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2023年7月26日或之后授予的奖励的规则英国石油公司执行董事激励计划(由股东于2000年4月13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由股东于2005年4月14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续任)(由股东于2010年4月15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续任)(由股东于2014年4月10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续任)(由薪酬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修订)(由股东于2020年5月27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续任)(由薪酬委员会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
适用于2023年7月26日或之后授予的奖励的规则包含部分页面BP执行董事的激励计划................................................1定义................................................................................2 EDIP业绩份额要素................................................7 EDIP递延红利要素.................................................................... 22
适用于2023年7月26日或之后授予的奖励的规则134英国石油公司执行董事的激励计划本文件规定了EDIP的规则,因为他们将申请2023年7月26日之后授予的奖励。该规则的单独版本规定了EDIP的规则,因为它们申请了2023年7月26日之前授予的奖励。序言EDIP有两个要素,包括委员会可用于构建执行董事长期激励安排的工具:1。绩效份额要素(第1部分)这一要素允许授予绩效份额奖励,这可能导致在满足委员会施加的绩效条件的情况下,股份归属(无需支付)。2.递延红利要素(第2部分)这一要素允许将任何财政年度的年度红利的一部分递延为股份奖励,该奖励将仅在继续受雇的情况下归属。绩效份额要素和递延奖金要素各自是EDIP的独立要素,根据这些要素授予不同的奖励,但共同构成EDIP。EDIP的关键目标是确保执行董事的薪酬方案支持公司实现可持续长期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并为执行董事提供公正的固定和可变薪酬制度,同时考虑到公司的成功和公司运营所在的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委员会将对这些目标及其运营EDIP的方式进行定期审查,并将积极主动地了解股东的偏好。
234定义1.1在本EDIP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和表达应有以下含义,即:批准日期是指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批准EDIP的日期;奖励是指根据规则1以期权、有条件奖励或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幻影奖励的形式授予的奖励,指以委员会不时厘定的形式向参与者发出载明某项奖励的具体条件的通知;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其中可能包括该委员会;股本重组指公司股本或储备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资本化发行、供股、公开发售、拆细、合并或减少);原因是指参与者严重违反其雇佣合同;现金金额是指,就已归属的裁决而言,委员会认为,等于归属股份归属日的市值减去参与者根据本规则为实现奖励而须支付的任何金额;委员会指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或其他适当组成的委员会;公司指在英国注册的BP p.l.c。00102498下的威尔士;公司的薪酬政策是指在任何时候,公司股东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439A条最近批准的董事薪酬政策;有条件奖励是指一项奖励,其形式为有条件的权利,以无成本或名义成本收购或接收股份或有条件分配股份;控制权具有赋予2007年《所得税法》第995节中的那个词;授予日期是指委员会授予裁决的日期;交易日期是指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业务交易开放的任何一天;交易限制是指任何法律、命令、法规或指令、上市规则、市场滥用条例、股票交易守则、关于收购和合并的城市守则施加的限制,适用于本公司任何上市的规则及/或本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规管股份买卖的守则;递延期间指委员会根据递延红利要素规则1.5指明的期间;
334递延红利要素是指BP EDIP递延红利要素;股息等值是指就其既得股份向参与者授予的额外股份;EDIP是指本执行董事激励计划,包括业绩份额要素和递延红利要素,经不时修订;员工股份计划具有《2006年公司法》第1166条赋予的含义;高管是指以下人员,于授出日期,为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包括公司执行董事);财政年度指《2006年公司法》第390条所指的公司财政年度;授予期指自以下任一日期开始的42天期间:(a)2023年7月26日(即目前形式的EDIP获公司股东或委员会批准之日);(b)公司公布其业绩之日任何期间;(c)委员会决议存在有理由授予裁决的特殊情况的任何一天;或(d)在上述(a)至(c)所述期间解除任何阻止授予裁决的交易限制的翌日。集团指公司及不时的附属公司,集团及集团公司的表达成员应作相应解释;上市指获准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将作相应解释;上市规则指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不时修订)公布的英国上市规则;伦敦证券交易所指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或其任何继承机构;Malus和Clawback Policy指公司的malus和clawback policy,不时修订;市场滥用监管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年4月16日关于市场滥用(或任何同等或后续立法)的第596/2014号条例(EU);市场价值是指,就任何一天的股份而言:(a)如果股份获准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并在此期间:(i)当日某股份的收盘中间市场报价(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每日正式名单得出);或者
434(ii)在委员会可能决定但不超过截至该日的3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的收盘中间市场报价的平均值,但前提是该等交易日属于授予期内;或(b)如果股份为ADR,委员会有酌情权参照当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估值的ADR的收盘中间市场报价计算ADR的价值;或(c)如果股份未获准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A股的市值根据1992年英国《应课税收益法》第VIII部分确定的当天;不当行为是指:(a)重大不当行为;(b)高管参与或负责的行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c)未能达到适当的适当性和适当性标准;(d)委员会酌情确定的任何其他不当行为;名义金额具有递延红利要素规则1.3中给出的含义;名义份额是指价值等于股份的名义份额,但没有归属于某一股份的合法权利;正式名单是指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正式名单;期权是指在归属后采取期权形式以无偿或象征性成本收购股份的奖励;参与者是指持有存续奖励的个人(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已故参与者的法定个人代表);绩效条件是指委员会在授予日期确定的适用于某一奖励的绩效条件;绩效期限是指,除非委员会在授予日期另有决定,关于一个奖项,自授予日期所在财政年度开始的三个财政年度期间;绩效份额要素指BP EDIP绩效份额要素;幻影奖是指一种奖励,其形式是一种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参照名义股份的市场价值计算;计划是指BP执行董事的激励计划,包括绩效份额要素及根据规则不时修订的递延红利要素;登记持有人指任何获公司提名代表参与者持有保留股份的人士;有关日期具有下文所载的涵义,有关业绩股份要素的子规则指第12条的子规则,而递延红利要素则指第7条的子规则:
