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停止转让令和其他限制,以遵守股票上市、报价或交易所依据的联邦、州或外国司法管辖、证券或其他法律、规则和报价系统。管理人可在任何股份证书上放置图例,或在任何簿记分录上放置标记,以参考适用于股份的参考限制。除此处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外,管理人可要求个人作出管理人酌情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合理契诺、协议和陈述,以遵守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要求。管理人有权要求任何个人遵守与任何裁决的结算或行使有关的任何时间或其他限制,包括由管理人酌情施加的窗口期限制。
(c)股东权利。在股份根据第18(b)条被视为交付之前,尽管承授人就一项裁决行使了股票期权或采取了任何其他行动,但就与一项裁决有关的将发行的股份而言,股东不存在投票权或收取股息的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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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补偿安排;没有就业权利。本计划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董事会采用其他或额外的补偿安排,包括信托,而此类安排可能是普遍适用的,也可能仅适用于特定情况。采纳本计划及授予奖励并不授予任何雇员任何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权利。
(e)交易政策限制。计划项下的期权行使及其他奖励须遵守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及程序,如不时生效
(f)追回政策。该计划下的奖励应受制于可能会不时修订的、在补偿政策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并受补偿政策条款约束的Immatics,N.V.补偿补偿政策(“补偿政策”)。
(g)ERISA下的地位。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3)节,该计划不应构成“雇员福利计划”。
第19节。计划生效日期
本方案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在生效日期十周年后,不得根据本协议授予股票期权及其他奖励。
第20节。管治法
本计划以及根据该计划采取的所有裁决和行动应受荷兰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与本计划有关的所有争议以及基于或依据本计划的所有裁决或协议应专门提交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主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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