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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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网络广告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26年1月1日在上海市长宁区订立:
甲方: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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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智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4层5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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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188号古北SOHO大厦A座21楼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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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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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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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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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公司邮箱后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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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邮箱后缀:[**] |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甲方代理的广告客户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或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持有合法授权代理权的腾讯广点通媒体平台(以下简称“媒体平台”或“腾讯平台”)上向其提供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以下统称“甲方”),并同意共同遵守。
1服务
1.1 |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利用其代理的腾讯媒体平台,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客户提供服务,包括广告开户、充值、展示类资源采购等。 |
1.2 |
对于本合作项下的每一项具体业务交易,各方应分别签署书面文件或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一份执行声明。执行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名、充值金额、广告位置、价格、展示形式、资源分配比例、优惠政策、应缴费用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对应的收费标准按执行情况说明规定。(Execution语句的模板可以在附录示例中引用)。 |
2服务详情
2.1 |
合同期限:2026年[ 1月] [ 1日]至[ 12月] [ 31日] [ 2026年]。 |
2.2 |
乙方为甲方激活腾讯媒体平台账号后,【甲方】独立负责广告内容、广告投放、优化、相关数据分析等工作。即甲方自主办理广告内容投放、推广平台账号结构优化、广告文案调整、广告创意优化、落地页优化建议、投放区域和时段设置及优化等事项。相关数据分析包括:广告花费、展示次数、点击量等。甲方如委托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或通过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确认。 |
2.3 |
在本合同期限内,媒体平台有权随时调整推广位置、展示形式、价格、资源配置比例、优惠政策,以媒体平台调整及发布的产品优惠政策为准。甲方认可并同意配合乙方就媒体平台调整后的内容及优惠政策分别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拒绝调整的,应当在结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后,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同意,本合同或相应媒体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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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甲方同意遵守媒体平台制定的各项平台规则。甲乙双方发生的任何直接损失,以及因甲方违反媒体平台规则而导致的任何违约金或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均由甲方承担。 |
2.5 |
本合同项下每次广告推广所需的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推广内容的尺寸、图像像素、文件大小或其他规格应严格遵守Media Platform规范的要求。无论前述内容是否为甲方自有,甲方均应拥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并在此授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等内容。 |
2.6 |
本合同项下,当事人指定联系方式详见本合同开头部分。当事人约定,经各自指定联系人通过签字、电子邮件、微信、其他通讯软件确认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内容、项目执行方案、复印材料等的变更,均构成与本合同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书。任何一方的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接收方仍认为本条款规定的联系人行为有效,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由变更方单独承担。 |
3优惠政策
3.1 |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通过乙方在腾讯平台投放广告的每次充值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单位:人民币五千元)。 |
3.2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甲方承诺履行上述承诺且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享受的媒体平台优惠政策目前暂无,具体以此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
3.3 |
优惠有效期:自2026年[ 1月] [ 1日]起,至本合同结束之日止,优惠条款对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新消费有效。优惠条款生效前发生的消费,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折扣。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折扣仅适用于符合折扣条件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提前或单独使用,必须与同期实际消费量同比例执行。 |
3.4 |
如因甲方违反媒体平台规则、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媒体方拒绝支付或扣除乙方按消费金额应获得的返利或其他奖励,乙方有权相应取消或扣除甲方有权获得的返利或其他奖励;已提前发放相关奖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全额返还。 |
3.5 |
如甲方支付的款项中包含本合同未涵盖的其他应付账款,则该部分不计入贴现金额的计算。如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外有其他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乙方计算出的应付甲方的贴现额不直接支付给甲方,而是用来冲抵甲方欠乙方的款项。 |
4费用结算
4.1 |
根据本合同,甲方同意按以下选项(1)规定的方式与乙方结算: |
(1) |
后付款方式:乙方根据甲方通过指定邮件或签字确认的媒体账号和金额,代甲方向媒体垫付款项。各方同意按当月乙方在腾讯媒体平台为甲方垫付的上月总金额计算结算,即:至每月5日,双方应对乙方在腾讯媒体平台为甲方垫付的上月总金额进行统计核实。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乙方应于当月15日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于当月25日前向乙方全额支付上月应付款(如遇节假日,应提前支付)。如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信用期,改用预付款方式合作,或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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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甲方补足,直至甲方结清欠款。个别执行书的付款方式经双方约定为预付款的,以执行书为准。
4.2 |
甲方数据与乙方数据不一致的,以媒体数据为准。甲方未提供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的,以乙方提供的结算数据和结算金额为准。 |
4.3 |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
公司名称:北京智鼎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四环支行
账号:[**]
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汇8号楼东5层
电话:[**]
税号:91110101MA7MRWG9XG
银行:[**]
账号:[**]
发票内容:广告刊发费
税率:6%
4.4 |
甲方同意,无论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如何,或乙方在约定条件下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媒体账户余额按如下方式处理: |
4.4.1 |
如甲乙双方按账户消费金额结算费用,则:账户剩余未消费金额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对其主张任何权利。 |
4.4.2 |
甲乙双方按账户充值金额结算费用的,则:乙方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向甲方退款: |
(1) |
甲、乙双方通过邮件或签订协议等方式确认账户余额及可退金额; |
(2) |
乙方已收到媒体账户现金余额的退款; |
(3) |
甲方不欠乙方任何费用(如甲方欠乙方费用,乙方可直接从退还甲方账户余额中扣除相应欠款后,再将剩余款项退还甲方); |
(4) |
乙方已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甲方须将发票退回或向乙方开具符合条件的等值金额‘红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5广告创意和内容
5.1 |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广告素材和网站的合法性、广告链接内容的真实性,不违反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共道德标准以及各类媒体平台的规范和制度,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不对其产品或经营内容进行误导或虚假宣传。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赔偿金额、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如该等损失最初由乙方承担,乙方可以向甲方追讨赔偿。 |
5.2 |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内容、投放、优化服务的,乙方有权根据广告从广告专业人员的角度对链接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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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以及时通知甲方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因甲方广告链接内容导致广告推广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3 |