534(a)如有关事件属于子规则(a)取得控制权的日期及作出要约所受的任何条件均获满足;(b)如有关事件属于子规则(b),则为安排计划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或获法院批准的日期(由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决定);(c)如有关事件属于子规则(c),则为该人首次受如此约束或有权的日期;或(d)如有关事件属于子规则(d),发出清盘决议通知的日期;保留股份指参与者的既得股份以及根据业绩股份要素第6条应由登记持有人持有的应占股息等价物;保留期是指自业绩期开始之日起六周年结束的三年期间;股份买卖守则是指公司不时生效的股份买卖守则;股份是指公司股本中的缴足普通股或代表该等股份的美国存托凭证或在任何资本重组后代表该等股份的美国存托凭证股份的提述应包括必要时的名义股份;附属公司指《2006年公司法》第1159条和附表6所指的属于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税务和/或税务责任是指集团任何成员有责任代表参与者直接向任何税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透过PAYE系统)及集团任何成员有责任代表参与者向任何税务机关交代的所有社会保障责任(或海外同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第1类(雇员的)国民保险缴款),与奖励或股份有关;终止日期指参与者停止受雇于集团的日期;转让日期指根据本计划规则可将股份解除保留期的日期;库存股指公司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724至732条持有的库存股;受托人指受托人或受托人当其时,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不时为集团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雇员福利信托;归属日期就奖励而言指(a)以下较晚者:(i)授出日期的第三个周年日;(ii)委员会确定业绩条件(如适用)已获满足的日期;(iii)
634递延期结束;或(b)裁决根据本规则可能归属的其他日期,但倘该归属日期否则会落在封闭期内或公司及/或参与者否则将受到任何交易限制的日期,则该归属日期须在该等交易限制解除的较后日期;授予期指就裁决而言,自授予该奖励之日起至归属日期止的期间;归属股份指已过归属日期的股份或作为奖励标的的名义股份,归属和归属应据此解释。1.2释义。在EDIP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a)提及某人包括任何个人、公司、法人团体(无论在何处成立)、政府、州或州的机构或任何合资企业、协会、合伙企业、劳资委员会或雇员代表机构(无论是否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b)标题不影响EDIP的解释;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提及一种性别包括所有性别;(c)在有条件裁决和幻影裁决的情况下提及“已实现”、“已实现”或“可实现”,在期权的情况下,分别被解释为“call for”、“called for”或“may be called for”。1.3成文法则。除EDIP另有明文规定外,对成文法则的任何明文提述均包括:(i)在采纳日期之前或之后经任何其他成文法则修订、合并或重新制定的成文法则;(ii)该成文法则重新制定(有无修改)的任何成文法则;及(iii)根据该成文法则(在采纳日期之前或之后)制定的任何附属法例(包括规例),经上文(i)或(ii)所述的修订、合并或重新制定。
734第1部分EDIP业绩分成要素
834 Contents规则第1页。授予奖励.....................................................................................................92。业绩条件.....................................................................................93。个人对裁决的限制.................................................................... 104。授予奖励.................................................................................... 105。享有股息等价物的权利......................................................116。留任期间参与者的权利........ 117。转让保留股份.................................................................... 12 8。离职者......................................................................................................... 13 9。股份的发行、转让或上市..................................................14 10。交易限制...................................................................................14 11。失效的奖项.....................................................................................................14 12。企业活动.................................................................................... 15 13。奖项展期....................................................................................16 14。裁决的调整.....................................................................................17 15。恶意与反击.................................................................................... 18 16。税收.................................................................................................... 18 17。计划限制.................................................................................................... 18 18。修正与行政.................................................................... 1919。一般...................................................................................................................2020。管治法.......................................................................................21
适用于2023年7月26日或之后授予的奖励的规则9341。授予奖励1.1委员会应以绝对酌情权决定将选出哪些高管(如有)授予奖励。然后可以在授予期内向选定的高管授予奖励。1.2行政人员可获授予任何形式的奖励或任何组合的奖励。委员会应决定任何裁决是否采取期权、有条件裁决或幻影奖的形式。每项奖励均须以公司发出的奖励证书或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文件作为证明。1.3在授出任何授标前,委员会可全权酌情进行契据投票,记录其授出授标的意向,并同意受根据上文第1.2条规则发出的授标证书的约束。1.4授予奖励无需付款。1.5在批准日期后超过十年,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1.6根据本计划授出的每项奖励,均须为获授奖励的参与者的个人奖励,除为使个人代表能够在参与者去世后实现奖励所需的范围外,该奖励或该奖励的利益均不得转让、转让、收费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如获授予该奖项的参与者声称以非本条第1.6条所允许的方式转让、收费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奖项,则该奖项将立即失效。1.7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须受任何适用的交易限制所规限。2.业绩条件2.1所有奖励的归属将取决于委员会认为符合集团战略目标的业绩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委员会可以为不同年份授予的奖励设定不同的绩效条件(就条件类型、给予该条件的权重以及适用于每项条件的目标而言),但委员会合理认为,绩效条件从任何一项奖励到下一项奖励的挑战性并没有显着降低。2.2奖励将归属于根据业绩条件确定的股份百分比(或者,在以虚拟奖励形式授予的奖励的情况下,名义股份)。2.3委员会可决定某一奖项应受多个表现条件限制,或某一奖项应细分,且每一部分受不同条件限制。2.4如果事件发生或存在情况(例如,收购或处置业务或业务的重要部分),委员会可以更改适用于现有裁决的业绩条件,从而使这些条件不再是公平的业绩衡量标准,但委员会合理地认为,新条件的挑战性并不比原来的条件大得少
