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质押和转让
现金抵押账户协议
本质押与转让现金担保账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日期为截至2025年8月5日,由INTEST公司,a特拉华州 法团(以下简称“出质人”),以M & T银行,纽约一家银行公司(以下简称“有担保方”).
背景
然而,出质人是抵押品的法定和实益拥有人及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及
然而,出质人作为借款人及有担保方(其中包括)是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的若干经修订及重述的贷款及担保协议的订约方,该等协议经不时修订,最近一次是经修订及重述的贷款及担保协议的第六次修订(经修订后的贷款协议“)证明最高本金为10,000,000.00美元的循环信贷融资贷款和最高总额为50,500,000.00美元的延迟提款定期贷款(以下统称”贷款”);以及
然而,根据贷款协议,出质人已同意向有担保方授予抵押品的留置权,以及抵押品的担保权益(如下文所定义的术语),以向有担保方提供额外的抵押品,以确保偿还贷款。
因此,为了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收到和合法充分性,并打算在此受到法律约束,双方约定如下:
1.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被赋予了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定义。除贷款协议或本协议其他地方定义的词语和术语外,以下词语和术语应分别具有以下含义,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
(a)“代码”是指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的《宾夕法尼亚州统一商法典》,并在随后可能不时进行修订。
(b)“抵押品”是指并包括第2679-2481号某些帐面记账账户(“现金抵押账户”)由质押人与LPL投资,LLC(“LPL”),以及Secured Party的附属公司,初始存款余额为五百万五十万和第/100美元(5,550,000.00美元),连同现在或以后存入其中的所有资金,以及所有利息。
2.作为借款人按时到期支付及足额履行借款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质权人在此同意,有担保
一方应在担保物中拥有且质权人特此质押、转让和授予、并以担保方为受益人设定《守则》项下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
3.出质人向有担保方声明并保证,出质人对担保物具有良好的适销对路的所有权,且除根据本协议授予并以担保方为受益人设定的担保权益外,担保物应不存在任何质押、留置权、担保权益、产权负担、选择权或他人权利。
4.出质人将忠实地保全和保护有担保方在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并将其作为第一优先权,完善《守则》下的担保权益,并将作出所有其他行为和事情,并将应有担保方的请求,签署和交付所有其他此类文件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条款一致的与担保物有关的进一步质押、转让、文件和授权书,作为担保方在其唯一和合理的酌情权下可能不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以保全,完善和保护有担保方的担保权益。
5.出质人承诺并同意:(a)出质人将针对担保物上任何人的债权和要求捍卫被担保方对担保物及其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和担保权益,(b)出质人将拥有所有权和权利,可在此后任何时间将其质押给被担保方的任何其他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同样捍卫被担保方的权利和其中的担保权益,(c)出质人不会转让、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保其根据,未经有担保方事先书面同意,在担保物中或在担保物上,(d)出质人不会采取或不采取任何可能合理地导致担保物或本协议发生重大不利变更或减值的行动,(e)出质人未经有担保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放弃或解除担保物任何一方的任何义务,(f)质权人将执行并交付给有担保方,并记录作为有担保方可能合理要求提供证据和确认在此授予的担保权益的对本协议的补充和额外转让。
6.质押人应在FCCR延期期的整个期限内以LPL维持现金抵押账户,未经有担保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取现金抵押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金额,该书面同意可以由有担保方单独合理酌情决定不予同意。尽管此处包含任何相反的规定,有担保方同意并承认,它应允许根据以下条款从现金抵押账户中释放资金第9.6节贷款协议。
7.一旦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有担保方应享有《守则》、《贷款协议》规定的与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及其收益有关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及其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或在本协议下可能拥有的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不违反《守则》规定的范围内,有权:(a)将担保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入有担保方的名下或转入其代名人的名下(在先前未就设定和完善有担保方的担保权益而进行的范围内),此后收到就其已付或应付的所有现金和利息,并以其他方式作为其绝对所有人就其行事,以及(b)将如此收到的收益,(i)首先用于支付有担保方就债务定义中提及的成本和费用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ii)在偿还当时就债务到期及未付的所有款项后,
不论是由于本金、利息、费用、开支或其他原因,及(iii)然后按法律规定支付余款(如有)。
8.FCCR延期期满且质权人恢复遵守其固定押记覆盖率约定,本协议即告终止,不再具有效力和效力,有担保方应随即将担保物及届时可能由有担保方管有的质权人根据本协议交付的其他单据及时返还质权人。此外,银行应与质保人合作,应质保人的要求,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文件,以证明现金抵押账户作为质押抵押品解除质押。
9.有担保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权力或特权方面的任何失败或延误,均不得作为对该权利或有担保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运作;亦不得因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补救、权力或特权而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补救、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权力或特权。有担保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不排除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10.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给予或作出的所有通知、声明、请求和要求均应根据贷款协议给予或作出。
11.本协议对有担保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质押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但质押人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
12.本协议应被视为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律下的合同,并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应受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但与法律冲突有关的规则除外。
13.本协议中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应使本协议的其余条款无效,任何司法管辖区中的任何此类禁止或不可执行性不应使此类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中无效或无法执行。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在以下页面上签名]
【现金抵押账户协议质押转让之签字页】
作为证明,下列签署人自上述日期和年份之日起已签署并交付本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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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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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ST CORPORATION,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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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弗兰克·科拉多纳托 弗兰克·科拉多纳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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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s/邓肯·吉尔莫 姓名:邓肯·吉尔莫
职务: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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