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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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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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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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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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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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需要本壳公司报告的事项发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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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到到的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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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档案号:001-38652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深圳,518067,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Frank Fuya Zheng先生,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深圳,518067,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755-8628 2977
邮箱:frank.zheng@xiaoying.com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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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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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美国存托股,每份ADS代表六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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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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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比率由一(1)份ADS代表两(2)份A类普通股变为一(1)份ADS代表六(6)份A类普通股。
**不是为了交易,只是为了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234,517,901股普通股,包括136,917,901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97,6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还是非加速申报人。见《交易法》第12b-2条“加速申报人和大型加速申报人”的定义。检查一:
大型加速申报器☐ |
加速文件管理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法案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没有☐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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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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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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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在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 ● | “活跃借款人”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在该期限内至少在我平台进行一笔交易的借款人;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六股A类普通股,“ADR”是指可能证明ADS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北京WFOE”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小赢(北京)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小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 “开曼公司法”指经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
| ● | “A类普通股”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每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
| ● |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每股20票; |
| ● |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是指我们的机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为我们促成的贷款提供资金给借款人的机构; |
| ● | “保/保保障”是指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与网络金融平台合作提供的针对本息双方违约的信用保险或担保服务; |
| ● | 「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人行CRC”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 ● | “PCAOB”指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 “优质借款人”是指具有健全信用记录的个人,在中国人民银行CRC有信用记录,且在过去六个月内通常没有超过60天的逾期付款记录。在确定潜在借款人是否为主要借款人时,我们将审查他或她的信用记录,以及我们的风险管理审查系统;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证券法”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
| ● | “美元”、“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二、
| ● | “可变利益实体”或“VIE”是指北京英众通荣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或北京英众通(VIE)、深圳小赢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小赢(VIE)及其子公司,它们是中国大陆公司,我们在其中没有股权,但由于我们对该实体拥有有效控制权,并且我们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其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关联实体”是我们的VIE,即VIE在中国大陆法律下的直接子公司;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集团”、“我们的”或“小赢科技”是指小赢科技,一家开曼群岛公司,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包括其前身实体、合并子公司和VIE;和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内容,仅为方便读者。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6年1月5日公布的H.10统计数据发布中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的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中国大陆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成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来实现的。
三、三
前瞻性信息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基于我们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以及我们目前可获得的信息。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与未来事件或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有关,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或我们行业的实际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
您可以通过“可能”、“可能”、“将”、“应该”、“将”、“预期”、“计划”、“打算”、“预期”、“相信”、“估计”、“预测”、“潜在”、“项目”或“继续”等术语来识别前瞻性陈述,或者这些术语的否定或其他类似表达。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中国内地线上消费金融行业; |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我们行业的增长和竞争趋势;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保持和加强我们与借款人、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和与我们合作的其他各方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的波动;和 |
| ● | 政府有关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
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当前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因素,除其他外,包括在“风险因素”标题下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列出的因素。如果这些风险或不确定性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或者如果我们的基本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事件或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所暗示或预测的有很大差异。没有前瞻性陈述是未来业绩的保证。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年度报告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与截至本年度报告所作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有关。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不同的程度。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四、
第一部分
VIE Structure及与我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小赢科技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通过YZT(HK)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北京WFOE、北京WFOE(“深圳普惠”)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小赢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WFOE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小赢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小赢IT”)以及包括深圳小赢(VIE)、北京英中通(VIE)及其子公司在内的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WFOE、深圳普惠、深圳小赢IT拥有股权,但公司及子公司均未在VIE中拥有任何股份。相反,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VIE协议”)控制并获得VIE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为遵守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公司在其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权益,但依赖与VIE的VIE协议来控制和运营其业务。这些VIE协议旨在向北京WFOE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作为VIE的主要权益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权利,包括绝对控制权以及对VIE的资产、财产和收入的权利。由于这些未经中国内地法院测试的合同安排,VIE的资产和负债被视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并且VIE的运营结果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由于满足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合并而导致的公司运营结果。该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见“项目4.C。组织Structure”,以获取有关这些VIE协议的更多信息。
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我们受到未来中国内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VIE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我们还面临中国大陆政府未来在这方面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的VIE协议可能无法有效提供对VIE的控制权。合约安排未在中国内地进行司法测试,如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依靠与VIE的VIE协议来控制和运营他们的业务。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此类VIE的股权。如果我们未能遵守其规则和规定,我们还可能受到中国大陆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的制裁。由于中国内地监管制度的复杂性,我们还可能受到与(其中包括)数据安全和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有关的中国内地法律的约束,而中国内地政府最近有关数据安全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剩余业务运营,甚至影响我们在美国提供证券的能力。我们还受到中国内地政府未来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任何行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更多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1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的公司结构。它省略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和财务状况不重要的某些实体,也省略了我们合并的信托和有限合伙企业。一方面,北京英众通(VIE)和深圳小盈(VIE),另一方面,本图所示的北京WFOE之间的关系受合同安排管辖,不构成股权所有权。更多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1) | 2017年12月,北京WFOE收购深圳小赢(VIE)持有的深圳小赢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小赢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
| (2) | 越(Justin)Tang先生及越(Justin)Tang先生控制的实体分别持有深圳小赢42.98 38%和57.0162%的股权。 |
| (3) | Yue(Justin)Tang先生和Jing Sun女士分别持有北京英众通(VIE)51%和49%的股权。 |
*小赢科技股东拥有股权的实体。
**小赢科技的股东不拥有任何股权的实体。
与总部设在中国大陆或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大陆相关的风险
中国大陆政府通过监管和国家所有对中国经济实施实质性控制,使我们面临重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我们在中国内地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内地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规定或解释。中国内地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在中国内地有业务的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
中国大陆政府可能在任何时候对我们的经营方式施加实质性干预和影响。近日,中国内地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和与数据安全相关的新法律法规,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
中国的数据保护框架正在迅速演变,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以下法律目前有效并适用于我们的运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生效;2025年10月修订):确立中国大陆对网络运营商的国家级数据保护,可包括中国大陆所有通过互联网连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生效):根据数据重要性和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的潜在危害,创建数据分类保护制度。 |
| ● | 修订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2年2月生效):要求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网络空间经营者在追求境外上市前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备案。如果运营商的数据处理或潜在的海外上市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当局也可能启动审查。 |
| ●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生效):对在中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在中国境外处理在中国境内人员个人信息的组织实施全面的数据隐私义务,以提供产品、服务或行为分析。处理符合监管量阈值的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个人信息处理实体必须将在中国大陆收集的数据存储在中国大陆境内,并在输出此类数据之前通过中国网络空间监管机构管理的安全评估。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最高5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上年收入的5%,并暂停相关活动。 |
| ●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年1月生效):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主体数据处理经营者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网络数据安全审查。 |
|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2021年9月生效):要求主管部门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经指定后通知公安部。 |
| ● | 外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措施(自2022年9月起生效):要求中国网信办(“CAC”)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将数据转移境外前取得安全评估批准:(i)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ii)百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iii)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转移个人信息10万条,或个人敏感信息1万条;或(iv)适用CAC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没有受到任何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调查,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CAC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我们也没有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被任何政府机构告知。如果我们被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将被要求将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这是我们已经遵循的做法——并在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时提交审查。
3
我们保持全面的数据保护方案,包括:使用国密算法标准对存储和传输中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硬件防火墙和802.1X访问控制;通过堡垒机器进行实时监控和审计;通过定期备份和恢复测试的跨区域灾难恢复;入侵防御系统和Web应用程序防火墙;涵盖行为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营审计的终端安全控制;以及定期渗透测试和代码级漏洞扫描。基于上述情况,我们预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现行适用的中国内地网络安全法律不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来自CAC或其他相关政府当局的运营商将不会引入可能需要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方式进行重大改变的额外要求或政策,并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我们无法保证完全合规。不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监管行动、罚款、暂停活动或声誉受损。
海外上市及证券要求
2021年7月,中国当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境外上市中国公司的监管,并完善数据安全和跨境信息管理立法。实施细则仍不完整,解读不清。我们没有收到与这些意见有关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预计不会对我们目前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并附有五项配套指引。这些措施要求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在完成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再次向证监会备案。在2023年2月17日为《试行办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明确,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我们有资格成为“现有发行人”,因为我们在2018年9月19日,即《试行办法》生效之前上市。根据《试行办法》,我们目前没有被要求向证监会备案,但如果我们进行再融资或任何其他受这些规则约束的活动,我们会这样做。未能按时完成所需的申报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筹集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
同样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还有,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寻求海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必须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健全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在向券商、服务提供商或海外监管机构披露任何含有国家机密或材料的文件,如被披露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时,须获得批准。在向任何此类当事人提供会计档案之前,公司还必须遵循适用的国家程序。《试行办法》和《档案规则》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预测它们对我们的上市地位或未来证券发行的影响,包括维持我们的ADS上市。
上述所有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我们无法保证在所有方面完全合规。当局可能会认为我们的活动不合规,并要求我们暂停或终止运营。我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法律或行政处罚,以及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的其他不利后果。
金融监管改革
2023年5月,中国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NFRA),取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对不包括证券部门的金融业进行监管。2023年10月,中国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下成立国家数据局,统筹数据资源开发和数字经济规划。这些变化可能会增加对我们运营的监管审查,并提高我们的合规成本。
4
金融信息服务
2025年8月,我所子公司重庆小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平坝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金融信息服务”的批复。根据《国家网信办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工作,提升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此类备案应在“自愿申报、统一标准、两级核查”的原则下进行,境内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交备案申请。这种备案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构成所需的许可,但我们不能保证未来的监管变化或解释不会施加许可或备案义务。如果当局修改这些规定,而我们的子公司未能及时遵守,我们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我们经营所在省份的政府和监管干预,包括地方和市级机构的干预。我们可能会因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而产生更高的成本,或者因未能遵守而面临处罚。
与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关的风险
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对我国证券构成交易风险。如果我们聘请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PCAOB因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涵盖发行人”,或SEC认定的发行人,在我们向SEC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报告后不久,或《交易法》要求的报告(例如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和ADS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决定的约束。2022年8月26日,会计监督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署协议,恢复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检查准入。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根据2024年的HFCA法案,我们没有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PCAOB每年重新评估检查和调查准入。如果它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时被确定为SEC识别的发行人。如果该指定连续两年适用,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这样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大大削弱你们买卖我们ADS的能力,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并严重限制我们以可接受的条件筹集资金的能力。
5
与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合并VIE、信托及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我们巩固信托和合伙企业,因为我们是信托和合伙企业的主要受益人,因为:1)我们有权指导信托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2)集团吸收或享有信托和合伙企业的潜在剩余损失或回报。
下表列示了公司、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子公司以及任何消除调整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这些报表描述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2024和2025财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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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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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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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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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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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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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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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
VIE, |
V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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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
信托和 |
集团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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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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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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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单位:千) |
(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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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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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
295,278 |
898,872 |
— |
1,195,352 |
|
1,360 |
180,684 |
802,567 |
— |
984,611 |
|
7,935 |
107,519 |
872,177 |
— |
987,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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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现金,净额 |
|
— |
716,870 |
32,200 |
— |
749,070 |
|
— |
532,604 |
144,189 |
— |
676,793 |
|
— |
823,463 |
322,499 |
— |
1,145,962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 |
83,535 |
1,576,053 |
— |
1,659,588 |
|
— |
74,751 |
1,954,799 |
— |
2,029,550 |
|
— |
108,186 |
3,037,790 |
— |
3,145,976 |
|||||||||||||
应收小赢信用借款及其他借款,净额 |
|
— |
4,876,731 |
71,102 |
— |
4,947,833 |
|
— |
4,775,127 |
53,190 |
— |
4,828,317 |
|
— |
5,263,509 |
35,122 |
— |
5,298,631 |
||||||||||||
应收小赢房贷贷款,净额 |
|
— |
8,657 |
— |
— |
8,65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机构合作者的存款,净额 |
|
— |
— |
1,702,472 |
— |
1,702,472 |
|
— |
— |
1,958,297 |
— |
1,958,297 |
|
— |
— |
1,713,593 |
— |
1,713,593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411 |
25,281 |
23,076 |
— |
48,768 |
|
391 |
19,491 |
14,196 |
— |
34,078 |
|
500 |
20,150 |
22,897 |
— |
43,54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118,587 |
17,371 |
— |
135,958 |
|
— |
174,396 |
23,317 |
— |
197,713 |
|
— |
184,952 |
270,406 |
— |
455,358 |
||||||||||||
长期投资 |
|
— |
493,411 |
— |
— |
493,411 |
|
— |
498,038 |
— |
— |
498,038 |
|
— |
515,524 |
— |
— |
515,524 |
||||||||||||
金融投资 |
— |
— |
608,198 |
— |
608,198 |
|
— |
33,428 |
480,048 |
— |
513,476 |
|
— |
33,908 |
1,209,168 |
— |
1,243,076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1,055 |
7,588 |
— |
8,643 |
|
— |
1,138 |
14,695 |
— |
15,833 |
|
— |
4,621 |
19,279 |
— |
23,900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28,153 |
8,657 |
— |
36,810 |
|
— |
27,706 |
8,887 |
— |
36,593 |
|
— |
27,499 |
11,684 |
— |
39,18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23 |
55,242 |
— |
55,265 |
|
— |
22 |
44,929 |
— |
44,951 |
|
— |
3,573 |
49,791 |
— |
53,364 |
||||||||||||
金融担保衍生品 |
|
— |
— |
— |
— |
— |
|
— |
— |
1,038 |
— |
1,038 |
|
— |
— |
— |
— |
— |
||||||||||||
公司间应收款 |
|
1,047,722 |
6,084,772 |
4,207,837 |
(11,340,331) |
— |
|
910,228 |
3,511,778 |
4,438,533 |
(8,860,539) |
— |
|
324,659 |
1,883,431 |
5,723,004 |
(7,931,094) |
— |
||||||||||||
对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及子公司的投资 |
|
4,857,620 |
— |
399,945 |
(5,257,565) |
— |
|
6,286,783 |
— |
556,501 |
(6,843,284) |
— |
7,503,918 |
— |
659,051 |
(8,162,969) |
— |
|||||||||||||
总资产 |
|
5,906,955 |
12,732,353 |
9,608,613 |
(16,597,896) |
11,650,025 |
|
7,198,762 |
9,829,163 |
10,495,186 |
(15,703,823) |
11,819,288 |
7,837,012 |
8,976,335 |
13,946,461 |
(16,094,063) |
14,665,745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合并 |
|
|
|
|
|
合并 |
|
|
|
|
|
合并 |
|
|
|
|||||||||||||
VIE, |
VIE, |
VIE, |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单位:千) |
|||||||||||||||||||||||||||||
按摊余成本支付给投资者和机构筹资伙伴 |
— |
3,584,041 |
— |
— |
3,584,041 |
— |
2,184,086 |
— |
— |
2,184,086 |
— |
3,054,982 |
— |
— |
3,054,982 |
|||||||||||||||
或有担保负债 |
|
— |
— |
61,907 |
— |
61,907 |
|
— |
— |
187,641 |
— |
187,641 |
|
— |
— |
748,307 |
— |
748,307 |
||||||||||||
金融担保衍生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426 |
— |
15,426 |
||||||||||||
递延担保收入 |
— |
— |
46,597 |
— |
46,597 |
— |
— |
164,725 |
— |
164,725 |
— |
— |
467,629 |
— |
467,629 |
|||||||||||||||
短期借款 |
— |
320,000 |
245,000 |
— |
565,000 |
|
— |
10,000 |
318,500 |
— |
328,500 |
|
— |
130,000 |
279,530 |
— |
409,530 |
|||||||||||||
应计工资和福利 |
|
— |
15,011 |
71,760 |
— |
86,771 |
|
— |
18,482 |
76,235 |
— |
94,717 |
|
— |
11,483 |
64,575 |
— |
76,058 |
||||||||||||
其他应交税费 |
|
— |
126,901 |
162,920 |
— |
289,821 |
|
— |
119,684 |
160,309 |
— |
279,993 |
|
— |
58,252 |
163,688 |
— |
221,940 |
||||||||||||
应付所得税 |
|
— |
28,267 |
418,233 |
— |
446,500 |
|
— |
174,426 |
417,065 |
— |
591,491 |
|
— |
169,015 |
508,506 |
— |
677,521 |
||||||||||||
应付渠道合作者的保证金 |
|
— |
— |
19,700 |
— |
19,700 |
|
— |
— |
12,016 |
— |
12,016 |
|
— |
— |
12,016 |
— |
12,016 |
||||||||||||
应付股息 |
59,226 |
— |
— |
— |
59,2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605 |
69,990 |
505,132 |
— |
575,727 |
|
245,607 |
94,826 |
589,057 |
— |
929,490 |
|
211 |
163,384 |
877,460 |
— |
1,041,055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37,571 |
— |
37,571 |
|
— |
— |
27,516 |
— |
27,516 |
|
— |
2,253 |
32,554 |
— |
34,80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30,040 |
— |
30,040 |
|
— |
643 |
65,316 |
— |
65,959 |
|
— |
1,052 |
68,621 |
— |
69,673 |
||||||||||||
公司间应付款项 |
|
— |
7,411,124 |
3,929,207 |
(11,340,331) |
— |
|
— |
5,639,171 |
3,221,368 |
(8,860,539) |
— |
|
— |
3,692,369 |
4,238,725 |
(7,931,094) |
— |
||||||||||||
负债总额 |
|
59,831 |
11,555,334 |
5,528,067 |
(11,340,331) |
5,802,901 |
|
245,607 |
8,241,318 |
5,239,748 |
(8,860,539) |
4,866,134 |
|
211 |
7,282,790 |
7,477,037 |
(7,931,094) |
6,828,944 |
||||||||||||
股东权益合计 |
|
5,847,124 |
3,508,431 |
8,281,190 |
(11,789,621) |
5,847,124 |
|
6,953,155 |
4,075,812 |
10,572,134 |
(14,647,947) |
6,953,154 |
|
7,836,801 |
4,284,063 |
12,798,154 |
(17,082,217) |
7,836,801 |
||||||||||||
6
精选综合综合收益数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
|
|
合并 |
|
|
|
|
|
合并 |
|
|
|
|||||||||||||
VIE, |
VIE, |
VIE, |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The |
信托和 |
集团 |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单位:千) |
(单位:千) |
||||||||||||||||||||||||||||
净收入总额 |
|
— |
1,500,275 |
3,314,609 |
— |
4,814,884 |
|
— |
1,809,619 |
4,062,163 |
— |
5,871,782 |
|
— |
1,931,619 |
5,707,806 |
— |
7,639,425 |
||||||||||||
公司间收入 |
|
— |
59,711 |
1,131,338 |
(1,191,049) |
— |
|
— |
76,661 |
544,729 |
(621,390) |
— |
|
— |
105,242 |
691,611 |
(796,853) |
— |
||||||||||||
发起和服务、一般和行政以及销售和营销费用 |
|
(5,899) |
(816,332) |
(2,246,668) |
— |
(3,068,899) |
(7,503) |
(896,578) |
(2,592,463) |
— |
(3,496,544) |
(6,465) |
(936,606) |
(3,479,409) |
— |
(4,422,480) |
||||||||||||||
公司间成本 |
|
— |
(465,773) |
(725,276) |
1,191,049 |
— |
|
— |
(544,070) |
(77,320) |
621,390 |
— |
|
— |
(689,763) |
(107,090) |
796,853 |
— |
||||||||||||
子公司和VIE利润中的权益 |
1,190,498 |
— |
— |
(1,190,498) |
— |
1,547,502 |
— |
— |
(1,547,502) |
— |
1,473,468 |
— |
— |
1,473,468 |
— |
|||||||||||||||
净收入 |
|
1,186,794 |
32,028 |
1,158,470 |
(1,190,498) |
1,186,794 |
|
1,539,906 |
156,556 |
1,390,946 |
(1,547,502) |
1,539,906 |
|
1,464,553 |
102,550 |
1,370,918 |
(1,473,468) |
1,464,553 |
||||||||||||
下表列出了2023、2024和2025财年对我们合并的VIE、信托和合伙企业以及子公司的投资的前滚情况。
|
投资 |
|
合并VIE, |
||
信托和伙伴关系 |
||
和子公司 |
||
|
千元人民币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3,717,374 |
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收益中的权益 |
|
438,091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752,407 |
子公司分红 |
(50,25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4,857,620 |
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收益中的权益 |
|
623,965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923,537 |
子公司分红 |
|
(118,33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6,286,783 |
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收益中的权益 |
|
687,071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786,397 |
子公司分红 |
(256,33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7,503,918 |
合并 |
||||||
|
VIE, |
|||||
The |
信托和 |
|||||
公司 |
伙伴关系 |
子公司 |
||||
应收(应付)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及子公司款项 |
|
千元人民币 |
|
千元人民币 |
|
千元人民币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1,024,112 |
|
(954,371) |
|
(69,741) |
公司向子公司转让 |
|
(74,702) |
|
— |
|
74,702 |
向子公司转让的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 |
|
— |
|
1,171,533 |
|
(1,171,533) |
子公司转入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 |
— |
(1,460,639) |
1,460,639 |
|||
公司间交易 |
|
(741) |
|
(82,875) |
|
83,616 |
外汇汇率的影响 |
|
99,053 |
|
— |
|
(99,05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047,722 |
|
(1,326,352) |
|
278,630 |
公司向子公司转让 |
|
(188,679) |
— |
188,679 |
||
向子公司转让的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 |
|
— |
1,199,360 |
(1,199,360) |
||
子公司转入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 |
— |
(1,881,194) |
1,881,194 |
|||
公司间交易 |
|
(491) |
(119,207) |
119,698 |
||
外汇汇率的影响 |
|
51,676 |
— |
(51,676)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910,228 |
(2,127,393) |
1,217,165 |
||
公司向子公司转让 |
|
(629,234) |
— |
629,234 |
||
向子公司转让的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 |
|
— |
1,494,046 |
(1,494,046) |
||
子公司转入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 |
|
— |
(1,249,100) |
1,249,100 |
||
公司间交易 |
|
403,353 |
73,509 |
(476,862) |
||
外汇汇率的影响 |
|
(359,688) |
— |
359,688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324,659 |
(1,808,938) |
1,484,279 |
7
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现金
小赢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取决于从我们的中国内地子公司和合并VIE流入的资金。尽管在控股公司层面,小赢科技可以使用其他融资手段,但投资者应了解管辖这些转让的限制和税收。
股息和现金转移限制
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仅从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确定的留存收益中向小赢科技支付股息。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VIE也必须对法定公积金进行拨款,除非在有偿付能力的清算中,否则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如果任何子公司或VIE产生债务,治理工具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其向小赢科技支付股息或服务费的能力。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中国大陆法律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向中国境外实体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任何净资产。现金转移也受到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外汇短缺可能会暂时推迟我们的子公司和VIE汇出足够的外币以支付股息或服务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和“——我们受到货币兑换限制。”
股息预扣税
中国内地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一般需缴纳10%的预扣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的安排(“双重避税安排”),在满足某些要求的情况下,这一税率可降至5%,包括但不限于:
| ● | 香港实体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 |
| ● | 香港实体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内地实体至少25%的股份。 |
| ● | 香港实体必须取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 |
5%的税率不会自动适用,香港税务机关会按个案发放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YZT(HK)Limited将保持所需的证书或有资格获得北京WFOE支付的股息5%的优惠利率。有关投资我们的ADS的美国联邦和中国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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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示了2023、2024、2025财年公司、子公司以及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之间的现金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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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财年 |
2024财年 |
2025财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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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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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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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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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融资目的从公司转入子公司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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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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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融资目的从子公司转入公司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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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2 |
188,679 |
629,234 |
||
为融资目的从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转移到子公司的现金 |
|
1,171,533 |
1,199,360 |
1,494,046 |
||
为融资目的从子公司转入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的现金 |
1,460,639 |
1,881,194 |
1,249,100 |
|||
为中介模式下转让的贷款从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支付给子公司的现金 |
5,850,809 |
5,637,757 |
1,565,072 |
|||
子公司投资于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支付的现金 |
|
217,176 |
774,713 |
198,585 |
||
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对子公司的现金贡献 |
514,547 |
699,258 |
685,500 |
|||
子公司通过合并VIE、信托和合伙企业间接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 |
47,966 |
— |
— |
股息及股份回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支付给美国投资者的股息分别为830万美元、1650万美元和2210万美元。
2023年8月28日,董事会宣布派发每股ADS 0.17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记录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2024年3月26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股息宣布和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运营、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和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酌情决定。已根据该政策宣派以下股息:
半年度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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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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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ADS金额 |
2024年3月26日 |
|
0.17美元 |
2024年8月21日 |
|
0.17美元 |
2025年3月19日 |
|
0.25美元 |
2025年8月18日 |
|
0.28美元 |
有关我们的股息政策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我们已回购A类普通股如下:
年份 |
|
回购股份合计 |
|
其中ADS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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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对价 |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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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48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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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60万 |
|
约2110万美元 |
2023 |
|
约500.00万 |
|
约500.00万 |
|
约350万美元 |
2024 |
|
约5220万 |
|
约5050万 |
|
约5950万美元 |
2025 |
|
约2560万 |
|
约228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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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6790万美元 |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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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关键信息
与以中国大陆为基地或在中国大陆拥有大部分业务相关的风险,见第一部分开头所述“-与以中国大陆为基地或在中国大陆拥有大部分业务相关的风险”。
有关HFCA法案的相关风险,请参阅第一部分开头所述的“-与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关的风险”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大陆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现金如何通过我组织转移的说明,见第一部分开头所述“—通过我组织转移现金”。
3.A. [保留]
3.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3.C。要约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3.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以下是与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相关的主要风险摘要。本摘要的全部内容由下文提出的更详细的风险因素讨论限定。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大陆监管不确定性。我们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监管贷款便利化的法律开展业务,包括第141号文、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和通知9(2025年4月)。如果我们的做法被认为不合规,当局可能会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或要求我们停止运营。 |
| ● | 利率和定价压力。根据第9号通知强制执行的总借款成本事实上的24%的年度上限可能要求我们降低服务费、压缩利润率和贷款便利化数量。 |
| ● | 白名单和资金准入风险。通知9要求商业银行合作伙伴进行白名单管理。从任何银行除名’s白名单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的资金渠道。 |
| ● | 小额信贷监管风险。泉贝小贷的牌照需接受年度检查和不断演变的法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2024年12月)。未能保持其资格可能会对我们的资金产生不利影响。 |
| ● | 拖欠率上升。2025年,拖欠率(逾期31 – 60天)从1.17%增至2.90%。持续增长可能会削弱机构合作伙伴的信心并损害收入。 |
| ● | 信用风险和欺诈。不准确的借款人数据、不发达的信贷基础设施以及跨平台借贷造成了贷款错误定价和违约的重大风险。随着我们规模的扩大,我们的信贷模型可能不会一直有效。 |
| ● | 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金融合作者的依赖。约80.5%的未偿贷款由外部担保或保险覆盖。失去这些安排可能会损害贷款质量,增加违约,并损害我们的运营。 |
| ● | 竞争。线上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激烈。拥有更多资源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迫使我们降低服务费或失去市场份额。 |
| ● | 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中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提出了严格要求。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暂停服务和声誉受损。 |
| ● | 信用信息许可。我们不持有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监管机构对我们数据共享做法的解释可能会限制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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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运营和技术风险。我们依赖复杂的IT系统、第三方云基础设施和移动平台。系统故障、网络攻击或平台政策变化可能会扰乱运营。 |
| ● | 关键人员依赖。失去高级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尤其是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
| ● | 宏观经济和地缘政治风险。中国增长放缓、美中贸易紧张局势、潜在的投资限制以及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借款人违约并降低投资者对我们证券的兴趣。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VIE结构风险。我们通过契约VIE安排而不是直接的股权所有权来控制我们的运营实体。这些安排可能不有效,可能经不起监管审查,并可能被视为不符合中国法律,从而导致失去对我们运营的控制权。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未来的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VIE结构受到外国投资限制或要求重组,但不能保证可以获得批准。 |
| ● | 控股股东集中。CEO 唐越控制着94.05%的总投票权。这种集中可能会限制少数股东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能力。 |
| ● | 资本汇回限制。中国法规限制从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向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的股息和资本流动,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运营提供资金或支付股息的能力。 |
与在中国内地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 ● | 政府监管和政策风险。中国政府对经济活动实行广泛控制,并加强了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监管变化可能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或限制我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
| ● | 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中国法律存在解释与执行不一致的情形。有些规定未公开披露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
| ● | 外汇和货币风险。我们的收入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兑换限制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股息产生不利影响。 |
| ● | 税务风险。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对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预扣税适用于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中国资产的间接转让可能会触发额外的纳税义务。 |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 ● | ADS交易波动。由于监管发展、行业趋势、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对中资发行人的负面情绪,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波动。 |
| ● | HFCA法案退市风险。如果PCAOB连续两年不能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 |
| ● | 有限的股东权利。ADS持有人的投票权有限,不得参与配股发行,并面临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受限。我们的开曼群岛公司提供的股东保护少于美国法律。 |
| ● | PFIC分类。有一种风险是,我们曾经或可能被归类为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与我们的投资相关的风险
| ● | 投资组合风险。我们的专有资本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有限合伙权益,包括专注于区块链的基金。这些投资缺乏流动性,受到市场大幅波动的影响,并可能导致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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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中国大陆的许可要求不断演变,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监管变化或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这些子公司和VIE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运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本报告另有披露外,我们的附属公司及VIE已取得我们经营所需的所有材料许可证及许可,包括(i)业务许可证;(ii)融资担保许可证;(iii)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证;(iv)网络小额信贷许可证;及(v)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VATS许可证)。
这些牌照并不能消除监管风险。鉴于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如果当局确定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的情况下运营,或者如果新的法律规定了我们无法满足的额外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要求我们停止受影响的运营。
中国大陆监管贷款便利化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我们的业务运营已经并可能会继续优化,以确保完全合规。
