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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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YERS DILL & PEARMAN
29楼 交易广场一号 8康乐广场 中央 香港 电话+ 85225247106 |传真+ 85228459268
康尼尔斯网 |
2025年1月31日
第1004253/110630572号事项
852 2842 9530
Richard.Hall@conyers.com
优质餐饮(控股)有限公司
板球广场,哈钦斯大道
邮政信箱2681
大开曼岛,KY1-1111
开曼群岛
尊敬的先生/女士,
Re:Premium Catering(Holdings)Limited(「公司」)
我们曾担任公司的特别开曼群岛法律顾问,涉及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第462(b)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其中特别提及或作为证物或附表附上),涉及根据《证券法》登记普通股,公司每股面值0.0000005美元(“普通股”)(“发售股份”)。
| 1. | 审查的文件 |
为发表这一意见,我们审查并依赖了以下文件的副本:
| 1.1. | 注册声明;及 |
| 1.2. | 注册声明所载的招股章程草案,其实质上为最终形式;及 |
| 1.3. | 等其他文件,并就法律问题作出我们认为必要的查询,以提出以下意见。 |
| 2. | 假设 |
我们假设:
| 2.1. | 所有签字、盖章和印章的真实性和真实性以及与我们审查的所有文件副本(无论是否经过认证)的正本的一致性以及取得这些副本的正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 2.2. | 经我们审核的招股章程及注册声明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
| 2.3. | 注册声明和招股章程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下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以及注册声明将正式提交给委员会或由委员会宣布生效;和 |
| 2.4. | 每份招股说明书一经刊发,其格式将与我们为本意见目的而审查的格式基本相同。 |
| 3. | 资格 |
我们没有对除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表达任何意见。本意见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仅限于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和实践,并以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和实践为基础提出。
| 4. | 意见 |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构成登记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税务——开曼群岛税务”标题下的陈述,只要它们构成开曼群岛法律的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这些陈述构成我们的意见。
| 5. | 同意 |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我所的提及。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Conyers Dill & Pea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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