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1
首席执行官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和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第15D-14(a)条
我,冯洲,证明:
1. | 我查阅了这份关于中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F表的年度报告;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不遗漏说明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因为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的另一名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 ,并有: |
a。 | 设计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 |
B。 | 设计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 |
c。 | 对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根据这些评估结果提出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年度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相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的另一位核证人和我已经向公司的审计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合理地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
B。 |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都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 |
日期: 2019年8月15日 | ||
Feng Zhou | ||
姓名: | Feng Zhou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