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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和
计算机共享信托
公司,n.a。
权利协议
截至2023年1月13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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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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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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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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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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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代理人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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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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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书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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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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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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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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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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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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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凭证的转让、分割、合并和交换;权利凭证的残损、毁坏、灭失、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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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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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购买价格;权利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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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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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书的注销及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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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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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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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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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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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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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股份数量或权利数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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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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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整购买价或股份数目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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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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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盈利能力的合并、合并或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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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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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碎股份及零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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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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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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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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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持有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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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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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视为股东的权利证书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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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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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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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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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合并或更改权利代理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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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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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代理人的权利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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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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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权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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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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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的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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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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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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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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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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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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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事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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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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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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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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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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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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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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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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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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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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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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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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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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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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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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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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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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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标题;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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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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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识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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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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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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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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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证明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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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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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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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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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购买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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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利协议(本"协议“)的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由Nation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或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作为权利代理人的联邦特许信托公司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权利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并宣布派发一股优先股购买权的股息(a)右")于2023年1月23日收市时发行在外的每一股普通股(定义见下文)记录日期"),每一项权利均代表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优先股的千分之一(定义见下文),并进一步授权和指示就记录日期至分配日期、赎回日期或到期日(定义见下文这些条款)中最早的一个日期之间流通在外的每一股普通股发行一项权利。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列的前提和相互协议,双方在此商定如下:
第1节。定义.为本协定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a)"收购人"指任何人,连同该人的所有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均为该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1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但不包括该公司、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为该等计划的条款而持有或依据该等计划的条款而持有普通股的任何实体,但任何该等人,连同该等人的所有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是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少于20%的实益拥有人,而该实益拥有人有权将附表13G的陈述书("附表13g“)根据《交易法》(或任何类似或后续报告)就该个人实益拥有的普通股(a”13G投资者“),应被视为”收购人";此外,如果被视为13G投资者的人根据《交易法》就其实益拥有的普通股在附表13D提交一份报表(或任何类似或后续报告),则该人不再被视为13G投资者,如果他是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1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则该人应被视为收购人,自公司首次在附表13D提交该报表之时起的任何时间,但如果当时该人的实益拥有权不少于10%,则自该时间起,该人须有60天时间将其实益拥有权(连同该人的所有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减至公司普通股的10%以下,方可被视为“收购人”,但如果在将其实益拥有权减至10%以下后,该人随后成为公司普通股1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或在将其实益拥有权减至10%以下之前,该人须被视为“收购人”,在该60天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均将其对当时已发行的公司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公司收购普通股的结果除外)增加(或提出任何要约或采取任何其他会增加其实益拥有权的行动)至该人的最低实益拥有权之上,但,(i)任何并非13G投资者的人,如在首次公布宣布派发股息时,实益拥有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10%或以上,及(ii)任何非13G投资者的人,如在首次公布宣布派发股息时,实益拥有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20%或以上,则不得成为收购人,除非该人在宣布派发股息的公告发布后,将其实益拥有权按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百分比(公司收购普通股的结果除外)增加至等于或大于(1)10%(如当时并非13G投资者的人)或20%(如当时为13G投资者的人)及(2)该人的最低实益拥有权的总和(如自及在公布宣派供股股息及(ii)0.001%的时间后。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公司收购普通股而成为“收购人”,该收购通过减少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使该人实益拥有的公司普通股的比例增加到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10%(13G投资者为20%)或更多,但条件是,如任何人因公司购买股份而成为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10%(如属13G投资者,则为2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并在公司公布该等股份购买后,成为公司任何额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则该人须被视为“收购人”。尽管如此,如果本公司董事会善意地认定,根据本款(a)项前述规定界定的“收购人”一人在无意中成为该人,而该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剥离足够数量的普通股,使其不再是根据本款(a)项前述规定界定的“收购人”,则就本协议而言,该人不应被视为“收购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一名本应是“收购人”的善意掉期交易商因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行动而变得如此,以致公司董事局全权酌情决定,其采取行动的意图或效果并不是逃避或协助任何其他人逃避本协议的目的和意图,或以其他方式谋求控制或影响公司的管理或政策,则除非及直至董事会另有决定,就本协议的任何目的而言,该人不应被视为“获取人”。
(b)"附属公司"应具有在本协定之日生效的《交易法》总则和条例第12b-2条所赋予该词的含义。
(c)"协理"应具有在本协定之日生效的《交易法》总则和条例第12b-2条所赋予该词的含义。
(d)任何人须当作受益业主“的,并应被视为”实益拥有"任何证券:
(i)该等人或该等人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财产;
(ii)该等人或该等人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a)有权或有义务依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与包销商及售货集团成员之间的习惯协议除外)取得(不论该等权利是可行使的,或该等义务须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立即或仅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履行)波纳 fide公开发行证券),或在行使转换权、交换权、权利(这些权利除外)、认股权证或期权或其他权利时;提供,然而(b)任何人不得被视为依据由该人或该人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或其代表提出的投标或交换要约而投标的证券的实益拥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直至该等投标证券被接受购买或交换为止;或(b)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而有表决权;提供,然而(a)如就任何证券(1)进行表决的协议、安排或谅解仅因根据并根据《交易法》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作出的公开代理或同意征求而给予该人的可撤销代理或同意而产生,则该人不得被视为任何证券的受益所有人或受益拥有该证券;(2)根据《交易法》(或任何可比或后续报告)不得在附表13D中报告;
(iii)由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而该其他人或该等人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与该其他人有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与包销商及售货集团成员之间就某波纳 fide公开发行证券),以获取、持有、投票(本条例第1(d)(ii)(b)条的但书所设想的范围除外)或处置本公司的任何证券;或
(iv)根据任何衍生工具合约(不考虑同一衍生工具合约或任何其他衍生工具合约下的任何短期或类似职位),由一名交易对方(或该等交易对方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而该等人士或该等人士的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是接盘方(如紧接下一段所界定的术语);提供,然而根据本条第(iv)款,某人就某一衍生工具合约被视为实益拥有的普通股和权利的数目,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就该衍生工具合约而言的名义普通股的数目;提供,进一步为本条款的目的,每一对手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和联营公司)在衍生工具合同下实益拥有的证券数目应视为包括任何其他对手方(或任何该等其他对手方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在衍生工具合同下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所有证券,而该第一对手方(或任何该等第一对手方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是接盘方,本但书酌情适用于连续的对手方。