自2017年以来,中国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贷款便利化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应对金融体系中感知到的风险。其中包括:(一)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对网络小额贷款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贷业务引入监管指导意见;(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履行核心风险管理职能,包括授信审批和合同订立;(三)2019年10月9日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其中禁止提供借款人推荐和资信评估的机构未经事先批准,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及(iv)2025年4月1日NFRA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借贷便利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通知9”),强化了商业银行保持风险独立控制和总行集中管理的要求。
我们已根据这些规定调整了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将随着监管框架的发展而继续这样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施加额外要求,我们将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或调整我们的业务模式,或者根本不会。
关于我们促成的贷款的定价,我们可能会面临物质压力。
通知9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总借贷成本。尽管第9号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每年24%的上限,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实施和强制执行总借款成本24%的年度上限。监管部门还继续收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上限控制,这可能会被要求采取更低的利率政策,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上限比24%更严格。
因为我们依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任何对其定价的监管压力都会直接影响我们的合作模式。如果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或广泛解读,我们可能需要降低服务费以确保合作伙伴合规,这可能会导致利润率下降和便利化数量减少。
我们还通过我们的VIE,泉贝微贷,经营直接的微贷业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该业务占我们总贷款促进量约3.4%,限制了其对集团整体财务业绩的影响。尽管如此,不断变化的授权可能需要对其贷款促进量、定价策略和业务模式进行根本性改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小额信贷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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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实施“白名单”管理制度,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资金准入。
通知9要求,各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便利化平台经营者和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白名单”)制度。中国大陆的银行必须通过官方渠道披露白名单,禁止与白名单之外的任何机构合作。由此,只有持牌金融机构白名单上的平台才能与该机构开展标准化合作。白名单纳入并非一成不变,这需要持续遵守适用的监管要求。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在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白名单上的纳入,或者由于合规失败而被除名,我们的资金渠道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
对我们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监管要求可能会改变我们的合作模式。
最近的法规越来越多地要求持牌金融机构保留对信用风险的最终责任,并禁止将核心职能外包给第三方。关键要求包括:
| ● | 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自主管理贷款支付和信贷审批。银行不得将核心职能——包括贷款融资、结算和信贷审批——外包给第三方,除非与政府批准的贷款机构联合发放贷款。 |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的通知(2021年2月发布):要求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独立进行风险管理,禁止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职能外包。 |
| ● | 通知9(2025年4月1日发布):要求商业银行独立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和审批,禁止合作机构干预独立审查,将增信服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控制借款总成本,规范披露行为。 |
随着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建立内部系统以满足这些独立的风险控制任务,我们合作的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它们的实施导致贷款处理速度变慢、风险偏好降低或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服务交付,我们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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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贷款产品的营销和披露方面受到严格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公告〔 2021 〕 3号要求各贷款机构在所有营销渠道和合同中,突出显示每一笔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该利率必须使用内部收益率(IRR)法或单利方法计算;如果使用单利方法,则必须明确披露这一事实。相比之下,IRR是根据借款人的本金金额、每期还款金额、贷款分期次数等因素计算的,并考虑了复利。2026年3月15日,NFRA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借款总成本明示披露规定》(“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新旧业务分离”的新增个人贷款业务。规定要求出借人在贷款执行前,以标准化格式明确披露借款人承担的全部成本,突出显示,明确确认借款人。拨备下的总借款成本包括与个人贷款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分期付款费用、按时履约的增信服务费,以及滞纳金和违约费用等或有成本。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规范金融机构和受托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直接或间接干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贷款额度评估等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也不得就特定金融产品与消费者或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这些措施尚未正式实施;一旦生效,我们可能无法再以当前格式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中展示金融产品,用于在线营销目的,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将监测监管发展,并不时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以确保合规。
我们的促销活动也受《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约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的地区分支机构加强了对误导性营销行为的审查,并明确禁止暗示“对逾期付款无顾虑”、“无风险”借款或“即时融资”的说法。
关于贷款产品的营销和披露,我们已经实施了合规措施;但是,对这些规则的解释因省份而异,我们无法预测未来的法律是否会规定更细粒度的披露要求。如果更严格地适用现行法规,或者引入新的限制,我们可能需要大幅修改我们的广告策略。此类变化可能会增加客户获取成本并降低转化率,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监管部门将监管延伸至整个消费信贷业务链条,增加了合规成本,约束了我们的经营边界。
2025年12月,中国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压实支付机构首要责任。根据这些措施,为非法网络借贷业务提供服务的支付机构将面临不良评级后果。与现有法规一起,这些措施收紧了对整个贷款便利化行业资本流动的控制,并推高了总体合规成本。
中国规范贷款便利化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并有进一步的变化和解读。由于详细的实施规则仍然不完整,监管要求继续收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做法,或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或法规。
新的法律或更严格的解释——尤其是关于定价上限——可能要求我们大幅调整我们的业务规模、业务模式和定价策略,从而导致更高的合规成本和运营费用。任何被视为违规或要求的运营变更都可能对我们的营业收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以及整体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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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资质获批,已开展网络小额信贷经营。任何未能保持必要的批准、许可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泉贝小贷与天津粤信—监管不确定性
我司VIE之一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小赢(VIE)”)于2021年5月12日获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泉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泉贝小额贷款(VIE)”)小额贷款业务资格的批复。深圳市金融服务办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的指引(试行)》(“试行指引”),暂时限制部分类别公司——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出资人或关联方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之一天津粤信持有融资担保牌照,并于2023年开始融资担保业务。试行指引是否限制深圳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办网络小额信贷业务尚不确定,深圳金融监管部门目前对这些限制的立场也不明确。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天津粤信的融资担保业务可能对泉贝小贷(VIE)的线上小额信贷运营产生何种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收到深圳金融监管部门就该等事项提出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等事项。
年检换证风险
我司小额信贷业务资质实行年度现场检查。我们于2021年7月开始小额信贷业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继续演变,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任何违规行为而受到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或者我们将能够满足任何整改要求并维持或更新我们的许可证。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小额信贷业务相关法规。
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
不断变化的监管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小额信贷业务带来额外的不确定性:
| ●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1年12月31日发布):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资、经营范围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需经省政府批准。要求备案分支机构设立、名称或地址变更、增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不遵守可能导致罚款或刑事责任。本条例仍为草案形式,其最终内容、通过时间、生效日期不确定。 |
| ●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12月31日发布):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与第三方合作放贷提出要求,包括限制业务外包、跨区域经营、联合放贷出资比例等。小额贷款公司须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实现全面合规,不得超过两年。这一规定将如何解读和实施,目前尚不确定。 |
如果我们被视为从事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而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实施,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监管限制,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这些措施草案得以实施,泉贝小额信贷(VIE)将能够保持或更新其小额信贷业务资格。
我们认为泉贝微贷(VIE)仅作为补充资金来源,我们不打算依赖它作为主要的资金渠道。然而,如果我们需要通过泉贝小额信贷(VIE)获得资金,并且无法维持或更新其业务资格,或获得其他所需的批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将继续调整我们的业务以符合不断变化的要求,但我们无法确定地预测未来有关在线小额信贷业务行业的立法或法规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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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合规状况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根据任何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或法规,受到任何重大罚款或处罚。如果任何先前或现有的做法被视为违反适用规则,我们可能会面临禁令、停止非法活动的命令、更正令、谴责、罚款或刑事责任。任何此类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借款人在我们的在线小额信贷业务下的贷款违约,我们的财务运营仍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在线小额信贷业务下的借款人违约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为泉贝微贷(VIE)发放的贷款是自有资金,我们承担这些贷款的全部信用风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泉贝小额信贷(VIE)占我们未偿贷款余额总额的3.78%,其中94.4%为无担保的外部保险或担保。
我们在一个新的和不断发展的市场中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我们于2014年8月开始为投资产品提供便利,并于2015年7月开始我们的贷款便利业务。市场继续快速演变,我们的历史财务结果并不代表未来趋势。随着我们扩大借款人基础,由我们促成的交易的拖欠率可能会增加。逾期31-60天的贷款拖欠率从2024年12月31日的1.17%上升至2025年12月31日的2.90%。
我们吸引低成本机构资金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仍然至关重要。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应对竞争和监管,我们可能会引入新的贷款产品,调整现有产品,修改我们的专有信用评估模型,或对我们的运营进行一般性调整。自推出以来,我们的产品组合发生了显着变化:小赢卡贷在2016年占总贷款促进量的0.9%,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各占100%。2021年5月获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络小额信贷牌照,并于2021年7月开展网络小额信贷经营,提供自有资金贷款。我们业务模式的任何重大变化,如未能取得预期成果,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投资者应在我们在这个快速发展的市场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的背景下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提供个性化、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
| ● | 提高现有和新借款人以及机构筹资伙伴的利用率; |
| ● | 提供有吸引力的服务费率,同时推动规模和盈利增长; |
| ● | 保持便利贷款的低拖欠率; |
| ● | 开发充足、多样化、高成本效益、信誉良好的资金来源; |
| ● | 维护和加强与机构资助伙伴的关系; |
| ● | 拓宽我们的潜在借款人基础; |
| ● | 驾驭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 ● | 提高运营效率; |
| ● | 吸引、留住、激励有才能的员工,支持企业成长; |
| ● | 增强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维护系统安全和信息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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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驾驭经济状况和波动;和 |
| ● | 针对法律和监管行动进行辩护,包括涉及知识产权或隐私主张的行动。 |
其他网络借贷平台的失败或网络消费金融行业声誉的损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受到周期性负面宣传的影响。一般对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中国内地政府已制定具体规则,为在线消费金融发展更透明的监管环境,但不合规的参与者可能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消费金融行业的负面发展——例如广泛的借款人违约、欺诈行为、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的关闭,或任何特定借款人因积累大量债务和无力偿还而产生的事件——可能会引发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并限制整个行业允许的业务活动的范围。
我们可能还需要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拖欠的借款人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不支持我们的主张,这类诉讼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向借款人或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收取的服务费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促成的贷款的服务费。我们通过两种方式收取这些费用:间接向担保公司、天津粤信(我们的融资性担保子公司)或外部金融机构收取;直接向一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天津粤信于2023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
服务费水平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多个因素,包括:
| ● | 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动态; |
| ● | 获得贷款资金来源; |
| ● | 适用的监管要求; |
| ● | 产品和服务组合的变化;和 |
| ● | 宏观经济状况,包括通货膨胀、衰退、信贷市场表现、全球经济混乱、失业以及财政和货币政策 |
竞争对手可能会提供更有吸引力的费用,这要求我们降低我们的费用以保持竞争力。提供消费者融资解决方案的传统金融机构未来也可能进入我们的细分市场,潜在地对我们的服务费产生进一步的下行压力。尽管我们不认为此类消费者融资解决方案目前与我们的产品存在竞争或针对中国内地同样服务不足的消费者,但此类传统金融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决定这样做,这可能会对我们将能够向借款人或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收取的服务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服务费的任何实质性下降都将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我们为我们促成的贷款向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大幅减少,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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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费水平的监管压力
通知9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总借贷成本。尽管第9号通知没有明确规定24%的年度上限,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实施和强制执行24%的年度总借款成本上限。监管部门还继续收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成本上限的控制,这可能会被要求采取更低的利率政策,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上限比24%更严格。因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为我们促成的贷款提供了部分资金,这些监管限制直接影响了我们可以收取的服务费。
利率限制和司法解释
我们的服务费,在被视为贷款利息的范围内,可能会受到适用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12月29日修订),如果我们的服务费被视为贷款利息,我们被视为贷款人,任何导致年利息总额超过36%的费用都是无效的。借款人可以要求退还超过36%限额的任何已付金额,中国大陆法院将支持此类请求。
2020年8月的修正案进一步规定,截至2019年8月20日,法院将维持合同规定的利率,最高仅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4)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正式批复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经监管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通知9可能被解释为对我们与商业银行合作提供便利的贷款的综合定价施加24%的上限,如果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或广泛应用,我们的服务费中导致总借款成本超过24%的任何部分可能不会受到司法保护。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号公告,要求贷款年利率按年化计算为所有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成本与实际贷款本金的比率。该公告未对具体成本构成部分进行界定,也未明确计算方法。使用IRR方法计算,我们在2025年提供或促成的贷款中,没有一笔的年化率超过36%。不过,鉴于监管趋向24%的上限,未来严格遵守36%可能还不够。
由于缺乏关于贷款利率上限和计算方法的具体和明确的监管指导,如果根据现有或未来的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目前的费用水平被视为过度或构成高利贷,法院可能会裁定我们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无效。我们可能会面临监管警告、更正令或要求降低我们的费用和年化利率。未来任何年化费率上限的降低都可能进一步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进行有效竞争,我们的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中国大陆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激烈。我们与其他专注于优质借款人的在线消费借贷平台,以及吸引借款人、投资者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金融产品和公司展开竞争。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经营不同的商业模式,拥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有选择地参与不同的细分市场,最终可能证明更能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和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
许多当前和潜在的竞争对手比我们具有显著优势,包括更大的财务、技术和营销资源、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广泛的用户基础、更强的品牌认知度、与业务合作伙伴的更广泛关系、更优惠的资金利率以及优越的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能力。竞争对手还可能收购或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结成战略联盟,进一步加强其竞争地位。
虽然根据通知9建立的白名单管理机制最初可能会通过禁止与非白名单机构合作减少活跃的市场参与者,但我们预计,随着监管格局的成熟,将会有更多的参与者进入市场并增加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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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或增加我们的贷款促进量,我们可能需要降低我们的服务费,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或满足我们行业的创新需求,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可能会停滞不前或大幅下降,从而进一步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7月,据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非正式要求部分从事融资的互联网平台在业务合作中停止向金融机构披露用户提交或外部获取的个人信息。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用信息服务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主体取得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禁止持牌金融机构与非持牌主体合作取得此类服务。
在我们目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我们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贷款用途、年收入等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构成这些措施下的信用信息。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尚未取得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可能不允许我们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此类信息。不过,我们合并后的VIE泉贝小贷(VIE)和子公司天津粤信正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信息。我们还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普道征信有限公司签订了协作和服务协议,并实现了内置数据接口技术,将我们的内部系统连接到普道的独立数据域。
由于信用信息服务办法不包含具体的实施规则,并且监管接受标准仍然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做法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没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与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相关的任何处罚。我们将继续监测监管动态,并相应调整我们的做法。
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或增加我们的贷款促进量或留住和吸引借款人,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贷款促进量2023年为人民币1,055.57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1,048.89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1,305.52亿元。保持和增长这些数量取决于包括我们的品牌认知度、产品和服务质量、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有效性、资金可用性和成本、服务费水平、借款人经验以及监管和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虽然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促成的任何贷款产品在141号文和《关于开展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行动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或57号文中被明确禁止,但我们已采取整改措施,以更好地遵守适用要求,包括调整年化费率不超过36%,停止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服务费。
我们的借款人收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渠道合作伙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48个合作伙伴合作,通过我们的贷款产品寻找借款人。在2024年和2025年,约79.8%和81.4%的活跃小赢卡贷借款人是通过渠道合作伙伴参与的。如果这些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如果我们失去了与现有合作伙伴的联系,或者如果我们无法扩大我们的合作伙伴基础,我们高效获取和留住借款人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还可能会施加更严格的借款人资格以保持贷款质量,这可能会进一步减少便利化数量,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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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电力故障、电信中断、战争、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数据丢失、系统故障或服务中断,从而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疫情和大流行带来了类似的风险。例如,新冠疫情要求我们实施远程工作、取消线下活动、产生额外成本、以及缓慢的营销努力,从而对我们的运营结果造成短期干扰。中国在2022年12月取消了大部分新冠肺炎限制措施,尽管病例增加扰乱了2023年初的正常商业活动。如果发生类似危机,可能会损害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提供的服务变得有限、受到限制或更加昂贵,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外部金融机构合作者——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覆盖了我们80.5%的未偿贷款,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了免受损失的保护。尽管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订立了一系列与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合作和服务安排有关的协议,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安排将在到期时续签或在未来以相同或更优惠的条款继续。
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还提供基于信用分析模型的保险和担保决策,这些模型利用了仅对持牌金融机构可用的资源和数据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我们正在与获得许可的合作伙伴合作,共同开发风险管理能力,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保险和担保决定将继续获得。失去此类访问权限可能会影响我们与用户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关系,损害我们评估借款人信誉的能力,增加拖欠率,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可能被中国内地监管机构视为构成融资性担保业务。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简称“融资性担保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贷款、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向交易对手提供担保的活动。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违规可被处停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酌情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与银行、信托公司和其他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这种合作模式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视为构成融资性担保业务,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上述处罚。有关我们的机构资金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的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141号文和57号文对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的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平台需要充足的资金,并且无法保证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充足的借贷资本。”
我们专有的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系统出现故障,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系统使用机器学习和建模技术来分析来自内部和第三方来源的交易、还款和申请人数据,并辅以来自我们金融机构合作者的保险和担保决策意见。尽管我们积累了数据和经验,但随着我们增加贷款量、扩大借款人基础和拓宽融资渠道,这一系统可能无法保持有效。不准确的假设、模型更新效率低下或过时的信用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信用分析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不准确的决策。
如果我们的系统未能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有竞争力的服务费率,无法保持我们贷款产品的低拖欠率,或吸引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的风险管理模型也可能无法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多的对借款人行为的预测性评估,或充分防范系统性风险。任何此类故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流动性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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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保持低拖欠率,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历史拖欠率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结果。
逾期31-60天未偿还贷款的拖欠率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17%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2.90%。我们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通过有效的借款人信用评估来保持我们贷款产品的低拖欠率。
我们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汇总了潜在借款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以及来自内部和外部来源的数据,以生成信用评估。如果这个模型包含错误,或者如果借款人或第三方数据不正确或过时,我们的贷款定价和批准过程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导致错误分类的贷款或不正确的批准或拒绝。
广泛的违约可能导致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我们的平台和金融机构合作者停止合作或增加费用失去信心,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了减少对任何单一合作伙伴的依赖,我们扩大了与多个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合作者的合作关系。
我们的子公司天津粤信持有融资性担保牌照,于2023年6月开始担保业务,目前在针对不同合作伙伴和风险状况量身定制的多种担保结构下运营。我们的贷款产品拖欠率上升也可能要求我们提高向新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如果我们不能提高利率以捕捉这种增长,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信用保险和担保服务。”
我们贷款产品的拖欠率上升可能会对我们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5年,我们的贷款产品的拖欠率显着上升,反映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挑战加剧:
| ● | 逾期31-60天未偿还贷款的拖欠率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17%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2.90%。 |
| ● | 逾期31-90天未偿还贷款的拖欠率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2.09%上升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5.21%。 |
| ● | 逾期91-180天未偿还贷款的拖欠率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2.48%上升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6.31%。 |
这些高拖欠率反映了两个重叠的压力:宏观经济格局的加剧转变以及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更保守的全行业风险态势。这两种力量都产生了更具挑战性的借款人还款条件,这直接导致信用损失增加,并在维持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对我们平台的信心方面带来挑战。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经常评估拖欠率,以此作为信用风险和平台可靠性的指标。拖欠率持续或恶化的趋势可能会损害我们留住现有资助伙伴或吸引新伙伴的能力。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他们资助的贷款量,要求更高的费用或更大的风险分担,或者完全终止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更高的拖欠率可能会迫使我们调整贷款定价或增加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如果这些调整使我们的贷款产品对借款人的竞争力或吸引力下降,它们可能会对贷款量和借款人保留率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影响我们的收入。如果拖欠率居高不下或继续增加,我们的运营、财务状况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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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确或欺诈性数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信用分析,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分析由申请人直接提供的数据,经其授权,并来自第三方。这些数据可能不能准确地反映申请人的信誉,因为它可能是过时的、不完整的,或者由于不经意的错误或欺诈而不准确。中国大陆的消费者信用历史信息也相对有限,中国央行的全国个人和企业信用数据库仍相对不发达。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后拖欠现有债务、拖欠先前存在的债务、承担额外债务或经历其他不利的财务事件,则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可能会过时。
我们进行数据筛选并维护反欺诈系统,但这些可能不足以检测所有不准确或欺诈的信息。我们还咨询机构合作者和第三方信贷机构,以更好地评估借款人的信誉。然而,全行业信息共享不发达,意味着我们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他网贷平台有未偿还贷款,或者他们的跨平台借款总额。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风险,即借款人可能会使用我们的贷款来偿还其他地方的债务,反之亦然,从而削弱他们的偿还能力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17年12月141号文和57号文的发布说明了这一风险——监管收紧导致某些依赖其他平台偿还小赢卡贷款的借款人出现流动性短缺,导致我们整个行业的短期信贷表现波动。
欺诈活动的显着增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让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望而却步,减少贷款便利化数量,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可能引发监管干预。尽管我们过去没有经历过欺诈活动或不准确信息造成的重大业务或声誉损害,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事件不会对我们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要求获得或重新申请额外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任何未能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法规禁止在未获得所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电信服务。未能获得或维持所需的许可证可能会导致更正命令、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益,在重大情况下,还会导致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运营的停止。
鉴于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当局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合并VIE或其子公司获得额外的许可,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ICP许可”)、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许可(“ODPTP许可”),或其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为我们的行业引入全新的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29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以及适用于在线消费金融活动的相关工信部实施细则,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确定地预测我们最终可能需要获得哪些额外的许可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任何额外要求的许可证,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由于VIE的某个股东(“VIE股东”)变更了国籍,我们合并后的VIE可能被视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要求我们作为外商投资实体重新申请ICP牌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完成这一重新申请程序,或者根本不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只有持牌金融机构才能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我们不认为我们的辅助服务构成指引所定义的“资产管理业务”。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向其提供辅助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货币市场产品不会根据该指引停止。
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监管批准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罚款、法律或行政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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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但这样做可能不会成功。新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才能在经济上可行,才能收回我们的开发和推出成本。我们现有的或新的产品和服务可能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认可:
| ● | 未能准确预测市场需求或及时以适当的价格和数量供应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
| ● | 现有产品和服务不再吸引当前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未能吸引潜在借款人; |
| ● | 未能正确评估与新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并对其定价; |
| ● | 关于我们的产品、服务或移动应用程序性能的负面宣传; |
| ● | 监管部门认定新产品推出或现有产品变更不符合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或规则;和 |
| ● | 引入或预期引入竞争对手的竞争产品。 |
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我们的财务状况、竞争地位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市场利率上升可能会减少贷款便利化数量,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促成的贷款的总借款成本是固定的,包括我们或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收取的服务费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的利率。如果现行市场利率上升,我们促成的服务费率和贷款利率可能会相应上升,从而降低我们的产品对借款人的吸引力。如果借款人因此选择不使用我们的平台,我们留住现有借款人、吸引新借款人以及保持竞争地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从而对我们的业务、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损害我们的品牌或声誉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对于吸引借款人、服务消费者以及维持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关系至关重要。维护我们的声誉取决于我们维持系统有效性和可靠性、提供满意的消费者服务、保持较低的借款人拖欠率、改进我们的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有效解决用户投诉以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能力。媒体或其他方面对我们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财务状况或历史运营提出的任何负面指控——无论是否有根据——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某些声誉风险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对我们合作伙伴的负面宣传——包括未能保护用户信息、遵守适用法律或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或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生负面看法。尽管我们有选择地与可靠的第三方合作,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他们不会从事令人不满意的、不适当的或损害我们的品牌和业务的非法行为。
我们有义务核实借款人信息并发现欺诈行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连接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与个人借款人的中介,我们受中国民法典的约束,该法典禁止中介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可以没收其服务费,并承担客户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我们未能按时足额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或被发现未能适当谨慎或进行充分的信息核实,我们可能会根据《中国民法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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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隐瞒重大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我们维护一个过去欺诈账户的大型数据库,并使用基于规则的检测技术来识别欺诈行为,根据日常运营中发现的新数据和欺诈模式每月更新我们的数据库。尽管我们认为,只要我们采取合理的欺诈检测措施,我们就不应该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承担信用风险,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未能检测到欺诈行为,我们将不会承担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由我们的间接收费模式产生的监管风险,借款人可能不知道这一点。
我们合作的外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其中一部分后续作为我们中介服务的服务费支付给我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公告,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必须在所有营销渠道显著显示年化贷款利率——计算为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成本,包括利息和直接相关费用与实际贷款本金的比率。然而,我们的借款人可能不知道我们收取服务费或收取这些费用的方式。监管机构可能会认为我们的收费做法违反了适用的披露要求,从而使我们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受到处罚或我们被要求调整我们的收费模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以自有资金为某些贷款进行融资,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监管风险。
在我们目前的运营模式中,某些贷款最初由非关联第三方垫付,随后转移到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作为中间人将其转移到我们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虽然我们不认为这些获得的贷款是《暂行办法》所禁止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机构不会将这种做法视为未经中国央行批准向公众非法提供贷款或无证放贷。如果被发现违反《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我们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或其他责任,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司于2021年5月12日取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泉贝小贷(VIE)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批复,并于2021年7月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未偿还贷款的3.8%由自有资本提供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继续演变,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小额信贷业务相关规定。”
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其中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 ● | 允许的经营活动包括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以及适用法律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活动。 |
| ● | 对单一借款人的未偿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合并未偿还贷款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
| ● | 消费贷款方面,单个借款人未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生产经营贷款方面,未偿还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 ● | 划为“触不可及”或“空壳”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将引导这类公司修改名称或经营范围或进行注销登记。 |
| ● | 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业务外包、跨区域经营、联合放贷出资比例等限制。 |
| ● | 必须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实现完全合规,不得超过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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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是新通过的,如何解读和实施,还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泉贝小额信贷(VIE)将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实现完全合规或在实施后保持或更新其小额信贷业务资格。尽管我们将泉贝小额信贷(VIE)仅视为补充资金来源,并不打算将其作为主要资金渠道,但如果我们需要通过泉贝小额信贷(VIE)获得资金,并且无法维持或更新其资格或获得其他必要的批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相关的风险。这些各方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业务的关键方面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包括用户获取合作伙伴、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数据提供商、便利贷款的担保提供商以及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这些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未能及时履行对违约贷款的担保义务,或未能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
如果这些当事人未能保持良好的业务运营或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收集和分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使我们面临重大处罚,并降低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有关这些政党中任何一方的负面宣传都可能产生类似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能留住现有的或吸引新的优质合作伙伴,我们留住和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某些合作伙伴对我们的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有限,无法提供他们的服务。如果这些当事人从事疏忽、非法或其他有害行为——包括数据泄露或滥用用户数据——或者如果用户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并失去用户,即使这种行为不是由我们造成或造成的。
收款能力受损或收款不当行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实施了内部付款和收款政策,优化还款流程,并聘请第三方收款机构协助收款。违约时,我们根据贷款类型、未偿金额、拖欠期限、历史还款模式,按风险等级对借款人进行分类。第三方机构再通过电话、短信、法律诉讼等方式追讨还款。然而,这些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来对我们促成的所有贷款进行有效催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按预期收到违约贷款的付款。
如果我们不能提供高质量的用户体验,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在整个平台上提供高质量用户体验的能力。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部分交易是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完成的。关键依赖因素包括我们能够准确估计借款需求、提供有竞争力的服务费率,以及通过简化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维护可靠且用户友好的移动应用程序。如果用户遇到贷款审批延迟、系统中断或贷款可用性不足的情况,我们的声誉和用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用户体验还取决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对此我们拥有有限的控制权或没有控制权。如果用户对合作伙伴的服务质量不满意,我们没有直接的手段来解决他们的投诉,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依靠我们的用户服务热线和微信在线服务中心为用户提供支持。如果服务代表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帮助,或者如果高呼叫量导致等待时间过长,我们的品牌和用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影响。关于我们用户服务的负面宣传或反馈不佳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市场份额。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或增强我们的用户体验,我们可能无法留住现有用户或吸引新用户,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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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管理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我们从经营活动中产生了13.914亿元人民币的正现金流,2024年为15.234亿元人民币,2025年为14.675亿元人民币(2.099亿美元)。我们不能保证未来有正的经营现金流。我们每月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和利息,任何未能及时和充分地收取付款都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完成业务目标、寻求商业机会、应对挑战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且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从历史上看,我们曾发行股本证券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由于我们打算继续进行投资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实现我们的业务目标和追求商业机会,并应对挑战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开发新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增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加我们的营销支出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增强我们的运营基础设施。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进行股权或债务融资以获得额外资金。然而,额外的资金可能无法在我们需要时获得,也无法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如果我们获得债务融资,偿还债务可能会转移很大一部分现金流,这将减少根据其他一般公司用途可用于费用和付款的资金。
信贷市场的波动也可能对我们获得债务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通过进一步发行股本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现有的股东可能会遭受重大稀释,我们发行的任何新股本证券可能拥有优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以我们满意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融资,我们继续执行这些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无效或成本高昂的营销可能会损害我们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建立和保持品牌知名度对于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目前的营销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成本更高或无法使用,并且我们无法开发替代渠道,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或转换新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营销工作也可能需要大量支出,而不会立即产生或抵消收入增长。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我们的品牌,同时产生大量营销成本,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增长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IT系统中未被发现的错误或重大中断可能会阻止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存储、检索和管理大量数据的高度技术性和复杂的软件和流程。这些系统已经包含,并可能在未来包含错误或错误——其中一些可能只有在部署后才能发现。任何系统中断或物理数据丢失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我们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在中国大陆的定制计算服务上部署和维护数据。我们依赖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保护系统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和其他类似事件的影响的能力。如果我们与该提供商的安排被终止或服务中断,我们可能会遇到服务中断,并在维持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运营方面产生额外成本。
任何服务中断——无论是由第三方错误、我们自己的错误、自然灾害或安全漏洞造成的——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与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关系。我们的保险单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我们由此产生的损失,并且我们可能缺乏足够的能力来恢复中断后的所有数据和服务。这些中断可能会阻止贷款申请处理和其他操作,损害我们的品牌,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减少收入,使我们承担责任,并阻止用户使用我们的平台,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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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或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或错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声誉和运营结果。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与用户互动,处理大量交易,并支持贷款催收。我们面临的风险是,交易可能被重定向、盗用或不当执行,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给无意的接收者,或者可能发生操作故障——无论是通过人为错误、破坏或欺诈性操纵。并非总是能够发现或防止此类不当行为,我们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无法控制的风险。
如果员工或商业伙伴滥用资金、实施欺诈,或不遵守我们的规则和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监管处罚以及声誉损害。我们还可能被视为为非法挪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提供了便利,使我们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此外,第三方贷款催收服务提供商的激进或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削弱我们的运营能力,使我们面临用户责任,引发监管干预,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未能保护机密用户信息或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访问、存储和处理来自用户和商业伙伴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使我们成为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和未经授权访问的潜在目标。虽然我们以前曾成为网络安全攻击的目标,但没有一次成功或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然而,由于攻击技术经常变化,并且经常在发起之前未被发现,我们可能无法预测或预防所有威胁。任何安全漏洞都可能导致用户机密信息被盗、重大责任、代价高昂的诉讼以及声誉损害。
我们还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面临间接的网络安全风险,这些服务提供商的系统如果遭到破坏,可能会对我们为用户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当局已颁布以下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关键数据保护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生效;2025年10月修订):要求网络运营者对中国境内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并将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监管警告、责令改正、强制关闭网站、暂停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生效):要求个人敏感信息使用获得个人同意,告知使用的必要性和影响,并在将个人信息转移至中国境外之前获得CAC安全评估批准。 |
| ● | 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生效):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规定数据安全义务,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 ● | 外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措施(自2022年9月起生效):在以下情况下向境外转移数据,需经CAC安全评估批准:(i)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ii)百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iii)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起已累计转移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1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或(iv)适用CAC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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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已于2023年6月生效):要求境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人签订并严格履行CAC规定的标准合同,该合同只有CAC可以修改。处理者须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备案。这一机制仅适用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足百万、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不足10万、个人敏感信息不足1万的处理者。 |
