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5)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条款补充
确立和固定权利和优惠
长期优先股
截至2026年3月13日
美国马里兰州公司Oxford Lane Capital Corp.(“公司”)向马里兰州评估和税务部证明:
简历
第一: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和重述条款第五条(经修订或以后不时重述或修订,在此称为“章程”),公司被授权发行最多950,000,000股股本,每股面值一分钱(0.01美元)(“股本”)。
第二:根据《章程》第五条,900,000,000股股本被归类为普通股(定义见本章程),50,000,000股股本被归类为优先股(定义见本章程);和
第三:根据章程第五条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此处使用的“董事会”一词应包括任何正式授权的董事会委员会)的授权,董事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发行5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总计将此类股票归类为“定期优先股”,并将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此类定期优先股。
第四:每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优先权、投票权、限制、对股息的限制、资格以及赎回条款和条件均载于本条款的补充、经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的本条款的任何附录(各自为“附录”,统称为“附录”)中具体与该系列相关的补充(每一此类系列在此称为“系列定期优先股”,“一系列定期优先股”或“一系列”以及在此单独称为“定期优先股”和统称为“定期优先股”的所有此类系列的股份)。
第五条:本补充条款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3月16日下午3:00起生效。
1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除非上下文或使用表明另一种或不同的含义或意图,并且除适用于该系列的附录中具体规定的任何系列外,在本补充条款中使用的以下每一术语应具有下文赋予其的含义,无论该术语使用的是单数还是复数,无论时态如何:
“1940年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或任何后续法规。
“1940年法案资产覆盖范围”是指1940年法案第18(a)(2)(b)条规定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的资产覆盖范围。
“附录”和“附录”应分别具有本附则引言中所述的含义。
“章程”应具有本章程补充说明中所述的含义。
“条款补充”指这些确立和确定定期优先股权利和优先股的Oxford Lane Capital Corp.条款补充,因为这些条款可能会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
“资产覆盖范围”是指一类高级证券的“资产覆盖范围”,即股票,这是1940年法案第18条规定的,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资产覆盖治愈日期”是指,就公司未能在一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根据第2.4(a)节的要求)的营业时间结束时保持资产覆盖而言,就该日历季度而言,在提交日期之后的三十(30)个日历天的日期。
“董事会”具有本章程补充说明中所述的含义。
“营业日”是指纽约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任何日历日。
“日历季度”是指截至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任何三个月期间。
“股本”具有本章程补充说明中所述的含义。
“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为一美分(0.01美元)。
“公司”具有本附则序言部分所载的含义。
2
“托管人”是指具有《1940年法》第26(a)条第1款规定的资格的《1940年法》第2(a)(5)条所定义的银行,或根据《1940年法》或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允许向公司提供托管服务的其他实体,并应酌情包括由托管人正式任命的任何类似资格的分托管人。
“托管协议”是指托管人与公司之间的托管协议。
“原始发行日期”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在该系列的附录中指定为该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的日期。
“违约”应具有第2.2(g)(i)节中规定的含义。
“违约期”应具有第2.2(g)(i)节中规定的含义。
“违约率”应具有第2.2(g)(i)节中规定的含义。
“存款证券”是指,在任何日期,任何以美元计价的证券或下文所述类型的其他投资,其中(i)是在任何营业日向其持有人支付的即期债务,或(ii)在相关的赎回日、股息支付日或其他已存入或预留为存款证券的其他支付日期之前,在其表面或由持有人选择的情况下,有到期日、强制赎回日或强制支付日:
(i)现金或任何现金等价物;
(ii)任何美国政府义务;
(iii)任何短期货币市场工具;
(iv)对根据1940年法案注册且符合1940年法案第2a-7条规定的资格的任何货币市场基金的任何投资,或根据1940年法案第12d1-1(b)(2)条规定的类似投资工具,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美国政府债务或其任何组合;或
(v)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信用证,而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拥有至少一家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而该信用评级机构一般是该评级机构于本补充条款(或该评级的未来等值)日期对同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短期债务给予的最高适用评级。
“股息违约”应具有第2.2(g)(i)节中规定的含义。
“股息支付日”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该系列的每个股息支付日在该系列的附录中列出。
3
“分红期”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附录中为此类系列规定的分红期。
“股息率”是指,就任何系列和截至任何日期,根据第2.2(g)节的规定,如果违约期在该日期存在,则该系列经调整的固定股息率。
“电子手段”是指电子邮件传输、传真传输或其他类似的电子通信手段,提供发送方和接收方均可接受的传输证据(但不包括单独协议涵盖的在线通信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在任何双方之间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如果不具有可操作性,则通过电话(通过本定义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迅速确认),在向赎回付款代理人和托管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应通过此类方式分别发送给赎回和付款代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各自代表。
“提交日期”是指,就任何日历季度而言,公司的SEC报告就该日历季度提交的日期。
“固定股息率”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在此类系列的附录中指定为此类系列的固定股息率的年利率。
“持有人”是指,就任何系列的定期优先股或公司发行的任何其他证券而言,该等证券以其名义登记在由赎回和付款代理人或其他方式维持的公司登记簿中的人。
“清算优先权”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在此类系列的附录中指定为该系列的每股清算优先权的金额。
“强制赎回价格”应具有第2.5(b)(i)节中规定的含义。
公司任何资产的“市场价值”是指,对于市场报价随时可用的证券,由董事会不时指定的独立第三方定价服务确定的市场价值。任何资产的市场价值应包括其产生的任何利息。定价服务应当在有报价时,按报价的买卖价格之间的均值或等值收益率对组合证券进行估值。无法随时获得报价的证券,应当采用定价服务采用的方法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这些方法包括考虑:质量相当的证券的收益率或价格、发行类型、票息、期限和评级;从交易商处获得的价值指示;以及一般市场情况。定价服务可能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或矩阵系统,或两者兼而有之,以确定推荐估值。
“非赎回期”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如该系列的附录所述,该系列不得由公司选择赎回的期间(如有)。
“赎回通知”应具有第2.5(d)节中规定的含义。
4
“可选赎回日”应具有第2.5(c)(i)节中规定的含义。
“可选赎回溢价”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公司在根据公司的选择赎回该系列的定期优先股时应支付的溢价(以该系列股份的清算优先股的百分比表示)(如果有的话),如该系列的附录所述。
“可选赎回价格”应具有第2.5(c)(i)节中规定的含义。
“未偿还”是指,截至任何日期,就任何系列的定期优先股而言,公司在此之前发行的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数量,但(不重复):
(i)该等系列的任何股份在此之前被注销或赎回或交付予赎回及付款代理人以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注销或赎回;