a "衍生工具合约“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接收方“和”交易对方"),其目的是为接收方带来经济利益和风险,而这些利益和风险实质上相当于接收方对此种合同中指明或提及的若干普通股的所有权(与此种经济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数目,名义普通股"),无论是否要求或允许通过交付现金、普通股或其他财产来清偿此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不考虑同一或任何其他衍生工具合同项下的任何空头头寸。为免生疑问,经适当的联邦政府当局批准交易的基础广泛的指数期权、基础广泛的指数期货和基础广泛的公开交易的股票篮子的权益不应被视为衍生品合同。
尽管这一定义中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当时未偿付”一语在提及个人对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权时,是指当时已发行和未偿付的证券的数量,以及当时尚未实际发行和未偿付的证券的数量,这些证券可由公司发行,而该人将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实益拥有。
(e)"图书入口"是指任何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未经证明的账簿分录。
(f)"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有义务关闭德克萨斯州或纽约州的银行机构的任何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
(g)"业务结束"在任何给定日期,指该日期的东部时间下午5:00;提供,然而,如该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指下一个营业日的东部时间下午5时。
(h)"普通股"在指公司时,指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为0.01美元。“普通股”在指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时,是指该另一人拥有最大表决权的股本(或股本权益),如果该另一人是另一人的子公司,则指最终控制该第一人的一人或多人。
(i)"客户识别程序"应具有本条第34条所述的含义。
(j)"分发日期"应具有本文第3(a)节所述的含义。
(k)"交易法"系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l)"汇率"应具有本条第24(a)条所述的含义。
(m)"到期日"应具有本文第7(a)节所述的含义。
(n)"纳斯达克"是指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o)"纽约证券交易所"是指纽约证券交易所。
(p)"所有权声明"是指就任何记账普通股而言,向其记录持有人发出的当前所有权声明,而不是代表该普通股的证书。
(q)"人"系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或其他实体,并应包括该实体的任何继承人(通过合并或其他方式)以及《交易法》第13d-5(b)(1)条规定的任何集团。
(r)"优先股"是指公司B系列参与优先股的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具有本协议所附的指定证书表格中规定的权利和优先权,作为附件。
(s)"购买价格"应具有本文第4节所述的含义。
(t)"记录日期"应具有本文第二段所述的含义。
(u)"赎回日期"应具有本文第7(a)节所述的含义。
(五)"赎回价格"应具有本文第23(a)节所述的含义。
(w)"右"应具有本文第二段所述的含义。
(x)"权利证书"应具有本文第3(a)节所述的含义。
(y)"股份收购日期"是指公司或收购人首次宣布或公开披露收购人已成为收购人的日期。
(z)"附属公司"任何人指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其有表决权的股本证券或股本权益的多数表决权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
(aa)"权利摘要"应具有本文第3(b)节所述的含义。
(bb)"交易日"应具有本文第11(d)节所述的含义。
第2节。权利代理人的委任.本公司特此指定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的明示条款和条件(而不是默示条款或条件)担任本公司的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特此接受此项任命。公司可在提前十(10)天向权利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不时指定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共同权利代理人(此处所用的“权利代理人”一词是指权利代理人连同任何此类共同权利代理人)。如公司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共同权利代理人,则权利代理人及任何共同权利代理人各自的职责须由公司合理地厘定,但该等职责须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须在获委任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等职责以书面通知权利代理人及任何共同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没有监督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对共同权利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3节。权利证书的签发.(a)至第十届会议为止(10第)股份收购日期(包括在本协议执行后和权利发放前的任何该等股份收购日期)后的第二天分发日期"),(x)该等权利将以以持有人名义登记的公司普通股证书(或以公司普通股的簿记方式)作为证明(在符合本条例第3(b)条的规定下),而不是以单独的权利证书或簿记方式作为证明;(y)该等权利证书及收取权利证书的权利只可在转让公司普通股时转让。在分配日期后,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执行,并应本公司的书面要求,由权利代理人会签,本公司将以邮资预付的头等舱邮资邮件(如有要求并获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及文件,本公司将支付费用),送交或安排送交截至分配日期营业结束时本公司普通股的每名记录持有人(收购人或收购人的任何联系人或关联人除外),在本公司纪录所载的该持有人的地址,或普通股的转让代理人或过户登记处所载的一份权利证明书,其形式大致为本合约的附件 B(a权利证书"),证明对如此持有的每一普通股享有一项权利,但须按本文规定进行调整;提供,然而则即使本条文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仍可选择以簿册记项代替实物证书,在此情况下,“权利证书”须当作是指代表有关权利的未经证明的簿册记项。自分配日期起及之后,该权利将仅由该等权利证书证明。分发日期、赎回日期和/或到期日发生时,公司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权利代理人,如果以口头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应在下一个营业日或之前以书面予以确认。在权利代理人收到此类书面通知之前,权利代理人可以为所有目的结论性地推定分发日期、赎回日期或到期日均未发生。为免生疑问,本协议并无规定本公司有义务就本公司的任何普通股发出证明书。
(b)公司如作出选择,可(应公司的书面要求并在提供一切必要资料及文件后,透过权利代理人或公司的普通股转让代理人,直接送交或由公司负担费用)一份基本上采用附件 c格式的优先股购买权利摘要权利摘要")以头等邮资预付邮资邮寄方式,寄往于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的每名普通股记录持有人(任何取得人或任何取得人的任何联系人或附属公司除外),寄往公司或普通股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处记录上所显示的该持有人的地址。至于公司普通股的证明书或公司于记录日期已发行的簿记普通股的证明书,在分配日期之前,该等权利将以该等证明书(或该等簿记普通股)以该等证明书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如适用,连同附于该等证明书的权利摘要的副本)作为证明。在分配日期、赎回日期或到期日中最早一个日期之前,交出任何普通股证明书以作转让,或转让在记录日期已发行的公司任何帐簿分录普通股股份,不论该等股份是否附有《权利概要》的副本,亦即构成与该等股份所代表的公司普通股有关的权利的转让。
(c)在记录日期后但在最早的分配日期、赎回日期或到期日之前尚未发行的普通股(包括本条第3(c)条倒数第二句所指的重新取得的普通股)的证明书,须在其上印上、印刷、书写或以其他方式贴上图例,其格式大致如下:
本证书还证明并赋予本证书持有人权利,使其享有Nation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与新界电脑股份信托公司(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视不时修订而定)协议"),其条款特此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其副本已在Nation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存档。在某些情况下,如《协定》所述,这些权利(如《协定》所界定)将由单独的证书证明,而不再由本证书证明。Nation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在收到本证书的书面要求后,将免费邮寄本协议的副本给持有人。如本协议所述,任何成为收购人(如本协议所定义)或成为其联系人或关联人(如本协议所定义)的人(如本协议所定义)所获得或已获得或实益拥有的权利(如本协议所定义)将无效。
对于公司的任何记账普通股,该图例应包括在有关该普通股的所有权声明中,或按照适用的法律在给该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的通知中。就任何载有上述图例的证明书,或任何载有上述图例的所有权声明或通知,在最早的分派日期、赎回日期或到期日之前,该等证明书或该等簿记普通股所代表的与公司普通股有关的权利,须仅以该等证明书或该等簿记普通股(包括任何所有权声明)作为证明,而交出任何该等证明书或转让任何记账普通股,亦即构成与该等证明书所代表的公司普通股有关的权利的转让。如果公司在记录日期之后但在分配日期之前购买或收购公司的任何普通股,则与该等公司普通股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应被视为注销和撤销,因此公司无权行使与不再流通的公司普通股相关的任何权利。尽管有本第3(c)条的规定,遗漏图例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可执行性或任何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第4节。权利证书的格式.权利证书(以及购买优先股的选择表格和转让表格须印在证书的反面)一经发出,其格式须与本合同的附件 B基本相同,并可在证书上印有公司认为适当的识别或指定标记及图例、摘要或背书(但不影响权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或义务),且不抵触本协议的规定,或须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依据该法律订立的任何适用规则或规例,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或金融业监管局的任何适用规则或规例,或须符合惯例。除本条例第22条另有规定外,权利证书的持有人有权以其中所列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价格购买其中所列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购买价格"),但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和购买价格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5节。会签和登记.权利证书须由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行政总裁、总裁、副总裁或司库以手工或传真签署方式代表公司妥为签立,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传真,并须由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以手工或传真签署方式予以证明。根据本公司的书面要求,权利证书应由权利代理人的授权签字人以手工或传真或其他电子签字的方式予以复签(但同一签字人无须复签所有权利证书),除非复签,否则不得用于任何目的。如任何已签署任何权利证明书的公司高级人员在权利代理人会签及公司发出及交付权利证明书前即不再是该公司高级人员,则该等权利证明书可由权利代理人会签,并可由公司发出及交付,其效力与签署该等权利证明书的个人并非已不再是该公司高级人员的效力相同;而任何权利证明书可由任何个人代表公司签署,在该权利证书的实际签立日期,须为公司的适当人员签署该权利证书,但在本协议签立日期,任何该等个人并非该等人员。
在分发日期、权利代理人收到有关通知及第3(a)条所提述的所有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后,权利代理人将在其办事处或为此目的指定的办事处备存或安排备存簿册,以供登记和转让根据本协议签发的权利证书。该等簿册须显示权利证书各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每份权利证书所证明的权利数目及每份权利证书的日期。
第6节。权利凭证的转让、分割、合并和交换;权利凭证的残损、毁坏、灭失、被盗.除本条例第14条另有规定外,在分销日期营业结束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赎回日期或到期日中较早的日期营业结束前或之前,任何权利证书或权利证书(依据本条例第11(a)(ii)条已作废或依据本条例第24条已交换的代表权利的权利证书除外)均可转让或分割,合并或交换另一份权利证书或权利证书,使登记持有人有权购买与所交回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书相同数量的优先股千分之一,然后该持有人有权购买。任何登记持有人如欲转让、分割、合并或交换任何权利证书或权利证书,须将该要求以书面交付权利代理人,并须将该权利证书或权利证书,连同任何所需的转让表格及妥为签立及填妥的证书,交回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权利代理人的一个或多个办事处,将予转让、分割、合并或交换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书,并附有参与证券转让协会批准的签字保证计划的合资格担保机构的签字保证,以及权利代理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权利证书只能在权利代理人的登记簿上转让。权利代理人或公司均无义务就任何该等已交回的权利证书的转让采取任何行动,直至该登记持有人已妥为填妥并妥为签立该权利证书反面以转让形式所载的证书为止,如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合理地要求并支付一笔足以支付与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分割、合并或交换有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的款项,则该等额外证据须提供该等额外证据,证明该等权利的实益拥有人(或前实益拥有人)的身分及该等权利证明所证明的权利,以及该等实益拥有人(或前实益拥有人)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因此,权利代理人须将一份或多于一份权利证明书(视属何情况而定)按要求以交出的登记持有人所指定的名称登记,并将该等权利证明书或权利证明书(视属何情况而定)交付有权获得该等权利证明书的人。本公司可要求缴付一笔款项,以支付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分割、合并或交换而可能征收的任何税项或费用。权利代理人应将其收取的任何款项迅速转交公司或公司以书面通知指明的人。根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权利代理人没有义务或义务要求支付税款或费用,除非并直至其合理地确信所有这些税款和/或费用已经支付。
