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网易
中国人寿中心8楼802室
A座、HarbourGate一号
鸿联路18号
香港九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度股东大会
将于2026年6月23日举行
代理声明
一般
董事会正在征集代理人,以供在北京时间2026年6月23日上午10:00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使用,或在其任何休会或延期时使用。股东周年大会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望上路399号办事处举行,电话:310052。
我们打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自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如无法或不宜在上述时间或地点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我们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本公司网站(http://ir.netease.com)、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www.sec.gov)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公布会议的替代安排。请关注我们的网站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如计划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请于会议日期前一星期查询网页。与往常一样,我们鼓励您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通过代理(普通股股东)或投票指示(ADS股东)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
于本委托说明书日期,董事会由丁磊先生担任董事,Grace Tang女士、郑玉芬女士、唐子期先生、梁民杰先生及Johnny Chan先生担任独立董事。
1
这份代理声明将于2026年5月18日开始向股东提供,投票指示卡将于2026年5月27日或前后邮寄给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称为ADS)的持有人。
有关本代理声明中使用的定义术语,请参阅附录I。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或依赖本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代表声明由董事集体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包括为提供有关公司的资料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提供的详情。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及所信,本代理声明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骗性,且并无任何其他事项如因其遗漏而会令本文件或本文件的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记录日期及股份所有权
截至香港时间2026年5月26日收市时,我们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有权投票和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延期或延期。为有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及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股份转让的有效文件连同有关股份证书必须于香港时间2026年5月26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向我们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交。
截至纽约时间2026年5月26日收盘时ADS的记录持有人有权执行并向作为存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提交投票指示。请注意,由于香港与纽约之间存在时间差,如果ADS持有人在纽约时间2026年5月26日注销其ADS以换取普通股,该ADS持有人将无法指示作为ADS存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就如何对上述已注销ADS所代表的普通股进行投票,并且在为确定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和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资格而适用于普通股股东的记录日期,也将不是这些普通股的持有人。
法定人数
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其持有的股份合共不少于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并有权投票,将构成股东周年大会上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
投票和征集
截至香港时间2026年5月26日收市时已发行及流通的每股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普通股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投票将以投票方式进行。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投弃权票。
2
招标资料可于公司网站(http://ir.netease.com)、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www.sec.gov)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
普通股股东的投票
普通股股东在适当注明日期、执行并交还代理人时,其所代表的股份将按照股东的指示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进行投票。如果这些持有人没有给出具体指示,股份将由代理持有人酌情投票。普通股股东的弃权票将包括在确定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时,但不计入对提案的赞成或反对票数。
截至香港时间2026年5月26日收市时在本公司香港会员分册(“香港名册”)上登记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可(1)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投票或(2)以邮寄或专人方式将一张妥为注明日期及已签立的代理卡交回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该代理卡应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21日上午10时前收到。
截至香港时间2026年5月26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在我们的开曼群岛主要会员名册(“开曼名册”)上登记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可(1)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投票,或(2)在不迟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21日上午10: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一张注明日期并已签立的代理卡寄回至ir@service.netease.com。
在我们的香港登记册或开曼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如希望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投票,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通过券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普通股的,须将投票指示表交回其所在券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其股份代为投票。请与您的券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联系,了解如何操作。
通过券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我司普通股的人士如希望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投票,应联系其经纪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安排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ADS持有人的投票
ADS记录持有人无权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但可以执行并向作为ADS存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提交投票指示。
3
ADS的持有人如欲行使其对基础普通股的投票权,必须通过纽约梅隆银行行事,向纽约梅隆银行提交投票指示卡。我们已指示纽约梅隆银行向ADS持有人分发投票指示卡和会议通知,向ADS持有人提供与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信息,以及关于ADS持有人在2026年5月27日或前后投票的声明和指示。如果您希望让纽约梅隆银行通过其被提名人或被提名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进行投票,您将需要根据纽约梅隆银行提供的指示执行并及时将纽约梅隆银行由TERM2发送给您的投票指示卡转发给纽约梅隆银行。投票指示卡的执行方式应明确表明您希望如何就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每个事项进行投票。
在纽约梅隆银行及时收到填妥的ADS投票指示卡后,其作为ADS的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按照投票指示卡中规定的指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安排投票表决由与该等ADS相关的美国存托凭证所证明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纽约梅隆银行已告知我们,除非按照这些指示或如下文段所述,否则它将不会投票或试图行使投票权。作为ADS所代表的所有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只有纽约梅隆银行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这些普通股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以出席该会议,但不得在该会议上投票。
如果(1)ADS投票指示卡已签名但缺少投票指示,(2)随附的ADS投票指示卡填写不当或(3)在纽约时间2026年6月12日下午12:00之前,纽约梅隆银行未收到ADS持有人提供的ADS投票指示卡,纽约梅隆银行将认为此类ADS持有人已指示其委托年度股东大会主席投票支持我们董事会推荐的每项提案,并反对我们董事会反对的每项提案。
代理的可撤销性
普通股持有人根据本征求意见给予的任何代理,可在其使用前的任何时间由以下人员撤销:
| · | 根据上述指示以邮寄或递送方式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香港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及交付书面撤销通知或妥为签署并载有较后日期的代表的方式在本公司香港名册上登记的普通股股东,该通知应由香港时间2026年6月21日上午10时正; |
| · | 在我们的开曼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股东,通过签署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书面撤销通知或正式签署且日期较后的代理送达ir@service.netease.com根据上述指示由香港时间2026年6月21日上午10时正;或 |
| · |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亲自为在我们的香港或开曼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股东投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本身并不会撤销先前的代理。 |
4
那些通过经纪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以及希望更改或撤销其投票指示的ADS持有人应联系其经纪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我们的存托人,即纽约梅隆银行(如适用),以获取有关如何这样做的信息。
股东提案截止日期
我们的股东希望被考虑列入我们的委托说明书和2027年年度股东大会代理卡的提案,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鸿联路18号HarbourGate一号A座中国人寿中心8楼802室收到,收件人:投资者关系部。提交提案并不能保证将其包含在代理声明或代理卡中。
5
建议1
普通决议
选举董事
董事会已提名以下六名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丁磊先生、郑玉芬女士、Grace Tang女士、唐子期先生、梁民杰先生及Johnny Chan先生。每名将获选出的董事的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直至该董事的继任人当选并获得适当资格,或直至该董事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不时修订)以其他方式出缺为止。除Johnny Chan先生外,所有被提名人之前都是由我们的股东选举产生的。我们的公司章程目前最多授权十个董事会职位。每一被提名人的选举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决议进行表决。
被执行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将被投票,如果没有被拒绝这样做的授权,将用于选举以下六名被提名人。董事会没有理由相信以下任何被提名人如当选将无法或不愿意担任董事。如果任何被提名人因意外事件而无法参加选举,则将投票选举管理层可能提议的替代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的姓名、年龄及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如下: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 丁磊 | 54 |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 Alice Yu-Fen Cheng(1) | 64 | 独立董事 |
| 恩惠惠唐(1) | 66 | 独立董事 |
| Joseph Tze Kay Tong(1) | 63 | 独立董事 |
| Michael Man Kit Leung | 72 | 独立董事 |
| Kok Chung Johnny Chan | 66 | 独立董事 |
| (1) | 审计、薪酬、提名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成员。 |
| (2) | 每位独立董事提名人均满足纳斯达克市场规则第5605(a)(2)条和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名选举的董事
丁磊,又名丁磊,我们的创始人,自1999年7月起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并自2005年11月起担任网易集团的首席执行官。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1月,丁先生担任我们的首席架构师,从2001年6月到2001年9月,他担任我们的代理首席执行官和代理首席运营官。从1999年7月到2001年3月,丁先生担任联席首席技术官,从1999年7月到2000年4月,他还担任我们的临时首席执行官。丁先生拥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技术理学学士学位。
