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0.5
七月30,2019
股份认购协议
关于普通股和D系列股份
万多多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
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
当中
| (1) | 湾多多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1209大开曼KY1邮政信箱32311石灰树湾大道23号总督广场4-210号套房(以下简称“公司”); |
| (2) | 湾多多香港有限公司,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第二座8楼806室(「香港公司」); |
| (3) | 万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玩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Li Zhang路3号17号楼1单元201-A131(“WFOE”); |
| (4) | 北京鑫耕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耕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丽泽中原101号B座B202室(以下简称“国内公司”,统称为“中国公司”); |
| (5) | 附表1A部分中列出的当事方(“订户”,每个“订户”); |
| (6) | 附表1B部分中列出的当事方(“购买者”,每个“购买者”,以及认购者,“投资者”和每个“投资者”);和 |
| (7) | 附表2所列各方(“创始人方”,每个“创始人方”); |
上面列出的每个当事方在本文中分别称为“当事方”,统称为“当事方”。
鉴于
| (a) | 紧接完成前,公司的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分为(i)383,496,821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其中68,304,281股已发行在外流通;(ii)22,973,381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系列股票,全部已发行和发行;30,994,766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股票;33,367,574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股票和29,167,458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C系列股票,所有这些均已发行且尚未偿还。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均已缴足(或贷记为缴足)。紧接完成日期之前的公司资本化在本附件B的A部分中列出。有关集团公司及创办人的详情,载于附表2及附表3。本公司已采用员工购股权计划(“ESOP”),根据该计划,本公司已保留总计24,583,734股普通股,占本公司完全摊薄资本的12.04%,用于发行限制性股票或根据根据ESOP授予的购股权,其中5,218,984股普通股已由罗坚全资拥有的创始人HoldCo Limited发行并以信托方式持有(“创始人HoldCo ESOP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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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于完成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与Venus,Fun Kingdom,Wan Duodo Du Limited及Albert King Limited(统称为“转让人”,以及每个“转让人”)签订了某些股份回购协议(“股份回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从转让人回购,而转让人同意向本公司出售和转让(“回购”)总计8,580,551股普通股,总对价为12,189,272.36美元,其中应包含1,525,575股普通股金星任务有限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 |
| (c) | 本公司特此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每个认购人发行和出售,每个认购人特此同意(但不共同)认购和购买本公司的认购股份(定义见下文)。 |
| (d) | 本公司特此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每个买方发行和出售,每个买方特此同意(但不共同)认购和购买本公司购买的股份(定义见下文)。 |
| (e) | 现商定如下: |
| 1. | 解释 |
| 1.1 | 在本协议中,包括独奏会和时间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
“行动”具有附表4第11条赋予的含义;
“附加完成”具有第3.4节中赋予的含义;
“其他股份”具有第3.4条赋予的含义;
“协议”是指本股份认购协议;
就某人而言,“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由该人控制或受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术语“关联公司”具有与前述相关的含义。尽管双方承认并同意(x)“红杉资本”的名称通常用于描述各种实体(统称为通过所有权或运营关系关联并从事与投资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广泛活动的“红杉实体”;以及(y)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但本协议对以下方面不具有约束力:,或限制,(i)红杉中国板块集团以外的任何红杉实体,(ii)主要从事二级证券市场投资和交易的实体;(iii)自然人红杉实体(或其普通合伙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以及该人的亲属(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和岳父以及兄弟姐妹),(iv)红杉实体(或其普通合伙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以及该人的亲属,(v)为免生疑问,任何红杉实体的任何投资组合公司以及任何红杉实体的任何关联投资基金或投资工具的投资组合公司。出于上述目的,“红杉中国板块集团”是指主要专注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联系的公司的所有红杉实体(无论是当前存在还是将来成立),由红杉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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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人而言,“联营公司”是指(1)该人是其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是其高级职员或合伙人的公司或组织(集团公司除外),该公司或组织的任何类别的股本证券的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记录或实益拥有人,(2)该人拥有重大实益权益或该人担任受托人或以类似身份担任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其他遗产,或(3)该人的任何子女,兄弟,姐妹,父母或配偶,或任何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资产负债表日”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或“董事会”是指公司董事会;
“业务”是指公司,其合并的子公司和中国公司为3-12岁的儿童提供的实时在线教育课程;
“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开曼群岛,香港或中国的商业银行被授权或要求关闭以进行常规银行业务的其他日子;
“CFC”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代码”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完成”具有第4.1(a)条赋予的含义;
“完成日期”具有第4.1(a)条赋予的含义;
“条件”是指第2条规定的完成先决条件;
“同意书”包括对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授权,豁免,归档,许可,命令,许可,许可,记录或注册,证书或声明,或报告或通知;
“宪法文件”具有附表4第13条赋予的含义;
“控制”,“控制”,“受控”(或任何相关术语)是指通过表决权证券的所有权,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引起某人管理方向的权力。合同,信贷安排或代理人,作为受托人,执行人,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就本定义而言,如果某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该另一人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权,则该人应被视为控制该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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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股份”是指转换任何D系列股份后可发行的普通股;
“披露方”具有第12.3条赋予的含义;
“国内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环境索赔”具有附表4第19条赋予的含义;
“环境法”具有附表4第19条赋予的含义;
“ESOP”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ESOP扩展”具有第2.1(r)条赋予的含义;
对于法人实体的任何人,“股本证券”是指该人的任何及所有股本,会员权益,单位,利润权益,所有权权益,股本权益,注册资本和其他股本证券,以及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期权,看涨期权,承诺,转换特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获得上述任何一项的权利,或可转换为,可交换或行使上述任何一项的担保。
“股权转让文件”具有第6.6(a)条赋予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第19条赋予的含义;
“Everbay”是指Everbay Investment Limited;
“展品”是指本协议的展品;
“财务报表”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FCPA”具有附表4第26条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或“创始人”具有附表2中规定的含义;
“Founder Holdco”或“Founder Holdcos”具有附表2中规定的含义;
“创始人HoldCo ESOP股份”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或“创始人”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Fun Kingdom”是指Fun Kingdom Limited;
“GGV”是指GGV VII Investments,L.L.C.和GGV VII Plus Investments,L.L.C.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GGV董事”具有第2.1(i)条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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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指本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公司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其详情载于附表3;
“集团公司”是指其中任何一个;
“集团公司合同”具有附表4第10条赋予的含义。
“GSR”指GSR2017Opportunities(Singapore)Pte.Ltd.;
