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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1
Vontier Corporation
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薪酬计划
截至2024年8月21日经修订及重订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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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宗旨和期限 |
1 |
| 第1.01款 |
计划的目的 |
1 |
| 第1.02款 |
计划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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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定义 |
2 |
| 第2.01款 |
“年度奖金目标金额” |
2 |
| 第2.02款 |
“基本工资” |
2 |
| 第2.03款 |
“董事会” |
2 |
| 第2.04款 |
“原因” |
2 |
| 第2.05款 |
“控制权之变” |
2 |
| 第2.06款 |
“控制权终止变更” |
2 |
| 第2.07款 |
“控制权终止遣散合格员工变更” |
2 |
| 第2.08款 |
“控制权终止遣散倍数发生变化” |
2 |
| 第2.09款 |
“眼镜蛇” |
2 |
| 第2.10款 |
“代码” |
2 |
| 第2.11款 |
“委员会” |
2 |
| 第2.12款 |
“普通股” |
2 |
| 第2.13款 |
“公司” |
3 |
| 第2.14款 |
“公司IPO” |
3 |
| 第2.15款 |
“覆盖终止” |
3 |
| 第2.16款 |
“有保障的解雇遣散费合格员工”。 |
3 |
| 第2.17款 |
“覆盖的终止解雇倍数”。 |
3 |
| 第2.18款 |
“生效日期” |
3 |
| 第2.19款 |
“合格员工” |
3 |
| 第2.20款 |
“员工” |
3 |
| 第2.21款 |
“雇主” |
3 |
| 第2.22款 |
“股权奖励” |
3 |
| 第2.23款 |
“ERISA” |
3 |
| 第2.24款 |
“交易法” |
3 |
| 第2.25款 |
“正当理由辞职” |
3 |
| 第2.26款 |
“非自愿终止” |
4 |
| 第2.27款 |
“关键员工” |
4 |
| 第2.28款 |
“关键执行官” |
4 |
| 第2.29款 |
“Named Appeals Fiduciary” |
4 |
| 第2.30款 |
“参与者” |
4 |
| 第2.31款 |
“永久残疾” |
4 |
| 第2.32款 |
“计划” |
4 |
| 第2.33款 |
“计划管理员” |
4 |
| 第2.34款 |
“延期期限” |
4 |
| 第2.35款 |
“控制权的潜在变化” |
4 |
| 第2.36款 |
“专有权益协议” |
5 |
| 第2.37款 |
“发布” |
5 |
| 第2.38款 |
“高级主管” |
5 |
| 第2.39款 |
“离职” |
5 |
| 第2.40款 |
“离职日期” |
5 |
| 第2.41款 |
“遣散费” |
5 |
| 第2.42款 |
“子公司” |
5 |
| 第2.43款 |
“继任者” |
5 |
| 第2.44款 |
“自愿辞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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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离职福利的参与和资格 |
6 |
| 第3.01款 |
参与 |
6 |
| 第3.02款 |
条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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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离职福利的确定 |
7 |
| 第4.01款 |
有担保终止时的遣散费 |
7 |
| 第4.02款 |
控制权终止发生变更时的遣散费 |
7 |
| 第4.03款 |
自愿离职;因死亡或永久残疾而终止 |
8 |
| 第4.04款 |
因故终止 |
8 |
| 第4.05款 |
减少遣散费 |
8 |
| 第4.06款 |
福利不重复 |
8 |
| 第4.07款 |
新职介绍服务 |
9 |
| 第4.08款 |
其他安排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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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方法。离职福利金支付的期限和限制 |
10 |
| 第5.01款 |
备兑终止付款方式 |
10 |
| 第5.02款 |
控制权变更终止支付方式 |
10 |
| 第5.03款 |
付款条件 |
10 |
| 第5.04款 |
代码第409a节 |
10 |
| 第5.05款 |
福利资格的终止 |
10 |
| 第5.06款 |
利益限制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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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计划管理人 |
12 |
| 第6.01款 |
权威与职责 |
12 |
| 第6.02款 |
计划管理员的补偿 |
12 |
| 第6.03款 |
记录、报告和披露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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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修正案。终止和持续时间 |
13 |
| 第7.01款 |
修正 |
13 |
| 第7.02款 |
持续时间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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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和委员会的职责 |
14 |
| 第8.01款 |
记录 |
14 |
| 第8.02款 |
付款 |
14 |
| 第8.03款 |
自由裁量权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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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索赔程序 |
15 |
| 第9.01款 |
索赔 |
15 |
| 第9.02款 |
对索赔的答复 |
15 |
| 第9.03节 |
被驳回的行政申索的上诉 |
15 |
| 第9.04款 |
指定上诉受托人的委任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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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杂项 |
16 |
| 第10.01款 |
利益不异化 |
16 |
| 第10.02款 |
通告 |
16 |
| 第10.03款 |
继任者 |
16 |
| 第10.04款 |
其他付款 |
16 |
| 第10.05款 |
不缓解 |
16 |
| 第10.06款 |
无雇佣合约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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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07款 |
条款的可分割性 |
16 |
| 第10.08款 |
继承人、受让人和个人代表 |
16 |
| 第10.09款 |
标题和标题 |
16 |
| 第10.10款 |
性别和人数 |
16 |
| 第10.11款 |
无资金计划 |
16 |
| 第10.12款 |
支付给不称职人员的款项 |
16 |
| 第10.13款 |
损失的收款人 |
16 |
| 第10.14款 |
控制法 |
16 |
第一条
目的和期限
第1.01款计划的目的.该计划的目的是在合资格雇员与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或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合资格雇员提供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补偿和福利。