一旦公司及权利代理人收到他们合理满意的证据,证明权利证书遗失、失窃、毁坏或毁损,如遗失、失窃或毁损,他们合理满意的赔偿或担保,并应公司或权利代理人的要求,向公司及权利代理人偿还与此有关的一切合理开支,并在向权利代理人交还权利证书及权利证书毁损后予以注销时,公司将发出通知,签立并向权利代理人交付一份新的相同期限的权利证书,以供会签并交付给登记持有人,以代替如此遗失、被盗、毁坏或残损的权利证书。
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及权利代理人仍可修订本权利协议,以订定除权利证书(如有的话)所证明的权利以外或代替权利证书所证明的权利的未经证明的权利。
第7节。权利的行使;购买价格;权利的到期日.(b)任何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可在分发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在权利证书交还时,在权利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办事处,向权利代理人行使权利证书所证明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证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可在权利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办事处交还权利证书背面的选择购买形式,并附有签字保证和权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连同在(i)2024年1月12日营业结束时或之前就行使权利的优先股的每千分之一股份缴付购买价到期日"),(ii)按照本条例第23条的规定赎回权利的时间赎回日期")或(iii)本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权利交换的时间。自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不再可行使之日起,权利代理人不再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义务或责任,除非本协议明文规定。
(b)根据行使权利可购买的优先股的每千分之一的购买价格最初应为200美元,并应根据第11或13条的规定不时作出调整,并应按照第7(c)条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货币支付。
(c)在收到一份代表可行使权利的权利证书后,以适当形式选择适当完成并妥为签立购买,同时支付拟购买的股份的总购买价,以及相当于该权利证书持有人按照本条例第9条规定须以现金或经核证的支票、本票或汇票支付的任何适用转让税的款额,权利代理人应立即(i)(a)向优先股的任何转让代理人(如无此种转让代理人,则向本公司索取,如权利代理人是转让代理人,则应提供此种优先股的数量证书,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任何此种转让代理人遵守所有此种要求,或(b)向保存人代理人索取代表拟购买的优先股千分之一数目的存托凭证(在此情况下,该等存托凭证所代表的优先股的证书须由优先股的转让代理人存放于该保存人代理人),而公司特此指示该保存人代理人遵从该要求;(ii)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本条例第14条,向公司索取代替发行零碎股份而须缴付的现金款额;(iii)在收到该等证明书或存托凭证后,安排将该等现金交付该等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或根据该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的命令交付该等现金,而该等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是以该持有人以书面指定的名称注册的;及(iv)在收到该等权利证书后,酌情将该等现金交付该等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或根据该等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的命令交付该等现金。如本公司根据本条例第11(a)条有义务发行本公司的优先股(包括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证券,本公司将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便供权利代理人分销该等其他证券,并应向权利代理人提供书面通知。
(d)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权利代理人或公司均无义务在发生本协议第6条或本第7条所述的任何所谓的转让或行使时,就权利或其他证券的注册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注册持有人(i)已按照为该项转让或行使而交还的权利证书的反面所载的适当选择购买形式,妥善填写并妥为签立证书,(ii)按第7(c)条所列方式,向公司呈交购货价款(及相当于该权利证书持有人按照第9条须缴付的任何适用的转让税的款额),及(iii)提供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关于该权利证书的实益拥有人(或前实益拥有人)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身份的额外证据。
(e)如任何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证明的所有权利,则权利代理人应向该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正式授权转让人发出一份新的权利证书,证明相当于尚未行使的权利。
第8节。权利证书的注销及销毁.为行使、转让、分立、合并或交换而交还并被接受的所有权利证书,如交还本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权利代理人除外),须交付权利代理人注销或以注销形式注销,或如交付或交还权利代理人,则须由权利代理人注销,而除非本协议任何条文明文准许,否则不得发出权利证书代替权利证书。本公司须将本公司购买或取得的任何其他权利证书,交付权利代理人注销和退休,而权利代理人须如此注销和退休,但该权利证书并非在行使时获得。根据适用的法律、条例和权利代理人的记录管理政策,权利代理人应在可检索的数据库中保存所有权利代理人注销或销毁的权利证书的电子记录。权利代理人应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代理人的记录管理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保存此类电子记录。根据本公司的书面要求(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权利代理人应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提供与该等权利证书有关的电子记录的副本,这些电子记录已由权利代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代理人的记录管理政策予以注销或销毁。
第9节。优先股的可得性.本公司承诺并同意,将安排在其授权和未发行的优先股或其库房中持有的任何优先股中保留和备存足够数量的优先股,以允许按照本协议第7条充分行使所有未行使的权利。本公司承诺并同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确保在行使权利时交付的所有优先股(或普通股及其他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在交付该等优先股(或普通股及其他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时(在缴付购买价的情况下),获得妥为和有效的授权,并获得发行和全额支付的不可评估股份。
本公司进一步承诺并同意,本公司将在到期时支付和支付就权利证书的签发或交付或行使权利时任何优先股可能支付的任何和所有联邦和州转让税和费用。然而,本公司无须缴付任何转让税,而该转让税是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或交付,而该转让税是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或交付,而该转让税是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或交付,而该转让税是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或交付,而该转让税是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或交付,而该转让税是就任何权利证书的转让或交付,而该转让或转让证书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或存托凭证为行使或在行使任何权利时为发行或交付任何优先股证书或存托凭证而交还的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直至任何该等税款已缴付(任何该等税款须由该等权利证书的持有人在交还时缴付),或直至该权利证书已确定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合理信纳无需缴付该等税款为止。
第10节。优先股记录日期.在行使权利时以其名义发出优先股或其他证券证书的每一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已成为优先股或其所代表的其他证券的纪录持有人,而该证明书的日期须为证明该等权利的权利证书已妥为交还的日期,并妥为填妥和签立了选择和证明的表格,并缴付了购买价款(及任何适用的转让税);提供,然而如上述交出及付款的日期是公司优先股或其他证券转让簿册结存的日期,则该人须当作为该等股份的纪录持有人,而该证明书的日期须为公司优先股或其他证券转让簿册结存的下一个营业日。在行使由此证明的权利之前,权利证书持有人无权享有优先股持有人可行使权利的任何权利,包括表决权、收取股息或其他分配或行使任何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也无权收到公司任何程序的任何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第11节。收购价格、股份数量或权利数量的调整.购买价格、每项权利所涵盖的优先股数目和未行使的权利数目可根据本条第11款的规定不时作出调整。
(a)(i)如公司须在本协议日期后的任何时间(a)宣布以优先股支付的优先股股息,(b)将已发行的优先股细分,(c)将已发行的优先股合并成数目较少的优先股,或(d)在优先股的重新分类中发行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包括与公司为存续或存续法团的股份交换、合并或合并有关的任何此类重新分类),但第11(a)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股息的记录日期或该等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的生效日期时有效的购买价格,以及在该日期可发行的股本股份的数目和种类(假定该等权利当时可行使),均须按比例调整,以便在该日期后行使的任何权利的持有人有权获得股本股份的总数和种类,如果该权利是在紧接该日期之前及在公司优先股转让簿册开放时行使的,则该持有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即拥有该权利,并有权凭藉该股息、拆细、合并或重新分类而收取;但在任何情况下,在行使一项权利时须支付的代价,不得少于在行使一项权利时可发行的公司股本股份的总面值。
(ii)除本条第24条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人成为取得人,则任何取得人(或该取得人的任何联系人或附属公司)以外的权利的每一持有人其后均有权在行使该权利时,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以等于当时的购买价乘以当时可行使权利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量,收取代替优先股,公司普通股的数目,须等于(a)以当时的购买价乘以当时可行使权利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并除以(b)在该事件发生之日公司普通股当时每股市价的50%(根据本条例第11(d)条厘定)所取得的结果。如任何人成为收购人,而该等权利仍未行使,则公司不得采取任何会消除或减损该等权利所拟给予的利益的行动。
自该事件发生后,任何取得人(或该取得人的任何联系人或附属人)所取得或实益拥有的任何权利,如无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即为无效,而该等权利的任何持有人其后亦无权根据本协议的任何条文或其他条文行使该等权利。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均不对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或其他人因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未能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取得人或其关联人、联营公司或受让人作出任何决定而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依据本条例第3条发出权利证书,以表示根据前一句所享有的权利将无效的取得人或其任何联系人或其任何联系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权利转让给根据前一句所享有的权利将无效的取得人或其任何联系人或其任何联系人或该取得人的任何代名人时,不得随时发出权利证书,联营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就任何以其他方式被视为由上述任何一项所拥有的普通股而言;而任何交付权利代理人以转让给根据前一句规定其权利将无效的收购人或其他人的权利证书,应予取消。本公司须向权利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任何该等取得人、联系人或附属公司或上述任何一项的代名人的身分,而权利代理人可依赖该书面通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并须当作不知悉任何该等取得人、联系人或附属公司或上述任何一项的代名人的身分,除非及直至该代理人收到该书面通知为止。
