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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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
至: |
GDS控股有限公司 |
森兰国际C座F4/F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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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路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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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20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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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Re:GDS控股有限公司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尊敬的先生们,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同意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格律师,因此有资格就本协议日期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提供咨询意见。
我们就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担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GDS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
我们同意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载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该报告将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2025年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金杜
金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