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证券说明
以下对本公司股本的描述,以及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均为摘要,并不完整。请参阅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其副本已作为证物提交本年报(在本年报中分别称为“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于2021年2月9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或《开曼公司法》注册为一家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一家获豁免的公司:
| ● |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
| ● | 禁止在开曼群岛与任何人、商号或公司进行交易,除非是为了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的被豁免公司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 |
| ● | 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无须将其成员名册开放予该公司的股东查阅; |
| ● | 可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 |
| ● | 可在另一法域继续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
| ● | 可注册为限期公司;及 |
| ● | 可注册为独立的投资组合公司。 |
普通股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是以记名形式发行的,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我们的每名普通股股东将不会收到有关该等普通股的证明书。我们的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以自由持有他们的普通股并投票。我们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或认股权证。
在符合《开曼公司法》的规定和我们关于赎回和购买股票的条款的情况下,董事拥有一般和无条件的权力,可以在他们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向这些人分配(有或没有确认放弃的权利)、授予任何未发行股票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未发行的股票。董事可行使这一权力,分配股票,这些股票具有优先于普通股所附权利的权利和特权。除非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折价发行股票。董事可拒绝接受任何股份申请,并可因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接受任何申请。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共有12,371,875股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
上市
我们收到了纳斯达克发出的同意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以“HLP”为标志上市我们的普通股的批准信。
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TranShare Corporation,地址:17755 North US Highway,19 Suite,140 Clearwater,FL 33764。他们的电话号码是(303)662-1112。
1
股息
在不违反《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这些条款赋予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
(a)董事可宣布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基金中派发股息或分派股息;及
(b)我们的股东可藉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款额。
根据《开曼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所附带的权利规定,否则股息不得计息。
投票权
除任何股份具有特别表决权外,任何股份在行使表决权方面享有任何权利或受到任何限制,在举手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通过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对每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对他或以代理人代表的人为持有人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此外,持有某一特定类别股票的所有股东都有权在该类别股票的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股份权利的变更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下更改,或在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另一次股东大会时以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决议的批准下更改。
除非某一类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一类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造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而有所改变。
股本变动
在不违反《开曼公司法》的情况下,我们可通过普通决议:
| (a) | 以该普通决议所定数额的新股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带该普通决议所载的权利、优先次序和特权; |
| (b) |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并分割成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的股份; |
| (c) | 将全部或任何缴足股款的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款的股份; |
| (d) |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数额小于所定数额的股份,但在细分中,每一减少的股份的已付款额与未付款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所减少的股份的比例相同;及 |
| (e) | 注销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有任何人取得或同意取得的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或(如属无面值的股份)减少我们的资本分成的股份数目。 |
2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某一类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
股份追讨及没收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向股东催缴,而每名股东须向我们缴付其股份的催缴款项(但须接获至少14个整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缴付)。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有连带责任支付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和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的承付人应支付自到期和应付之日起的未支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分配条款或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未确定利率,则按每年百分之十的利率支付。董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支付。
我们对以股东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不论是否已缴足股款)(不论是单独登记还是与他人共同登记)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留置权适用于股东或股东遗产支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 (a) | 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持有,不论该其他人是否为股东;及 |
| (b) | 不管这些钱现在是否可以支付。 |
在任何时间,董事可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于该等条文的股份留置权条文。
我们可按董事所决定的方式,出售任何现时须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的股份,但如已发出有关该款项须予支付的适当通知(由章程细则订明),而在该通知被当作根据章程细则发出的日期起计14天内,该通知并未获遵从。
无人认领的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无人认领的股息,将被本公司没收,并不再由本公司拖欠。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股东没有缴付任何催缴款项,董事可向该股东发出不少于14整天的通知,要求缴付款项,并指明未缴付的款额,包括可能已累积的利息、我们因该人的失责而招致的任何开支,以及缴付款项的地点。该通知亦须载有一项警告,如该通知未获遵从,该通知所关乎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规定的付款前,决定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该没收须包括就该被没收股份而须支付而在该没收前并未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
被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取消没收。
被没收股份的人,即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即使被没收股份,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他在没收股份之日就该等股份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以及自没收或交出股份之日起至付款为止的所有开支和利息,但当我们收到全部未付款项时,他的责任即告终止。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是法定的或经宣誓的),即为作出该声明的人是董事或秘书,以及该等股份已于某一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3
在签署转让文书的前提下,如有必要,该声明应构成股份的良好所有权。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设立一个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项记入相当于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开曼公司法》所要求的其他金额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在符合《开曼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某一类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 (a) |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该等股份发行前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根据我们或持有该等可赎回股份的股东的选择,发行须予赎回或须予赎回的股份; |