(ii)任何该系列的股份,而公司须已就该等股份发出赎回通知书,并不可撤销地存放于赎回及付款代理人,足以按照本条例第2.5条赎回该等股份的存款证券;
(iii)公司为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任何系列股份;及
(iv)由任何证明书所代表的该系列的任何股份,而任何新的证明书已由公司签立及交付,以代替该等股份。
“人”是指并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协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或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优先股”是指公司归类为优先股的任何股本,包括每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公司现在或以后发行的任何其他系列此类优先股的股份,以及公司以后授权和发行的任何其他类别的股本股份,在分配资产或支付股息方面优先于任何其他类别。
“赎回及付款代理人”指,就任何系列而言,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及其继任者或公司就该系列委任的任何其他赎回及付款代理人。
“赎回及付款代理协议”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赎回及付款代理就该系列与公司就该系列订立的赎回及付款代理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
“赎回日”应具有第2.5(d)节规定的含义。
“赎回违约”应具有第2.2(g)(i)节中规定的含义。
5
“赎回价格”是指定期赎回价格、强制赎回价格或可选赎回价格(如适用)。
“SEC报告”是指,就任何日历季度而言,公司的年度报告或N-CSR表格半年度报告(如适用),以及公司就截至该日历季度最后一天的财政期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适用的N-PORT表格月度报告。
“证券存管人”是指存托信托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或公司选定的任何其他证券存管人,同意遵循本条款补充规定的关于定期优先股的证券存管人应遵循的程序。
“高级安全”应具有1940年法案第18条规定的含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系列”应具有本附则的说明中所述的含义。
“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是指,如果在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之日,其到期的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则为以下类型的工具:
(i)评级为A-1的商业票据(如该等商业票据在30天内到期)或A-1 +(如该等商业票据在30天内到期);
(ii)在(a)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成立的存款机构或信托公司或(b)外国存款机构的美国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但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须受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的银行监管)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以及银行家的承兑和存款证;及(iii)隔夜资金。
“定期优先股”应具有本条款补充说明中所述的含义。
“定期赎回日”是指,就任何系列而言,在该系列的附录中指定为定期赎回日的日期。
“定期赎回价格”应具有第2.5(a)节中规定的含义。
“美国政府义务”是指美国或其机构或工具的直接义务,这些义务有权获得美国的充分信任和信用,并且除美国国库券外,规定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全额支付本金或要求赎回。
“投票期”应具有第2.6(b)(i)节中规定的含义。
6
就任何系列而言,附录中具体列出的与该系列有关的任何附加定义以及对附录中具体列出的与该系列有关的任何定义的任何修订,因为该附录可能会不时修订,应并入本文并通过引用成为本文的一部分,但仅限于该系列。
1.2释义。本补充条款所载条款和章节的文字前面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应被视为本补充条款的一部分或在解释本补充条款方面具有任何效力。此处使用男性、女性或中性性别或单数或复数形式的词语,不得限制本条款的任何补充规定。使用“包括”或“包括”一词,在本文所有情况下分别表示“包括但不限于”或“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人的提述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只要该等继承人和受让人是任何适用协议条款允许的,而对以特定身份的人的提述不包括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个别身份的该人。凡提述任何协议(包括本补充条款)、文件或文书,均指根据协议条款及(如适用)本协议条款修订或修改并不时生效的协议、文件或文书。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凡提及任何法律,均指全部或部分经修正、修改、编纂、取代或重新颁布的法律,包括规则、条例、强制执行程序和根据其颁布的任何解释。下划线提述的条款或章节应指本条款补充的那些部分。“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等词语及类似含义的词语的使用,指的是本条款补充的整体,而不是指本条款补充的任何特定条款、节、款。
第二条
适用于所有系列的条款
长期优先股
除附录具体设想的与该系列相关的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此类变更和修订外,每一系列定期优先股应有以下条款:
2.1股数;排名。
(a)构成任何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授权股份数目,须按本协议有关该系列的附录就该系列载列。不得发行零碎期限优先股。
(b)每一系列的定期优先股在公司事务解散、清算或清盘时的股息支付和资产分配方面,与彼此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以及与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每一系列的定期优先股在支付股息和公司事务解散、清算或清盘时的资产分配方面应优先于本文件所述的普通股。
7
(c)任何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均不得仅因身为该等持有人而拥有任何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以取得、购买或认购公司其后可能发行或出售的任何定期优先股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股份。
2.2分红派息。
(a)任何系列的任何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优先于普通股的股息和分配,在任何系列的任何定期优先股的任何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如由董事会宣布的或根据董事会授予的授权宣布的)该系列的每一股的累计现金股息和分配,按该系列在该股息期的每个股息期分别计算,按该系列在该股息期内不时有效的股息率计算,按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金额等于此类系列份额的清算优先权,且不超过。任何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息和分配应从该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开始累积,并应按第2.2(f)节的规定按月支付。任何系列的任何定期优先股在少于一个完整的每月股息期的任何期间、在除股息支付日以外的任何赎回日期赎回该等股份时,或在第一个股息期的情况下,多于一个完整的每月期间,须按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和少于一个月的任何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计算,或在第一个股息期的情况下,多于一个月。
(b)就任何股息期而言,每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的股息,须向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宣派,因为他们的姓名须于适用的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出现在公司的登记簿上,该日期须为董事会指定的日期,即就该股息期而言不多于股息支付日期前二十(20)个或不少于十(10)个历日,并须按本条例第2.2(f)条进一步规定支付。
(c)(i)不得就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在任何股息期或其部分宣布或支付全部股息和分派,除非所有已发行优先股(包括其他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在最近的股息支付日期之前已宣布或同时宣布并通过最近的股息支付日期支付全部累积股息和分派。如果尚未就任何系列的所有已发行优先股宣布和支付到期的全部累积股息和分配,则将根据在该系列相关股息支付日就每一系列优先股累计但未支付的股息和分配的相应金额,以尽可能接近的比例宣布和支付就一系列定期优先股宣布和支付的任何股息和分配。任何定期优先股持有人均无权就该等定期优先股获得超过本条第2.2(c)(i)条所规定的全部累积股息及分派的任何股息及分派,不论以现金、财产或股份支付。
8
