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5月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号:333-283916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第2号修正案
至
FORM F-3
根据1933年《证券法》作出的注册声明
众巢医学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I.R.S.雇主 识别号码) |
东方海外大厦2504室
延安中路841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200040
电话:+ 86 21-32205987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Puglisi & Associates
图书馆大道850号
套房204
特拉华州纽瓦克19711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复制至:
王玮 ESQ。
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
美洲大道1345号
纽约,NY 10105
电话:(212)370-1300
传真:(212)370-7889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不时于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
如果在本表格上登记的唯一证券是根据股息或利息再投资计划发售的,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一般指示I.C.的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第462(e)条在向委员会提交后生效的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本表格是对根据《证券法》第413(b)条为注册额外证券或额外类别证券而根据一般指示I.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本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售股股东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登记声明生效前,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州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待完成后,日期为2025年5月6日
前景

众巢医学有限公司
19,600,000股A类普通股
本招股章程涉及不时转售最多合共19,6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A类普通股”),包括(i)在私募(定义见下文)中发行的10,000,000股A类普通股及(ii)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中超开曼”,与其附属公司合称“我们”、“我们”、“我们的”、“我们的”、“我们的公司”、“公司”、“公司”、或类似条款),可能由本招募说明书“售股股东”部分所载股东(“售股股东”)不时要约及出售。售股股东根据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的若干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由我们和其中指定的购买者之间收购A类普通股和认股权证。A类普通股和认股权证是根据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根据根据根据其颁布的条例S的登记豁免,在私募(“私募”)中向售股股东发行的。于2024年12月12日,公司根据认股权证条款于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时向售股股东发行合共9,600,000股A类普通股。
售股股东将获得出售特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全部净收益。售股股东可向或通过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转售通过本招募说明书提供的转售A类普通股,后者可获得折扣、优惠或佣金形式的补偿。我们将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这些股份中获得任何收益,但我们将承担与售股股东发售的A类普通股登记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售股股东将承担所有佣金和折扣(如有),归属于通过本招股说明书提呈的转售的A类普通股的销售。
售股股东将根据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协商价格,确定其可在何处通过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出售股份。有关出售股东以及他们可能发售或出售A类普通股的时间和方式的信息,请参阅“出售股东”和“分配计划”。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ZCMD”。截至2025年5月1日,我们A类普通股的收盘价为1.15美元。
中超开曼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岸控股公司。中超开曼不是中国运营公司,而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运营。Zhongchao Cayman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Beijing Zhongchao Zhongxing Technology Limited(“Zhongchao WFOE”)与可变利益实体(“VIE”)、Zhongchao Medical Technology(Shanghai)Co.,Ltd.(“Zhongchao Shanghai”)及其附属公司(与VIE合称“中国经营实体”)通过合同安排(“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我们选择这样的VIE结构是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的限制,以及中国运营实体在中国经营其外商投资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业务。有关VIE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5页开始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的合同安排”。
你们不是在投资中国的经营实体。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的证券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中超开曼的证券,而非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证券,因此,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权。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份或股权。相反,我们通过中超WFOE、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合并中国运营实体的财务业绩。由于中超Cayman对中超WFOE的直接所有权和合同安排,我们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VIE结构用于为投资者提供对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而中国法律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于运营公司。由于我们选择了这样的VIE结构,我们受到某些独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在中国运营实体中拥有直接股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不存在。此外,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我们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海外上市的外国所有权限制和监管审查,以及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还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在这方面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可能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合约安排项下的协议并无在任何法庭进行测试。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10页开始的“招股章程摘要-中国当局就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的经营所需的许可”,以及“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我们在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时依赖VIE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这是我们于2025年4月25日提交的最近一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风险因素——我们通过中超上海及其子公司以合同安排的方式开展业务。如果中国法院或行政当局认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此类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我们面临与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是否以及如何最近的中国政府声明和监管发展。中国政府可能干预或影响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并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行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这可能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的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2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任何政府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并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中国政府对中国经营实体必须开展其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也不需要执行VIE协议,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允许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开始。
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备案制监管制度适用于中国大陆企业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以离岸实体的名义,但基于在中国大陆经营其主要业务的中国大陆企业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在境外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上市。试行办法指出,发行人在境外市场进行的任何上市后后续发行,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票据和其他类似证券,均须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要求。因此,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需要在私募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试行办法》为我们未来的发行办理备案手续。2024年11月22日,我司就定向增发(“证监会备案”)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备案文件,目前正在证监会审核中。
由于《试行办法》是新公布的,因此在执行和解释方面,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上市,以及未来的发行或融资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如果《试行办法》要求我们就未来的任何发行或任何其他融资活动向证监会备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甚至根本无法完成。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我们须就与本注册声明有关的发行向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无法确定该等备案能否完成或完成该等备案需要多长时间。”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开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除上述由我们发起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中的证监会备案外,没有任何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获得任何中国当局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许可,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均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本注册声明对此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CAC(定义见下文),或对我们的运营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瀚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和中国的经营实体均无需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愿向国家网信办(“CAC”)报备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和任何中国经营实体均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或任何中国运营实体目前均未拥有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也不预期我们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收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理解这可能会使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中国运营实体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然而,鉴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没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作出解释或解释,中国监管机构在解释这一规定时保留了广泛的酌处权。如果当局酌情确定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我们可能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尽管如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无涉及任何网络安全审查或由CAC或其他机关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调查。此外,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处理的数据未被任何主管部门纳入有效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目录,我们已采取合理、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鉴于这些情况,我们的中国律师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很小。
2024年9月30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全面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MDMOOC在线平台拥有约19.47万名注册用户,我们和中国运营实体目前持有的用户/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超过一百万。然而,我们或中国运营实体可能被视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下的数据处理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未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从事数据处理并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公司,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请参阅“招股章程摘要–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所需的中国当局许可。”
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瀚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对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监管,包括CAC的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要求,我们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也没有被任何中国主管部门就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调查或处罚。然而,由于中国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是,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此类审查。此外,我们可能会成为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发起的强化网络安全审查或调查的对象。任何未能或延迟完成网络安全审查程序或任何其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包括暂停业务、关闭网站、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相关应用程序商店下架、吊销先决条件许可,以及声誉受损或针对我们的法律诉讼或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HFCAA”),该法案如果签署成为法律,将修订《HFCA法》,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根据HFCA法案,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1)中国大陆,以及(2)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和PCAOB签署了一份关于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声明,即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PCAOB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根据PCAOB的规则,根据HFCA法案对一项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并且不必再等一年来重新评估其决定。未来,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生任何监管变化或采取步骤,不允许我们的审计师向PCAOB提供位于中国或香港的审计文件以供检查或调查,或PCAOB扩大认定范围,使我们将成为HFCA法案的受制人,因为该法案可能会被修订,您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和交易我们的证券,包括在国家交易所进行交易和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可能会被HFCA法案禁止。2022年12月29日,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案》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法案》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控股责任法》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在年度报告中。
我们的审计师Prager Metis CPAs,LLC(“Prager Metis”)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在PCAOB注册,并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Prager Metis在认定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认定的公司。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扩张进行再投资和融资,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海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包括私募的现金收益,可由中超开曼转让给香港公司Zhongchao Group Limited(“Zhongchao HK”),然后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Zhongchao WFOE。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允许的中超WFOE与VIE之间的某些合同协议,现金收益可能会从中超WFOE流向VIE。将这些收益送回中国大陆的过程可能会很耗时。我们可能无法使用这些收益来发展中国运营实体的业务,直到中国运营实体在中国大陆收到这些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出资,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就中超开曼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言,中超开曼可能依赖于中超香港支付的股权的资金转移、股息和其他分配,而这依赖于中超WFOE的资金转移、股息和其他分配,而这依赖于中国经营实体根据合同安排支付的款项。如果这些实体中的任何一个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这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中超开曼支付股息、进行分配或转移资金的能力。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1页“招募说明书摘要——控股公司、子公司、合并VIE之间的股利分配或现金转移”。
中超开曼和中超WFOE不能直接向VIE出资。然而,他们可能会以贷款或垫款的形式或通过向VIE付款进行集团间交易的方式向VIE转移现金。截至2024年、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Zhongchao Cayman向Zhongchao USA LLC(“Zhongchao USA”)分别以现金转账440万美元、10万美元及150万美元作为贷款。请参阅我们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除上文另有披露外,截至2024年、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超开曼、其附属公司、合并VIE及VIE附属公司之间并无发生其他现金转移或其他资产转移。截至2024年、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合并VIE或VIE的附属公司均未向中超开曼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向任何美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或分派。