1034本应是没有有关事件或情况。在行使任何更改业绩条件的权力时,委员会将考虑确保参与者和股东之间的公平性。2.5委员会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根据规则2.4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参加者。2.6在相关归属日期未满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奖励将失效。3.对奖项3.1的个别限制行政人员在任何财政年度可获授予的最高奖励总值,须参照根据不时修订的公司薪酬政策所容许给予行政总裁的最高授予额厘定。考虑到平衡股东、公司和高管利益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紧接授出日期前财政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平均总市值和紧接授出日期前几个交易日的平均总市值,委员会对如何确定奖励的最大“总价值”拥有绝对酌处权。3.2如果授予任何奖励将导致违反规则3.1中的限制,则该奖励应被视为在不违反该限制的情况下本可授予的最大股份数量上生效。4.授予奖励4.1除本规则另有许可外,并在任何适用的保留期的规限下,奖励应归属:(a)在归属日期;(b)在适用于该奖励的业绩条件已得到满足的范围内;(c)前提是参与者在相关业绩期间并直至归属日期仍为执行人员。4.2在任何交易限制的规限下,归属有条件奖励中所包含的股份将在归属日期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第6和7条规则向参与者发行或转让,但须遵守使保留期生效的任何安排。除向公司支付授出日期指定的任何金额以实现奖励外,参与者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来实现有条件奖励。4.3在任何交易限制的规限下,既得期权可通过以公司要求的格式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授出日期指明的任何金额以在归属日期后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变现奖励的方式行使。行使通知将于公司接纳为有效的日期生效,或如于该日期有任何交易限制,则于所有交易限制已解除的较后日期生效。受制于任何
1134交易限制及根据规则6及7实施保留期的任何安排,既得期权所包含的股份将在行使通知生效日期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参与者发行或转让。4.4既得幻影奖励应在归属日之后的下一个可用工资单中通过支付相当于归属日幻影奖励下的既得名义股份市值的款项予以满足。4.5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适用于裁决的归属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当参与者不再是执行人员时,裁决即自动失效。4.6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参与者在归属日期因涉嫌不当行为而被停职,或如果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存在可能导致适用第15条规则的情况,则该参与者的裁决不得归属,并且只应在发现该参与者没有犯下此类不当行为或委员会已确定不存在可证明适用第15条规则的正当情况的日期归属。5.股息等值的权利5.1委员会可酌情根据其带有股息等值的基础授予奖励。5.2如某项奖励是根据其附带相当于股息的基准而授出,则根据规则5.4,参与者将有权获得额外股份,其价值相当于本应就于授予期期间归属的股份支付的股息,该等股息相当于在股份的中期或末期股息的有关记录日期累积,并将于公司信纳奖励的日期或前后支付。5.3参与者根据规则5.2有权获得的额外股份将按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方式计算,包括是否仅参照普通股息计算,而不考虑特别股息或分配、超级股息或实物股息。委员会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须考虑股息对奖励价值的影响,以及该奖励是否因支付股息而作出其他调整。5.4委员会可全权酌情通过给予在归属时确定的等值现金支付来满足根据规则5.2产生的股息等值的任何权利,而不是发行或转让额外股份。5.5为免生疑问,本规则5中提及的任何付款并不代表有权获得基础股份的实际股息,原因是参与者当时不是股份的实益拥有人。6.参与者在归属日之后的保留期6.1期间的权利,可以代表参与者出售足够数量的已归属股份和股息等价物,以履行任何税收和
1234奖励归属时产生的社会保障责任。就本规则第6条而言,任何未出售的股份应成为保留股份。6.2委员会应促使根据本计划的条款,保留的股份应由登记持有人代表参与者持有,直至转让日期。6.3在符合上述规则6.2规定的保留义务的情况下,参与者应为保留股份的实益拥有人,自归属日期起生效。参与者应享有保留股份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包括有关该等股份的股息和投票权),但通过参考归属日期之前的记录日期而附加于股份的权利除外。6.4股股份或就保留股份而向登记持有人发行的其他证券,须由登记持有人保留,犹如该等股份是其所衍生的保留股份一样。如发生供股,登记持有人可在参与者提出要求时,向参与者转让以参与者提供的资金取得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7.留存股份的转让7.1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转让日为保留期届满之日。7.2如果在保留期到期之日,参与者因涉嫌不当行为而被停职,则保留期仅在公司就该涉嫌不当行为作出最终调查结果之日届满。7.3如参加者因规则8.1和8.2所述理由而不再是集团成员的雇员,则转让日期应为:(a)如终止日期发生在保留期内,则为终止日期后12个月,除非委员会根据规则7.5以绝对酌情权另有决定;及(b)如终止日期发生在履约期内,则为归属日期后12个月,除非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另有决定。7.4在转让日期后,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促使向每名参与者转让代其持有的保留股份的全部合法和实益所有权,不受任何留置权、费用或产权负担。7.5应参与者的要求,委员会可在以下情况下,以绝对酌情权同意将在转让日期前代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保留股份转让给参与者:(a)参与者去世,且公司已收到就已故参与者的遗产授予遗嘱认证的令人满意的证据;(b)发生计划第12条所载的任何公司交易;或
1334(c)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决议,应将保留的股份释放给参与者。8.LEAVERS 8.1死亡。如果参与者去世,授予他/她的奖励将根据规则8.4在终止日期归属。8.2其他离职人员。凡参与者在适用于其裁决的归属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因以下原因而不再是合资格雇员:(a)裁员;(b)受伤、伤残或健康不佳(证明令委员会满意);(c)他/她的雇佣公司不再受公司控制;(d)他受雇的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被转让给非集团成员的人;或(e)委员会酌情决定的任何其他原因,他/她的裁决应继续,并将根据规则8.3在原归属日期归属,但委员会可根据规则8.4确定一项裁决应改为在终止日期归属。凡一项奖励须受多于一项表现条件规限,委员会可将受特定表现条件规限的奖励的每一离散部分视为一项单独的奖励,其结果是委员会可根据规则8.3确定奖励的一部分须继续并于原归属日期归属,而奖励的一部分须于终止日期归属。8.3延迟归属。凡因第8.2条规则而根据本规则第8.3条作出裁决归属的,归属股份数目须由委员会参考以下情况厘定:(a)在原归属日期适用履约条件;及(b)所得股份或名义股份数目乘以零头A/B(其中A为自授予日期至终止日期的完整月份数目,且不得多于处于授予期的总月数,而B则为36个或等于处于授予期的月数的其他数目),惟委员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全部或部分取消适用时间比例分数。8.4立即归属。凡根据第8.1条规则或第8.2条规则,根据本规则8.4授予归属股份的数量,委员会应参照以下方式确定:(a)在终止日期适用履约条件,或在正常过程中可获得数据以允许测试履约条件的终止日期的合理期间内的其他日期(不论是较迟或较早);和