| (b) | 在持有某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下,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该等股份须按董事在更改时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赎回或可由我们自行选择赎回;及 |
| (c) | 按董事在购买股份时所决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我们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我们可以用《开曼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就赎回或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进行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经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达成协议以其他方式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股份转让
但如普通股的转让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适用规则,股东可通过填写一份转让文书,将普通股转让给另一人,该转让文书的格式或格式由纳斯达克订明,或由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签立:
| (a) | 普通股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全额支付;及 |
| (b) | 普通股部分支付的,由该股东和受让人支付或代表该股东和受让人支付。 |
在受让人的姓名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之前,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
我们的董事会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股款或受公司留置权限制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亦可拒绝登记该等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a) | 转让书已递交公司,并附有与其有关的普通股的证明书及董事会为证明转让人有权进行转让而合理规定的其他证据; |
| (b) | 转让文书只涉及一类普通股; |
| (c)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须加盖适当的印章; |
| (d) | 转让的普通股已全额支付,且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
4
| (e) |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向我们支付;及 |
| (f) | 转让对象不超过四个共同持有人。 |
如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须在递交转让文书的日期后三个月内,向每名转让人及受让人送交拒绝登记的通知。
在上述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或以电子方式以广告发出的通知发出后的14个历日,转让登记可暂停进行,而我们的会员名册则可在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关闭。但是,转让登记不得暂停,登记册在任何一年内不得关闭超过30天。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会员登记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
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会;因此,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作为年度大会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周年大会外,所有大会均称为特别大会。
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大会。大会亦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书面提出申请,而该等股东(合共)根据章程细则的通知条文,在大会上拥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投票权,并须指明大会的目的,并由提出申请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果董事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整天内未召开大会,要求召开大会的股东可在21整天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大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我方偿还。
有权出席特别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特别大会,提前21天通知年度大会。通知应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如果某项决议是作为一项特别决议提出的,则该决议的案文应提供给所有股东。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亦须发给董事及核数师。
在不违反《开曼公司法》的情况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大会上所有有表决权的人至少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大会可在较短时间内提前通知召开。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这些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少于有权在该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
在大会指定的时间起计15分钟内,或在大会期间的任何时间,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大会应予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押后七天,或押后至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
经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同意,主席可将会议休会。休会七天或七天以上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发出休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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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大会上,须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除非是由大会主席或至少两名有权就决议投票的股东或一名或多于一名出席的股东要求(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后)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而该股东或多于一名股东合共持有所有有权就该决议投票的股东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表决权。除非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在会议记录中就此作出的记项,即为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赞成或反对该项决议的票数或所占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投票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在表决票数均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要求投票的会议的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董事
我们可不时以普通决议订定获委任董事的最高人数及最低人数。根据章程,我们最少须有一名董事,而最高董事人数则不受限制。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任何任命都可以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增补的董事。
除非股东以普通决议决定董事的薪酬,否则董事有权获得董事决定的薪酬。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确定,除非并在此之前确定,不需要股份资格。
除被免职或重新任命外,每名董事的任期应在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如有)上届满。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上,我们的董事将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在每一次年度大会上,每名如此当选的董事任期一年,直至选出各自的继任或被罢免。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罢免。
董事可随时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或退任。除非该通知指明另一日期,否则该董事于该通知送达我们之日即被视为已辞职。
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可立即终止董事职务:
| (a) | 开曼群岛法律禁止他担任董事; |
| (b) | 破产人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合; |
| (c) | 他通知我们辞职; |
| (d) | 他只担任一段固定任期的董事,任期届满; |
| (e) | 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不能担任董事; |
| (f) | 其他过半数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已通知他离职(但不影响因违反与向该董事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
| (g) | 他须受任何与精神健康或不称职有关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 |
| (h) | 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