我们计划在未来需要时,根据合同安排与VIE分配收益或结算所欠款项。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Zhongchao HK、Zhongchao WFOE及中国经营实体概无向Zhongchao Cayman派发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向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超开曼及其附属公司,以及中国经营实体均未采用或维持任何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各实体需遵守有关与其他实体的资金转移、股息和分配的适用法律或法规。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因此,如果有任何困难,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和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无法通过当前的合同安排从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注册地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在本招股说明书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使用收入的能力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获得融资的能力”在年度报告中。
中国经营主体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本,《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从一个中国经营实体产生的现金为另一个关联的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未收到任何其他可能限制中国经营实体相互转移现金能力的限制通知。未来,包括私募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的现金收益可能由中超开曼转让给中超香港,然后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中超WFOE。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许可的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之间的合同安排,现金收益可能会从中超WFOE流向中超上海。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1页开始的“招募说明书摘要——控股公司、其子公司、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的股息分配或现金转移”。
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中超上海根据他们之间的合同安排向中超WFOE支付的款项,以及将这些款项作为中超WFOE的股息分配给中超HK。中超上海向中超WFOE支付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税款,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出资,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MOFCOM)在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报告为准,并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登记。中国子公司取得的任何对外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或满足外管局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向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都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发改委、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有的话),这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融资活动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或任何后续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年度报告中。
中超开曼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通过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中国经营实体的几乎所有业务和资产均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管理层由五名执行官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两名(John C. General先生和Kevin Dean Vassily先生)位于美国,一名(Dan Li女士)位于中国。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你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人实施程序送达。您也可能难以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他们(除了两名独立董事)都不是美国居民,其重要资产位于美国境外。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7页开始的“风险因素–您可能会在根据香港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大陆提起原始诉讼方面遇到困难,美国当局在中国提起诉讼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
本公司或任何中国经营实体均未在香港/澳门有任何业务,亦未在澳门有任何附属公司,惟中超开曼拥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中超香港,于香港注册成立为控股公司,并无在香港有任何业务。因此,我们认为香港/澳门与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的监管行动不会对公司、其子公司或中国运营实体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受制于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更多信息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外国私人发行人和受控公司的含义”。
本招股章程所载或纳入的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是准确的,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我们的证券的任何出售。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23页的“风险因素”,以及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更新的本招股章程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以及我们未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文件,以讨论您在决定购买我们的证券之前应仔细考虑的因素。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第[ _ ]号。
目 录
| 页 | ||
|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 | 二、 | |
| 常用定义术语 | 三、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说明 | v | |
| 招股说明书摘要 | 1 | |
| 发行 | 22 | |
| 风险因素 | 23 | |
| 所得款项用途 | 31 | |
| 证券说明 | 32 | |
| 出售股东 | 33 | |
| 分配计划 | 35 | |
| 法律事项 | 37 | |
| 专家 | 37 | |
| 以参考方式纳入的资料 | 38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39 | |
| 材料变化 | 39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40 |
i
您应该仔细阅读这份招股说明书以及“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标题下描述的信息。我们和售股股东均未授权任何人就本公司提供任何与本招股章程所载不同或除此之外的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包括在已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任何材料中。因此,如果确实有人给你这类信息,你不应该依赖我们授权的。你们应仅依赖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
即使本招股章程及本招股章程的任何随附补充文件已于较后日期交付或证券已于较后日期出售,阁下亦不应假设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于文件正面所载日期后的任何日期准确,或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资料于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日期后的任何日期正确。在任何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或根据本说明书进行的任何销售均不会产生任何暗示,即自本说明书发布之日起我们的事务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说明书的信息在该信息发布之日之后的任何时间都是正确的。
本招股说明书的分发可能会受到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限制。你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限制中的任何一条。如果您在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招揽的司法管辖区,本文件提供的证券是非法的,或者如果您是指挥这些类型活动的非法对象,则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出的要约不延伸至您。
二、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
| ● | 凡提及“人民币”“元”“人民币”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HKD”均指香港法定货币,凡提及“美元”“美元”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
| ● | 凡提及“中超公司”、“我们”、“我们的”、“公司”、“注册人”或类似词语,均指众巢医学有限公司,连同我们的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综合财务信息时,术语“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中超”和“中超开曼”是指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众巢医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关联公司和中国经营实体(视文意而定); |
| ● | “北京博雅”指北京中超博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北京中宣博雅”指北京中宣博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原名北京医穗珍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医穗珍”。 |
| ● | “中国”及“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而“中国”或“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当我们在本招股章程中提及中国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和中国其他特定法律或税务事项时;鉴于中国政府的权力和监督可能延伸至香港,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经营; |
| ● | “A类普通股”是指公司股本中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
| ● | “B类普通股”是指公司股本中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 |
| ● | 「合约安排」指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合约安排; |
| ● | “交易法”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 | “海南沐鑫”指海南沐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辽宁智讯”指智讯互联网医院(辽宁)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迈德牧健康”指上海迈德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普通股”指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统称; | |
| ● | “定向增发”指公司进行的定向增发发行于2024年11月19日截止; |
三、
| ● | “证券法”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 |
| ● | “证券购买协议”是指由我们与其中指定的购买者签署并在他们之间签署的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的某些证券购买协议; | |
| ● | “上海慧景”指上海慧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上海精医”或“上海中新”指上海中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前身为上海精医,或上海精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变更为现名上海中新。 |
| ● | “上海迈德目”指中国公司上海迈德目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上海兴中”指上海兴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上海新源”指上海新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上海中宣博亚”指上海中宣博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上海中讯”指上海中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认股权证」指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向售股股东发行的可就A类普通股行使的认股权证; | |
| ● | “西部天使”指西部天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新疆制药”指重庆新疆制药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Zhongchao BVI”指英国维尔京群岛公司Zhongchao Group Inc.; |
| ● | “Zhongchao HK”指Zhongchao Group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 |
| ● | “众巢上海”指众巢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 |
| ● | “Zhongchao USA”指Zhongchao USA LLC,一家美国公司;及 |
| ● | “中超WFOE”指中国公司Beijing Zhongchao Zhongxing Technology Limited。 |
四、
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SEC文件包含《证券法》第27A条和《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都是“前瞻性陈述”,包括对收益、收入或其他财务项目的任何预测,对管理层未来运营的计划、战略和目标的任何陈述,对拟议新项目或其他发展的任何陈述,对未来经济状况或业绩的任何陈述,对管理层的信念、目标、战略、意图和目标的任何陈述,以及对上述任何一项假设的任何陈述。“相信”、“预期”、“估计”、“计划”、“预期”、“打算”、“可能”、“可能”、“应该”、“潜在”、“可能”、“项目”、“继续”、“将”和“将”等词语以及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尽管并非所有前瞻性陈述都包含这些识别词语。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基于假设,并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确实会实现我们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计划、意图或期望,您不应过分依赖这些陈述。有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所表明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重要因素包括在“风险因素”标题下讨论的因素,这些因素载于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及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这些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其他警示性陈述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前瞻性陈述,无论何时它们出现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v
请投资者注意,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是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中超开曼的证券,该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业务运营。中超开曼通过其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
以下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信息,并不包含您在做出投资决定时需要考虑的所有信息。我们敦促您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包括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信息。
概述
我们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离岸控股公司,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我们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权。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中国运营实体开展业务,下文将对这些实体进行更详细的描述。我们通过向医药保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包括医学协会、医疗机构、医学期刊、医学基金会和医院提供定制的在线医学课程、定制的现场医学培训服务、咨询和学术支持服务以及患者援助项目的患者管理服务来产生收入。我们还从中国的医药产品销售中获得收入。
我们目前在纳斯达克交易的A类普通股是离岸控股公司中超开曼的股票。你们不是在投资中国的经营实体。相反,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将中超上海作为主要受益人的财务业绩合并。
中超上海是一家平台型互联网科技公司,与其子公司一起,正在为中国的肿瘤和其他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服务。中国运营实体解决患者在症状发生、就诊、用药处方、用药管理、治疗咨询等过程中的需求。中国经营实体向其医药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在线医疗保健信息、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服务、肿瘤和罕见病专业领域的患者管理服务、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和制药服务。中国运营实体还通过其“阳光健康论坛”向公众提供健康教育内容,该论坛是中国向公众提供一般健康知识和信息的平台。中国经营实体亦在中国从事专利药品销售业务。
中国运营实体以其“MDMOOC”品牌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教育和培训服务。中国运营实体通过其“中讯”IT系统和微信小程序以及中新健康微信小程序,向其医药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患者管理服务。
中国运营实体成立中国公司新疆药业,旨在实现患者的药品可及性和可负担性。新疆医药拟与智迅互联网医院等互联网医院合作,构建2B2C(对商、对客户)医药采购平台,简化药厂到零售端的药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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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MOOC ——医疗保健信息、教育、专业人员培训
MDMOOC在线平台
MDMOOC在线平台由中超上海拥有和运营,可通过各种渠道访问,包括MOOC手机APP、MOOC医疗微信订阅号、MDMOOC网站,用户可以在MDMOOC网站上访问我们的富媒体内容和参与实践社区分享(COPS)。
MOOC移动应用
MOOC移动应用程序作为一站式目的地,中国运营实体向用户提供相关的医疗保健知识和学习见解,帮助他们在旅途中获得他们在支持性社区中搜索的知识和信息,并允许他们通过参与实践改进(PI)系统来审查和测试他们对课程的理解。
用户打开MOOC手机APP,会立即看到展示学术课程、公开课、案例库、实践提升课程的特色横幅。随着用户向下滚动,最受医疗保健专业人士欢迎的课程、中国运营实体医学编辑推荐的课程以及最新的医疗保健新闻出现。用户还可以按医学专业和学科领域探索各种医学课程。Opening Course是一个集合了各个医学领域和主题的视频课程。这些课程通常由医学专家介绍。大部分课程对用户都是免费的。
除透过平台提供培训及教育课程外,中国经营实体已获若干客户以项目为基础,在MDMOOC在线平台上建立个别专栏(基于不同疾病创建),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及患者提供有关某些药物治疗的培训及知识。大多数药物治疗与癌症有关或与罕见疾病有关。中国运营实体还插入补充功能,对药物治疗进行管理,包括审查患者的申请、跟踪他们的药物使用情况以及收集相关信息(这类具有新插件功能的程序以下简称“患者援助项目”)。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创建了近25个癌症相关药物治疗专栏,包括肺癌、肝癌、延伸血癌的药物治疗,以及12个罕见病药物治疗专栏,包括肺纤维化、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克罗恩病和皮肤病的药物治疗。截至2024年底,这些患者援助项目覆盖的患者总数已达到近159,981人。
MDMOOC微信订阅号
微信订阅号为媒体和个人传播信息提供了新的手段,构建了与读者的增强沟通,提高了管理效率。订阅帐户还有助于发现和使用服务和产品。通过补充功能齐全的APP,它有助于提高用户参与度和流量。
MDMOOC微信订阅号具有与MOOC手机APP类似的界面和功能。它作为中国运营实体平台的额外接入点。
MDMOOC网站