(iii)如果没有足够的已发行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或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且未根据任何契约、奖励或类似计划或其他协议的具体条款保留以供发行)以允许按照第11(a)(ii)条充分行使权利,则公司应在董事会决定下,(a)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在行使权利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或(b)替代,就行使权利时可发行的每一普通股而言,有若干优先股或其零碎部分,使董事会确定的一股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乘以该数目或零碎部分,约等于该等优先股或其零碎部分发行之日的一股普通股的价值。
(b)如公司须订定向所有优先股持有人发行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纪录日期,使他们有权(在该纪录日期后四十五(45)个历日内届满)认购或购买优先股(或与优先股具有相同权利、特权及优惠的股份)等值优先股")或可转换为优先股或等值优先股的证券,其每股价格(或每股转换价格,如果证券可转换为优先股或等值优先股)低于该记录日期该优先股当时的每股市场价格(根据第11(d)条确定),在该记录日期之后生效的购买价格应乘以紧接该记录日期之前有效的购买价格的一小部分,其分子应为在该记录日期发行在外的优先股和等值优先股的数量加上拟如此发售的优先股和/或等值优先股总数的总发行价(和/或拟如此发售的可转换证券的总初始转换价格)将以该当前市场价格购买的优先股和等值优先股的数量,其分母应为优先股的数量以及在该记录日期发行在外的等值优先股,再加上拟供认购或购买的额外优先股和/或等值优先股的数目(或拟供认购或购买的可转换证券最初可转换成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在行使一项权利时须支付的代价,不得低于在行使一项权利时可发行的公司股本股份的总面值。如该认购价格可部分或全部以现金以外的形式支付,则该对价的价值应由公司董事会善意确定,董事会的确定应在向权利代理人提交的书面陈述中说明,并对权利代理人和权利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所拥有或为其帐户持有的优先股及等值优先股,就任何该等计算而言,不得视为尚未发行。只要确定了此种记录日期,就应先后作出此种调整;如果未如此发行此种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则应将购买价格调整为如果未确定此种记录日期,则该购买价格即为有效的购买价格。
(c)如公司须订定纪录日期,以便向优先股的所有持有人(包括就公司为持续或存续法团的股份交换、合并或合并而作出的任何该等分配)分派债务或资产的证据(按季度计算的现金股息或须以优先股支付的股息除外)或认购权或认股权证(不包括第11(b)条所提述的那些),在该记录日期后生效的购买价格,须以紧接在该记录日期前有效的购买价格乘以一个分数来确定,该分数的分子须为该记录日期优先股当时的每股市价,减去公平市价(由公司董事局以诚意厘定,其决定应在向权利代理人提交的书面陈述中加以描述,并对权利代理人和权利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就所有目的而言)将如此分配的部分资产或债务证据或适用于一股优先股的认购权或认股权证,其分母应为该优先股在该记录日期当时的每股市场价格;提供,然而则在任何情况下,在行使一项权利时须支付的代价,不得少于在行使一项权利时须发行的公司股本股份的总面值。只要确定了此种记录日期,就应依次作出此种调整;如果不是这样分配,则应再次将采购价格调整为如果没有确定此种记录日期,则该采购价格将生效。
(d)(i)就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计算而言,任何证券的“当前每股市场价格”(a)安全"为施行本条第11(d)(i)条,在任何日期,须当作为紧接该日期之前但不包括该日期在内的连续三十(30)个交易日内该等证券每股每日收市价的平均数;提供,然而如该证券的现行每股市价是在该证券的发行人宣布(a)该证券的股息或分配须以该证券的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的股份支付,或(b)该证券的任何细分、组合或重新分类,并在但不包括该等股息或分配的除息日期后三十(30)个交易日或该等细分、组合或重新分类的记录日期届满之前的一段期间内确定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应适当调整当前的每股市场价格,以反映该证券的当前市场价格。每日的收盘价应为在东部时间下午4:00或之前以常规方式报告的最后销售价格,如在该日没有发生此类销售,则为截至东部时间下午4:00的常规方式报告的出价和要价的平均值,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为在主要综合交易报告系统中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的证券所报告的价格,如果该证券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在主要综合交易报告系统中,对于在该证券上市或获准交易的主要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报告的,如果该证券未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则在东部时间下午4:00或之前报告的最后报价,如果没有报价,则为截至东部时间下午4:00由纳斯达克或当时使用的其他系统报告的场外交易市场上高报价和低报价的平均值,如在任何该等日期,该证券未有任何该等机构作出报价,则该公司董事会选定的在该证券上作市的专业庄家所提供的收市出价和要价的平均数。术语"交易日"是指证券上市或获准交易的主要国家证券交易所开放营业的日子,如该证券未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则为营业日。
(ii)为根据本协议进行任何计算,优先股的“当前每股市场价格”应按照第11(d)(i)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如果优先股未公开交易,优先股的“当前每股市场价格”应最终视为根据本协议第11(d)(i)条确定的普通股当前每股市场价格(适当调整以反映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股票分割、股票红利或类似交易)乘以一千。如果普通股和优先股既不是公开持有的,也不是如此上市或交易的,则“当前每股市场价格”系指公司董事会善意确定的每股公允价值,董事会的确定应在向权利代理人提交的书面陈述中加以说明,并对权利代理人和权利持有人的所有目的均具有约束力和结论性。
(e)无须对采购价格作出调整,除非这种调整要求采购价格至少增加或减少1%;提供,然而则因第11(e)条而无须作出(亦无须作出)的任何调整,须结转,并在其后的任何调整中予以考虑。根据本条第11条作出的所有计算,均须按最接近的一分或最接近的一百万分之一的优先股或任何其他股份或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万分之一计算。尽管有本条第11(e)条第一句的规定,本条第11条所规定的任何调整,须不迟于需要作出调整的交易日期起计的(i)三年或(ii)行使任何权利的权利届满日期中的较早日期作出。
(f)如依据本条例第11(a)条作出的调整,其后所行使的任何权利的持有人有权收取公司股本中除优先股以外的任何股份,其后,在行使任何权利时如此应收的其他股份的数目,须不时作出调整,调整的方式及条款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与本条例第11(a)至(c)条(包括该条)所载有关优先股的条文及第7、9条的条文相若,本条例第10及13条有关优先股的条款,须适用于任何该等其他股份。
(g)本公司原先在根据本协议对购买价格作出任何调整后发出的所有权利,应证明有权在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时,按调整后的购买价格购买本协议规定可不时购买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所有这些权利均须按本协议规定作进一步调整。
(h)除非公司已按本条第11(i)条的规定行使其选择,否则在每次因本条第11(b)及(c)条的计算而对购买价格作出调整时,紧接作出该调整前尚未行使的每项权利,其后须证明有权按经调整的购买价格购买,以(a)乘以(x)紧接本调整前的权利所涵盖的千分之一股份的数目,乘以(y)紧接本调整前有效的购买价格,以及(b)以紧接本调整后有效的购买价格除以如此获得的产品,所获得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股份的数目(以最接近的优先股的百万分之一计算)。
(i)公司可选择在任何调整购买价格的日期当日或之后,调整权利的数目,以取代在行使权利时可购买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的任何调整。在权利数目作出上述调整后尚未行使的每一项权利,应以紧接在此种调整之前可行使权利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为限予以行使。在权利数量调整之前已记录在案的每项权利,应成为权利数量(以最接近的万分之一计算),其计算方法是将调整购买价格之前有效的购买价格除以调整购买价格之后有效的购买价格。公司应将其选择调整权利数量的公告(并迅速向权利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调整的记录日期,以及(如果当时已知的话)将作出的调整数额。本记录日期可为调整购买价格的日期或其后的任何一天,但如已发出权利证书,则须最迟于公告日期十(10)天。如权利证书已获发出,在依据第11(i)条对权利数目作出每一次调整时,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在该记录日期向权利证书纪录持有人分发权利证书,以证明在符合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下,该等权利证书持有人因该项调整而有权享有的额外权利,或由公司选择,须安排向该等纪录持有人派发新的权利证明书,以代替及取代该等持有人在调整日期前所持有的权利证明书,并在该等权利证明书交还时(如公司有要求),派发新的权利证明书,证明该等持有人在该等调整后有权享有的所有权利。拟分发的权利证书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签发、签立和会签,并应在公告规定的记录日期登记在权利证书记录持有人名下。
(j)不论购买价格或行使权利时可发行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有何调整或改变,在此之前及之后发行的权利证书可继续表示购买价格和根据本协议发行的初始权利证书中表示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
(k)在采取任何会导致将购买价格降至在行使权利时可发行的优先股的当时面值(如有的话)的千分之一以下的调整的行动之前,公司须采取其大律师认为必要的任何法人行动,以便公司能够有效和合法地按经调整的购买价格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转售的优先股。
(l)在第11条规定自指明事件的记录日期起对购买价格作出调整的任何情况下,公司可选择将在该事件发生之前所行使的公司优先股及其他股本或证券(如有的话)的任何权利的持有人,推迟到该事件发生时再发行,如有,可在行使时根据调整前有效的购买价格发行(并应迅速向权利代理人提供有关选择的书面通知);提供,然而,公司须向该持有人交付一份到期票据或其他适当票据,证明该持有人有权在需要作出上述调整的事件发生时收取该额外股份。
(m)即使本第11条另有相反规定,公司仍有权在作出第11条明文规定的调整外,对购买价格作出削减,但以其唯一酌情决定权为限,以使优先股的任何合并或拆细、以低于现行市价的价格全部以现金发行任何优先股、全部以现金发行优先股或按其条款可转换为优先股或可交换为优先股的证券为宜,本公司向优先股持有人支付的优先股股息或本协议第11(b)条所述的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的发行,对该等股东不征税。
(n)如在本协议日期后及分配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公司须(i)宣布或支付以普通股支付的普通股的股息,或(ii)将普通股细分、合并或合并(通过重新分类或以普通股支付股息以外的方式)为更多或更少数目的普通股,则在任何该等情况下,(a)在适当行使每项权利后,可在该事件后购买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须以紧接该事件前可如此购买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乘以分数来确定,该分数的分子是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目,而分母是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目,(b)紧接在该事件发生后发行在外的每一普通股,须已就该事件发行该数量的权利,而紧接在该事件发生前发行在外的每一普通股已就该事件发行该数量的权利。本条第11(n)条所订定的调整,须在宣布或支付该等股息或作出该等细分、合并或合并时,依次作出。
第12节。经调整购买价或股份数目证明书.凡作出任何调整,或发生任何影响本条例第11或13条所规定的权利或其可行使的事件(包括导致权利无效的事件),公司须迅速(a)拟备一份证明书,列明该项调整或述及该项调整,以及一份简明、合理详细的陈述,述及解释该项调整或述及该项调整的事实及计算,(b)向权利代理人及每名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转让代理人提交该证明书的副本;及(c)如该等调整发生在分配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则按照本条例第25条,将该证明书的简要摘要邮寄予每名权利证明书的持有人。权利代理人在依赖任何该等证明书及其中所载的任何调整或陈述时,应得到充分保护,并不承担计算任何调整的义务或责任,也不对任何该等调整或事件负有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或被当作知悉该等调整或事件,除非及直至该代理人收到该等证明书为止。