1434(b)将所得股份或概念股份数目乘以分数A/B(其中A为自授出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的完整月数,且不得多于处于授予期的总月数,而B为36个或等于原授予期的该等其他月数),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不适用时间按评级分数。8.5如果参与者在规则8.1或8.2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下停止雇用,其未归属的奖励将在终止日期自动失效。8.6为免生疑问,如果参与者停止雇佣并拥有受保留期约束的股份,则该保留期应继续,无论停止雇佣的原因如何,股份将根据规则7在转让日转让。8.7停止就业的意义。就本规则第8条而言,参与者在停止受雇于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或在其任职之前,不应被视为不再是执行人员。终止聘用参与者的原因,应参照规则8.1和8.2确定,无论此种终止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以及以何种方式造成的)。9.股份的发行、转让或上市9.1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情况发行或促使股份的转让:(i)在授予日期后30天内实现有条件的奖励;及(ii)根据行使期权,在公司收到行使通知后30天内。9.2将根据该计划发行或转让的股份将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不会因参照归属日期之前的记录日期而享有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9.3只要股份获准上市,将申请任何新发行的普通股获准上市,并获准在有关证券交易所买卖。10.交易限制10.1尽管本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则,如(i)将被任何交易限制禁止,或(ii)出售任何股份以应付因该等授予、归属、行使、调整或清偿(如适用)将被任何交易限制禁止,则不得授予、归属、行使、调整或满足(如适用)任何奖励。11.奖项失效11.1奖项应于下列事件中最早的事件发生时失效:(a)如经委员会裁定,在有关业绩期届满后,适用于某项奖项的业绩条件未获满足,则该业绩期届满;
1534(b)除规则8.1或8.2所指明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再是执行人员;(c)就以期权形式授予的裁决而言,在归属日期后6个月;(d)第12条所指明的任何有关期间届满;(e)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参与者因实施法律而被剥夺裁决的合法或实益所有权,或做或不做任何导致他们被如此剥夺权利的事情,包括成为或被宣布破产;(f)任何非第1.6条规则许可的任何声称的裁决转让;或(g)在参与者未能根据第8条规则实现裁决的范围内。12.公司事件收购及清盘12.1本规则第12条适用于以下情况:(a)任何人(单独或连同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因作出:(i)收购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全面要约而取得公司控制权,该要约的条件是,如果该要约获信纳,提出要约的人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或(ii)收购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b)任何人提议根据法院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26部分或适用法律下的同等条款批准的妥协或安排获得公司的控制权;(c)任何人根据适用法律根据包括《2006年公司法》或其同等条款的第974至991条有义务或有权收购公司的股份;或(d)发出决议通知为公司自愿或强制清盘,(每项有关事件)。12.2凡适用本规则第12条,并在符合下文规则12.3、12.4和13.1的前提下,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将自动归属,如以期权形式授予的奖励应在相关日期自动行使,前提是参与者在行使时应付的任何行使价等于或低于相关发售价或对价(由委员会确定)。如适用本第12条规则,并在符合下文第12.3、12.4和13.1条规则的情况下,任何未在相关日期行使的以期权形式授予的未完成奖励应自动失效。授予的奖励比例
163412.3奖励归属的股份数目须由委员会藉以下方式厘定:(a)有关日期的履约条件的适用;及(b)所得股份或概念股份数目乘以零头A/B(其中A为自授出日期起至有关日期止的完整月数,且不得多于处于授予期的总月数,而B则为36或等于原授予期的该等其他月数),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委员会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全部或部分驳回时间按比例分数的适用。12.4在不损害第13条的运作的原则下,如果相关事件连同任何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效果是为公司创建一个新的控股公司,该公司拥有与紧接相关事件之前的公司基本相同的股东和比例股权,则根据本规则第12条的上述规定,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授予或行使裁决。除非委员会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另有决定,否则在这种情况下的奖励将根据下文第13条交换为同等奖励,并应相应地向每个受影响的参与者发出更换奖励的通知。分拆12.5如果委员会知悉公司正在或预计将受到委员会认为会影响任何裁决的当前或未来价值的任何分拆、实物股息、超级股息或其他交易的影响,委员会可公平、合理和客观地行事,根据规则12.3以绝对酌情权允许部分或全部裁决实现。委员会须指明可实现该等裁决的期间,以及该等裁决是否于指明期间结束时失效。12.6凡参与者因公司对其受雇的业务或分部的分立而在适用于一项裁决的归属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停止受雇于集团的任何成员,委员会可为因分立而离开集团的部分或全部参与者确定部分或全部奖励应归属和/或该等参与者所持有的奖励应展期为对分立公司股份的同等奖励(或委员会应与该公司商定的条款)。这不影响规则12.5或8.2中的规定在分立情况下的运作。13.奖励展期13.1如任何其他业务实体(收购公司):(a)因作出以下事项而取得公司控制权:(i)就收购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而提出的全面要约,条件是如其信纳收购公司将拥有公司控制权;或(ii)就收购全部股份而提出的全面要约;或
1734(b)提议根据法院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26部分或适用法律的同等条款批准的妥协或安排获得公司控制权;或(c)根据适用法律,根据包括2006年《公司法》或其同等条款在内的第974至991条受约束或有权获得公司股份,并且收购公司通知参与者一项替代裁决的提议,然后,在相关日期,对于任何尚未失效的奖励(旧奖励),参与者可以选择解除并接受(委员会认为)相当于旧奖励但涉及不同公司(无论是收购公司本身还是另一家公司)(新设保人)的股份的奖励(新奖励),作为对该解除的考虑。13.2该计划的规定应被解释为:(a)新的奖励是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与旧的奖励同时授予;(b)规则中对公司的提及是对新设保人的提及;(c)规则中对委员会的提及是对新设保人的董事会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的提及;(d)对股份的提及是对新设保人的股份的提及;(e)与新奖励有关的归属日期与这与旧奖项有关。13.3委员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对适用于新裁决的业绩条件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调整。13.4在不违反规则12.4的情况下,如果收购公司根据规则13.1发出通知,而参与者没有选择解除旧奖励并接受作为该解除的对价的新奖励,则旧奖励将根据规则12.2归属和行使。14.奖励14.1的调整如发生任何资本重组(或公司实施分立或支付超级股息,否则会对奖励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委员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和方式调整受奖励的股份数量(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奖励已变现但股份尚未转让予参与者的既得股份)。14.2根据第14.1条规则对授标作出的任何调整,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参与者,而委员会可因该调整而召集、取消、背书、发出或重新发出任何授标证书。
1834 15.MALUS和Clawback 15.1尽管本规则或任何奖励证书中有任何规定,奖励受MALUS和Clawback政策的约束,并且通过接受奖励,参与者同意受该政策条款的约束。16.税收16.1参与者就奖励承担的税收或社会保障缴款的任何责任(为免生疑问,包括根据本规则支付的任何现金金额)应由相关参与者承担,而作为有条件奖励标的的任何股份的解除或任何期权的行使应以参与者遵守公司或受托人就支付税收和任何社会保障缴款(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足够的股份,以使公司或受托人或集团内任何雇佣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源头扣除税收和雇员社保缴款方面的义务)。16.2公司或在委员会如此指示的情况下,集团的任何成员将代表参与者就根据计划授予股份奖励或行使期权的任何股份转让支付适当的印花税。17.计划限制17.1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前提是该授予的结果将是在实现该奖励和同时授予的任何其他奖励时可发行的股份总数,如加上以下情况的股份数目:(a)可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设立的任何其他雇员股份计划所授出的任何存续奖励或期权时发行;及(b)已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设立的任何其他雇员股份计划所授出的任何奖励或期权时发行,将超过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10%。17.2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只要该授予的结果将是在实现该奖励和同时授予的任何其他奖励时可发行的股份总数,如加上以下情况的股份数目:(a)可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全权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存续奖励或期权时发行;及(b)已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全权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或期权时发行,