与控制权变更相关的福利旨在确保公司将拥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的持续奉献精神,尽管存在控制权变更的可能性、威胁或发生,并激励符合条件的员工就符合公司股东最佳利益的交易进行善意谈判。董事会认为,当务之急是减少因控制权的未决或威胁变更所造成的个人不确定性和风险而使合资格员工不可避免地分心;鼓励合资格员工目前和在控制权发生任何威胁或未决变更时对公司的充分关注和奉献;并在控制权变更后的有限期间内向合资格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安排。
该计划无意成为ERISA第3(2)节含义内的“员工养老金福利计划”或“养老金计划”。相反,该计划的遣散条款旨在成为ERISA第3(1)节含义内的“福利福利计划”,并满足劳工部长在Title 29,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510.3-2(b)节发布的法规含义内构成“遣散费计划”的计划的描述性要求。因此,该计划支付的遣散费福利不是递延补偿,任何雇员都不应拥有获得此类福利的既得权利。
第1.02款计划期限.该计划一般自生效日期起生效,但须根据第7.01条不时作出修订。该计划应持续到根据该计划第七条终止为止。
第二条
定义
第2.01款“年度奖金目标金额”指参与者目标年度奖金的100%;但如果截至其离职之日,参与者当年的目标年度奖金尚未确立,则适用于紧接上一年度有效的目标年度奖金。
第2.02款“基本工资”指自参加人员离职之日起生效的年基薪。
第2.03款“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继任者,或其为根据本协议作出决定而专门指定的委员会。
第2.04款“原因”指雇员的(a)对雇主的不诚实、欺诈、挪用、贪污、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或任何其他故意无视雇主利益的行为;(b)对(i)重罪定罪、认罪或不抗辩,(ii)任何轻罪(交通违法除外),或(iii)会损害雇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或损害雇主商业信誉的任何其他犯罪或活动;(c)故意不履行或拒绝令人满意地履行指派给雇员的任何职责;(d)不遵守或拒绝遵守雇主的标准、政策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时修订的公司行为标准;(e)违反与雇主的任何限制性契诺协议;(f)从事与雇主的商业目的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由雇主全权酌情决定,或(g)重大失实陈述或违反雇员根据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任何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义务或协议。
计划管理人应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确定原因。
第2.05款“控制权之变”指在生效日期后发生的下列任一事件的完成:
(a)公司与一个或多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公司不是存续实体的其他实体的合并、合并或重组(合并、合并或重组将导致公司在紧接该事件之前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继续代表(通过继续未偿还或通过转换为存续实体的有表决权证券)该存续实体在紧接该合并后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50%以上,合并或重组,并有权选举该存续实体的董事会或其他理事机构至少过半数);
(b)向另一人或实体出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
(c)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交易(包括公司存续的合并或重组)导致任何个人或实体(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a)(1)条所定义的公司关联公司除外)拥有公司所有类别股票100%的合并投票权。
第2.06款“控制权终止变更”指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至该控制权变更之日后两(2)年结束期间内发生的参与者的非自愿终止或正当理由辞职;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在特定控制权变更后的两年期间内成为合格个人的雇员不应有资格就该控制权变更获得控制权终止的变更。
第2.07款“控制权终止遣散合格员工变更”系指(i)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ii)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同时也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a-1(f)所指的公司高级职员,或(iii)关键高管的雇员。
第2.08款“控制权终止遣散倍数发生变化”系指,(a)对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而言,二个半(2.5),(b)对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a-1(f)所指的公司高级职员,二(2),和(c)对所有其他参与者属于控制权终止遣散权变更的合格员工,一(1)。
第2.09款“眼镜蛇”指经修订的《1985年综合综合预算调节法案》及其下颁布的条例。
第2.10款“代码”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及其下颁布的条例。
第2.11款“委员会”指董事会薪酬与管理发展委员会或董事会委任的其他委员会,以协助公司根据其条款作出计划所要求的决定。委员会可将其在该计划下的权力授予个人或其他委员会。
第2.12款“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
第2.13款“公司”应指Vontier Corporation,一家特拉华州公司。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司一般应包括参与子公司。
第2.14款“公司IPO”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第2.15款“覆盖终止”指不构成控制权变更的参与者的非自愿终止。
第2.16款“有保障的解雇遣散费合格员工”系指(i)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ii)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兼《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a-1(f)所指的公司高级职员、(iii)在公司服务三(3)年的关键管理人员或(iv)在公司服务三(3)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员。
第2.17款“备兑终止遣散费倍数”对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而言,是指两(2)项,对所有其他参与者而言,是指一(1)项。
第2.18款“生效日期”指2020年10月9日。
第2.19款“合格员工”指在涵盖终止或控制权终止变更时确定的(a)符合覆盖终止遣散费资格的员工,或(b)控制权终止遣散费资格的员工。
第2.20款“员工”应指被雇主雇用为雇主的普通法雇员的个人,不应包括通过临时服务或租赁为公司工作的任何人,或被公司雇用为独立承包商、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作为非雇员以代扣联邦就业税的人,如工资记录或与个人的书面协议所证明,无论与此种身份或预扣税款有关的任何相反的政府或司法认定或持有。
第2.21款“雇主”指已采纳本计划的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
第2.22款“股权奖励”指公司发行的任何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份额、业绩份额单位、期权、股票增值权或其他类似股权奖励。
第2.23款“ERISA”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及其下颁布的条例。
第2.24款“交易法”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条例。
第2.25款“正当理由辞职”指非由雇主发起的、由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引起的、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至该控制权变更之日后两年结束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参与者的退休或终止雇佣:
(a)未经参与者的书面同意,向参与者转让在任何重大方面与紧接控制权变更前有效的参与者的权力、职责或责任不一致的任何职责,这代表该等职责的减少,或公司导致该等权力、职责或责任的任何其他行动;