“Hike”是指Hike Capital L.P.;
“HKIAC”具有第17.3条赋予的含义;
“香港”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IDG”是指IDG 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IV L.P.和IDG China IV Investors L.P.;
“赔偿协议”是指GGV,公司和GGV董事将在完成之日或之前以本协议附件J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订立的董事赔偿协议;
“应赔偿损失”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
“Indemnitees”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Indemnitee”是指其中任何一个;
“投资者”或“投资者”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主要雇员”是指本协议附件C中规定的雇员;
“光速”是指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L.P.;
“管理权书”是指公司将在完成之日或之前以本协议附件K规定的形式和实质向GGV发行的管理权书;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i)对集团公司的业务(目前进行和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事务,负债,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财产,前景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已采取整体;(ii)任何交易文件的任何认股权证持有人履行该方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重大义务的能力受到重大损害;(iii)有效性受到重大损害或本协议对本协议或其任何认股权证的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可执行性。
“环境关注的材料”具有附表4第20条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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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披露方”具有第12.3条赋予的含义;
“北极光”是指北极光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在岸转让”具有第2.1(u)条赋予的含义;
“普通股”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个人”是指任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房地产,信托,非法人组织,协会,公司,机构,公益公司,实体或政府机构或其他任何形式或性质的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优先董事”具有《股东协议》赋予的含义。
“优先股股东”是指优先股的持有人;
“优先股”是指公司的任何优先股,包括A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C系列股份和D系列股份;
“专有资产”具有附表4第9(a)条赋予的含义;
“购买价”是指总计5,026,525股普通股和3,554,026股D系列股票的12,189,272.36美元;
“购买的股份”是指根据本协议将发行给买方的总计5,026,525股普通股和3,554,026股D系列股份;
“购买者”或“购买者”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注册知识产权”具有附表4第9(a)条赋予的含义;
“相关期限”具有第6.1条赋予的含义;
“回购”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重述并购”是指本协议附件E中规定的本公司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以及不时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
“重组文件”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国内公司和/或股东之间订立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和配偶同意书。完成日期或之前的国内公司,实质上以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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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期”具有第6.1(a)条赋予的含义;
“退货”具有附表4第18(a)条赋予的含义;
“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SAFE”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筹资和反向投资活动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及其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实施措施或准则;
“SCC”是指SCC Venture VII Holdco,Ltd.;
“时间表”是指本协议的时间表;
“A系列股份”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B系列股份”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B系列+股份”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C系列股份”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C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D系列股份”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D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股东协议”是指认购人,本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公司,创始方和某些其他方之间将订立的第四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其形式和实质如下:本协议附件F中的规定;
“股份”是指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普通股,A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C系列股份和D系列股份;
“股份回购协议”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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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限制协议”是指认购人,本公司,每个创始人方及其某些其他方分别以附件中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订立的第四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限制协议本协议的L;
“F部分收入”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订户”或“订户”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认购价”是指总计30,042,483股D系列股份的50,000,000美元或每股D系列股份1.66430988美元;
“认购股份”是指根据本协议将发行给认购人的总计30,042,483股D系列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损失”具有第7.2条赋予的含义;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股份回购协议,股东协议,重述的并购,股份限制协议,重组文件,赔偿协议,管理权书,上述任何一项所附的展品以及任何其他文件,证书,以及与据此进行的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协议。
“转让人”或“转让人”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
“金星”是指金星飞行任务有限公司。
“保证”是指第5条和附表4中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担保人”是指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统称为
“担保人”是指其中任何一个;
“WFOE”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和
“WFOE注资金额”具有第6.18条赋予的含义;和
“书面决议”是指本公司股东同意(其中包括)修改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的,以使认购人满意的形式作出的本公司股东书面决议,并批准《股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任命新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 1.2 | 在本协议中: |
| (a) | 提及演奏会,条款,子条款,时间表和展览品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子条款,以及演奏会,时间表和展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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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提及任何法定条文或任何规则或规例(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均应解释为不时修订,更改,修改,合并或重新制定的条文,以及根据该法定条文制定的任何附属法例; |
| (c) | 提及当事方是指本协议的当事方; |
| (d) | 导入单数的单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导入一个性别的单词包括每个性别,对个人的引用包括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 |
| (e) | 标题仅是为了方便参考,并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和 |
| (f) | “同意的形式”中对文档的引用是指文档的形式已在或可能不时在所有各方之间达成一致。 |
| 1.3 | 演奏会,时间表和展览品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其效力和效力应与本协议正文中明确规定的效力和效力相同,对本协议的任何提及均应包括演奏会,时间表和展览品。 |
| 1.4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凡提述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时间。 |
| 2. | 条件先例 |
| 2.1 | 每个投资者购买其部分认购股份和/或购买股份的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第3条在完成日期支付其认购价和/或购买价的一部分,应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为条件(取决于该投资者以绝对书面形式放弃的任何自由裁量权或所有条件): |
| (a) | 书面决议已获得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正式批准和通过,并在完成时仍然有效,并据此通过了附件E所附形式的重述并购; |
| (b)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投资者发行和分配认购股份和购买的股份,执行其为订约方的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下的义务已获得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正式批准; |