6
Alice Yu-Fen Cheng,又名郑玉芬,自2007年6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郑女士还自2020年5月起担任J & T Global Express Limited的非执行董事,并自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港交所:1519)起担任其审计委员会成员。2005年至2021年,程女士担任步步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视听设备制造商。2010年至2013年,郑女士担任台湾纬创资通信息技术公司的监事,该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台湾和日本开展业务的信息技术公司。从2002年到2005年,郑女士担任台湾笔记本电脑和其他电子产品原始设计制造商纬创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此之前,郑女士曾在台湾电脑制造商宏碁公司担任过多个职位,最终担任财务总监一职。郑女士于1983年获得台湾中国文化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获得亚利桑那州雷鸟全球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郑女士还在台湾和中国获得注册会计师执照。
Grace Hui Tang,又名Grace Tang,自2022年7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唐女士在普华永道工作了30多年,其中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担任审计合伙人约19年,直至2020年退休。在普华永道,唐女士负责香港、中国大陆、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众多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的审计工作。2009年起,她还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教授会计系研究生院会计与审计及职业发展课程。自2022年9月起,唐女士以教授身份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为外国学生教授会计和审计课程。此外,唐女士还担任Brii Biosciences Ltd.(HKEX:2137)、Elkem ASA(OSLO:ELK)、亿咖通科技 Inc.(纳斯达克:ECX)和Pirelli & C.S.P.A.(PIRC.MI)的独立董事。Tang女士获得犹他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和犹他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唐女士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
Joseph Tze Kay Tong,又名唐子期,自2003年3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自2003年1月至2021年11月,童先生为提供财务及投资顾问服务的Parworl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董事。从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Tong先生在香港和中国大陆从事设立办事处和运营,为TLM Apparel Co.,Ltd.制定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整体运营,TLM Apparel Co.,Ltd.是一家在香港和中国大陆运营的服装贸易公司,由他共同创立。在此之前,从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童先生担任环球音乐有限公司亚洲区电子商务总监,负责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监督新的促销机会。Tong先生获得英国南安普顿大学会计和统计荣誉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他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及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会员。
7
Michael Man Kit Leung,又名梁民杰,自2002年7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梁先生于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Grand Moore Capital Limited的负责人员。梁先生于2011年9月至2018年11月获委任为Unitas Holdings Limited(HKEX:8020)的执行董事,并于2011年5月至2018年11月担任Unitas Holdings Limited的附属公司Chanceton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的负责人员。此前,梁先生于1999年担任AIG基础设施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顾问Emerging Markets Partnership(Hong Kong)Limited的董事。梁先生还曾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SG Securities(HK)Limited(前称Crosby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和Peregrine Capital Limited担任高级职务。梁先生现为橙天嘉禾娱乐(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1132)及绿叶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218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两家公司均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梁先生还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华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KEX:3398)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先生于1977年10月获得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主修会计、管理及统计。
Kok Chung Johnny Chan,又名Johnny Chan,自2025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陈先生在投资银行和投资管理行业拥有超过40年的经验。陈先生目前是香港数码港管理公司的首席投资官,自2018年9月起担任该职位。他还自2016年1月起担任CNQ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HKEX:1240)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1年11月起担任杭州顺丰同城实业有限公司(HKEX:9699)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1年1月起担任汇丰控股成员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Hong Kong)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2024年5月起担任其投资委员会主席)。此外,陈先生自2023年1月、2024年10月、2025年4月及2025年9月起分别担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成员、会计及财务报告委员会董事、证券及期货上诉审裁处小组成员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成员。他也是香港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协会的总裁和执行董事,以及全球风险投资大会的主席。此前,陈先生曾于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成员,并于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担任其副主席。在此之前,他曾于2000年至2019年担任香港政府应用研究基金管理人Softech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的首席投资官、Techpacific Capital Limited(即后来的Crosby Capital Limited)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并于2002年至2016年担任Crosby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的董事长兼首席投资官。Chan先生于1982年7月获得伦敦金融城理工学院(现伦敦城市大学)学士学位(主修经济学),于1983年11月获得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1989年4月获得澳大利亚证券协会(现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协会(FINSIA))的研究生文凭。
每一被提名人的选举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决议进行表决,每一项该等决议均作为一项普通决议提出。为使任何被提名人的选举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获得有效通过,需要获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对该决议所投的多数票的批准。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可以为每一位待选董事所拥有的每股股份投一票;股东不能使用累积投票。每名被提名人的当选不取决于或以任何其他被提名人的当选为条件。
8
董事会建议投票选举每一届
上面提到的被提名人。
9
建议2
普通决议
批准及核准核数师的委任
根据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建议批准及批准委任罗兵咸永道钟田律师事务所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统称“普华永道”)分别为公司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美国财务报告及香港财务报告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审计费用(包括自付费用和税费)估计在人民币13,500,000元至人民币14,600,000元之间。这些费用是根据(i)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复杂性确定的,同时考虑到经营规模、子公司数量和地理覆盖范围;以及(ii)为满足不同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机构的期望所需的预期审计时间表、资源和专业知识。
普华永道的一名代表预计将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如果他或她希望发言,将有机会发言,并可以回答适当的问题。
提案2作为普通决议提出。为了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获得有效通过,提案2需要获得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就该决议所投的多数票的批准。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建议投票支持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及委任
ZHONG Tian LLP和PRICEWATERHOUSECOPERS作为我们的美国金融报告和
香港财务报告用途分别为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10
建议3
普通决议
授予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为筹备香港主要转换及为给予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发行股份及/或ADS(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的灵活性,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普通决议案3,以批准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额外股份及/或ADS,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不超过10%的股份(即授权根据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保持不变的情况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320,357,734股股份。待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后,发行授权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生效。
根据发行授权,建议董事于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获授予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公司普通股或该等可转换证券(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现金代价认购额外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并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期权(包括任何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和授予任何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接收普通股的权利的债权证)将或可能需要行使此类权力。
发行授权应是对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的补充,并应授权董事在相关期间提出或授予将要求或可能要求在相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和/或期权。上述获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不论是否根据期权或其他方式),但根据以下规定除外:
| (一) | a供股(定义见下文); |
| (二) | 根据公司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当其时的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以向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根据该等计划指明的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认购普通股的购股权或收购普通股的权利; |
| (三) | 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经不时修订)授出或将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 |
| (四) |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规定根据公司章程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及 |
11
| (五) | 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授予的特定权限; |
不得超过截至本议案3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在外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0%,上述授权应受到相应限制。