(b)未经参与者书面同意,将参与者必须执行服务的地理位置重大变更至距离紧接控制权变更前的参与者主要营业地五十(50)英里以上的地点;前提是,地点的此类变更延长了此类参与者的通勤时间;
(c)未经参与者书面同意,对参与者的基本薪酬和福利进行实质性削减,作为一个整体,如紧接控制权变更前有效;或
(d)公司未能获得任何继任者的满意同意,以承担并同意履行公司在本计划下对参与者的义务,如本文第10.03节所设想的那样。
尽管有上述规定,只有当参与者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合理详细地指明该参与者基于该良好理由辞职的事件或条件,并且该参与者在导致该良好理由辞职的事件发生后的九十(90)天内提供该通知时,该参与者才应被视为具有良好理由辞职。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公司将有机会但没有义务纠正导致良好理由辞职的此类事件或情况。如果公司未在三十(30)天期限内对此类事件或情况进行补救,参与者可在补救期限届满后三十(30)天内基于良好理由辞职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
第2.26款“非自愿终止”系指参与者根据《守则》第409A条所指的非自愿离职而不再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服务的日期,且不包括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并受其条件限制的因故离职、永久残疾或死亡。
第2.27款“关键员工”指在截至识别日期的12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根据《守则》第409A条,由委员会或其代表确定为“特定雇员”的雇员。关键雇员的确定,包括被视为特定雇员的人数和身份以及识别日期,应由委员会或其代表根据《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及其下颁布的条例作出。
第2.28款“关键执行官”系指(i)在备兑终止或控制权终止变更时确定的Vontier Corporation的非高级C-Suite领导者;但所有担任控制权变更时确定的角色的人,仅为获得本计划下的福利的资格的目的,均应被视为在控制权变更后控制权终止发生任何变更时的此类关键高管,他是向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直接报告的人,或(ii)根据《交易法C-Suite》颁布的规则16a-1(f)所指的公司高级职员,是向公司另一高级职员直接报告的人。
第2.29款“Named Appeals Fiduciary”指根据第9.04条获委任的人。
第2.30款“参与者”指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因此有资格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付款和其他福利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
第2.31款“永久残疾”应指雇员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永久和完全丧失为雇主从事任何工作的能力。如果雇员符合雇主长期残疾计划下的残疾福利要求或当时有效的社会保障法下的残疾福利要求,或者如果雇员在残疾或病假结束时被指定为非活跃就业状态,则应视为存在“永久残疾”。
第2.32款“计划”指此处所述的本Vontier Corporation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薪酬计划(前身为Vontier Corporation高级管理人员遣散和控制计划变更),并可能不时进行修订。
第2.33款“计划管理员”指委员会委任的管理本计划条款的个人,如委员会没有委任任何个人担任本计划的计划管理员,则计划管理员应为公司的首席人事官(或同等职位)。在控制权发生潜在变更的情况下,首席人事官(或同等人员)应任命独立于公司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在公司控制下运营或代表公司运营的任何人担任计划管理员(且该个人或实体在该任命后应为所有目的的计划管理员),而该等委任自上述委任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但如未发生控制权变更且控制权的潜在变更根据第2.35(y)节到期,则该等委任应可撤销)。对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之前的期间,计划管理人可将其在计划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力授予任何其他人。
第2.34款“延期期限”对关键员工而言,是指关键员工离职日期后的六个月期间(或《守则》第409A条可能要求的其他期间),在此期间,不得根据《守则》第409A条向关键员工支付递延补偿。
第2.35款“控制权的潜在变化”系指下列任一情形的发生和持续:
(a)任何“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和14(d)条),为此目的,不包括(i)公司或公司注册地法律所定义的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无论在何处注册成立),或(ii)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赞助或维持的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是或成为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直接或间接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百分之五(5%)以上,除非该人已根据《交易法》附表13G(或任何可比或后续报告)或根据《交易法》附表13D(或任何可比或后续报告)报告或被要求报告此类所有权,该附表13D并无说明任何意图或保留权利,以控制或影响公司的管理层或政策,或从事该附表第4项指明的任何行动(普通股的处置除外),只要该人不报告或无须报告本段所述以外的该等所有权;但前提是,控制权的潜在变更将不会被视为仅因公司收购证券而导致的所有权百分比变化而发生;
(b)公司订立协议,该协议的达成将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c)任何“人”(定义见(a)款)公开宣布有意采取或考虑采取如完成将构成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行动;
(d)任何人(定义见(a)小节)开始征集(定义见《交易法》第14a-1条)旨在实现或将(如果成功)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代理或同意;
(e)由“人”(定义见(a)小节)提出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要约或交换要约,首先发布或发送或给予(在《交易法》第14d-2(a)条的含义内);或
(f)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大意是,就该计划而言,控制权发生了潜在变化。
控制权的潜在变更应被视为有效,直至(x)控制权发生变更,或(y)董事会通过决议,说明就本计划而言,控制权的潜在变更已到期,两者中较早者为止。
第2.36款“专有权益协议”指经修订、不时转让或更换并由员工与公司签立的《关于竞争及保护专有权益的协议》。
第2.37款“发布”指按公司规定的形式将雇佣协议和一般释放分离。
第2.38款“高级主管”系指直接向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负责的运营公司总裁,并且是美国FLSA豁免雇员。
第2.39款“离职”指《守则》第409A(a)(2)(a)(i)条及据此颁布的适用条例和裁定所指的“离职”。
第2.40款“离职日期”就参与者而言,指该参与者经历离职的日期。
第2.41款“遣散费”指参与者根据计划第四条有资格获得的现金金额和其他福利。
第2.42款“子公司”指(a)公司注册地法律所界定的附属公司(凡已成立),(b)公司的任何单独组织的业务单位,不论是否已成立,(c)根据《守则》第414条规定须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及(d)任何服务接受者或雇主,即(i)在《守则》第1563(a)(1)条所界定的与公司的受控法团集团内,(2)及(3)凡在每个地方出现“至少50%”的短语取代“至少80Q”,或(ii)与公司作为《守则》第414(c)条及Treas定义的共同控制下的一组贸易或业务的一部分,则在每一地方出现“至少50%”的短语取代“至少80%”,但条件是,当相关确定将基于合法的业务标准(如Treas.Reg.第1.409A-1(b)(5)(iii)(E)条和第1.409A-1(h)(3)条所述)时,“至少20%”一语应在每个地方替换为“至少80%”,如上文所述,对于受控的公司集团和同一控制下的贸易或业务均出现。
第2.43款“继任者”指通过合并、合并、购买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所有权的任何公司或非法人实体或法人集团或非法人实体。
第2.44款“自愿辞职”指任何非由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发起的离职,但有充分理由辞职除外。
第三条
离职福利的参与和资格
第3.01款参与.