6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独立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含义。审计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他们都应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条所指的独立董事,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在不违反《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以及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他们可以行使我们的一切权力。董事的任何事前作为,不得因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后续变更而失效。然而,在《开曼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确认董事的任何先前或将来的行为,否则将违反其职责。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无须为股东的人士组成,并可包括非董事,但以该等人士的过半数为董事为限;如此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须符合董事施加于该委员会的规例。我们的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董事会可设立任何地方或部门的董事会或机构,并将其管理我们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事务的权力和权力(有权转授)授予董事会,并可委任任何人担任地方或部门董事会的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确定他们的薪酬。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为我们的代理人,不论是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事宜,不论该人有无授权将该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转授。
董事可不时及随时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的人为我们的代理人或获授权的签字人,并可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期限内及受他们认为适当的条件所规限。然而,权力、权力和酌处权不得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款所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
董事会可罢免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并可撤销或更改该项转授。
董事可行使我们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现有及未来的业务、财产及资产,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发行债权证及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发行,或作为我们或我们的母公司(如有的话)或我们或任何第三方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任何董事作为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投票,而该等权益(连同任何与其有关系的人的任何权益)属重大权益(除非是因其在我们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中的直接或间接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在我们或通过我们拥有权益),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不会被计算在内,亦不会被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但(在没有下文所述以外的其他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这些禁令均不适用于:
| (a) | 就下列事项提供任何保证、保证或弥偿: |
| (一) | 他或任何其他人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项或承担的债务;或 |
| (二) | 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债务或义务,而董事本人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担该债务或义务,而该债务或义务是根据担保或弥偿或提供担保而承担的; |
| (b) | 凡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正在发行证券,而董事有权或可能有权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参与发行,或参与董事有权或可能参与的包销或分包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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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影响他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不论他是以高级人员、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但他(连同与他有关系的人)据他所知并不持有该法人团体(或任何第三法人团体)任何类别的股本或有关法人团体的股东可享有的表决权的百分之一或以上的权益; |
| (d) | 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的利益而就任何安排所作出或将要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而根据该等安排,他作为董事并无获给予与该安排有关的雇员一般不获给予的特权或利益;或 |
| (e) | 与为任何董事购买或维持针对任何责任的保险或(在《开曼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董事为受益人的赔偿、一名或多名董事为针对他或他们的诉讼辩护的支出提供资金或为使该董事或多名董事避免产生此类支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有关的任何事项。 |
任何董事作为董事,可就其拥有并非重大权益或上述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投票(并按法定人数计算)。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决定将下列资产资本化:
| (a) | 我们的利润中不需要支付任何优先股息的任何部分(无论这些利润是否可供分配);或 |
| (b) | 如有任何款项,可记入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或资本赎回储备金的贷方。 |
决定资本化的数额必须拨给股东,如果以股息的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这些股东本应有权获得该数额。
清算权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根据《开曼公司法》所要求的条款和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执行以下两项中的一项或两项:
| (a) | 在股东之间以实物形式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
| (b) | 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受托人,为股东及有责任为清盘作出贡献的股东的利益服务。 |
董事们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清盘申请,而无需得到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会员登记册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登记册上应记入:
| ● | 公司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其中:以其数目区分每一股份(只要该股份有数目);确认就每个成员所持股份支付的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确认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数目和类别;确认成员所持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如果有,这种表决权是否是有条件的;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8
为此,“投票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就所有或几乎所有事项投票的权利,包括任命或罢免董事的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表决权的,表决权是有条件的。
根据《开曼公司法》,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初步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股东名册将对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根据《开曼公司法》,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被视为对其在股东名册上与其姓名相对应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登记名册上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股东(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性,发出命令,要求更正登记册。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没有遵循联合王国最近颁布的法律,因此,《开曼公司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公司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和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为此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其中一个作为存续公司的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了实施这种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一份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得到(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的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指明的其他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偿付能力的声明、一份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的承诺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并提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指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一持有人都必须表示同意。
除某些有限的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练习
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将排除持不同政见者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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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便利公司的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须经拟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而且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明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定:
| (a)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b) | 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法定多数人是真诚的,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不利于该类别股东的利益; |