| (c) | 创始人HoldCos,中国公司和香港公司均已向投资者提供了股东决议和/或董事会决议的真实副本(根据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以批准执行其所签署的交易文件它是一方,以及其在本协议及其下的义务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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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股东协议的当事方(投资者除外)以附件F的形式执行和交付股东协议; |
| (e) | 仅就订户而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之时,所有保证始终是真实正确的,就好像在完成之时和完成之时做出并重复了这些保证一样;而仅就买方而言,从签署本协议到完成,附表4A中列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时候都是真实正确的,就好像它们是在完成时和完成时做出并重复的一样; |
| (f) | 没有发生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不利影响,也没有发生或发生任何事件,也没有存在任何情况; |
| (g) | 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均不得禁止交易文件拟进行的任何交易的完成; |
| (h) | 订立和履行交易文件所需的任何主管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人的所有同意,将在完成时完成的ESOP扩展以及其中拟进行的交易的实施已经获得,并且在完成时仍然有效; |
| (i) | 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使公司董事会在完成后立即拥有八(8)名成员,其中一(1)名董事应由GGV指定(“GGV董事”),并且上述证据应已交付给GGV; |
| (j) | 公司已按照第4.3(e)和(f)条的要求,向投资者交付了经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公司董事认证的公司最新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的副本; |
| (k) | 每位关键员工均已与适当的集团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不竞争,不招揽,保密,专有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其格式实质上与附件G,附件H-1和附件H-2; |
| (l) | 除本协议或股东协议要求或考虑的以外,未经本协议或股东协议的事先书面同意,在完成之前,没有通过任何集团公司董事或成员的决议,也没有订立任何合同或承诺。投资者,除为执行本协议或股东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外,以及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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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公司和创始人均已向投资者交付了日期为完成日期的合规证书,并由公司董事和创始人签署,以证明(i)已满足本第2.1条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并声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没有重大不利影响;(ii)担保人与完成时将要完成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公司和其他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每个集团公司当时所有股权持有人(如适用)对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书面批准,并且每个集团公司应已向投资者交付了投资者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文件的副本;(iii)随附(aa)当时有效的集团公司章程文件,(bb)每个集团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的与此处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决议的副本,(cc)对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集团公司,适用当局在完成前不超过十五(15)天提供的有关公司的良好信誉证书副本,该实体的许可证。 |
| (n) | 集团公司与完成时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公司程序均已使投资者合理满意,并且投资者已收到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对等原件或经认证的文件或其他副本; |
| (o) | 集团公司和创始方已履行并遵守了本协议和辅助协议中要求其在完成时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所有协议,义务和条件; |
| (p) | 附件J所附表格中的董事赔偿协议已妥善执行并交付给相关方; |
| (q) | 附件K所附表格的管理权信已妥善签发并交付给相关方; |
| (r) | 本公司和创始方已以附件L的形式签署并向投资者交付了股份限制协议; |
| (s) |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投资者已收到合理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集团公司已适当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许可证和执照; |
| (t) | 本公司已根据本公司的ESOP额外保留了6,125,166股普通股以供发行,因此,本公司在ESOP下的期权池将从24,583,734股普通股扩大至29,183,325股普通股(“ESOP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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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创始人应分别与杜雪倩(杜雪倩)和李妮(李妮)签署并交付股份转让协议,据此,杜雪倩(杜雪倩)和李妮(李妮)同意将其在国内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创始人(“在岸转让”),并应适当通过国内公司的股东决议以批准在岸转让; |
| (v) | 本公司与转让人已订立股份回购协议,本公司的股东决议应获适当通过以批准回购,并且“交割”(定义见股份回购协议)应在之前或同时进行。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结束;和 |
| (w) | 本协议附件一中列出的每份重组文件均应由双方妥善执行和交付。 |
| 2.2 |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19年7月31日之前(或公司与投资者可能相互同意的较晚日期)未满足(或投资者书面放弃)第2.1条规定的任何条件书面),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可以由任何投资者或公司自行选择并酌情决定通过书面通知其他方来终止,此后,本协议对投资者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
| 2.3 | 集团公司和创始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在第2.1条规定的日期或之前满足条件。 |
| 3. | 认购股份协议 |
| 3.1 | 于完成时,本公司应已授权(a)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其中,33,596,509股应指定为D系列股份,29,167,458股应指定为C系列股份,33,367,574股应指定为B+系列股份,30,994,766股应指定为B系列股份,22,973,381股应指定为A系列股份,其余349,900,312股为普通股;(b)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发行33,596,509股D系列股份和5,026,525股具有权利的普通股,重述的并购中规定的偏好,特权和限制,自完成和股东协议之日起,公司应已适当采用,(c)保留至少33,596,509股普通股以转换D系列股份和6,125,166股ESOP普通股。 |
| 3.2 | 完成后,每个认购人应通过将本附表1A部分规定的总金额的立即可用资金电汇至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来支付其认购价的一部分。 |
| 3.3 | 完成后,每个买方应通过将本附表1B部分规定的总金额的立即可用资金转移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来支付其购买价格的一部分。 |
| 3.4 | 完成后,本公司应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有效地向认购人配发和发行认购股份,而无任何费用,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索偿或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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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完成后,本公司应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有效地向买方配发和发行购买的股票,而不附带任何费用,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索偿或权益。 |
| 3.6 | 在完成后和之后的任何时间,不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完成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或GGV同意的更长期限,公司可以在一次或多次额外的关闭中(每个“额外的完成”),向创始人指定并为GGV接受的其他订户提供和出售,总计不超过12,016,993股D系列股份(以下简称“额外股份”),每股价格等于D系列发行价(重述并购中定义),其条款和条件不比根据交易文件向认购人提供的条款和条件更优惠。 |
| 4. | 完成 |
| 4.1 | 在集团公司和创始方满足(根据第2.2条满足或放弃)条件后,完成应在满足第2.1条规定的条件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日期”)通过交换电子文档和签名远程进行,或在公司与GGV相互书面同意的其他地点和时间(“完成”)。 |
| 4.2 | 完成后,每个订户应分别(但不是共同): |
| (a) | 向公司支付附表1A部分中与该订户名称相反的金额,方法是将该金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在完成日期计值(为免生疑问,该认购人根据第4.2(a)条承担的义务应视为已通过向公司交付银行确认书的副本来履行,该确认书确认认购价的相关部分已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和 |
| (b) | 交付或促使要交付给公司的交易文件的对应方由订户正式执行。 |
| 4.3 | 完成后,每个买方应分别(但不是共同): |
| (a) | 通过将该金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在完成日期计值,向公司支付附表1B部分中与该买方名称相反的金额(为避免疑问,该买方根据第4.3(a)条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向公司交付银行确认将购买价的相关部分连接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的银行确认副本来视为已履行);和 |
| (b) | 交付或促使将由买方妥为执行的交易文件的副本交付给公司。 |
| 4.4 | 完成后,公司应向订户和购买者交付: |
| (a) | 公司批准以下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原件或真实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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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本公司为订约方的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以及公司订立和履行每份此类文件,包括根据本协议的条款配发和发行认购股份和购买的股份,以及向认购人和购买人发行和交付股票;和 |