(i)只要任何定期优先股尚未发行,公司不得:(x)就该普通股宣派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以普通股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分派除外),(y)要求赎回、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普通股以作对价,或(z)就该普通股支付公司清算的任何收益,除非在每宗个案中,(a)紧随其后,在扣除此类股息或分配或赎回或购买价格或清算收益的金额后,公司应拥有1940年法案资产覆盖范围,(b)所有定期优先股和所有其他优先股的所有累积股息和分配,其排名与适用的股息、分配、赎回的申报、记录或支付日期(如适用)中较早的日期或之前到期的定期优先股相等,购买或收购应已申报并支付(或已申报并存入证券或用于支付的足够资金(根据该优先股的条款)应已不可撤销地存入该优先股的付款代理人)和(c)公司应已根据及根据本条例第2.5(d)(ii)条的规定,有关根据本条例第2.5(a)条或第2.5(b)条须予赎回的任何系列的未偿还定期优先股,而该等股份须在适用的股息、分派、赎回、购买或收购日期当日或之前根据本条例的条款已发出或须按本条例的条款发出赎回通知。
(ii)就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所支付的任何股息,应按时间顺序从该系列尚未支付股息和分配的股息期或股息期所累积的股息和分配中贷记。
(d)不迟于纽约市时间中午12时,在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日,公司须向赎回及付款代理存入于该日期总市值足以支付于该股息支付日就该系列支付的股息及分派的证券。公司可在股息支付日之前就任何该等存款证券的投资或再投资指示赎回及付款代理人,但该等投资或再投资仅包括存款证券,并进一步规定任何该等投资的收益将在该股息支付日营业开始时作为当日资金提供。
(e)为支付就一系列定期优先股应付的股息而向赎回及付款代理人支付的所有存款证券,须以信托方式持有,以供赎回及付款代理人根据第2.2(f)条有权获得该系列股息支付的持有人的利益支付该等股息。任何按照前述规定支付予赎回及付款代理人但赎回及付款代理人未用于支付股息的款项,包括在如此持有期间就该等款项赚取的利息,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公司的要求,在该等款项本应如此应用的日期后尽快偿还给公司。
9
(f)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的股息,须于该系列的每个股息支付日期支付予该系列股份的持有人,其名称于该股息的适用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出现在公司登记簿上,而该记录日期须按第2.2(b)条所述确定。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在过去任何股息期的拖欠股息,可在任何时间,而无须提述任何定期股息支付日期,向公司于该日期登记簿上出现的该系列股份的持有人宣派及支付,但不得超过董事会订定的该等股份的支付日期前二十(20)个或不少于十(10)个历日。将不会就任何可能拖欠的任何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或股份支付而支付任何利息或代替利息的款项。
(g)(i)在以下情况下,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息率应调整为违约率(定义见下文)。在符合以下补救规定的情况下,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违约期”应自公司未能在纽约市时间中午12:00之前向赎回和支付代理存入的任何日期开始,在(a)该系列的股息支付日,存入将在该股息支付日向赎回和支付代理提供可用资金的证券,足以支付在该股息支付日应付的该系列任何股息的全部金额(“股息违约”)或(b)该系列的适用赎回日期,将在该赎回日向赎回和付款代理提供可用资金的存款证券,足以支付在该赎回日就该系列应付的赎回价款的全部金额(“赎回违约”,连同股息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根据下文第2.2(g)(ii)节的补救条款,与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息违约或赎回违约有关的违约期应在纽约市时间中午12:00之前的营业日结束,在该营业日,相当于该系列的所有未支付股息和该系列的任何未支付赎回价格的金额应已不可撤销地以信托方式存放于赎回和支付代理的当日资金。在一系列期限优先股发生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该系列在违约期内每个日历日的股息率将等于违约率。任何日历日的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违约率”应等于该系列的固定股息率加上每年百分之二(2%)。
(i)一系列定期优先股就该系列的任何违约而产生的违约期,如在纽约市时间中午12时前,就该系列到期的任何股息或任何赎回价格(如该违约并非完全由于公司的故意失败)以信托、同日基金的方式不可撤销地存放于赎回及付款代理人,则不得当作开始,在不迟于发生该违约的该等系列的适用股息支付日期或赎回日期后三(3)个工作日的营业日,连同根据构成该期间的实际日历天数除以360,相等于适用于该等系列的未付款金额和期间的该等系列的违约率的金额。
2.3清算权。
(a)如公司事务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定期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后但在就普通股作出任何分配或付款前,从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公司资产中收取相当于该等股份清算优先股的清算分配,加上相等于累积至(但不包括)就该等股份作出该等分配或付款的固定日期(不论是否由公司赚取或宣布,但不包括利息)的所有该等股份的未付股息及分派的金额,而该等持有人无权再参与与任何该等清算、解散或清盘有关的任何分配或付款。
10
(b)如在公司事务进行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可供所有未偿还定期优先股及任何其他未偿还优先股的持有人分配的公司资产,须不足以容许向该等定期优先股的清算优先股的该等持有人全额支付该等定期优先股的款项,加上上文第2.3(a)条所规定的该等股份的累积及未付股息及分派,以及清算时就该等其他优先股应付的款额,然后,此类可用资产应在此类定期优先股和此类其他优先股的持有人之间按其各自有权获得的优先清算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就公司事务的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而言,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除非及直至上述第2.3(a)条所规定的每一未偿还定期优先股的清算优先股加上有关该等股份的累积及未付股息及分派已全数支付予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否则公司将不会就该等股份作出任何股息、分派或其他付款,公司亦不会就该等股份作出任何赎回、购买或其他收购。
(c)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或业务,或将公司合并、合并或重组为或与任何其他业务或法定信托、法团或其他实体合并、合并或重组,或将任何其他业务或法定信托、法团或其他实体合并、合并或重组为公司或与公司合并或重组,均不得为本条第2.3条所指的解散、清算或清盘,不论是否自愿或非自愿。
2.4覆盖率测试。
(a)资产覆盖要求。只要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尚未发行,截至每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公司的资产覆盖率应至少为200%。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未能维持资产覆盖范围,而该资产覆盖范围须按上述方式厘定该等遵守情况,则第2.5(b)(i)条的条文即适用,而该等条文即构成公司未能遵守本条2.4(a)条条文的唯一补救办法。
11
(b)资产覆盖率的计算。为确定是否满足第2.4(a)条的要求,(i)任何系列或其他优先股的定期优先股不得被视为就第2.4(a)条所要求的任何计算而言尚未偿付,如果在该确定之前或同时,(x)足够的存款证券或其他足够的资金(根据该系列或其他优先股的条款)以支付该系列或其他优先股的全部赎回价格(或其将被赎回的部分)应已以信托方式存放于该系列或其他优先股的付款代理人处而就该系列或其他优先股(或其将予赎回的部分)发出必要的赎回通知,或(y)足够的存款证券或其他足够资金(根据该系列或其他优先股的条款)以支付该系列或其他优先股的全部赎回价格(或其将予赎回的部分)须已由托管人和公司与公司的资产分开,通过在托管人的簿册和记录上进行适当标识或按照托管人的正常程序以其他方式进行识别,以及(ii)本句第(i)款规定的应已存放于适用的付款代理人和/或由托管人(如适用)分离的存款证券或其他充足资金,不得就该计算而言列为公司的资产。
2.5赎回。每一系列定期优先股须按以下规定由公司赎回:
(a)定期赎回。公司须于该系列的定期赎回日期赎回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所有股份,每股价格等于该系列的每股清算优先股加上相当于该系列的该股份累积至(但不包括)该系列的定期赎回日期(不论是否由公司赚取或宣布,但不包括其利息)的所有未付股息及分派的金额(“定期赎回价格”)。
(b)资产覆盖强制赎回。
(i)如截至任何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公司未能遵守第2.4(a)条所规定的资产覆盖要求,且截至资产覆盖治愈日期,该等故障仍未得到纠正,公司应在1940年法案和马里兰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该资产覆盖治愈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前,确定一个赎回日期,并按照该优先股的条款着手赎回足够数量的优先股,根据公司的唯一选择(在1940年法案和马里兰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包括任何系列的任何数量或比例的定期优先股,以使其能够满足第2.5(b)(ii)节的要求。如根据本条第2.5(b)(i)款赎回当时已发行的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则公司须按等于该系列每股清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加上等于该系列该股份累积至(但不包括)董事会确定的赎回日期(不论是否赚取或宣布,但不包括利息)的所有未付股息及分派的金额(“强制性赎回价格”)赎回该等股份。