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所推广的行业、落地页的品牌和推广形式、落地页底部的信息。各类媒体评论发现客户单方面变更所宣传的行业、落地页、宣传材料,导致客户类别被重新确定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
5.4 |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内容、投放、优化服务的,甲方应在广告预定开始至少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广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创意及其链接的页面)。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广告资料而造成的广告发布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
5.5 |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内容、投放、优化服务,且甲方拟在合同期内更换材料的,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
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其有效的企业设立和存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及发布网络广告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对提交的文件或其他形式文字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同时,甲方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和发布广告的能力。如甲方代表第三方(‘委托人’)持有相关广告,则甲方保证其拥有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发布相关广告的充分和必要的权利、授权和许可。 |
6.2 |
对于特殊类别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或具有特殊资质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在投放该等广告或利用乙方信息技术服务支持该等广告投放前,甲方必须经过审查、备案或提供有关机关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在投放该等广告或利用乙方信息技术服务支持该等广告投放前主动向乙方披露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未披露或未提供上述文件,导致乙方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的,甲方负责全额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
6.3 |
甲方应妥善保护、正确、安全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并应确保其设备、网络安全。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应独立承担在甲方账户下进行的所有活动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腾讯账号使用规则等行为而受到腾讯平台行政处罚或处罚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 |
6.4 |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内容、投放、优化服务的,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确认的项目执行方案执行广告推广工作,确保广告推广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媒体相关原因导致计划执行困难的,乙方可以书面向甲方提出相应调整方案,供甲方再次确认,并作为甲方代理人向媒体要求相应赔偿;乙方不承担责任。 |
6.5 |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广告内容、投放、优化服务的,甲方可以根据反馈要求乙方调整项目执行计划。但该等请求应按照相应媒体发布的调整广告推广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与媒体协调。收到甲方调整计划的书面通知后,原项目执行计划中需要调整的部分暂停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经调整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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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计划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盖章或其他书面形式(邮件)确认后方可执行。
6.6 |
因媒体网站对其服务内容、版面、页面设计等进行调整而影响广告方案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与媒体协商调整项目执行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
6.7 |
如甲方对乙方的广告服务有任何异议(包括认为存在不足、对结算数据/金额有异议或存在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形),甲方应在每项‘执行声明’项下的每项服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完全接受乙方的服务,甲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
6.8 |
甲方有义务遵守腾讯平台推广规则、政策等。因甲方违反前述规定导致甲方账户暂停推广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或甲方终端客户违反腾讯媒体投放政策而招致媒体处罚或其他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赔偿,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媒体处罚通知之日起七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每迟付一天,甲方按应付金额的0.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6.9 |
如第三方投诉甲方投放内容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涉及违法行为,乙方有权立即撤下或删除相关产品或页面,同时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单独承担,如乙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或任何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已支付的预付费用中扣除前述补偿,乙方也保留随时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
6.10 |
乙方不保证媒体投放的有效性。甲方不得以配售效果未达预期为由拒绝向乙方付款。 |
6.10 |
限制措施:指在甲方违反本合同、平台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甲方代理的广告客户或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服务的其他第三方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强加的以下措施:冻结或转移账户内资金及权益(包括余额、赠金、消费返利红包、优惠券、等);限制账户交付和交易功能;禁用或注销账户;限制账户的其他推广功能和服务使用等。 |
7不可抗力
7.1 |
一旦本合同当事人确认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条件是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有效证据。如前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自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能消除,且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 |
7.2 |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
7.3 |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的情形:黑客攻击;电信主管部门技术调整造成的重大影响;因政府规定临时停机;病毒攻击。 |
7.4 |
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对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8知识产权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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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每一方均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材料不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提供方承担,不涉及对方。 |
8.2 |
双方保证,一方在本合同项下获悉或获准使用的对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号、技术、许可、专利、商标、技术知识、业务流程等,均为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使用方在其中不享有任何权益。 |
8.3 |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限内知悉的、需要保密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在本协议期限内或终止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
8.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均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
8.4.1 |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处于公共领域; |
8.4.2 |
信息披露以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为依据; |
8.4.3 |
一方当事人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过程中,按照政府、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对其有管辖权的机关的要求披露信息,前提是该当事人在披露前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拟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 |
8.5 |
上述第8.3、8.4条的规定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失效。 |
9违约责任
9.1 |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总金额的0.05%/天缴纳滞纳金,直至逾期金额结清。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享受的全部返利或贴息金额。乙方有权从甲方预付款或账户余额(包括甲方、甲方代理的广告客户或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服务的其他第三方账户内的现金余额、返利金额等)中直接扣除未支付的费用和滞纳金。同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有权不经书面通知,直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直至甲方结清逾期金额,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甲方未在到期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因前述经营及相关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由甲方自行与其代理客户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处理解决,对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媒体平台无影响。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
9.2 |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广告未能按项目执行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位置、数量进行推广(错误或遗漏投放按媒体相关规定确定)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投放的投放费用。对因各媒体原因未能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位置、数量进行宣传的甲方广告(错误或遗漏投放按媒体相关规定确定),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配合各媒体协商具体宣传时间、版面、位置进行补偿,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宣传。 |