(a)涵盖解雇遣散费合资格雇员.每名雇员如属受保解雇遣散费合资格雇员;招致受保解雇;及符合第3.02条的条件,均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第4.01条领取遣散费,如该节所述,但须适用第4.06条的不重复规定。
(b)控制权终止遣散资格雇员的变更.每名属控制权终止变更的合资格雇员;招致控制权终止变更;及符合第3.02条条件的雇员,均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第4.02条领取遣散费,但须适用第4.06条的不重复规定。
第3.02款条件.
(a)任何离职福利的资格明确取决于在参与者离职日期后发生以下情况:(i)由参与者在离职日期后二十一(21)天内(如果离职是团体离职计划的一部分,则为四十五(45)天)执行解除和向公司交付解除,及在执行发行后的七(7)天期间内不撤销发行;(ii)参与者遵守该发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iii)参与者在受雇于公司后遵守专有权益协议条款的书面协议;及(iv)在计划第4.05节允许的范围内,签署书面协议,授权在支付任何遣散费之前(或根据参与者与公司之间商定的任何其他时间表)扣除所欠公司的金额。如果计划管理人确定参与者未完全遵守任何解除条款和上述任何协议,则计划管理人可扣留尚未处于支付状态的遣散费或中止支付参与者的遣散费,并可通过向参与者提供此类还款义务的书面通知,要求参与者偿还根据计划已收到的遣散费的任何部分。如果计划管理人通知参与者需要偿还根据计划收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遣散费,则应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偿还该等金额,但前提是,如参与人根据第九条所述的索赔程序对此种确定提出上诉,则应在上诉程序结果出来之前中止此种还款义务。根据本款(a)项作出的任何补救,须补充而非取代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包括强制性补救。
(b)尽管符合第3.02(a)条的规定,符合资格的雇员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将没有资格根据本计划领取遣散费:
(一)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离职;
(二)符合条件的雇员在参与者与雇主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同意的工作结束日期之前辞职(良好理由辞职除外),包括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同意的任何延期;
(三)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因故终止聘用;
(四)因合资格雇员死亡或永久伤残而终止聘用;
(五)合资格雇员在经批准的休假后,不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在计划管理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返回工作岗位,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协议延长该期限;或
(六)合资格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因控制权变更而终止,且合资格雇员接受雇佣,或有机会继续受雇于继任者(根据允许有充分理由辞职的条款和条件除外)。
(c)计划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符合条件的雇员是否有资格根据本协议领取遣散费。
(d)在以下情况下,从批准的军假返回的合格雇员将有资格获得遣散费:(i)他/她有资格根据《军警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USERRA)的规定获得再就业;(ii)他/她的军假前工作被取消;以及(iii)雇主的情况发生变化,以致无法或不合理地在另一个职位再就业,或再就业将给雇主造成不应有的困难。如果从军假回来的合格雇员有资格领取遣散费,他/她的遣散费将按照自他/她开始他/她的军假之日起一直持续受雇的方式计算。符合条件的员工还必须满足任何其他相关的付款条件,包括执行解除。
(e)未涵盖解雇遣散费合格员工的关键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历非自愿无故终止雇佣的人员,将有资格获得在关键管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非自愿终止雇佣时生效的公司高级领导遣散费计划下的福利,但以当时有效的高级领导遣散费计划的资格要求为准。
第四条
离职福利的确定
第4.01款有担保终止时的遣散费.如果根据第3.01(a)条规定的参与者经历了有保障的终止,并被确定有资格获得遣散费,那么:
(a)现金支付。参与者应获得一笔现金付款,金额等于参与者年基本工资乘以覆盖的解雇遣散倍数的乘积。将根据第五条付款。
(b)奖金。参与者应根据参与者离职发生当年的实际绩效,获得与其按比例分配的年度奖金(基于从会计年度开始通过离职完成的完整月数)相等的现金支付。将根据第五条付款。
