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3.4

中国商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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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中信建投集体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海屏道1号Cubus 3楼
ATTN:董事会
尊敬的先生们,
回复:同意
CSC COLLECTIVE HOLDINGS LIMITED(“公司”)
| 1. |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同意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合格律师。我们就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其中任何一家,或在文意要求的情况下,就公司成为其现有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前的期间担任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该等附属公司在有关时间犹如其为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其后由其收购或经营的业务,或(视情况而定),他们的前任)就(a)公司就发售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l表格登记声明所载的公司普通股的建议公开发售,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以及(b)公司普通股在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的建议上市和交易,涉及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某些法律事项。 |
| 2. | 我们在此同意在注册国家使用本函,并将其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国家,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你忠实的
| /s/中商律师事务所 | |
| 中商律师事务所 | |
| /s/萧鸿轩 | |
| 肖虹璇女士,合伙人 | |
| 代表中商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