我们已取得用户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并实施了保护此类信息的技术措施。然而,这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目前的做法被认为不合规,我们可能需要修改我们的系统,产生额外的成本,并面临监管处罚。违规调查结果——即使后来被废除——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用户对我们的服务失去信心。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信息安全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授予CAC的广泛执行酌情权对如何解释和应用这些法律造成了重大的不确定性。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金钱损失、无法获得对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的资产,以及暂时或永久的业务中断。此外,这些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报告义务要求我们将发现的安全缺陷通知用户,这可能导致用户对我们的平台失去信心,即使缺陷得到及时补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监管制裁。
作为一家受美国证券法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约束的上市公司,我们需要在年度报告中纳入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由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证明和报告我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之前发现了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关的现金流量分类合并报表和财务报表列报知识不足有关的重大缺陷。2024年,我们通过对财务报告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培训和加强我们的财务报表审查流程,弥补了这些弱点。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13a-15(b)至(c)条的要求,对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I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如果我们未来未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报告义务,并使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些后果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降低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风险,并使我们面临潜在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民事或刑事制裁,以及重述前期财务报表。
任何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得多么好,都无法为所有错误和欺诈提供绝对保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只能提供达到控制目标的合理保证,不一定总能发现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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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保密协议、发明转让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它们将提供足够的竞争优势。鉴于技术发展的快速步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专有技术都将及时或根本获得专利或注册。我们的部分业务还依赖于开发、许可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和“—法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
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很难登记、维护、执行。法律法规存在司法解释执行不一致的情形。保密、发明转让、竞业禁止协议可能被违反,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补救。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代价高昂,我们的保护措施可能证明是不够的。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无法保证胜诉。我们的商业秘密也可能被泄露或被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员工或顾问使用第三方自有材料开发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纠纷。任何未能保护或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方持有的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通过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在不知不觉中侵犯其他方的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因此,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大陆、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
此外,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在中国大陆保护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大陆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和监管程序。
我们过去和将来可能会受到与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隐私、劳动和就业、竞争、证券、税务、营销实践、合同和其他事项有关的索赔、诉讼、监管调查和其他诉讼。随着我们的业务规模、范围和复杂性的增长,这类纠纷的数量和重要性都有所增加。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更高的公众形象可能会吸引更多的诉讼,包括证券集体诉讼和衍生诉讼。
我们所受的许多法律法规的范围和适用范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指控违规的索赔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任何此类诉讼中胜诉,不利的结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和运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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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结果如何,法律诉讼都会通过成本、资源转移和管理分心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可能会以不利的条款解决纠纷,面临不利的判决,或被要求停止运营或向其他方支付大量款项。任何这些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使我们面临重大处罚,并降低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
不断发展的法规支配着我们的反洗钱义务。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金融管理办法》(2018年9月起施行)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在发生交易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某一日现金收支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每笔或累计达到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施行;2025年12月修订)要求,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内部反洗钱管控,评估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实施与其风险状况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指定专人负责。
我们实施了内部控制和了解客户程序,以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我们依靠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支付服务提供商维持自己的适当程序。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因实际或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而受到任何罚款、处罚或声誉损害。
然而,我们的政策可能无法完全阻止第三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作为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渠道。如果我们与此类活动有关联,我们可能会面临监管罚款、制裁、执法和潜在的黑名单,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其复杂性和保密性,即使完全合规也可能无法消除所有非法活动。行业负面宣传——包括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未能检测到洗钱行为——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破坏用户信任,无论我们自己的行为如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的反洗钱政策获得采纳,我们的反洗钱政策将被视为符合适用的实施规则。
战略投资、收购或国际扩张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战略投资、收购、联盟或国际扩张,以更好地服务借款人并加强我们的竞争地位。即使我们发现了适当的机会,我们也可能无法完成交易或实现其预期收益,从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我们通过代名人安排进行了某些投资,其中代名人登记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因为根据某些监管财务要求,我们目前没有资格直接持有此类股份。虽然我们认为这些安排反映了我们的真实意图,并且根据中国民法典是合法有效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大陆法院或监管机构将同意,或者名义股东将履行其义务——包括根据我们的指示进行投票或及时向我们转移股息。
战略交易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 ● | 整合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服务的难点; |
| ● | 收购的业务未能实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收益; |
| ● | 在留住、培训、激励和整合关键人员方面的挑战; |
| ● | 管理时间的转移和对正在进行的业务的干扰; |
| ● | 保持统一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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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与平台用户、员工、被收购企业的合作伙伴保持关系的困难; |
| ● |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
| ● | 监管风险,包括与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以及获得所需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 |
| ● | 承担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的不利合同义务或要求; |
| ● | 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违法、商事纠纷、税务责任在内的收购前活动的责任;以及 |
| ● | 与收购业务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与负债 |
任何未来的投资、收购或国际扩张都可能不会成功,不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成本,也不会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的收益。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留住高级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失去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技术开发人员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悦(Justin)先生、我们的总裁Kan(Kent)Li先生、我们的首席财务官Frank Fuya Zheng先生以及我们的首席风险官Yufan(Jason)Jiang先生。虽然我们提供激励措施来留住这些人,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会成功。如果任何关键高管或技术人员离职,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我们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招聘和培训合格的继任者。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我们的管理和技术团队订立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个人不会加入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在中国大陆执行这类协议可能需要大量的成本和努力,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
人才竞争激烈,未能吸引和留住合格员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吸引、发展和留住跨技术、风险管理、金融产品、销售和营销以及一般管理领域的熟练员工。对这类人才的竞争十分激烈,一些竞争对手拥有更大的资源,可能会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薪酬。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或留住合格人员。
我们在员工培训上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资源,这增加了他们对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失去关键员工,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招聘和培训成本,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用户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的股权激励授予可能会对我们的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股权激励,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编纂主题718核算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将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确认为相关服务期内的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行使的期权和股权激励共覆盖10,113,570股普通股,导致该年度的股份补偿费用为人民币6,100万元(约合870万美元)。如果我们在未来授予额外的股权激励,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额外的补偿费用,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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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并预计将继续上涨。法律还要求我们对每个职工进行法定缴费,包括养老、住房基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未能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导致滞纳金、罚款或其他处罚。如果我们不能控制不断上涨的劳动力成本或通过服务费上涨予以抵消,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不携带商业保险,这使我们面临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未投保损失。
中国大陆的保险产品不如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产品全面。我们不承保商业责任或中断保险,因为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此类保险的成本和困难使其不切实际。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全球经济不确定性以及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重大挑战,包括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美国和中国之间持续的贸易紧张局势、俄乌冲突以及中东、欧洲和非洲的不稳定。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货币和财政政策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了风险。如果经济状况恶化,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借款人违约率和拖欠率。如果借款人信用恶化的速度超过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所能追踪的速度,我们的信用分析标准可能会变得不准确,从而导致更高的违约率,并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加剧也可能抑制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中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投资。有报道称,美国政府可能会考虑对交易中国证券施加进一步的限制或禁令,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DS价格和整体财务表现。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可能受到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外国投资筛选法的约束。美国财政部的境外投资规则于2025年1月生效,限制美国人直接和间接投资于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系统三个技术领域从事特定活动的与中国有关联的公司。特朗普总统于2025年1月20日发布题为“美国优先贸易政策”的总统备忘录,提议进一步扩大受这些限制的技术。这些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事某些业务运营或从美国和其他来源筹集资金的能力。继续修改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外国投资法可能会对我们的战略举措、财务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依赖于我们无法控制的移动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为大多数贷款提供便利,这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流行移动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包括Android和iOS。这些系统的任何改变,如果降低我们应用程序的可访问性或有利于竞争产品,都可能对可用性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还依赖第三方应用商店进行分发,因为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此类运营和维护受其标准条款和政策的约束。
如果我们在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交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时遇到困难,面临增加的分销成本,或者如果现行的移动操作系统停止支持我们的应用程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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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依赖于我们无法控制的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
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工信部监管下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来维护的。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此类提供商进行数据通信和服务器托管,如果出现中断,对替代网络的访问将受到限制。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来处理不断增加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云计算提供商和底层基础设施将满足需求。
我们无法控制电信服务成本,这影响了我们的云计算开支。如果这些成本显着上升,或者如果互联网接入费用增加并减少用户流量,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没有直接拥有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一些经营实体,但对对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经营活动行使控制权,承担风险,享受通常与实体所有权相关的回报,并通过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无法有效地提供对我们经营实体的控制权。
我们在中国大陆没有直接拥有某些运营实体。相反,我们通过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VIE协议”)来控制这些可变利益实体(VIE)。通过这些安排,我们对最影响我们经济绩效的经营活动行使控制权,承担相关风险,并享受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回报。因此,我们是通过VIE协议获得VIE的主要受益者,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我们目前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这些VIE。
这种结构的存在是为了遵守限制外国直接股权所有权的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我们在我们的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权益,而是依靠与VIE的VIE协议来控制和运营他们的业务。然而,从中国内地法律来看,这些VIE协议可能无法有效地为我们提供对VIE及其运营的必要控制。由于我们依赖合同权利而不是直接的股权所有权,我们面临着VIE股东可能违反其合同义务的风险。如果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这些VIE协议在未来被证明无效,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的管理和运营的控制权,从而导致投资者的重大价值损失。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4.C。组织Structure —与并表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如果中国大陆当局认为我们的VIE结构不符合适用法律,我们可能会面临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没有我们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以及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WFOE与我们的合并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VIE协议”)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VIE的资产、负债和运营结果被视为我们自己的,并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并表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中国大陆法律限制外资在增值电信业务中的所有权,禁止外国投资者在这类公司中拥有超过50%的股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主要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具备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的事前要求。因为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被归类为外国企业,我们使用VIE结构来遵守这些限制。由于VIE股东变更了国籍,我们合并后的VIE可能被视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要我们重新申请ICP牌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完成本次重新申请,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罚款、法律或行政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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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发行上市适用监管规则准则第2号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备案文件,具体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或牌照是否存在通过合同安排受到外国控制限制的情形,以及通过此类安排控制的境内主体是否在受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经营。在2023年2月17日《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确认,符合合规要求的VIE结构企业的境外上市备案,将在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后予以受理。但是,商务部、工信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我们的公司架构和合同安排如何解读《并购规则》、《试行办法》、《电信条例》及相关办法,仍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或VIE协议被工信部、商务部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合并后的VIE的控制权并被要求进行重组。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不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相关当局在处理任何违规行为时将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
| ● | 吊销我们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 ● | 征收罚款,没收视同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收入; |
| ● | 关闭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服务和运营; |
| ● | 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改变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
| ● | 限制或禁止使用海外发行收益为我国VIE融资; |
| ● | 要求我们从纽交所退市;和 |
| ● | 采取其他有害于我们业务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如果这些处罚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失去指导我们的VIE活动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将无法再合并他们的财务业绩。新的法律或法规也可能对我们的公司结构施加适用的额外要求。我们认为,任何此类行动都不会导致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或我们的合并VIE的清算或解散。然而,任何认定我们的结构或合同安排是非法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合同安排而不是直接的股权所有权来控制我们的VIE,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持有北京WFOE、深圳普惠、深圳小赢IT的股权,但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VIE的任何股权。我们通过VIE协议控制和接收VIE的经济利益。出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合并目的,小赢科技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为:(i)小赢科技通过权力控制VIE,以管理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小赢科技有合同义务吸收VIE的潜在重大损失;以及(iii)TERM3有权从VIE中获得潜在的重大利益。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归功于我们的综合VIE。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并表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在提供对我们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我们的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义务,我们对VIE资产的追索是间接的,我们可能会通过中国大陆法律补救措施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而产生大量成本,这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VIE股权股东持有的资产——包括其股权——可能被置于法院保管之下。VIE协议的有效性并未在中国内地法院进行测试,如果当局认定这些协议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或公共政策,这些协议可能无法执行。如果我们无法执行VIE协议,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的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我们的ADS价值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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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VIE协议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争议在中国大陆通过仲裁解决。虽然类似于VIE协议的合同安排已被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广泛采用,但尚未在中国内地法院进行测试,并且仍然存在重大的法律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体系发达,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执行这些安排的能力。有关法律制度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与中国内地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
VIE股东以个人身份的利益可能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例如,有关股息分配或其他支付以资助我们的离岸需求的决定可能与对公司最有利的情况不一致。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冲突时,VIE股东将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股东还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现有合同安排。
我们目前没有具体安排来解决由于VIE股东作为VIE股东和公司实益拥有人的双重角色而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然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随时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选择权,促使他们将其在VIE中的股权所有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内地实体或个人。我们也可以作为授权书下的实际代理人,在出现冲突时直接任命VIE的新董事。我们依赖中国大陆法律保护合同并要求董事和执行官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以及开曼群岛法律对董事施加谨慎和忠诚的义务。然而,这两个法律框架都没有为解决两种公司治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提供明确的指导。如果我们不能通过谈判解决与VIE股东的冲突,我们将需要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结果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岳(Justin)唐先生控制了我们的多数投票权,可以对重要的公司事务施加重大影响,这可能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价值。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Yue(Justin)Tang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占我们总股本的42.23%,占我们总投票权的93.60%。这种投票权的集中使他有能力控制或显著影响股东决策,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组成,并通过董事会,我们的运营、业务方向、政策以及高级职员的任免; |
| ● | 合并和其他企业合并; |
| ● | 处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和 |
| ● | 控制权的任何变化。 |
即使遭到包括ADS持有者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反对,也可能会采取这些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还可能阻止、延迟或阻止控制权变更,从而剥夺股东在出售公司时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可能会大大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公司法律文件使用实体印章或印章,或由注册法定代表人执行。我们主要使用印章而不是法律代表签名。我们维持三种类型的印章——政府备案的企业印章,租赁和商业合同的合同印章,以及付款和发票的财务印章。使用企业印章和合同印章需经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务印章需经我财政部门批准。所有合同在执行前都要经过我司法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印章存放在只有指定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法律代表一般无法接触到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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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这些控制,我们的程序可能无法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关键员工或法律代表可能滥用职权,将我们的子公司或VIE与违反我们利益的合同绑定——如果交易对手善意依赖我们印章或法律代表签名的明显权威,我们将有义务履行此类合同。如果法定代表人盗用印章以获得对实体的控制权,我们需要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替代人,申请新的印章,并寻求法律补救。任何此类滥用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公司结构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外商投资实施条例”)同步生效,明确了法律规定。
中国外商投资法修订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并在此前的2015年草案中删除了“实际控制”和“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提法。相反,它规定外商投资包括“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这创造了一种可能性,即未来的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能会将我们的合同安排视为构成外国投资,从而可能使我们的VIE结构受到国务院发布的“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属于“限制”类别,我们将需要完成预先批准程序,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
最新的负面清单于2024年9月6日发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该清单要求从事禁止领域的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必须获得政府同意,限制外国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适用行政规定。负面清单并未明确现有境外上市企业是否受这些要求约束。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者持股超过相关门槛的部分现有境外上市企业,不需要进行调整。然而,尚未发布正式监管指南确认这一立场,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中国外商投资法还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结构和公司治理规定了五年过渡期。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此期限到期后重组某些中国大陆实体。如果未来的法律或国务院规定要求就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遵守任何此类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VIE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税务审查,额外的税务责任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和质疑。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规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企业保持转让定价文件,说明定价依据、计算方法、配套说明。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我们在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的,他们可能会施加转让定价调整。此类调整可能会减少我们的VIE为中国大陆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相应减少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2“所得税”。
此外,如果中国大陆子公司要求VIE股东根据合同安排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股权,则此类转让可被定性为赠与,并使该子公司需缴纳中国大陆所得税。税务机关还可能对我们的VIE征收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我们VIE的税务责任或罚款的任何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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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内地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中国大陆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和收入都在中国大陆,这使得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大陆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中国大陆的经济体系在政府参与程度、对资源配置的控制、外汇、行业监管等方面与大多数发达经济体不同。尽管政府实施了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了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为政府所有,政府继续通过产业政策、资本配置、货币政策、某些行业的优惠等方式,在指导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年中取得了显着增长,但这种增长在各个地区和部门之间并不均衡。旨在引导经济增长或控制其步伐的政府措施可能有利于更广泛的经济,但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税收法规的变化、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减少经济活动的措施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法规的潜在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我们和投资者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这是一种以书面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此前的法院判决具有有限的判例价值。中国内地法律体系持续快速演进,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并不总是统一的。执法涉及重大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或维持所需许可和执照的能力。一些监管要求并未在不同的政府当局之间一致适用,这使得严格遵守变得困难,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此外,一些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这意味着我们可能要等到违规发生之后才知道。
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合同和财产权、预测行政或法院诉讼结果以及维持我们业务所依赖的法律保护的能力。如果中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或财务监管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或运营限制。中国大陆的任何诉讼也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政府对海外上市和资本市场的监管
中国大陆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重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或社会目标。中国大陆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外国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大陆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1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首要责任。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要求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提交IPO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在完成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再次向证监会备案。以下情形禁止境外发行:
| ● | 中国大陆法律禁止; |
| ● | 经主管部门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的; |
| ● | 公司或控股股东近三年有贪污、受贿、贪污、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行为的; |
| ● | 公司因刑事犯罪或重大监管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且未得出结论;或者 |
| ● |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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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境外上市被视为中国大陆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大陆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活动、营业场所或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位于或为中国大陆公民或居民。
我们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现有发行人”资格,在该办法生效前已于2018年9月19日上市。根据《Tial办法》,我们目前没有被要求向证监会备案,但如果我们进行再融资或任何其他受这些规则约束的活动,我们会这样做。证监会相关人士在2023年2月17日发布会上确认,VIE结构符合合规要求的企业,经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后,将被受理备案。《试行办法》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备案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筹集资金和开展运营的能力。
同样自2023年3月31日起,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境内公司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健全的保密和档案制度,在向券商、服务提供商或境外监管机构披露任何包含国家机密或资料的文件,如被披露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需获得批准后方可披露。在向任何此类当事人提供会计档案之前,公司还必须遵循适用的国家程序。档案规则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预测它们对我们的上市地位或未来证券发行的影响,包括维持我们的ADS上市。
任何不遵守这些监管要求的行为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线上平台业务受制于不断演变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其解释和实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
规范我们网络平台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并在不断发展。目前适用于我们运营的主要法规包括:
| ● |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2021年2月生效):禁止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通过利用大数据进行个性化定价、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排他性安排、屏蔽竞争对手接口、捆绑服务、强制收集消除或限制竞争的用户数据等。 |
| ● |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生效):在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需征得个人同意,告知此类使用的必要性和影响,并在将个人信息转移至中国大陆境外之前获得CAC安全评估批准。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生效):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建立安全审查程序。 |
| ● | 修订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2年2月生效):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前,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从事数据处理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属于监管范围。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寻求境外上市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备案。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破坏、损毁、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给境外当事人的风险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在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统一考虑。证监会作为联合监管机构纳入网络安全审查机制。 |
| ● | 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生效):对电商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商户提出要求。我们采取的平台治理措施可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处罚、商户流失或客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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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我们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并且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没有受到任何网络安全调查,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CAC或任何其他中国内地主管部门在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中国内地当局可以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做出广义解释。如果我们被认为属于这一类,我们可能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被要求以相当大的成本改变我们的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做法,并可能被要求在任何此类审查期间暂停服务,从而导致负面宣传和管理资源的转移。
鉴于这些和未来互联网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在所有方面都遵守。我们可能会被勒令终止被视为不合规的运营,并受到罚款或其他制裁。
您可能会面临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大陆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的困难。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但基本上在中国大陆开展所有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大陆,我们的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都居住在那里。因此,股东可能会发现很难在中国大陆境内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过程服务。中国大陆没有条约规定与开曼群岛或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这使得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事项很难或不可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大陆通常很难追究。获取涉及外国实体的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面临重大的法律和实际障碍。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2020年3月生效),未经中国大陆主管部门事先同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未经境外当事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尽管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外国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但在缺乏相互和实际合作框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当局的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有关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我们的相关风险,请参阅“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中国内地有关中国内地居民境外投资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注资或分配利润的能力,不遵守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或子公司受到处罚。
2014年7月4日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内地居民在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简称“特殊目的载体”——使用合法拥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进行境外投融资时,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特殊目的载体的任何重大变更,包括增资或减资、股份转让、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修改登记。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修订。
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登记要求可能:禁止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离岸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限制跨境外汇活动;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注入额外资本的能力;并导致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规避外汇管制的责任。
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是中国大陆居民的普通股的主要实益拥有人他们的登记义务。然而,我们可能并不了解所有中国大陆居民实益拥有人,也无法控制他们的遵守情况。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受益所有人将及时或根本不会根据外管局37号文进行登记或修改其登记。不遵守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出资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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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对离岸控股公司的贷款和出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为中国内地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
作为一家离岸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贷款或出资为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然而,向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注册。出资需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在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外管局19号文(2015年6月生效;2023年3月修正)和外管局16号文(2016年6月生效;2023年12月修正)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关键限制包括:
| ● | 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偿还企业间、第三方银行贷款; |
| ● | 不得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
| ● | 外币兑换的人民币资本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用途;以及 |
| ● | 虽然19号文允许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这类资本进行股权投资,但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在实践中是否会允许这样做。 |
违反19号文或16号文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这些限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外汇收益(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转移至中国内地子公司的能力。
我们也不太可能向我们的合并VIE提供外币贷款或通过出资为其活动提供资金,因为对中国内地国内公司的外币贷款的限制以及适用于我们VIE开展的业务的外国投资限制。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完成所需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者根本不会为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VIE提供贷款或出资。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大陆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遵守中国内地关于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能会使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内地居民因担任境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中国内地子公司员工等职务,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可以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我司董事、执行官及其他中国内地居民、获授期权的员工,可在公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前按照外管局37号文申请外汇登记。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中国大陆居民和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至少一年的非中国大陆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必须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该代理人可能是我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受这些要求约束的员工必须完成这项注册。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罚款、法律制裁、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限制付款、限制股息或销售收益收入,以及限制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出资或收取股息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通告,要求行使购股权或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中国内地员工就此类交易缴纳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并为员工行使购股权代扣所得税。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未能代扣所需税款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大陆政府部门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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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内地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取额外股份激励计划的能力。
我们严重依赖主要运营子公司的股息和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和合并VIE的股息、分配和汇款来满足离岸需求,包括股东股息、公司间贷款、离岸偿债和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VIE产生额外债务,治理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此类款项的能力。
中国大陆法律对我们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能力作出以下限制:
| ● | 每家中国内地子公司必须每年至少将其净收益的10%计入法定准备金,直至累计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该等公积金及注册资本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
| ● |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在上一财年亏损全部抵消之前,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
| ● | 利润分配须经执行董事和股东批准后,任何分配方案才能生效。 |
| ● | 注册股本和法定公积金账户限制提取,最高不超过持有各经营子公司的净资产金额。 |
因此,我们的中国内地子公司将净资产作为股息、贷款或垫款转让给股东的能力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要求的能力,并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的VIE和子公司汇款的限制,以及潜在的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身份,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获得现金的能力,并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对我们的合并VIE向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汇出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产生的现金。这可能会限制我们进行投资或收购、向股东支付股息以及为我们的业务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
根据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且“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大陆税收居民企业,并按其全球收入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对企业的生产、人员、会计、资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2009年4月22日发布;2017年12月29日修订)规定了确定中方控股离岸企业是否在中国大陆有其实际管理主体的具体标准。虽然82号文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但其标准可能反映了税务机关对所有离岸企业适用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测试的一般做法,无论其控制方如何。
我们相信,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实体都没有资格成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企业。然而,这一决定取决于中国内地税务当局,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解释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税收居民企业,我们的全球收入将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大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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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以及出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给没有在中国大陆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适用10%的预扣税,前提是此类股息来源为中国大陆境内。此类投资者在转让我们的股份时实现的收益,如果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也需要缴纳10%的中国大陆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及其转让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并需缴纳这些税款。支付给个人非中国内地居民投资者的股息将被征收20%的预扣税。
中国大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税收责任。然而,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非中国大陆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据此类条约主张利益尚不清楚。对我们的非中国大陆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或实现的收益征收中国大陆税可能会显着降低您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投资价值。
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就间接转让归属于中国大陆的股权或其他资产的中国大陆税收面临不确定性。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中国内地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问题公报》或公报37,对《非中国内地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或公报7下的规则进行了部分替代和补充。根据公告7(2015年2月发布;2017年12月修订),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大陆资产——包括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非上市非中国大陆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基础中国大陆资产,前提是该安排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结构旨在规避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此类重新定性转让的收益需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中国内地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内地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内地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确定一笔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考虑的因素包括:离岸实体的股权价值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应税资产;离岸实体的资产或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离岸实体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实际职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实质;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的持续时间;该交易是否可以复制为直接转让;以及适用的税收协定处理。
间接转让收益的税率,如果转让涉及中国大陆机构的资产,则为25%,如果涉及不动产或与中国大陆机构没有关联的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则为10%,但须适用税收协定减免。取代698号文、部分取代7号文的37号公告(2017年10月发布)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转让人则须在适用的法定期限内报备缴纳税款。逾期付款导致拖欠利息。公告37和公告7均不适用于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而这些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获得的。