(c)福利待遇。参与者应继续有资格参与其本人以及(如适用)其配偶或家庭伴侣及受抚养人在其终止日期有效的Vontier健康和福利福利计划(“福利计划”)下的福利福利计划承保范围(或一般可比的承保范围),该等情况可能会不时更改为公司雇员的一般情况,犹如参与者在其终止后的若干个月内继续受雇等于十二(12)乘以参与者的涵盖终止遣散倍数的乘积(此期间在本文中称为“涵盖终止福利延续期”)。参与者应负责支付在所涵盖的终止福利延续期间所需的任何保费或供款的雇员部分,并且该等保费和供款应在该时间段内并以其他雇员为类似的保险需要向公司支付的金额支付。参与者未能支付适用的保费或供款,将导致参与者及其配偶或家庭伴侣和受抚养人的适用保险范围停止。尽管本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参与者在所涵盖的终止福利延续期间的任何时间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计划下的承保资格,则该参与者可以在所涵盖的终止福利延续期间继续承保,但该参与者应负责支付所涵盖的终止福利延续期间所需的任何保费或供款的全部费用,并且该等保费和供款应在其他员工被要求向公司支付类似保险的时间段内支付。此外,如果参与者在所涵盖的解雇福利延续期内的任何时间开始在另一家公司受雇,并成为该其他公司的计划(s)下的承保对象,则根据福利计划提供的福利将停止。在参与者开始在另一公司受雇后的三十(30)天内,参与者应向公司提供有关此类受雇的书面通知,并就其新雇主向参与者提供的福利福利向公司提供信息。《守则》第4980B节下的COBRA延续覆盖期间应与此处描述的延续期间同时运行。
(d)股权奖励。仅限于(i)Vontier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以及(ii)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a-1(f)所指的公司高级副总裁兼公司高级职员的参与者,除非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或适用的计划中提供了更有利于参与者的待遇,在离职日期前至少六(6)个月批出并由参与者持有的任何未归属股权奖励的按比例部分,将不再受继续受雇或服务的要求所规限。按比例计算的部分(i)应以截至离职日期已完成的充分就业或服务期的完整服务月数为基础,(ii)就任何受业绩条件限制的股权奖励而言,应继续受该业绩条件的约束,并应根据该业绩条件的实现情况赚取或没收,以及(iii)连同在离职日期之前已归属且在离职日期仍未完成的任何股权奖励,须予行使的,可于归属时行使,直至(i)离职五周年日期及(ii)根据该授予的原条款,该股权奖励的相应届满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不再受持续雇用或服务要求约束的任何股权奖励,应在根据股权奖励下的充分雇用或服务期继续雇用或服务的情况下,在根据原始奖励条款本应获得支付或结算或成为可行使的同时,支付或结算,或成为可行使的。
第4.02款控制权终止发生变更时的遣散费.如果根据第3.01(b)条规定的参与者经历控制权终止的变化并被确定有资格获得遣散费,那么:
(a)现金支付。参与者应获得的现金付款等于控制权终止遣散倍数的变化乘以(i)参与者的年度基本工资和(ii)参与者的年度奖金目标金额之和。将根据第五条付款。
(b)奖金。参与者应获得相当于其按比例分配的年度奖金(基于从财政年度开始通过离职而完成的完整月数)的现金支付,确定为如同已实现目标绩效目标一样,用于参与者离职发生的年度;但前提是,如根据有关年度奖金的激励计划条款,该期间的奖金付款是由于控制权变更而支付的,则根据本条第5.02(b)款应支付的金额将被根据该其他激励计划支付的款项所抵消。将根据第五条付款。
(c)股权奖励。参与者持有的任何未归属股权奖励应在离职日期全部归属。对于具有绩效条件的股权奖励,绩效将被视为已在目标绩效水平上实现。此外,在离职日期尚未偿付并由参与者持有且在归属时须予行使的股权奖励,可行使至(i)离职日期五周年和(ii)根据该授予的原始条款的该股权奖励届满日期中较早者。
(d)福利待遇。
(一)“眼镜蛇”持续覆盖.参与者应继续有资格参与其本人以及(如适用)其配偶或家庭伴侣及受抚养人在其终止日期有效的Vontier健康和福利福利计划(“福利计划”)下的福利福利计划承保范围(或一般可比的承保范围),该等情况可能会不时更改为公司雇员的一般情况,犹如参与者在其终止后的若干个月内继续受雇等于十二(12)乘以参与者变更控制权终止遣散倍数的乘积(此期间在本文中称为“变更控制权终止福利延续期”)。参与者应负责支付控制权变更终止福利延续期间所需的任何保费或供款,且该等保费和供款应在其他员工为类似保障而需要向公司支付的时间段内支付。参与者未能支付适用的保费或供款,将导致参与者及其配偶或家庭伴侣和受抚养人的适用保险范围停止。尽管本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参与者在控制权终止福利延续期变更期间的任何时间开始受雇于另一家公司并有资格获得该另一家公司的计划(s)下的保障,则在控制权终止福利延续期变更结束时,根据该公司的计划提供的福利将成为根据另一雇主的计划提供的福利的次要福利。在参与者开始在另一公司受雇后的三十(30)天内,参与者应向公司提供有关此类受雇的书面通知,并向公司提供有关其新雇主向参与者提供的福利福利的信息。《守则》第4980B节下的COBRA延续覆盖期间应与此处描述的延续期间同时运行。
(二)福利金补贴.如果参与者满足第3.01(b)和3.02条的条件,公司应按本计划第5.02条所述的形式向参与者提供一笔一次性现金付款,金额等于公司本应在福利计划下作为在职员工向该雇员的医疗和牙科保费缴纳的每月金额乘以十二(12)乘积乘以参与者变更控制权终止遣散倍数。
第4.03款自愿离职;因死亡或永久残疾而终止.如合资格雇员的雇用因(a)合资格雇员自愿辞职、(b)死亡或(c)永久残疾而终止,则合资格雇员无权根据本保单领取遣散费,而只有权领取在终止时生效的公司其他福利计划和政策下可能提供的福利(如有)。
第4.04款因故终止.