12
(ii)在第2.5(b)(i)条所设想的赎回的赎回日期,公司须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赎回优先股的股份数目(可由公司自行选择包括任何系列的定期优先股的任何数目或比例),该数目须等于(x)优先股的最低股份数目中的较低者,而该等股份的赎回,如被视为在紧接于资产覆盖治愈日期开业前发生,将导致公司在该资产覆盖治愈日期的资产覆盖率至少为200%(但前提是,如果没有这样的最低数量的定期优先股和赎回或退休的其他优先股股份,则应赎回当时已发行的所有定期优先股和其他优先股股份),以及(y)根据条款和适用法律,可以从预期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赎回的优先股股份的最大数量。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根据本条第2.5(b)款赎回优先股股份的情况下,公司可自行选择(但无须)赎回根据本条第2.5(b)款赎回的任何系列定期优先股股份的足够数量的股份,而这些股份与公司赎回的其他优先股股份合并后,如果被视为在紧接于资产覆盖治愈日期开业之前发生,公司在该资产覆盖治愈日期的资产覆盖率可达并包括285%。公司须于公司为此而订定的日期(该日期不迟于该资产覆盖治愈日期后的九十(90)个历日)实施该赎回,但如公司没有合法可用的资金以赎回所有规定数目的定期优先股及其他已被指定赎回的优先股股份,或公司无法在该资产覆盖治愈日期后的九十(90)个历日或之前实施该赎回,公司应在其能够进行赎回的最早可行日期赎回其未能赎回的定期优先股及其他优先股股份。如根据本条第2.5(b)条须赎回的系列定期优先股少于全部,则须根据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已发行股份数目,(a)按比例向每名持有人赎回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数目,(b)以抽签方式或(c)以董事会认为公平及公平的其他方式赎回。
(c)可选赎回。
(i)在符合第2.5(c)(ii)条条文的规定下,在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非赎回期(如有的话)届满后的任何营业日(本句所指的任何该等营业日,“可选赎回日期”),公司可全部或不时部分赎回该系列的未偿还定期优先股,每期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可选赎回价格”)等于(x)该系列每期优先股的清算优先股加上(y)金额等于累积至(但不包括)可选赎回日期(不论是否由公司赚取或宣布,但不包括利息)的该系列该定期优先股的所有未付股息和分配加上(z)就在该可选赎回日期生效的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可选赎回每股溢价(如有)。
(ii)如根据第2.5(c)(i)条须赎回的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未偿还股份少于全部,则须根据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该系列未偿还股份的数目按比例从每名持有人中选出(a)股,(b)以抽签方式或(c)以董事会认为公平及公平的其他方式选出。在符合本条款的补充和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会将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不时规定根据本条第2.5(c)款赎回定期优先股的条款和条件。
13
(iii)公司不得在任何日期依据第2.5(d)条就根据本条第2.5(c)条拟进行的赎回交付赎回通知,除非在该日期公司有可用的存款证券,用于该赎回通知所设想的可选赎回日期,其市场价值不低于因在该可选赎回日期赎回该定期优先股而应付定期优先股持有人的金额(包括任何适用的溢价)。
(d)赎回程序。
(i)如公司须依据第2.5(a)、(b)或(c)条决定或被要求全部或部分赎回一系列的定期优先股,则公司须以隔夜交付、头等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方式向其持有人交付赎回通知(“赎回通知”),或代表公司要求赎回及付款代理人以隔夜交付、头等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方式迅速这样做。赎回通知应在该赎回通知中确定的赎回日期(“赎回日”)之前不超过四十五(45)个日历日提供。每份该等赎回通知均应载明:(a)赎回日期;(b)将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系列和数量;(c)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CUSIP数量;(d)按每股基准适用的赎回价格;(e)如适用,该等股份的证书(适当背书或转让以供转让)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如董事会要求,且赎回通知指出)将被退还以支付赎回价款;(f)将被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股息将自该赎回日期及之后停止累积;及(g)作出该赎回所依据的本补充条款的规定。若要赎回的期限优先股少于任何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期限优先股,则交付给该持有人的赎回通知还应指明从该持有人处赎回的期限优先股的数量或确定该数量的方法。公司可在任何与依据本补充条款拟进行的赎回有关的赎回通知中规定,该赎回受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规限,除非每项该等条件已在该赎回通知所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及以该等赎回通知所指明的方式达成,否则公司无须进行该赎回。赎回通知或其交付中的任何缺陷均不影响赎回程序的有效性,但适用法律要求的除外。
(ii)如公司须发出赎回通知书,则在该赎回通知书发出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赎回日期纽约市时间中午12时前的任何时间(只要该赎回的任何先决条件已获公司满足或豁免),公司须(a)向赎回及付款代理存入于赎回日期总市值不低于于赎回日期将予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赎回价格的证券,及(b)给予赎回及付款代理不可撤销的指示及授权,以向于赎回日期被要求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适用的赎回价格。公司可就任何存款证券在赎回日之前的投资或再投资指示赎回和付款代理人,但该等投资或再投资仅由存款证券组成,并进一步规定任何该等投资的收益应在赎回日营业时作为当日资金可用。
14
(iii)于存放该等存款证券的日期,经如此要求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均告终止及终止,但该等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收取其赎回价格的权利除外,且该等定期优先股不再被视为出于任何目的(除(a)在适用的赎回日期前转让该等定期优先股及(b)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累积其股息直至(但不包括)适用的赎回日期外,其中累积的股息应仅作为赎回日适用赎回价格的一部分支付)。公司有权在赎回日期后立即收到超过在赎回日期被要求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总赎回价格的任何存款证券。如此存放的任何存款证券,如于赎回日期起计九十(90)个历日结束时仍无人认领,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公司偿还,其后,如此要求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只须向公司寻求支付其赎回价款。公司有权在赎回日期后不时收取如此存放的存款证券的任何利息。
(iv)在赎回日期或之后,须予赎回的凭证式定期优先股(如有的话)的每名持有人须在赎回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将证明该定期优先股的证明书交还公司,然后有权收取该定期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不计利息,如赎回少于该等证明书所代表的全部定期优先股,则须收取一份代表未予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新证明书。
(v)尽管有本条第2.5条的其他规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赎回任何定期优先股,除非所有已发行的定期优先股的所有累积及未支付的股息及分派,以及就所有适用的过去股息期(不论是否由公司赚取或宣布)的股息及分派而言排名与定期优先股相等的其他系列优先股(x)已同时支付或已同时支付,或(y)已同时宣布并存入证券或足够资金(根据该优先股的条款)以支付该等股息及分派应已根据或同时根据该优先股的条款存放于该优先股的赎回及付款代理或其他适用的付款代理,但前提是上述情况不应阻止根据以相同条款向所有已发行定期优先股和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提出的其他合法购买或交换要约购买或收购已发行的定期优先股,而所有累积和未支付的股息和分配尚未支付。
