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以下签署人兹以其作为海南惠普森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临时首席财务官的身份,就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第1350条而言,证明据其所知:
| (1) | 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日期:2025年8月14日 | ||
| /s/李志林 | ||
| 姓名: | 李志林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
| /s/李志林 | ||
| 姓名: | 李志林 | |
| 职位: | 临时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财务官及首席 | ||
| 会计主管人员) | ||
本证明随附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提交的每份报告,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公司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的文件。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