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8.1
202年12月18日
第829108号事项
doc ref:105097560v1
852 2842 9530
richard.hall@conyers.com
洛哈股份有限公司。
22楼2212A室
湘江金融中心(工业区)
星海大道三街19号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
广东省51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ATTN:董事会
亲爱的先生们,
Re:Loha Co.Ltd.(“本公司”)
我们已在开曼群岛担任该公司的特别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的F-1表格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不论其中是否具体提及或附有作为证物或附表),并将于该日或该日前后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经修订后,(《证券法》)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美元。
为提出本意见,我们审查并参考了下列文件的副本:
| (i) | 注册声明书;及 |
| (二) | 招股章程草案("招股说明书")所载的登记声明,该声明基本上是最终形式。 |
我们亦审阅及倚赖(1)现时通过的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及(2)我们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文件及就法律问题作出的查询,以提出以下意见。
我们假定(a)所有签名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盖章和盖章,经我们审查的所有文件副本(不论是否经核证)是否与原件相符,以及这些副本所来自的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b)经我们审查的招股说明书和登记说明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c)登记说明和招股说明书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以及登记陈述书将妥为提交监察委员会或由监察委员会宣布生效;及(d)招股章程,将以与我们为本意见书的目的所审查的大致相同的形式发表。
我们没有对开曼群岛以外任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任何调查,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本意见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按照开曼群岛法律解释,仅限于开曼群岛的现行法律和惯例并以此为依据。
根据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招股说明书中“税收-开曼群岛税收”标题下的陈述构成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只要它们构成开曼群岛法律的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这些陈述构成我们的意见。
我们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书,并将本意见书存档,作为注册声明的证物,并进一步同意在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章程中提及我们的姓名。在表示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是《证券法》第11节所指的专家,也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节或根据该法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其同意的那一类人。
你忠实的,
/s/conyers dill&pearman
康耶斯·迪尔和皮尔曼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