用户可通过中国运营实体网站www.mdmooc.org访问在线医疗保健信息、教育培训内容和服务。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转向移动端,MDMOOC网站主要服务于针对特定医学课程、文章或新闻正在研究过程中的用户的综合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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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MOOC网站旨在以个性化和易于使用的方式满足其用户的需求。中国运营实体计划扩展到新的医疗专业领域,以吸引其当前的用户群并吸引新用户。中国运营实体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最高质量的基于专业的内容并有选择地收购其他高质量的医学专业网站,成为其每个医学专业领域的品类领导者。作为这一战略的一部分,中国运营实体将(1)与更多的医学协会合作,制作方案和课程,以满足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需求;(2)扩大其研发团队,为其自主开发的课程提供更多支持;(3)与国际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商合作,以提高其课程的质量和多样性;(4)扩大其新媒体团队,为移动用户创建和提供高质量的在线课程。
MDMOOC现场活动
除了线上存在,中国运营实体还不时以其“MDMOOC”品牌举办现场活动,提供医疗保健信息和教育服务。中国运营实体的现场活动为其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并增强其专业竞争力。还有,他们的很多现场活动都配有直播蒸,上传到MDMOOC线上平台。
中国运营实体认为,提供在线和现场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为其最终用户提供了最大的便利。通过扩大健康教育的选择范围,中国运营实体认为它们增强了最终用户的整体学习体验。
某些程序的新插件-协助患者援助项目
中国经营实体已获若干客户以项目为基础聘用,在MDMOOC在线平台上创建个别专栏,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患者提供有关某些药物治疗的培训和教育内容。这些药物治疗大多侧重于癌症或罕见疾病。中国运营实体开发这些在线专栏,以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获得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免费药物治疗,直至合同期届满或免费药物治疗方案完成(以较早者为准)。对于每个栏目,PRC运营实体集成特征来管理药物治疗过程,包括审查患者的申请、跟踪用药情况以及收集相关信息。我们的非营利组织客户向符合条件的患者免费提供由制药公司赞助的那些药品,而中国的经营实体则向这些客户收取与在线专栏相关的服务以及相关培训和管理的费用。中国运营实体认为,通过帮助管理患者的用药习惯和培训患者如何使用药物,在线专栏不仅便利了这些药物的临床应用,也使患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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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健康论坛-健康保健信息与公众教育
中国运营实体的目标不仅是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还旨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向公众提供医疗保健知识。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运营实体开发并运营了阳光健康论坛,这是一个在线全民教育平台,分享有关健康和保健、医疗行为干预以及新兴健康技术和应用的文章和内容。中国运营实体还开发了阳光健康论坛微信订阅号,以及官方网站阳光健康论坛.org,这两个平台均作为中国实体与之保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领先媒体平台的门户。这些战略关系增强了向用户传递信息的效率和有效性。中国运营实体为每种疾病组织了一所学校,以便于广大公众获得他们想了解的信息。中国运营实体已在多个知名自媒体平台建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网、微信公众号平台、易点资讯网、抖音网、CN-HealthCare.com、爱奇艺、优酷、火山网。
众信健康在患者救助项目中的患者管理服务
中国运营实体利用其自主开发的患者管理系统,品牌为“众信健康”,向医药和非营利客户提供患者管理服务,支持癌症、罕见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的管理。
尤其是癌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变化,包括给药准时、剂量不正确、漏服剂量、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管理等问题。如果这些挑战得不到解决,治疗过程将受到负面影响,削弱患者对治疗的信心,并可能影响治疗的有效性。为及时应对这些与用药相关的挑战并促进治疗连续性,中国运营实体开发并设计了提供范围功能的众信健康小程序。该程序可以自动提醒患者服用药物,并根据他们特定的癌症类型和用药时间表遵循预防措施。它还提供一般的自我保健信息,帮助患者管理潜在的不良反应,及时提供针对他们在治疗期间经历的特定副作用的建议。此外,该项目可以通过各种插图和视频课程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利用该方案,患者可以根据癌症类型和治疗方案定制和自我管理他们的用药方案,这有助于提高患者对治疗过程的信心。
新疆医药药品零售服务
新疆药业成立的目标是提高患者的用药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公司与智迅互联网医院等多家互联网医院合作,构建2B2C(对商、对客户)医药采购平台,简化药品从制药商到零售网点的配送。这种方式使新疆制药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性价比的国内国际药品,提高药品可及性,降低用药成本。
2022年初以来,拥抱重庆政府发起的一系列医药产业招商的发展机遇,新疆药业经历了高速增长。新疆药业已取得药品贸易许可证、医疗器械贸易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多项重点许可。新疆药业计划从事医药进出口贸易、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生产、医用耗材经营、医药互联网服务等业务,旨在不断拓展其在中国医药市场的产业和供应链。同时,始终致力于成为一家具有竞争力、科技型的医药服务企业。
近期动态
定向增发
于2024年11月14日,公司与买方订立证券购买协议,内容有关(i)合共10,000,000股A类普通股及(ii)认股权证,以就50%认股权证以每股1.80美元的行使价及就其他50%认股权证以每股2.00美元的行使价购买合共40,000,000股A类普通股,但须按其中规定作出调整,总购买价为3,000,000美元。认股权证于发行时成为可以现金或无现金方式行使,并将于发行日期后一年届满。2024年11月19日,各方结束私募。公司拟将私募所得款项净额用作营运资金用途。
于2024年12月12日,公司根据认股权证条款于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时向售股股东发行合共9,600,000股A类普通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认股权证尚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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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中超开曼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除持有于2019年4月23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众巢BVI的全部已发行和流通股外,众巢开曼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
Zhongchao BVI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9年5月14日在香港成立的Zhongchao HK的所有未偿股权。Zhongchao HK也是一家持有Zhongchao WFOE全部未偿股权的控股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我们通过VIE、中国公司Zhongchao Shanghai开展业务,并通过中国公司Zhongchao Shanghai的10家子公司开展业务,其中包括上海中讯、上海中新、迈德牧健康、北京博雅、海南睦鑫、上海慧景、新疆制药、北京医穗珍、西部天使和上海中轩,各为一家中国公司。2013年,中超上海以中超医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始运营,提供医疗线上线下培训服务。
中超上海于2012年8月17日由Juru Guo和Baorong Xue注册成立,他们分别持有中超上海60%和40%的股权。2015年5月25日,二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转让后持有中超上海100%股权的Weiguang Yang。2016年1月15日更名为“众巢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5日,管理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注册,将上海中超股份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超上海。通过直接持股,中超上海在中国多个城市设立了子公司和分公司,包括北京、上海、海南、辽宁和重庆。
2019年4月16日,Zhongchao Cayman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紧随其后,由Weiguang Yang(“More Healthy”)100%拥有的BVI公司More Healthy Holding Limited收购了5,497,715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作为创始人股份,当时占公司总投票权的80.94%,在完全转换的基础上,鉴于每份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15票,而每份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票,并假设HF认股权证(定义见下文)获得行使。
作为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纳斯达克上市而设立的组织的一部分,于2019年8月1日,公司与HF Capital Management Delta,Inc.(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HF Capital”)就购买公司A类普通股(“HF认股权证”)订立了某种认股权证协议。在HF认股权证发行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烟台汉富京飞投资中心(LP)(“烟台HF”,其管理合伙人汉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HF Capital的唯一成员,与“HF Capital”以下统称“HF”)是中超上海的6.25%股东,计划退出其在中超上海的出资额,但直接通过HF Capital向中超开曼出资相同金额。
为精简公司业务架构,于2024年12月13日,上海众巢之前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新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并于2025年1月7日,北京博雅之前的全资附属公司智迅互联网医院(辽宁)有限公司分别根据中国法律完成注销登记。
2025年3月7日,北京易岁真与上海中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北京易岁真将其在West Angel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中新,总代价约为850,884美元。由此,上海中新拥有西部天使60%的股权。
2025年2月7日,上海中宣博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宣博亚”)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为上海中讯的全资附属公司。
于2025年2月24日,上海中新的全资附属公司海南沐鑫与上海中轩博雅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海南沐鑫同意将其于北京一岁真的全部股权转让予上海中轩博雅。由此,北京一穗臻成为上海中轩博雅的全资子公司。2025年3月26日,北京一穗镇更名为北京中宣博雅。
Zhongchao WFOE与Zhongchao Shanghai的合约安排
中超开曼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离岸控股公司,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我们通过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中超开曼的全资子公司中超WFOE与VIE、中超上海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的限制,我们通过某些中国境内公司在中国经营我们的外商投资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业务。因此,合同安排旨在允许中超开曼作为主要受益人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其财务报表中合并中超上海的运营和财务业绩。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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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安排由中超WFOE、中超上海和中超上海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协议组成。各协议的重要条款摘要如下。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中超上海各股东(各自为“股东”,统称为“股东”)质押其在中超上海的全部股权,以保证股东及中超上海履行其在主排他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排他期权协议及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各自定义见下文)项下各自的义务。若中超上海或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中超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全部或部分处置质押股权。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中超WFOE事先书面同意,彼等不会处置质押股权或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此外,中超WFOE有权在质押期限内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股权质押协议的初步期限为20年。首次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后,中超WFOE可自行决定要求股东延长股权登记期限。
代理协议及授权书
根据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指定中超WFOE作为该股东的独家实际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中超上海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该股东在中超上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监督和审查中超上海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中超WFOE有权指定任何人担任该股东的专属事实上的代理人,而无需通知或获得该股东的批准。如果中国法律要求,中超WFOE应指定一名中国公民行使该权利。每份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在中超上海存续期间继续有效。未经中超WFOE事先书面同意,股东无权解除本协议或撤销委托代理律师。
配偶同意书
根据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配偶同意书,中超上海各已婚股东的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不对其配偶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中超上海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他们各自同意在该配偶因任何原因获得中超上海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受合同安排约束。
主专享服务协议
根据由Zhongchao WFOE与Zhongchao Shanghai签署的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主独家服务协议(“主独家服务协议”),Zhongchao WFOE拥有向Zhongchao Shanghai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中超WFOE有权自行决定指定和指定任何附属于中超WFOE的实体,以提供任何和所有服务。服务费按年计算支付,金额相当于中超上海合并净利润的100%。中超WFOE可在考虑所提供服务的难度、所消耗的时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业价值以及可比服务的市场价格等多重因素后,酌情调整服务费。中超WFOE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中超上海在订立任何获得根据主排他服务协议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合同之前,应寻求中超WFOE的批准。只要中超上海存在,本协议将一直有效,除非中超WFOE提前向中超上海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或在股东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超WFOE和/或中超WFOE指定的第三方时。
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未经Zhongchao WFOE事先书面同意,Zhongchao Shanghai同意不从事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义务、权利或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并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以及招致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中超上海在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之前应寻求中超WFOE的批准,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执行的合同除外。Zhongchao Shanghai应促使Zhongchao WFOE指定的人员担任Zhongchao Shanghai的董事和执行官。只要中超上海存在,本协议将一直有效,除非中超WFOE向中超上海和股东提供事先书面通知,或在股东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超WFOE和/或中超WFOE指定的第三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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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独家期权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中超WFOE一项独家期权,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由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酌情购买该股东在中超上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等于转让时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中超上海已同意,未经中超WFOE事先书面同意,中超上海应促使中超WFOE指定的人员担任中超上海的董事和执行官,不得修改其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收购任何其他人或进行任何投资,或向股东分配股息。股东已同意,未经中超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将不会处置其在中超上海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此外,未经中超WFOE事先书面同意,中超上海将不向股东派发股息,且如任何股东收到任何利润、利息、股息或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该股东必须将该利润、利息、股息和收益给予中超WFOE。只要中超上海存在,这些协议将保持有效,除非中超WFOE提前向中超上海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或在股东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超WFOE和/或其指定人时。
2020年VIE协议
2020年8月1日,除杨先生、上海兴中之外的中超上海全体股东决定退出对中超上海的出资(“减资”)。鉴于减资的影响,杨先生以上海兴中持有的剩余股权成为中超上海76.4%的股东。2020年9月10日,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及其股东签署确认协议,确认于2019年8月14日订立的原VIE协议(“原VIE协议”)已因减资而终止。
据此,于2020年9月10日,为澄清减资的法律效力及维持我们合并中超上海财务业绩的能力,杨先生及上海兴中作为中超上海的股东,与中超WFOE签署了一系列VIE协议,其条款与原VIE协议的条款基本相同,只是中超上海的股东人数减少至两名(“2020 VIE协议”)。于订立2020年VIE协议时,除主排他服务协议外,原VIE协议已届满。
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批准了2020年的VIE协议。我们预计这些2020年的VIE协议不会对其运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2020年的VIE协议使中超开曼能够作为主要受益人合并中超上海的财务业绩。
2021年VIE协议
于2021年8月31日,中超上海的一名股东上海兴中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相当于中超上海总股权的23.6%,转让予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兴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上海兴办。上海星伴的普通合伙人为我武生物CEO兼董事长Weiguang Yang,有限合伙人为我武生物CFO Pei Xu。因此,杨先生是中超上海的76.4%股东,其余股权由上海星伴持有。
据此,于2021年9月10日,为澄清该等股份转让的法律效力及维持我们合并中超上海财务业绩的能力,杨先生及上海兴办作为中超上海的全体股东,与中超WFOE签署了一系列VIE协议,其条款与2020年VIE协议的条款基本相同,但中超上海的一名股东发生变更(“2021年VIE协议”)。于订立2021年VIE协议时,除主排他服务协议外,2020年VIE协议已届满。
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批准了2021年的VIE协议。我们预计这些2021年VIE协议不会对其运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2021年VIE协议使中超开曼能够作为主要受益人合并中超上海的财务业绩。