| (c) | 该安排可由该类别的聪明及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及 |
| (d) |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得到更恰当的认可。 |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股份的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按照要约的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反对,但如果要约已经得到批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这种反对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组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类似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从而有权以司法确定的股票价值获得现金付款。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是起诉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犯错误的适当原告,而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不得提起派生诉讼。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极有可能具有说服力的英国法律当局,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该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质疑:
| (a) | 就公司而言属违法或越权行为,因此不能获股东批准的行为; |
| (b) | 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需要获得未获得的合格(或特别)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授权的行为;和 |
| (c) | 一种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着公司。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补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作出赔偿。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应就以下事项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
| (a) |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处理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权限或酌处权时所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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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不限于上文(a)段的情况下,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或审裁处为涉及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不论是否成功)辩护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所引起的任何事宜而获弥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由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认定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无责任赔偿这些法律费用。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总公司法》所允许的特拉华公司相同。此外,我们已与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补偿协议,向这些人士提供超出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额外补偿。
我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
本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董事会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的条款和条件,而无需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诚意,行使我们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信行事,在类似情况下,通常谨慎谨慎的人也会谨慎行事。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与重大交易有关的所有可合理获得的重要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或她不得利用他或她的公司职位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益。这一义务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一般分享的。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须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及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法团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然而,这一推定可被违反一项信托义务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种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种责任:(一)法定责任、(二)信托责任和(三)普通法责任。《开曼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若干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并未编纂成文,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下列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行事;(b)有义务为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自由裁量权;(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普通法责任,是指在履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所履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的人所能合理地期望的以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以及以与他们所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行事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使他们能够达到比不具备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我们的董事在履行他们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公司章程。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负的责任被违反,我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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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但须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明确的权利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的公司一般向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条件是他们必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以不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应由一名或多名有权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而他们(合共)根据本公司章程的通知条文,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10%的投票权,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申请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果董事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后的21个整日内未召开大会,要求召开大会的股东可在21个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大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我方偿还。我们的组织章程并无规定任何其他权利在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作为一家被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一名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正如《开曼公司法》所允许的那样,我们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股东没有得到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更少的保护或权利。
董事的免职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因由被免职,除非公司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本组织章程的条文(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规定下,如(a)开曼群岛法律禁止该董事担任董事,(b)该董事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一般安排或组合,(c)该董事以通知本公司的方式辞职,(d)该董事的任期只有一段固定的任期,而该任期届满,(e)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不能以董事身分行事,(f)他获其他过半数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给予退任通知(但不妨碍因违反与提供该名董事的服务有关的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g)他受任何与精神健康或不称职有关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h)未经其他董事同意,他连续六个月不出席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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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一项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该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企业合并。有关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15%或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集团,或者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在过去三年内拥有公司15%或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集团。这会限制潜在收购者对收购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都不会得到平等对待。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在该股东成为有关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了导致该人成为有关股东的企业合并或交易,则该规约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收购目标的董事会协商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