| (ii) |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规模最多为八(8)人,其中一人保留给GGV董事。 |
| (b) | 书面决议的真实副本; |
| (c) | 截至完成日期的第2.1(m)条所指的合规证书; |
| (d) | 以认购股份和购买股份的认购人和购买人的名义发行的股票证书的真实副本(原件应在完成后尽快交付给认购人和购买人),代表公司正式签署并盖章; |
| (e) | 更新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副本,以反映认购人和购买人正在购买的认购股份和购买的股份以及回购,并由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公司董事证明; |
| (f) | 更新后的公司董事名册副本,以反映根据第4.4(a)(ii)条任命的董事,并由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公司董事证明;和 |
| (g) | 根据第2.1条的规定,所有其他文件的交付均为明示条件。 |
| 5. | 陈述,保证和承诺 |
| 5.1 | 除《例外情况表》中规定的以外,担保人在此共同和分别代表,保证并向认购人保证,附表4中规定的每项事项均自本协议之日起为真,完整且正确,并且将在此日期之后的所有时间以及直到(包括)完成日期之前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
| 5.2 | 本公司特此声明,保证并向买方保证,附表4A中列出的每项事项均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并且将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完成之日(包括该日)的所有时间为真,完整且正确。 |
| 5.3 | 每项保证均不影响任何其他保证,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管辖或限制任何其他保证的范围或适用。 |
| 5.4 | 每个担保人承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其在完成之前已知的任何事项或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订户,这些事项或事件可能会使任何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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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认购人就违反任何保证而享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不受该等认购人或其代表对任何集团公司事务所作的尽职审查或调查的影响。 |
| 5.6 |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则或衡平法,但认购人可能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担保人同意或生效的任何释放,放弃或妥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安排,特别是保证,不影响订阅者相对于任何其他方的权利和救济。 |
| 5.7 | 本协议的每一方特此分别代表并保证另一方具有订立和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权力和权力;本协议由他们执行和交付时,应构成该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执行。 |
| 5.8 | 每个担保人就涉及其知识或信息的任何担保承担以下责任:他/它已对该保证的主题进行了最佳查询,并且他/它不了解或不了解该保证的主题可能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 |
| 5.9 | 每位担保人特此共同和分别向订户承诺履行和促使履行本协议,并承诺根据本协议第7条对未履行本协议的订户进行赔偿。 |
| 6. | 完成后盟约 |
每位担保人特此共同和分别向订户订立以下契约。为免生疑问,担保人根据本第6条订立的契约仅是诱使和考虑认购人认购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购买者购买购买的股票的诱因和对价的任何部分。
| 6.1 | 不竞争 |
每位创始人均承认,认购人同意在其对集团公司的持续和专有服务以及充分奉献和承诺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并成为优先股股东,并同意认购人应对该投资基础有合理保证。每位创始人特此向认购人保证,他或他的任何联系人,代名人,受托人等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
| (a) | 在相关期限内以及相关期限届满后的两(2)年内(统称为“限制期”),以任何方式参与,协助,建议,咨询,关注,从事或感兴趣任何企业或实体单独或与他人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任何集团公司在限制期内的任何时候进行的业务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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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限制期间,以任何方式招揽在限制期内或曾经是任何集团公司的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人目的是在限制期内随时向该人提供与任何集团公司开展的任何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
| (c) | 在限制期内,招揽或诱使或努力招揽或诱使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要么 |
| (d) | 在任何时候向任何人披露或出于任何目的使用与任何集团公司的业务,帐户,财务,交易或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与任何集团公司有关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 |
本第6.1条(a),(b),(c)和(d)款中的每项承诺均应视为独立于其他承诺,因此,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因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原因,其余承诺在不受影响的范围内有效。
每位创始人特此明确承认并声明,他已适当考虑了本第6.1条中规定的承诺,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承诺是合理的,并保证并向每个订户保证,他不得质疑或质疑这些承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就本第6.1条而言,“相关期限”是指就每位创始人和/或其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而言,他或他的任何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是股东,董事,雇员和/或在任何集团公司的资本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合法或实益)。
| 6.2 | 税收契约 |
担保人共同和分别向每个订户承诺:
| (a) | 完成后,公司将不会立即成为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经修订)(或其任何后续版本)(“法典”)所定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公司应至少每年向其税务顾问进行适当的查询,以了解公司作为CFC的地位以及公司收入的任何部分是否为“F部分收入”(定义见《守则》第952条)(“F部分收入”)。每个订户应与公司合理合作,以提供有关该订户的信息以及该订户的合伙人,以使公司的税务顾问能够确定该订户和/或该订户的任何合伙人作为《守则》第951(b)条所指的“美国股东”的身份。在每个公司的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两(2)个月内,公司应向每个订户提供以下信息:(i)截至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结束时的公司资本表,(ii)有关公司CFC地位的报告。此外,公司应向每个订户提供必要的其他公司信息,以使该订户确定公司的CFC地位并确定是否需要该订户或该订户的任何合作伙伴在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其按比例分配的公司F部分收入,或允许该订户或该订户的合作伙伴以其他方式遵守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出于上述目的,(i)术语“订户的合伙人”是指该订户的合伙人和/或成员以及该合伙人和/或成员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所有者,并且(ii)“公司”是指公司及其任何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如果公司由公司的税务顾问或律师或会计师确定任何订户为CFC,则公司同意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避免产生F部分收入。如果公司由公司的税务顾问或律师或会计师确定任何订户为CFC,则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每年向任何订户进行股息分配,其金额等于根据《守则》第951(a)条应被视为分配给任何订阅者的公司任何收入的50%,前提是该订阅者是第7701条所定义的“美国人”守则(a)(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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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公司从来都不是,并且据其与税务顾问协商后所知,就其完成交易的纳税年度而言,也不会是本协议第1297条所指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代码。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成为《守则》第1297条所指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与任何订阅者或任何此类订阅者的合伙人根据《守则》第1295条进行的“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或任何订阅者或任何此类订阅者的合伙人根据《财务条例》第1.1295条提交的“保护性声明”有关-3,经修订(或其后继),公司应尽快以本协议附件D中提供的形式(或为反映适用法律的变化而可能需要的其他形式)向该订户提供年度财务信息在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并应向该订户提供访问其他公司信息的权限,以提交该订户或该订户的合伙人与任何此类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或保护性声明有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如果进行了“合格选举基金”选举的任何认购人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伙人必须根据《守则》第1293条的规定,在其特定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按比例分配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公司同意向该订户进行股息分配(不迟于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或者,如果更晚,公司被该订户告知该订户的合伙人已被要求确认该收入包括在内后的90天),其金额等于该订户将包括的金额的50%如果该订户是《守则》第7701(a)(30)条所定义的“美国人”,并且该订户进行了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有效且及时的“合格选举基金”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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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司应采取此类行动,包括进行被视为公司的选举或避免进行被视为合伙企业的选举,可能需要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将公司归类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公司应至少每年向其税务顾问进行适当的查询(并应就此类查询与每个订户的税务顾问合作),以了解订户或任何此类订户的合作伙伴是否受以下任何一项的报告要求的约束:或《守则》第6038条和第6038B条(公司应将确定的结果适当通知订户),并且,如果任何订户或任何此类订户的合伙人由公司的税务顾问或任何订户的税务顾问确定必须遵守第6038和6038B条中的任何一项或两项的报告要求,则公司同意,应相关订阅者的要求,向该订阅者提供为履行该订阅者或该订阅者的合作伙伴在其中的义务所必需的信息。 |