(a)如任何合资格雇员的雇佣被公司因故终止,则合资格雇员无权根据本计划领取遣散费,而只有权领取法律规定须向合资格雇员提供的福利。此外,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如委员会或计划管理人确定一名合资格雇员(a)在合资格雇员离职日期前的任何时间从事构成因由的行为,或(b)在该雇员离职日期后,已被定罪或提出抗辩非竞争者就重罪或涉及不诚实、欺诈或道德上令人厌恶的行为的轻罪而言,基于在合资格雇员离职日期之前发生的行为,则根据本计划应支付给合资格雇员的任何遣散费应立即停止,且合资格雇员应被要求退还在该确定之前已支付给合资格雇员的任何遣散费。
(b)公司可扣留根据该计划支付的遣散费,以待任何可能导致调查结果导致原因或可能导致根据本协议终止福利的善意调查得到解决。如公司已根据任何其他计划或计划抵销欠合资格雇员的其他款项,则公司可全权酌情放弃其仅就如此入账的抵销金额的偿还权。
(c)有关因故终止或本协议项下福利终止的任何争议将由计划管理员解决。该决定将基于公司向计划管理员提交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如果计划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雇员终止雇用是因故,或确定符合条件的雇员在离职日期后从事了将导致本协议项下福利停止的行为,则计划管理人将以书面形式将此种确定通知符合条件的雇员,详细说明作出此种确定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确定基础的具体行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有权根据第9.03节中所述的上诉程序对计划管理员的确定提出异议。
第4.05款减少遣散费.对于根据计划支付的不受《守则》第409A条及其下颁布的条例约束的金额,计划管理人保留根据适用法律对参与者欠公司的任何款项或参与者保留在其管有的公司财产的价值进行扣除的权利。对于根据计划支付的受守则第409A条及其下颁布的条例约束的金额,计划管理人保留根据适用法律对参与者欠公司的任何款项或参与者保留在其管有的公司财产的价值进行扣除的权利;但前提是,在被视为加速支付福利的范围内,这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
第4.06款福利不重复.该计划旨在取代、而不是重复任何遣散协议、雇佣协议遣散条款、遣散计划或其他计划的规定,这些计划具体提供与本文所述相同类型或类型的福利。然而,该计划无意取代任何其他计划、计划、安排或协议,在终止雇佣时向参与者提供本文未描述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累积假期工资、任何股权奖励的归属或行使权利,或支付任何长期现金红利。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有权根据其条款获得任何此类其他计划、计划、安排或协议如此提供的付款或福利。
第4.07款新职介绍服务.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公司经常用于此目的的新职介绍机构为参与者支付新职介绍服务的费用,或在公司首席人事官提供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参与者选定的新职介绍机构支付费用;但前提是,新职介绍服务期限自参加人员离职之日起不超过十二(12)个月。
第4.08款其他安排.董事会、委员会或计划管理人可在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下向参与者提供此处未另有描述的额外遣散费或福利,包括在此类计划不会以其他方式规定支付的情况下,根据某些补偿或奖金计划向参与者提供付款。公司的具体意图是,如果行使该酌处权,那么所提供的任何此类额外薪酬或福利应受本计划的约束,如同本计划中完全阐述的那样。
第五条
方法。离职福利金支付的期限和限制
第5.01款备兑终止付款方式.参与者根据第4.01(a)节有权获得的现金遣散费应在几个月内以大约相等的双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相当于十二(12)乘积按照雇主的惯常发薪做法乘以参与者的承保解雇遣散费倍数,参与者根据第4.01(b)节有权获得的现金遣散费应在根据适用的奖金或奖励计划支付奖金的同时支付。参与者根据第4.01(c)节有权获得的现金遣散费应在执行解除通知和向公司交付解除通知后的七(7)天期限结束后的六十(60)天内一次性支付,参与者离职日期。第4.01(d)节所述安排下的福利将按其中的设想提供。
第5.02款控制权变更终止支付方式.根据第4.02(a)条、第4.02(b)条和第4.02(c)条,参与者有权获得的现金遣散费应在执行解除通知和向公司交付解除通知后的七(7)天期限结束后的六十(6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参与者离职日期。第4.02(d)节所述安排下的福利将按其中的设想提供。
第5.03款付款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可能有资格获得的未付余额都不会记入利息。付款方式应邮寄至参与者向公司提供的最后一个地址或计划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遣散费的所有支付均需缴纳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税和预扣税。如果参与者在收到应支付的全部现金付款之前死亡,除非根据管辖付款的适用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另有规定,该付款的剩余金额应在参与者死亡或确定适用于该付款的任何履约水平后的较晚日期后三十(30)天内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给参与者的遗产,以较晚者为准。如符合资格的参与者在有保障的终止后死亡,且在根据第4.01(d)条不再受持续雇用或服务要求的股权奖励付款或可行使之前,该参与者的遗产或遗产代表应就该等股权奖励收到相同的付款,并应有资格在该参与者幸存的情况下以与该参与者相同的程度和同时行使该等股权奖励。
第5.04款代码第409a节.
(a)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守则》第409A条要求,并且如果参与者是关键员工,则不得在延期期间向参与者支付任何福利。如果参与者是关键员工,并且根据代码第409A条要求延迟支付福利金的延长期,则应在延长期结束后的三十(30)天内一次性支付因代码第409A条而预扣的累计金额,并且不得对延迟支付进行利息或其他调整。如果参与者在支付遣散费之前的延迟期内死亡,则应在参与者死亡后三十(30)天内支付因代码第409A条而预扣的金额。
(b)本计划旨在满足《守则》第409A条及其下颁布的条例规定的“短期延期”例外、“离职工资”例外和其他例外的要求。尽管本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守则第409A条规定,只有在发生某事件时,并在适用范围内,以守则第409A条允许的方式,才可根据本计划付款。就《守则》第409A条而言,根据计划获得一系列付款的权利应被视为获得一系列单独付款的权利。根据该计划提供的所有报销和实物福利应按照《守则》第409A节的要求进行或提供,包括(如适用)以下要求:(i)任何报销是针对在该计划规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费用,(ii)在一个日历年内有资格获得报销的费用或提供的实物福利的金额不得影响任何其他日历年内有资格获得报销的费用或将提供的实物福利,(iii)一项合资格开支的补偿将不迟于该开支发生年度的翌日历年的最后一天作出,及(iv)获得补偿或实物利益的权利不受清算或交换另一项利益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均不得指定根据本计划应支付的任何金额的支付年份。
第5.05款福利资格的终止.
(a)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将不再有资格参加本计划,所有遣散费付款将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发生时终止:
(一)在不违反第七条的情况下,终止或修改计划;或
(二)完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为参与者的利益根据第三或第四条作出任何付款或分配的任何义务
(b)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参与者在任何时候违反参与者在计划条款下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公司将有权停止所有遣散费支付并收回先前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
第5.06款利益限制.