VIE结构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外国投资于中国公司的风险敞口,而中国法律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于运营公司。由于我们选择了这样的VIE结构,我们受到某些独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在中国运营实体中拥有直接股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不存在。由于我们没有直接持有VIE及其子公司的股权,我们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有效提供对中超上海的控制权。此外,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我们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海外上市的外国所有权限制和监管审查,以及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还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在这方面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可能会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然而,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合约安排项下的协议并无在任何法庭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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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表总结了我们的公司法律结构,并确定了我们的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

| * | Zhongchao Inc.是我们的投资者正在购买权益的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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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所需的中国当局许可
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除其他要求外,(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以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应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并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四)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因此,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需要在私募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试行办法》为我们未来的发行办理备案手续。2024年11月22日,我们就定向增发向证监会提交了初步备案文件,目前正在证监会审核中。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确认,对于寻求VIE架构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由于《试行办法》是新公布的,因此在执行和解释方面,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上市,以及未来的发行或融资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如果《试行办法》要求我们就未来的任何发行或任何其他融资活动向证监会备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甚至根本无法完成。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瀚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和中国的经营实体均无需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愿向CAC报告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和中国的经营实体均未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收到监管部门的通知,并且我们或中国的经营实体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理解,否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然而,鉴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没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作出解释或解释,中国监管机构在解释这一规定时保留了广泛的酌处权。如果当局酌情确定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我们可能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尽管如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无涉及任何网络安全审查或由CAC或其他机关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调查。此外,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处理的数据未被任何主管部门纳入有效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目录,我们已采取合理、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鉴于这些情况,我们的中国律师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很小。
2024年9月30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全面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MDMOOC在线平台拥有约19.47万名注册用户,我们目前持有的用户/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超过一百万。然而,我们或中国运营实体可能被视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下的数据处理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中国运营实体均未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或中国运营实体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然而,如果我们或中国运营实体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从事数据处理并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公司,我们或中国运营实体可能会受到中国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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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尽管我们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完成与我们的发行有关的备案程序,但没有任何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就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潜在发行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并且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均未收到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对我们的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就本注册声明对发行提出的任何监管异议。
中国当局就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的经营所需的许可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本招股章程及我们的年度报告所披露外,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无须就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的经营取得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也未收到任何关于我们在中国经营的拒绝。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如果任何中国经营实体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和许可,则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如果任何中国经营实体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任何中国经营实体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则相关中国经营实体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必要的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即使获得此类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可能会使相关中国经营实体受到罚款和其他监管、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中国经营实体可能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命令暂停相关运营,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我们的年度报告中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营实体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模糊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贬值,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并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对现行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i)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在中国经营我们业务的结构(包括我们的公司结构和中超WFOE、中超上海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以及(ii)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及其股东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有效,根据合同安排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然而,现行或未来中国有关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及其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我们不能排除中国监管机构、法院或仲裁庭未来可能采取不同或相反的解释或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不一致的观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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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子公司、合并VIE之间的股利分配或现金转移
Zhongchao Cayman和Zhongchao WFOE不能直接向VIE出资。然而,他们可能会以贷款或垫款的形式或通过向VIE付款进行集团间交易的方式将现金转移到VIE。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超开曼分别以现金转账440万美元、10万美元和150万美元向中超美国作为贷款。请参阅我们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除上文另有披露外,截至2024年、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超开曼、其附属公司、合并VIE及VIE附属公司之间并无发生其他现金转移或其他资产转移。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Zhongchao HK、Zhongchao WFOE及中国经营实体概无向Zhongchao Cayman派发股息。我们计划在未来需要时,根据合同安排与VIE分配收益或结算所欠款项。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Zhongchao HK、Zhongchao WFOE及中国经营实体概无向Zhongchao Cayman派发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向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超开曼及其附属公司,以及中国经营实体均未采用或维持任何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各实体需遵守有关与其他实体的资金转移、股息和分配的适用法律或法规。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扩张进行再投资和融资,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海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包括本次发行的现金收益,可能由中超开曼公司转让给中超香港,然后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中超WFOE。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允许的中超WFOE与VIE之间的某些合同协议,现金收益可能会从中超WFOE流向VIE。此次发行结束后,将此类收益发回中国内地的过程可能会非常耗时。我们可能无法使用这些收益来发展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直到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大陆收到这些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以向商务部报告、在其当地分支机构以及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为准。中国子公司取得的任何对外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或满足外管局规定的相关要求。任何由我们向VIE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必须在中国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有的话),这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融资活动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或任何后续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年度报告中。
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依靠中超HK和中超WFOE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支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
| ● | 中超WFOE的分红能力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大陆现行法规允许中超WFOE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向中超HK支付股息,根据该法规,中超WFOE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中超HK支付股息。此外,中超WFOE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许可的他们之间的相关协议向中超香港支付款项。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税后利润的10%(如有的话),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一家此类实体也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留出,用于为可选的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留出的金额(如果有的话)由其股东董事会酌情决定。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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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基于香港法律法规,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以及下文本节讨论的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某些税务限制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转移至中国大陆)没有施加任何限制。因此,Zhongchao HK可能会进一步将从Zhongchao WFOE收到的任何股息或付款(如有)作为股息分配给Zhongchao Cayman。 |
| ●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该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中超香港收到资金,这将取决于从中超WFOE收到股息或付款(如有),这将取决于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合同安排从VIE支付的款项。 |
| ● | 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注册地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此外,如果中超WFOE、中超HK或VIE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中超WFOE、中超HK或VIE无法直接或间接向中超开曼分配股息或付款,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见"风险因素–“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在本招股章程及“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使用收入的能力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获得融资的能力”的年报。 |
| ● | 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VIE、Zhongchao Shanghai向Zhongchao WFOE支付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税款,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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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项目不低于25%的,可将10%的预扣税率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项目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项目必须获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5%的较低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此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其直接控股公司中超香港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向有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及没有计划申请税务居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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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从一个中国经营实体产生的现金为另一个关联的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未收到任何其他可能限制中国经营实体相互转移现金能力的限制通知。未来,包括私募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中超开曼转让给中超香港,然后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中超WFOE。现金收益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允许的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之间的合同安排从中超WFOE流向中超上海。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HFCA法案,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AHFCAA,该法案如签署成为法律,将修订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根据HFCA法案,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1)中国大陆,以及(2)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和PCAOB签署了一份关于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声明,即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PCAOB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根据PCAOB的规则,根据HFCA法案对一项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并且不必再等一年来重新评估其决定。今后,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生任何监管变化或采取步骤,不允许我们的审计师向PCAOB提供位于中国或香港的审计文件以供检查或调查,或PCAOB扩大认定范围以使我们受HFCA法案的约束,因为该法案可能会被修订,您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和交易我们的证券,包括在国家交易所进行交易和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可能会被HFCA法案禁止。2022年12月29日,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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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并附表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选定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其中显示了(i)母公司中超开曼、(ii)其合并子公司(中超BVI、中超HK、中超美国和中超日本)、(iii)按中超WFOE分类,以及(iv)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