我们在涉及中国大陆应税资产的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税务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包括离岸重组和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根据这些规则,我们可能会面临作为转让方的申报或纳税义务,以及作为受让方的预扣义务。当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公司股份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也可能被要求协助备案。遵守这些要求可能需要大量资源,不遵守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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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到货币兑换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离岸活动提供资金或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净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目前在经常项目下——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交易——可以自由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涵盖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适用的程序要求,在没有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购买外币用于经常账户交易,包括股息支付。然而,中国大陆当局可能会在未来限制或消除这种能力。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仍需遵守外管局的批准或登记要求。
由于我们未来净收入和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使用人民币计价现金为离岸业务活动提供资金、向包括ADS持有者在内的股东支付外币股息以及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VIE获得外币的能力。
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波动可能会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成本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价值受中国内地政治经济状况和外汇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大幅波动且不可预测。我们无法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将如何影响这一汇率。
当换算成美元时,任何重大的人民币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和应付股息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把美元收益兑换成人民币进行操作,人民币升值会减少我们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反之,如果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升值会减少可用的美元金额。
SEC对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按照《交易法》的要求提交财务报表。
2012年12月,SEC根据SEC实务规则第102(e)(1)(iii)条对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中国大陆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其未能提供SEC调查的某些中国大陆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从而违反了美国证券法。2014年1月,一名行政法法官裁定,每家公司都违反了SEC规则,并规定了6个月的SEC执业禁令。这些公司提出上诉,并于2015年2月与SEC达成和解,根据该协议:未来SEC的文件请求通常将通过证监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6条,通过证监会促进文件制作;证监会建立了一个程序,在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供所要求的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和清理。基础程序于2019年2月6日(即自和解日期起计四年)被视为有偏见地被驳回。
尽管被解雇,预计同样的程序仍将继续。我们无法预测,在证监会拒绝授权文件制作的情况下,SEC是否会质疑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守美国法律。如果SEC重启行政诉讼程序或采取额外补救措施,在中国大陆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为其中国大陆业务保留审计师。这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被视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可能会被退市,并对我们的ADS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认定我们没有及时提交合规的财务报表将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我们在美国的ADS交易。
如果PCAOB无法全面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交易,这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案”)要求SEC确定PCAOB无法对其审计师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和ADS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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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和调查完全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根据2024年的HFCA法案,我们没有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PCAOB每年重新评估检查准入。如果它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师,我们将在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时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如果该指定连续两年适用,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这样的禁令将严重损害你们买卖我们ADS的能力,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并严重限制我们以可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施加重大影响,任何政府干预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限制我们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大陆政府通过监管和国家所有,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一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这使我们受到有关税收、数据安全、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的法律变化的影响。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或更严格的规定,要求额外的合规支出。政府决定扭转经济改革、恢复更集中的规划或不同地区的经济政策实施可能会严重影响经济状况,并要求我们剥离中国大陆物业的权益。
我们的业务部门可能会面临我们经营所在省份的政府和监管干预,包括来自地方和市级机构的干预。我们可能会因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而产生更高的成本,或者因未能遵守而面临处罚。
我们不确定未来是否会被要求获得中国大陆政府许可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订立VIE协议,以及一旦获得任何此类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我们目前没有被要求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包括其他在美国上市且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大陆的公司的业绩和市场价格波动。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这些公司的交易表现——包括互联网、在线零售和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情绪,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关于其他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虚假会计或公司结构问题的负面消息可能会同样影响投资者对我们的态度。与我们的业绩无关的广泛市场波动,例如在2008年末、2009年初、2011年下半年和2015年经历的显着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ADS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波动,原因是: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关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信贷产品质量的研究或报告; |
| ● | 其他消费金融公司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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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季度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或预期业绩的变化;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消费金融服务的市场条件; |
| ● | 我们或竞争对手的新产品、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 |
| ● | 关于内部控制不足、公司治理失败或涉及中国发行人的欺诈的指控; |
| ● | 我们的股票或ADS的锁定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
| ● | 额外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的潜在出售。 |
不利、不准确或分析师覆盖范围不足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格和交易量下降。
我们的ADS交易市场部分取决于证券和行业分析师发表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分析师没有建立或保持足够的覆盖范围、下调我们的ADS、发布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停止覆盖或未能定期发布报告,我们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股息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宣布,您的投资回报可能主要取决于ADS价格升值。
2023年8月28日,我们宣布派发每股ADS 0.17美元的特别现金股息,记录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2024年3月26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股息宣布和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运营、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已根据该政策宣派以下股息: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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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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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ADS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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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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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下半年 |
美元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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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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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 |
美元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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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 |
|
2024年下半年 |
美元 |
0.25 |
|
2025年8月18日 |
|
2025年上半年 |
美元 |
0.28 |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可能随时修改或取消股息政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前提是公司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股东可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本公司董事建议的金额。未来的股息金额和时间将取决于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资本要求、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因此,你们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主要取决于未来的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或维持其购买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任何回报或可能损失您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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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未来的大幅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显着下降。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231,097,037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133,497,037股A类普通股和97,600,000股B类普通股。非关联机构持有的ADS可根据《证券法》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则,所有其他已发行普通股可供出售,但须遵守数量和其他限制。锁定限制可能会由指定代表酌情提前解除,任何在锁定到期前向市场出售的股票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格大幅下滑。
某些大股东拥有登记权,一旦行使,将允许其股票在登记生效后根据《证券法》不受限制地自由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些ADS,或者认为这种出售可能会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大幅下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有限,可能无法指挥其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持有人,您不得出席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直接投票。您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向存托人提供投票指示的方式间接行使投票权。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存托人将尝试对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相应的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提出这样的请求,保存人可以但不被要求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
若要直接投票,则需要在相关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之前撤回标的股份并成为在册股东。在实践中,您可能无法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我们的董事可能会关闭会员名册或确定一个阻止及时退出的记录日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投票材料将及时送达您以指示保存人。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对未能执行、或以何种方式执行您的投票指示概不负责。因此,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投票权,如果您的股份未按要求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利益相关者参与未来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向股东分配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向美国持有人提供此类权利,除非权利和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进行了登记或获得了豁免。我们没有义务提交注册声明或建立豁免。因此,利益相关者可能无法参与未来的供股,并可能经历稀释你的持股。
如果保存人认为提供非现金分配不切实际,利益相关者可能不会收到非现金分配。
存托人将按照其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从我们的普通股上收到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比例,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配。然而,保存人可酌情确定一项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如果分配的价值低于交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保存人可以选择不向你分配财产。
利益相关者的ADS可能会受到转让限制。
尽管贵公司的ADS可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但存托人可在其认为有利于履行职责的任何时候关闭其转让账簿,或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在法律或任何政府机构要求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根据存款协议是可取的情况下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转让。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不太有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ADS持有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就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如果强制执行,争议将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审理,这可能会导致对原告不同且可能不太有利的结果。
46
这一放弃的可执行性将由适用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我们认为,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豁免一般可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强制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作为ADS持有人明知故犯、自愿接受的情况就是这样。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如果发现豁免无法执行,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的条款进行诉讼。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我们建议您在订立存款协议之前就此条款咨询法律顾问。存款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放弃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
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其业务、资产、董事和执行官及其资产基本上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中国大陆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也可能阻止你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可能会限制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利益和权利的能力。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少数股东行为和董事受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开曼群岛证券法不如美国发达,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除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副本之外,没有检查公司记录的一般权利。我们的董事对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其他公司记录拥有酌处权,并且没有义务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增加获取为股东决议确定事实或在代理权竞争中征集代理所需的信息的难度。
因此,与美国注册公司的股东相比,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更难保护他们的利益免受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的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并限制股东溢价出售股票的机会。
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公司控制权或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从而剥夺股东溢价出售股票的机会。
47
特别是,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其名称、投票权、股息权、转换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可能高于我们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可能会迅速推迟或阻止控制权变更,或使管理层罢免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跌,并对普通股东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披露要求的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您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豁免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以下条款: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第16(b)条规定的卖空获利返还规则和第16(c)条规定的卖空限制;和 |
| ● | FD条例下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我们打算将季度业绩作为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分发的新闻稿发布。重大事件和财务结果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比,我们的披露义务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相同水平的信息或保护。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遵循与纽交所标准不同的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会为股东提供较少的保护。
纽交所规则允许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母国公司治理惯例。作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不需要:(i)拥有董事会的多数席位是独立的;(ii)在某些情况下获得股东对证券发行的批准;或(iii)每年定期举行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我们打算依赖这些豁免,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标准所提供的保护。
我们可能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非美国公司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其中:(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为被动收入;或(ii)其资产季度价值的50%或以上由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组成。被动收入一般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金融投资收益。现金作为被动资产处理。商誉是一种活跃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属于产生活跃收入的业务活动。一家非美国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的股份价值,被视为持有该公司资产和收入的比例份额。
由于以下不确定性,我们在2020纳税年度是PFIC以及我们可能在当前和未来纳税年度是PFIC存在重大风险:
| ● | 我们的市值在2020年有所下降,降低了商誉和主动资产相对于被动资产的价值。 |
| ● | 目前尚不清楚,出于PFIC目的,我们的综合信托的资产是否应被视为由我们拥有。尽管这些信托出于会计目的被合并,但我们认为,出于PFIC目的,将其资产视为不归我们所有是合理的——但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保证。如果这些信托的资产被视为我们的资产,我们将成为2020年的PFIC。 |
48
| ● | 目前尚不清楚,根据PFIC规则,我们的VIE合同安排应如何处理。由于我们对我们的VIE行使有效控制,并获得其几乎所有的收入,我们认为出于PFIC目的将VIE视为我们拥有是合适的——但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保证。如果我们的VIE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任何受影响的纳税年度的PFIC。 |
| ● | 当商誉不是正数时,如何计算我们的活跃资产的百分比,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将某些资产负债表资产视为活跃资产,并不完全清楚。 |
如果我们是美国投资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该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增加的纳税义务和某些报告要求。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继续承担增加的成本,尤其是在失去新兴成长型公司地位之后。
自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以来,我们已经产生并预计将继续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面临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合规成本。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和NYSE的相关规则,提出了各种公司治理要求,增加了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某些活动更加耗时。由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大量的管理工作和费用用于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和SEC的其他要求。例如,我们已经并将继续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
我们还面临证券集体诉讼的风险,这在股价波动期间常见于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任何此类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转移管理层的重大注意力,损害我们的声誉,限制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并要求我们支付重大损害赔偿,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投资相关的风险
我们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具有重大风险,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产生利润。
我们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私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我们认为这为探索创新技术和提高长期盈利能力提供了机会。我们目前没有处置这些投资的计划。然而,我们可能会因在尽职调查期间出现虚假、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或由于对目标投资的价值或前景的错误判断而做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某些投资侧重于区块链行业和数字资产,目前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尚未被广泛采用。我们投资组合的任何显着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有限合伙人,我们无法控制或管理这些合伙企业的事务,无法强制执行或阻止重大的合伙决策。主要风险包括:合伙企业未能以合规方式运营、产生过多债务或破产;持有在中小型银行的资金面临金融不稳定或流动性风险;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方式不符合我们的利益;合伙企业内部控制不足;合伙企业未能履行与我们的协议,对此我们可能有有限的追索权或没有追索权。我们的被投资方可能不会发行分配,即使他们发行了,我们可能会面临流动性限制,直到收到分配。任何关于我们被投资方的负面宣传,无论是否属实,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如果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成为现实,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投资表现不佳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并削弱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如果我们的被投资方表现不佳,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主要投资上获得很少或没有收入,或产生亏损。投资表现不佳也可能阻碍未来对我们的投资,对我们的收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49
我们的战略投资面临重大流动性风险。
我们的许多投资都是在受合同或法律限制转让的非公开交易的有限合伙权益中。我们可能无法以预期价格出售这些权益,或者可能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推迟销售。市场状况和监管发展可能会进一步推迟我们退出和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这些因素造成了高度的风险,我们可能会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的本金。
我们的尽职调查过程可能无法揭示所有相关事实,这可能会导致糟糕的投资决策。
在进行投资之前,我们根据每个机会的事实和情况进行我们认为合理和适当的尽职调查,根据需要在外部顾问、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的协助下评估业务、财务、监管、税务、会计、环境和法律问题。然而,我们依赖目标提供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还依赖第三方分析,这可能是不完整的或有限的。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可能无法揭示全面评估投资机会所需的所有相关事实。
一些投资对象可能存在未解决的监管、税务、欺诈或会计调查,或面临包括贿赂和腐败在内的不当行为指控。即使加强了尽职调查,也可能无法识别所有相关事实或准确评估可能对目标的运营、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和解、执法行动或判决。未能识别重大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数字资产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的投资价值大幅波动,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投资的某些私人合作伙伴关系专注于区块链行业。数字资产价格历来高度波动,单一数字资产的下跌可能引发整个行业的波动。2022年,由于宏观经济状况——包括高通胀和利率上升——以及几个关键行业参与者的倒闭,包括Luna加密货币、三箭资本、Celsius、Voyager Digital和FTX,市场波动性加剧。作为回应,我们确认了受影响投资的额外减值和损失。2025年,数字资产市场表现无需进一步确认减值或损失。
未来数字资产价格波动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难以预测的因素。未来市场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投资价值大幅波动,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0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4.A.公司历史与发展
小赢科技于2015年1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名称为Winning Financial Service Inc.,并于2017年8月更名为小赢科技。2018年9月19日,我们完成了11,763,478股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代表23,526,956股A类普通股,自该日起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为“XYF”。
| ● | 2014年3月:深圳市盈众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众通(VIE)”)注册成立,由岳(Justin)唐先生控制。 |
| ● | 2015年3月:北京英众通融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英众通(VIE)”)由联合创始人岳(Justin)唐先生和朱保国先生注册成立,由唐先生控制。 |
| ● | 2015年10月:YZT(HK)Limited作为小赢科技的全资中间控股公司注册成立。YZT(HK)Limited将小赢(北京)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WFOE”)注册为其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 |
| ● | 2016年10月– 12月:由Tang先生、Baoguo Zhu先生控制的实体及其他投资者注册成立的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小赢(VIE)”)。2016年12月,深圳小鹰(VIE)收购深圳英众通(VIE)的全部股权。 |
| ● | 2017年12月:公司重组在考虑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时完成。北京WFOE于2017年12月22日与北京盈中通(VIE)及深圳小盈(VIE)订立VIE协议。深圳小赢(VIE)股东变更为唐先生及唐先生和朱先生控制的实体。 |
| ● | 2018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以“XYF”在纽交所上市的ADS。” |
| ● | 2021年5月:深圳小赢(VIE)注册成立的深圳泉贝小额信贷有限公司(“泉贝小额信贷(VIE)”),具有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证。深圳小赢(VIE)于2021年11月底完成对泉贝微贷(VIE)的10亿元人民币出资。 |
| ● | 2021年12月:Baoguo Zhu先生将北京赢中通(VIE)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景女士。与Tang先生和孙景夫人订立的新VIE协议。 |
| ● | 2022年5月:天津粤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粤信”)由深圳普惠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持有融资担保牌照。深圳普惠完成对天津悦芯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
| ● | 2023年10月:Baoguo Zhu先生将深圳小赢(VIE)的全部股份转让给Tang先生控制的实体。与唐先生及其控制的实体订立的新VIE协议。 |
| ● | 2023年12月:天津粤信注册资本增至10亿元人民币。 |
| ● | 2024年12月:深圳小赢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小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
| ● | 2025年8月:重庆小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平坝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批复,经营范围新增“金融信息服务”。 |
有关我们的VIE协议和组织结构的描述,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并表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我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第三大道168号航天科技广场Block A座7-8F 518067(电话:+ 86-0755-86282977)。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在http://ir.xiaoyinggroup.com/。
51
4.B.业务概览
概述
小赢科技是中国领先的金融科技平台,专注于技术驱动的个人金融和贷款便利化,致力于通过专有的大数据驱动技术将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连接起来。我们与业务多个领域的金融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我们能够在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下为向主要借款人提供贷款提供便利。
我们提供差异化产品,专门迎合中国内地个人的融资需求。我们的首要贷款产品是小赢信用贷款,这是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一类在线个人信用贷款产品,包括我们的旗舰产品小赢卡贷——它为借款人提供小额信贷额度和有吸引力的利率组合——以及我们不时推出的其他无抵押贷款产品。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促成贷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55.57亿元、人民币1,048.89亿元及人民币1,305.52亿元。逾期31-60天未偿还贷款的拖欠率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17%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2.90%。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我司主要贷款产品IRR均未超过36%。
技术与风险管理
我们专有的风险控制系统WinSAFE使用传统金融机构雇用的信誉良好的信用信息提供商的数据,并通过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不使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的社交和行为数据来增强潜在借款人的风险概况。利用机器学习和数据分析,我们评估每个借款人的价值、还款能力和还款倾向,使我们能够根据个人信用评估提供差异化的信用额度。这种数据驱动的方法论帮助我们在借款人扩张和资产质量控制之间实现了战略平衡。
我们的商业模式不是劳动密集型的,我们有效地管理交易和运营成本。我们高度自动化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基础设施使我们能够同时处理大量交易。2023、2024和2025年,每名员工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924.162万元、人民币1042.9453万元和人民币1188.09万元,一般和管理费用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分别为3.2%、3.0%和2.6%。
金融机构合作者
我们受益于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些合作伙伴的信用保险和融资担保服务显着增强了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我们平台的信心。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信用评估模型借鉴了包括人行征信中心在内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仅供持牌金融机构使用。他们的保险和担保决策意见与行为和信用数据一起,成为我们全面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关键输入。
收入模型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i)将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匹配的贷款便利服务费;(ii)贷款存续期内的发起后服务费;(iii)融资收入,包括我们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利息和通过综合信托和合伙企业促进的贷款的融资费用;以及(iv)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收入。我们通过金融机构合作者间接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其中一部分支付给我们——或者直接向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我司子公司天津粤信于2023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
2023年总净营收为人民币48.149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58.718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76.394亿元(合10.924亿美元)。2023年净收入为人民币11.868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15.400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14.646亿元(约合2.094亿美元)。
52
我们的借款人和贷款产品
概述
我们战略性地瞄准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足的主要借款人。我们将优质借款人定义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既定记录、前半年一般无逾期未还款60天以上的个人。我们评估每个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以及我们专有的风险管理审查系统。
贷款产品
我们的主要贷款产品类别是小赢信用贷款,它包括小赢卡贷——我们针对年轻消费者的主打产品,结合小额信贷额度和有吸引力的利率——以及我们不时介绍的其他无抵押贷款产品。
借款人和交易量统计
自开展贷款便利化业务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累计为20,174,424名活跃借款人提供了便利贷款。年度活跃借款人从2023年的4,495,997人增长到2024年的5,231,887人和2025年的6,688,186人。贷款便利化和发放总量2023年为人民币1,055.57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1,048.89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1,305.52亿元。下表列出所示期间按产品分列的贷款便利化数量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贷款产品 |
|
以百万计 |
% |
以百万计 |
% |
以百万计 |
% |
|
|||||
小赢信用贷款(一) |
|
105,550 |
|
100.0 |
% |
104,889 |
|
100.0 |
% |
130,552 |
100 |
% |
|
其他 |
|
7 |
|
0.0 |
% |
— |
|
— |
— |
— |
|||
合计 |
|
105,557 |
|
100.0 |
% |
104,889 |
|
100.0 |
% |
130,552 |
100 |
% |
|
注意事项:
| (1) | 这里列出的数据包括小赢卡贷和我们运营的其他无抵押贷款产品。小赢卡贷于2016年12月上线。 |
拖欠60天以上的贷款被冲销,并被排除在未偿余额之外。小赢房贷是个例外——作为担保产品,我们保留对抵押品行使债权的权利,因此不将拖欠的小赢房贷排除在未偿余额之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为借款人提供便利的未偿贷款余额为人民币488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23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05亿元。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按产品分列的未偿还贷款余额细目。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贷款产品 |
|
以百万计 |
|
% |
|
以百万计 |
|
% |
|
以百万计 |
|
% |
|
小赢信用贷款 |
|
48,813 |
|
99.9 |
% |
52,302 |
|
100.0 |
% |
50,425 |
99.9 |
% |
|
小赢房贷(一) |
|
34 |
|
0.1 |
% |
26 |
|
0.0 |
% |
26 |
0.1 |
% |
|
合计 |
|
48,847 |
|
100.0 |
% |
52,327 |
|
100.0 |
% |
50,451 |
100.0 |
% |
|
注意事项:
| (1) | 小赢房贷,推出于2015年7月,是一款面向业主的担保贷款产品,于2019年2月停止使用。 |
53
为了与行业同行的可比性,我们还提供了未偿贷款余额,不包括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但小赢房贷除外。在此基础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51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42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54亿元。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按产品分列的细目。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贷款产品 |
|
以百万计 |
% |
以百万计 |
% |
以百万计 |
% |
|
|||||
小赢信用贷款 |
|
51,077 |
|
99.9 |
% |
54,166 |
|
100 |
% |
55,334 |
100.0 |
% |
|
小赢房贷 |
|
34 |
|
0.1 |
% |
26 |
|
0.0 |
% |
26 |
0.0 |
% |
|
合计 |
|
51,111 |
|
100 |
% |
54,192 |
|
100 |
% |
55,360 |
100 |
% |
|
小赢信用贷款
小赢信用贷是我们的无抵押贷款产品类别,目前包括我们的旗舰小赢卡贷和我们未来可能推出的其他无抵押产品。
小赢卡贷
小赢卡贷于2016年12月上线,是我们首要的线上个人信用贷款产品。
借款人
小赢卡贷主要针对传统信用卡发卡机构信用额度不足的处于职业生涯早期的年轻消费者,他们通过小赢卡贷来补充信用,满足消费需求。
产品
我们提供小赢卡贷款,金额从人民币500元到人民币100,000元不等,期限为三期、六期、九期或十二期。借款人按原本金金额每月等额分期偿还本息。在2017年12月7日之前,我们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部分服务费,并按月等额分期收取剩余费用。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小赢卡贷的重点投放量和余额统计:
公制 |
|
2023 |
|
2024 |
|
2025 |
促成的贷款(个) |
|
8,338,928 |
|
9,444,204 |
|
12,818,149 |
贷款总额(人民币百万元) |
|
105,550 |
|
104,889 |
|
130,552 |
平均每笔贷款金额(人民币) |
|
12,658 |
|
11,106 |
|
10,185 |
未结余额(人民币百万元) |
|
48,813 |
|
52,302 |
|
50,425 |
交易流程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安全、便捷的贷款申请流程的移动应用,为小赢卡贷的大部分业务提供便利。下图说明了小赢卡贷的一种简化交易流程:

54
第一阶段:申请
小赢卡贷申请人需先通过提供手机号、身份证信息等个人详细信息,注册用户账号。身份证使用光学字符识别(OCR)技术自动捕获和验证,申请人通过面对手机前置摄像头的特定姿势完成生物特征识别。在选择期望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时,申请人提供额外信息,包括当前住址、联系人、每月还款的借记卡详细信息。
第二阶段:核查
提交完成的申请后,我们使用多种认证技术和内外部数据库验证每个申请人的信息,包括人脸扫描、OCR、第三方数据库提供的内部和行业黑名单,以及申请人的移动活动数据,以识别和筛选欺诈申请。详见“—风险管理。”
第三阶段:信用评估
经过验证的应用程序进入我们专有的风险控制系统WinSAFE,我们在该系统中使用我们的内部数据库进行信用评估。我们还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提交申请人身份信息,他们根据自己的信用分析模型提供保险或担保信用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嵌入到我们的风险管理模型中,为每个申请人分配一个反映我们对未来拖欠可能性预测的信用等级,同时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申请人为还款义务提供资金的能力。
我们通过纳入新的数据——包括我们自己积累的数据以及与其他网贷平台的第三方合作——不断优化WinSAFE,以更好地评估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和跨平台的整体负债情况。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他们申请新贷款之前不会更新,此时他们在所有现有贷款中的全部还款历史被纳入模型以确定新申请的信用等级。详见“—风险管理。”
第四阶段:审批和资金
在进行信贷评估后,我们可能(i)批准贷款申请,(ii)根据修改后的贷款金额批准,或(iii)拒绝。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于批准的申请,我们可能会将申请提交给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一旦一笔贷款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风险控制审查后获得全额认购,资金将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借款人将订立相关贷款协议。
第五阶段:服务和收集
我们在每个预定还款日之前,通过应用内通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小赢卡贷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对于违约借款人,我们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日收取违约金。我们根据贷款类型、未偿金额、拖欠期限、历史还款模式,按风险等级对违约借款人进行分类,通过短信、电话等合法行为追讨还款,包括追讨拖欠贷款余额、应计利息、违约费用等。
我们将大部分催收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催收机构,这些机构被要求使用我们的服务和催收系统,并遵守我们的准则和标准。我们通过KPI跟踪、电话录音审查、现场访问、投诉电话审查、内部培训和评估来监控他们的绩效。
借款人取得和保留
小赢卡贷通过小额信贷额度和具有竞争力的借款成本相结合,吸引了优质借款人。我们先进的信用分析可实现用户友好的申请流程、高效的信贷决策和快速的资金支付,进而支持借款人基础的扩展。我们通过包括我们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第三方应用程序、微信自媒体公众号在内的线上渠道推广小赢卡贷和我们的贷款便利化服务。
为了留住现有借款人,我们提供便利的借贷服务,并通过更高的贷款限额、折扣服务费和增强的推荐计划来奖励良好的还款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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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为我们促成的贷款提供了绝大部分资金。2023、2024、2025年,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分别提供了贷款资金总额的97.2%、95.9%、96.6%,剩余部分由我们自有资金提供。于2021年5月获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络小额信贷牌照,并于2021年7月开展网络小额信贷经营。
信托和合伙Structure
我们与第三方信托公司管理的某些信托建立了业务关系。这些信托仅投资于我们平台上促成的贷款,通过借款人利息支付为信托受益人提供回报。2021年,我们与某些信托合作伙伴开发了另一种模式,共同成立同样只投资于平台促成贷款的有限合伙企业(“LP”)。作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负责LP业务运营,并被授权代表他们执行合同。我们合并这些信托和LP是因为我们有权指导他们的经营活动并吸收或接收他们潜在的剩余损失或回报。
风险控制和担保安排
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者——包括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提供保险或担保。这一覆盖范围增强了资金合作伙伴的信心,使我们能够以优惠条件获得资金。2023年7月,天津粤信开始为由我们提供便利并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某些贷款提供担保。天津粤信已与该等机构出资伙伴订立按金安排,以在其未能履行担保义务时向其作出补偿。入金金额与各机构资金合作方另行约定。
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
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者——包括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建立了深入的合作伙伴关系,后者提供信用保险和融资担保服务,保护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免受借款人本金和利息违约的影响。基本上我们所有的合作者都至少持有信誉良好的评级机构的AA +信用评级,覆盖华北和华南地区,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外部金融机构合作者覆盖了我们未偿还贷款的80.5%。我们定期监测我们的合作者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
信用保险和担保服务
我们持有融资性担保牌照的子公司天津粤信于2023年6月开始为泉贝小额信贷(VIE)资助的某些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并于2023年7月扩展至涵盖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某些贷款。它目前在针对不同合作伙伴和风险状况量身定制的多个担保结构下运营。
我们还扩大了与优质外部金融机构合作者的合作,这些合作机构保护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免受借款人违约损失,并向借款人收取费用,其中一部分随后作为服务费支付给我们。
存款安排
自2019年11月起,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订立存款安排。我们每月或根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与每个合作者单独约定——通常通过将对账日期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乘以约定的百分率(“标准金额”)计算得出。这个费率可能会不定期调整。如果存款余额超过标准金额,合作者将超出部分退还给我们。如果余额低于标准额,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进行补缴。
技术合作
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者就技术开发进行合作。他们的风险决策系统——建立在信用分析模型之上,这些模型利用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内的专有数据库,该数据库仅供持牌金融机构使用——为我们的风险决策过程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产品管理、业务监控和风险政策管理。我们用自己的信用和欺诈相关数据和模型补充这些输入,以完成我们全面的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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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
我们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合作,为借款人和投资者支付、结算、清算贷款收益。我们根据网络基础设施、安全措施、可靠性、信息技术能力、经验选择支付合作伙伴。
风险管理
自成立以来,我们在经营中坚持“尊重风险”的原则。我们的风险管理团队带来了在大型和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多年经验的广泛知识,并开发了涵盖数据收集和再处理、风控系统开发、欺诈检测以及信用评分和定价的全面风险管理系统。我们风险管理的三个核心要素是数据、技术、管理。我们将所有信用评估建立在严格的量化分析基础上,并在传统消费者银行风险管理模块的基础上开发了我们的专有风控系统WinSAFE,这些模块由信誉良好的信用信息和来自移动互联的大数据增强。
数据收集和再处理
充足、高质量的数据是我们风险管理的基础。我们收集由用户直接提供和授权的数据,来自第三方信用机构,来自社会活动来源包括社交圈、网站活动、移动行为、联系方式。这使我们能够建立一个综合的信用数据库,将传统的消费金融数据与移动互联网有关用户社交行为和消费模式的大数据——传统金融机构通常忽略的数据——结合起来。
我们为每位用户建立了包含超万个变量的综合画像,涵盖传统消费银行数据和移动互联大数据。这使我们有别于可能只在某些领域拥有数据的竞争对手。我们应用包括数据平滑算法和社交网络图形在内的数据再处理技术,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进行深入分析。
风控体系与模型
WinSAFE是我们专有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决策中心,能够同时运行数千个测试。我们通过多次月度测试不断微调我们的移动借贷信贷政策,以实现最优的风险收益结果。WinSAFE通过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运营:
| ● | 风险评估模型优化:我们维持20多个模型——主要是逻辑回归和机器学习模型——部署在不同产品的不同阶段。每个模型都独立运作,但与其他模型密切同步运行,使WinSAFE能够分析借款人的价值、支付能力和支付态度,以准确评估信用。除了传统的数值变量,我们通过复杂的算法将人类行为、社会关系、移动活动等非传统输入转化为数值协变量。通过结合传统建模的机器学习,每天或定期更新模型,随着数据可用性的增长,提供越来越准确的违约风险指标。 |
| ● | 信贷政策调整:信用政策是通过生命周期价值分析和严格的压力测试建立的,以实现业务量和盈利能力之间的平衡,并强调业务弹性。我们不断将新的信息纳入我们的信贷政策,包括经济环境变化、用户客户群的转移、新的测试结果。 |
通过持续优化,WinSAFE目前对超90%的小赢卡贷申请,从提交到审批,在十分钟内处理并交付决策,在提供移动端用户所需的即时反馈的同时,加强了我们的全自动风控和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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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检测
我们使用内部和第三方数据库和认证技术对申请人身份进行验证和认证,包括身份证和银行卡的人脸扫描和OCR验证。我们实施了300多项反欺诈规则,并维护了一个包含内部和行业黑名单的多源数据库,并使用多维标记系统检测个人和群体的欺诈概率。我们对照超1,000,000条诈骗记录的黑名单,交叉检查申请人数据,在信用评估中应用超10,000个变量。利用包括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图形分析在内的大数据分析,我们识别信用风险和潜在的欺诈行为,并不断构建和优化我们的信用评估模型。
当我们的风控系统收到申请时,我们向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者提交申请人的投保或担保申请,并根据他们的信用分析接收他们的投保或担保决策意见。我们将这些评估结果嵌入到我们的风险管理模型中,以便根据我们的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决策。
信用评分和定价
我们根据个人信用等级向优质借款人提供差异化的信用定价和信用额度。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根据我们对未来拖欠可能性的预测和申请人的概况,为每位小赢卡贷款申请人分配一个信用等级——从风险等级A(最低风险)到风险等级D(最高风险)。信用等级由基本信息、信用历史、行为数据综合决定,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教育背景、消费和社交网络行为,以及来自我们金融机构合作者的保险或担保决策意见。
信用等级在申请贷款时确定,直到借款人申请新贷款时才更新,此时所有现有贷款的全部还款历史被纳入风险模型以确定新的信用等级。我们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不时调整每个信用风险等级的整体标准。我们还会定期审查和修改我们的分段定价,同时考虑到借款人信用风险、市场利率、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充分性以及竞争条件。
我们的技术和IT基础设施
技术系统
我们相信,我们的技术和IT基础设施是一种竞争优势,也是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利用我们平台的重要原因。我们的技术和IT基础设施的主要特点包括:
移动互联网数据丰富
我们收集了大量借款人的信用和行为数据。系统中大量的数据使我们能够为每个借款人建立一个全面的信用档案。
先进计算技术
我们采用创新的风险定价模型,用于贷款便利化平台的信用数据积累。
用户友好的移动应用程序
分别为小赢卡贷借款人、小赢循环贷和小赢理财投资者自主开发了移动端应用。移动应用程序使用户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访问我们的平台,以方便的方式进行交易。
小赢卡贷移动应用采用OCR身份验证技术(身份证、人脸、银行卡)为借款人完成验证。我们还通过发放优惠券作为服务费的折扣来激励借款人向他们的朋友推荐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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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名为小赢钱包的移动应用“药钱花”,是为我们的借款人申请小赢循环贷款而开发的。我们在2020年停止了小赢循环贷的运营,而移动应用“药钱花”仍在运营,供现有用户访问和查看其历史交易详情。对于新注册用户和现有用户,可通过“耀钱花”申请办理小赢卡贷。这是通过重定向链接和跳转到小赢卡贷申请页面来完成的。
小赢理财平台曾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管理办法》,通过重定向链接或跳转小程序的方式,向有限数量的白名单用户展示由符合条件的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产品、保险产品。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已全面停止小赢理财平台的运营,并已在所有应用商店下架小赢理财平台APP。
泉贝微贷(VIE)研发上线了欢卡捷钱APP,目前已在vivo和华为应用商店上线。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应用程序处于初始试点阶段,活跃用户数量有限,其运营尚未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数据和交易安全与稳定
我们在数据库中收集和存储大量用户数据,包括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和借款信息。我们认真对待我们用户的隐私及其信息安全,并实施了严格的内部用户数据安全管理政策,以保护我们用户的机密信息。我们要求对我们每个员工的访问和检索数据进行书面记录,并对流程进行监控。
我们采用远程备份技术,构建了“两地三中心”的容灾架构。此外,我们每天在专用备份服务器上备份我们的核心业务数据库。我们实施了数据备份政策,以确保我们的数据安全。
研究与开发
我们的技术开发人员在领先的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移动商务、金融科技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他们的工作重点是维护和加强所有平台和应用系统——包括我们的主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后台系统、专有数据和信用分析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大数据基础设施——确保系统得到完善的建立、测试和持续改进,并通过行业参与和研讨会探索前沿技术。
人工智能驱动的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我们正在大幅增加对人工智能驱动解决方案的投资,以保持在技术创新的前沿,利用DeepSeek等前沿进展。人工智能已在多个业务功能之间无缝集成,提供可衡量的效率和增强的能力:
| ● | 客服:部署了下一代生成AI驱动的聊天机器人,以及智能代理辅助工具(例如阿里巴巴的同益前文和字节跳动的豆宝),实现基于知识的推荐和实时对话质量监控。 |
| ● | 内容审核:宣传视频从人工审核系统过渡到AI自动化审核系统,提高了速度和一致性。 |
| ● | 开发效率:通过AI增强代码生成和系统优化,加速项目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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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销售和营销
我们的一般营销工作旨在建立品牌知名度和声誉,并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认为声誉和口碑营销推动借款人基础的持续有机增长。作为补充,我们利用线下网络渠道和线上营销举措来推广我们的品牌和产品。例如,我们与几家广告公司合作,通过在线广告与互联网公司一起推广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我们还与媒体合作,组织品牌活动,以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
用户服务
2025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以自主研发的AI技术升级用户服务体系。我们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一体化的用户支持,包括专用服务热线和24/7 AI驱动的客户服务,以及每天上午9:00至晚上9:00通过我们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提供的人工代理。我们的服务团队处理来自电话、电子邮件和在线互动的查询,在智能助理代理的支持下,提高了响应准确性和操作一致性。为确保服务质量,所有用户的互动都会被记录下来,并经过选择性的质量审查。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以及保密性、发明转让和与员工和其他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在中国大陆持有注册商标298项,注册专利15项,目前正在申请的商标13项,专利5项。我们是189个域名的注册持有者,并拥有与我们的系统相关的专有技术的95项版权。
我们业务的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和传统个人消费模式的季节性波动,因为我们的个人借款人通常将他们的借款收益用于为他们的个人消费需求提供资金。例如,在中国内地的国定假日期间,我们通常会遇到交易量较低的情况,特别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春节假期期间。由于我们为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例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提供便利,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银行系统流动性季节性的影响。例如,中国内地银行部门的流动性历来有在每个日历年年初较宽松、在接近每个日历年年底时较紧的趋势。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竞争
中国线上个人金融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为消费者获得融资提供了新的手段。作为中国在线个人金融平台市场的领先参与者,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在线市场、在线金融服务提供商、科技巨头支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密集竞争。
