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0.3
执行版本
股东协议
按及当中
Hi-Crush Inc.
以及
本协议的股东
日期截至2020年10月9日
目录
| 第一条定义 |
1 | |||||
| 第1.1节 |
定义 | 1 | ||||
| 第二条转让 |
7 | |||||
| 第2.1节 |
股份转让 | 7 | ||||
| 第2.2节 |
允许转让 | 7 | ||||
| 第2.3节 |
允许的转让程序 | 7 | ||||
| 第2.4节 |
依法转让;受让人的替代 | 7 | ||||
| 第三条附标权利;附标权利;优先购买权 |
8 | |||||
| 第3.1节 |
附加标签权利 | 8 | ||||
| 第3.2节 |
拖曳权利 | 10 | ||||
| 第3.3节 |
首次要约的权利 | 11 | ||||
| 第四条未来发行股票;优先购买权 |
13 | |||||
| 第4.1节 |
发出通知 | 13 | ||||
| 第4.2节 |
锻炼 | 14 | ||||
| 第4.3节 |
关闭 | 15 | ||||
| 第4.4节 |
向买方出售 | 15 | ||||
| 第4.5节 |
紧急供资 | 15 | ||||
| 第五条收购后的证券;协议受约束 |
16 | |||||
| 第5.1节 |
收购后的证券 | 16 | ||||
| 第5.2节 |
协议受约束 | 16 | ||||
| 第六条公司治理 |
16 | |||||
| 第6.1节 |
指定权利 | 16 | ||||
| 第6.2节 |
保证 | 18 | ||||
| 第6.3节 |
股东行动 | 19 | ||||
| 第6.4节 |
费用偿还 | 19 | ||||
| 第6.5节 |
所需表决 | 19 | ||||
| 第6.6节 |
需要某些批准的事项 | 19 | ||||
| 第6.7节 |
附属交易 | 20 | ||||
| 第6.8节 |
企业机会 | 21 | ||||
| 第七条信息和获取途径 |
22 | |||||
| 第7.1节 |
书籍和记录 | 22 | ||||
| 第7.2节 |
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 22 | ||||
我。
| 第八条登记权利 |
23 | |||||
| 第九条杂项 |
23 | |||||
| 第9.1节 |
通知 | 23 | ||||
| 第9.2节 |
继承人和受让人;第三方受益人 | 24 | ||||
| 第9.3节 |
修订及豁免 | 25 | ||||
| 第9.4节 |
对应机构 | 25 | ||||
| 第9.5节 |
具体表现 | 25 | ||||
| 第9.6节 |
标题 | 25 | ||||
| 第9.7节 |
组织文件 | 26 | ||||
| 第9.8节 |
管辖法律;对管辖权的同意 | 26 | ||||
| 第9.9节 |
放弃陪审团审判 | 26 | ||||
| 第9.10节 |
可分割性 | 26 | ||||
| 第9.11节 |
建筑规则 | 26 | ||||
| 第9.12节 |
整个协议 | 26 | ||||
| 第9.13节 |
协议期限 | 27 | ||||
| 第9.14节 |
进一步保证 | 27 | ||||
| 第9.15节 |
机密资料 | 27 | ||||
二
股东协议
本股东协议(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订,本“协议” )由特拉华州一家公司Hi-Crush Inc. ( “公司”及连同其直接及间接全资拥有的国内附属公司“公司集团” )于2020年10月9日(协议日期)订立,并由本协议附表一所列的同意票据持有人( “同意票据持有人” ) ,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如本文所定义)的持有人( “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持有人” )及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不时于协议日期及截至协议日期或协议日期后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成为或被视为成为本协议的一方。
而在2020年8月15日,该公司集团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1章( “破产法典” )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破产法院( “破产法院” )提交了联合重组计划;
而于2020年9月23日,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订立命令( “确认令” ) ,确认(此处定义)该计划;
但是,根据本计划,自本计划之日起,发生了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日期和确认令( “生效日期” ) ,并根据本计划发行了9,382,378股普通股(定义如下) ;
然而,根据该计划及确认令,任何有权根据该计划收取普通股的人,须签立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被视为本协议的一方,而无须该人签立;及
相反,双方希望订立本协议,就有关公司的某些管治事宜订立协议。
因此,现在,考虑到本文所述的相互盟约和协定,并为得到承认和充分承认的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第1.1节定义:如本协议所使用,除非上下文需要不同的含义,下列术语具有所表示的含义:
“附属机构”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人控制、由该指明的人控制或与该指明的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如本定义所用, “控制”一词,包括“控制” 、 “受控制”和“受共同控制”等相关术语,是指就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的关系而言,直接或间接或作为受托人、个人代表或执行人,拥有指示或安排某人的事务或管理的权力,不论是通过作为受托人、个人代表或执行人的表决权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关联交易”具有第6.7节所述的含义。
“协议”具有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获授权受款人”的涵义载于第9.15条。
《破产法》在独奏会上有其含义。
“破产法院”在独奏会上有其含义。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营业日”指纽约州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关闭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日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首席执行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董事”具有第6.1(a)节所述含义。