| 2024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088,565 | $ | 2,392,807 | $ | 5,280 | $ | 4,354,654 | $ | - | $ | 7,841,306 | ||||||||||||
| 短期投资 | 4,040,000 | 1,202,441 | - | - | - | 5,242,441 | ||||||||||||||||||
| 应收账款 | - | - | - | 4,682,320 | - | 4,682,320 | ||||||||||||||||||
| 其他流动资产 | 54,383 | 27,853 | - | 858,914 | - | 941,150 | ||||||||||||||||||
| 流动资产总额 | 5,182,948 | 3,623,101 | 5,280 | 9,895,888 | - | 18,707,217 | ||||||||||||||||||
| 投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 | 5,113,612 | - | - | (5,113,612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661,000 | - | 4,206,154 | - | 5,867,154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113,612 | 1,661,000 | - | 5,516,736 | (5,113,612 | ) | 7,177,736 | |||||||||||||||||
| 应收公司及附属公司款项 | 12,247,807 | - | 27,400 | - | (12,275,207 | ) | - | |||||||||||||||||
| 总资产 | $ | 22,544,367 | $ | 5,284,101 | $ | 32,680 | $ | 15,412,624 | $ | (17,388,819 | ) | $ | 25,884,953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16,226 | $ | - | $ | 1,514,204 | $ | - | $ | 1,530,430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203,470 | - | 203,470 | ||||||||||||||||||
| 应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11,056,078 | - | 483,800 | (11,539,878 | ) | - | |||||||||||||||||
| 负债总额 | - | 11,072,304 | - | 2,201,474 | (11,539,878 | ) | 1,733,900 | |||||||||||||||||
| 股东权益总额(赤字) | 22,544,367 | (5,788,203 | ) | 32,680 | 13,211,150 | (5,848,941 | ) | 24,151,053 | ||||||||||||||||
|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22,544,367 | $ | 5,284,101 | $ | 32,680 | $ | 15,412,624 | $ | (17,388,819 | ) | $ | 25,884,953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50,071 | $ | 1,948,232 | $ | 6,829 | $ | 5,443,562 | $ | - | $ | 7,548,694 | ||||||||||||
| 短期投资 | 5,241,677 | 656,132 | - | - | - | 5,897,809 | ||||||||||||||||||
| 应收账款 | - | - | - | 2,552,738 | - | 2,552,738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43,208 | 8,909 | - | 2,559,688 | - | 2,711,805 | ||||||||||||||||||
| 流动资产总额 | 5,534,956 | 2,613,273 | 6,829 | 10,555,988 | - | 18,711,046 | ||||||||||||||||||
| 投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 | 5,756,419 | - | - | (5,756,419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524,676 | - | 1,697,576 | - | 3,222,252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756,419 | 1,690,547 | - | 4,015,050 | (5,756,419 | ) | 5,705,597 | |||||||||||||||||
| 应收公司及附属公司款项 | 7,948,307 | - | 26,760 | - | (7,975,067 | ) | - | |||||||||||||||||
| 总资产 | $ | 19,239,682 | $ | 4,303,820 | $ | 33,589 | $ | 14,571,038 | $ | (13,731,486 | ) | $ | 24,416,643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3,389 | $ | - | $ | 2,674,972 | $ | - | $ | 2,678,361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700,112 | - | 700,112 | ||||||||||||||||||
| 应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 6,910,884 | - | 564,652 | (7,475,536 | ) | - | |||||||||||||||||
| 负债总额 | - | 6,914,273 | - | 3,939,736 | (7,475,536 | ) | 3,378,473 | |||||||||||||||||
| 股东权益总额(赤字) | 19,239,682 | (2,610,453 | ) | 33,589 | 10,631,302 | (6,255,950 | ) | 21,038,170 | ||||||||||||||||
|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19,239,682 | $ | 4,303,820 | $ | 33,589 | $ | 14,571,038 | $ | (13,731,486 | ) | $ | 24,416,6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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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简明综合损益表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简明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表,其中显示了(i)母公司中超开曼、(ii)其合并子公司(中超BVI、中超HK、中超美国和中超日本)、(iii)按中超WFOE分类,以及(iv)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15,864,773 | $ | - | $ | 15,864,773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6,952,560 | $ | - | $ | 6,952,560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8,912,213 | $ | - | $ | 8,912,213 | ||||||||||||
| 应占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亏损)收入 | $ | (642,807 | ) | $ | 2,532,747 | $ | 2,532,739 | $ | - | $ | (4,422,679 | ) |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 (643,229 | ) | $ | (642,807 | ) | $ | 2,532,747 | $ | 2,902,555 | $ | (4,422,679 | ) | $ | (273,413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19,433,945 | $ | - | $ | 19,433,945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10,921,753 | ) | $ | - | $ | (10,921,753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8,512,192 | $ | - | $ | 8,512,192 | ||||||||||||
| 应占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11,440,721 | ) | $ | (10,809,427 | ) | $ | (10,809,444 | ) | $ | - | $ | 33,059,592 | $ | - | |||||||||
| 净亏损 | $ | (11,335,911 | ) | $ | (11,440,721 | ) | $ | (10,809,427 | ) | $ | (10,780,772 | ) | $ | 33,059,592 | $ | (11,307,239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14,151,516 | $ | - | $ | 14,151,516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7,794,852 | ) | $ | - | $ | (7,794,852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6,356,664 | $ | - | $ | 6,356,664 | ||||||||||||
| 应占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2,919,423 | ) | $ | (1,545,868 | ) | $ | (1,545,868 | ) | $ | - | $ | 6,011,159 | $ | - | |||||||||
| 净亏损 | $ | (2,940,891 | ) | $ | (2,919,423 | ) | $ | (1,545,868 | ) | $ | (1,427,296 | ) | $ | 6,011,159 | $ | (2,822,319 | ) | |||||||
15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简明综合现金流量表,其中显示(i)母公司中超开曼、(ii)其合并子公司(中超BVI、中超HK、中超美国和中超日本)、(iii)按中超WFOE分类,以及(iv)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98,117 | $ | 878,538 | $ | (1,382 | ) | $ | 1,528,919 | $ | (4,077,435 | ) | $ | (1,473,243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3,097,823 | ) | $ | (521,865 | ) | $ | - | $ | (2,487,565 | ) | $ | 4,299,500 | $ | (1,807,753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3,838,200 | $ | - | $ | - | $ | - | $ | - | $ | 3,838,200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93,778 | ) | $ | (2,351,935 | ) | $ | 17 | $ | 1,124,613 | $ | 1,475,312 | $ | 54,229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3,766,367 | ) | $ | 1,530,264 | $ | - | $ | (43,240 | ) | $ | (1,475,312 | ) | $ | (3,754,655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WFOE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39,309 | $ | (1,198,586 | ) | $ | 13,660 | $ | 383,877 | $ | $ | (661,740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638,455 | ) | $ | (509,185 | ) | $ | - | $ | (2,837,473 | ) | $ | 1,638,455 | $ | (3,346,658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1,850,744 | $ | 1,638,455 | $ | - | $ | - | $ | (1,638,455 | ) | $ | 1,850,744 | |||||||||||
16
风险因素汇总
下文列出了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第三项”中有较充分的论述。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与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依赖于医疗保健行业。如果医疗保健行业出现不利发展,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严重减少。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很大一部分收入依赖于医疗保健行业。”的年报第12页。 |
| ● | 我们预计未来医疗信息、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竞争将显著增加,这可能会降低中国运营实体的收入、潜在利润和整体市场份额。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预计未来竞争将显著增加,这可能会降低中国运营实体的收入、潜在利润和整体市场份额。”年报第14页。 | |
| ● |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数量相对较少的主要客户,而这些客户的业务损失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并严重损害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数量相对较少的主要客户,而这些客户的业务损失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并严重损害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年报第14页。 |
| ● | 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无法收回其应收客户款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无法收回其客户的应收款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年报第15页。 |
| ● | 中国经营实体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经营实体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减少中国经营实体的收入并损害其竞争地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经营实体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经营实体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减少中国经营实体的收入并损害其竞争地位。”的年报第19页。 |
| ● | 互联网受到许多法律不确定性和潜在政府法规的影响,可能会减少对中国经营实体的服务需求、增加中国经营实体的经营成本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财务业绩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互联网受到许多法律不确定性和潜在政府法规的影响,可能会减少对中国经营实体的服务需求、增加中国经营实体的经营成本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财务业绩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年报第24页。 |
17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在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时依赖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依赖VIE安排来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年报第29页。 |
| ● | 我们根据合约安排透过中超上海及其附属公司开展业务。如果中国法院或行政当局认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我们通过中超上海及其子公司以合同安排的方式开展业务。如果中国法院或行政当局认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此类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载于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
| ● |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年报第30页。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超WFOE和中国运营实体的总部设在中国大陆,而中国运营实体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因此,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中国大部分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均在中国进行。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和我们可能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法律制度的风险包括法律的执行以及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见"风险因素—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任何政府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并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于本招股章程第24页。 |
| ● |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一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见"风险因素—中国政府对中国经营实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也不需要执行VIE协议,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允许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自本招募说明书第23页开始。 |
| ● | 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未能遵守任何监管要求,包括未能及时或根本未能获得任何所需的许可、批准、许可或备案,则中国经营实体的持续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中国经营实体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或无法继续经营,所有这些都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面临与中国监管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在线营利性私人培训。”年报第33页。 |
| ●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我们无法预测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何种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有关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有时较为模糊和不确定,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损害我们盈利运营的能力。”年报第35页。 |
18
| ● | 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并限制我们收购中国公司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年报第46页。 |
| ● |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以人民币获得大部分收入,人民币目前不是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经营实体转移现金的能力受到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中国大陆的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使用收入的能力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获得融资的能力。”年报第48页。 | |
| ● | 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见"风险因素–“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载于本招股章程第26页。 |
| ● |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些行为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载于本招募说明书第25页,以及“—中国政府对中国经营实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也不需要执行VIE协议,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允许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于本招股章程第24页。 |
| ● | 2022年12月15日,PCAOB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PCAOB是否将继续能够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案》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法案》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责任追究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年报第38页。 |
19