运营连接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在线平台的在线个人金融市场与我们直接竞争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还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包括信用卡发卡机构、商业银行中的消费金融业务部门和其他消费金融公司。我们的一些较大的竞争对手拥有更广泛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丰富的财务资源,以支持在销售和营销方面的大量支出。虽然根据第9号通知建立的白名单管理机制最初可能会通过禁止与非白名单机构合作而导致活跃市场参与者的减少,但我们预计,随着监管环境的成熟,更多合格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会在适用的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进入这个市场,这可能会加剧竞争。
正如我们的市场领先地位所证明的那样,我们相信,通过利用我们的竞争优势,包括我们针对主要借款人细分市场的战略定位、我们平台上优越的用户体验、我们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为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的回报、我们与各种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我们品牌的实力和声誉,我们能够有效地竞争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
60
关键投资
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YZT(HK)Limited,我们进行了以下有限合伙投资。Dragonfly Ventures II,L.P.和IOSG Fund II LP各自以长期价值投资策略和研究驱动的过程专注于区块链行业投资。作为每个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我们没有能力控制或管理任何这些合伙企业的事务或业务。
实体 |
|
管治法 |
|
经理 |
|
投资 |
|
关键发展 |
Dragonfly Ventures II,L.P。 |
开曼群岛 |
蜻蜓GP II,LLC |
1000万美元 |
日期为2021年3月2日的认购协议。就合伙企业的重组而言,YZT(HK)Limited订立了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的退出、出资和加入协议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豁免有限合伙协议。 |
||||
IOSG Fund II LP |
开曼群岛 |
IOSG私人有限公司。 |
300万美元 |
202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有限合伙协议。 |
||||
Dragonfly Ventures III Feeder,L.P。 |
开曼群岛 |
蜻蜓GP III,LLC |
1000万美元 |
认购协议及经修订及重列的获豁免有限合伙协议,日期均为2022年1月28日。于2023年7月3日,YZT(HK)Limited订立资本承诺增加函件以增加其资本承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缴付。 |
||||
蜻蜓HF(Parallel)L.P。 |
开曼群岛 |
蜻蜓GP III,LLC |
300万美元 |
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的认购协议及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的经修订及重列的获豁免有限合伙协议。2023年1月23日,YZT(HK)Limited撤回其全部有限合伙权益。2023年3月28日,YZT(HK)Limited将净回笼资金转为Nova Digital Opportunities Fund Limited。 |
2022年5月15日,YZT(HK)Limited订立认购协议,向开曼群岛公司C Squared Ventures发行的可转换票据投资500万美元。票据可转换为C Squared Ventures的B类普通股。
于2021年,北京英众通(VIE)的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市英爱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英爱购(VIE)”)与深圳市SUNHOPE投资发展有限公司(“SUNHOPE”)及其全资附属公司沈阳天新号科技有限公司(“天新号”)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根据协议,深圳英爱购(VIE)以约人民币3.15亿元向SUNHOPE收购天信好45%的已发行及流通股。收购完成后,深圳盈爱购(VIE)透过天信浩间接拥有中国内地非国有银行辽宁纽华银行(“纽华银行”)12.6%的已发行及流通股。作为间接少数股东,我们没有能力控制或管理纽普银行的事务或业务。
保险
我们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我们还为我们的重点管理人员提供额外的商业医疗保险保障。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险、一般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或关键人物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并且符合市场惯例。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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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生效,明确和阐述了该法的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该日起,可保留原经营组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活动也适用《中国公司法》和《中国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涉及VIE结构的概念或监管处理。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其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取得企业的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集体,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外商投资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即不低于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内投资者的待遇——并受国家对特定领域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约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禁止领域,必须满足适用条件方可投资于限制领域。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所有企业发展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除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得征收外商投资;任何征收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及时合理的补偿。
负面清单和行业限制
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经修订)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经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修订)。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实体——不包括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服务——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最新的负面清单于2024年9月6日发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该清单要求从事禁止领域的中国内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须征得政府同意,禁止境外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适用行政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条例
2001年12月11日颁布、2008年9月10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要求,中国内地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应设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拥有不超过50%的股权。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前,须事先取得工信部和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当地同行的批准。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主要境外投资者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方面表现出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的事前要求。
6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通告(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从事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电子商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不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仍为50%。目前尚不清楚,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市场借贷平台是否会被视为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
工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发布)要求,从事中国内地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者须设立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境内电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不得为境外投资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所、设施或者其他帮助。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者或者其股东必须合法拥有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
我们的业务不严格属于增值电信服务范围。然而,我们合并VIE之一的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公司及我们合并VIE的附属公司深圳市英爱购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符合监管规定经营其移动应用程序。上述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以及是否会发布新规则,对我们的合同安排施加额外要求或限制,仍存在不确定性。
增值电信服务相关条例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29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即《电信条例》,为中国内地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开始经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区分开来。提供公网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输和基础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基础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公网基础设施提供电信和信息服务的增值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VATS许可证。作为《电信条例》附件印发目录,将电信服务分类为基础类或增值类。目前的目录,最近一次更新于2019年6月6日,将在线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归类为增值电信服务。可以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ICP许可证,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取得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许可证、ODPTP许可证。
2017年7月3日,工信部颁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从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取得增值税许可证。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如发生重大侵权行为,将关闭网站。我们的一家合并VIE和我们合并VIE的一家子公司已获得增值税许可证。
2024年4月8日,工信部颁布《关于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的通知》,规定在获准开展试点的地区,对以下服务类别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 ● |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
| ● | 内容交付网络(CDN) |
| ●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
| ● | 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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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服务中包含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传递服务(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音视频、互联网文化) |
| ● |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
小额信贷业务相关规定
中国监管机构鼓励175号文下的正常市场转型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12月下旬,网络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总行、点对点网络借贷专项整治总行联合发布《关于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型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为此类转化提供了详细指引,涵盖:(i)合规要求;(ii)合格股东和管理层;(iii)转型计划的可行性;(iv)金融科技能力要求。83号文的解读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微贷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资金管理、债务催收、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小额信贷通告还要求地方有关部门暂停新注册成立的小额信贷公司从事互联网小额信贷业务等跨省业务。
2021年12月31日,中国央行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供公众查阅。这份草案将“地方金融组织”界定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关键要求包括:
| ● | 省政府批准设立、合并、分立、减资、经营范围或经营区域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
| ● | 分公司设立、名称或地址变更、增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 不遵守规定的罚款或刑事责任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发布仅公开征求意见。其最终内容、通过时间表和生效日期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2025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小额信贷通告。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络小额信贷纳入其范围,并引入了涵盖运营模式、业务区域、贷款集中度限制、信息系统标准、风险管理框架、披露要求、过渡期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关键要求包括:
| ● | 允许的活动: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适用法律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活动。 |
| ● | 单一借款人集中度限制:对单一借款人的未偿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合并未偿还贷款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
| ● | 个人贷款余额上限:消费贷款,单个借款人未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生产经营贷款,未偿还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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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活跃公司:划为“触不可及”或“空壳”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将引导这类公司修改名称或经营范围或进行注销登记。 |
| ● | 合作借贷: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业务外包、跨区域经营、联合放贷出资比例等限制。 |
| ● | 过渡期:必须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完全合规,不得超过两年。 |
泉贝小贷(VIE)通过互联网经营小额信贷业务已获得主管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不断演变,上述规则将如何解读和实施,以及是否会出台新的规则施加进一步的要求和限制,仍存在不确定性。
贷款便利化业务相关规定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P2P信用风险整治工作组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对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定义为缺乏特定消费场景、指定用途、目标用户或抵押的贷款活动。141号文禁止向个人借款人过度借款和重复授信、利率畸高、侵犯隐私等行为。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规定资质和批准许可,不得开办贷款业务。通过利率等费用向借款人收取的合成资金成本,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要求。141号文还对涉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各类主体和涉及现金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要求和限制。
2025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9,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以下要求:
| ● | 商业银行要对互联网助贷机构和增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和公开披露 |
| ● | 互联网助贷收费须与本金偿还进度保持一致 |
| ● | 商业银行要审慎设置最高合作手续费限额,确保贷款利率和增信服务费与业务风险状况相对应 |
| ● | 增信机构将纳入信用管理框架,每季度评估赔付和理赔能力 |
| ● | 银行要升级内部管控包括管理制度、风控指标、合作协议内容 |
2026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借款费用总额明示披露规定》(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新旧业务分离”的新增个人贷款业务。规定要求,在贷款执行前,以标准化格式明确披露所有借款人承担的成本,突出显示,明确确认借款人。拨备下的总借款成本包括与个人贷款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分期付款费用、按时履约的增信服务费,以及滞纳金和违约费用等或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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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规范金融机构和受托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直接或间接干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贷款额度评估等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也不得就特定金融产品与消费者或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
与担保有关的条例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上汽集团、财政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简称《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前,须事先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暂行管理办法将“融资性担保”界定为担保人与债权人——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被担保方不履行其欠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活动。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担保规则》将融资担保定义为担保人为被担保方的拆借资金、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担保的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定义为正式成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被处以责令停止经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能被视为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某些贷款提供担保。我们与持有融资性担保牌照的合格机构合作伙伴以及我们的一家持有融资性担保牌照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进行了合作,我们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然而,《融资担保规则》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仍不明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现有或未来的规则。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可能被中国内地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与反洗钱有关的条例
2007年1月颁布、最近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的《中国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确立了对金融机构和某些非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要求。要求包括采取预防和监管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保留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受《中国反洗钱法》管辖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的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金融业务。最新修订的《中国反洗钱法》还将反洗钱义务扩大到以下非金融机构:
| ● | 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
| ●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办理不动产交易、资产管理、银行或证券账户管理、企业设立募集资金或者经营主体代客买卖业务 |
| ● | 交易商从事高于规定价值门槛的贵金属或宝石现货交易 |
| ● | 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洗钱风险概况指定的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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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未落实规定的反洗钱防范措施,可能被处以规定期限内责令改正、警告或者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中国央行等多部门发布附加行政规则,明确金融机构和包括支付机构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尚未颁布受这些义务约束的非金融机构的最终名单。
2015年7月,中国内地十家监管机构联合发布指引,要求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要求,包括建立用户识别程序、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保存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等。中国央行将发布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商的这些义务。
2018年10月10日颁布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金融办法》要求经批准或备案成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在发生交易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在某一特定日期每笔交易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币1万美元的所有现金收支情况。
我们在反洗钱合规方面采用了内部控制和了解客户的程序。然而,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完全阻止第三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的平台进行洗钱。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支付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使我们面临重大处罚,并降低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
非法集资相关条例
实体或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法规,避免行政和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非法公开集资。非法公开集资的主要特征包括:(一)未经必要监管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其他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二)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财产或者其他形式承诺利息、利润或者投资回报;(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1年1月起施行,2022年3月1日修正。根据这些解释,公开集资如果符合以下四个标准,即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向公众募集存款”的刑事犯罪:
| ● | 集资未获有关部门许可或以合法行为为幌子隐瞒 |
| ● | 集资涉及透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或电话留言等公开宣传活动 |
| ● | 募集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后还本付息,或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投资回报 |
| ● | 集资对象为一般公众而非特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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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一个实体可能因以下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涉及存款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二)涉及募集资金对象超过150个;或(三)募集资金对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涉及存款超过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万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该实体此前曾因非法集资被刑事起诉;该实体在前两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或该行为已造成有害公众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任何协助非法集资的个人或实体,收取费用——包括代理费、奖励、回扣或佣金——即构成犯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联合意见》,确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行政诉讼不作为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行政部门未作此种认定不影响相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简称“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非法集资条例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保留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嫌非法集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关闭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建立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其他互联网应用程序。
采取措施,避免开展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包括通过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对出借人、借款人、自营资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我们相信我们的业务没有违反适用的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对这些法规的解释将始终与适用的监管机构的观点保持一致。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规定
2016年6月28日由CAC公布、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14日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APP规定”),对APP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范。CAC和地方网信办分别对全国和地方APP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在APP规定下,互联网APP提供者必须:取得所需资质;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要求,不得因拒绝不必要的数据收集而强迫用户同意非必要的数据收集或拒绝基本服务;核实真实用户身份,不得向提交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包括用户登记、账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检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审核管理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应用或功能前,进行安全评估。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应用商店平台被警告、暂停或终止应用分发、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受到CAC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我们建立了必要的机制,在我们的移动应用中采用了数据加密和保护技术,确保用户信息的收集、保护、存储在所有重大方面都符合APP规定。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将始终与适用的监管机构的观点保持一致。
互联网信息安全条例
1997年,公安部颁布措施,禁止因使用互联网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行为。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2009年8月27日修订),对违反者处以刑事处罚,罪名是:(i)获得不正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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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颁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包括网络借贷信息服务商——履行网络安全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稳定运行,有效应对安全事件,防范违法行为,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中国《网络安全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5年10月28日,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对方案,建立事件报告机制。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罚款最高限额提高至人民币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100万元。电信运营商要对照修订后的法律进行差距分析,以数据分类分级、供应链安全审查、日志留存机制等为重点,对现有网络安全政策进行审查,发现的缺陷及时整改。针对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企业要评估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和伦理风险,建立相应的标注方案和事件应对方案。
2021年6月10日颁布、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该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并对某些数据实施出口管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修正;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并规定:
| ● | 拟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
| ● | 从事数据处理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受监管范围 |
| ● | 证监会作为联合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
| ● | 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必须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备案 |
| ● | 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破坏、破坏、非法使用、非法传输境外的风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影响、控制、恶意使用的风险,在网络安全审查时要集中考虑 |
我们建立了必要的保护信息安全的机制,包括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网络日志留存、信息分类框架等。我们不认为我们是一家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但中国内地当局可以对这个词进行广义的解释,以抓住像我们这样的领先的在线个人金融公司。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可能会付出巨大代价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被要求改变我们的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做法,并可能被要求在任何此类审查期间暂停服务,从而导致负面宣传和管理资源的转移。
我们的ADS自2018年9月19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生效之前,因此我们的IPO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受这些措施的约束。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进行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然而,目前尚不清楚网络安全审查要求是否适用于未来的股票或债券发行,还是适用于在措施生效之前完成美国IPO的公司维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上市地位。现行法规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确切范围也仍不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属于该范畴。如果CAC随后确定对未来的任何海外证券发行或为维持我们的海外上市地位需要进行事先网络安全审查,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及时完成此类审查,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做不到,CAC可能会要求或建议我们不要进行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上市地位,这可能会导致罚款和处罚、限制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限制汇回海外发行收益,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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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7月7日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要求,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转移数据前,须向CAC申请进行安全评估:(一)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二)百万以上个人个人个人信息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三)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累计转移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1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或(四)适用CAC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措施还规定了提交安全评估的程序、评估中应考虑的因素以及未能适用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我们目前没有将在我们的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关键数据或个人信息转移到国外。然而,鉴于法律缺乏对违规行为的适用情形和标准的澄清,解释和适用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被发现违反了这些措施,我们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金钱损失、无法获得对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的资产以及暂时或永久的业务中断,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4年9月30日公布、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跨境数据转移、网络平台服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要求。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网信管理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包括网络数据的收集、保留、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
有关数据安全法规及其对我们的潜在影响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如果我们无法保护用户的机密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隐私保护条例
工信部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处理的方式、内容、目的,仅收集服务所需信息,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发生实际或可能的信息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者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油工程,2012年12月)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工信部,2013年7月)进一步要求,任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在规定的目的、方式、范围内,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中国内地十家监管机构于2015年7月联合发布的《指引》要求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提高技术安全标准,保护用户和交易信息,禁止非法出售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刑法第九条修正案》(中国石油集团,2015年8月,2015年11月生效)对未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责令整改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以下情况下予以刑事处罚:(一)非法信息大规模传播;(二)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三)犯罪证据严重丢失;或(四)出现其他严重情节。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个人或单位,情节严重者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中国民法典要求,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组织和个人必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确保其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购买、出售、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已匿名且无法恢复的信息除外。信息处理者必须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已经或可能被泄露、篡改、丢失的,处理者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自然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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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国石油集团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大陆首部系统、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规定,(一)使用敏感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个人同意;(二)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运营者必须将此类使用的必要性及其对其权利的影响通知个人;(三)如果出于任何业务或其他需要必须向中国大陆以外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则必须通过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罚包括对违规或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申请,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上年营业额5%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或业务整改,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或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禁止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i)我们在使用敏感个人信息之前获得独立的个人同意,如我们在账户注册时的隐私协议中所述;(ii)我们在我们的隐私协议中通知个人此类使用的必要性及其对其权利的影响;(iii)我们不从事跨境业务活动,因此不向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关于法律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局将同意我们的合规方法。如果我们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是一项行业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各个环节规定了安全保护要求。适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行业机构,为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从最高到最低的敏感度分为三类—— C3、C2、C1 ——每一类都有不同的生命周期处理要求。
自2025年2月12日起由CAC颁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要求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合规审计。(一)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较大风险的;(二)其活动可能侵害多人权益的;(三)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0万人以上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篡改、灭失、损害的,CAC等有关部门也可以要求个人信息经办人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合规审计。
国务院于2023年10月16日颁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CAC规定,禁止强迫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或者拒绝基本服务而拒绝此类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必须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或委托进行年度合规审计,并向网络空间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2025年12月29日,CAC发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报送公告》,要求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合规审核结果。
我们在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中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已获得用户同意。虽然我们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访问的个人信息,但安全漏洞可能导致泄露机密个人信息,使我们面临责任、代价高昂的诉讼和声誉损害。有关数据安全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保护用户的机密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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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27日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信用信息服务办法”)将“信用信息服务”定义为向信息使用者收集、整理、留存、处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而收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由此衍生的分析评估信息。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主体,必须取得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非持牌主体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我们未取得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可能不允许我们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然而,我们的一家合并VIE和我们的一家子公司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深圳中心的通知,批准其与征信系统的连接,并授权其报告与个人信用贷款服务有关的业务信息。我们还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密切协作,执行合规计划。我们认为自己在本年度报告之日遵守了这些规定,但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要求。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施加不利影响。”
与金融信息服务相关的监管规定
2018年12月26日由CAC颁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金融信息服务——定义为向从事金融分析、交易、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的内容管理进行规范。违反本规定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受到监管谈话、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处罚,或者被CAC、地方网络空间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适用《中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11月1日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发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实行先备案后注册管理,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中国版权法》(1990年通过;最近于2021年6月1日修订,实施细则于2002年8月8日通过,2011年和2013年修订)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发布;2001年、2011年、2013年修订)保护。软件所有人、被许可人、受让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管理中心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进行权利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域名适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该办法要求申请人向经授权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域名。申请人完成登记手续即成为登记持有人。
我们采取了在中国大陆注册、维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机制。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防止所有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或者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有关保险经纪的规例
中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分别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修订。2015年修正案取消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理赔从业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资格证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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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条例是《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规定》(简称“POSAIB”),由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2月1日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包括《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发布;2013年4月27日和2015年10月19日修订)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理赔人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6日发布)在内的各项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为了投保人的利益,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充当中介的主体,便利保险合同,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隶属于保险经纪的人员,除履行其他职能外,起草投保建议、办理申请手续、协助理赔或提供防灾、风险评估、管理咨询服务等。
保险经纪人在中国大陆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满足中国保监会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保险经纪人必须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跨省经营的券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人民币5000万元,区域性券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人民币1000万元。继银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10月28日发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后,区域性保险经纪最低注册资本修订为人民币2000万元。券商名称中必须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 | 为投保人提出投保建议、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
| ● |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 |
| ● | 再保险经纪 |
| ● | 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
| ● |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
保险经纪必须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SIS)登记挂靠从业人员。每个从业人员可仅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注册。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除非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且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持有规定资质。
保险经纪必须通过IISIS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五日内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三)变更股东名称或出资;(四)修改章程;(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相关实体或非经营性组织;(六)分立、合并、解散、终止分支保险经纪活动;(七)变更省级分支机构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八)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POSAIB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所有从事保险经纪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资格要求。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要求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保险型产品,建立包括产品风险分类、客户风险评估、适当性产品与客户匹配等适当性管理机制。保险中介机构在分销保险产品时,必须遵守这些适当性要求。
我们的保险经纪业务取得了保险经纪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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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中国《劳动法》(1994年7月颁布;1995年1月起生效;最近一次于2018年12月修订)和中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要求雇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雇员进行补偿。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可构成刑事犯罪。
2012年12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对劳务派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派遣工同工同酬,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不得超过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规定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颁布;2014年3月1日生效)将这一上限设定为雇员总数的10%,包括直接雇用和派遣的工人。要求不合规的用人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前将派遣工降至10%以下。
中国大陆企业必须参加法定的员工福利计划,并按照当地法规向以下基金缴纳规定比例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医疗保险计划 |
| ● | 失业保险计划 |
| ● | 工伤保险计划 |
| ● | 生育保险计划 |
| ● | 住房公积金 |
企业未足额缴款,可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分。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外币兑换
根据《中国外币管理规则》(1996年1月29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和外管局条例,可以遵循适用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贸易和服务付款、利息和股息。资本账户交易,包括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当地办事处的批准,才能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
外管局13号通告(2015年2月13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正)取消了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取得外管局批准的要求。现在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提出申请,这些银行在外管局的监督下处理注册。
外管局第19号通告(2015年3月30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24日进一步修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由支配结汇外汇资本金。资金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必须如实用于企业自身经营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方式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须先完成境内再投资登记,开立相应结汇待付款账户。
外管局16号文(2016年6月9日公布生效;2023年12月4日修正)将自主自由裁量换汇扩大至所有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包括转换外债。以外币计价的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者除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金融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购置、建设非企业自用的不动产,但经营房地产开发、租赁业务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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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3号通告(2017年1月26日颁布)对境内实体利润汇出境外实施资本管制措施,要求:(i)银行通过审查关于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原始税务备案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核实交易真实性;(ii)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前保留收入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境内主体还必须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意向用途,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文件,作为对外投资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中国大陆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外管局37号文(2014年7月生效)取代外管局75号文,对中国内地居民和实体使用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中国内地进行境外投资、融资或往返投资进行规范。SPV定义为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利用合法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进行离岸融资或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通过SPV直接投资中国大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
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在向SPV供款前,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继2015年2月《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2019年12月修订;2015年6月1日生效)后,可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登记,而不是直接向外管局备案。
在外管局37号文生效前未完成规定登记的向SPV出资资产的居民或实体,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其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重大变更,包括变更基本信息、投资金额、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均需进行注册修订。未遵守注册要求,或虚假陈述或未披露通过往返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可能会导致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支付股息、减资分配、股份转让或清算、离岸母公司的资本流入——以及中国内地外汇法规的处罚。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内地有关中国内地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中国内地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内地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内地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内地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内地子公司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外管局于2012年2月颁布并取代此前于2007年3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股票激励计划通知》”)要求,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大陆居民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和相关手续必须通过合格的中国大陆代理人进行——该代理人可能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也可能是该子公司指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中国大陆代理人必须在股票激励计划或代理人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更新外管局登记。代理人代表持有员工股票期权的中国内地居民,须每年向外管局申请期权行权的外币支付额度。根据股票激励计划从股票出售和股息中获得的外汇收益必须汇入代理人开立的中国大陆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参与者。
我们采纳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酌情向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授予激励和奖励。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已建议奖励对象根据股票激励计划通知办理外汇事宜。但我们不能保证所有参与者都能完全按照股票激励计划通知顺利完成外管局登记。有关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内地有关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内地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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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通告,要求行使购股权的中国大陆员工就此类行使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必须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股票期权相关的文件,并为员工行使期权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未能代扣所需税款可能会导致中国税务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制裁。