“注册成立证书”指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的不时经修订、重述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注册成立证书。
“包租文件”指于该日期生效的公司注册证书及附例。
“守则”指不时修订的1986年《内部收入守则》 。
“委员会”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类似机构,然后有权执行《证券法》 。
“普通股”指于生效日期发行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或该等股票重新分类或重组为该公司的任何其他股本,以及该公司的任何其他普通股。
2
“普通股等同物”是指根据其条款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任何证券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或任何普通股等同物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或购买权。
“公司”具有在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公司集团”具有在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公司要约人”指(a)该公司、 (b)该公司的任何继任人或由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所涉及的合并、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存续实体,(c)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而该附属公司是公司的所有或基本上所有营运资产的控股公司,或(d)任何其他实体的证券在预期首次公开发行时以普通股交换。
“竞争对手”指任何与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人,由董事会真诚地决定。
“机密资料”的涵义载于第9.15条。
“确认令”在独奏会中有阐述的含义。
“同意的票据持有人”具有在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可转换票据契约” )指由公司、WSFS金融公司、FSB作为受托人及其他各方于2020年10月9日订立的契约。
“董事”指经选举或指定在董事会任职的任何个人。
“拖曳通知”具有第3.2(a)条所述的含义。
“拖拽权利持有人”具有第3.2(a)条所述的含义。
“拖货卖方”具有第3.2(a)条所述的含义。
“超额新证券”的涵义载于第4.2(a)条。
“外汇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和根据该法案制定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
“豁免通知”具有第4.1条所述的含义。
“行使权利持有人”具有第3.1(a) (ii)条所述的涵义。
3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就任何普通股而言,在没有任何一方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在不受任何一方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在不受任何一方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有意愿的卖方出售和有意愿的买方购买的、完全了解相关事实(但不包括控制权溢价的任何变化、有投票权股份的任何溢价、无投票权股份的任何折扣以及任何少数股权、流动性或承销折扣)的情况下,愿意卖方出售和有意愿买方购买的普通股的价格,没有任何一方被强迫买卖。
“家庭成员”是指就个人的股东而言,该股东直系亲属的任何成员,包括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或孙子女。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是指美国不时实施的公认会计原则。
“政府权力”是指任何国家、国家、城市、地方或其其他政治分区的政府、行使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行政职能或与政府有关的任何实体,以及任何由上述任何一方拥有或控制、通过股票或资本所有权或其他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初始标签通知”具有第3.1(b)条所述的含义。
“法律”指由任何政府当局或在其授权下发布、颁布、通过、颁布、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实施的任何联邦、州、地方、市、外国或其他法律、法规、立法、宪法、普通法原则、条例、法典、法令、命令、判决、规则、规章、裁决或要求,以及适用的仲裁员或仲裁小组的任何命令或决定。
“留置权”指任何抵押、信托契据、质押、抵押、转让、抵押、留置(法定或其他)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权利或其他担保权益或优惠安排(不包括优先股和股权相关优惠) 。
“大股东”是指单独或连同其关联公司持有超过10%普通股(按转换后的比例)的股东。
“管理层激励计划”是指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为管理层、董事和员工预留最多10%的普通股,授予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单位/股权的某些经协商的管理层激励计划,其条款由董事会决定。
“新发行公告”具有第4.1条所述含义。
“新证券”具有第4.1节所述含义。
“新有担保可转换票据”具有计划中所述的含义。
4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具有在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非卖出大股东”是指不包括卖出人在内的任何大股东。
“报价期”具有第3.3(b)条所述的含义。
“提供证券”具有第3.1(a) (i)条所述的涵义。
“发出通知”的涵义载于第3.3(a)条。
“受让人”指(i)属个人的股东的家庭成员; (ii)信托、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而该等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须持有的所有实益权益,或(iii)任何有关基金或(iv)任何其他股东。
“人”指任何个人、公司、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注册成立或非注册成立的协会、合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关或任何种类的其他实体,并须包括该实体的任何继承人(以合并或其他方式) 。
