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根据表格20-F项目16I(a)提交的补充材料
UT斯达康公司(“公司”)通过EDGAR提交20-F表格项目16I(a)所要求的关于《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的下列资料。
2022年5月26日,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SEC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最终认定为HFCA法案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因为20-F表格中包含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由致同智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智通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PCAOB”)认定,在2022年12月15日PCAOB撤销之前的认定之前,它无法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调查。
针对20-F表16I(a)项,基于以下信息,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并非由中国大陆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在审查了公司的股东名册和股东公开提交的文件(包括附表13D文件)后,据公司所知,截至20-F文件提交之日,公司的主要股东为:Tonghao(Cayman)Limited、The Smart Soho International Limited、E-town International Holding(Hong Kong)Co.,Limited和Talent Transmission Ltd。没有其他股东实益拥有公司5%或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TDI)的实际控制人沈小平先生通过TDI的全资子公司Tonghao(Cayman)Limited持有本公司34.05%的已发行股份;斐讯(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斐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The Smart Soho International Limited 60%的股份,后者持有本公司13.40%的已发行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斐讯(上海)有限公司无控股股东;北京易城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EIID”),中国政府的一家国有投资公司,通过易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实益拥有本公司10.15%的已发行股份;个人金伟先生通过Talent Transmission Ltd.持有本公司7.29%的已发行股份。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项目6.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股份所有权”。
此外,除了BEIID指定的五名董事中的一名董事外,本公司不知道有任何中国大陆的政府实体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力来指导或促使指导本公司的管理和政策,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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