9.3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在收到非违约方要求对其违约行为进行整改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非违约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赔偿金额等)。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或者不履行义务的,非违约方除向违约方取得其全部损失赔偿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非违约方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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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赔偿金额、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住宿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9.4 |
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生合同违约/侵权或其他任何情况下,乙方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对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单笔往来款金额的20%。 |
10补充、修改、解除合同》
10.1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处理。该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
10.2 |
在合同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但须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双方同意,当事人单方面主张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由行为一方予以赔偿。 |
10.3 |
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的,本合同可以续签。否则,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
10.4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合同: |
10.4.1 |
任何一方停止经营、进入清算(合法的有偿债能力的重组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合并的自愿清算除外)、解散或倒闭; |
10.4.2 |
任何一方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或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置于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其注册地或成立地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的管理之下,或面临任何破产程序。 |
10.5 |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在终止前已经取得的权利和/或已经承担的义务。此类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5.1 |
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
10.5.2 |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
10.6 |
本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持续义务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
11反商业贿赂
11.1 |
为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诚信、公平交易等原则,以期建立长期友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促进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下条款: |
11.1.1 |
本条款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甲方或其人员为取得与乙方合作的合作或利益,或以官方身份影响和/或企图影响任何人的行为或决定,或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或保留业务,向乙方员工提供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物质或精神利益。 |
11.1.2 |
不当利益:甲方或甲方人员不得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乙方任何员工或相关人员提供或给予(以非公允市场价值的馈赠或转让)合作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示回扣、暗示回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差旅、股票、股息、现金馈赠、礼品、娱乐门票、特别优惠或样品、旅游、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甲方支付的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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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不得向乙方员工及其关联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2)甲方股东、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为乙方员工或其关联人的,甲方应在合作前如实、全面书面告知乙方。(三)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允许乙方员工或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为持有甲方股权(通过公开证券市场持有的占流通股5%以下的股权、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持有的股权、受益人既非本人也非关联人的通过信托持有的股份除外)。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披露存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配合乙方采取措施消除对双方合作的任何潜在影响。 |
11.1.4 |
如甲方有前述任何行为,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存在实施该行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拒绝配合审计、财务记录不准确、虚假陈述、涉嫌行贿受贿等,乙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与甲方的合同,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立即终止。甲方应对乙方的一切损失、损害、索赔、以及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处罚。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乙方保留对甲方及其直接责任人追究民事和/或刑事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
11.1.5 |
乙方专用举报投诉邮箱:【**]. |
12争议解决与管辖法律
12.1 |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条款范围内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
12.2 |
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2.3 |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分歧、冲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协议的,向登记地或甲方合同约定联系地、登记地或乙方合同约定联系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上海市长宁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通知和服务
13.1 |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传真、专人送达(含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的联系方式或当事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方式。当事人约定,本合同开头所列、当事人通过签字、电子邮件、微信、其他通讯软件书面告知的各自联系人确认的任何项目执行方案或副本材料的原件及电子档案内容,均构成与本合同有关的有效法律文书。 |
13.2 |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至协议所列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发送、短信发送)。服务时间以上述服务方式中最早服务时间为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述服务方式适用于所有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监督程序。同时,双方保证服务地址准确有效。如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因地址变更未及时传达,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送达不及时,当事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潜在法律后果。 |
13.3 |
收件日期的确定:以传真方式送达通知或信函的,收件日期为传真传送记录上显示的准确时间。但传真发送时间为该日下午5时后的,或者收件人所在地时间不是营业日的,收件日期为收件人所在地的下一个营业日。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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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电子邮件系统视为已送达。以专人递送(含快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收件人签字日期。以挂号信方式寄出的,以邮局出具的回执为凭证,回执日期视同自寄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13.4 |
当事人发生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此种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交付和处理。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仍认为本条款规定的联系方式有效,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由变更方单独承担。 |
14杂项
14.1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无论是否到期),在无乙方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自动丧失期限利益。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清偿对乙方的全部债务或在乙方要求的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的担保。同时,乙方有权取消与甲方合同约定的信用期,并要求甲方预付合同金额: |
(1) |
甲方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如被取缔、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
(2) |
甲方资产或股份被查封、扣押、冻结(含保全等临时措施)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
(3) |
甲方自愿解散或进入司法解散程序,或被相关主体对其提出清算或破产申请; |
(4) |
甲方资不抵债或偿债能力明显减弱,如短时间内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追债,或经历大比例股权质押; |
(5) |
甲方因税收违法被查处或处罚,实质性影响合同履行; |
(6) |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对其违约行为进行整改; |
(7) |
甲方在合同期内发生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
(8) |