就本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 (一) |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
| (二) | 根据《公司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召开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
| (三)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的日期。 |
「供股」指要约认购公司股份,或要约或发行认股权证、期权或其他赋予认购公司股份权利的证券,向在固定记录日期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按其当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开放一段由董事确定的期限(但须遵守董事认为就零碎权利或考虑到适用于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义务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建议3现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出。为了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获得有效通过,提案3需要获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对该决议所投的多数票的批准。
董事会建议对授予发行任务进行投票,如获批准,将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生效。
12
建议4
普通决议
授予回购股份和/或ADS的一般授权
为筹备香港主要转换,以及为给予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回购股份及/或ADS的灵活性,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股份回购授权,以购回股份及/或ADS,合计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不超过10%的股份(即,授权根据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保持不变的情况回购最多合共320,357,734股股份。待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后,回购授权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生效。
根据股份回购授权,建议给予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的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在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证券在或可能在其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其本身的股份及/或ADS,而该等证券交易所为此目的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认可,但根据本授权可购买的公司ADS相关股份总数和/或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截至本建议4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0%(该总数在本建议4通过后任何股份分别合并或拆分为较少或较多股份的情况下可予调整),上述授权应受到相应限制。
就本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 (一) |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
| (二) | 根据《公司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召开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
| (三)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的日期。 |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解释性声明,旨在向股东提供合理必要的资料,以使他们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股份回购授权作出知情决定,载于本代理声明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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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4作为单独的普通决议提出。为了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获得有效通过,提案4需要获得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对该决议所投的多数票的批准。
董事会建议投票支持授予回购授权,如获批准,将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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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5(a)和5(b)
普通决议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修订
为筹备香港主要转换,公司须修订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据此,董事会已议决修订及重述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作为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有关股份计划的规定。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如获批准,将于香港主要生效日期生效。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并无任何即时计划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倘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授出奖励。
为免生疑问,公司不建议增加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获授权发行的普通股数量,而该数量将与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已获授权发行的数量保持不变,惟须作出任何必要的向下调整,以确保不超过上市规则所允许的限制(即截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0%)。
于香港主要生效日期前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的任何未行使奖励将继续有效及可行使及/或继续根据授予条款及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归属(即不受新修订规限)。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未归属奖励的相关股份合共45,783,850股。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拟议关键变更
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对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作出的建议更改,是为了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或与香港通常的市场惯例保持一致。关键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纳入及/或修订“合资格参与者”、“雇员”、“相关实体”及“顾问”的定义,以使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定义的有关雇员参与者、相关实体参与者及服务供应商参与者的规定);
(b)修订计划限额,使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获授权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为:(x)322,458,300股(即目前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或(y)于采纳日期已发行及流通在外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0%(即320,357,734股,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采纳日期期间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没有变化)中的较低者,或其在ADS中的等价物;
15
(c)纳入顾问分限额,据此,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顾问的所有奖励,可在计划限额内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将为截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或其在ADS中的等值股份;
(d)在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中纳入与信托的潜在设立和运营有关的规定,包括对受托人就未归属奖励的相关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的权力的限制;
(e)列入股东或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在特定情况下授予由新股资助的奖励的额外批准规定;
(f)修订新股出资期权的行权价格要求;
(g)就由新股资助的奖励而言,纳入自授予日起十二(12)个月的最低整体归属期,但须视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所载的特定情况而定,并如本委托书所附的附录三所述,据此,向雇员参与者作出的奖励可能会受到较短的归属期;和
(h)列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C条寻求股东批准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的规定。
将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可能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交易许可。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并不构成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因此,《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下的招股章程规定并不适用。
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摘要作为附录三附于本委托书。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副本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4日在香港联交所及公司网站刊发,以供展示。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供查阅,并在其网站上向SEC备案。
16
建议5(a)(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建议5(b)(顾问分限额批准)中的每一项均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出,建议5(b)须待建议5(a)获得通过后方可作条件。为了作为一项普通决议获得有效通过,提案5(a)和5(b)中的每一项都需要获得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就该决议所投的多数票的批准。
董事会建议表决通过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及顾问下限,如获批准,将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生效。
17
建议6
特别决议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修订
董事会已建议透过采纳新的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排除现有组织章程细则,以修订现有组织章程细则,主要是(i)使组织章程细则在(其中包括)容许混合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方面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ii)纳入若干相应及内务修订。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分别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法律的规定。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载于本代理声明附录四,显示对现行《公司章程》的更改。新章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本如有不一致或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本为准。
提议6作为特别决议提出。为了作为一项特别决议获得有效通过,提案6需要获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对该决议所投的不少于四分之三(3/4)的票数的批准。
董事会建议作为一项特别决议,对通过新的章程条款进行投票。
18
审计委员会核准前政策和程序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已通过程序,其中规定了审计委员会在保留普华永道为此类服务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之前,将审查和批准普华永道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方式。事前审批程序如下:
| 1) | 审计师向我们提供的任何审计或非审计服务必须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说明将提供的服务和将收取的费用。 |
| 2) | 然后,审计委员会全权酌情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服务,并将此种批准文件。 |
股东与董事会的通讯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以下程序,以促进我们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沟通:
| 1) | 股东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们的董事会或任何个别董事发送函件(须注明发件人为股东)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鸿联道18号海港之门一号A座中国人寿中心8楼802室,收件人为:投资者关系部。 |
| 2) | 我们的总法律顾问将负责对这封信函进行首次审查和记录,并将把信函转发给收到信函的董事或董事,除非这是我们的总法律顾问已确定为可能保留在我们档案中而不是发送给董事的信函类型。 |
我们的董事会已授权总法律顾问保留且不向董事发送以下信函:(a)属于广告或促销性质(提供商品或服务),(b)仅涉及客户对正常业务过程客户服务和满意度问题的投诉,或(c)显然与我们的业务、行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或委员会事项无关。这些类型的通信将被记录和归档,但不会分发给董事。除前一句规定的情况外,总法律顾问不会对发送给董事的通讯进行筛选。