| 6.3 | 监管备案 |
集团公司,创始人方以及普通股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除外,LP和GSR Ventures VI(Singapore)Pte.Ltd.和GGV)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向中国当局妥善完成所有备案和注册,包括但不限于向商务部提交的相关备案和注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局,海关当局以及上述每个政府机构的地方对口单位(在每种情况下均适用)。
| 6.4 | 重述并购的备案 |
在完成后的十五(15)天内,重述的并购以及批准其通过的特别或书面股东决议应已正式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
| 6.5 | 合规 |
每个集团公司应且成立方应促使每个集团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电信业务,软件,运输,知识产权,反垄断,融资,税收,租赁,就业和社会福利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每个集团公司应在完成后尽快尽最大努力获得(i)拥有,租赁,许可或使用当前所需的所有许可,同意,注册和备案。或未来的财产和资产,(ii)以现时进行和拟进行的方式进行或执行其业务。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在完成交易并应GGV的书面要求后,相关集团公司应且创始人方应促使该集团公司尽最大努力纠正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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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购买国内公司股权的选择权 |
每个认购人应拥有选择权,可分别通过在完成后随时通知公司其打算行使该选择权来指定应为中国居民的关联公司(定义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向当时的国内公司股东购买国内公司的某些股权,担保人应促使当时的国内公司股东将该国内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该认购人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名义总对价为人民币1元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他最低价格,以使该认购人在国内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与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相同。
| 6.7 | 普通股的可用性。 |
公司特此承诺,在任何时候均应免费提供任何留置权,认购股份转换后不时发行和交付的普通股或本公司股本中不时发行的其他股份的数量,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增加其法定股本,以提供足够数量的认购股份转换后可发行的普通股。
| 6.8 | 本公司及香港公司的业务。 |
本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持有香港公司的股份或股权。香港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持有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或股权。
| 6.9 | 中国公司的业务。 |
在从事除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新业务之前,每个集团公司应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实施和执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新业务计划(包括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批准)优先董事),包括但不限于雇用员工,租赁办公场所,聘请法律和技术顾问以及从事其他惯常业务活动。从完成之日起,直到根据所有必要程序对新业务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中国公司的业务应仅限于该业务。
| 6.10 | 使用投资者的姓名或徽标。 |
未经GGV事先书面同意,无论GGV当时是否为公司股东,集团公司,其股东(不包括GGV)或创始人均不得使用,发布或复制GGV的名称或任何类似名称,其任何营销,广告或促销材料中的商标或徽标,或出于任何营销,广告或促销目的的商标或徽标,除GGV对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和持股事实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披露股东协议的总或个人投资金额,定价或所有权百分比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限制性股票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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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D&O保险。 |
应GGV董事的要求,公司应以不超过该保险平均市场价格的价格为GGV董事购买过失,违约责任保险,在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约定保险金额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 6.12 | FCPA。 |
每个担保人共同和分别表示,它不应也不应允许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任何或其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雇员,独立承包商,代表或代理商承诺,授权或进行任何付款给,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非美国官员)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在每种情况下均违反FCPA,《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创建方和集团公司各自进一步表示,它应并应促使其每个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停止其所有或各自的活动,并纠正集团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独立承包商,代表或代理商。创建方和集团公司各自进一步表示,应并应促使其每个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系统,采购系统和计费系统),以确保遵守FCPA,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
| 6.13 | 许可证和执照。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集团公司和创始方应促使每个集团公司,尽最大努力及时获得并维持所有必要的同意和许可,以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开展日常业务或将来开展的任何业务。
| 6.14 | 排他性。 |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未经GGV同意,集团公司和创始方不得(i)与任何第三方讨论出售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证券,或(ii)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信息,涉及该第三方对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证券的潜在投资,或(iii)与任何第三方完成任何集团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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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 | 员工事项。 |
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劳动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福利基金,社会福利,医疗福利,保险,退休金和养老金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教育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3-12岁儿童和青少年的教学和在线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雇用具有3-12岁儿童和青少年教学和教育资格的员工。
| 6.16 | 税务事项。 |
中国公司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 6.17 | 与间接转让有关的税基。 |
在完成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内,所有认购价均应作为WFOE的注册资本注入WFOE,并附有提供给认购人的证明文件副本(该注入金额为“WFOE注资金额”)。每个担保人共同或分别同意(i)如果任何认购人随后出售本公司股份,它应确保该认购人有权将该认购人支付的所有认购价应用于其在任何纳税申报中的WFOE权益(或权益成本)中的间接基础,税收状况以及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其他沟通,以确定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根据认购,购买和出售公司股份所获得的收益计算的任何其他税,(ii)在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备案或其他通讯中,它应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不采取与上述(i)条款相抵触(或以其他方式对其信誉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立场。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担保人应赔偿每位认购人与该认购人出售其股份有关的所有损失和所有应赔偿的损失,由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确定的此类股份的税基低于该认购人为此类股份支付的所有认购价,因此由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向该认购人征收。
| 6.18 | 雇佣协议和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协议。 |
集团公司应促使创始人及其各自的现任和未来雇员以董事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包括至少三分之二(2/3)任命的董事的赞成票)签订雇佣协议。由优先股持有人持有)。集团公司应促使创始人及其各自的现任和未来雇员和顾问保密,形式和内容令董事会满意的不竞争和专有信息与发明协议(包括优先股持有人任命的至少三分之二(2/3)董事的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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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9 | 租赁。 |