第13节。资产或盈利能力的合并、合并或出售或转让.(a)公司须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人成为收购人后的任何时间进行股份交换、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合并,(b)任何人须进行股份交换、与公司合并或与公司合并,而公司即为该等股份交换、合并或合并的持续或存续法团,就该等交易而言,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应变更为或交换为任何其他人(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或现金或任何其他财产,或(c)公司应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资产或盈利能力合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50%或以上的资产或盈利能力应转让给公司或其一家或多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在每一种情况下,应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i)权利的每一持有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此后有权在行使权利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等于当时的购买价格乘以当时可行使权利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量,获得代替优先股的权利,该另一人(包括作为其继承者的公司或作为存续法团的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数目,须等于(a)以当时的购买价格乘以当时可行使权利的优先股的千分之一的数目,并除以(b)该另一人在该股份交换、合并、合并完成之日的普通股当时每股市价(根据本条例第11(d)条厘定)的50%所得的结果,出售或转让;(ii)该等普通股的发行人其后须就该等股份交换、合并、合并、出售或转让而承担并须凭藉该等股份交换、合并、出售或转让而承担公司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及责任;(iii)其后,“公司”一词须当作指该等发行人;及(iv)该等发行人须采取该等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条例第9条保留足够数目的普通股),以配合可能需要的完成,以确保本条例的条文其后尽可能合理地适用于其后在行使权利时可交付的公司普通股。本公司不得完成任何该等股份交换、合并、合并、出售或转让,除非在此之前,本公司及该发行人已签立并向权利代理人交付一份补充协议,而该补充协议是如此规定的。本公司不得进行第13条所指的任何交易,但如在该交易进行时有任何权利、权证、票据或证券尚未偿付,或任何协议或安排因该交易的完成而会消除或大大减损该权利所拟给予的利益。第13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连续的合并、股份交换或合并、出售或其他转让。
第14节。零碎股份及零碎股份.(a)公司无须发出零碎权利或分发证明零碎权利的权利证书。代替该等零碎权利的,应向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支付一笔数额相当于整个权利当前市场价值相同部分的现金,否则该等零碎权利将可就该等零碎权利发行。为本条第14(a)款的目的,整项权利的现行市值应为该权利在紧接本可发行该部分权利的日期之前的交易日的收盘价。任何一天的收盘价应为最后一次出售价格,如在该日未发生此种出售,则为最后一次出售价格的平均值,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为在主要综合交易报告系统中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的证券所报告的收盘价和要价的平均值,如该权利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在主要综合交易报告系统中报告的权利在主要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的证券,如果权利未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则为纳斯达克或当时使用的其他系统报告的最后报价,或场外交易市场上高出价和低要价的平均值,如果在任何此类组织未对权利进行报价,在公司董事会选定的权利中做市的专业做市商提供的收盘价和要价的平均值。如在任何该等日期,该等庄家并无在该等权利上作市,则须使用该等权利在该日期由公司董事局诚意厘定的公平价值。
(b)公司在行使优先股权利时,无须发行部分优先股(不包括作为优先股千分之一整数倍的部分),或分发证明部分优先股的证书(不包括作为优先股千分之一整数倍的部分)。根据公司与其选定的保存人之间的适当协议,可在公司选举时以存托凭证作为优先股千分之一整数倍的部分优先股凭证;提供该协议应规定,该等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应享有其作为该等存托凭证所代表的优先股的实益拥有人有权享有的所有权利、特权和优惠。代替不是优先股千分之一整数倍的零碎优先股,公司应在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时向登记在册的权利证书持有人支付相当于一股优先股当前市值相同部分的现金。为施行本条第14(b)条,优先股的现行市值为紧接该行使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优先股收盘价(根据第11(d)(i)条第二句确定)。
(c)权利持有人在接受权利时,明确放弃在行使权利时收取任何零碎权利或零碎股份的权利(以上规定除外)。
(d)凡权利代理人须缴付零碎权利或零碎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款项,公司须(i)迅速拟备一份证明书,并向权利代理人交付一份证明书,该证明书须合理详细地列明与该等付款有关的事实,以及计算该等付款时所用的价格和/或公式;及(ii)向该权利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款项,作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的全额收取的资金。权利代理人在依赖该证书时应得到充分保护,对于根据本协议有关支付零碎权利或零碎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任何条款支付零碎权利或零碎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款项,不应承担任何义务,也不应被视为知悉,除非和直至权利代理人收到该证书和足够的款项。
第15节。诉讼权利.除根据本协议第18条赋予权利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诉讼权利均归属于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以及在分配日期之前的普通股登记持有人);以及任何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或在分配日期之前的普通股),未经权利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权利证书的持有人(或在分配日期之前的普通股)同意,代表该持有人本身并为该持有人本身的利益,强制执行,并可对公司提起和维持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就该持有人行使该权利证书所证明的权利的权利,而该权利证书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方式。在不限制上述规定或权利持有人可利用的任何补救办法的情况下,明确承认权利持有人在法律上不会对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有适当的补救办法,并有权具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公司实际或可能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获得强制性救济。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由于法院或政府、监管、自律或行政机构或委员会发布的任何初步或永久强制令或其他命令、判决、法令或裁决(不论是中间或最终的),或任何政府当局颁布或颁布的任何法规、规则、条例或行政命令,公司或权利代理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权利代理人不对任何权利持有人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履行该义务;但公司须尽一切合理努力尽快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推翻任何该等强制令、命令、判决、判令或裁定。
第16款。权利持有人协议.每一项权利的持有人通过接受这项权利,同意并同意公司、权利代理人和每一其他权利持有人的意见,即:
(a)在分配日期之前,只有与普通股的转让有关的权利才可转让;
(b)在分发日期后,权利证书只可在权利代理人备存的登记簿上转让(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但须在权利代理人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办事处交还,并妥为背书或附有适当形式的转让和证书的适当转让文书,并妥为填妥和签立,并附有签字保证和权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及
(c)公司及权利代理人可将以其名义登记的权利证书(或在分配日期前登记的相关普通股证书(或记账普通股))视为权利证书及其所证明的权利的绝对拥有人,并将其视为该权利证书及其所证明的权利的绝对拥有人(尽管公司或权利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为任何目的在权利证书或相关普通股证书(或向记账普通股持有人提供的所有权声明或其他通知),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均不受任何相反通知的影响。
第17节。不被视为股东的权利证书持有人.任何权利证书的持有人均无权投票、收取股息,或为任何目的而被当作公司优先股或任何其他证券的持有人,而该等优先股或其他证券在行使或交换权利时可随时发行,亦不得解释为本权利证书或任何权利证书所载的任何内容是授予任何权利证书的持有人,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或任何权利,以投票选举董事或就任何在其任何会议上提交给股东的事项投票,或给予或拒绝同意任何公司行动,或接受会议通知或其他影响股东的行动(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除外),或收取股息或认购权,或其他权利,直至该权利证书所证明的权利或权利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妥善行使或交换为止。
第18节。关于权利代理人.本公司同意就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一切服务向权利代理人支付赔偿,并应权利代理人的要求不时向其支付合理的费用和律师费以及在本协议的拟订、谈判、交付、修订、管理和执行以及本协议下的职责的行使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本公司还同意赔偿权利代理人(包括雇员、董事、高级职员和权利代理人的代理人),并使其免受任何损失、责任、损害、判决、罚款、罚款、索赔、要求、和解或费用(包括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或费用(包括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可能由本公司支付、招致或遭受,或本公司可能成为该权利代理人的对象,而不是权利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必须由终审裁定,对于权利代理人(包括权利代理人的雇员、董事、高级人员和代理人)就权利代理人在接受、管理、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方面所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所采取、遭受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赔偿责任主张进行抗辩的费用和开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判决。为执行此项赔偿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公司支付,但以权利代理人成功执行其赔偿权利为限(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所确定)。
权利代理人应得到充分授权和保护,并不因其在接受和管理本协议以及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时所采取的、遭受的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依据是公司优先股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任何权利证书或证书(包括在无证书证券的情况下,在记账账户中注明所有权)、转让或转让文书、授权委托书、背书、誓章、信函、通知、指示、同意书、证书,声明,或其认为真实的其他文件或文件,应由适当的人签署、执行,并在必要时加以核实或承认,或根据本文件第20条所述的律师的意见作出其他说明。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权利代理人都不对任何种类的特殊、惩罚性、间接、附带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即使权利代理人已被告知这种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论诉讼的形式如何。权利代理人不应被视为知悉根据本协议本应收到的任何事件的通知,权利代理人应得到充分保护,不因未就此采取任何行动而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并直至其收到书面通知,而本协议要求交付给权利代理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文书必须按照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由权利代理人收到才能生效。
本协议第18条和第20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权利的行使或到期以及权利代理人的辞职、替换或撤职之后仍然有效。
第19节。合并或合并或更改权利代理人的名称.任何权利代理人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可与其合并或可与其进行股份交换、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合并的人,或任何权利代理人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并、股份交换、合并或合并所产生的人,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的股份转让或其他股东服务的人,应是本协议下权利代理人的继承者,而无需签署或归档任何文件或任何进一步的行为;提供根据本条例第21条的规定,该人有资格获委任为继承权利代理人。为施行本条第19款的目的,购买用于执行转让代理人活动的权利代理人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应视为合并或合并。如在该继承权利代理人继承本协议所设的代理机构时,任何权利证书均已会签但未交付,则该继承权利代理人可采用该继承权利代理人的会签,并交付该等会签的权利证书;如该继承权利代理人当时任何权利证书均未会签,则该继承权利代理人可以该继承权利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该继承权利代理人的名义会签该等权利证书;,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这些权利证书应具有权利证书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效力。