| 3) | 股东通信日志将提供给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查阅。每年至少一次,总法律顾问将向我们的董事会提供从股东收到的通信摘要,包括未按照董事会批准的筛选程序发送给董事的通信。 |
19
获得公司治理政策
我们采纳了商业行为准则,该准则可在公司网站http://ir.netease.com上查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商业行为守则》任何条款的任何修订或放弃将及时向公众披露。
公司的委员会章程和商业行为守则的副本将在向网易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提出书面请求后提供给任何股东,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鸿联道18号HarbourGate一座A座中国人寿中心8楼802室。
致股东的年度报告
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允许或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或通过公司网站向股东提供年度报告,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我们的年度报告。我们的年度报告也会向SEC提交。您可以通过访问我们的网站(http://ir.netease.com)、SEC网站(www.sec.gov)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获取我们的2025年年度报告副本。
其他事项
我们知道没有其他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如果任何其他事项适当地在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提出,则所附代理表格中指定的人士有意按照董事会的建议对他们所代表的股份进行投票。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网易
| /s/丁磊 |
丁磊
董事
香港,2026年5月18日
20
附录一
定义
在本代理声明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 | 公司2019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于2019年10月首次采纳,经董事会修订并更名为“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自2023年2月22日起生效,目前有效 |
| “管理员” | 董事会、委员会或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规定的权限行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以管理该计划 |
| “收养日期” |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建议采纳日期 |
| “ADS” | 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五股) |
| “年度股东大会” | 将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23日上午十时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望上路399号公司办事处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会议通告所载的决议案,或将其延期 |
| “适用法律” | 与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州公司及证券法、守则、开曼群岛法律、香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家市场制度的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适用条款作出的奖励,以及适用于向其中的居民作出的奖励的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规则 |
| 「公司章程」 | 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时予以修订 |
| “associate(s)”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的涵义 |
| “奖项” |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期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 |
21
| “授标协议” | 证明授予公司与承授人签立的奖励的书面协议,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 |
| “董事会” | 本公司董事会于 |
| “代码” | 经修正的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 |
| “委员会” | 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会成员组成的任何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 |
| “公司”、“我们的公司”、“我们”、“我们”或“我们的” | NetEase,Inc.,一家于1999年7月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文意需要时,不时为其附属公司(包括综合附属实体),其股份同时于纳斯达克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薪酬委员会”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
| “顾问” | 具有本代理声明所附附录三所载的涵义 |
| “顾问上限” | 具有本代理声明所附附录三所载的涵义 |
| “控股股东”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的涵义 |
| “董事” | 公司董事,并在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特定背景下,亦指任何集团成员的董事会成员 |
| “合资格参与者” | 具有本代理声明所附附录三所载的涵义 |
| “员工” | 具有本代理声明所附附录三所载的涵义 |
| “行使价豁免” | 指香港联交所就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公司免于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的豁免,详见附录三“行使价/购买价格”一行下的进一步说明 |
| “现有股份” | 指非新股的股份,包括代表现有股份的ADS |
22
| “承授人” | 根据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获得奖励的合资格参与者 |
| “集团”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不时 |
| “小组成员” | 指:(i)就由新股份资助的奖励而言,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ii)就由现有股份资助的奖励而言,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 |
| “港元” |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 「香港上市规则」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HK Primary Conversion” | 香港上市地位由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项下的第二上市地位转换为双重主要上市地位 |
| “HK主要生效日期” | (i)迁移宽限期届满;或(ii)公司可酌情自愿选择的较早日期,香港联交所据此将视公司具有双重主要上市地位,以较早者为准 |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激励股票期权” | 指旨在满足《守则》第422条要求的期权 |
| “发行授权” |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及/或ADS(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的10%的额外股份 |
| “最后可行日期” | 2026年4月30日,为本代理声明刊发前确定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23
| “Migration Exchange Notice” |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香港时间)接获香港联交所发出的通知,通知公司香港联交所决定,公司股份于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即2025财政年度)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以上已于香港联交所市场发生,因此,香港联交所认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3条附注1,公司上市股份的大部分交易已永久迁移至香港联交所市场。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3月2日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刊发的公告 |
| “迁徙宽限期” | 自迁移交易所通知日期起计12个月的宽限期(即于2027年2月27日午夜(香港时间)结束),在该宽限期届满后,公司须遵守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作为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 |
| “纳斯达克” |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
| “新章程” | 建议修订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标题为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新股” | 由公司新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或涉及库藏股转让的股份,并包括代表新股份的ADS |
| “不合资格购股权” | 并非拟作为激励股份期权的期权 |
| “官员” | 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第16条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所指的公司高级人员或任何其他集团成员的人 |
| “期权” | 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承授人在特定时间段内以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是激励购股权,也可以是不合资格购股权 |
| “相关实体” | 具有本代理声明所附附录三所载的涵义 |
| “受限制股份单位” | 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或达到管理人确立的绩效标准,可以全部或部分获得的奖励,并且可以以现金、股份或其他证券或管理人确立的现金、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组合进行结算 |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24
| “方案限制” | 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所有奖励或其在ADS中的等值股份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 |
| “SEC”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第二次修订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或“计划” | 经董事会决议将进一步修订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但须经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其主要条款摘要载于本委托书附录三 |
| “Share(s)” | 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在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特定背景下,也是ADS,但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股东” | 股份的持有人,以及在上下文要求的情况下,ADS |
| “股份回购授权” |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的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0%的股份及/或ADS |
| “子公司” | 本公司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是指,就任何此类公司或其他实体而言,通过对该公司或其他实体的有表决权证券的所有权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导致指导该公司或其他实体的管理政策的权力。尽管有上述规定,就授予激励购股权而言,附属公司仅指任何公司或根据《守则》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该实体是从公司开始并以附属公司结束的完整的公司链的一部分,如果在授予激励购股权时,除未断链中的最后一家公司外,每一家公司(或根据《守则》被视为一家公司的其他实体)都拥有在该链条中的其他公司之一中拥有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的股票。就该计划而言,根据可能适用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适用会计原则或准则,任何并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可变利益实体”均应被视为子公司。 |
| “大股东”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库藏股”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25
| “信任” | 为实施和管理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安排 |
| “信托契约” | 构成和/或管辖公司(或公司代表,如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任何信托和/或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管理文件或托管安排的契据 |
| “受托人” | 指公司根据信托契据委任的任何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或雇员)根据信托契据持有股份 |
| “美国” |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和受其管辖的所有地区 |
| “美元” | 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百分数 |
26
附录二
关于回购授权的解释性声明
以下为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解释性声明,旨在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合理必要的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就是否投票支持或反对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予股份回购授权提出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 1. | 股本 |
| 1.1.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3,203,577,346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