完成后,担保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促使中国公司向当地住房主管部门注册其租赁,以提交此类记录,从而使中国公司的租赁按照相关中国法律正确归档和注册。
| 6.20 | 知识产权。 |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在不限制上述句子的一般性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和其他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完成与集团公司业务运营有关的商标,专利,版权,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注册。公司尽快适用。集团公司应且创始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充分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避免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
| 6.21 | WFOE的注册资本 |
完成后,创始人和集团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文件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促使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缴足。
| 6.22 | 资产转让。 |
| (a) | 知识产权和商业合同的转让。当公司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并在其建议下,(i)国内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业务合同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转移到WFOE;(ii)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集团公司的任何未来知识产权均应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拥有,任何未来的业务合同均应由外商独资企业订立;(iii)外商独资企业应主要负责与该业务有关的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
| (b) | 员工转移。在完成交易后的十二(12)个月内或订户同意的任何较晚时间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订户要求的主要雇员的雇佣关系应已转移给WFO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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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注册。 |
如果并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创始各方应就其持有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而言,并且担保人应促使普通股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Lightspeed,GSR和GGV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除外)就其融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和更新各自的注册。本协议项下考虑的公司,并应向每个订阅者及其律师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以完成该修改注册。
| 6.24 | 签署与完成之间的盟约。 |
| (a) | 在此日期至完成之间,除非认购人另有书面协议或交易文件中拟进行的交易,否则每个集团公司均应(i)在正常过程中按照过去的惯例开展业务,作为持续经营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ii)在到期时偿还或履行其债务,税款和其他义务,(iii)将其资产保持在与其当前状况可比的状态下,合理的磨损和折旧除外,(iv)尽最大努力保持其当前业务组织的完整,并保持其现任官员和员工的服务,并保持与客户,供应商和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关系,(v)以其他方式定期向订户报告其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并且(vi)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以迅速完成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包括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行为,以使订户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得到满足。 |
| (b) | 从本协议之日起至完成之日,(i)公司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针对任何集团公司开始或威胁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认购人,(ii)本协议的每一方应立即将任何违反,违反或不遵守任何陈述,该当事方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保证或盟约,以及(iii)每一当事方将立即向另一当事方提供与任何政府机构之间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进行的所有往来信函和查询以及向任何政府机构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
| 6.25 | 签署与完成之间的负面盟约。 |
在此日期至完成之间,除非订户另有书面协议或交易文件中拟进行的交易,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得(且担保人不得允许任何集团公司)(A)采取任何行动,使任何担保在完成时不准确,(B)放弃,释放或转让任何重大权利或主张,(c)采取合理预期会严重损害集团公司价值的任何行动,(d)出售,购买,转让,租赁,转让,质押,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e)发行,出售或授予任何股份,除非另有交易文件,(f)声明,发行,进行或支付与任何股份有关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g)产生借贷或资本租赁承诺的任何债务,或承担或担保任何人的任何债务,(h)与任何关联方订立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除非交易文件另有规定,(i)对任何集团公司合同的任何修改或终止,订立任何在本协议之日生效的将成为重要合同的新合同,或根据任何宪法文件进行的任何修改或放弃;(j)与任何主要雇员的任何补偿安排或合同的任何变更,或采用任何新的ESOP,或对任何现有的ESOP进行了任何更改;(k)会计方法或惯例的任何更改或其任何资产的任何重估;(l)授权,批准或同意上述任何一项。如果在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任何担保人都知道以下任何重大事实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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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以任何方式与每个认股权证持有人给予的任何保证存在重大不一致,但须遵守例外时间表的任何限制, |
| (b) | 表明任何有保证的重大事实可能不是有保证的,或者可能具有重大误导性,或者 |
| (c) | 可能会影响合理投资者审慎决定购买认购股份的意愿或认购人准备为认购股份支付的对价金额, |
该保证人应立即将其书面通知订阅者,在这种情况下,订阅者可以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而不会受到任何罚款,也不会损害任何权利订户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可能具有的条件是,如果(i)上述(a),(b)或(c)中所述的事件不会,不会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ii)在每种情况下,此类事件均可在合理的期限内治愈,则本协议不得根据本第6.27条终止。如果本协议在上述(a)或(b)的情况下终止,或者在上述(c)的情况下终止,而该事实或事件是由公司引起的,则仅在任何认股权证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终止,每个认股权证人均应共同和分别赔偿认购人因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
| 6.26 | 陆上转移 |
完成后但不迟于完成后两(2)个月,国内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其他担保人应促使国内公司在陆上转让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
| 6.27 | 股权质押登记 |
完成后,国内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三(3)个月,其他担保人应当促使境内公司在重组文件中就有关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质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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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8 | 业务终止 |
完成后,中国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所有押金,预付款的退款,过去由中国公司从客户收取的与在线玩具租赁业务有关的会员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如有)。
| 6.29 | 公告7下的税收。 |
Venus Mission Limited应(且担保人应促使Venus Mission Limited)履行与从万多多女神有限公司,万多多有限公司,Venus Holdings Limited购买本公司股份有关的预扣税,和泰和树叶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的要求,(ii)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三(3)个月,Venus Mission Limited应且担保人应促使Venus Mission Limited完成(或促使相关卖方完成)付款。根据7号通函适用的税款。
| 6.30 | 注册地址。 |
完成后,集团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将其注册地址更改为其开展业务的地址,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主管分局(如适用)完成相关备案登记。
| 6.31 | 设立分支机构。 |
完成后,集团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西安和上海设立分公司,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主管分局完成有关备案登记。
| 7. | 赔偿 |
| 7.1 | 担保人共同并分别承诺对认购人,其联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有限合伙人,成员,股东,律师(包括但不限于与此处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保留人),代理人和代表(每个“被赔偿人”,统称为“被赔偿人”),并使该被赔偿人免受与之相关,由之引起或引起的所有直接损失,负债,成本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应赔偿损失”)的损害。由于以下任何原因: |