如权利代理人的名称在任何时间须予更改,而在该时间任何权利证书已被会签但尚未交付,权利代理人可采用其先前名称下的会签,并交付如此会签的权利证书;如当时任何权利证书尚未被会签,权利代理人可在该权利证书的先前名称或更改后的名称上会签;而在所有该等情况下,这些权利证书应具有权利证书和本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效力。
第20节。权利代理人的权利及责任.权利代理人承诺只履行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和义务,不得在本协议中解读对权利代理人的默示义务或义务。权利代理人应根据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这些义务和义务,公司和权利证书持有人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即受其约束:
(a)权利代理人可与其选定的法律顾问(可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或权利代理人的法律顾问)进行协商,而该法律顾问的意见或意见应是对权利代理人的充分和完整的授权和保护,权利代理人不对其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并按照该意见或意见采取、遭受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凡权利代理人在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职责时,认为任何事实或事项(包括取得人的身分及任何证券的现行每股市价的厘定)有需要或适宜由公司在根据本协议采取或遭受任何诉讼之前予以证明或确立,则该事实或事项(除非在本协议中就该事实或事项特别订明的其他证据)可当作是由任何一名董事局主席签署的证明书所确证和确立的,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主任、秘书或助理秘书交付给权利代理人;而该证书即为对权利代理人的全面及完整授权及保护,而权利代理人无须就或就其所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在每宗个案中)承担法律责任,而该等行动是由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的条文所作出的,而该等行动并无恶意地依赖该等证书。没有权利代理人要求的本条第20(b)款规定的证书,权利代理人没有义务采取行动。
(c)根据本协议,权利代理人仅就其本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来裁定)向公司和任何其他人承担责任。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责任应限于公司在向权利代理人追偿的事件发生之前的十二(12)个月内向权利代理人支付的年费总额(但不包括任何已偿还的费用)。
(d)权利代理人不对本协议或权利证书中所载的任何事实陈述或陈述(其会签除外)承担责任或因其原因而承担责任,也不被要求核实,但所有这些陈述和陈述都是并应被视为仅由公司作出。
(e)权利代理人对本协议的有效性或执行不负任何责任或责任及交付本合约(权利代理人应予签立的除外)或就任何权利证明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或签立(该权利证明书的会签除外)而交付,亦不对本公司违反任何契诺或未能满足本合约或任何权利证明书所载的任何条件负责,亦不对任何法院、审裁处或政府当局就上述事项作出的修改或命令负法律责任或责任,权利可行使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权利根据本协议第11(a)(ii)条无效)或本协议第3、11、13、23或24条规定的权利条款的任何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方式、方法或数量),或对方式负责,任何此种调整的方法或数额或确定事实是否存在的方法或数额这将需要任何此种变更或调整(但在收到根据第12条提供的、说明权利代理人可依赖的此种变更或调整的证书后行使权利证书所证明的权利的情况除外);它也不负责本公司董事局就任何证券的现行市值作出任何决定;亦不得因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作为而被视为就根据本协议或任何权利证书将予发行的任何优先股或其他证券的授权或保留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就任何优先股或其他证券在如此发行时是否会获有效授权和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f)权利代理人对本公司未能履行其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本协议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有关的任何义务,包括根据适用的条例或法律承担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责任。
(g)权利代理人在接获任何权利持有人就公司的任何诉讼或失责而提出的书面要求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责任,包括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有任何责任或责任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提出或试图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或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但尽管有上述规定,权利代理人仍须依据本条例第26条的通知条文,作出合理努力,将任何该等书面要求通知公司,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
(h)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履行、执行、承认和交付或安排履行、执行、承认和交付权利代理人为履行或履行本协议的规定而合理要求的一切进一步行为和其他行为、文书和保证。
(i)特此授权及指示权利代理人接受任何被权利代理人合理地认为是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行政总裁、总裁、副总裁、秘书、助理秘书、财务主任或助理财务主任的人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职责而作出的书面指示及依据本协议任何条文交付的证明书,并向该等人员申请就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而作出的意见或指示,而该等意见或指示须向权利代理人提供充分的授权及保护,而该代理人无须为在没有任何该等人员的书面意见或指示而采取或遭受的任何行动,或在等候该等指示时迟延采取行动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代理人应得到充分授权和保护,可以依靠从任何此类人员收到的最新书面意见或指示。权利代理人要求本公司作出书面指示的任何申请,可根据权利代理人的选择,以书面说明权利代理人就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和义务拟采取、遭受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采取、遭受或不采取该行动的日期和/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的日期或之后或之后的日期或权利代理人无须对其按照任何该等申请所载的建议在该申请所指明的日期(该日期不少于该申请所指明的日期后的三(3)个营业日,除非任何该等人员已书面同意较早的日期)后采取、遭受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采取该等行动的生效日期)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采取、遭受或不采取该等行动之前(或不采取该等行动的生效日期),权利代理人已收到针对此种申请的书面指示,指明应采取、遭受或不采取的行动。
(j)权利代理人及权利代理人的任何股东、附属公司、成员、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可购买、出售或交易公司的任何权利或其他证券,或在公司可能感兴趣的任何交易中拥有金钱利益,或与公司订立合约或借钱给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完全自由地行事,犹如公司并非本协议下的权利代理人一样。本条例并不妨碍权利代理人或任何该等股东、附属公司、董事、成员、高级人员、代理人、代表或雇员以任何其他身分为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行事。
(k)权利代理人可自行(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或由或通过其律师或代理人执行和行使本协议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或根据本协议履行任何职责,而权利代理人不得对任何该等律师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疏忽或不当行为,或因任何该等作为、不作为、失责、疏忽或不当行为而给公司、权利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在选择和继续使用这些工具时没有重大过失或恶意(重大过失或恶意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来确定)。
(l)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要求权利代理人在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职责或在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支出或承担其自有资金风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财务责任,如果该权利代理人认为没有合理地向其保证偿还此类资金或对此类风险或责任作出充分赔偿。
(m)如就任何交还权利代理人以供行使或转让的权利证书而言,以转让形式或选择购买形式(视属何情况而定)所附的证书并未妥为填妥或妥为签立,则权利代理人在未事先谘询公司的情况下,不得就所要求的行使或转让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但权利代理人无须对根据本条第20(m)条所承担的职责所引起的任何延误承担法律责任。
(n)权利代理人对本公司、任何权利持有人或任何普通股持有人对权利代理人依据本协议持有的任何款项的利息或收益不负任何责任。
(o)权利代理人可依赖并获得充分授权,根据以下条件行事:(a)作为证券转让代理人奖章方案或其他类似的“签字保证方案”或保险方案的成员或参与者的“合格担保机构”对签字的任何保证;或(b)任何法律、法案、条例或对此种保证的任何解释。
第21款。更改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后辞职并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如果权利代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也不是本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则可通过挂号或挂号邮件向本公司向权利代理人指明的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每一转让代理人辞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如果公司与权利代理人之间的转让代理关系终止,权利代理人将被视为自动辞职,自终止生效之日起解除其在本协议下作为权利代理人的职责,公司应负责发送所需的任何通知。本公司可在发出不少于30天的书面通知后,将权利代理人或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不论是否有因由)移走,并以挂号信或挂号信的方式,将该权利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将该权利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代理人移走,将该权利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代理人移走,并将该权利代理人移走,将该权利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将该权利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移如果权利代理人辞职或被免职,或因其他原因无行为能力,公司应指定权利代理人的继任者。如公司在发出免职通知后的30天内,或在辞职或无行为能力的权利代理人或权利证书持有人以书面通知公司辞职或无行为能力后(该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后,将该持有人的权利证书提交公司查阅),则任何权利证书的现任权利代理人或注册持有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委任新的权利代理人。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不论是由公司或该法院指定的,均应是(a)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法律组织和经商的人(自然人除外),只要该人被授权在该州作为银行机构经商,其信誉良好,根据该等法律被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或股票转让权力,并受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督或审查,并与其附属机构一起,在其被任命为权利代理人时,资本和盈余总额至少为5000万美元,或(b)该人或其完全拥有的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或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在指定后,继承权利代理人应被赋予相同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如同其最初被指定为权利代理人而没有进一步的作为或契据;但前任权利代理人应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持有的任何财产交付和转让给继承权利代理人,并执行和交付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进一步合理保证、转易、行为或契据,但该前任权利代理人无须就上述事项作出任何额外支出或承担任何额外责任;,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该继承权利代理人应被视为“权利代理人”。本公司须在任何该等委任的生效日期前,将该等委任的书面通知送交前任权利代理人及每名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转让代理人,并将该等通知以书面送交权利证明书的登记持有人。但是,不发出本条所规定的任何通知或通知中的任何缺陷,不影响权利代理人辞职或被免职或指定继承权利代理人(视情况而定)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第22节。发行新的权利证书.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权利的相反规定,公司仍可选择以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形式发出新的权利证书,以证明权利,以反映购买价格的任何调整或变化,以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根据权利证书可购买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财产的数量或种类或类别。