| 1.2. | 待有关授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的股份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4获通过后,并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期间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即3,203,577,346股股份),董事将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获授权,于股份回购授权仍然有效期间,合共320,357,734股股份(不论作为股份或代表股份的ADS),占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在外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10%。 |
| 2. | 股份回购的原因 |
| 2.1. | 董事认为,授出股份回购授权符合公司及我们股东的最佳利益。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和资金安排,股份回购可能会导致每股资产净值和/或ADS和/或每股收益和/或ADS的增强,并且只有在董事认为此类回购将有利于公司和我们的股东时才会进行。 |
| 3. | 股份回购的资金 |
| 3.1. | 公司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开曼群岛法律和/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将合法可用的资金用于回购股份和/或ADS。 |
| 4. | 回购的影响 |
| 4.1. | 倘股份回购授权在建议回购期间的任何时间悉数进行,可能对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状况(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所载的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相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并不打算行使股份回购授权,以致在有关情况下会对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公司的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7
| 5. | 股票市场价格 |
| 5.1. | 股份于过去12个月内每个月在香港联交所有交易的每股最高价及最低价如下: |
| 股价 (每股) |
||||||||
| 最高 | 最低 | |||||||
| (港元) | (港元) | |||||||
| 2025 | ||||||||
| 可能 | 202.800 | 162.700 | ||||||
| 六月 | 214.600 | 189.800 | ||||||
| 7月 | 222.800 | 199.200 | ||||||
| 8月 | 220.400 | 198.000 | ||||||
| 9月 | 248.000 | 206.000 | ||||||
| 10月 | 244.800 | 211.200 | ||||||
| 11月 | 225.200 | 203.800 | ||||||
| 12月 | 226.800 | 207.000 | ||||||
| 2026 | ||||||||
| 一月 | 232.600 | 204.200 | ||||||
| 2月 | 205.000 | 174.200 | ||||||
| 三月 | 190.700 | 169.200 | ||||||
| 四月 | 187.200 | 168.800 | ||||||
| 6. | 将军 |
| 6.1. | 据其所知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密切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授予股份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
| 6.2. | 公司并无获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通知彼等目前有意向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彼等已承诺在授出股份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不向公司出售彼等持有的任何股份。 |
| 6.3. | 董事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行使公司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购回股份及/或ADS的权力。 |
| 6.4. | 在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在回购相关时间的资金管理需要,注销该等回购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 |
| 6.5. | 就任何存放于CCASS以待在香港联交所转售的库藏股而言,公司须:(i)促使其经纪人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CCASS的库藏股进行投票;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将库藏股从CCASS撤回,并将其重新登记为库藏股或将其注销,在每种情况下均在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利,如果这些股份以其自己的名义登记为库存股,则根据适用法律,这些权利将被暂停。 |
28
| 6.6. | 公司已确认,该解释性声明或建议股份回购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
| 7. | 接管代码 |
| 7.1. | 倘因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购回股份,导致股东在公司投票权中的比例权益增加,则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而言,该增加将被视为收购投票权(即“收购守则”).据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在收购守则的涵义内),视股东权益的增加程度而定,可取得或巩固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有义务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要约。 |
| 7.2. | 据公司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丁磊先生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法团控制1,450,300,000股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权益),占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约45.3%。倘董事悉数行使建议股份回购授权,丁磊先生于股份中的权益(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权益)将增加至公司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约50.3%,并将产生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性要约的责任。 |
| 7.3. | 董事不建议行使股份回购授权的程度,以致在有关情况下,会产生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的义务及/或导致公众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低于香港联交所规定的规定最低百分比。 |
| 8. | 公司进行的股份回购 |
2022年11月17日,公司宣布董事会授权的股份回购计划,该计划于2023年1月10日生效。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购买最多50亿美元的已发行ADS和普通股,期限不超过36个月。2025年11月20日,公司宣布将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延长36个月,直至2029年1月9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根据该计划在公开市场交易中回购了约100万份ADS,总成本为9320万美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计划下已回购约2320万份ADS,总成本为21亿美元。
29
附录三
第二次修订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主要条款摘要
以下为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摘要,该计划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如获批准,将于香港主要生效日期生效。不构成,也不打算成为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一部分。董事保留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前的任何时间对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修订的权利,但该等修订在任何重大方面与本附录所载的摘要并无冲突。董事及薪酬委员会对特定条款的适当性及合理性以及其如何与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保持一致的看法以斜体及作为本摘要的附注载列。
除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的期权的行使价可行使为香港联交所授予行使价豁免的ADS外,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并受其规管。
| 目的 | 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向合资格参与者提供额外激励,并通过授予限制性股份单位和期权促进公司和集团成员的业务成功。 |
| 奖项 | 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 |
| 计划管理 | 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应由(a)董事会或(b)委员会管理,其组成方式应符合适用法律。就授予非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雇员或顾问的奖励而言,董事会可授权一名或多名高级人员授予该等奖励,并可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权限加以限制。管理局须在任何时候保留作为计划管理人的权力,以及修订、更改、更改或撤销先前授予委员会或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作为管理人的任何权力。 |
30
| 资格 | “符合资格的参与者"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包括(i)有关由新股份、雇员、相关实体的董事及雇员及顾问资助的奖励;及(ii)有关由现有股份资助的奖励,由管理人如此确定有资格获得奖励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 |
| 在合格参与者的定义中: | ||
| (a) | “雇员”指受雇于任何集团成员(不论是全职或非全职,包括获授予奖励作为与集团成员订立雇佣关系的诱因的人)的任何人,包括高级人员或董事,须受集团成员对将进行的工作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方法的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支付董事费,不足以构成集团成员“聘用”。 | |
| (b) | “相关实体”指:(i)就由新股份资助的奖励而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所准许的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集团成员除外)或公司的联营公司;及(ii)就现有股份资助的奖励而言:公司或附属公司在其中持有重大经济权益的任何法团或其他实体(包括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拥有直接或间接指示或导致管理政策方向的权力,通过投票证券的所有权、通过合同或作为受托人、执行人或其他方式的其他安排,但就本计划而言,这些证券并非附属公司,且管理人不时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指定为相关实体。就本计划而言,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否则公司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代表其所有类别证券或权益的总合并投票权的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证券或权益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应被视为“相关实体”。 | |
| (c) | “顾问”指任何自然人(雇员或董事除外,仅就以该人的董事身份提供服务)或任何实体,由集团成员委聘向集团成员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或其他服务(包括承包商、供应商服务)且该等服务与公司在筹资交易中出售证券无关,且不直接或间接促进或维持公司证券的市场;但就仅由新股资助的奖励而言,顾问提供的该等服务是在集团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的持续或经常性基础上提供的,并符合由管理人确定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A(1)条的集团长期增长的利益。 | |
31
| 注意: | ||
| 一名人士是否有资格获得顾问资格,将由署长根据定性和定量的业绩指标根据上述资格标准逐案确定,包括(i)顾问在与集团相关的领域的专长或专长(特别是在诸如(但不限于)游戏、技术、音乐和娱乐、商业运营、业务发展、法律、IT、金融等事项/领域的咨询或咨询服务或其他服务,税务及战略规划);(ii)在向集团提供服务及/或与集团合作方面的往绩记录;及(iii)就集团收入或利润的实际或预期变动等因素(如属于或可能归属于顾问)与集团打交道的业务规模。 | ||
| 在评估顾问是否持续或经常性地向集团提供服务时,管理人将考虑以下因素:(i)向集团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的期限和类型、此类服务的重复性和规律性;(ii)集团聘用顾问的目标以及向顾问授予奖励将如何与计划的宗旨保持一致或使集团受益。 | ||
| 为免生疑问,顾问公司不包括为筹资、合并或收购提供顾问服务的配售代理和财务顾问,以及审计师和估值师等专业服务提供商。 | ||
供股东参考,公司已根据现有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向顾问授 |
32
| 注意: | |
| 关于新股资助奖励的合资格参与者,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纳入相关实体和顾问的董事和雇员符合行业规范,并认为“合资格参与者”的拟议范围(包括合资格参与者的选择标准)是适当的,并符合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特别是,就雇员以外的合资格参与者而言:(a)相关实体的董事和雇员与集团有足够密切的关系,很可能能够影响集团的业务、声誉、运营和业绩;(b)顾问是公司认为对集团业务的成功和未来发展很重要的服务提供商子类别,包括(i)为集团的运营和业务结构/模式做出贡献;以及(ii)使集团能够保留其现金资源,相反,利用股份激励吸引集团以外的人才,同时也通过他们拥有公司的专有权益并成为未来股东,使他们的利益与集团和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c)这一范围与股东根据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批准的参与者范围一致,以及,据董事所知,与集团或其他香港上市公司在类似或类似行业经营的同业公司的做法及其薪酬或薪酬待遇。因此,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通过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继续维持与这些合资格参与者的长期关系是适当的。基于上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建议的“合资格参与者”范围符合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 | |