1934将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5%。17.3为免生疑问,本规则第17条所提述的股份发行,系指股份的发行及配发,而非股份的转让。只要英国机构股东准则建议这样做,库存股的转让也应计入上述规则17.1和17.2中规定的百分比限制。17.4在确定上述限制时,不得考虑任何可归属于被解除、失效、没收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变现的奖励的股份。18.修正和行政18.1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决定,并在与计划有关的所有事项中具有约束力,委员会可随时终止授予进一步的裁决。18.2委员会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修订计划的任何条文,但须:(a)委员会不得作出任何会对现有参与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修订,除非获得参与者的事先同意或认可,而参与者如悉数变现其奖励,将因此有权获得不少于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三,而该等股份在全部变现后将予配发或转让;及(b)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任何修订,对高管或参与者有利的是,可作出:(i)高管的定义;(ii)受计划约束的股份数量的限制;(iii)高管在计划下的最高权利;(iv)确定参与者在计划下的股份权利的依据;(v)计划下将提供的股份条款;(vi)计划的调整条款,未经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但以下情况除外:(aa)在为有利于计划管理的轻微修订的情况下,考虑到立法的变化,或为参与者或集团的任何成员获得或维持有利的税收、外汇管制或监管待遇;或(bb)本规则另有许可。18.3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仍可在《计划》中设立附录,以便向在英国境外对其薪酬负有或可能成为主要纳税义务的高管授予奖励,但须作出必要或可取的修改,以考虑到海外税务、外汇管制、证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但前提是
2034根据该等附录提供的任何股份应计入第17条所列限额。19.一般19.1集团任何成员均可向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资金,以使他们或其能够在任何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购为本计划目的而持有的股份,或为此目的订立任何担保或赔偿。19.2该计划应于2030年5月27日或任何更早的时间因委员会通过决议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而终止。计划的终止不应损害参与者的存续权利。19.3裁决不构成雇佣合同。任何个人在其任职或受雇于集团的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参与计划或其可能拥有的参与计划的任何权利的影响。参与该计划的个人放弃因任何原因(不论是合法或非法)终止其在任何公司的职务或受雇而获得赔偿或损害的所有和任何权利,只要这些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于他们因此类终止而不再拥有该计划下的权利,或由于此类权利或权利的损失或价值减少。如果本规则第19.3条的条款与参与者的雇佣条款发生任何冲突,本规则将优先。19.4任何裁决的存在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或其股东作出或授权对公司资本结构进行任何或所有调整、资本重组、重组或其他变动的权利或权力,或公司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或公司之前发行的任何公司股份、债券、债权证、优先股或先前的优先股,或可转换为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股份或其权利,或公司解散或清算或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或任何其他公司行为或程序,不论是否具有类似性质。19.5根据本计划或与本计划有关而须向参与者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i)根据其雇佣公司的记录在其家庭住址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发送,(ii)根据其雇佣公司的记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地址,或(iii)通过公司或公司代理人托管的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供,前提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参与者,该通知或文件已经或将以这种方式提供。19.6邮寄给参加者的通知将被视为在邮寄日期的次日发出。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在发出后的第二天收到。19.7通过网站提供的通知将被视为已在网站上发布之日收到,如果更晚,则视为参与者根据规则19.6被视为已收到通知已在该网站上提供的通知之日。
213419.8根据本计划或与本计划有关而须向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委员会不时决定并通知参与者的其他地点或地点)送达或以邮递方式送交公司,或以电邮方式送交通知发件人的任何电邮地址。19.9所有与该计划有关的股票、奖励证书及其他通讯将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风险。19.10该计划下的福利不应计取退休金。19.11根据该计划取得的任何股份将受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限。19.12《计划》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计划》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些条款将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19.13本计划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非执行人员任何利益、权利或期望。根据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任何第三方都没有任何权利强制执行本计划的任何条款。这不影响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19.14委员会就有关《计划》的解释、构造或效果的任何争议或问题或与《计划》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和结论性的。19.15通过参与该计划,提请参与者注意公司的数据隐私信息,其中规定了参与者的个人数据将如何被公司和其他集团公司使用和共享。数据隐私信息不构成这些规则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更新。任何此类更新应通知参与者。20.管辖法20.1本规则以及由本规则引起或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20.2英国法院对因本规则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抵销索赔和反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原因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i)本规则的设定、有效性、效力、解释、履行或不履行,或由本规则确立的法律关系;(ii)因本规则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为此目的,每一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并放弃对行使这种管辖权的任何异议。
适用于2023年7月26日或之后授予的奖励的规则2234第2部分EDIP递延红利要素