第23节。赎回.(a)公司董事局可选择在任何人成为收购人之前的任何时间,赎回所有但不少于所有当时尚未行使的权利,赎回价格为每项权利0.01美元,并经适当调整,以反映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股票分割、股票股息或类似交易(该赎回价格以下称为赎回价格”).公司董事会赎回权利,可在公司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时间、依据、考虑形式和条件下生效。
(b)在公司董事局根据第23(a)条命令赎回权利后,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和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行使权利的权利,此后权利持有人的唯一权利是收取赎回价款。公司应迅速就任何此类赎回发出公告(并迅速书面通知权利代理人);提供,然而则不发出该等通知或该等通知有任何欠妥之处,并不影响该等赎回的有效性。在公司董事会命令赎回权利的行动后十(10)天内,公司须将赎回通知寄往所有当时尚未行使的权利的持有人,寄往他们在权利代理人登记簿上的最后地址,或在分配日期前寄往普通股转让代理人登记簿上的最后地址。任何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邮寄的通知,无论持有人是否收到通知,均应视为已发出。每份该等赎回通知书将述明支付赎回价款的方法。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均不得在任何时间以本条第23条或第24条所具体规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赎回、取得或以价值购买任何权利,也不得以与在分配日期之前购买普通股有关的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赎回、取得或购买任何权利。
第24节。交换.(a)公司董事局可选择在任何人成为收购人后的任何时间,将当时尚未行使及可行使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包括依据本条例第11(a)(ii)条的条文已作废的权利)交换为普通股,交换比率为每一权利一股普通股,并根据第11(i)条作出适当调整,以反映权利数目的任何调整(该交换比率以下称为汇率”).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人(公司、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或为或依据任何该等计划的条款而持有普通股的任何实体),连同该人的所有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成为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5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后,公司董事局不得在任何时间进行该等交换。董事会的权利交换可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时间、依据和条件下生效。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就依据第24条进行交换而言,董事局可指示公司订立一项信托协议,其形式及条款须由董事局批准,并向该信托协议所设立的信托发出全部或部分(由董事局指定)将依据第24条交换为权利的证券,而所有有权根据交易所收取该等证券的人,均有权在遵守信托协议的有关条款的情况下,从该信托收取该等证券的全部或部分(由董事会指定)(以及在该等证券存入信托的日期后就该等证券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第24(a)条命令交换任何权利的行动一旦生效,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和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的权利即告终止,此后该权利持有人唯一的权利是获得等于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该权利的数目乘以交换比率的普通股。本公司应迅速将任何此类交换通知公众(并迅速书面通知权利代理人);提供,然而则不发出该通知或该通知有任何欠妥之处,并不影响该交换的有效性。本公司应迅速将任何此种交换的通知邮寄至权利代理人登记簿上所有权利持有人的最后地址。任何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邮寄的通知,无论持有人是否收到通知,均应视为已发出。每份交换通知将说明以何种方式将普通股换成权利,以及在部分交换的情况下,将交换的权利数目。任何部分交换均须进行亲 拉塔根据每一权利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利(根据本协议第11(a)(ii)节的规定已成为无效的权利除外)的数目计算。
(c)如没有足够的已发行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或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以及未根据任何契约、奖励或类似计划或其他协议的具体条款保留以供发行),以容许按照本条例第24条所设想的任何权利交换,则公司须在董事会决定下,(i)采取一切可能需要的行动,授权在权利交换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或(ii)替代,就权利交换时本可发行的每一普通股而言,有若干优先股或其零碎部分,使董事会确定的一股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乘以该数目或零碎部分,约等于该等优先股或零碎部分发行之日的一股普通股的价值。
(d)公司无须发行零碎普通股或分发证明零碎普通股的证明书。代替该等零碎普通股,公司须向该等零碎普通股原本可发行的权利证书的登记持有人支付相当于该等零碎普通股当前市值的一小部分的现金。为本款(d)的目的,整个普通股的当前市值应为普通股在紧接本第24条规定的兑换日之前的交易日的收盘价(根据第11(d)(i)条第二句确定)。
第25节。某些事件的通知.(a)如公司须在分派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建议(i)向优先股持有人派发任何类别的应付股息,或向优先股持有人作出任何其他分派(不包括定期季度现金股息),(ii)向优先股持有人提供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认购或购买任何额外的优先股或任何类别的股票或任何其他证券、权利或期权,(iii)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50%或以上的资产或盈利能力(作为一个整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iv)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50%或以上的资产或盈利能力(作为一个整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iv)将公司清盘、解散或清盘,(vi)宣布或支付以普通股支付的普通股的任何股息,或对普通股进行分拆、合并或合并(通过重新分类或以普通股支付股息以外的方式),则在每一此种情况下,公司须按照本条例第26条向权利证书的每一持有人发出一份有关该建议行动的通知,该通知须指明就该等股票股息或权利或认股权证的分配而言的记录日期,或该等股份交换、重新分类、合并、出售的日期,转让、清算、解散或清盘将会进行,而普通股和/或优先股的持有人参与该等转让、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日期(如有任何该等日期须予确定),如属第(i)或(ii)条所涵盖的任何诉讼,则该通知须在为该诉讼的目的而确定优先股持有人的记录日期前至少十(10)天发出,如属任何该等其他诉讼,在普通股和/或优先股持有人采取上述拟议行动的日期或参与行动的日期之前至少十(10)天,以较早者为准。
(b)如发生本条例第11(a)(ii)条所述的事件,则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按照本条例第26条,尽快向权利代理人及权利证书的每名持有人发出该事件发生的通知,该通知须根据本条例第11(a)(ii)条向权利持有人描述该事件及该事件的后果。
第26节。公告.本协议授权由权利代理人或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向本公司或在本公司发出或提出的通知或要求,如以书面形式发出或提出,并以隔夜送达服务或一等邮件、预付邮资、适当地址(直至另一地址以书面形式提交权利代理人)或以电子邮件传送形式发出或提出(收据已确认),则应充分:
Nation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11500 North Mopac Expressway,C座
德克萨斯州奥斯汀78759
注意:公司秘书及助理公司秘书
电子邮件:eddie.dixon@ni.com;albert.percival@ni.com
除本协议第21条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授权本公司或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向权利代理人发出或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要求,如以书面形式发出或发出,并以隔夜送达服务或一等邮件、预付邮资、适当地址(直至另一地址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公司为止)或以传真传送(附有收据确认)方式发出或发出,则该通知或要求须足够:
新界电脑股份信托公司。
罗亚尔街150号
马萨诸塞州坎顿02021
关注:客户服务
电子邮件:# UscisLegalContractNotices@computershare.com
本协议授权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向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发出或提出的通知或要求,如以头等邮件、预付邮资或隔夜送达服务发送,则应充分发出或提出,发送地址为本公司登记簿上显示的持有人地址,或(如适用)普通股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地址。
第27节。补充和修正.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及权利代理人如获本公司指示,可不经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批准不时补充或修订本协议,以消除任何歧义,以更正或补充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文,而该等条文可能有缺陷或与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文不一致,或就本协议订立本公司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条文,任何该等补充或修订须由本公司及权利代理人签署书面证明;提供,然而,即自任何人成为收购人之日起及之后,不得以任何会对权利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修订本协议。为免生疑问,本公司有权采取和执行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程序和安排(包括与第三方),以便利行使、交换、交易、发行或分配本公司所设想的权利(和优先股),并确保收购人不会从中获益,而就上述事项作出的修订不应被视为对权利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一旦公司的适当人员发出证明书,说明拟议的补充或修订符合本第27条的规定,权利代理人应执行该补充或修订,除非权利代理人正式签署,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均不具有效力。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权利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作出对权利代理人自身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义务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补充或修正。
第28节。继任者.本协议由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订立或为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的利益订立的所有契诺和条款,均对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和适于本协议的利益。
第29节。本协定的好处.本协议不得解释为给予公司、权利代理人和权利证书(以及在分配日期之前的普通股)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合法或衡平法权利、补救或要求;但本协议应为公司、权利代理人和权利证书(以及在分配日期之前的普通股)登记持有人的唯一和专属利益。
第30款。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约定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定为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条款、规定、约定和限制应继续完全有效,并且绝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但是,如果权利代理人合理地确定任何此类排除条款、规定、约定或限制会对权利代理人的权利、豁免、责任、义务或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权利代理人有权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辞职。
第31款。管辖法律.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签发的每一份权利证书应视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订立的合同,就所有目的而言,应受适用于完全在该州订立和履行的合同的该州法律的管辖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