(a)尽管本计划另有任何规定,但除第5.06(b)条另有规定外,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参与者或为参与者的利益而作出的任何付款或分配(不论是否依据本计划的条款或其他方式支付或提供)(a“付款”)由于《守则》第280G条,公司将无法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进行扣除,然后是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权利向参与者提供的福利的总现值(这些福利以下简称“计划付款”)应减至减少后的金额。The“减少的数量”应是以现值表示的金额,该金额可使计划付款的总现值最大化,而不会导致任何付款因《守则》第280G条而无法被公司扣除。就本条第5.06条而言,现值应根据《守则》第280g(d)(4)条确定。为消除因《守则》第280G条而无法由公司为联邦所得税目的扣除的超额降落伞金额所需的范围内,应减少应付给参与者的金额或将向参与者提供的福利,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消除超额降落伞金额而给参与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应以符合第409A节要求的方式进行削减,如果有两个经济上相当的数额需要削减但在不同时间支付,则应按比例削减这些数额,但不得低于零。
(b)如果公司(定义见第5.06(c)节)确定在税后基础上(即在联邦、州和地方收入和消费税以及联邦就业税之后)向参与者支付的款项(在第5.06(a)节所述的任何减少之前)将超过税后基础上的减少金额(即在联邦、州和地方收入和联邦就业税之后),则此类付款将不会按照第5.06(a)节所述减少。
(c)根据本条第5.06条要求作出的所有决定应由公司首席人事官(或同等机构)在控制权发生潜在变更时选定的国家认可的会计或咨询公司(“公司”)作出,该公司应在离职日期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公司要求的更早时间内向公司和参与者提供详细的支持性计算。商号作出的任何该等决定对公司、其继任人及参与者均具约束力(但须遵守下文第5.06(e)条)。在公司确定减少的金额后至少五(5)个工作日发生的下一个定期安排的发薪日期,公司应根据本计划或任何其他适用计划赋予的权利向参与者提供届时应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
(d)公司应向参与者偿还参与者因美国国税局或任何州或地方税务机关就代码第280G条适用于任何付款而进行的任何审计或调查而产生的税务顾问的任何成本或费用(提供,参与者保留公司可接受的税务顾问)。如果由于任何此类审计或调查的结果,上述第5.06(a)节下的计划付款的减少最终被确定为不足以允许公司根据代码第280G节扣除所有付款,则公司应向参与者支付额外的金额,该金额应足以使参与者在支付任何额外收入、就业和消费税、利息和罚款后处于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就好像减少已经足够一样。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依照本条第5.06(d)款进行的任何偿还或付款,应以符合《财务条例》第1.409A-3(i)(1)(v)节要求的方式并在此时限内进行。
(e)如商号在根据上文第5.06(c)条作出最初的决定后,确定根据上文第5.06(a)条进行的削减因相关数据或信息发生变化而导致数额过大,且本可根据该条进行额外的计划付款,则公司应立即向参与者支付该额外款项
第六条
计划管理员
第6.01款权威与职责.计划管理人有责任根据公司和委员会向其提供的信息,妥善管理计划。计划管理人有充分的权力、权限和酌处权,对计划进行解释、解释和管理,作出事实认定,纠正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供疏漏。计划管理人的所有决定、行动和解释,对于被拒绝的遣散费索赔,对当事人均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决定性的,但此类决定须由指定的上诉受托人进行审查的情况除外。计划管理人可通过此类规则和条例,并可作出其认为对计划的适当管理必要或可取的决定。在非自愿终止时,参与者还将根据另一计划或安排获得福利,其中还包括股权归属、现金付款或终止雇佣时应支付的其他福利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应拥有充分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并将作出关于参与者是否将根据本计划第4.01和4.02条获得全部、部分或没有离职福利的决定。
第6.02款计划管理员的补偿.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之前的时期内被任命的计划管理员不应因此类服务而获得任何补偿。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时及之后的期间内被任命的计划管理员将有权获得双方共同商定的合理补偿。计划管理员的所有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根据适当的文件支付或偿还。计划管理人因在履行计划管理人职责时善意采取的行动而承担的个人责任,应由公司予以赔偿。
第6.03款记录、报告和披露.计划管理人应保存一份与向参与者和前参与者支付遣散费有关的所有记录以及计划适当运作所需的所有其他记录的副本。所有计划纪录须在营业时间内提供予委员会、公司及每名参与者查阅,但参与者只须查阅专与审查参与者及计划有关的纪录。计划管理人应编制并应按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归档ERISA、守则和每一项经修订的所有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的所有报告、表格、文件和其他项目,以及根据这些法规制定的所有法规(但公司作为遣散费的支付者,应编制并向适当的接受者分发与预扣所得税或工资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可能类似报告的金额有关的所有表格)。
第七条
修正。终止和持续时间
第7.01款修订、中止及终止。除本条第7.01条另有规定外,管理局或其转授权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及不时以正式书面行动,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在无须任何参与者同意或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修订、暂停或终止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尽管有上述情况,
(a)在控制权发生潜在变更后(并在根据第2.35(y)条到期之前),(i)计划的任何终止或暂停将不适用于在控制权潜在变更发生之日受雇的合资格雇员,以及(ii)未经该参与者或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任何修订均不得对该参与者或合资格雇员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b)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后,(i)在控制权变更后的两(2)年期间终止或暂停计划将不适用于在控制权变更发生之日受雇的合资格雇员,(ii)在控制权变更后的两(2)年期间内的任何修订均不得对参与者或合资格雇员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未经该参与者或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及(iii)任何修订均不得赋予公司追讨在该修订日期前已支付予任何参与者的任何款项的权利,或导致停止已批准给予已签立释义的参与者的遣散费。
(c)计划的任何修订或终止必须遵守适用于计划的所有适用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守则第409A条及其下颁布的条例和裁决、证券、税务或其他法律、规则、条例或其监管解释。
第7.02款持续时间.该计划应继续全面生效,直至(a)根据第7.01条终止该计划或(b)控制权变更两周年(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计划终止后,如任何参与者在计划终止前因有保障的终止或控制权终止的变更而终止雇佣,且仍有权根据本协议收取付款或福利,则该计划对该参与者仍有效,直至公司对该参与者的所有义务均获履行为止
第八条
公司及委员会的职责
第8.01款记录.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履行委员会职责所需的所有记录和信息。
第8.02款付款.根据计划条款,按照委员会的指示,向参与者支付遣散费,金额由委员会根据第五条、从公司的一般资产或从补充失业福利信托中确定。
第8.03款自由裁量权.董事会、委员会和计划管理人(代表其中任何一方)根据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行动或解释,应由各自自行决定作出,而不是以任何受托身份作出,也不必统一适用于处境类似的个人,并且此类决定、行动或解释应是最终的、对所有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的。作为参与计划的条件,参与者承认董事会、委员会和计划管理人善意作出的所有决定和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参与者、其受益人和代表其在计划下拥有或主张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索赔程序