| (a) | 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税收和公司注册事宜的保证)在所有方面均不真实,正确或准确,或在任何时候均未完全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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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违反或违反此处包含的任何盟约或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 |
| (c) | 集团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向认购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但该等认购人和/或其联营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对任何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和 |
| (d) | 第6条中的任何盟约以及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承诺或义务在任何时候均未得到充分履行或完全遵守。 |
| 7.2 | 尽管有上述规定,认股权证人应始终共同和个别地赔偿和保持被赔偿人的利益,并使他们免受直接或间接导致,由于或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应赔偿损失:(x)已针对或以后可能针对国内公司和任何其他集团公司全部或部分因发生的任何事件或所赚取的任何收入,利润或收益而提出的任何税收要求,国内公司和任何集团公司在完成时或之前应计或收到的款项,(y)任何政府机构作为受让人,继承人,预扣代理人对任何集团公司征收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税款的所有责任,或与完成前发生的事件或交易有关的共犯,以及(z)因本协议附表4第18条所作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违反保证而产生的所有税收责任,以及任何合理的费用,国内公司和任何集团公司在调查、评估或抗辩任何索赔、解决任何税务索赔方面可能适当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及其他负债,国内公司就税收要求提出索赔并为国内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作出仲裁裁决或判决以及执行任何此类仲裁裁决或判决的任何法律程序,无论该税款是否应向任何其他人征收或应归因于任何其他人(“应纳税损失”),但前提是,担保人对任何税务事项(如果有)概不负责: |
| (a) | 在不求助于任何集团公司的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下,在发生该应纳税损失后三十(30)天内迅速纠正该应纳税损失; |
| (b) | 在财务报表(定义见附表4)中明确披露了此类应纳税损失的范围内; |
| (c) |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在集团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并与之相关,但须遵守适用法律; |
| (d) | 如果负债的产生仅是由于财务报表中与负债有关的准备金或准备金不足,而该准备金或准备金不足是由于完成后宣布的具有追溯效力的税率提高所致;要么 |
| (e) | 如果赔偿责任是由于立法而产生的,该立法在完成后生效,并且具有追溯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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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尽管有例外时间表中的任何规定,每个集团公司均应始终共同和分别赔偿,并使每个被赔偿人免受因以下原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应赔偿损失:或基于(i)未支付或少支付社会保险或住房基金供款,或(ii)在完成之前与侵犯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任何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侵权索赔,或(iii)任何诉讼,诉讼,由于不遵守完成前存在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合同而导致的未决或威胁的仲裁或其他法院程序,即使责任是在完成后实际发生的)。 |
| 7.4 | 如果任何被担保人认为其索赔可能会导致任何担保人根据本第7条承担义务,则应立即将其通知担保人,具体说明提出索赔的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实与之,和索赔金额。与第7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根据第17条解决。 |
| 7.5 | 为免生疑问,每位担保人特此同意并承诺,他/它将做所有此类事情并采取所有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机构提出的任何申请和注册以及政府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保护措施。订户,确保双方就交易文件项下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达成的协议具有充分的效力。 |
| 7.6 |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没有欺诈行为,任何担保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根据担保和陈述,任何担保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针对其中任何一项的个人索赔不超过10,000美元(就集团公司而言)和20,000美元(就创始人而言)各方)。为免生疑问,如果应赔偿损失的总额超过10,000美元(就集团公司而言)或20,000美元(就创始方而言),则担保人应对全部应赔偿损失承担责任。尽管本文包含任何其他规定,但在没有任何创始人方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创始人方的最高责任应限于创始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百分之一百(100%)。公司。在没有欺诈,任何认股权证人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被赔偿人无权向创始人方提出任何索赔,除非自日期起两(2)年内已向每个创始人方发出书面通知完成。 |
| 7.7 | 第7条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排除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因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而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寻求公平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和/或特定履行)。任何虚假陈述。 |
| 7.8 | 担保人在第7条下的义务应在完成后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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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认购收益 |
| 8.1 | 双方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认购D系列股份的收益应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使用,因为该收益应根据股东协议构成,为WFOE的注册资本以及集团公司的资本支出,设备购买,雇用,研究与开发和一般营运资金提供资金,特别是用于扩展现有业务范围。 |
| 9. | 可分割性与生存 |
| 9.1 |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方面均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
| 9.2 | 集团公司和创始方的义务应在完成后继续有效。 |
| 10. | 整个协议 |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主题达成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先前与之相关的所有条款单,提案,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无论是口头的,书面或其他方式,任何一方均未依赖或无权依赖任何此类条款单,提案,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
| 11. | 实质时间以及补救措施和豁免 |
| 11.1 | 时间是本协议的实质。 |
| 11.2 | 任何一方在行使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时均不得延迟或遗漏: |
| (a) | 影响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要么 |
| (b) | 作为对它的放弃。 |
| 11.3 | 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单项或部分行使,不排除其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行使。 |
| 11.4 | 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 |
| 11.5 | 双方同意并理解,金钱损失不足以补偿任何其他方违反本协议的受害方,本协议应具体执行,并且任何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应受到临时或永久禁令或限制令的适当约束。此外,本协议的每一方均放弃对此类违约或威胁违约的法律补救措施的任何主张或抗辩。 |
29
| 12. | 公开公告 |
| 12.1 | 认购人在本公司的投资和认购认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该投资的存在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之前的条款单应为机密信息,除非获得订户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任何集团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不得向非本协议当事方的任何人披露。 |
| 12.2 | 尽管有第12.1条的规定,每个集团公司均可向其雇员,投资银行家,贷方,会计师,律师,业务合作伙伴,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善意的潜在投资者披露投资条款,但在每种情况下,只有在此类人员或实体承担适当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为免生疑问,除向上述允许人士披露外,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得披露与认购股份,公司估值有关的投资金额,未经认购人事先书面同意,认购人在本协议和股东协议下的权利和特权以及本公司对任何人的股本结构。 |
| 12.3 | 如果任何一方在法律上被迫(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律和法规)进行第12.1和12.2条不允许的披露,该方(“披露方”)应立即向另一方(“非披露方”)提供有关该事实的书面通知,以便适当的一方可以(在另一方的合作和合理努力下)寻求保护令,机密待遇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应仅提供法律要求的那部分信息,并应尽合理的努力获得可靠的保证,以确保在任何非披露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
| 13. | 分配和对口 |
| 13.1 | 本协议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确保其利益。 |
| 13.2 | 每个订户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给其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此处包含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利益。除上述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 13.3 |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执行本协议的对等方订立本协议,并可以通过电子PDF或传真方式交付,所有这些均应视为一份相同的协议,并且每个协议均应视为正本。 |