(vi)凡已提供赎回通知的任何赎回并非因没有根据本章程及适用法律为其提供的合法可用资金而作出,则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该等赎回。如(1)有关该等赎回的赎回通知书须受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规限,而(2)任何该等先决条件在该等赎回通知书所指明的时间及方式上均未获满足,则如公司未能将有关该等股份的赎回价款以信托方式存放于赎回及付款代理人,则任何赎回违约均不得当作已发生。尽管已就任何定期优先股提供赎回通知,但可根据其条款就该等定期优先股宣派及支付股息,前提是为支付该等定期优先股的赎回价格而存入的证券不得已为此目的以信托方式存放于赎回及付款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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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赎回及付款代理人作为法团赎回付款的受托人。为支付被要求赎回的定期优先股的赎回价格而转让给赎回和支付代理的所有存款证券,应由赎回和支付代理为如此将被赎回的定期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直至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支付给该等持有人或根据上文第2.5(d)(iii)节的规定退还给公司。
(f)遵守适用法律。在根据本第2.5节进行任何赎回时,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遵守根据1940年法案和任何适用的马里兰州法律进行此类赎回的所有适用先决条件,但除非根据1940年法案和任何适用的马里兰州法律,否则不得进行任何赎回。
(g)修改赎回程序。尽管有本条第2.5条的上述规定,公司仍可全权酌情修改上述有关定期优先股赎回通知的程序,而无须股东投票,但此种修改不会对定期优先股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公司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并进一步规定,未经其事先同意,此种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赎回和付款代理人的权利或义务。
2.6投票权。
(a)每期优先股一票。除章程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i)定期优先股的每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公司股东表决的每一事项对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定期优先股拥有一票表决权,以及(ii)优先股的已发行股份(包括已发行定期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应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但优先股的已发行股份(包括已发行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在每股一票的基础上作为单独类别进行投票(不包括公司所有其他证券和股本类别的持有人),以在任何时候选举公司的两名董事。根据第2.6(b)节的规定,普通股和优先股(包括定期优先股)的流通股持有人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应选出其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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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票选举额外董事。
(i)投票期限。在本条第2.6(b)(i)款(a)或(b)项所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存在的任何期间内(该期间在此称为“投票期”),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应自动增加最少的人数,该人数在加上优先股(包括定期优先股)持有人选出的两名董事后,将构成如此增加的董事会过半数的最小人数;而优先股持有人,包括定期优先股,应有权,在每股一票的基础上作为单独类别进行投票(不包括公司所有其他证券和股本类别的持有人),以选举最少数量的额外董事,连同这些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权选举的两名董事。一个投票期应从以下时间开始:
(a)如在任何已发行优先股(包括任何已发行定期优先股)的任何股息支付日期营业结束时,该等已发行优先股股份的累计股息(不论是否已赚取或已宣布)相当于至少两(2)整年的股息应到期未支付,且不得已向赎回及付款代理人或其他适用的付款代理人存放足够现金或指明证券以支付该等累计股息;或
(b)如在任何时候优先股股份持有人根据1940年法令另有权选举董事会过半数。
在一个投票期终止后,本节2.6(b)(i)中所述的投票权应终止,但始终以在进一步发生本节2.6(b)(i)中所述的任何事件时优先股股份持有人的此类投票权重新归属为前提。
(二)特别会议通知。在第2.6(b)(i)条所述的优先股股份持有人选举额外董事的任何权利累积后,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召集该等持有人的特别会议,并通知赎回及付款代理人及/或该等优先股条款所指明的其他人,以接收通知(i)以电子方式邮寄或交付,或(ii)以该等优先股条款所指明的其他方式及其他方式,向该等持有人发出该等特别会议的通知,该等会议须在以电子方式送达或邮寄该等通知的日期后不少于十(10)个亦不多于三十(30)个历日举行。如公司未能召开该等特别会议,则可由任何该等持有人在相同通知下召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定有权获得该特别会议通知并在该特别会议上投票的优先股股份持有人的记录日期为5日营业时间结束时(5第)邮寄该通知的日历日之前的营业日。在任何该等特别会议上以及在拟选举董事的投票期内举行的每一次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会议上,该等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不包括公司所有其他证券和股本类别的持有人)共同投票,有权以每股一票的方式选举第2.6(b)(i)节规定的董事人数。
17
(iii)现有董事的任期。根据第2.6(b)(i)条举行的优先股股份持有人特别会议选举额外董事时,公司现任董事的任期不受定期优先股持有人和其他优先股股份持有人在该次会议上选举其有权选举的董事人数,以及定期优先股持有人和其他优先股股份持有人如此选出的董事的影响,连同根据本条例第2.6(a)条由优先股股份持有人选出的两(2)名董事及由普通股及优先股股份持有人选出的其余董事,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应构成正式选出的公司董事。
(iv)若干董事的任期于投票期限终止时终止。在一个投票期终止的同时,优先股股份持有人根据第2.6(b)(i)条选出的额外董事的任期将终止,其余董事将构成公司的董事,优先股股份持有人根据第2.6(b)(i)条选出额外董事的投票权将终止,但须遵守第2.6(b)(i)条最后一句的规定。
(c)定期优先股持有人就某些事项进行投票。
(i)要求批准定期优先股的某些修订。除本补充条款条款另有许可外,只要任何定期优先股尚未发行,未经当时所有系列已发行定期优先股至少三分之二(2/3)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或同意,公司不得作为单独类别一起投票,修订、更改或废除本条款或本补充条款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从而对该定期优先股或其持有人的任何优先权、权利或权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前提是,(i)根据本条例第2.7节发生的公司资本化变动不应被视为对定期优先股的权利和优先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ii)定期优先股的分割应被视为仅在此类分割的条款对定期优先股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才会影响此类优先权、权利或权力。就前述而言,任何事项均不得被视为对该系列定期优先股或其持有人的任何优先权、权利或权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事项(i)更改或取消该定期优先股的任何优先权,或(ii)创建、更改或取消与赎回该定期优先股有关的任何权利(除非是由于定期优先股的分割)。只要任何定期优先股尚未发行,只要公司有偿付能力且没有预见到破产,公司不得在没有当时已发行定期优先股至少三分之二(2/3)持有人的赞成票或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单独类别投票,根据联邦破产法或州法律下的任何类似申请根据联邦破产法提出自愿救济申请。
(二)1940年法案事项。除非条款中规定了更高的百分比,根据1940年法案第2(a)(42)节确定的至少“优先股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持有人的赞成票,包括当时已发行的定期优先股,作为单独类别投票,应要求批准(a)对此类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重组计划(1940年法案中使用了该术语),或(b)根据1940年法案第13(a)节要求公司证券持有人投票的任何行动。
18
(iii)要求批准特定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某些修订。除本补充条款另有许可外,只要一系列的任何定期优先股尚未发行完毕,公司不得未经该系列当时已发行的至少三分之二(2/3)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或同意,作为单独类别投票,修订、更改或废除附录中有关该系列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从而对任何优先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系列定期优先股或其持有人的此类附录中规定的权利或权力;但前提是(i)根据本协议第2.7节发生的公司资本化变化不应被视为对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权利和优先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ii)定期优先股的分割应被视为影响此类优先权,权利或权力仅限于此类分割的条款对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并进一步规定,不得修改、更改或废除公司的义务,即(x)在一系列的定期赎回日支付定期赎回价格,或(y)按一系列的股息率(如本补充条款和适用的附录中所述)累积股息,而在每种情况下,该系列定期优先股持有人的事先一致投票或同意。就前述而言,任何事项均不得被视为对一系列定期优先股或其持有人的任何优先权、权利或权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事项(i)更改或取消该定期优先股的任何优先权,或(ii)创建、更改或取消与赎回该定期优先股有关的任何权利。