内容条款第23341页。授予奖励...................................................................................................24 2。授予奖励......................................................................................253。股息等价物的权利......................................................254。离职者......................................................................................................265。股份的发行、转让或上市.................................................... 276。交易限制.................................................................................... 277。企业活动.................................................................................... 278。奖项展期.................................................................................... 299。裁决的调整.................................................................................... 30 10。恶意与反击...................................................................................30 11。税收.....................................................................................................30 12。计划限制.................................................................................................... 30 13。修正与行政..................................................................3 114。一般情况................................................................................................32 15。管治法.................................................................................... 34
2434 1.授予奖1.1在符合本条第1条的规定下,委员会可于授予期内,向在紧接拟授予日期(奖金年度)前的财政年度(奖金年度)的任何时间曾是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营运的任何年度奖金计划的参与者的任何行政人员授予奖励。1.2行政人员可获授予任何形式的奖励或任何组合的奖励。委员会应决定任何裁决是否采取期权、有条件裁决或幻影奖的形式。每项奖励均须以公司发出的奖励证书或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文件作为证明。1.3委员会须就每名行政人员厘定名义金额,包括根据奖励将作为股份支付的任何年度奖金的价值(名义金额)。为免生疑问,名义金额的确定不代表高管有权获得奖金。1.4受奖励的股份或名义股份的数量将通过以税前基础表示的名义金额除以委员会可能考虑到平衡股东、公司和高管利益的需要而确定的交易日内的平均股份市值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上一财政年度业绩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1.5委员会应在授出日期或之前确定:a)根据规则1.4受裁决约束的股份或名义股份的数量;b)在授予前必须持有裁决的期限(延期期限),这应是自行政人员年度奖金所涉及的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的1月1日起的三年期间,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期间或期间;c)该奖励是否会累积股息等值,以及委员会根据规则3这样做的依据;d)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限制或要求。1.6在授出任何授标前,委员会可全权酌情订立契据投票,记录其授出授标的意向,并同意受根据上文第1.2条规则发出的授标证书的约束。1.7授予奖励无需支付任何款项。1.8在批准日期后超过十年,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1.9根据本计划授出的每项奖励,均须为获授奖励的参与者的个人奖励,且除为使个人代表能够在参与者去世后实现奖励所需的范围外,该奖励或
2534该裁决可被转让、转让、收费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如获授予该奖项的参与者声称以非本条第1.6条所允许的方式转让、收费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奖项,则该奖项将立即失效。1.10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应受任何适用的交易限制的约束。2.授予奖励2.1除本规则另有许可外,奖励应归属:a)在归属日期;及b)条件是参与者在截至归属日期的期间内一直是执行人员。2.2根据任何交易限制,归属有条件奖励中包含的股份将在归属日期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行或转让给参与者。除向公司支付授出日期指定的任何金额以实现奖励外,参与者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来实现有条件奖励。2.3在任何交易限制的规限下,既得期权可通过以公司要求的格式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授出日期指明的任何金额以在归属日期后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变现奖励的方式行使。行使通知将于公司接纳为有效的日期生效,或如于该日期有任何交易限制,则于所有交易限制已解除的较后日期生效。根据下文第6条规定的任何交易限制,既得期权所包含的股份将在行权通知生效日期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行或转让给参与者。2.4既得幻影奖励应在归属日之后的下一个可用工资单中通过支付相当于归属日幻影奖励下的既得名义股份市值的款项来满足。2.5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参与者因涉嫌不当行为或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存在可能导致适用第10条规则的情况而被停职,则该参与者的裁决不得归属,并且只应在发现该参与者未犯此类不当行为或委员会已确定不存在可证明适用第10条规则的正当情况的日期归属。3.股息等价物的权利3.1委员会可酌情根据其带有股息等价物的情况授予奖励。3.2如果一项奖励是基于其带有股息等价物而授予的,则根据规则3.4,参与者将有权获得额外股份,其价值相当于本应在该期间归属的股份上支付的股息。
2634递延期,该等股息相当于在有关股份的中期或末期股息的相关记录日期累积,并将于公司信纳奖励的日期或前后支付。3.3参与者根据规则3.2有权获得的额外股份将按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方式计算,包括是否仅参照普通股息计算,而不考虑特别股息或分配、超级股息或实物股息。委员会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须考虑股息对奖励价值的影响,以及该奖励是否因支付股息而作出其他调整。3.4委员会可全权酌情通过给予在归属时确定的等值现金支付来满足根据规则3.2产生的股息等值的任何权利,而不是发行或转让额外股份。3.5为免生疑问,本规则3中提及的任何付款并不代表有权获得基础股份的实际股息,原因是参与者当时不是股份的实益拥有人。4.LEAVERS4.1如果参与者在延期期结束前因任何原因不再是集团成员的雇员,或在授予日期已不再是集团成员的雇员,则该参与者的奖励应予保留,并应在该延期期结束时归属(但如果参与者因故被解雇,则其奖励中包含的股份应在终止雇用时失效)。4.2尽管有上述规则4.1的规定,如果参与者在延期期结束前因任何原因不再是集团成员的雇员,委员会有酌情权决定其裁决应在终止日期归属,并且:(a)根据授出日期后至终止日期相对于三年期间的期间按比例减少归属股份的数量;或(b)公平合理地行事,决定,认为根据规则4.2(a)减少既得股数目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是不适当的,当其应将既得股数目增加至其决定的更高数目时,前提是该数目不超过根据规则1.4确定的股份数目。4.3就本规则第4条而言,如果参与者不再受雇于集团的一名成员,但继续受雇于或随后立即受雇于集团的另一名成员,则该参与者将不会不再是执行人员。4.4凡一名参与者因公司分立而在适用于一项裁决的归属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停止受雇于集团的任何成员