| ● | 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涉及收集和保留某些内部和客户数据。我们还维护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员工的信息。2024年9月30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全面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MDMOOC在线平台拥有约19.47万名注册用户,我们和中国运营实体目前持有的用户/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超过一百万。然而,我们或中国运营实体可能被视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下的数据处理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未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从事数据处理并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公司,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可能会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或盗用承担责任。”在年报第41页。 |
| ● | 中国运营实体的大部分业务在美国境外进行此外,我们的管理层由五名执行官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两名(John C. General先生和Kevin Dean Vassily先生)位于美国,一名(Dan Li女士)位于中国。因此,美国监管机构可能无法进行调查或检查,或在美国境内或美国境外其他地方实施程序送达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美国监管机构在中国开展调查或执行规则的能力有限。”年报第44页。 |
| ● | 我们的股东可能难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向我们或某些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实施程序送达。在中国大陆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见“风险因素–您可能会在根据香港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大陆提起原始诉讼方面遇到困难,美国当局在中国提起诉讼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开始。 |
A类普通股相关风险
| ● | 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见“风险因素– 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波动较大,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9页开始。
|
|
| ● | 大量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出售或预期出售股东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从本招股章程第30页开始。 |
与我们的公司治理相关的风险
| ● | 作为纳斯达克规则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选择豁免我公司遵守某些可能对我们的公众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治理要求。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作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规则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选择豁免我们公司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公众股东产生不利影响。”年报第28页。 |
| ● | 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及其关联公司的效果。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及其关联公司的效果。”的年报第27页。 |
20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外资私募发行人和控股公司的启示
新兴成长型公司
我们是《证券法》第2(a)节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经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修改,我们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上市公司。《就业法》第107条豁免了新兴成长型公司被要求遵守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这些准则。《就业法》还免除了我们必须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条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师证明。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以下较早者:(i)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a)截止日期五周年之后,(b)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或(c)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这意味着,截至该财年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以及(ii)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日期。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并承认根据《就业法》第107条,这种选择是不可撤销的。
外国私人发行人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受到与美国国内发行人不同的美国证券法的约束。监管我们必须披露的信息的规则与根据《交易法》监管美国公司的规则不同。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像国内上市公司那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提供定期和当前报告的频率;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和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受控公司
Weiguang Yang先生目前控制着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多数投票权。由此,我们成为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根据这些规则,选举董事的投票权超过50%的公司由个人、集团或其他公司持有,即为“受控公司”。只要我们仍然是“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包括:
| ● | 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
| ● | 为提名和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的年度绩效评估; |
| ● | 我们有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和 |
| ● | 我们有一个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一份书面章程,阐述了委员会的宗旨和责任。 |
我们打算使用这些豁免,并可能在未来继续使用全部或部分这些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为受制于所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2504室,邮编200040。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 21-32205987。我们在http://izcmd.com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我们公司的信息,尽管我们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21
| 发行人 | 众巢医学有限公司 | |
| 招股说明书所指售股股东正在办理回售登记的证券 | 19,600,000股A类普通股,包括(i)1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ii)在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时发行的9,600,000股A类普通股。 | |
| 发行价格 | 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可以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私下协商的价格或售股股东可能确定的其他价格发售和出售。见"分配计划.” | |
| 收益用途 | 售股股东将获得其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任何A类普通股的全部出售所得款项净额。 | |
| 我们将支付与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A类普通股登记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见"所得款项用途.” | ||
| 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 | 我司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代码为“ZCMD”。 | |
| 风险因素 | 准投资者应审慎考虑“风险因素”,以讨论在购买特此提供的证券之前应考虑的某些因素。 |
22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仔细考虑我们的年度报告中描述的“风险因素”下列出的风险因素,并由我们向SEC提交的后续当前6-K表格报告补充和更新,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与特定发行相关的任何相关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所有其他信息。每一个风险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以及我们证券投资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导致您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此外,投资我们的证券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涉及很大程度的风险。中超开曼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中超开曼合并了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我们在此次发行中提供的证券是开曼群岛离岸控股公司中超开曼的证券,而不是VIE或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证券。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我们的结构,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下文列出了与VIE结构和相关中国政府实体最近实施的监管举措相关的某些风险,此外还包括年度报告中“风险因素”中所述的风险因素,并由我们向SEC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后续当前报告补充和更新。
我们通过合同安排的方式通过中超上海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如果中国法院或行政当局认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此类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规章和条例,包括关于众巢WFOE与众巢上海之间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适用,均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i)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经营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的业务的结构(包括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与中超上海、中超上海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以及(ii)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及其股东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有效,根据每项合约安排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情况。然而,现行或未来中国有关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及其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我们不能排除中国监管机构、法院或仲裁庭未来可能采取不同或相反的解释或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不一致的观点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实体或中国经营实体或其所有权结构或合同安排被中国法院或行政当局认定为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规则或法规,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实体或中国经营实体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政府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
| ● | 停止或限制经营; |
| ● | 施加中国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重组相关所有权结构或经营;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者 |
| ● | 处以罚款。 |
23
实施任何这些处罚将严重扰乱中国经营实体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中国法院或行政当局认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法规,我们正在登记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这些认定、变更或解释导致我们无法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进行几乎所有业务的中国经营实体的资产主张合同控制权。
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任何政府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并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营实体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开展。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和我们可能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二三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对中国经营实体产品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经济状况。中国经济增长的任何放缓都可能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潜在客户推迟或取消其购买中国经营实体产品的计划,进而可能减少我们的净收入。
尽管中国经济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从计划经济过渡到更加市场化的经济,但中国政府通过强加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发生和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任何这些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并可能对中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外商投资和可持续经济增长,引导金融等资源配置。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废除或改变这些措施或推出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新措施,或者更具体地说,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对我们发起可能的政府行动或审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迅速贬值。
中国政府对中国经营实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也不需要执行VIE协议,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允许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对中国经营实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企业经营全面规范。中国经营实体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级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中国经营实体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如果中国经营实体不能基本遵守任何现有或新通过的法律法规,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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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由于试行办法较新,在执行和解释方面,以及对我们目前的上市、未来的发行或融资有何影响,都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需要在私募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试行办法》为我们未来的发行办理备案手续。2024年11月22日,我们就定向增发向证监会提交了初步备案文件,目前正在证监会审核中。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当局采取的此类行动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因此,任何此类行动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显着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您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些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在线传输视听节目、互联网直播服务、在线出版、民办教育、互联网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规定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为,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地区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持有的中国物业的任何权益。
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受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各种干预。中国经营实体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级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中国经营实体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进一步的重大变化,并可能对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鉴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新颁布的《试行办法》,尽管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但如果《试行办法》要求我们就未来的任何发行或任何其他融资活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甚至根本无法完成。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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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在注册地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中,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提供资金,则由于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现金和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和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中超开曼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业务,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运营子公司开展其几乎所有的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几乎所有的现金及资产均位于中国。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中国境外的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中国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不禁止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的现金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可能限制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现金转移能力的限制的通知。然而,我们与美国投资者之间的现金转移能力受到限制,其中向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分配应由外管局指定的处理利润向外汇款的银行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该中国机构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原始税务记录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与向外汇款有关,并在相关原始税务记录表上盖章和背书,并注明利润的实际汇款金额和汇款日期。经指定银行审核批准后,中超WFOE可向中超HK汇出股息,除非中国政府临时出台相关政策,阻止中超WFOE及时向中超HK汇出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的规定以及根据条款和根据条款附加于任何类别或股份的任何权利:(a)董事可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b)我们的股东可通过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此类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公司法》有关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以现金或实物支付。