(d)此处设定的表决权为单独表决权。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定期优先股持有人不享有除本条第2.6款明文规定的以外的任何相对的表决权或优先权或与表决有关的其他特殊权利。
(e)无累积投票。定期优先股持有人不享有累积投票权。
(f)就法团未能申报或支付股息而投票选举董事的唯一补救办法。如果公司未能在股息支付日就任何系列定期优先股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定期优先股持有人的专属补救办法为根据本条第2.6条的规定投票选举董事的权利。本条第2.6(f)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影响公司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在本条第2.2(g)条所设想的情况下,按违约率支付股息的义务,并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按条款和本补充条款支付股息。
(g)有权投票的持有人。为确定定期优先股持有人就任何事项投票的任何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由本条款补充、本条款、法规或其他方式设定,任何定期优先股持有人均无权对任何定期优先股进行投票,且任何定期优先股均不得被视为就投票或确定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股份数量而言“已发行”,如果,在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份的时间或对该事项进行实际投票的时间(视情况而定)之前或同时,就该定期优先股发出的必要赎回通知应已按照本条款发出,用于支付该定期优先股的赎回价格的补充和存款证券应已为此目的以信托方式存放于赎回和付款代理人。公司持有的任何定期优先股不得拥有任何投票权或被视为尚未投票或计算任何其他事项或其他目的所需的投票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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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事项。公司应根据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采取可能必要的行动,以实施本第2.6节的规定。
2.7增发优先股。
只要任何定期优先股尚未发行,公司可不经其持有人投票或同意,授权、设立、发行和出售根据1940年法案第18条代表股票的公司一类高级证券的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股票,在公司事务解散、清算或清盘时的股息支付和资产分配方面,排名与定期优先股相等,此外还有当时尚未发行的系列定期优先股,包括额外的一系列定期优先股,并授权、发行和出售当时已发行或如此设立和创建的任何此类系列优先股的额外股份,包括任何系列的额外定期优先股,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适用法律,但公司须在发行此类额外优先股股份并收到和应用其收益(包括以此类收益赎回优先股股份)生效后立即,拥有至少200%的资产覆盖率(按本文第2.4(b)节设想的相同方式计算)。
2.8已赎回或已回购定期优先股的状况。
公司在任何时候已赎回或购买的定期优先股,在该赎回或购买后,应具有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本股份的地位。
2.9全球证书。
只要任何定期优先股尚未发行(i)任何系列定期优先股不时发行在外的所有股份,须由一份以证券存管人或其代名人名义登记的该系列的全球证书代表,及(ii)不得在公司簿册上向证券存管人或其代名人以外的任何人登记该系列定期优先股的股份转让。转让登记的前述限制,应当在全球凭证的正面或者背面显著注明。
2.10通知。
除本附则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通信,如以书面送达、亲自送达、电传复印、电子方式或以隔夜邮寄或递送或以头等邮件邮寄、预付邮资的方式,均应充分给予。依据本条第2.10条交付的通知,须当作在收到的日期发出,如以第一类邮件邮寄,则当作在该通知寄出后五(5)个历日的日期发出。
20
2.11终止。
如果一系列定期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均未发行在外,则根据本协议设立和指定的该系列股份的所有权利和优先权均应终止和终止,公司在本补充条款下与该系列有关的所有义务均应终止。
2.12附录。
每一系列期限优先股的指定应在本条款补充的附录中载列。董事会可藉妥为通过的决议,无须股东批准(除非本补充条款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1)修订本补充条款有关一系列的附录,以反映对适用于该系列的条款的任何修订,包括增加该系列的授权股份数目;及(2)通过在本条款中包括与该系列有关的补充条款的新附录,增加额外的定期优先股系列。
2.13非营业日的行动。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如作出任何付款、作出任何作为或行使任何权利的日期(在本补充条文所规定的每一情况下)并非营业日,则该等付款、已作出的作为或行使的权利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其效力与在规定的名义日期作出或作出的相同,而就如此作出的任何付款而言,在该名义日期至付款日期之间的期间内,不得累积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额。
2.14修改。
董事会可不经定期优先股持有人表决,解释、补充或修订本补充条款或本协议任何附录的条款,以提供任何遗漏、解决任何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或纠正、更正或补充任何有缺陷或不一致的条款,包括与1940年法案的任何条款、根据该法案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委员会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命令或委员会工作人员有关的任何解释性立场不一致或有其他冲突的任何条款,在每种情况下,适用于公司,或因无法履行而在本协议日期后变得有缺陷的任何条文或与公司任何其他股本的任何条文不一致的任何条文。
2.15无附加权利。
除法律、章程另有规定外,定期优先股持有人不享有本附则明确规定以外的任何相对权利或优惠或其他特殊权利。
【签名页从下一页开始】
21
作为见证,Oxford Lane Capital Corp.已促使这些礼物在截至2026年3月13日以其名义并由其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代表其签署,并由其秘书或助理秘书见证。
|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 |||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 | Saul B. Rosenthal | ||
| 职位: | 总裁 | ||
| 证人: | |||
| /s/Bruce L. Rubin | |||
| 姓名:Bruce L. Rubin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 |||
以下署名的Oxford Lane Capital Corp.总裁或副总裁,他们代表公司执行了本证书所作为一部分的上述补充条款,现以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承认上述补充条款为公司的公司行为,并在作伪证的处罚下声明,据其所知、所知和所信,其中所述与授权和批准有关的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的。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定期优先股权利和优先权的确立和确定之补充条款之签署页】
附录A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累计期限优先股,6.00%系列2029年期限优先股
本附录确立了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一系列累积期限优先股,除下文所述外,本附录通过引用将日期为2026年3月13日的“建立和确定定期优先股权利和优先股的补充条款”(“TP补充条款”)中关于所有系列此类累积期限优先股的条款纳入。本附录已由Oxford Lane Capital Corp.董事会决议通过。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TP条款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各自含义。
第1节。指定为系列。
累计期限优先股,6.00%系列2029年期限优先股:现将归类为期限优先股的系列股本2,760,000股指定为“6.00%系列2029年期限优先股”。这一系列的每一股,除适用法律要求的以及条款和TP条款补充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有股息和分配的优先权、投票权、限制、限制、赎回的资格和条款和条件(但TP条款补充可能被本附录明确修改的除外),如本附录A所述,6.00%系列2029期限优先股应构成单独的系列股本和累积期限优先股,且每一6.00%系列2029期限优先股应相同。以下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6.00%系列2029年定期优先股:
第2节。系列授权股份数目。
授权股数为2,760,000股。
第3节。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
原发行日为2021年8月17日。
第4节。适用于系列的固定股息率。
固定股息率为6.00%。
第5节。适用于系列的清算优先。
清算优先股为每股25.00美元。
第6节。系列适用的定期赎回日。
期限兑付日为2029年8月31日。
第7节。适用于系列的股息支付日期。
股息支付日期为股息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第8节。适用于系列的非赎回期。
非回购期为自原始发行日开始,至2024年8月31日收市时止的期间。
第9节。系列适用的某些定义的例外情况。
现将TP条款补充文件中“定义”标题下的以下定义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0节。适用于系列的附加定义。
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单数中定义的术语在以复数形式使用时具有类似含义,反之亦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股息期”是指,就每一股6.00%系列2029年定期优先股而言,在第一个股息期的情况下,自该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开始并于2021年9月30日(含)日结束的期间以及随后的每个股息期,自上一个股息期结束的月份的次月的第一个日历日(含)开始并于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含)日结束的期间。
第11节。对适用于该系列的定期优先股条款的修订。
现将TP章程补充文件中“期限优先股条款”标题下的以下条款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2节。系列适用的附加条款和规定。
以下条款应纳入TP条款并视为其补充条款的一部分:
不适用。
【签名页从下一页开始】
作为证明,Oxford Lane Capital Corp.已促使公司TP Articles Supplementary的本附录于2026年3月13日以其名义并由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其签署。条款和TP条款补充文件已在马里兰州州务卿备案。
|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 ||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
| 证人: | ||
| /s/Bruce L. Rubin | ||
| 姓名:Bruce L. Rubin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
代表公司签立本证书所代表的公司TP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的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正式授权人员,兹以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承认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为公司的公司行为,并声明在作伪证的处罚下,据其所知、所知和所信,其中所述与授权和批准有关的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
|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 |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6.00%系列2029年定期优先股的权利和优先权确立和确定的附录签署页】
附录b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累计期限优先股,6.25%系列2027年期限优先股
本附录确立了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一系列累积期限优先股,除下文所述外,本附录通过引用将日期为2026年3月13日的“建立和确定定期优先股权利和优先股的补充条款”(“TP补充条款”)中关于所有系列此类累积期限优先股的条款纳入。本附录已由Oxford Lane Capital Corp.董事会决议通过。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TP条款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各自含义。
第1节。指定为系列。
累计期限优先股,6.25%系列2027年期限优先股:分类为期限优先股的一系列股本402.5万股特此指定为“6.25%系列2027年期限优先股”。该系列的每一股份,除适用法律要求的以及条款和TP条款补充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在股息和分配、资格和赎回条款和条件方面,还应具有此类优先权、投票权、限制、限制、限制(除非TP条款补充可能会被本附录明确修改),如本附录B所述,6.25%系列2027期限优先股应构成单独的系列股本和累积期限优先股,且每一6.25%系列2027期限优先股应相同。以下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6.25%系列2027年期限优先股:
第2节。系列授权股份数目。
授权股数为4,025,000股。
第3节。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
原发行日为2020年2月11日。
第4节。适用于系列的固定股息率。
固定股息率6.25%。
第5节。适用于系列的清算优先。
清算优先股为每股25美元。
第6节。系列适用的定期赎回日。
期限兑付日为2027年2月28日。
第7节。适用于系列的股息支付日期。
股息支付日期为股息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第8节。适用于系列的非赎回期。
非回购期为自原发行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收市时止的期间。
第9节。系列适用的某些定义的例外情况。
现将TP条款补充文件中“定义”标题下的以下定义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0节。适用于系列的附加定义。
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单数中定义的术语在以复数形式使用时具有类似含义,反之亦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股息期”是指,就每一股6.25%系列2027年期限优先股而言,在第一个股息期的情况下,自该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开始至2020年3月31日(含)止的期间,以及随后的每个股息期,自上一个股息期结束的月份的次月的第一个日历日(含)开始并于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含)结束的期间。
第11节。对适用于该系列的定期优先股条款的修订。
现将TP章程补充文件中“期限优先股条款”标题下的以下条款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2节。系列适用的附加条款和规定。
以下条款应纳入TP条款并视为其补充条款的一部分:
不适用。
【签名页从下一页开始】
作为证明,Oxford Lane Capital Corp.已促使公司TP Articles Supplementary的本附录于2026年3月13日以其名义并由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其签署。条款和TP条款补充文件已在马里兰州州务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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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
| 证人: | ||
| /s/Bruce L. Rubin | ||
| 姓名:Bruce L. Rubin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
代表公司签立本证书所代表的公司TP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的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正式授权人员,兹以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承认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为公司的公司行为,并声明在作伪证的处罚下,据其所知、所知和所信,其中所述与授权和批准有关的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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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6.25%系列2027年定期优先股的权利和优先权确立和确定的附录签署页】
附录C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累计期限优先股,8.25%系列2031期优先股
本附录确立了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一系列累积期限优先股,除下文所述外,本附录通过引用将日期为2026年3月13日的“建立和确定定期优先股权利和优先股的补充条款”(“TP补充条款”)中关于所有系列此类累积期限优先股的条款纳入。本附录已由Oxford Lane Capital Corp.董事会决议通过。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TP条款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各自含义。