| 计划限额及顾问上限 | 计划限额: |
| 根据所有奖励(包括激励购股权)可发行的新股份的最高总数为(x)322,458,300股或(y)于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就采纳计划(“股东批准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0%中的较低者(即320,357,734股,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批准日期期间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数目并无变动),或其在ADS中的等价物。根据奖励发行的股份可能获得授权,但未发行股份、库存股或重新获得的股份。 | |
| 注意: | |
| “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被视为新股份,“重新获得的股份”被视为现有股份。公司可将库存股用于满足期权的行使以及与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其他奖励的归属和结算有关的目的。 | |
| 顾问上限: | |
| 在计划限额内,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顾问的所有奖励可能发行的新股份的最高数量顾问上限")为于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即32,035,773股,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批准日期期间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数目并无变动)。 |
33
| 注意: | ||
| 顾问分限额乃根据公司拟授予顾问的最大可能股份数目及公司未来业务及发展计划厘定。鉴于集团经营所在行业的性质及集团目前及未来的业务需要,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顾问分限额是适当及合理的,并考虑到: | ||
| (一) | 顾问范围和资格标准背后的基本原理,如上详述; | |
| (二) | 此分限额为集团提供灵活性,以提供股权激励(而不是以金钱代价的形式花费现金资源),以奖励非本集团雇员或董事但可能在其领域拥有非凡专业知识或可能能够为本集团提供宝贵专业知识和服务的人士并与之合作,这符合该计划的宗旨;和 | |
| (三) | 这一分限额代表最高限额,公司保留从这一分限额中分配股份的灵活性,以满足视业务增长和未来需要酌情向其他合格参与者作出的奖励。例如,当公司认为集团在未来时点的业务需求表明顾问不再需要完整的顾问分限额,并认为服务于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将该分限额下的部分奖励股份分配给其他合资格参与者将更为合适和有利。 | |
| 计算计划限额及顾问上限的用途 | ||
| 就计算计划限额及顾问分限额的用途而言: | ||
| (a) | 被取消的奖励所涵盖的新股份,在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使用,且不得返回计划限额(以及顾问分限额)。为免生疑问,被没收或已失效的奖励所涵盖的新股份不得算作已使用,并可退回至计划限额(及顾问分限额)。 | |
| (b) | 奖励所涵盖的现有股份仅在根据该计划实际发行并交付给承授人(或该承授人的许可受让人)时才算作已使用。此外,倘根据可能导致该等股份被没收、注销或归还公司的条件发行股份,则被没收、注销或归还的股份的任何部分将被视为未根据该计划发行。 | |
34
| (c) | 在适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由承授人交付或由公司在根据计划行使任何奖励时扣留的股份,以支付其行使价格或就其预扣的税款,可根据本协议再次授予或授予。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此类行动将导致激励股票期权不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的激励股票期权的资格,则不得再次授予或授予任何股份。 | |
| 刷新计划限额及顾问上限 | 公司可根据及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C条的规定,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中的任何一项,即公司可刷新该等限额: | |
| (a) | 自采纳日期后三年或上一次股东批准刷新计划限额或服务提供商分限额(视属何情况而定)日期后三年(以较后者为准)起,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方式事先批准;或 | |
| (b) | 在任何时间,须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所载的任何额外规定。如在任何三年期间内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对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 | |
| 刷新计划限额的限制 | ||
| 就根据计划限额根据计划将授出的所有奖励而经刷新及公司所有其他股份计划可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刷新计划限额日期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0%。 | ||
| 就本限制而言,已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授出的奖励(包括根据其条款已行使、尚未行使、已注销或已失效的奖励),不得计算根据计划限额可能被刷新时发行的股份数目。 | ||
| 超出计划限额的授出奖励 | ||
| 公司可寻求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单独批准授予超出计划限额的期权或奖励,前提是超过计划限额的期权或奖励仅在寻求此类批准之前授予公司具体确定的参与者。 | ||
| 每位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最高权利 | 授予超出《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规定的门槛的个人的奖励,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的要求,并在下文“进一步批准要求”一节中规定,须遵守额外的批准要求。 | |
35
| 授予时间限制 | 公司不得在以下限制期内授予以下奖励: |
| 限制期 | 相关奖项 | ||||
| (a) | 当公司掌握内幕消息或重大非公开信息且直至(并包括)该等信息公布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任何奖项。 | |||
| (b) | 在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年度、中期或季度业绩的日期(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首次通知香港联交所的日期)前30天内,直至(并包括)刊发该等业绩。 | 任何由新股资助的奖励。 | |||
| (c) | (i)在董事会批准公司中期或季度业绩的日期(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首次通知香港联交所的日期)前30天内,直至(并包括)业绩公布日期为止;及
(ii)在董事会批准公司年度业绩的日期(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首次通知香港联交所的日期)前60天内,直至(并包括)业绩公布日期。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向(x)公司董事或行政总裁;或(y)其股份买卖被视为可归属于公司董事或行政总裁的任何人所授出的任何奖励。 |
有关授出由新股资助的奖励的进一步批准规定 |
未经下述额外批准,公司不得授予以下由新股资助的奖励: |
| 承授人 | 额外 批准 |
||||
| (a) | 如果新的授予将导致根据在过去12个月期间(滚动基础上)向该参与者作出的所有授予而发行的新股份合计超过新授予时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则向任何合格参与者提供。 | 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批准。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参与者及其密切联系人(或如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为其联系人)必须投弃权票。
|
|||
| (b) | 致公司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作为奖励承授人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 |
36
| (c) | 此外:
向公司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行政总裁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新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导致根据在过去12个月期间内(以滚动基准)授予该参与者的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新股份合计占新授出时已发行及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0.1%以上。
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新授予的奖励,导致根据在过去12个月期间内授予该参与者的所有奖励(滚动基准)已发行和将发行的新股份合计占新授予时已发行和流通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0.1%以上。
|
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批准。
参与者及其联系人,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须投弃权票。
|
| 信托管理 | 公司可为实施和管理计划的目的或与之相关的目的设立信托并指定受托人持有和交易信托项下的股份、ADS和其他信托财产。为免生疑问,且在不限制可能在信托中持有的信托财产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信托可以持有新股或现有股份。信托的管理和运作应受公司向受托人(如适用)指示的信托契约和其他附加文件的管辖。除非公司与任何受托人另有约定,管理人应代表公司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和指示。除其他事项外,公司可就管理和实施该计划:(a)按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发行价格(包括按面值)向受托人配发和发行或转让,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契约条款持有并为合资格参与者保留的就任何奖励可发行或可转让的相关股份数量;(b)向受托人转让其他信托财产(包括现金)以为信托提供资金;(c)指示受托人根据适用法律交易或转让股份或ADS(包括在市场上进行购买)。 |
37
| 受托人不得就其所持有的任何基于未归属奖励的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除非法律另有许可,可根据实益拥有人的指示(或在已根据管理人或该等其他人的指示授予管理人或另一人的情况下)投票,且发出该等指示。 | |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委任受托人负责管理现有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如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获委任受托人,该受托人须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 |
| 授予价格 | 除非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承授人因接受授标而须支付的代价将为零。 |
| 行权价/买入价 | 新股集资期权的行使价
受新股注资的期权所规限的每股行使价,须由管理人厘定并载于授标协议;但条件是每股行使价不得低于(或香港联交所根据行使价豁免施加的其他条件): |
| 期权 可行使成 股票和/或ADS |
最低行使价 | |||
| 可行使成股份的期权(可能以港元或美元计值,由公司酌情决定) | 以下较高者为准:(x)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股份于授出日期的收市价,而该日期必须为香港的营业日;及(y)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股份于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HKD最低行使价”). | |||
| 可在ADS中行使的期权 | (x)授出日期(该日期必须为纳斯达克交易日)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收盘价;及(y)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纳斯达克交易日在纳斯达克的ADS平均收盘价(“美元最低行使价”). |
| 期权可以被行使为股票和/或ADS。凡期权可行使为股份,该等期权的行使价格应符合最低行使价,但可由公司酌情以港元或美元计值。然而,公司目前的意向是,可行使成股份的期权将可能以港元计值。可转换为ADS的期权的行权价将遵守美元最低行权价,并以美元计价。 |
38
| 基于:(i)确定期权行使价格的方法将以公司ADS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复制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的要求;(ii)公司的惯例是将可行使的期权发行为ADS,行使价格以美元计价,及公司可继续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期权,其行使价基于于香港主要生效日期后以美元计值的公司ADS的市场价格;(iii)更改期权行使价的厘定方法可能会对承授人造成混淆;及(iv)授出可行使为ADS的期权,其行使价格参考公司ADS在纳斯达克的收盘价(以美元计值)将更能反映受授予标的基础证券的市场价格),公司已申请,而香港联交所已授出,a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以使公司能够确定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的可按照美元最低行使价行使为ADS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但可行使为股份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继续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即满足HKD最低行使价)。 | |||
| 以现有股份出资的期权的行使价 | |||
| 由现有股份出资的期权的每股行使价应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可能是与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或可变价格。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使价可由管理人全权酌情调整,其确定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为免生疑问,在适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同意或承授人同意,对前一句所述期权重新定价即为有效。 | |||
| 尽管有上述规定,仍应适用以下规则:(1)授予根据《守则》须课税的承授人的期权的每股行使价不得低于该期权授予日股份公平市值的100%;(2)激励股份期权的每股行使价应等于授予日的公平市值,或如承授人为个人,于授予日,拥有拥有公司所有类别股份或公司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计投票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价格不低于授出日期公平市场价值的110%;及(3)未经相关承授人批准,不得提高受授予协议项下期权规限的每股行使价。 | |||