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分红主要受《中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12月修订;2024年7月生效)管辖,直至2020年1月1日被《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独资企业法》(1986年4月颁布;2016年9月修订)及其实施条例取代。根据本规定,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累计利润中分配股利。每年必须提取不低于累计利润10%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这些公积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中国大陆企业在上一财年亏损完全抵消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依靠我们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小赢(北京)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合并VIE向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汇出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产生的现金。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股息预扣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并支付给其外国企业投资者的股息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该投资者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大陆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税率。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所得款项课税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的安排(2006年12月8日生效;适用于自2007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香港课税年度及自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中国内地年度),如果香港企业被视为中国大陆子公司所支付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且在紧接股息分配前的12个月期间内一直持有该子公司至少25%的股权,则预扣税率可降至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2018年2月3日发布),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涉及对包括章程、财务报表、资金流动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人力资源配置、相关费用、职能和风险承担、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费或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和版权证书等材料的综合分析。即使申请人有资格成为受益所有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援引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国内反避税规则中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仍可适用。
SAT 35号文(2019年10月14日颁布;2020年1月1日生效)规定,非中国居民企业不再需要获得预先批准才能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预扣税率。非中国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条约资格,直接适用降低后的税率,包括在报税时填写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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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颁布、最近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允许继续享受受过渡性淘汰规则限制的现有税收优惠,并引入新的受资格标准限制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中国大陆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境内,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对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主体。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全球收入将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10%的预扣税将适用于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从我们的股份转让中获得的收益。
第37号公告(2017年10月17日发布;2018年6月修订),取代698号文,部分取代和补充第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发布;2017年10月和2018年6月修订),规定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果该安排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结构是为了避免中国企业所得税,则可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此类重新定性转让的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对于间接转移中国大陆机构资产的,收益按与该机构有效关联处理,按25%征税。对于在中国大陆转让不动产或对与中国大陆机构无关联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适用10%的税收,但须遵守可用的条约减免,并对进行转让付款的一方承担预扣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产生代扣代缴义务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公告37和公告7不适用于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而该等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取得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现有股东在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归属于中国设立非中国公司的其他资产,或非中国公司拥有的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增值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增值税法》取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颁布;1994年1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于2017年11月修订)。根据增值税法,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9%、6%,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税率为3%。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均需缴纳增值税。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试点方案》)。2016年3月,他们进一步颁布了《关于全力推进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并对其进行了不定期修订。根据试点方案和相关通知,全国范围内对现代服务业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以代替营业税。与营业税不同,纳税人可以将应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提供的现代服务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与境外上市有关的规定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跨境执法司法合作,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大陆证券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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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要求直接或间接寻求在境外发行或上市证券的中国内地境内公司,须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在以下情况下,境外上市被视为中国内地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内地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内地,或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内地公民或其通常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行办法》禁止境外上市: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证券发行或者上市的。 |
| ● |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拟发行或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
| ● | 境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前三年内有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 |
| ● | 该国内公司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得出结论。 |
| ● | 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中国大陆境内企业未完成规定备案或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伪造内容的,可能面临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档案规则要求寻求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健全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适用的保密义务。境内公司在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证券公司、服务提供商或境外监管机构披露任何包含国家机密或政府工作机密的文件之前,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资料如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在披露前必须严格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处理。境内公司在向证券公司、服务提供商、境外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其副本前,还必须遵循适用的国家程序。
反垄断相关法规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继2018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2018年机构改革方案后,此前由发改委、上汽集团、商务部担任的反垄断执法职能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平台规则或其他手段从事垄断行为。该修正案还升级了行政处罚: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拟集中未通知反垄断机构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恢复预集中状态,并处以最高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该集中不具有该种竞争效果的,可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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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经营者提供合规指导,明确禁止可能消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反垄断法》附属的四项规章,均于2023年4月15日生效:
| ● | 经营者集中审查措施:明确承认“控制”和“实施集中”的因素,详细阐述中止审查规则,授权市场监管总局对不符合申报门槛但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度责令备案。 |
| ● | 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于2025年12月9日修订及重新颁布;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
| ● | 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23年4月15日生效。规定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行为,并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 |
| ● | 关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修订及重新颁布;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
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适用《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规定》(2008年发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4年1月22日)。上一会计年度:(i)所有参与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ii)所有参与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需进行备案。
2024年4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引入合规激励机制,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垄断行为时考虑建立和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建立涵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投诉处理、监督等方面的综合监督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颁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审查标准、受审查的具体情形以及包括适用时限在内的程序要求。
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数字市场、数据使用、平台行为的监管。修订后的法律禁止通过欺骗性或技术上规避的手段——即使此类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不正当地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并限制使用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来扰乱竞争对手的在线服务。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扩大到数字标识符、误导性搜索做法、捏造交易、虚假评论。该法还通过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妨碍调查的处罚和责任来加强执法,提高了数据驱动平台运营者的合规风险。
《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竞争对手或用户提起反垄断索赔的私人诉权。随着公众对这些权利认识的提高,更多的公司——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商业伙伴和客户——可能会根据法律寻求补救,而不管他们的索赔有何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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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6号文,正式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颁布《商务部安全审查规定》(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6号文。对于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收购获得具有“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内企业“事实上的控制权”的收购,都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商务部在确定安全审查是否适用时,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接受审查的交易提交给部际小组——根据6号文设立,由国务院领导的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合同控制安排或离岸交易等方式绕过证券审查。
4.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的公司结构。它省略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和财务状况不重要的某些实体,也省略了我们合并的信托和有限合伙企业。本图所示的北京英众通(VIE)和深圳小英(VIE),以及北京WFOE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受合同安排管辖,不构成股权所有权。该解散已根据相关可变利益实体协议获得北京WFOE的批准。

| (1) | 2017年12月,北京WFOE收购深圳小赢(VIE)持有的深圳小赢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小赢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
| (2) | 越(Justin)Tang先生及越(Justin)Tang先生控制的实体分别持有深圳小赢42.98 38%和57.0162%的股权。 |
| (3) | Yue(Justin)Tang先生和Jing Sun女士分别持有北京英众通(VIE)51%和49%的股权。 |
*小赢科技股东拥有股权的实体。
**小赢科技的股东不拥有任何股权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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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赢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不进行经营。YZT(HK)Limited(简称YZT(HK))是小赢科技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为一家中间控股公司。小赢(北京)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WFOE,是YZT(HK)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北京WFOE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深圳小赢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深圳小赢IT,是北京WFOE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小赢IT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深圳小赢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普惠,是北京WFOE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普惠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中国内地开展业务。天津粤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粤信)、鼎越数字和信息技术(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鼎越数字)为深圳普惠的全资子公司。天津粤信及鼎越数科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中国内地开展业务。
此外,通过北京WFOE,小赢科技通过北京英众通融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北京英众通(VIE)以及深圳小赢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小赢(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小赢科技及其子公司不拥有深圳小盈(VIE)、北京盈中通(VIE)的股权。对于会计目的,小赢科技对VIE的控制权以及小赢科技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地位,仅限于小赢科技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为合并VIE而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i)小赢科技通过权力控制VIE,以管理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小赢科技有合同义务吸收VIE可能对VIE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以及(iii)小赢科技有权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影响的利益。只有当小赢科技满足上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VIE的合并条件时,小赢科技才会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出于会计目的,VIE将被视为小赢科技的合并关联实体。小赢科技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和巨额成本,因为,尽管类似于与VIE的合同安排(“VIE协议”)的合同安排已被寻求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广泛采用,但此类安排尚未在任何中国内地法院进行测试。此外,与这些合同安排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小营(VIE)及北京营中通(VIE)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深圳盈众通(VIE)和泉贝小贷(VIE)为深圳小盈(VIE)的全资子公司。深圳英爱购(VIE)是北京英众通(VIE)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盈众通(VIE)、泉贝微贷(VIE)及深圳盈爱狗(VIE)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中国内地开展业务。
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VIE协议”)
由于中国大陆对外资所有权和增值电信及其他领域投资的法律限制,我们通过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这些活动,我们通过我们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对其行使有效控制权——这与我们在中国大陆行业运营的其他具有外资注册控股公司结构的实体一致。
合同安排允许我们:
| ● | 对我们的VIE进行有效控制; |
| ● | 获得我们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 |
| ● | 持有独家看涨期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我们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或资产。 |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者,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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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律师已告知我们:
| ● | VIE协议构成有效、合法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每一方强制执行,但在可执行性方面,须遵守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以及与或影响债权人权利和一般股权原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类似法律;和 |
| ● | VIE协议的各方适当执行、交付和履行不会导致在所有重大方面违反任何中国法律的任何明确要求。 |
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任何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所述观点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下文总结了我们全资子公司、VIE、VIE股东及其配偶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
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北京WFOE、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这些协议,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WFOE或其指定人作为实际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召集股东大会、表决和签署决议、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出售、转让、质押、处分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以及适用的VIE章程允许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这些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并自动续签连续一年的期限,除非北京WFOE提供三十天不续签的通知。
配偶同意书。个别VIE股东的每一配偶均已签署配偶同意书,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权享有的对相关股份的任何权利以及相关的经济权利或利益,并承诺不对这些股份或基础资产主张任何权利。每一签字配偶同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合同安排的适当履行,如果他或她因任何原因获得任何VIE股权,将受其约束。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北京WFOE、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这些协议,股东已将其在VIE中的100%股权质押给北京WFOE,以保证履行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VIE或其股东违反这些义务的,北京WFOE作为质权人可以处分质押的股权,并优先于收益。股东在全部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全部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或设押,以较晚者为准。我司已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北京英众通(VIE)、深圳小英(VIE)股权质押登记。
提供VIE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北京WFOE与各VIE之间的这些协议,北京WFOE或其指定人员拥有向VIE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服务费等于VIE在吸收任何累计亏损并计提营运资金、运营成本、税收和其他法定贡献后的合并利润总额的100%。未经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这些服务。北京WFOE通过考虑所提供服务的复杂性、所需时间、商业价值和具体内容来确定服务费,并拥有根据这些协议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这些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并自动续签连续十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北京WFOE提前终止。
82
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北京WFOE、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这些协议,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北京WFOE或其指定人以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其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股东不得对除北京WFOE或其指定人以外的任何人设定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或将其股权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未经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股东不得修改VIE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允许对VIE的资产、负债、经营、股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与其他实体合并、进行投资或分配股息。这些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并自动延长连续十年,除非北京WFOE提供不延期通知。
4.D.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深圳租赁的面积约为6,373平方米。我们还在北京租赁了约1,785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在上海租赁了约2,447平方米的办公面积。我们根据经营租赁协议从第三方租赁我们的房地。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设施,主要是通过租赁,以适应我们未来的扩张计划。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讨论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有关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前瞻性陈述。由于许多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包括我们在“项目3.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20-F表格其他部分中描述的因素。
5.A.经营成果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中国经济状况与监管环境
主要借款人对个人金融服务的需求是由中国大陆更广泛的经济状况塑造的。一般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利率环境和失业率水平——会影响借款人寻求贷款的意愿。大幅提高利率可能会阻止潜在借款人,而导致失业率上升和实际收入下降的经济放缓可能会减少可支配收入,从而影响还款能力和借贷意愿,进而可能影响拖欠率。
中国网络个人金融行业监管框架不断演进,出行方向趋严。2025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9号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总借款成本,并在实践中对单笔贷款总借款成本设置了年利率24%的上限。我们将这一通知视为既定政策轨迹的延伸,而非方向性突破。监管当局还在此期间继续收紧适用于小额信贷和消费金融公司的总借款成本上限,这类实体可能面临设定在24%以下的实际要求;这些要求的程度和速度仍然高度不确定。我们预计当前和新出现的监管要求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我们不能排除未来期间经营亏损的可能性。
尽管某些实施细节仍有待澄清,但更广泛的目标是一致的:负责任的信贷准入以及金融稳定。我们认为,越来越多地将贷款便利平台纳入正规监管,是对我们在金融体系内日益重要的作用的认可。我们仍然致力于全面合规、持续的资金多元化、不断扩大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组合,以及更强的风险管理。
83
借款人基数和参与度的规模
我们的收入取决于我们获得新借款人和保留现有借款人的能力。活跃借款人从2023年的4,495,997人增长至2024年的5,231,887人和2025年的6,688,186人,其中新增借款人分别为2,853,149人(63.5%)、3,180,028人(60.8%)和3,865,183人(57.8%)。2023年促成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055.57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1,048.89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1,305.52亿元。我们依靠有吸引力的费率、产品和服务来获得新的借款人。我们吸引或留住借款人的能力,或借款人获得成本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
贷款定价
收入和盈利取决于我们贷款产品的条款——服务或利率、期限和规模。期限更长、规模更大的贷款通常会带来更高的费用。在每个产品类别中,我们按贷款类型、规模和期限设置每笔交易的费用。我们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根据基本信息、信用历史和行为数据,为每个申请人分配一个信用评估结果和信用额度,我们希望在该评估的基础上分配差异化的费率。费率变动跟踪竞争性市场条件,定价调整将影响我们的业绩。
保持有效风险管理的Ability
我们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和将借款人分类为适当风险状况的能力直接影响我们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能力。我们平台的31 – 60天拖欠率从2023年12月31日的1.57%下降到2024年12月31日的1.17%,然后上升到2025年12月31日的2.90%。2025年的增长反映了宏观经济格局的加剧转变、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更保守的全行业风险态势——这些情况在整个投资组合中产生了更具挑战性的借款人还款行为。对此,我们有意收紧信贷标准,重新聚焦于更高质量的发起,并利用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积累的运营数据,持续优化欺诈检测,提高信用评分准确性,加强催收有效性。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览—风险管理。”
保持资金来源稳定的Ability
我们的营收依赖于稳定和多样化的机构资金。2019年底停止通过小赢理财平台个人投资者融资贷款产品,转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在2020年二季度末实现新增贷款100%机构资金投放。2021年5月获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络小额信贷牌照,2021年7月开始网络小额信贷经营。机构合作伙伴在2023、2024、2025年分别为贷款总额的97.2%、95.9%、96.6%提供资金,余额由我们自有资金提供。
与金融机构合作者的关系
我们的合作者是我们风险管理和融资模式的核心。它们提供信用保险和担保服务,保护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免受借款人违约的影响。基本全部至少持有信誉机构AA +信用评级,覆盖华北和华南地区,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他们的品牌实力帮助我们以合理的成本扩大我们的机构资金基础。
我们还借鉴我们合作者的保险、担保决策意见,锐化承保。他们的信用评估模型访问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内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仅供持牌金融机构使用;我们将这些输入与额外的决策变量相结合,以构建更完整的借款人资信图景。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者在信用保险、担保服务、信用评估或相关领域的安排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者信心、业务增长和盈利能力。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
我们的子公司天津粤信持有融资性担保牌照,于2023年6月开始担保业务,目前在针对不同合作伙伴和风险状况量身定制的多种担保结构下运营。我们扩大了与优质外部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这些公司保护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免受违约损失,并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其中一部分作为服务费汇给我们。我们可能会考虑额外的资金保护安排,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新的结构都会受到我们的合作者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好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84
贷款业绩
小赢信用贷款各余额拖欠率
我们将拖欠率定义为逾期31 – 60天的贷款的未偿本金,表示为截至给定日期我们促成的贷款的未偿本金总额的百分比。逾期60天以上的贷款予以冲销,不计入。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拖欠31-60天 |
|
1.57 |
% |
1.17 |
% |
2.90 |
% |
为了使我们的拖欠指标与同行具有可比性,我们还提供了31-90天和91-180天逾期贷款的利率,衡量标准为每一桶中的未偿本金超过我们促成的贷款的未偿本金总额。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被排除在这些计算之外。
拖欠 |
|
||||
|
31-90天 |
|
91-180天 |
|
|
2023年12月31日 |
|
2.81 |
% |
3.12 |
% |
2024年12月31日 |
|
2.09 |
% |
2.48 |
% |
2025年12月31日 |
|
5.21 |
% |
6.31 |
% |
信贷质量在2024年有所改善,并在2025年在每个拖欠桶中大幅减弱。31 – 60天利率从1.57%至1.17%至2.90%;31 – 90天利率从2.81%至2.09%至5.21%;91 – 180天利率从3.12%至2.48%至6.31%跨越三个年终日期。2025年的恶化反映了两个重叠的压力:宏观经济格局的加剧转变以及不断演变的监管环境,以及更保守的全行业风险态势。这两种力量都产生了更具挑战性的借款人还款条件,随着全年情况恶化,我们收紧了信贷标准并重新关注更高质量的发放。
小赢信用贷款各年份拖欠率
我们将在特定时间段内促成的贷款称为vintage。我们将年份拖欠率定义为(i)发生拖欠的年份所有贷款的本金总额,减去(ii)同一年份所有贷款的已收回逾期本金总额,再除以(iii)该年份所有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已冲销的贷款被包括在年份拖欠率的计算中。
85
下图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所有持续小赢信用贷款的历史累计90天加上逾期拖欠率,按贷款发起年份划分。

同样的两个驱动因素——宏观经济和监管压力,以及行业更保守的风险态势——解释了上面所示的复古模式。相对于早期群组中的同等期限,较晚年份的累积拖欠率有所上升,这反映了到2025年出现的不断恶化的还款环境。
86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都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贷款便利化服务 |
|
2,740,974 |
56.9 |
% |
3,102,345 |
52.8 |
% |
3,843,005 |
549,542 |
50.3 |
% |
||||
发起后服务 |
|
596,582 |
12.4 |
% |
759,539 |
12.9 |
% |
1,074,454 |
153,645 |
14.1 |
% |
||||
融资收益 |
|
1,137,336 |
23.6 |
% |
1,372,004 |
23.5 |
% |
1,396,976 |
199,765 |
18.3 |
% |
||||
担保收入 |
24,497 |
0.5 |
% |
201,716 |
3.4 |
% |
636,572 |
91,030 |
8.3 |
% |
|||||
其他收入 |
|
315,495 |
6.6 |
% |
436,178 |
7.4 |
% |
688,418 |
98,442 |
9.0 |
% |
||||
净收入总额 |
|
4,814,884 |
100.0 |
% |
5,871,782 |
100.0 |
% |
7,639,425 |
1,092,424 |
100.0 |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发起和服务 |
|
1,544,014 |
32.1 |
% |
1,738,139 |
29.6 |
% |
2,020,546 |
288,934 |
26.5 |
% |
||||
借款人收购和营销 |
|
1,370,942 |
28.5 |
% |
1,582,472 |
27.0 |
% |
2,202,375 |
314,935 |
28.8 |
% |
||||
一般和行政 |
|
153,943 |
3.2 |
% |
175,934 |
3.0 |
% |
199,559 |
28,537 |
2.6 |
% |
||||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
|
67,520 |
1.4 |
% |
241,738 |
4.1 |
% |
1,001,273 |
143,180 |
13.1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12,234 |
0.3 |
% |
35,732 |
0.6 |
% |
242,719 |
34,708 |
3.2 |
% |
||||
小赢房屋贷款应收贷款拨备转回 |
|
(4,213) |
(0.1) |
% |
(4,157) |
(0.1) |
% |
(8) |
(1) |
(0.0) |
% |
||||
应收小赢信用借款及其他借款准备 |
|
233,350 |
4.8 |
% |
225,815 |
3.8 |
% |
340,217 |
48,650 |
4.5 |
% |
||||
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
(24,966) |
(0.5) |
% |
(1,038) |
(0.0) |
% |
3,367 |
481 |
0.0 |
% |
||||
与综合信托有关的公允价值调整 |
|
531 |
0.0 |
% |
— |
— |
— |
— |
— |
||||||
(转回)对机构合作者存款信用损失准备 |
|
(674) |
|
(0.0) |
% |
3,223 |
0.1 |
% |
(775) |
|
(111) |
|
(0.0) |
% |
|
其他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
|
86 |
0.0 |
% |
155 |
0.0 |
% |
73 |
11 |
0.0 |
% |
||||
总营业费用 |
|
3,352,767 |
69.7 |
% |
3,998,013 |
68.1 |
% |
6,009,346 |
859,324 |
78.7 |
% |
||||
经营收入 |
|
1,462,117 |
30.3 |
% |
1,873,769 |
31.9 |
% |
1,630,079 |
233,100 |
21.3 |
% |
||||
利息(费用)收入,净额 |
|
(20,365) |
(0.4) |
% |
(560) |
(0.0) |
% |
10,659 |
1,524 |
0.1 |
% |
||||
汇兑损失 |
|
(4,023) |
(0.1) |
% |
(9,533) |
(0.2) |
% |
(8,539) |
(1,221) |
(0.1) |
% |
||||
金融投资收益(亏损) |
|
6,498 |
0.1 |
% |
17,134 |
0.3 |
% |
(14,456) |
(2,067) |
(0.2)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24,351 |
0.5 |
% |
13,521 |
0.2 |
% |
132,250 |
18,911 |
1.8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
1,468,578 |
30.4 |
% |
1,894,331 |
32.2 |
% |
1,749,993 |
250,247 |
22.9 |
% |
||||
所得税费用 |
(261,130) |
(5.4) |
% |
(405,702) |
(6.9) |
% |
(291,650) |
(41,705) |
(3.7) |
% |
|||||
附属公司股权(亏损)收益,税后净额 |
(1,931) |
(0.0) |
% |
10,159 |
0.2 |
% |
25,716 |
3,677 |
0.3 |
% |
|||||
权益法金融投资(亏损)收益,税后净额 |
(18,723) |
(0.4) |
% |
41,118 |
0.7 |
% |
(19,506) |
(2,789) |
(0.3) |
% |
|||||
净收入 |
|
1,186,794 |
24.6 |
% |
1,539,906 |
26.2 |
% |
1,464,553 |
209,430 |
19.2 |
% |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每个财政年度的主要财务比率,这些比率是根据本表20-F中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营业利润率(1) |
|
30.4 |
% |
31.9 |
% |
21.3 |
% |
净利润率(2) |
|
24.6 |
% |
26.2 |
% |
19.2 |
% |
净资产收益率(3) |
|
22.4 |
% |
24.1 |
% |
19.8 |
% |
资产收益率(4) |
|
11.6 |
% |
13.1 |
% |
11.1 |
% |
注意:
(1) |
营业利润率:这一比率表明了我们核心业务运营的盈利能力。它显示了每一美元收入从我们的主要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它的计算方法是运营收入除以该财年的总净收入。 |
(2) |
净利润率:这一比率反映了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它显示了在支付了包括利息和税收在内的所有费用后,每一美元收入剩余的利润。它的计算方法是净收入除以财政年度的总净收入。 |
87
(3) |
股本回报率(ROE):这个比率衡量我们如何有效地从股东的投资中产生利润。它显示了我们为每一美元股权赚取的利润。它的计算方法是净收入除以该财年的平均总股本。平均总股本是使用期初和期末余额计算的。 |
(4) |
资产回报率(ROA):这个比率表明我们使用总资产产生利润的效率。它显示了我们为每一美元资产赚取的利润。它的计算方法是净收入除以该会计年度的平均总资产。平均总资产使用期初和期末余额计算。 |
关键财务比率的讨论
营业利润率从2023年的30.4%提高到2024年的31.9%,因为收入增长21.9%超过了总营业费用的增长,总营业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从69.7%下降到68.1%。这一改善是由跨越两个最大成本线的经营杠杆推动的——发起和服务占收入的比例从32.1%降至29.6%,借款人收购和营销从28.5%降至27.0% ——而与信贷相关的拨备,尽管绝对规模低于2025年,但开始大幅加速——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从人民币6750万元增至人民币2.417亿元,增加了两倍——预示着2025年出现的更显着的资产质量恶化。
2025年营业利润率大幅收缩至21.3%,下降10.6个百分点,因为总营业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上升至78.7%。主要驱动因素是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从2024年的人民币2.417亿元(占收入的4.1%)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0.013亿元(占收入的13.1%),仅增加人民币7.595亿元就占利润率压缩的大部分。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及应收贷款拨备分别进一步增加人民币2.07亿元和人民币1.144亿元。总体而言,信贷相关拨备总额同比增加10.809亿元,消耗了未考虑其他成本增长的17.676亿元收入增长的61.2%。2025年收入增长30.1%,但运营收入从人民币18.738亿元下降至人民币16.301亿元(2.331亿美元),反映出这一年的数量和收入增长被资产质量恶化和更保守的拨备立场推动的信贷相关拨备大幅增加所抵消。
净利润率遵循类似但部分缓冲的轨迹,从2023年的24.6%上升到2024年的26.2%,然后下降到2025年的19.2%。2025年净利润率下降7.0个百分点,不如营业利润率收缩10.6个百分点严重,主要是因为所得税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057亿元(占收入的6.9%)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2.917亿元(占收入的3.7%),反映出税前利润较低和估值备抵的有利变化。此外,其他收入净额从人民币1,3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323亿元(合1,890万美元),提供了进一步的部分抵消。这些低于线下的项目加起来缓冲了大约3.6个百分点,否则这将是更大的净利润率下降。2024年营业利润率和净收入利润率之间的差距—— 5.7个百分点的利差——由于当年税费升高而异常拉大;2025年,随着税负减轻,这一差距缩小至2.1个百分点,关系更加正常化。
股本回报率从2023年的22.4%上升至2024年的24.1%,净收入增长29.8%超过平均股本增长,然后在2025年下降至19.8%。2025年的下降反映了两个同时出现的压力:净收入从人民币15.399亿元下降4.9%至人民币14.646亿元(合2.094亿美元),同时随着上一年留存收益增加股东权益,股本基础继续扩大。隐含总股本从2024年12月31日的约人民币69.53亿元增长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约人民币78.37亿元,相对于2024年增加了2025年的平均股本,甚至在盈利下降之前就形成了分母逆风。2025年19.8%的ROE反映了上述拨备驱动的盈利压缩,应结合公司保守的拨备立场来考虑;如果拨备超过最终实现的损失,2025年费用的一部分预计将在未来期间逆转为盈利。
资产回报率从2023年的11.6%上升至2024年的13.1%,这得益于强劲的盈利增长,而资产基础几乎持平——在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总资产仅增长了人民币1.693亿元。2025年资产回报率下降至11.1%,反映出净收入同时压缩,总资产从人民币118.193亿元大幅扩张至人民币14.6657亿元(20.972亿美元)。资产增长集中在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长人民币11.164亿元或55.0%至人民币31.460亿元(4.499亿美元),以及金融投资,增长人民币7.296亿元至人民币12.431亿元(1.778亿美元)。盈利压缩——由信贷相关拨备大幅增加驱动——和资产基础同步扩张,集中在担保相关应收款和金融投资,共同导致ROA下降,担保业务扩张同时对比率的分子和分母造成压力。
8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净收入细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贷款便利化服务 |
|
3,102,345 |
|
52.8 |
% |
3,843,005 |
549,542 |
50.3 |
% |
||
发起后服务 |
|
759,539 |
|
12.9 |
% |
1,074,454 |
153,645 |
14.1 |
% |
||
融资收益 |
|
1,372,004 |
|
23.5 |
% |
1,396,976 |
199,765 |
18.3 |
% |
||
担保收入 |
|
201,716 |
|
3.4 |
% |
636,572 |
91,030 |
8.3 |
% |
||
其他收入 |
|
436,178 |
|
7.4 |
% |
688,418 |
98,442 |
9.0 |
% |
||
净收入总额 |
|
5,871,782 |
|
100.0 |
% |
7,639,425 |
1,092,424 |
100.0 |
% |
||
2025年的总净收入有所增长,这是由于更高的贷款促进量以及来自前期的贷款的累积调味。贷款便利服务费从2024年的人民币31.023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38.43亿元(合5.495亿美元),追踪该年度较高的便利交易量。发起后服务费从人民币7.595亿元上升至人民币10.745亿元(1.536亿美元),反映了前几年促成的贷款数量增加的累积效应;我们在提供服务时在基础贷款期限内以直线法确认这些费用。融资收入从人民币13.72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3.970亿元(1.998亿美元),这得益于我们资产负债表上持有的平均贷款余额高于2024年。
担保收入和辅助收入录得最快增长。担保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017亿元上升至2025年的人民币6.366亿元(合9100万美元),原因是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累计量大幅扩大。其他收入从人民币4.362亿元增长至人民币6.884亿元(合9840万美元),这是由于向其他平台介绍借款人的介绍费增加以及保险经纪活动佣金增加。
营业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运营费用,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发起和服务 |
|
1,738,139 |
|
29.6 |
% |
2,020,546 |
288,934 |
|
26.5 |
% |
|
借款人收购和营销 |
|
1,582,472 |
|
27.0 |
% |
2,202,375 |
314,935 |
|
28.8 |
% |
|
一般和行政 |
|
175,934 |
|
3.0 |
% |
199,559 |
28,537 |
|
2.6 |
% |
|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
|
241,738 |
|
4.1 |
% |
1,001,273 |
143,180 |
|
13.1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35,732 |
|
0.6 |
% |
242,719 |
34,708 |
|
3.2 |
% |
|
小赢房屋贷款应收贷款拨备转回 |
|
(4,157) |
|
(0.1) |
% |
(8) |
(1) |
|
(0.0) |
% |
|
应收小赢信用借款及其他借款准备 |
|
225,815 |
|
3.8 |
% |
340,217 |
48,650 |
|
4.5 |
% |
|
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1,038) |
(0.0) |
% |
3,367 |
481 |
0.0 |
% |
||||
对机构合作者存款的信用损失准备(转回) |
3,223 |
0.1 |
% |
(775) |
(111) |
(0.0) |
% |
||||
其他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
|
155 |
|
0.0 |
% |
73 |
11 |
|
0.0 |
% |
|
总营业费用 |
|
3,998,013 |
|
68.1 |
% |
6,009,346 |
859,324 |
|
78.7 |
% |
|
89
2025年各大行的营业费用均出现上涨,信贷相关拨备占比涨幅最大。发起和服务费用从人民币17.381亿元增长至人民币20.205亿元(约合2.889亿美元),这主要是因为催收费用与前几个季度促成和发起的贷款累计数量成比例。借款人收购和营销费用从人民币15.825亿元上升至人民币22.024亿元(3.149亿美元),反映出年内收购力度有所加强。一般和管理费用从人民币1.759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996亿元(约合2850万美元),原因是劳动力成本和股份薪酬增加。
总经营开支增加人民币2,0 11.3百万元,或50.3%,由人民币3,998.0百万元增至人民币6,009.3百万元,占总营收的比例由68.1%升至78.7%;其中信贷相关拨备占人民币1,080.9百万元,或约53.7%,单是或有担保负债拨备——增加人民币759.5百万元至人民币1,001.3百万元——比当年确认的担保收入人民币6.366亿元高出人民币3.647亿元。拨备大幅扩张,反映出资产质量恶化和更保守的拨备立场。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从2024年的人民币2.41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0.013亿元(1.432亿美元),原因是担保负债随着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数量的扩大而增长。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从人民币3570万元上升至人民币2.427亿元(约合3470万美元),这是由于应收账款和来自担保收入的合同资产随着覆盖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小赢信用贷款和其他贷款的应收贷款拨备从人民币2.258亿元增加至人民币3.402亿元(487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估计损失率较高。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057亿元降至2025年的人民币2.917亿元(约合4170万美元),反映出税前利润下降和估值备抵变化。
净收入
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5.399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4.646亿元(约合2.094亿美元),减少人民币75.4百万元,或4.9%。收入增长人民币17.676亿元被总运营费用增加人民币20.113亿元所抵消,导致运营收入下降人民币2.437亿元;在总运营费用增加中,信贷相关拨备占人民币10.809亿元,消耗了未考虑其他成本增长的收入增长的61.2%。由于所得税费用减少人民币1.141亿元——因为隐含的有效税率从21.4%降至16.7% ——以及其他收入净额增加人民币1.187亿元,这部分缓解了营业收入的下降。这一结果反映出,在这一年,销量和收入都有所增长,但资产质量不断恶化,拨备立场更加保守,压缩了盈利能力。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净收入细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贷款便利化服务 |
|
2,740,974 |
|
56.9 |
% |
3,102,345 |
|
425,020 |
52.8 |
% |
|
发起后服务 |
|
596,582 |
|
12.4 |
% |
759,539 |
|
104,056 |
12.9 |
% |
|
融资收益 |
1,137,336 |
23.6 |
% |
1,372,004 |
187,964 |
23.5 |
% |
||||
担保收入 |
|
24,497 |
|
0.5 |
% |
201,716 |
|
27,635 |
3.4 |
% |
|
其他收入 |
|
315,495 |
|
6.6 |
% |
436,178 |
|
59,756 |
7.4 |
% |
|
净收入总额 |
|
4,814,884 |
|
100.0 |
% |
5,871,782 |
|
804,431 |
100.0 |
% |
|
90
净收入总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48.149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58.718亿元,增幅为21.9%,原因是贷款便利化经济性的改善和累积的数量效应提升了大多数类别的收入。贷款便利服务费从人民币27.41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31.023亿元,主要是由于较低的预期提前还款率增加了年内确认的费用现值。发起后服务费从人民币5.966亿元上升至人民币7.595亿元,反映了前期促成的贷款数量增加的累积影响;与上一年度一样,这些费用在相关贷款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融资收入从人民币11.373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3.720亿元,因为我们资产负债表上持有的平均贷款余额增加推动了更强劲的利息收入。
担保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有所上升,尽管基数较小。担保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450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017亿元,反映了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量相对于2023年的累计增长;我们在摆脱潜在风险时系统地确认担保收入。其他收入从人民币3.155亿元增长至人民币4.362亿元,主要是由于向其他平台介绍借款人的介绍费增加。
营业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运营费用,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发起和服务 |
|
1,544,014 |
|
32.1 |
% |
1,738,139 |
|
238,124 |
|
29.6 |
% |
借款人收购和营销 |
|
1,370,942 |
|
28.5 |
% |
1,582,472 |
|
216,798 |
|
27.0 |
% |
一般和行政 |
|
153,943 |
|
3.2 |
% |
175,934 |
|
24,103 |
|
3.0 |
% |
(转回)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
|
67,520 |
|
1.4 |
% |
241,738 |
|
33,118 |
|
4.1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12,234 |
|
0.3 |
% |
35,732 |
|
4,895 |
|
0.6 |
% |
小赢房屋贷款应收贷款拨备转回 |
|
(4,213) |
|
(0.1) |
% |
(4,157) |
|
(569) |
|
(0.1) |
% |
应收小赢信用借款及其他借款准备 |
|
233,350 |
|
4.8 |
% |
225,815 |
|
30,936 |
|
3.8 |
% |
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24,966) |
(0.5) |
% |
(1,038) |
(142) |
(0.0) |
% |
||||
与综合信托有关的公允价值调整 |
531 |
0.0 |
% |
— |
— |
— |
|||||
对机构合作者存款的信用损失准备(转回) |
|
(674) |
|
(0.0) |
% |
3,223 |
|
441 |
|
0.1 |
% |
(转回)其他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
|
86 |
|
0.0 |
% |
155 |
|
22 |
|
0.0 |
% |
总营业费用 |
|
3,352,767 |
|
69.6 |
% |
3,998,013 |
|
547,726 |
|
68.1 |
% |
91
总运营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3.528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39.980亿元,但占总收入的比例从69.7%下降至68.1%,反映出经营杠杆有所改善。发起和服务费用从人民币15.44亿元上升至人民币17.381亿元,原因是催收费用与前几个季度促成的贷款累计数量成比例。借款人收购和营销费用从人民币13.709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5.8 25亿元,反映出借款人收购努力的加强。一般及行政开支由人民币1.539亿元增长至人民币1.759亿元,受较高的人工成本和股份薪酬推动。
信贷相关拨备上升,但相对于收入基础而言仍可控。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从2023年的人民币6,750万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2.417亿元,原因是担保负债随着年内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数量增加而增长。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从人民币1220万元上升至人民币3570万元,反映出随着覆盖数量的扩大,应收担保收入增加。应收小赢信用贷款及其他贷款拨备由人民币2.334亿元减少至人民币2.258亿元,原因是平均估计损失率相对于2023年有所下降。我们的财务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人民币25.0百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0百万元,主要反映了2023年解除担保义务未以相同规模发生。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2.611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4.057亿元,原因是税前利润增加,以及对我们在未来期间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能力的判断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估值备抵。
净收入
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868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5.399亿元。这一改善反映了更高的贷款便利化数量、预期提前还款率降低带来的费用经济性改善,以及前期发起的累积调味,部分被更高的担保负债拨备和增加的税费所抵消。2024年期间,所有拖欠款项类别的信贷质量都有所改善,支持了建设性的拨备环境,并支撑了更强劲的收益。
92
资产负债表关键项目的讨论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选定信息。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195,352 |
984,611 |
987,631 |
141,229 |
|||
受限现金,净额 |
|
749,070 |
676,793 |
1,145,962 |
163,870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
1,659,588 |
2,029,550 |
3,145,976 |
449,869 |
|||
应收小赢信用借款及其他借款,净额 |
|
4,947,833 |
4,828,317 |
5,298,631 |
757,694 |
|||
应收小赢房贷贷款,净额 |
|
8,657 |
— |
— |
— |
|||
对机构合作者的存款,净额 |
|
1,702,472 |
1,958,297 |
1,713,593 |
245,041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48,768 |
34,079 |
43,547 |
6,227 |
|||
金融担保衍生品 |
|
— |
1,038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135,958 |
197,713 |
455,358 |
65,115 |
|||
长期投资 |
|
493,411 |
498,038 |
515,524 |
73,719 |
|||
金融投资 |
608,198 |
513,476 |
1,243,076 |
177,758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8,642 |
15,833 |
23,900 |
3,418 |
|||
无形资产,净值 |
|
36,810 |
36,592 |
39,183 |
5,60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55,265 |
44,951 |
53,364 |
7,631 |
|||
总资产 |
|
11,650,024 |
11,819,288 |
14,665,745 |
2,097,174 |
|||
负债 |
|
|
|
|||||
按摊余成本支付给投资者和机构筹资伙伴 |
|
3,584,041 |
2,184,086 |
3,054,982 |
|
436,856 |
||
或有担保负债 |
|
61,907 |
187,641 |
748,307 |
107,006 |
|||
金融担保衍生品 |
|
— |
— |
15,426 |
|
2,206 |
||
递延担保收入 |
46,597 |
164,725 |
467,629 |
66,870 |
||||
短期借款 |
|
565,000 |
328,500 |
409,530 |
58,562 |
|||
应计工资和福利 |
|
86,771 |
94,717 |
76,058 |
10,876 |
|||
其他应交税费 |
|
289,821 |
279,993 |
221,940 |
31,739 |
|||
应付所得税 |
|
446,500 |
591,491 |
677,521 |
96,884 |
|||
应付渠道合作者的保证金 |
|
19,700 |
12,016 |
12,016 |
1,718 |
|||
应付股息 |
59,226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575,727 |
929,490 |
1,041,055 |
148,869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37,571 |
27,516 |
34,807 |
4,97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0,040 |
65,959 |
69,673 |
9,963 |
|||
负债总额 |
|
5,802,901 |
4,866,134 |
6,828,944 |
976,526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大幅增长,受担保业务扩张带动。余额从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596亿元增加到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0.296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460亿元(4.499亿美元)。2025年的增长反映了来自担保收入的更高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直接跟踪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量的增长。
应收小赢信用借款及其他借款,净额
应收贷款在2024年略有下降后,在2025年略有增长。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49.478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48.283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2.986亿元(约合7.577亿美元)。这些贷款主要包括通过我们的综合信托和合伙企业促成的贷款以及我们的小额信贷子公司泉贝提供的贷款。2025年的增长反映了通过合并信托和合伙企业实现的更高便利化,部分被我们自己的小额信贷资本资助的贷款下降所抵消。
93
对机构合作者的存款,净额
对机构合作者的存款继2024年增加后,在2025年有所下降。余额从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025亿元上升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9.583亿元,随后下降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136亿元(2.450亿美元)。这些存款是指根据与每个合作者单独商定的安排,在金融机构合作者处持有的质押现金。2025年的减少反映了该年度从机构合作者收到的退款。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对中国大陆私营公司的股权投资,由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98亿元增加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155亿元(约合7370万美元),这是由于年内确认的权益法关联公司的强劲经营业绩所推动。
金融投资
金融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权益、原始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美国国库券、与基金挂钩的票据、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从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135亿元增加到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2.431亿元(1.77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年内增加了理财产品。
应付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
到2025年底,应付投资者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款项恢复到2023年的水平。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35.840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余额降至人民币21.841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升至人民币30.550亿元(约合4.369亿美元)。该负债主要包括通过综合信托和合伙企业从信托合作伙伴和投资者收到的收益,其2025年的增加反映了相对于2024年更高的交易量。