30
| 14. | 通知及其他通讯 |
| 14.1 | 根据本协议发出或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应视为有效发出:(a)亲自交付给要通知的当事方后,(b)通过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如果在收件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送),如果未确认,则在下一个工作日,(c)通过挂号或认证发送后的五(5)天邮件,要求回执,预付邮资,或(d)存入国家认可的通宵快递员后一(1)天,指定第二天交货,并附有收据的书面验证。所有通信均应发送至各自的地址,或发送至本协议附表5所列或随后根据本第14.1条发出的书面通知修改的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或地址。 |
| 15. | 进一步保证 |
各方应根据要求不时自费(视情况而定),以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充分执行本协议的形式,执行或促使执行所有行为和/或执行或促使执行所有文件并确保其他各方充分受益于本协议赋予其他各方的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
| 16. | 成本和费用 |
| 16.1 | 每一当事方应承担与本协议和此处拟进行的交易的谈判,准备,执行和生效有关的法律,财务和所有其他费用;但是,公司不仅应承担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和支出,还应在完成时支付,或者如果由于仅归因于担保人的原因而导致完成失败,则应尽快支付,GGV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不超过最高总额150,000美元。 |
| 17. |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
| 17.1 | 本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其条款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 |
| 17.2 |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主张,或本协议的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应首先通过此类争议,争议或主张的当事方协商解决。此类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的七(7)天内开始。如果在协商开始后的三十(30)天内无法解决争议,则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
| 17.3 | 仲裁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主持下在香港进行。应有三(3)名仲裁员。申诉人和该争议的被申请人应在提出或收到仲裁请求后的三十(30)天内分别选择一(1)名仲裁员。此类仲裁员应自由选择,各方当事人的选择不应限于任何规定的名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应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仲裁的任何一方未在选择第一名仲裁员后的三十(30)天内任命同意参加的仲裁员,则有关任命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作出。 |
31
| 17.4 | 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仲裁庭应适用仲裁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但是,如果此类规则与本第17条的规定(包括有关任命仲裁员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第17条的规定为准。 |
| 17.5 | 本协议的每一方均应与争议的任何一方合作,充分披露并提供与该方要求的与该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完整访问权限,但仅受对接收请求的一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保密义务的约束。 |
| 17.6 | 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
| 17.7 |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初步禁令救济。 |
| 18. | 发现者费用 |
除例外时间表中披露的内容外,每一方(a)均向本协议的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其未保留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发现者或经纪人,(b)特此同意赔偿本协议的另一方,并使其免于承担任何经纪人或其他个人或公司的发现者费用性质的任何佣金或补偿的责任(以及费用)以及由赔偿方或其任何雇员或代表负责的抗辩此类责任或主张的责任的费用)。
| 19. | 不可抗力 |
如果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或其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其后果超出了双方的控制,预防或避免范围,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阻碍履行其项目,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在五(5)天内提供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有效的书面证据,以证明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或延迟执行的原因。此类文件必须由上述事件发生地的公证处签发。尽管有上述规定,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i)尽一切合理努力纠正这种情况,并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此前提下,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ii)在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尝试恢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的义务的履行。
–执行页面跟随–
32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公司: | 万多多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罗剑) | ||||
| 职称:导演 | ||||
| 香港公司: | 万多多香港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罗剑) | ||||
| 职称:导演 | ||||
| WFOE: |
万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玩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罗剑) | ||||
| 职称:法定代表人 | ||||
| 加盖印章: | ||||
| 国内公司: | 北京鑫耕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心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罗剑) | ||||
| 标题。法定代表人 | ||||
| 加盖印章: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创建方:
| 金星任务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罗剑) | ||
| 职称:导演 | ||
| 罗健(罗剑) | ||
| 通过: | /s/罗健 |
|
| 趣王国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单泽兵 |
|
| 姓名:单泽兵) | ||
| 职称:导演 | ||
| 单泽兵(单泽兵) | ||
| 通过: | /s/单泽兵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和购买者: | GGV VII Investments,L.L.C.
提供者:GGV Capital VII L.L.C.,其经理 |
|||
| 通过: | /s/斯蒂芬·海德曼 |
|||
| 姓名:斯蒂芬·海德曼 | ||||
| 职称:事实律师 | ||||
| GGV VII Plus Investments,L.L.C. | ||||
| 提供者:GGV Capital VII Plus L.L.C.,其经理 | ||||
| 通过: | /s/斯蒂芬·海德曼 |
|||
| 姓名:斯蒂芬·海德曼 | ||||
| 职称:事实律师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 | SCC Venture VII Holdco,Ltd. | |||
| 通过: | /s/叶小伟 |
|||
| 姓名:叶兆威Eva | ||||
| 职称:授权签字人 | ||||
| 日期:2019年7月30日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 | IDG中国风险投资基金IV L.P. | |||
| 提供者:IDG中国风险投资基金IV Associates L.P., 其普通合伙人 |
||||
| 提供者:IDG中国风险投资基金GP IV Associates Ltd., 其普通合伙人 |
||||
| 通过: | /s/志成浩 |
|||
| 姓名:志成浩 | ||||
| 职称:授权签字人 | ||||
| IDG China IV Investors L.P. | ||||
| 提供者:IDG中国风险投资基金GP IV Associates Ltd., 其普通合伙人 |
||||
| 通过: | /s/志成浩 |
|||
| 姓名:志成浩 | ||||
| 职称:授权签字人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 | 光速中国合作伙伴III,L.P. | |||||
| 提供者: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 GP,LLC, 其普通合伙人 |
||||||
| 通过: | /s/群密 |
|||||
| 职称: | 董事总经理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 | 北极光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杰弗里·李 |
|||||
| 姓名: | ||||||
| 职称: | 授权签字人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 | Hike Capital L.P. | |||||
| 通过: | /s/徐石 |
|||||
| 姓名: | ||||||
| 职称: | 授权签字人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订户: | 恒隆投资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吴亚军 |
|||||
| 姓名:吴亚军 | ||||||
| 职称:导演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名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以昭信守。
| 购买者: | GSR2017机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朱晓虎 |
|||||
| 姓名: | ||||||
| 职称: | ||||||
| GSR印章.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且直到GSR2017Opportunities(Singapore)Pte.Ltd.在其适当的签名页上加盖印章,否则本协议将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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