| “公平市值”指截至任何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的股份价值: | |||
| (a) | 股份在一个或多个已建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家市场系统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其公允市值应为股份上市的主要交易所或系统(该等主要交易所或系统将由管理人确定)所报的股份的收盘价(或收盘出价,如无卖出报告)在确定之日(或,如在该日期(如适用)没有报告收盘销售价格或收盘出价,则在最后交易日报告该收盘销售价格或收盘出价),在综合交易报告系统或管理人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上报告; | ||
39
| (b) | 股票在自动报价系统(包括场外交易公告板)或由认可的证券交易商定期报价的,其公允市场价值为该系统或该证券交易商在确定之日所报股票的收盘销售价格,但如果未报出销售价格,则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为确定之日股票的高出价和低要价之间的平均值(或者,如果该日期没有报告该价格,在报告此类价格的最后日期),在自动报价系统或管理员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上报告;或 | ||
| (c) | 在上述(a)和(b)中所述类型的股票没有既定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平市场价值应由管理人善意确定。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购买价格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每股购买价格(如有)应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 | |||
| 注意: | |||
| 上述灵活性使公司能够管理公司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奖励所产生的奖励成本,方法是将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授予时的现行市场价格进行关联(特别是考虑到期权的行权时间由承授人酌情决定,并且通常是参考行权价格与行权时的现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且公司保留酌情权来确定发行价格,如有,在个别基础上考虑到集团因向该等承授人授予奖励而受益的价值性质和程度,这与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一致。 | |||
| 行权期 | 管理人应确定可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的一个或多个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但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期限自期权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管理人还应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期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如有),包括设定任何绩效目标或其他归属标准。 | ||
| 股票排名 | 根据裁决分派的任何股份须与所有现有已发行股份相同,并须在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所有规定下进行分派,并将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与合资格参与者的姓名登记于公司成员名册之日的其他缴足股款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 ||
| 转让限制 | 除非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另有明确规定,以新股出资的奖励对承授人为个人,不得转让或转让,除非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17)条附注所载的情况,已取得公司书面同意,且香港联交所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17)条附注所载的情况就该等转让给予豁免,但条件是任何该等受让人同意受计划及授标协议(如相关)条款的约束,犹如受让人是承配人一样。 | ||
40
| 归属期 | 就以新股出资的奖励而言,每项授予的整体归属期自授予日起不少于12个月,但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除外。为免生疑问: | |||
| (a) | 授出项下的部分受限制股份单位可于授出日期起计12个月内归属,但授出项下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整体归属期不少于12个月或如另有许可。 | |||
| (b) | 对于由授予雇员的新股份资助的奖励,在以下情况及香港联交所根据FAQ13 – 12号(可不时修订)可能允许的任何其他情况下,特定授予的整体归属期可自授予日起短于12个月: | |||
| (一) | 向新员工授予“使整体”奖励,以取代该员工在离开前雇主时被没收的股份奖励; | |||
| (二) | 授予因死亡或残疾或发生任何失控事件而被终止雇用的雇员; | |||
| (三) | 以绩效目标完成为条件的授予奖励; | |||
| (四) | 为行政和/或合规要求在一年内分批授予的奖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调整整体归属期,以考虑到如果不是出于此类行政或合规要求,本应授予奖励的时间; | |||
| (五) | 授予具有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的奖励,以使奖励在12个月期间平均归属;或 | |||
| (六) | 授予总归属和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 | |||
| 注意: | ||||
| 董事及薪酬委员会认为,上文详述的归属期(包括可能适用较短归属期的情况),使公司能够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在必要时按个别情况向雇员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及奖励方案,这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及集团同业公司以往的惯例。因此,上述归属期被认为是适当的,并符合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 | ||||
41
| 业绩目标 | 在符合计划条款的情况下,管理人应确定每项奖励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包括绩效标准。管理人制定的业绩标准可能基于以下任何一项或组合:(i)股价上涨,(ii)每股收益,(iii)股东总回报,(iv)营业利润率,(v)毛利率,(vi)股本回报率,(vii)资产回报率,(viii)投资回报率,(ix)营业收入,(x)净营业收入,(xi)税前利润,(xii)现金流,(xiii)收入,(xiv)费用,(xv)息税折旧前利润,(xvi)经济增加值,(xvii)市场份额,或(xviii)管理人确定的其他业绩标准。业绩标准可能适用于公司、任何其他集团成员和/或公司的任何个人业务单位或任何其他集团成员。部分达到规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支付或归属与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实现程度相对应的款项。此外,业绩标准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计算,但不包括在确定适用于裁决的业绩标准之后发生的会计准则的任何变更以及由管理人确定的任何非常、不寻常或非经常性项目的影响(无论正面或负面)。 |
| 注意: | |
| 董事认为,在评估合资格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如署长选定他们,在评估他们的个别情况前,明确列明何时可在有或没有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授予奖励(以及可适用哪些具体目标)并不切实可行。可向没有业绩目标的合资格参与者授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认为鉴于特定合资格参与者的实际情况并不需要额外的业绩目标,且该安排与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和宗旨保持一致,以提高相关承授人对公司的忠诚度,并激励相关承授人致力于提高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公司将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有关业绩目标的适用披露规定。 | |
| 评估绩效目标是否得到满足将由署长或其授权的人员根据该计划和集团的内部准则(包括绩效审查准则)进行。 | |
| 投票权和股息权 | 未归属的奖励不附带任何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也不附带任何股息或声明、转让或其他权利(包括在公司清算时产生的权利)的权利;这包括由代表合格参与者持有奖励或股份的受托人持有的未归属奖励。任何承授人不得凭借授予奖励而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除非及直至根据该奖励的归属及行使(如适用)向承授人发行或转让该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或ADS。凡以信托方式为承授人持有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或ADS,除非承授人另有向管理人发出指示,否则承授人应被视为已指定管理人指示相关受托人根据相关信托契据并在相关信托契据允许的范围内就已归属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或ADS行使表决权。 |
| 奖项失效 | 在不损害管理人根据授标协议条款提供裁决失效的其他情况的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裁决应在以下最早日期自动失效(在尚未归属的范围内,并在相关情况下行使): | ||
| (a) | 授出奖励未获承授人按订明方式接纳; | ||
| (b) | 任何计划在该归属期结束时归属但由于(例如)承授人未满足业绩标准而未归属的奖励,应按奖励协议中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失效。 | ||
| (c) | 期权的任何适用行权期届满; | ||
| (d) | 当计划中的回拨机制被触发时; | ||
42
| (e) | 在董事会裁定该等失职后;及 | ||
| (f) | 承授人违反计划中规定的可转让性条款转让奖励。 | ||
| 管理人有权决定一项裁决是否失效,其决定对承授人具有约束力和结论性。公司不会因计划项下任何奖励失效而对任何承授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失效奖励将不会被视为用于计算计划限额及顾问分限额。 | |||
| 取消奖励 | 署长可取消不时授予但未归属的任何奖励;但就新股份资助的奖励而言,只有在根据计划限额(不包括已取消的有关承授人的奖励)及符合计划条款的情况下,才可向其奖励已被取消的同一承授人授予新奖励。 | ||
| C反法 | 在以下情况下: | ||
| (a) | 承授人因承授人的雇用终止或与集团或相关实体的直接/间接合约聘用因故或未经通知或以代通知付款的方式终止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 | ||
| (b) | 承授人因涉及承授人的诚信或诚实的民事或刑事罪行而被起诉、处罚或定罪; | ||
| (c) | 董事会或管理人合理认为,承授人有严重不当行为,包括与集团的政策或守则或其他协议有关,或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计划条款;或 | ||
| (d) | 董事会或管理人合理认为,授予承授人的奖励不再被认为是适当的,并且与计划的目的一致, | ||
| 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作出以下决定:(a)授予该承授人但尚未行使或转让的任何奖励应立即失效,无论该等奖励是否已归属,(b)就交付予该承授人的任何奖励股份或已支付予该承授人的金额而言,承授人须将(1)相等数量的股份,(2)相当于该等股份的市值或已支付金额的现金金额,或(3)(1)及(2)的组合,和/或(c)就受托人为承授人的利益而持有的任何股份而言,该等股份不得再以信托方式为承授人持有,亦不得为承授人的利益而适用。 | |||
| 注意: | |||
| 董事认为,上述追回条文提供一种机制,让公司寻求追回如严重违反集团政策、使集团名誉扫地、对集团造成不利损害或以其他方式使集团面临重大风险的承授人所收到的奖励(或该等奖励的相关股份)。在此情况下,公司认为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以奖励激励他们不符合公司或股东的最佳利益,公司亦不认为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受益的该等参与者与该计划的宗旨一致。因此,公司认为这种回拨机制是适当和合理的。 | |||
43
| 计划期限 |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将与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于2023年2月生效并持续有效十年,除非提前终止)保持相同的期限,因此自香港主要生效日期起至2033年2月底生效,除非提前终止。
|
修订、修改及终止
|
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该计划;但条件是不得违反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或未经公司股东批准而作出该等修订,但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批准为限,就新股份资助的奖励而言,该等奖励包括:(i)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C条并按其规定刷新计划限额及/或顾问分限额;(ii)对属重大性质的计划条款的更改,以及对与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事项有关的条文的任何更改,以利于参与者;及(iii)董事或管理人更改计划条款的权力的任何变更。对授予的任何奖励的条款的任何更改须经特定机构(例如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但须经该同一机构批准,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相关更改根据计划自动生效的情况。
计划的暂停或终止不会对已授予承授人的奖励项下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
| 资本化变动时的调整 | 在公司股东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及计划的某些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每项未行使奖励所涵盖的股份数量、每项奖励的行使价,以及根据计划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授予任何奖励或已返还给计划的股份数量,应按比例调整资本化发行、供股、拆细或合并股份或减少资本(统称“调整”)。对未偿裁决的任何此类调整将以排除扩大此类裁决下的权利和利益的方式进行。就上述调整而言,管理人可酌情禁止在特定时期内根据裁决发行股份、现金或其他对价。除署长决定外,公司不得发行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股份的证券,均不得影响受裁决规限的股份数目或价格,亦不得因此而作出调整。 | ||
| 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以下缺省规则将适用于由新股资助的奖励: | |||
| (a) | 任何调整应给予每名承授人与该承授人在该等调整前先前有权获得的相同比例的公司股本,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 | ||
| (b) | 除资本化问题外,就根据上述作出的调整,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核数师须向董事书面确认,有关调整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的相关规定。 | ||