出现可能导致合同难以履约的其他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减资或其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或其他造成商业信誉损失的情形)。 |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甲方可在发现之时起5日内或相关情形发生后及时与乙方联系,协商变更合同付款条件或提供担保。若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发现上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随时单方面暂停任何服务,乙方有权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5日)变更合同条款或提供担保。如甲方未在通知期内遵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2 |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转授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就本合同而言,‘关联公司’是指,就某一特定公司而言,通过股权、合同或其他方式控制、受该特定公司控制或与该特定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
14.3 |
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发生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变更(包括重整、注销、与任何第三方合并或者第三方收购、分立)的,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在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此类变更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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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要求原法人或者其继承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14.4 |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使用或者复制对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技术或者其他资料。 |
14.5 |
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未来行使该权利的能力。 |
14.6 |
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或保留的任何权利、权力、补救办法,不排除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补救办法的适用,上述权利、权力、补救办法可以同时适用。 |
14.7 |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则该条款应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
14.8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本合同及其注释、依据本合同签署的附件、补充协议以及各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出具的通知、文件、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共同构成双方合作的完整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4.9 |
本合同中的任何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 |
14.10 |
本合同自本合同第一页注明的签字日期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
14.11 |
本合同一式两份执行,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4.12 |
本合同载有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各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陈述、声明、谅解、谈判、讨论均被取代,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
附录:Execution Statement Example,Settlement Statement Example
【本行下方无文字】
甲方: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乙方:北京智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印章(盖章) |
盖章:北京智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印章(盖章) |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 |
签名: |
签名: |
第10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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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语句示例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经双方盖章或邮件确认的“执行声明”,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执行声明”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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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平台 |
产品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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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充值型 |
充值账户 |
充值时间 |
充值金额 |
媒体账户显示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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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类型(详情按时间表) |
放置时间 |
配售金额 |
推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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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算费用金额 |
人民币(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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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时间 |
按[月] [日]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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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计费方式 |
这项服务的定价方法是 CPM:Cost per Mille,charged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单位:千次展示) CPC:每次点击费用,每次点击收费。(单位:点击) CPT:每次费用,按固定出版时间收费。(单位:小时/日/月) CPA:每次行动成本,根据产品激活次数收费。(单位:激活) CPD:每次下载成本,按产品下载量收费。(单位:下载) CPPA:按产品流动到达量收费。(单位:到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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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和返利状况 |
优惠政策:100返10(例) 返利方式:充值或打折即刻返利(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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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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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邮箱: 日期: |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邮箱: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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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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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报表示例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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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同意按照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规定,根据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所对应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2.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印章确认的《结算声明》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结算单项下涉及金额以人民币(RMB)计算,单位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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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平台: |
产品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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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期 |
[月] [日] [年]至[月] [日]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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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总金额 |
人民币(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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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现金TERM0☐支票TERM0☐电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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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开票信息 |
公司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银行: 账号: 税率: 开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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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账户信息 |
户名: 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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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联系人: 联系邮箱: |
乙方: 联系人: 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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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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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