《开曼公司法》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公司法》并不规范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此类交易必须是真诚的,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符合适当的公司目的,而不是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在董事会发起解散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票的简单多数获得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公司章程,公司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可以由我们的成员通过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可以由我们的成员通过普通决议清盘。此外,公司可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具体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
股份权利的变更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公司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分成一类以上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下更改,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三分之二的多数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只有在董事会通过并宣布公司成立证书是可取的,并且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才可对公司成立证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进行修订;如果公司成立证书中有此规定,董事会也可对公司成立证书进行修订。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公司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加以修改。
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条例,我们可能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维持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的工作委托给合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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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如订阅者迟延或未能提供核实所需的任何资料,我们可拒绝接受申请,在此情况下,收到的任何款项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款项的帐户。
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向该股东支付赎回收益可能会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认为为确保我们在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而拒绝支付赎回款项是必要或适当的,我们也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赎回款项的权利。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财产,并且在其在受管制部门或其他行业、专业、商业或就业的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这一知情或怀疑的信息,此人须向(一)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收益法(修订版)》任命的指定官员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这种知情或怀疑情况,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二)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修订版)》向警员或指定官员(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或根据《恐怖主义法》(修订版)向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这种情况,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资助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保密规定或违反任何法规或其他法规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开曼群岛的数据保护—隐私声明
本隐私声明解释了我们根据不时修订的2017年《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条例、业务守则或命令(“DPA”)收集、处理和维护公司投资者个人数据的方式。
我们致力按照《个人资料条例》处理个人资料。在我们对个人数据的使用中,我们将在DPA下被描述为“数据控制者”,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附属公司和代表可能在DPA下充当“数据处理者”。这些服务提供者可为其本身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由于贵方在本公司的投资,我们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可以收集、记录、存储、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个人身份。
您的个人资料将得到公平和合法的处理,包括:(a)处理是我们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您是其中的一方,或应您的要求采取合同前的步骤;(b)处理是为了遵守我们所承担的任何法律、税务或监管义务所必需的;或(c)处理是为了我们或向其披露数据的服务提供商所追求的合法利益。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只会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我们收集数据的目的。如果我们需要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不相关的目的,我们将与您联系。
我们预计,我们将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数据,以达到本隐私声明中所述的目的。我们也可以分享相关的个人数据,如果这样做是合法的,并且是为了遵守我们的合同义务或您的指示所必需的,或者是在与任何监管报告义务相关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以及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未决的还是受到威胁的)共享您的个人数据,包括与我们负有公共或法律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共享(例如,协助发现和防止欺诈、逃税、金融犯罪或遵守法院命令)。
你的个人资料由公司保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为处理资料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我们不会出售你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转移均应符合《政治权力法》的要求。在必要时,我们将确保与这些数据的接收者达成单独和适当的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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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会按照《个人资料管理法》的规定转移个人资料,并会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资料,以及防止个人资料意外遗失、毁损或损坏。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你是一个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法律安排,如信托或获豁免的有限合伙),以任何理由向我们提供与你有关的个人资料,与你对公司的投资有关,这将与这些个人有关,你应将这些资料的内容告知这些个人。
根据DPA,您享有某些权利,包括(a)有权被告知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本隐私声明履行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义务),(b)有权获得您的个人数据副本,(c)有权要求我们停止直接营销,(d)有权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e)有权撤回您的同意并要求我们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或不开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f)有权获知资料泄露(除非该资料泄露不太可能有损害性),(g)有权获得关于我们直接或间接向其转移、打算转移或希望转移您的个人资料的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资料,我们为确保您的个人资料的安全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以及我们可获得的关于您的个人资料来源的任何资料,(h)有权向开曼群岛监察员办公室投诉,及(i)有权要求我们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删除你的个人资料。
如果你认为你的个人资料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或你对我们对你就使用你的个人资料提出的任何要求的答复不满意,你有权向开曼群岛的监察员投诉。可致电+ 1(345)946-62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 @ ombudsman.ky与监察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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