第9.01款索赔.本计划下的每一参与者可对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或计划管理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影响该参与者在本计划下的权利的决定提出异议,方法是在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以计划管理人指定的方式填写并向计划管理人提交书面索赔,该索赔必须得到计划管理人认为相关和适当的信息的支持。除非本第九条所述的索赔程序已用尽,且计划管理人和/或指定的上诉受托人作出最终裁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就任何被指控的不当拒绝计划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终止的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对计划管理人和/或指定的上诉受托人的决定提出质疑,法院的审查将仅限于在本条第九条规定的索赔程序期间向计划管理人提交的事实、证据和问题。未向计划管理员和/或指定的上诉受托人提出的问题将被视为豁免。
第9.02款对索赔的答复.计划管理员将审查根据第9.01节提出的索赔,并就此作出裁定。如任何与管理遣散费有关的申索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计划管理人应在收到申索后九十(90)天内书面通知被终止的参与者或其申索被如此拒绝的受益人(“申索人”)。如果计划管理人确定有必要延长这一期限,并且计划管理人在最初的九十(90)天期限结束之前向索赔人提供延长通知,则可将这一期限再延长九十(90)天。告知拒绝的通知应:(a)具体说明拒绝的理由或理由,(b)具体提及确定所依据的计划条款,(c)描述索赔人完善索赔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解释为什么需要此类材料或信息),(d)描述计划的审查程序和适用于此类程序的时限,包括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在审查时作出不利利益确定后提起民事诉讼,以及(e)包括ERISA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9.03节被驳回的行政申索的上诉.所有申诉均应按以下程序提出:
(a)索赔被驳回的索赔人应向计划管理人提交驳回的上诉通知。此类通知应在计划管理人通知驳回索赔后的六十(60)个日历日内提交,应以书面作出,并应说明上诉所依据的所有事实。未及时提起上诉的,不予受理。
(b)指定上诉受托人应考虑索赔人书面陈述的是非曲直、支持拒绝提供利益的任何事实或证据的是非曲直,以及指定上诉受托人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情况。
(c)指定上诉受托人应就上诉请求作出裁定,该裁定应附有关于理由的书面陈述。应在索赔人提出复审请求后的六十(60)天内向索赔人作出裁定,除非指定上诉受托人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索赔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指定上诉受托人应在最初的六十(60)天期限结束之前通知索赔人需要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指定上诉受托人应有额外的六十(60)天期限作出决定。如此作出的裁定,只要是善意作出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裁定对索赔人不利,通知应(i)提供拒绝的理由或理由,(ii)具体提及确定所依据的计划条款,(iii)包括一项声明,说明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与索赔人的利益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合理存取和副本,以及(iv)声明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诉讼。
第9.04款指定上诉受托人的委任.指定上诉受托人应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或如无此类人士或多名人士,则为计划管理人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为指定上诉受托人;但前提是,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生效,计划管理人还应担任指定的上诉受托人。对于控制权变更日期之前的期间,指定上诉受托人可随时被董事会或委员会除名,而计划管理人指定的任何指定上诉受托人可被计划管理人除名。所有该等移除可有因或无因,并应于移除通知书所述日期生效。指定上诉受托人应是ERISA含义内的“指定受托人”,除非被指定承担其他受托责任,除适当履行此处规定的指定上诉受托人的职能外,对任何事项均不具有任何权力、责任或义务。
第十条
杂项
第10.01款利益不异化.任何参与者的任何付款、利益或权利均不受任何参与者的任何债权人的任何债权的约束,特别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此类付款、利益和权利均不受扣押、扣押(如适用法律允许)、受托人程序或该参与者的任何债权人可用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的约束。任何参与者均无权转让、预期、通勤、质押、设押或转让其根据本计划可能预期或有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任何利益或付款。
第10.02款通告.本协议要求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亲自送达或以挂号信或挂号信、要求的回执或隔夜快递快递服务方式邮寄。就参与者而言,邮寄通知应按其最近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传达的家庭住址寄给其本人。就公司而言,邮寄通知应寄给计划管理员。
第10.03款继任者.任何继承人应承担本计划义务,并明确同意履行本计划义务。
第10.04款其他付款.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任何参与者均无权根据公司当时现行的任何遣散费政策就本计划所涵盖的终止为参与者获得任何现金付款或其他遣散费。
第10.05款不缓解.参与者不得被要求通过寻求其他就业或其他方式减少本计划规定的任何遣散费金额,也不得因其他就业或其他方式赚取的任何补偿而减少本计划规定的任何遣散费金额,除非参与者被公司重新雇用,在这种情况下遣散费将停止。
第10.06款无雇佣合约.该计划的设立、或其任何修改,或设立任何基金、信托或账户,或支付任何福利,均不得解释为给予任何合资格雇员或任何人在公司服务中保留的权利,而所有合资格雇员仍须按从未采纳该计划的同等程度受解雇。
第10.07款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本计划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本计划应被解释和执行,如同该等条款未包括在内。
第10.08款继承人、受让人和个人代表.本计划对当事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包括现在和将来的每一位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第10.09款标题和标题.此处的标题和标题仅供参考和方便,不应被视为计划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计划的建设。
第10.10款性别和人数.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性别的词语应包括任何其他性别,除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外,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10.11款无资金计划.该计划不得获得资助。任何参与者不得对公司可能用于支付遣散费的任何资产拥有任何权利或权益。
第10.12款支付给不称职人员的款项.任何须支付予未成年人、不称职的人或其他无能力领取的人或为其利益而支付的利益,在支付予该人的监护人或提供或合理看来提供照顾该人的一方时,须视为已获支付,而该等付款须完全解除公司、委员会及所有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10.13款损失的收款人.如果委员会无法找到应领取遣散费的参与者,则应视为没收福利。如果参与者在本计划运行期间申请被没收的遣散费,则应恢复此类遣散费。
第10.14款控制法.本计划应在不被联邦法律取代的范围内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