或有担保负债
或有担保负债大幅扩张,反映了我们担保业务的规模化。余额从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190万元增加到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76亿元和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7.483亿元(1.070亿美元),在每种情况下都跟踪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量的累计增长。
递延担保收入
递延担保收入从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47亿元增加到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676亿元(约合6690万美元),反映了担保服务覆盖的便利贷款量的累计增长。当我们从潜在风险中释放出来时,我们会系统地确认这笔收入。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从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285亿元增加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095亿元(约合5860万美元),原因是年内新增了几笔贷款。余额从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650亿元下降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285亿元。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从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9.295亿元增加到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0.411亿元(1.489亿美元),主要是因为总运营成本增加推动了应付催收费和应付借款人购置成本的增加。这一余额本身已从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757亿元上升,反映了我们运营成本基础的持续增长。
94
有关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请参阅项目5。我们于2025年4月2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通货膨胀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动百分比为:2023年12月下降0.3%,2024年12月上升0.1%,2025年12月上升0.8%。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性影响,但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过去三个财年没有发生影响公司运营的恶性通胀。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所得税、公司或资本利得税,也没有遗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开曼群岛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征收两级利得税税率。一间公司所赚取的首期港币2.0百万元的利润须按8.25%的所得税税率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则继续按现行税率16.5%课税。由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在2023年和2024年没有应课税利润,因此没有征收香港利得税。在2025年,确认的香港利得税并不重要。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中国大陆
我们的子公司、VIE和在中国大陆成立的VIE的子公司在列报的年份适用25%的所得税率。一家子公司被授予激励制度下合格企业至2027年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外,在不同的激励制度下,一家VIE和另外两家在特定税收优惠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子公司有资格在2027年之前按15%的减税所得税率征收;在这两家子公司中,有一家从2025年开始有资格获得这种减税税率。此外,一家成立于2025年的子公司,在另一个特定的税收优惠司法管辖区运营,有资格在2030年之前享受15%的所得税减免税率。
我们向借款人、投资者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取代了之前适用于我们服务的营业税,自2012年5月起分阶段实施。在所述期间,我们提供的服务无需缴纳营业税。
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逃税的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大陆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会就我们的全球收入被征收中国大陆所得税。”
95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以及发行和出售股票的收益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11.954亿元、人民币9.846亿元和人民币9.876亿元(1.412亿美元)。2018年9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11,763,478股ADS(包括行使授予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时出售的ADS),代表23,526,956股A类普通股,为我们带来了约1.039亿美元的净收益。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和三个月美国国库券。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来自运营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资本来为我们的持续运营提供资金。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可能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尽管我们合并了VIE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获得现金余额或未来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VIE协议”)。”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阅“—控股公司Structure。”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9.876亿元(约合1.412亿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减少至14.675亿元人民币(2.09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该期间营运资金的变化。
我们在2025年通过股息和股票回购向股东返还了约9000万美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我们的主动股票回购授权,仍有约4480万美元可用。
我们长期关注有纪律的资本配置——主要是通过股息和股票回购——为股东价值做出了有意义的贡献。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我们的GAAP每股ADS收益从2.36美元增长到5.15美元,复合年增长率(CAGR)约为21.5%。同期,我们持续创造了稳健的股本回报率(ROE),范围从18.6%到24.1%,凸显了我们部署资本和管理盈利能力的效率。这些回报使我们能够在股东的资本回报与保持财务灵活性以支持未来增长和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之间取得平衡。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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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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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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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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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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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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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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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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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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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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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数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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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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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444 |
1,523,386 |
1,467,545 |
209,856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用于) |
|
(1,683,642) |
122,034 |
(1,066,291) |
(152,478)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 |
|
1,227,458 |
(1,935,176) |
79,245 |
11,33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限制性现金 |
|
937,548 |
(282,862) |
472,261 |
67,533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受限制现金 |
|
1,006,960 |
1,944,508 |
1,661,646 |
237,61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年底受限制现金 |
|
1,944,508 |
1,661,646 |
2,133,907 |
305,145 |
|||
96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为人民币14.675亿元(约合2.099亿美元)。2025年,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与我们2025年的净收入14.646亿元人民币(2.094亿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13.591亿元人民币(1.944亿美元),(ii)对机构合作者的存款减少2.455亿元人民币(3510万美元),(iii)或有担保负债减少4.406亿元人民币(6300万美元),这部分被(i)应收小赢信用贷款和其他贷款的准备金3.402亿元人民币(4870万美元),(ii)应付所得税增加1.225亿元人民币(1750万美元)所抵消,(iii)增加递延担保收入人民币3.029亿元(4330万美元)和(iv)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人民币10.013亿元(1.432亿美元)。
虽然14.675亿元的经营现金流与14.646亿元的净收入密切相关,但这种近乎对等的情况掩盖了两个巨大的抵消变动。在现金消耗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13.591亿元——反映与担保相关的应收账款增长快于现金收款——与或有担保负债相关的现金流出净额总计人民币4.406亿元,为年内结清的实际担保债权。抵消这些流出,非现金拨备费用——或有担保负债10.013亿元人民币和应收贷款3.402亿元人民币——被加回,大体抵消了营运资本拖累,导致经营现金流与净收入保持密切一致。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为人民币10.663亿元(1.52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i)在综合信托和合伙模式下支付应收贷款本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7.999亿元(11.154亿美元),(ii)向客户提供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870亿元(2670万美元),以及全贝小额信贷提供的应收贷款本金回收,以及(iii)购买金融投资人民币2.918亿元(4170万美元),部分被(i)在综合信托和合伙模式下收取应收贷款本金的金额人民币71.764亿元(10.262亿美元)所抵消,(二)收取财务投资人民币5790万元(830万美元)。Consolidated Trust and Partnership模式下的本金部署和收款流量占总投资现金流量的绝大部分,具有非全权委托性质,因为它们与公司的核心贷款便利化业务直接相关,并由相同安排下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相应流入提供资金。购买人民币2.918亿元(合4170万美元)的金融投资,是将剩余流动性酌情部署到理财产品和类似工具中;减少此类购买不会损害核心业务,但会减少投资收入并增加可用的非限制性现金余额。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为人民币7920万元(1130万美元),这是由于(i)在综合信托和合伙模式下从投资者和机构融资伙伴收到的现金为人民币23.739亿元(3.395亿美元)和(ii)短期借款收益为人民币7.254亿元(1.037亿美元),部分被(i)在综合信托和合伙模式下支付给投资者和机构融资伙伴的现金为人民币15.086亿元(2.157亿美元)所抵消,(ii)偿还短期借款人民币6.418亿元(9180万美元),以及(iii)为回购普通股支付的现金为人民币7.340亿元(1.050亿美元)。
关于信贷融资,公司在2025年期间利用短期银行借款,提取了7.254亿元人民币(1.037亿美元)的总收益并偿还了6.418亿元人民币(9180万美元),导致年末余额为人民币4.095亿元(5860万美元),全部在一年内到期;公司没有公开披露这些安排下的承诺融资总容量或高峰期可用性。巩固信托和合伙资金渠道在2025年期间产生了23.739亿元人民币(3.395亿美元)的流入,是公司表内贷款组合的主要外部资金机制,能否持续进入这一渠道取决于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保持合作关系。监管环境,包括通知9关于商业银行与贷款便利平台合作的白名单要求,为公司以当前条款继续获得机构资金带来了不确定性;公司正在密切关注这些事态发展,但无法预测其对资金可用性或成本的最终影响。
97
材料现金需求
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合同义务,包括经营租赁义务和短期借款。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包括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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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到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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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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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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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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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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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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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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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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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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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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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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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义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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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1,404 |
14,761,153 |
14,770,915 |
9,250,147 |
13,689,189 |
||||
短期借款 |
412,482,312 |
412,482,312 |
— |
— |
— |
|||||
注意:
| (1) | 经营租赁义务代表我们对办公场所的义务,其中包括ASC主题842下的所有未来现金流出,租赁。请参阅我们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下的“租赁” |
我们在一家风险投资基金的剩余认缴出资额截至2025年底为零,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已缴付。
对投资者和机构筹资伙伴的应付款项已被排除在上表之外。如果我们收到借款人的相关贷款付款,我们将向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支付此类款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不存在除财务担保业务产生的或有担保负债以外的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小赢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北京WFOE及其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小赢科技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北京WFOE支付的股息。如果北京WFOE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获准仅从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我们的每个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必须每年至少提取10%的税后利润,用于为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各子公司还可酌情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福利基金,各可变利益主体可酌情将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内地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北京WFOE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或一般风险准备金要求前,不得分红。
5.C。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我们的技术和IT基础设施”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5.D.趋势信息
除本年报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因素、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98
5.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认为,如果一项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并且如果一项估计在不同时期合理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使用我们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估计至关重要。
除了上述定义为关键的会计估计外,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这些项目在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中有更详细的描述。我们认为,在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以下关键会计估计需要最困难、最主观和最复杂的判断和估计,并且已经或合理地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收入确认的可变考虑因素
对于我们通过外部融资担保公司间接或直接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服务费的促成贷款,我们的交易价格包含根据借款人违约风险和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调整的可变对价。我们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在贷款发放前对每个借款人进行的信用尽职调查来确定对价。
我们使用预期价值方法估计这些合同的可变对价,方法是调整我们通过预期基于年份的损失率和预期提前还款率促成的贷款的预先商定服务费。在估算损失率和提前还款率时,我们还会考虑历史损失或提前还款经验期间、贷款存续期内的加权多重宏观经济预测情景和选定的经济变量。
基础表外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和预期提前还款率上升,将导致确认的收入减少。我们每季度更新我们的估计,对估计的任何调整被确认为使用累计追赶法对收入的调整。收入确认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估计很敏感。我们对这些因素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确认的收入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将敏感性披露的重点放在预期损失率上,因为它们是估值不确定性的主要驱动因素。预期提前还款率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在历史上一直保持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假设这一假设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对交易价格的重大调整。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当我们对贷款便利服务的预期损失率的估计增加/减少0.5%,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时,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入将分别减少/增加约人民币2,800万元及人民币2,600万元。我们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假设的估计在整个呈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小赢信用贷款应收贷款及其他贷款和或有担保负债信用损失备抵
我们通过应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方法建立信用损失准备金(“ACL”),该方法基于过去的事件、当前的条件以及在贷款期限内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ACL是根据具有相似风险特征并包括定量和定性成分的贷款来衡量的。融资担保公司未覆盖的应收贷款和融资担保业务产生的或有担保负债的ACL采用基于年份的损失率和宏观经济预测情景模型计算,融资担保公司覆盖的应收贷款ACL采用违约概率、违约给定损失和宏观经济预测情景模型计算。我们对CECL方法的定性部分代表了我们对额外考虑因素的判断,以说明在定量部分中没有充分衡量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包括对特殊风险因素或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未覆盖的应收贷款,预期损失率上升/下降0.5% ——这是由于一项估计的变化或多项估计变化的综合影响,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将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税前综合经营业绩分别减少/增加约人民币800万元和人民币900万元。
99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覆盖的应收贷款,违约概率增加/减少0.5% ——这是由于一项估计的变化或多项估计变化的综合影响,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将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税前综合经营业绩分别减少/增加约人民币1,700万元和人民币1,800万元。
对于或有担保负债,预期损失率增加/减少0.5% ——这是由于一项估计发生变化或多项估计发生变化的综合影响,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将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税前综合经营业绩分别减少/增加约人民币1200万元和人民币3400万元。
我们对与信贷损失相关的关键假设的估计在整个报告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姓名、年龄及职位。
姓名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Yue(Justin)Tang |
|
55 |
|
首席执行官、董事长 |
Kan(Kent)Li |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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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董事 |
Frank Fuya Zheng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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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宇帆(Jason)Jiang |
|
42 |
|
首席风险官 |
诺亚·考夫曼 |
44 |
首席财务战略官 |
||
Shaoyong(Simon)Cheng |
|
56 |
|
非执行董事 |
Zheng Wan |
|
52 |
|
独立董事 |
薛铮 |
|
55 |
|
独立董事 |
张龙根 |
|
61 |
|
独立董事 |
岳(Justin)唐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唐总负责我们整体的经营策略和运营。在创办我们公司集团之前,唐先生于1999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了中国在线旅游服务公司艺龙网。从2006年到2014年,唐先生是投资咨询公司Blue Ridge中国的创始人和管理合伙人。唐先生获得了Concordia College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Kan(Kent)Li先生自2021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总裁,自2021年12月起担任董事,并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11月担任我们的首席风险官。李先生于2015年加入我们。在此之前,李先生曾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主管无抵押贷款风险的部门总监。2008年9月至2015年11月,他在Capital One担任经理。李先生获得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硕士学位。
Frank Fuya Zheng先生自2020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21年5月起,郑先生在Newegg Commerce, Inc.(纳斯达克股票代码:NEGG)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郑先生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更名为Newegg Commerce, Inc.的联络智能有限公司(NASDAQ:LLIT)的独立董事,郑先生于2009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ChinaCach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的独立董事。郑先生还于2009年至2017年期间担任英德气体集团公司(02168.HK)的独立董事。2008年至2012年,郑先生担任Cogo Group,Inc.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之前在纳斯达克上市,在中国提供定制化的模块设计解决方案并制造电子产品。郑先生也曾于2005年至2012年担任同一公司的董事。2000年至2007年,郑先生在艺龙网担任在线旅游服务副总裁,艺龙网是一家之前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郑先生于1994年获得纽约城市大学巴鲁克学院会计学专业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Yufan(Jason)Jiang先生自2023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风险官。江先生于2015年加入我们。姜宇凡先生在个人信贷领域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精通数据库管理和风险策略开发。在加入我们之前,姜先生曾任职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江先生获得上海理工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100
Noah Kauffman先生自2025年9月25日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战略官。Kauffman先生在金融市场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2019年至2025年,任职于洲际交易所,最近担任战略财务规划与分析主管。2012年至2018年任职于景顺,担任股票量化研究员。Kauffman先生于2005年获得埃默里大学经济学和数学文学士学位,并于2012年获得乔治亚理工学院计算科学与工程理学硕士学位。兼任注册会计师(CPA)、CFA特许持有人。
Shaoyong(Simon)Cheng先生自2023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非执行董事,于2017年12月至2023年11月担任我们的执行董事,并于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担任我们的副主席。程先生于2015年加入我们。在担任我们的副董事长之前,程先生曾于2017年至2021年担任我们的总裁,并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首席风险官。在此之前,程先生曾在交通银行担任负责零售贷款管理的副总经理,在汇丰北美和汇丰亚太区担任高级信用风险经理。程先生还曾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办公室主管和商业银行业务主管,并在第一资本担任经理。程先生获得清华大学工程学学士、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南加州大学工业工程硕士学位和MBA学位。
Zheng Wan先生自2024年5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万先生自2022年起担任铿腾电子的集团董事。万先生于2016年至2018年和2020年至2022年担任Snap Inc的董事。万先生于2018年至2020年在爱彼迎公司担任并购整合全球总监。2006年至2017年期间,万先生曾在Google Inc担任多个职务,包括内部审计和风险咨询的财务经理、企业发展经理和财务规划与分析经理。万先生获得犹他大学政治学硕士学位和杜克大学MBA学位。
薛铮先生自2018年9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自2011年8月起,薛先生在英利太阳能(YGE)担任独立董事。薛先生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中国音乐集团首席财务官、2011年至2014年担任Lightinthebox Inc.的首席财务官、2008年至2010年担任软银中印基金合伙人、2005年至2007年担任目标媒体的首席财务官、2003年至2005年担任艺龙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薛先生获得伊利诺伊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和芝加哥大学MBA学位。
张龙根先生自2018年9月起担任我司独立董事。自2018年1月起,张先生担任纽交所上市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以及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ZZ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4年5月起,张先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张先生于2008年至2014年在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并于2006年至2008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兼董事。张先生获得新德州农工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和新德州农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6.B.赔偿
Compensation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支付给董事和执行官的现金薪酬和福利总额约为人民币1440万元(210万美元)。我们的行政人员或董事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退休金、退休金或类似福利。我们与任何董事并无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佣时的福利。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已经与我们的执行官签订了雇佣协议。每位执行官的受雇期限均为指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将自动延长,除非我们或执行官提供终止此类雇佣的通知。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通知或获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或持续违反或不遵守雇用条款和条件、被定罪而非董事会认为不影响执行人员职位的刑事犯罪、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不符合执行人员应尽和忠实履行的重大职责的行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习惯性地玩忽职守。执行人员可在提前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其雇用。
101
每位执行官都同意在雇佣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地持有任何机密信息,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各执行官还同意将执行官在受雇期间单独或共同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与受雇范围相关或利用公司资源的所有发明、改进、设计、作者原创作品、公式、工艺、物质组成、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掩模作品、概念、商业秘密等转让给我公司集团。
每位执行官都同意将所有工作时间和注意力投入到我们的业务中,并尽最大努力发展我们的业务和利益。每位执行官还受到非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包括在受雇期间以及通常在受雇终止或期满后的两年内,包括不得:(i)直接或间接以股东、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其他身份继续或受聘于与我们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ii)招揽或引诱我们的任何用户、客户、代表或代理人;(iii)雇用、招揽或引诱我们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经理、顾问或雇员;(iv)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用户、联系人、或以我们代表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人,目的是以损害我们业务关系的方式开展业务;(v)未经我们明确同意,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vi)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在终止日期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征求我们所雇用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据此,我们将赔偿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因担任此类董事或高级人员而因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股份激励计划
2015年全球购股权计划(“股份激励计划”)于2015年1月25日获我们当时的唯一董事采纳,并于2018年5月9日经我们的董事会修订和重述为经修订和重述的2015年全球股份激励计划,并于2021年11月10日决定注销我们的董事会授予若干高级管理人员的未归属购股权9,429,984股。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促进公司价值,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机会,让他们在我们的运营和未来的成功中获得直接利益。
股份储备:
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95,849,500股。我们将随时储备充足的普通股,以满足计划要求。未完全行使而到期或无法行使的受奖励股份,以及用于支付行权价格或履行预扣税款义务的股份,将可用于未来的授予。
行政:
股份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董事会或(如成立)其委员会(“管理人”)管理。行政权力包括批准授标文件、确定授标条款和条件、确定公平市场价值、规定和修订计划规则和条例。
资格:
可向雇员、董事、顾问或为公司或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授予奖励。
102
奖项类型
股份激励计划允许授予以下奖励类型:
| ● | 股票期权:在未来日期以不低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值100%的指定行使价格购买普通股的权利,但须遵守某些豁免。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超过十年不得行权,但在到期日法律禁止行权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规定延期的除外。对于授予拥有公司或任何母子公司各类别普通股表决权10%以上的普通股的员工的激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必须至少为公允市场价值的110%,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拟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必须符合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22条的要求。 |
| ● | 特区:以现金或普通股收取行权日一股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授予日行权价格的部分的权利。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00%。自授予日起超过十年不得行使任何特别行政区。 |
| ● | 限制性股票:普通股受转让限制,存在被没收的实质性风险。 |
| ● | RSU:收取一股普通股价值的权利,受特定归属和其他限制。 |
| ● | 业绩奖:在满足管理人指定的业绩条件时以现金或普通股计价的奖励,在公司、业务单位、部门、子公司或分部层面以绝对或相对基础衡量,或相对于指数或其他客观和可量化的指数。 |
| ● | 递延奖励:在递延基础上获得普通股的权利。 |
| ● | 其他股份奖励:参照普通股或股份价值影响因素计价、应付或估值的奖励。 |
计划期限:
股份激励计划于2015年1月25日生效,自生效日期或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批准增持预留股份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延续十年,增持发生在2018年5月9日。除非董事会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一直有效到2028年5月9日。
终止服务:
管理人确定服务终止对未偿奖励的影响,包括奖励是否归属、变得可行使、结算或被没收。
合并或控制权变更时的调整:
在发生合并或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在未经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对未完成的奖励规定以下任何处理:由收购实体承担或替代并作出适当调整;在完成之前经书面通知终止;加速归属或限制失效;现金或财产结算等于行使时本应获得的价值;或上述任何组合。
修订及终止:
董事会可以对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变更、中止、终止、终止。管理人还可以修改或放弃未偿奖励的条件,条件是对未偿奖励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需要持有人同意,除非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会计或税务法规,或施加追回或补偿条款。
103
格兰特历史
下表汇总了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不包括已取消、没收或到期的奖励:
日期 |
|
奖励类型 |
|
获奖数量 |
|
受援国 |
|
笔记 |
2015年1月25日 |
股票期权 |
13,843,645 |
员工和高管 |
|||||
2015年6月29日 |
|
股票期权 |
|
630,000 |
|
员工、董事和高级职员 |
||
2016年5月3日 |
|
股票期权 |
|
7,425,000 |
|
员工、董事和高级职员 |
||
2017年10月11日 |
|
股票期权 |
|
16,616,000 |
|
员工和高级管理层 |
||
2018年4月30日 |
|
股票期权 |
|
841,054 |
|
员工和高级管理层 |
||
2018年5月9日 |
|
股票期权 |
|
40,000,000 |
|
高级管理层 |
|
行使价每股4.75美元(IPO发行价);可根据归属时间表在IPO完成时行使 |
2018年10月31日 |
|
股票期权 |
|
475,000 |
|
员工 |
|
|
2019年4月15日 |
|
RSU |
|
150,000 |
|
董事 |
|
|
2019年4月30日 |
|
股票期权 |
|
155,000 |
|
员工 |
|
|
2019年8月13日 |
|
取消和更换 |
|
注销1,500,000份未归属期权;授予1,500,000份RSU |
|
高级管理层 |
|
替换奖励 |
2019年11月20日 |
|
RSU |
|
1,789,400 |
|
员工 |
|
|
2019年11月20日 |
|
取消和更换 |
|
250,000份未归属期权被注销;授予250,000份RSU |
|
高级管理层 |
|
替换奖励 |
2020年1月21日 |
|
RSU |
|
4,600,000 |
|
雇员及高级职员 |
|
|
2020年4月30日 |
|
RSU |
|
673,300 |
|
员工 |
|
|
2020年10月31日 |
|
RSU |
|
550,000 |
|
员工 |
|
|
2021年11月10日 |
|
RSU |
|
26,657,998 |
|
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
|
2021年11月10日 |
|
取消 |
|
已注销9,429,984份未归属期权 |
|
高级管理层 |
|
|
2022年3月3日 |
|
RSU |
|
810,000 |
|
董事 |
|
|
2023年12月1日 |
|
RSU |
|
180,000 |
|
董事 |
|
|
2024年1月10日 |
|
RSU |
|
6,400,000 |
|
董事 |
|
三年以上背心 |
2024年6月1日 |
|
RSU |
|
270,000 |
|
董事 |
|
三年以上背心 |
2024年8月1日 |
|
RSU |
|
540,000 |
|
董事 |
|
三年以上背心 |
104
下表汇总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奖励(不包括已取消、没收或到期的奖励)。
普通股 |
期权 |
||||||||||
底层 |
期权行使 |
到期 |
|||||||||
姓名 |
|
职务 |
|
授予的期权 |
|
价格 |
|
授予日期 |
|
日期 |
|
Yue(Justin)Tang |
|
行政总裁 |
|
6,000,000 |
|
美元 |
0 |
|
2021年11月10日 |
|
2031年11月10日 |
|
官员和 |
||||||||||
|
董事长 |
||||||||||
|
* |
美元 |
0 |
2024年1月10日 |
2034年1月10日 |
||||||
Shaoyong(Simon)Cheng |
|
非执行 |
|
* |
美元 |
0.04 |
2016年5月3日 |
2026年5月2日 |
|||
董事 |
|||||||||||
|
* |
美元 |
0.04 |
2017年10月11日 |
2027年10月10日 |
||||||
|
* |
美元 |
0 |
2020年1月21日 |
2030年1月19日 |
||||||
Frank Fuya Zheng |
|
首席财务官 |
|
* |
美元 |
0 |
2020年10月31日 |
2030年10月30日 |
|||
* |
美元 |
0 |
2021年11月10日 |
2031年11月10日 |
|||||||
* |
美元 |
0 |
2024年1月10日 |
2034年1月10日 |
|||||||
Kan(Kent)Li |
|
总统和 |
|
* |
美元 |
0.04 |
2016年5月3日 |
2026年5月2日 |
|||
董事 |
|
* |
美元 |
1.575 |
2017年10月11日 |
2027年10月10日 |
|||||
|
* |
美元 |
0 |
2020年1月21日 |
2030年1月19日 |
||||||
* |
美元 |
0 |
2021年11月10日 |
2031年11月10日 |
|||||||
* |
美元 |
0 |
2024年1月10日 |
2034年1月10日 |
|||||||
宇帆(Jason)Jiang |
首席风险官 |
* |
美元 |
0.04 |
2016年5月3日 |
2026年5月2日 |
|||||
* |
美元 |
0.04 |
2017年10月11日 |
2027年10月10日 |
|||||||
* |
美元 |
0 |
2019年11月20日 |
2029年11月20日 |
|||||||
* |
美元 |
0 |
2020年4月30日 |
2030年4月30日 |
|||||||
* |
美元 |
0 |
2021年11月10日 |
2031年11月10日 |
|||||||
* |
美元 |
0 |
2024年1月10日 |
2034年1月10日 |
|||||||
Zheng Wan |
|
独立董事 |
|
* |
美元 |
0 |
2024年6月1日 |
2034年6月1日 |
|||
薛铮 |
|
独立董事 |
|
* |
美元 |
0 |
2019年4月15日 |
2029年4月15日 |
|||
* |
美元 |
0 |
2022年3月3日 |
2032年3月3日 |
|||||||
* |
美元 |
0 |
2024年8月1日 |
2034年8月1日 |
|||||||
张龙根 |
|
独立董事 |
|
* |
美元 |
0 |
2019年4月15日 |
2029年4月15日 |
|||
* |
美元 |
0 |
2022年3月3日 |
2032年3月3日 |
|||||||
* |
美元 |
0 |
2024年8月1日 |
2034年8月1日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有关我们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奖励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的讨论,请参阅“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和“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追回政策
2023年11月22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回拨政策(“回拨政策”),要求收回公司任何现任和前任高管(由董事会根据《交易法》第10D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以及可能不时被董事会视为受回拨政策约束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统称“涵盖高管”)收到的激励薪酬。将收回的金额将是根据错误数据支付给涵盖高管的激励薪酬超过董事会确定的如果基于重述结果本应支付给涵盖高管的激励薪酬的部分。如果董事会不能直接从会计重述中的信息确定被覆盖高管获得的超额激励薪酬的金额,那么它将根据对会计重述影响的合理估计来确定。有关公司的回拨政策,请参阅本年报的附件 97.1。
105
6.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纽交所《公司治理规则》一般要求发行人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然而,纽交所的《公司治理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项上遵循母国惯例。我们依赖这一例外情况,并且在我们的董事会中没有占多数的独立董事任职。
我们的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抵押其承付款项、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时发行债权证、债券和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董事如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拥有权益,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该权益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进行表决,即使有该利益,如该董事这样做,则该表决须计算在内,而该董事可在审议该等合约或安排的任何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我们没有与任何董事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用时的福利。见“项目6.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薛铮、张龙根和Zheng Wan ——并由薛铮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每位成员均满足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
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其职责包括:
| ● | 选定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为独立审计师的雇员或前雇员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审议批准全部关联交易事项;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会计原则和财务报表列报的重大问题; |
| ● | 审查管理层或独立审计师就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编制的报告; |
106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关联交易和表外交易及结构;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监管和会计举措的效果; |
| ● | 审查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政策; |
| ● | 审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
| ● | 审查独立审计员关于所有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的报告; |
| ● | 建立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的接收、保留和处理程序,以及员工对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关注事项的保密匿名提交; |
| ● | 定期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独立审计师分别定期开会;和 |
| ● | 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特别委托给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张龙根、Zheng Wan、薛铮 ——组成,由张龙根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每位成员均满足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
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我们执行官的薪酬结构,包括向他们提供的所有形式的薪酬。其职责包括:
| ● | 审议通过我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 ● | 总体上审查和评估我们的高管薪酬和福利政策; |
| ● | 定期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 |
| ● | 评估自己的业绩,并就这种评估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 |
| ● | 定期审查和评估薪酬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并向我们的董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变更;和 |
| ● | 本公司董事会不时特别委托薪酬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Zheng Wan、薛铮、张龙根——组成,由Zheng Wan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每位成员均满足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确定有资格成为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其职责包括:
| ● | 确定并向董事会推荐符合资格的个人,成为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成员; |
| ● | 至少每年评估其自身的业绩,并就此种评估向董事会报告; |
107
| ● | 监督遵守公司治理准则和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此类遵守情况;和 |
| ● | 定期审查和评估其章程的充分性,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变更以供批准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事,并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以及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技能和谨慎的标准以前是主观的——参照董事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进行评估——但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已经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如董事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就此类违约行为寻求损害赔偿。有关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董事如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拥有权益,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该权益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进行表决,即使有该利益,如该董事这样做,则该表决须计算在内,而该董事可在审议该等合约或安排的任何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也可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在借入资金时发行债券、债券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及抵押公司财产;及 |
| ● | 批准公司股份的转让,包括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登记该等股份。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我们的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其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股东以普通决议将其免职或任期届满或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如出现管理董事(定义见我们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Yue(Justin)Tang先生有权通过向公司交付书面通知的方式委任另一人为董事(该董事应为董事总经理),且该替代应在该通知交付时自动生效,而无需董事会或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决议,但如果Tang先生及其关联公司未持有股份,则他无权行使该权利。除上述关于董事总经理任命的句子外,因罢免董事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可通过普通决议或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余董事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填补。如(其中包括)董事(i)去世;(i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i)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v)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及(vi)根据我们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108
6.D.雇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的员工总数为643人。下表按职能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员工的细分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雇员人数 |
|
占员工总数的百分比 |
|
|
技术开发 |
|
315 |
49 |
% |
|
运营 |
|
115 |
18 |
% |
|
风险管理 |
|
75 |
12 |
% |
|
一般管理 |
|
103 |
16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35 |
5 |
% |
|
合计 |
|
643 |
100 |
% |
|
我们已与雇员订立个别雇佣合约,涵盖薪金、福利及解雇理由等事宜。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各种政府法定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缴款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计划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我们须按雇员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社会保障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6.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每位董事和执行官、我们的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以及我们已知的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5%以上的每个人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的231,097,037股普通股,其中包括133,497,037股A类普通股和97,600,000股B类普通股。
109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包括对普通股的投票权或投资权。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但所有执行官和董事作为一个群体的所有权百分比除外。
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
|
|
百分比 |
|
||||||||
普通总额 |
百分比 |
||||||||||||
股票作为 |
合计 |
||||||||||||
A类普通股 |
B类普通股 |
转换后的基础 |
投票权** |
||||||||||
|
数 |
|
% |
|
数 |
|
%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Yue(Justin)Tang(1) |
|
17,334,942 |
12.99 |
% |
97,600,000 |
100 |
% |
49.73 |
% |
94.43 |
% |
||
Shaoyong(Simon)Cheng |
* |
* |
— |
— |
* |
* |
|||||||
Frank Fuya Zheng |
|
* |
|
* |
|
— |
|
— |
|
* |
|
* |
|
Kan(Kent)Li |
|
* |
|
* |
|
— |
|
— |
|
* |
|
* |
|
宇帆(Jason)Jiang |
* |
|
* |
|
— |
|
— |
|
* |
|
* |
|
|
Zheng Wan |
|
* |
|
* |
|
— |
|
— |
|
* |
|
* |
|
薛铮 |
|
* |
|
* |
|
— |
|
— |
|
* |
|
* |
|
张龙根 |
|
* |
|
* |
|
— |
|
— |
|
* |
|
* |
|
诺亚·考夫曼 |
* |
|
* |
|
—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22,313,832 |
|
16.71 |
% |
97,600,000 |
|
100 |
% |
51.89 |
% |
94.67 |
% |
主要股东: |
|
|
|
|
|
|
|
|
|
||||
红树林海岸投资有限公司(1) |
|
17,334,942 |
|
12.99 |
% |
97,600,000 |
|
100 |
% |
49.73 |
% |
94.43 |
%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20票,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
| (1) | 代表(i)Mangrove Coast Trust控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Mangrove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1,165,278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和97,600,000股B类普通股,(ii)Yue(Justin)Tang先生持有的1,032,963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和5,903,645股A类普通股,以及(iii)Yue(Justin)Tang先生最终控制的Purple Mountain Holding Ltd.持有的1,548,714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和2,519,527股A类普通股。Mangrove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Geneva Place,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红树林海岸信托是根据巴哈马法律成立的信托,由RHONE TRUSTEES(BAHAMAS)LTD.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岳(Justin)唐先生为信托的委托人,唐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信托的受益人。Purple Mountain Holding Ltd.注册地址为Ellen Skelton Building,3076 Sir Francis Darke Highway,Road Reef,P.O. Box 765,Road Town,Tortola 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6.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赔而采取的行动。
没有。
110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7.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
7.B.关联交易
与江西瑞景的交易
2019年向江西瑞景购买了两笔贷款的收益权。支付的代价分别为人民币100.0百万元及人民币280.0百万元,与相关贷款的本金金额相等。前一笔贷款已于2020年底全部偿还。后一笔贷款已于2022年1月全部偿还。2022年相关利息收入达人民币0.4百万元。
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易
2021年,我们与一家融资担保公司订立协议,该公司是我们于2020年获得并于2022年处置的股权被投资方的全资子公司。处置后,不再构成我们的关联方。
这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们促成的已确定的贷款组合提供担保服务,并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其中一部分随后将作为我们提供的中介服务的服务费支付给我们。2022年,这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们促成和发起的贷款总额的29.6%提供了担保服务。我们在2022年确认了与这家融资担保公司承保的贷款便利服务服务费相关的总净收入人民币5.427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为人民币314.0百万元,已于2023年全部结清。
与Yue(Justin)Tang先生受控实体的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其后于2023年向江西瑞景名义股东收取应收股息人民币15.0百万元,该名义股东由越(Justin)唐先生控制。在2024年期间,我们进一步收到了江西瑞景名义股东的股息人民币750万元。
与新普辽宁银行的交易
于2022年,我们与辽宁纽纽普银行(“纽普银行”)订立协议,据此,我们就我们提供的中介服务直接向纽普银行收取服务费。
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确认了与贷款便利服务服务费相关的总净收入人民币1,310万元和人民币1,14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390万元及人民币110万元,已于2024年全部结清。
与我们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目前限制外资所有权和外资在中国大陆投资VIE。因此,我们通过北京WFOE、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的相关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VIE协议”)”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以描述我们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雇佣协议。
111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用于描述我们作为一个群体授予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的股份奖励。
7.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诉讼
我们不时涉及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我们目前是中国大陆法院的几起诉讼的当事方,主要包括我们为追回拖欠的贷款还款而发起的诉讼,包括针对一家公司借款人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款和服务费提出的索赔。我们目前没有参与任何行动,其结果如果被判定对我们不利,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总体的。
股息政策
2024年3月2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自2024年起,董事会将根据我们的运营、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宣派和支付股息以及任何特定半年的任何股息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在决定是否派发股息方面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未来的股息金额、时间和形式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资本要求和盈余、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财务状况和合同限制。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的运营,我们的分红能力取决于北京WFOE支付的股息。中国大陆法规可能会限制北京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如果北京WFOE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代表自己产生债务,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向我们支付股息。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就我们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应付的股息将支付给作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存托人将按照其基础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分配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适用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说明— 12.D.美国存托股票。”