在中超开曼及其附属公司中,现金可以从中超开曼转移至中超HK,然后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转移至中超WFOE(视情况而定),因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金,并且仅在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许可的中超WFOE与中超上海之间的合同安排,现金收益可能会从中超WFOE流向中超上海。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11页开始的“招股章程摘要——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的股息分配或现金转移”。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流入中国)的转移施加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根据双重避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项目不低于25%的股份,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项目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项目必须取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较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此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其直接控股公司中超香港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向有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及没有计划申请税务居民证明。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进行任何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将资金或资产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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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子公司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让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被要求就与本注册声明有关的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无法确定是否能够完成此类备案或完成此类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除其他要求外,(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以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应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并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四)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需要在私募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试行办法》为我们未来的发行办理备案手续。2024年11月22日,我们就定向增发向证监会提交了初步备案文件,目前正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中。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备案要求,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的经营行为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中国经营实体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与本登记声明相关的发行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
我们A类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持续,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公开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下去。如果在与本登记声明相关的发行完成后,我们A类普通股的活跃公开市场没有继续,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证券的公开发行价格将根据几个因素确定,我们无法保证与本登记声明相关的发行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不会低于公开发行价格。因此,与本登记声明相关的发行的投资者可能会经历其证券价值的显着下降。
您可能会在根据香港或其他外国法律对我们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大陆提起原始诉讼方面遇到困难,美国当局在中国提起诉讼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运营实体的大部分业务在美国境外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大陆。此外,我们的管理层由五名执行官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两名(John C. General先生和Kevin Dean Vassily先生)位于美国,一名(Dan Li女士)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其中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因此,在中国大陆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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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香港与中国订立《关于中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院选择协议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或《2006年安排》,据此,拥有香港法院根据书面选择法院协议作出的要求支付民事和商事案件款项的最终法院判决的一方可在中国大陆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同样,中国大陆法院根据书面选择法院协议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支付民事和商事案件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书面选择法院协议的定义是,在2006年安排生效日期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任何书面协议,其中明确指定香港法院或中国大陆法院为对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在争议各方未书面同意订立法院选择协议的情况下,无法强制执行中国大陆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2006年的安排于2008年8月1日生效。
随后于2019年1月18日,香港与中国大陆订立《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民商事事项判决相互承认及执行的安排》或《安排》,据此(其中包括)扩大适用范围,以涵盖大部分民商事事项的货币及非货币判决,包括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此外,取消了书面选择法院协议的要求。不再需要当事人书面约定订立选择法院协议,只要能证明争议与请求地之间存在关联,如被告居住地、被告营业地或合同、侵权行为履行地等。2019年安排适用于双方法院于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民商事事项判决。2006年安排自2019年安排生效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在2019年安排生效日前已按2006年安排签署“书面选择法院协议”的,仍适用2006年安排。虽然2019年的安排已经签署,但其生效日期尚待公布。因此,根据2019年安排执行或承认判决的结果和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相关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另请参阅“风险因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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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经修订)、《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下文我们称之为《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和英国普通法。开曼群岛法院向枢密院(即开曼群岛等英国海外领土的最终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对开曼群岛法院具有约束力。英国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通常具有说服力,但在开曼群岛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的裁决同样具有说服力,但没有约束力。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我们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的信托责任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规定的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抵押和押记登记册的副本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存在显着差异的做法;与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做法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在保护其利益方面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困难。
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本“风险因素”部分其他地方讨论的因素和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
| ● | 美国、中国和外国的监管动态;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开发的创新或新产品或解决方案;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重大收购、处置、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实现预期收入和盈利能力; |
| ● | 我们的财务业绩或被认为与我们相似的公司的财务业绩存在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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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类普通股的交易量,以及内部人士和股东出售该证券; |
| ● | 无法获得额外资金; |
| ● | 战略或行业趋势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处置、战略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一般经济、行业和市场状况其他事件或因素,其中许多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全球大流行病的潜在影响以及为减缓其传播而采取的行动;以及 |
| ● | 针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或其他诉讼。 |
例如,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进行重大收购或处置,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管理层分心并扰乱正在进行的业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以及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过去,在这些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期后,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对这些公司发起集体诉讼。如果对我们提起此类诉讼,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出售或预期出售股东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售股股东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就其A类普通股进行“分配计划”中所述的交易。出售或预期出售A类普通股股东的出售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和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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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不会从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售股股东将获得全部收益。我们将支付与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A类普通股登记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售股股东将支付与出售特此涵盖的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经纪佣金和/或类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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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们的普通股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的信息通过引用从我们的年度报告中并入,标题为“第10项。附加信息– 10.B.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此类信息并不声称是完整的,其全部内容受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适用条款的限制。您应该阅读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些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作为我们于2024年2月29日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99.1提交,以了解对您很重要的条款。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0美元,分为4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5月6日,发行在外的A类普通股为24,704,124股,B类普通股为549,772股。有关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描述,包括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请参阅我们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了解您在哪里可以获得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副本,这些备忘录和章程细则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可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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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和认股权证的条款和条件,我们正在登记总计19,600,000股A类普通股,包括(i)1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ii)在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时发行的9,600,000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认股权证是根据《证券法》根据根据根据其颁布的条例S的登记豁免向售股股东发行的。
售股股东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正在登记,以允许这些证券的公开二次交易,售股股东可按“分配计划”中所述不时提供这些股份进行转售。
下表载列售股股东的名称、截至2025年5月6日售股股东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股份数目,以及售股股东不时可提呈回售的股份数目。这些股份也可以由受赠人、质权人以及其他受让人或继承人为了售股股东的利益而出售。
售股股东可决定出售全部、部分或不出售下列A类普通股。我们目前与售股股东并无就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任何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我们无法向您提供任何关于售股股东未来将持有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估计。
就本表而言,实益所有权是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d-3确定的,其中包括有关此类股份的投票权和投资权。在计算特定个人或团体的所有权百分比或股权投票百分比时,该个人或团体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数量包括受该个人或团体持有的可在60天内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权利或转换特权约束的未发行股份,但不被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视为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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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所有权百分比基于截至2025年5月6日已发行的24,704,124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5月6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25,253,896股,包括24,704,124股A类普通股和549,772股B类普通股。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15票。B类普通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发行后的任何时间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股票受益 发售前拥有 |
发售股份供回售 | 股份 有利 转售后拥有(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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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股股东 | A类普通数量 股份 |
百分比 | A类普通股数量 | A类普通股数量 | 百分比 | |||||||||||||||
| BrightnessBound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EagleEye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EchoWood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EclipseHub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HazyHaven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LazyLuxury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狮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MeadowBliss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NexusPinnacle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PhoenixRise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StreamSide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凯旋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WhimsyWorks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ZenFlow控股有限公司 | 980,000 | 3.97 | % | 980,000 | - | - | ||||||||||||||
| CloudChaser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1,470,000 | 5.96 | % | 1,470,000 | - | - | ||||||||||||||
| DreamWeavers控股有限公司 | 1,470,000 | 5.96 | % | 1,470,000 | - | - | ||||||||||||||
| 绿树控股有限公司 | 1,470,000 | 5.96 | % | 1,470,000 | - | - | ||||||||||||||
| RoadVentures控股有限公司 | 1,470,000 | 5.96 | % | 1,470,000 | - | - | ||||||||||||||
| 合计 | 19,600,000 | - | 19,600,000 | - | - | |||||||||||||||
| * | 不到百分之一。 |
| (1) | 由于(a)每名售股股东可发售该股东在本招股章程所设想的发售中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普通股,(b)A类普通股的发售并非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包销,以及(c)售股股东可不时购买额外的A类普通股,因此无法估计售股股东在发售终止时将持有的股份数量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百分比。 |
| (2) | 假设向第三方(如有)出售所有A类普通股(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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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章程涵盖的A类普通股可由售股股东不时发售及出售。“售股股东”一词包括质权人、受赠人、受让方或其他利益承继人在本募集说明书日期后从售股股东各收到的作为质押、赠与、合伙分配或其他非出售相关转让的售股股份。售股股东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将随着实施任何此类转让而减少。本协议项下出售的售股股东股份的分配方案不变,但受让方、质权人、受赠人或其他继承人为本协议项下出售股东的除外。在需要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不时修订和补充本招募说明书,以描述具体的分配计划。出售股东将独立于我们就每次出售的时间、方式和规模作出决定。一旦根据本登记声明(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一部分)出售,A类普通股将在我们关联公司以外的人手中自由交易。