第1节。指定为系列。
累计期限优先股,8.25%系列2031年期限优先股:现将归类为期限优先股的一系列股本2,760,000股指定为“8.25%系列2031年期限优先股”。这一系列的每一股,除适用法律要求的以及条款和TP条款补充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在股息和分配、资格和赎回条款和条件方面,还应具有此类优先权、投票权、限制、限制、限制(除非TP条款补充可能会被本附录明确修改),如本附录C所述,8.25%的2031年系列定期优先股应构成单独的股本系列和累积定期优先股,每一份8.25%的2031年系列定期优先股应相同。以下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8.25%系列2031年期限优先股:
第2节。系列授权股份数目。
授权股数为2,760,000股。
第3节。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
原始发行日期为2026年3月20日。
第4节。适用于系列的固定股息率。
固定股息率为8.25%。
第5节。适用于系列的清算优先。
清算优先股为每股25.00美元。
第6节。系列适用的定期赎回日。
期限兑付日为2031年3月20日。
第7节。适用于系列的股息支付日期。
股息支付日期为股息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第8节。适用于系列的非赎回期。
非赎回期为自原始发行日开始,至2028年3月20日收市时止的期间。
第9节。系列适用的某些定义的例外情况。
现将TP条款补充文件中“定义”标题下的以下定义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0节。适用于系列的附加定义。
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单数中定义的术语在以复数形式使用时具有类似含义,反之亦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股息期”是指,就每一股8.25%系列2031年期限优先股而言,在第一个股息期的情况下,自该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开始至2026年4月30日(含)止的期间以及随后的每个股息期,自上一个股息期结束的月份的次月的第一个日历日(含)开始的期间,并于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含)结束。
第11节。对适用于该系列的定期优先股条款的修订。
现将TP章程补充文件中“期限优先股条款”标题下的以下条款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2节。系列适用的附加条款和规定。
以下条款应纳入TP条款并视为其补充条款的一部分:
不适用。
【签名页从下一页开始】
作为证明,Oxford Lane Capital Corp.已促使公司TP Articles Supplementary的本附录于2026年3月13日以其名义并由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其签署。条款和TP条款补充文件已在马里兰州州务卿备案。
|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 ||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
| 证人: | ||
| /s/Bruce L. Rubin | ||
| 姓名:Bruce L. Rubin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
代表公司签立本证书所代表的公司TP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的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正式授权人员,兹以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承认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为公司的公司行为,并声明在作伪证的处罚下,据其所知、所知和所信,其中所述与授权和批准有关的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
|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 |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8.25%系列2031年定期优先股的权利和优先权确立和确定的附录签署页】
附录D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累计期限优先股,7.125%系列2029期优先股
本附录确立了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一系列累积期限优先股,除下文所述外,本附录通过引用将日期为2026年3月13日的“建立和确定定期优先股权利和优先股的补充条款”(“TP补充条款”)中关于所有系列此类累积期限优先股的条款纳入。本附录已由Oxford Lane Capital Corp.董事会决议通过。此处使用但未在此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TP条款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各自含义。
第1节。指定为系列。
累计期限优先股,7.125%系列2029年期限优先股:现将归类为期限优先股的3,000,000股系列股本指定为“7.125%系列2029年期限优先股”。这一系列的每一股,除适用法律要求的以及条款和TP条款补充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有股息和分配的优先权、投票权、限制、限制、赎回的资格和条款和条件(但TP条款补充可能会被本附录明确修改的除外),如本附录D所述,7.125%系列2029期限优先股应构成单独系列的股本和累积期限优先股,且每一7.125%系列2029期限优先股应相同。以下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7.125%系列2029年定期优先股:
第2节。系列授权股份数目。
授权股数为3,000,000股。
第3节。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
原发行日为2022年6月16日。
第4节。适用于系列的固定股息率。
固定股息率7.125%。
第5节。适用于系列的清算优先。
清算优先股为每股25.00美元。
第6节。系列适用的定期赎回日。
期限兑付日为2029年6月30日。
第7节。适用于系列的股息支付日期。
股息支付日期为股息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第8节。适用于系列的非赎回期。
非回购期为自原始发行日开始,至2024年6月30日收市时止的期间。
第9节。系列适用的某些定义的例外情况。
现将TP条款补充文件中“定义”标题下的以下定义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0节。适用于系列的附加定义。
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单数中定义的术语在以复数形式使用时具有类似含义,反之亦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股息期”是指,就每一股7.125%系列2029年定期优先股而言,在第一个股息期的情况下,自该系列的原始发行日期开始并于但不包括2022年7月29日结束的期间以及随后的每个股息期,自上一个股息期结束的月份的次月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并包括该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的期间。
第11节。对适用于该系列的定期优先股条款的修订。
现将TP章程补充文件中“期限优先股条款”标题下的以下条款修订如下:
不适用。
第12节。系列适用的附加条款和规定。
以下条款应纳入TP条款并视为其补充条款的一部分:
不适用。
【签名页从下一页开始】
作为证明,Oxford Lane Capital Corp.已促使公司TP Articles Supplementary的本附录于2026年3月13日以其名义并由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其签署。条款和TP条款补充文件已在马里兰州州务卿备案。
|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 | ||
| /s/Saul B. Rosenthal | ||
| 姓名:Saul B. Rosenthal | ||
| 头衔:总统 | ||
| 证人: | ||
| /s/Bruce L. Rubin | ||
| 姓名:Bruce L. Rubin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
代表公司签立本证书所代表的公司TP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的Oxford Lane Capital Corp.的正式授权人员,兹以该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承认章程补充的前述附录为公司的公司行为,并声明在作伪证的处罚下,据其所知、所知和所信,其中所述与授权和批准有关的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
OXFORD LANE CAPITAL CORP./s/Saul B. Rosenthal Name:Saul B. Rosenthal title:President
【订立及厘定7.125%系列2029年定期优先股的权利及优先权附录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