2734就其所受雇的业务或分部而言,委员会可为因分拆而离开集团的部分或全部参与者确定部分或全部奖励应归属和/或该等参与者所持有的奖励应展期为对分拆公司的股份的同等奖励(或委员会与该公司商定的条款)。5.发行、转让或上市股份5.1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情况发行或促使转让拟配发或转让的股份:(i)在授予日期后30天内实现有条件的奖励;及(ii)根据行使期权,在公司收到行使通知后30天内。5.2根据该计划发行或转让的股份将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不会因参照归属日期之前的记录日期而享有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5.3只要股份获准上市,将申请任何新发行的普通股获准上市,并获准在有关证券交易所买卖。6.交易限制6.1尽管有本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则,如(i)将被任何交易限制禁止,或(ii)出售任何股份以履行因该等授予、归属、行使、调整或清偿(如适用)将被任何交易限制禁止,则不得授予、归属、行使、调整或满足(如适用)任何奖励。7.公司事件收购及清盘7.1本规则第7条适用于以下情况:(a)任何人士(单独或连同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因作出:(i)收购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全面要约而取得公司控制权,该要约的提出条件是,如获信纳,提出要约的人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或(ii)收购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b)任何人提出根据法院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26部分或适用法律的同等条款批准的妥协或安排获得公司控制权;(c)任何人根据适用法律有义务或有权根据包括2006年《公司法》或其同等条款的第974至991条收购公司股份;或
2834(d)就公司自愿或强制清盘的决议发出通知,(每项为有关事件)。7.2如适用本规则7,并受下文规则7.3、7.4及8.1规限,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将自动归属,如以期权形式授予的奖励应在相关日期自动行使,条件是参与者在行使时应付的任何行使价等于或低于相关发售价或对价(由委员会确定)。如适用本规则7,并在符合下文规则7.3、7.4和8.1的情况下,任何未在相关日期行使的以期权形式授予的未完成奖励将自动失效。归属的奖励比例7.3奖励归属的股份数目须由委员会参照所得股份或名义股份数目乘以零头A/B(其中A为自授出日期起至有关日期止的完整月数,且不得多于延期期的总月数,而B为36个或等于原延期期的该等其他月数)厘定,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委员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全部或部分取消适用时间顺评分数。7.4在不损害第8条的运作的原则下,如有关事件连同任何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效果是为公司创建一个新的控股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和股权与紧接有关事件之前的公司的股东和股权比例基本相同,则根据本规则第7条的前述规定,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授予或行使裁决。除非委员会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另有决定,否则在这种情况下的奖励将根据下文第8条规则交换为同等奖励,并应相应向每一受影响的参与者发出更换奖励的通知。分拆7.5如委员会知悉公司正受到或预期会受到任何分拆、实物股息、超级股息或其他交易的影响,而委员会认为这些交易会影响任何奖励的当前或未来价值,则委员会公平、合理及客观地行事,可根据规则7.3以绝对酌情权允许部分或全部奖励变现。委员会须指明可实现该等裁决的期间,以及该等裁决是否于指明期间结束时失效。7.6凡任何参与者因其受雇的业务或分部的公司分立而在适用于某项裁决的归属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停止受雇于集团的任何成员,委员会可为因分立而离开集团的部分或所有参与者确定,该部分或全部裁决应归属和/或该等参与者所持有的裁决应展期为对分立公司的股份的同等奖励(或诸如
2934委员会应同意该公司)。这不影响规则7.5中的规定在分立情况下的运作。8.奖励展期8.1如任何其他业务实体(收购公司):(a)因作出:(i)收购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全面要约而取得公司控制权,该要约的条件是如果信纳收购公司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或(ii)提出收购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或(b)根据法院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26部分或适用法律的同等条款批准的妥协或安排,提议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或(c)根据适用法律,根据包括2006年《公司法》或其同等条款的第974至991条,有义务或有权收购公司的股份,并且收购公司通知参与者一项替代裁决的要约,然后,在相关日期,对于任何尚未失效的奖励(旧奖励),参与者可以选择解除并接受(委员会认为)相当于旧奖励但与另一家公司(无论是收购公司本身还是另一家公司)(新设保人)的股份有关的奖励(新奖励),作为对该解除的考虑。8.2该计划的规定应被解释为:(a)新的奖励是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与旧的奖励同时授予;(b)规则中对公司的提及是对新设保人的提及;(c)规则中对委员会的提及是对新设保人的董事会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的提及;(d)对股份的提及是对新设保人的股份的提及;以及(e)与新奖励有关的归属日期与这与旧奖项有关。8.3委员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对适用于新裁决的绩效条件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调整。8.4在不违反规则7.4的情况下,如果收购公司根据规则8.1发出通知,而参与者没有选择解除旧的奖励并作为该解除的对价接受新的奖励,则旧的奖励将根据规则7.2归属和行使。
3034 9.奖励9.1的调整在任何资本重组(或公司实施分立或支付超级股息,否则会对奖励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委员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程度和方式调整受奖励的股份数量(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奖励已变现但股份尚未转让给参与者的既得股份)。9.2根据规则9.1对裁决作出的任何调整,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参与者,而委员会可因该调整而召集、取消、背书、发出或重新发出任何裁决证书。10.MALUS和Clawback 10.1尽管本规则或任何奖励证书中有任何规定,奖励受MALUS和Clawback政策的约束,并且通过接受奖励,参与者同意受该政策条款的约束。11.税收11.1参与者就奖励所承担的税收或社会保障缴款的任何责任(为免生疑问,包括根据本规则支付的任何现金金额)应由相关参与者承担,而作为有条件奖励标的的任何股份的解除或任何期权的行使应以参与者遵守公司或受托人就支付税收和任何社会保障缴款(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足够的股份,以使公司或集团的受托人或任何雇佣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源头扣除税收和雇员的社会保障缴款方面的义务)。11.2公司或在委员会如此指示的情况下,集团的任何成员将代表参与者就根据计划授予股份奖励或行使期权的任何股份转让支付适当的印花税。12.计划限制12.1不得根据计划授予任何奖励,前提是该授予的结果将是在实现该奖励和同时授予的任何其他奖励时可发行的股份总数,如加上以下情况的股份数目:(a)可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设立的任何其他雇员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存续奖励或期权时发行;及(b)已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设立的任何其他雇员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或期权时发行,