| (c) | 不得作出会导致发行的股份低于其面值的调整。 | ||
44
| (d) | 根据上述作出的任何调整,在管理人未另行确定的范围内(在遵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应按照以下公式作出。 | ||
| 计算调整数的公式 | ||
| 在(i)股本发行或红股发行及供股或公开发售股份或(ii)股份拆细或合并的调整情况下: | ||
| (a) | 每项奖励的股份数量调整应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 |
| 调整后的奖励股份数量=现有奖励股份数量× f | ||
| (b) | 任何期权的行权价格或任何限制性股票单位的任何购买价格的调整,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 |
| 调整后的行权价/买入价=现有行权价/买入价≤ F | ||
| 其中“F”表示: | ||
| (一) | 在调整转增或送股及供股或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下: | |
| F = CUM ≤ TEEP | ||
| CUM =要约除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香港联交所(或纳斯达克)每日报价表所示的收盘价(即加权价) | ||
TEEP = (即理论除权价格) |
||
| M =根据股本发行、红股发行、供股或公开发售每股现有股份的配股权比率 | ||
| R =供股或公开发售下的每股认购价(或在资本化发行或红股发行的情况下为0) | ||
| (二) | 股份拆细或合并调整时: | |
| F =股份细分或合并比例 | ||
| 在应用上述公式时,署长可参考港交所发出的常见问题解答FAQ13附录1。 | ||
| 倘公司进行股份分拆或合并,则根据计划限额或顾问分限额根据公司所有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而可能发行的新股份的最高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后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须相同,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 | ||
45
附录四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若干条文的详情如下(如加价修订所示):
| 货号。 | 修正后的条款规定 |
| 组织章程大纲 |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协会备忘录
网易
(以2023年6月15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
|
| 公司章程 |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协会条款
网易
(以2023年6月15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
|
1.
|
「香港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混合会议”是指为(i)成员和/或代理人在时间和地点或地点的实际出席和参与以及同时(ii)成员和/或代理人通过通信设施的方式虚拟出席和参与而召开的任何成员大会。
|
|
“出席”就任何人而言是指该人出席会员大会,而该出席可通过该人或(如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其正式授权代表(如为任何会员,则为该会员已根据本条款有效委任的代理人)的方式信纳,即:(a)实际出席召开会议的通知所指明的地点;或(b)如根据本条款允许通信设施出席的任何会议,包括任何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根据召开该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指明的程序由通讯设施连接;而“在场”应据此解释。
|
|
“特别决议”是指根据《规约》通过的特别决议,是指:
(a)就(i)对备忘录或本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或(ii)公司的自愿清盘或清盘,以有权亲自投票或(如允许代理人投票)由代表投票或(如属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投票的成员所投全部票数的不少于四分之三(3/4)的多数票通过,在大会上(其中指明打算将该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的通知已妥为发出),在计算多数时,应考虑到每个成员有权获得的票数。为此目的,库存股(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所附带的投票权应予排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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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号。 | 修正后的条款规定 |
| 51. | (a)公司须在其成立为法团的一年内及其后在其存在的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于该财政年度(或指定联交所规则所容许的其他期间)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并须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股东周年大会应在董事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虚拟或混合会议的情况下,包括虚拟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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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a)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并应一名或多于一名共同持有的公司成员的要求,于存放要求书的日期,代表不少于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具有投票权的表决权的1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所附带的表决权(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按公司股本(不包括库存股(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每股一票基准,进行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议议程上增加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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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股东周年大会须至少提前二十一(21)天发出书面通知,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须至少提前十四(14)天发出书面通知。每份通知均须不包括发出或当作发出的日期及发出的日期,并须指明地点(但如属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则包括虚拟地点)、会议的日期及时间及业务的一般性质,并须按下文提及的方式或按公司订明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有的话)发出,但公司的股东大会须,不论是否已发出本条规定的通知,亦不论是否已遵守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如此约定的,视为已妥为召开:
(a)如属由所有有权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或其代理人召集为周年大会的大会;及
(b)在任何其他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人数过半数,即共同持有面值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95%)的多数,或在无面值或面值的股份的情况下持有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九十五(95%)或其代理人。
倘董事就公司的特定股东大会或所有股东大会作出如此决定,则可藉通讯设施出席有关股东大会。此外,董事可决定任何股东大会可作为实体会议、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举行,这应在会议通知中指明。任何可能使用通信设施的大会(包括任何虚拟会议或任何混合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将使用的通信设施,包括任何成员或大会其他与会者使用此类通信设施应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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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如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会议如应会员要求召开,须解散,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须在董事所决定的同一时间及地点(不论是否实际或虚拟)或其他时间或其他地点(不论是否实际或虚拟)续会至下一星期的同日,而如在续会上未有法定人数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出席,会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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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号。 | 修正后的条款规定 |
| 59. | 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应以主席身份主持公司的每一次股东大会(包括任何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如无主席,或如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六十分钟内未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不愿代行主席职务,则任何董事或经董事提名的人士应主持会议,否则,出席的成员应推选任何出席人士担任该会议的主席。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均有权通过通讯设施参加任何该等股东大会,在此情况下,应适用以下规定: … |
| 60. | (a)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经根据本协议妥为组成的股东大会同意,并在会议如此指示下,可不时并在不同地方(不论是否实际或虚拟)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除外。就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当通讯设施发生故障或受损时,会议主席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休会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无需获得出席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员的任何程序性动议或其他同意批准的休会,并按他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重新召开会议。当股东大会延期三十(30)天或以上时,须发出延期会议的通知,如属原举行的会议;除前述情况外,无须发出任何延期或将在延期的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通知。
(b)在通讯设施出现技术故障或损害的情况下,在公司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这不应使相关虚拟会议或相关混合会议的程序无效,但根据股东大会主席的合理意见,至少构成本条款规定的法定人数的人能够相互听取和听取意见。如果股东大会主席在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开始时或在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期间知悉该等失败或减值,他可以但没有义务暂停(但不会延期)该程序,为期他认为合理的期间,以允许公司和/或其代理人努力纠正该等失败或减值。在该期间届满时,主席可(但须遵守本条有关法定人数的但书)继续举行虚拟会议或混合会议,即使该等失败或减值未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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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提交会议表决的决议,应根据对成员的投票,以必要多数的表决结果决定。每项投票均须按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包括使用选票或投票文件或票证或以电子投票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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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不迟于举行会议的时间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存放于召开会议的通知内为此目的而指明的其他地点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任何电子方式),或续会,但会议主席可酌情指示,在接获委任人发出的有关妥为签署的代表委任文书正在传送至公司的电子通讯后,代表委任文书须当作已妥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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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号。 | 修正后的条款规定 |
| 131. | 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下,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或独立董事委员会(为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委任公司核数师,其任期至经普通决议或独立董事委员会(为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免职为止。董事会可填补核数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但当任何此类空缺继续存在时,尚存或持续的核数师或核数师(如有)可采取行动。该等核数师或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任何临时空缺的核数师须任职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而任何该等核数师的薪酬可由董事会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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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核数师的薪酬须在获委任的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批准,但就任何特定年度而言,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将该等薪酬的厘定转授予董事会或由独立董事委员会(即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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