8.B.重大变化
除表格20-F本年度报告另有披露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9.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武生物ADS自2018年9月19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XYF”。每份ADS代表两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自2020年11月19日起,我们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从代表两(2)股A类普通股的一(1)股ADS调整为代表六(6)股A类普通股的一(1)股ADS。
112
9.B.分配计划
不适用。
9.C。市场
自2018年9月19日起,我行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XYF。”
9.D.出售股东
不适用。
9.E.稀释
不适用。
9.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10.A.股本
不适用。
10.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纳入本年度报告,其提交格式为附件 3.2到我们的注册声明上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7065)于2018年8月28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我们的董事会于2018年8月24日以特别决议通过了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该备忘录和章程细则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完成之前立即生效。
以下概述了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因为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第3条,我们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普通股
一般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普通股在我们的会员(股东)名册登记时以记名形式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开曼群岛非居民股东可自由持有和转让其普通股。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以普通决议宣布的股息,但任何股东决议不得宣布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的股息。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但如果这样做会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A类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相同数量的股息,如果宣布。
投票权
每一A类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每一B类普通股拥有20票表决权,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应根据股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必要多数的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要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特别决议要求获得不少于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修订我们第二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通过特别决议。
转换
每股B类普通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在向非持有人关联公司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时,或在非关联公司成为此类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的任何实益所有权变更时,自动并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普通股转让
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限制,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全部或任何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能拒绝注册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股票凭证和我们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的转让权; |
| ● | 转让文书仅涵盖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以及 |
| ● | 支付适用的费用,不超过纽约证券交易所确定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要求的较少金额 |
如果我们的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它必须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日历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在遵守任何纽约证券交易所通知要求后,我们的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可能会暂停转让登记并关闭会员名册,但不得暂停转让或在任何一年内关闭名册超过30天。
114
清算
于公司清盘时,如可供分配资产超过清盘开始时的股本,则盈余将按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可用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亏损将由股东按持股面值比例承担。A类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在任何清算事件中获得相同的每股分配。
关于普通股和没收的催缴通知
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就其普通股未支付的金额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并至少提前14个整日通知具体说明支付时间。已发出赎回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退还股份
我们可以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以使其可以赎回的条款发行股票。我们也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条款或我们的公司章程以其他方式授权的条款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赎回或回购款项可从利润、为此目的作出的新股发行所得款项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但公司可在紧接该等款项支付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其到期债务。任何股份不得赎回或购回(a)除非已全数支付,(b)如果该赎回或购回将导致没有剩余未发行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我们也可能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权利变更
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则任何类别或系列所附带的权利可能会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下或通过该类别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而更改——无论该公司是否正在清盘,除非该类别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任何类别的权利不会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除非该类别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长过半数召集,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均需至少提前十五个日历天通知。法定人数要求至少有一名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通过代理人出席,或(在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所有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的过半数。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定该会议本身,时间和地点由我们的董事决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只有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没有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一旦一名或多名股东要求合计持有不少于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总票数的10%,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我们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前提出建议。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除外。然而,我们将向股东提供获得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权利。
115
资本变动
透过普通决议案,我们可按决议案所订明的金额及类别及金额增加股本;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将现有股份细分为较小金额的股份;或注销任何于决议案日期尚未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股份,并相应减少我们的股本。不得对A类普通股的面值进行更改,除非对B类普通股的面值进行相同的更改,反之亦然。通过特别决议,并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任何确认或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普通居民企业和豁免企业进行了区分。豁免公司是指在开曼群岛注册、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不公开其会员名册供公众查阅; |
| ● | 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 ● | 可能会获得针对未来征税的承诺(通常最初授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其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和信息要求。纽交所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必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也允许董事根据我们章程细则规定的程序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10.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和“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10.D.外汇管制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外汇的监管。”
10.E.税收
下文阐述了我国A类普通股或ADS所有权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大陆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以截至本公告之日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为依据,均有可能发生变化。本讨论并未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116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的遗产税或遗产税或预扣税性质的征税。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除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印花税。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公司支付或由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ADS或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得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税收
中国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7年2月24日修订)规定,根据中国大陆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境内,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按其全球收入的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条例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财产行使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主体。
我们目前不认为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由于我们的管理团队和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团队绝大多数位于中国大陆,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可能将我们或我们的海外子公司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他们将按全球收入的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随之而来的将是一系列不利的税务后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支付给非中国大陆机构、或有此类机构但与其没有有效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在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范围内,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此类投资者在转让股份时实现的收益,如果被视为中国大陆来源的收入,也需要缴纳10%的中国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并需缴纳中国税收。支付给个人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20%的中国税,股息可能会在源头被扣留。根据中国大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任何中国税务责任可能会减少。然而,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非中国大陆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主张利益尚不清楚。
美国联邦所得税
以下概述了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该讨论并不旨在全面描述与特定个人持有ADS或普通股的决定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也不涉及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或除所得税之外的美国联邦税(例如美国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后果)。
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ADS或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的美国持有人。它没有描述在特定情况下与美国持有人相关的税收后果,包括替代性最低税、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缴款税,以及适用于受特殊规则约束的美国持有人的税收后果,例如:
| ● | 某些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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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采用按市值计价的税务会计方法进行证券交易的交易商或交易商; |
| ● | 作为对冲交易、跨式交易、转换交易、综合交易或类似交易的一部分而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美国联邦所得税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员;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及其合作伙伴; |
| ● | 免税实体、个人退休账户或Roth IRAs; |
| ● | 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代表我们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根据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ADS或普通股的人;和 |
| ● | 与在美国境外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拥有ADS或普通股,每个合伙人的税务待遇通常将取决于合伙人的身份和合伙企业的活动。这类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就拥有和处置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行政公告、司法裁决、最终、临时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条约”),所有这些都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美国公民或个人居民;根据美国、其中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应纳税;或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信托。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拥有ADS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将被视为基础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在将ADS交换为基础普通股时,不会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
美国持有人应就在其特定情况下拥有和处置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次讨论仅是对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总结。这不是税务建议。我们敦促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就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给该持有人带来的特定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包括任何州、当地和非美国税法以及美国联邦税法和任何适用的税务条约的适用性和效力。
被动外资公司
非美国公司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其中:(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季度价值的50%或以上由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组成。一家非美国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的价值,被视为持有该公司资产和收入的比例份额。被动收入一般包括利息(以及与利息相当的收入)、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金融投资收益。现金一般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可参照公司市值和负债之和超过其资产价值的部分确定——在可归属于产生主动收入的业务活动的范围内,是一种主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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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的市值下降以及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某些项目分类的不确定性,我们在2020纳税年度是PFIC存在重大风险。主要不确定因素包括:
| ● | 出于PFIC目的,是否应将合并信托的资产视为我们拥有。尽管出于会计目的进行了合并,但我们认为将信托的资产(在不归属于我们对信托的任何投资的范围内)视为出于PFIC目的不归我们所有是合理的——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保证。如果这些信托的资产被视为我们的资产,我们将成为2020年的PFIC。 |
| ● | 鉴于我们2020年的商誉不是正数,以及某些资产负债表资产应被视为活跃的程度,如何计算我们的活跃资产的百分比。 |
| ● | 我们的VIE合同安排在PFIC规则下应该如何对待。由于我们对我们的VIE行使有效控制,并有权获得其几乎所有的收入,我们认为出于PFIC目的将VIE视为我们拥有是合适的——但在这方面不能有任何保证。如果我们的VIE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任何受影响的纳税年度的PFIC。 |
由于这些原因,存在很大的风险,即我们在2020纳税年度是PFIC,而我们可能在当前和未来纳税年度是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我们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股权的任何子公司、VIE或其他实体也是PFIC(“较低级别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较低级别PFIC的按比例份额(按价值计算),并将因(i)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ii)较低级别PFIC股份的处置而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就好像美国持有人直接持有这些股份一样,即使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某些质押)的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分配给销售或处置年份以及我们成为PFIC之前的任何年份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相互分配的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对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征收利息。分配超过前三年或美国持有人持有期(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按相同方式征税。如果我们是股息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则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股息的优惠税率将不适用。一旦我们被视为美国持有人的PFIC,我们通常将在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如此对待,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门槛,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视同出售”选择以消除持续的PFIC地位,这将要求确认根据一般PFIC规则征税的收益。
如果我们是一家PFIC,我们的ADS在“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美国ADS持有者可能会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从而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交易数量超过微量的任何日历年度,ADS都被视为“定期交易”。纽交所是为此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在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下,美国持有人一般在年底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其调整后的计税基础的范围内确认普通收入,在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超过公允市场价值的范围内确认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在选举下包括的净收入的范围内)。美国持有人的计税基础进行了调整,以反映确认的收入或损失金额。在PFIC年度出售或处置ADS的任何收益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在先前包括的净收入范围内被视为普通损失,任何超额被视为资本损失。在盯市选举下的ADS分配将按下文“—分配征税”中所述处理。对于我们的普通股或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股票,不提供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为此类股票不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交易。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如果我们是PFIC,可能会对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税务后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美国持有者将无法进行此类选举。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拥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该美国持有者通常将被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提交年度报告。PFIC规则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是复杂的,并受到除上述因素之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我们是否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以及PFIC规则可能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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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税收
以下讨论以上文“—被动对外投资公司”项下讨论为准。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分配,除了某些按比例分配的ADS或普通股,将被视为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股息。由于我们不维持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预计分配一般将作为股息报告给美国持有人。根据《守则》,股息将不符合美国公司通常可以获得的股息收到的扣除条件。根据适用的限制,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股息可能会以优惠的税率征税,前提是我们不是分配的纳税年度或前一年的PFIC。鉴于我们曾经或将成为PFIC的重大风险,非公司美国持有者不应假设任何分配都将有资格获得这一优惠利率。
股息将包含在美国持有人的收入中,日期为美国持有人,或者在ADS的情况下,存托人的收据。任何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收入的金额将是参考收款日有效的即期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而不论该支付是否在该日期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转换为美元,美国持有者一般不应被要求就收到的金额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后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如“—中国税务”中所述,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股息收入的金额将包括就中国预扣税(如有)预扣的任何金额。根据适用的限制(根据美国持有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从股息支付中预扣的中国税款(在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的情况下,税率不超过条约规定的适用税率)通常可抵减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外国税收抵免在他们特定情况下的可信性。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任何此类中国税款,而不是要求抵免,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选择扣除外国税款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必须适用于该纳税年度已缴纳或应计的所有外国税款。
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
以下讨论以上文“—被动对外投资公司”项下讨论为准。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处置的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每种情况下以美元确定。如果在出售或处置时,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普通股超过一年,则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确认的长期资本收益可能会被征收低于普通收入适用税率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120
如“—中国税务”中所述,出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美国持有人有权使用外国税收抵免来抵消其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归属于外国来源收入的部分。因为根据《守则》,美国人的资本收益通常被视为来自美国的收入,这一限制可能会阻止美国持有人就对任何此类收益征收的全部或部分中国税款申请抵免。然而,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者可以选择将收益视为中国来源,因此就此类处置收益的中国税收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拟议的财政部法规,如果以目前的形式最终确定,可能会对中国任何处置收益税收的可信性施加额外限制。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中国对处置收益的任何税收在一般情况下和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可信赖性或可扣除性。
附加税
根据现行法律,作为个人、遗产或信托的美国持有人,其收入超过某些门槛,通常将对非劳动收入征收3.8%的医疗保险缴款税,包括但不限于股息,以及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我们普通股的收益,但有某些限制和例外。美国持有人应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此类税收对他们拥有和处置我们普通股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在美国境内或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金融中介机构支付的股息和销售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约束,除非(i)美国持有人是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以及(ii)在备用预扣税的情况下,美国持有人提供了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证明其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支付给美国持有者的任何备用预扣款项的金额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项,并可能使其有权获得退款,前提是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所需信息。
某些个人(或某些特定实体)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要求报告与其ADS或普通股所有权相关的信息,除非ADS或普通股是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持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账户由非美国金融机构维护,则可能需要报告)。美国持有者应就其与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报告义务咨询其税务顾问。
10.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10.G.专家声明
不适用。
10.H。展示文件
我们之前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7065)上向SEC提交了经修订的注册声明,包括其中包含的年度报告,以注册在提交后立即生效的额外证券,以注册我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普通股。我们还在F-6表格(文件编号333-227070)上向SEC提交了相关注册声明,以在S-8表格(文件编号333-227938)上注册ADS和注册声明,以注册我们将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2015年全球股票激励计划发行的证券。
121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进行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公众可以通过致电委员会1-800-SEC-0330获得有关华盛顿特区公共资料室的信息。SEC还在www.sec.gov上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第16(b)节中包含的短期利润回收条款以及第16(c)节中的卖空限制的规则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0.I.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0.J.给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以美元结算的风险投资基金、美国国债和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金融投资。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包括美元在内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的价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人民币兑美元经历了一段时间以来的显著波动:中国内地政府在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允许人民币兑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波段内;在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中国内地政府再次允许人民币缓慢升值;而自2015年8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明显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内地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操作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那么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122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的贷款服务需求。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导致潜在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寻求价格更低的贷款。高利率环境可能会导致竞争性投资选择增加,并抑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投资我们产品的愿望。我们预计利率波动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有关公司的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市场利率上升可能会对我们促成的贷款金额和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成本产生负面影响。”
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影响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内地的通胀或通缩并没有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动百分比为:2023年12月下降0.3%,2024年12月上升0.1%,2025年12月上升0.8%。虽然我们过去并没有受到通胀或通缩的实质影响,但如果中国内地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或通缩,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12.A.债务证券
不适用。
12.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12.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23
12.D.美国存托股票
存取股份或ADS持有人须支付: |
|
为: |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
|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
|
每份ADS 0.05美元(或更少) |
|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
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分配(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分配给ADS持有人 |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 0.05美元(或更少) |
|
存管服务 |
注册或转让费用 |
|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的股份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移和登记 |
保存人的开支 |
|
电缆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
外币兑换美元 |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
视需要 |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
|
视需要 |
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存托人可以通过从任何应付现金分配(或通过出售部分证券或其他可分配财产)中扣除的方式向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的ADS持有人收取其任何费用。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我们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
存托人可以自己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机构兑换货币,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其自己账户的委托人,而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作为代理人、顾问、经纪人或受托人,并赚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其将为自己账户保留的交易价差。收益基于(其中包括)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货币兑换所分配的汇率与存托人或其关联机构在为自己的账户买卖外币时收到的汇率之间的差额。存托人不表示根据存款协议在任何货币兑换中使用或获得的汇率将是当时可以获得的最优惠的汇率,或确定该汇率的方法将对ADS持有人最有利,但须遵守存托人在存款协议下的义务。用于确定货币兑换所用汇率的方法可应要求提供。
124
第二部分
项目13。项目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14.A. — 14.D.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
见“第10项。附加信息”对股东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14.E.所得款项用途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27065),包括其中包含的年度报告,其中登记了以ADS为代表的11,000,000股普通股,并于2018年9月18日被SEC宣布生效,用于我们于2018年9月21日结束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承销商行使其选择权从我们购买额外的763,478股ADS,代表1,526,956股普通股,或于2018年9月21日结束的可选发行,首次发行价格为每ADS 9.50美元。德意志银行证券公司和摩根士丹利 & Co. International plc为承销商代表。
F-1注册于2018年9月18日被SEC宣布生效。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可选发行中就发行和分销美国存托凭证而产生和支付给他人的费用总计1230万美元,其中包括780万美元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450万美元的其他费用。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和期权发行中获得了总计约1.039亿美元的净收益。交易费用均不包括支付给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或其他人的款项。
首次公开发售及选择性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概无直接或间接支付予我们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士或我们的联属公司。
从SEC宣布F-1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 ● | 约1480万美元用于股息分配; |
| ● | 约3000万美元,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出资; |
| ● | 约650万美元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
| ● | 约2400万美元,用于从市场回购ADS和A类普通股,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私下协商交易;以及 |
| ● | 约2860万美元用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 |
125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a)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评估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b)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
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中包括(i)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一个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和操作得多么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控制系统的目标将得到满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我们的管理层根据《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根据内部控制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由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综合框架(2013)。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审计了其报告中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该报告见本年度报告第F-2页表格20-F
(d)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126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兼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薛铮先生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并具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含义内的财务成熟度。薛铮先生满足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于2018年8月28日向SEC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7065)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提交,并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发布在我们的网站ir.xiaoyinggroup.com上。兹承诺在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副本。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核数师费
下表列出与我们的主要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服务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单位:千) |
||||
审计费用(1) |
|
13,308 |
|
8,951 |
合计 |
|
13,308 |
|
8,951 |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审计或审查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季度财务信息以及审查向SEC提交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在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中收取的费用总额。该审计指的是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计。 |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首席审计师提供的所有专业服务,包括审计和非审计服务。我们的首席审计师在上述2024年和2025年的所有服务均符合审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政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127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2022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未来18个月内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价值15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有效期至2023年9月。股份回购计划的规模分别于2022年9月26日和2022年11月16日增至2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并获授权回购A类普通股。2024年5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直接从股东或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2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4年12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另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直接从股东或以ADS的形式回购价值高达5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直至2026年6月30日。2025年5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另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直接从股东或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价值1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自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回购合共21,815,612股ADS,总代价为1.52亿美元。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购买自有股本证券的详情。
|
|
(d)最大 |
||||||||
大约美国 |
||||||||||
(c)总数 |
ADS的美元价值 |
|||||||||
(a)总数 |
(b)平均 |
购买的ADS作为部分 |
可能还 |
|||||||
ADS的 |
支付的价格每 |
公开宣布的 |
根据 |
|||||||
|
已购买 |
|
ADS(1) |
|
计划 |
|
计划 |
|||
($) |
($) |
|||||||||
期 |
|
|
|
|
|
|
|
|
||
2025年5月1日— 5月31日 |
|
75,974 |
$ |
18.61 |
75,974 |
$ |
14,496,974 |
|||
2025年6月1日— 6月30日 |
|
1,317,062 |
$ |
18.27 |
1,317,062 |
$ |
90,428,443 |
|||
2025年7月1日— 7月31日 |
|
851,960 |
$ |
17.27 |
851,960 |
$ |
75,717,513 |
|||
2025年8月1日— 8月31日 |
|
768,142 |
$ |
14.26 |
768,142 |
$ |
64,766,680 |
|||
2025年9月1日— 9月30日 |
|
374,661 |
$ |
14.59 |
|
374,661 |
$ |
59,301,945 |
||
2025年10月1日— 10月31日 |
|
565,637 |
$ |
13.40 |
565,637 |
$ |
51,723,080 |
|||
2025年11月1日— 11月30日 |
|
309,220 |
$ |
12.08 |
309,220 |
$ |
47,987,161 |
|||
| (1) | 回购的每份ADS支付的平均价格为执行价格,不包括支付给经纪商的佣金。 |
| (2) | 代表回购A类普通股和ADS。 |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公司解雇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并任命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继任审计师,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以完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审计工作。
本公司变更核数师事项载于其当前关于表格6-K的报告于2025年5月23日提交给SEC,该报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项目16g。企业管治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这个词在《交易法》第3b-4条规则中定义),我们的ADS,每份代表六股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允许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条款,但有有限的例外情况。我们选择遵循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母国惯例,包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频率。以下总结了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内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下所遵循的不同的一些重要方式。
128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或《纽交所手册》,美国国内上市公司被要求拥有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多数席位,并设有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每一个都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在我们母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修订版)》中是没有要求的。目前,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其中只有三人满足《纽交所手册》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董事”要求。《纽交所手册》还要求美国国内上市公司定期举行非管理董事的执行会议,或每年至少一次只包括独立董事的执行会议。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受这一要求的约束,并决定在这一问题上遵循我们母国的做法。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手册》要求股东批准某些事项,而开曼群岛法律不要求这样做。我们打算遵循母国惯例和适用法律来确定是否需要股东批准。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a) |
不适用。 |
(b) |
不适用。 |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并据我们所知:
a. |
中国内地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政府实体拥有公司或任何合并的外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份; |
b. |
与我们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适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均未在我们拥有控股财务权益; |
c. |
我们的董事会或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以及 |
d. |
经修订的公司现行有效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并不载有任何中国共产党章程,包括任何该等章程的文本。 |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公司已采纳内幕交易政策,规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购买、出售及其他处置公司证券的行为,该政策旨在合理地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所有适用的上市标准。该保单的副本作为附件 19.1存档。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制定了识别、评估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政策和流程,并将这些流程整合到我们的整体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中。我们定期评估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包括在我们的信息系统上或通过我们的信息系统进行的任何可能的未经授权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信息系统或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每年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网络安全威胁,以及在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可能影响易受此类网络安全威胁的信息系统的重大变化时进行风险评估。这些风险评估包括确定可合理预见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此类风险可能造成的可能性和潜在损害,以及现有政策、程序、系统和保障措施是否足以管理此类风险。
129
在这些风险评估之后,我们重新设计、实施和维护合理的保障措施,以减轻已确定的风险;合理解决现有保障措施中任何已确定的差距;并监测我们的保障措施的有效性。我们投入资源并指定高级人员,包括向首席执行官(“CEO”)报告的专职信息安全官,来管理风险评估和缓解过程。我们的信息安全官与网络安全专业人员团队密切合作,他们在网络安全威胁评估和检测、事件响应和缓解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作为我们整体风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我们与包括信息安全、信息技术在内的各个职能团队协作评估我们的保障措施,并就这些保障措施对我们的员工进行培训。要求各级和各团队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意识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我们的网络安全政策以及他们在保护我们的信息系统或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方面的作用。
我们有一套涉及网络安全事务的全公司政策和程序,包括安全风险评估、身份和访问控制、供应商安全和网络安全。还有其他涉及网络安全的政策,涉及员工使用公司设备和资源、远程工作和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这些政策会定期审查,并由管理层的适当成员批准。
我们聘请评估员、顾问、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参与我们的风险评估流程。这些服务提供商协助我们设计和实施我们的网络安全政策和程序,以及监测和测试我们的保障措施。这些服务包括Web应用程序渗透测试、基础设施安全测试、顾问参与、事件响应准备和供应商安全审查。我们要求每个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证明其有能力就其向我们提供的服务实施和维持与所有适用法律一致的适当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任何可能影响我们的涉嫌违反其安全措施的行为。
有关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任何风险(包括由于之前的任何网络安全事件)是否已对我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更多信息,包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项目3.D.“风险因素”,包括标题为“如果我们无法保护用户的机密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治理
我们董事会的关键职能之一是对我们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知情监督,包括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风险管理框架,该框架旨在监测和管理战略和运营风险。管理层负责日常识别、评估和管理我们运营中的风险,包括网络安全风险。我们的董事会直接作为一个整体管理其网络安全风险监督职能,并通过审计委员会进行管理。
我们的信息安全官拥有超过10年的信息技术专业知识,负责识别、评估和管理我们因网络安全威胁而面临的重大风险。我们的信息安全官的职业生涯始于软件开发人员,曾在腾讯和百度担任过多个领导职务。在百度,负责百度杀毒和百度安全卫士的后台服务,建立云安全能力。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清华大学硕士。
我们的信息安全官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政策和流程,包括上文“风险管理和战略”中描述的那些政策和流程。我们的信息安全官了解和监测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流程包括:桌面练习、漏洞管理程序、内部和外部安全风险评估、新服务的威胁建模流程、第三方安全风险功能、事件响应流程、网络钓鱼意识程序以及额外的控制验证服务。
我们的信息安全官根据需要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报告,或者至少每年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活动,包括预防性控制的实施和操作以及最近任何网络安全事件的检测,以及缓解和补救响应。首席执行官酌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关键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主题。
130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小赢科技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31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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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说明 |
|---|---|---|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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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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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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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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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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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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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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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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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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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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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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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132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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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说明 |
|---|---|---|
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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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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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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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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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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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的股份购买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参考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档案编号001-38652)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10.1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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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的股东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参考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652)的附件 10.2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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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我们于2018年8月28日向SEC公开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7065)上的注册声明中的附件 99.1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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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内幕交易政策(通过参考我们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652)的附件 19.1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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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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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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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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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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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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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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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
追回政策(通过参考我们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652)中的附件 97.1纳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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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
沈阳天信好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通过参考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652)的附件 99.1并入) |
|
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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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随此归档
**特此提供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