我们将不会收到出售A类普通股股东出售所得的任何收益。我们将承担与我们登记A类普通股的义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售股股东可按当时的价格及条款或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进行该等出售。售股股东也可以协议交易方式进行销售。售股股东可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不时发售其股份:
| ● |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
| ● | 一次或多次大宗交易,其中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以代理身份出售股票,但可能作为委托人定位和转售部分大宗交易以促进交易; |
| ● |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
| ● |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
| ● | 公开或私下协商的交易; |
| ● | 在纳斯达克(或通过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的全国性证券协会的美国交易商间报价系统的设施,股票随后在其上上市、被允许享有非上市交易特权或被纳入报价); |
| ● | 通过承销商、经纪商或交易商(可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或直接向一名或多名购买者; |
| ● |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和 |
| ● |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
有关分派股份或其他事宜,售股股东可:
| ● | 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后者在对其承担的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过程中可能反过来从事卖空股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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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卖空股票并重新交付股票以平仓该等淡仓; |
| ● | 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订立期权或其他交易,须向其交付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股份,而他们可转售该等股份;及 |
| ● | 将股份质押给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一旦发生违约,它们可能会转售。 |
除上述方式外,售股股东可在涉及上述未另有设想的委托人或经纪人的交易中,以上述方式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不时发售其股份。售股股东亦可将其股份转让、捐赠或转让予贷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人,而就本招股章程而言,每名该等人士将被视为售股股东。售股股东或其权益继承人可不时质押或授予部分或全部A类普通股的担保权益,且售股股东违约履行其担保义务的,质权人或担保方可根据本募集说明书不时要约出售A类普通股;但在售股股东发生质押或随后违约担保债务的情况下,为使根据本登记声明出售的股份,除非法律许可,我们必须分发一份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或对本登记声明的修订,修订售股股东名单,以包括根据本招股章程售股股东的质权人、担保方或其他利益承继人。
售股股东也可以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出售其股份,前提是售股股东符合标准并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售股股东可直接或间接通过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其行事的代理人进行此类交易。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可能会从出售股东那里获得佣金、折扣或优惠,金额将在紧接出售前协商确定(对特定经纪自营商的补偿可能超过常规市场交易的惯常佣金)。如果A类普通股通过承销商或经纪自营商出售,出售股东将负责承销折扣或佣金或代理佣金。我们和售股股东目前都无法估计这笔赔偿的金额。如果售股股东通知我们与券商就通过大宗交易、特别发售、交换、分配或二次分配出售股份或由券商或交易商购买达成重大安排,我们将提交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如果《证券法》第424条规定的要求,载列:(i)每名售股股东及参与的经纪自营商的名称;(ii)涉及的股份数目;(iii)出售股份的价格;(iv)向经纪自营商(如适用)支付的佣金或允许的折扣或优惠;(v)大意为经纪自营商并无进行任何调查以核实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资料的声明;以及交易的任何其他事实材料。
售股股东及参与本招股章程所涵盖股份分派的任何其他人士将受《交易法》的适用条款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条例M,该条例可能会限制售股股东及任何其他该等人士买卖任何股份的时间。此外,根据条例M,任何从事股份分派的人不得同时就在该分派开始前或在该分派期间的特定期间内所分派的特定股份从事做市活动。上述所有情况都可能影响股票的适销性以及任何个人或实体就股票从事做市活动的能力。我们已告知售股股东,《交易法》M条例的反操纵规则可能适用。
在发售本招股书涵盖的股份时,售股股东以及为售股股东执行销售的任何经纪自营商及任何其他参与的经纪自营商,可被视为与该等销售有关的《证券法》所指的“承销商”。售股股东实现的任何利润以及此类经纪自营商的补偿可能被视为包销折扣和佣金。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售股股东与任何承销商或经纪自营商就出售其A类普通股订立任何安排。
36
我们由纽约州纽约市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代理,涉及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和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其他事项将由Ogier(Cayman)LLP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汉坤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Ogier(Cayman)LLP,并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Han Kun Law Offices。
本招股章程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引用方式并入年报)已由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rager Metis CPAs,LLC审计,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提供的该报告纳入。Prager Metis CPAs,LLC的办公室位于401 Hackensack Avenue,4第Hackensack,New Jersey 07601楼。
37
SEC允许我们将我们向SEC提交的信息“通过引用纳入”这份招股说明书。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这些文件来向您披露重要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文件中所载的任何陈述,在本章程所载的陈述或任何随后提交的文件(亦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章程)中所载的陈述修改或取代该等较早的陈述的范围内,应被视为为本章程的目的而修改或取代。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任何该等声明,除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外,不得视为构成本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我们特此通过引用将我们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纳入本招股说明书:
| (1) | 日发布的《公司年度报告》表格20-F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于2025年4月25日向SEC提交;以及 |
| (2) | 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描述以引用方式并入我们的注册声明中表格8-A,经修订(档案编号001-39229)于2020年2月13日向监察委员会提交,包括其后为更新该说明而提交的任何修订及报告;及 |
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及在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情况下,只要它们声明通过引用将其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并且除了表格6-K的当前报告或其部分,根据表格6-K)提供(i)在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首次提交日期之后且在该注册声明生效之前和(ii)在本招股章程日期之后且在发售终止之前应被视为自文件提交之日起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除非我们另有具体规定。我们向SEC提交的信息将自动更新,并可能取代之前向SEC提交的信息。如果任何关于表格6-K的当前报告或其中的任何证据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曾经或正在提供给SEC,而不是向SEC提交,则此类信息或证据具体不以引用方式并入。
根据要求,我们将免费向每一位收到本招股说明书的人提供一份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任何或所有文件的副本(文件中未具体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的展品除外)。请向我们提出书面或口头索取复印件,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2504室,邮编:200040,收件人:Weiguang Yang,电话:+ 86 21-32205987。
你应仅依赖于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招股章程的资料。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信息不同的信息。我们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证券的要约,而在该司法管辖区,该要约或招揽未获授权,或作出该要约或招揽的人没有资格这样做,或向向向其作出该要约或招揽属非法的任何人。
38
在SEC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省略了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和展品。由于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如果我们已将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作为证物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您应该阅读该证物以更全面地了解所涉及的文件或事项。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每项声明,包括上文讨论的以引用方式并入的声明,均通过引用实际文件对其整体进行限定。
我们受《交易法》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信息报告要求的约束,并且根据这些要求,我们向SEC提交年度和当前报告以及其他信息。SEC在www.sec.gov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其中包含我们提交的报告以及我们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其他信息。
我们在http://izcmd.com维护一个公司网站。本网站所载或可透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除非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另有说明,以及我们在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6-K表格报告中另有说明,自2024年12月31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可报告的重大变化。
39
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然而,与美国证券法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明显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的管理层由五名执行官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两名(John C. General先生和Kevin Dean Vassily先生)位于美国,一名(Dan Li女士)位于中国,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认为,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针对我们的、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判决;以及(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责任,只要这些条款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在这些情况下,尽管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或条约规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款项的义务,从而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根据案情重审。对于要在开曼群岛执行的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开曼群岛国际私法规则,以确定外国法院是否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和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2)基于《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Ogier(Cayman)LLP通知我们,关于根据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是否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为刑事、惩罚性性质的开曼群岛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法域之间的互惠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
40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8。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并未限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就高级职员和董事因在执行各自办事处或信托的职责或与其有关的其他方面所做或不做的任何作为而可能承担或招致的所有诉讼、诉讼、费用、损害赔偿、开支、索赔、损失或责任(“已获赔偿的损失”),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包括其在为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所招致的任何责任,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或宣告他无罪的判决,但上述任何情况因他的不诚实而产生的情况除外。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公司向每位董事发出的要约函件规定,公司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就因该董事履行职责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决、罚款、和解和其他法律上允许的金额(“损失”),向该董事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因其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招致的任何此类损失除外。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向该董事垫付为任何此类程序进行辩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和解费用。该董事为任何该等法律程序辩护而招致的该等费用及开支,须由公司在收到(a)书面付款要求后,立即在该等法律程序的最终处置前支付;(b)证明发生该等诉讼的适当文件,正在寻求付款的成本和开支的金额和性质;及(c)根据适用法律由该董事或代表该董事作出的足以偿还如此垫付的金额的承诺,如果最终应根据任何不可上诉的判决或和解确定您无权获得公司赔偿。
项目9。展品
| * | 随此归档或提供。 | |
| ** | 之前提交的。 |
二-1
项目10承诺
| (a)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
| (一)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二) |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该等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整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出来。 |
| (三) | 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
但前提是,如果这些段落要求在生效后修订中包含的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中,或包含在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则本节(a)(1)(i)、(a)(1)(ii)和(a)(1)(iii)段不适用。
| (2) |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一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另有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无需提供,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第(4)款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相同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SEC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注册声明,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或S-K条例第3-19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
二-2
| (5) | 即,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 (一) | 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截至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和 |
| (二) | 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节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之日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之日中较早者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提供,然而、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
| (6) |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
| (b) |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雇员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即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c) |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获得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并将受该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
二-3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3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5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众巢医学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Weiguang Yang | |
| 姓名: | Weiguang Yang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要求,本F-3表格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指定的身份和日期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Weiguang Yang | 首席执行官和 | 2025年5月6日 | ||
| Weiguang Yang | 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 |
|||
| /s/Pei Xu |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 2025年5月6日 | ||
| Pei Xu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 * | 独立董事 | 2025年5月6日 | ||
| John C. General | ||||
| * | 独立董事 | 2025年5月6日 | ||
| Kevin Dean Vassily | ||||
| * | 独立董事 | 2025年5月6日 | ||
| Dan Li |
| *签名: | /s/Weiguang Yang | |
| 姓名: | Weiguang Yang |
律师----事实
II-4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公司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5月6日在美国纽瓦克签署本注册声明或其修订。
| 授权美国代表 | ||
| 签名: | /s/Donald J. Puglisi | |
| 姓名: | 唐纳德·J·普格利西 | |
|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Puglisi & Associates |
|
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