3134将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10%。12.2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只要该授予的结果将是在实现该奖励和同时授予的任何其他奖励时可发行的股份总数,若加上以下情况的股份数目:(a)可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全权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存续奖励或期权时发行;及(b)已于变现前十年根据该计划或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全权股份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或期权时发行,将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的5%。12.3为免生疑问,本规则第12条所提述的股份发行,系指股份的发行及配发,而非股份的转让。只要英国机构股东准则建议这样做,库存股的转让也应计入上述规则12.1和12.2中规定的百分比限制。12.4在确定上述限制时,不得考虑任何可归属于被解除、失效、没收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变现的奖励的股份。13.修正和行政13.1委员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在与计划有关的所有事项中具有约束力,委员会可随时终止授予进一步的裁决。13.2委员会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修订计划的任何条文,但须:(a)委员会不得作出任何会实质上损害现有参与者利益的修订,除非获得参与者的事先同意或认可,而参与者如悉数变现其奖励,将因此有权获得不少于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三,而该等股份在全部变现后将予配发或转让;及(b)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任何修订,对高管或参与者有利的是:(i)高管的定义;(ii)受计划约束的股份数量限制;(iii)高管在计划下的最大权利;
3234(iv)确定参与者根据该计划享有股份的权利的依据;(v)根据该计划将提供的股份条款;(vi)该计划的调整条款,未经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但以下情况除外:(aa)在为有利于该计划的管理而进行的微小修订的情况下,考虑到立法的变化,或为参与者或集团的任何成员获得或维持有利的税收、外汇管制或监管待遇;或(bb)本规则另有许可。13.3尽管《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仍可在《计划》中设立附录,以便向在英国境外对其薪酬负有或可能成为主要纳税义务的高管授予奖励,但须作出必要或可取的修改,以考虑到海外税务、外汇管制、证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条件是根据这些附录提供的任何股份应计入第17条规定的限额。14.一般14.1集团任何成员均可向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资金,以使其能够在任何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购为本计划目的而持有的股份,或为此目的订立任何担保或赔偿。14.2该计划应于2030年5月27日或任何更早的时间因委员会通过决议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而终止。计划的终止不应损害参与者的存续权利。14.3裁决不构成雇佣合同。任何个人在其任职或受雇于集团的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参与计划或其可能拥有的参与计划的任何权利的影响。参与该计划的个人放弃因任何原因(不论是合法或非法)终止其在任何公司的职务或受雇而获得赔偿或损害的所有和任何权利,只要这些权利是由于此类终止而使他们不再拥有该计划下的权利,或由于此类权利或权利的损失或价值减少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如果本规则第14.3条的条款与参与者的雇用条款发生任何冲突,本规则将优先。14.4任何裁决的存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或其股东作出或授权对公司资本结构进行任何或所有调整、资本重组、重组或其他变动的权利或权力,或公司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或任何发行公司股份、债券、债权证、优先股或在此之前的优先股,或可转换为股份或其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股份或其权利,或解散或清算
3334公司或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或任何其他公司行为或程序,不论性质是否类似。14.5根据本计划或与本计划有关而须向参与者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i)根据其雇佣公司的记录在其家庭住址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发送给该参与者,(ii)根据其雇佣公司的记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地址,或(iii)通过公司或公司代理人托管的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供,前提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参与者,该通知或文件已经或将以这种方式提供。14.6以邮寄方式向参加者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已在邮寄日期的次日发出。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在发出后的第二天收到。14.7通过网站提供的通知将被视为在网站上发布之日收到,如果更晚,则视为参与者根据规则14.6被视为已收到通知已在该网站上提供的通知之日。14.8根据本计划或与本计划有关而须向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委员会不时决定并通知参与者的其他地点)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寄发,或以电邮方式寄发至通知发件人的任何电邮地址。14.9所有与该计划有关的股票、奖励证书及其他通讯将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风险。14.10该计划下的福利不应计发退休金。14.11根据该计划取得的任何股份将受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限。14.12《计划》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会影响《计划》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些条款将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14.13本计划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非执行人员任何利益、权利或期望。根据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没有任何第三方有权强制执行本计划的任何条款。这并不影响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14.14委员会在有关《计划》的解释、构造或效果的任何争议或问题或与《计划》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中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和结论性的。14.15通过参与该计划,提请参与者注意公司的数据隐私信息,其中列出了公司和其他集团公司将如何使用和共享参与者的个人数据。数据隐私
3434信息不构成本规则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更新。任何此类更新应通知参与者。15.治理法15.1本规则以及由本规则引起或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15.2英国法院对由本规则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抵销索赔和反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由以下方面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i)本规则的设定、有效性、效力、解释、履行或不履行,或由本规则确立的法律关系;(ii)由本规则引起或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为此目的,每一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并放弃对行使这种管辖权的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