“计划”指由破产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确认的公司及其附属债务人(定义见其中所界定)的若干重组联合计划。
“优先权利持有人”具有第4.1条所述的含义。
“禁止转让”具有第2.2节所述含义。
“比例百分比”具有第4.2(a)条所述的含义。
“建议价格”具有第4.1节所述的含义。
“Qipo生效日期”指公司结束其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的日期。
“合格首次公开发行”是指根据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而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其总发行价值(扣除承销商的折扣和销售佣金)至少为100,000,000美元。
“相关基金”是指就任何股东而言,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或该等股东的管理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现有实体,或由该等股东或管理或建议该等股东的实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建议的实体。
5
“剩余提供证券”具有第3.1(a) (ii)条所述的含义。
“rofo接受期”具有第3.3(c)节所述的含义。
“ROFO购买者”具有第3.3(a)节所述的含义。
“rofo权利人”具有第3.3(a)条所述的含义。
“ROFO卖方”具有第3.3(a)条所述的含义。
“卖出股东”的涵义载于第3.1(a) (i)条。
“出售交易”具有第3.2(a)条所述的含义。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
“股份”是指就每名股东而言,所有股份,不论是现在拥有的股份,还是以后取得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重要股东”指每名单独或连同其附属公司持有超过百分之五(5% )普通股的股东(按转换基准)及MSD信用机会主基金,L.P.只要其连同其附属公司持有于生效日期已发行的股份。
“指定活动”具有第6.8节所述的含义。
股东指已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约束的股份持有人及其任何受让方。
股东大会是指股东的定期或特别会议。
“标的购买人”具有第4.1节所述的含义。
“标的证券”具有第3.3(a)条所述含义。
“附属公司”指就任何指明人士而言,该指明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或投票权权益的任何人。
“沿着权利持有人标签”具有第3.1(a) (i)条所述的含义。
“附带股份”具有第3.1(a) (i)条所述的含义。
“第三方买方”具有第3.1(a) (i)条所述的含义。
“转让”具有第2.1节所述含义。
《财政部条例》是指根据《财政部条例》颁布、并不时修订的条例。
6
第二条
转让
第2.1节股份转让。任何股东可直接或间接出售、给予、转让、抵押、质押、抵押、授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论是通过法律的操作还是以其他方式处置) (每项转让)任何股份或其内或其内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但此种转让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违反前款规定转让股份或者其权利的,自一开始无效。
第2.2节允许转让。如果公司合理地确定(i)此种转让在生效时(在考虑到公司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授权但尚未作出的任何其他拟议转让之后)将进行转让,则任何股东不得转让任何股份,因此,公司拥有2000名或多于2000名公司任何类别的资本证券的纪录持有人(就《交易法》第12(g)条及根据该条例颁布的任何有关规则而言,该等概念是为该公司的目的而界定的) ; (ii)该等转让如生效,将要求公司根据《交易法》注册普通股,除非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在该等转让时,根据《交易法》第8条和第15条(d)款,该公司已经对其资本证券承担报告义务,或(三)拟议受让方是竞争对手(每一家都是“禁止转让” ) 。未经公司同意而完成的禁止转让,自即日起无效。
第2.3节允许转让程序。如任何股东希望根据第2.2条转让股份,该股东须在进行转让前不少于五(5)个营业日,向公司及董事会发出其拟进行转让的通知,该通知须述明每名潜在受让方的名称及地址、该潜在受让方与该股东的关系及拟转让股份的数目。如公司合理酌情决定建议转让将违反第2.2条的规定,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须在建议转让日期前一(1)个营业日内)向适用的转让股东发出有关该决定的书面通知。
第2.4节依法转让;受让人的替代。虽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但不得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3.1(a)款、第3.2(a)款或第3.3(d)款进行转让,除非(a)受让人已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而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是以本协议所附的A-1号文件所载的实质上的文书所约束,(b)转让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本协议的适用条款,以及(c)转让在所有方面均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包括,
7
但不限于《证券法》 。如公司提出要求,应向公司提供一份法律顾问的意见,以此种转让股票的费用,使该转让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当成为本协议的一方时,受让方应就转让给该受让方的股份,享有与本协议转让股东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附加权利;附加权利;优先购买权
第3.1节附加权利。
(a) (i)在符合第3.3条的规定下,如任何股东或股东集团( “售股股东” )希望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 “发售证券” )转让予任何人(获允许受让人除外) ( “第三方购买人” )或有关人士集团,而该等转让所代表的股份多于当时已发行及流通在外股份的多数,则每名主要股东(如适用,售股股东除外) (各“附带权利持有人” )有权根据售股人向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条款,向该第三方购买人出售,(a)自首次标签通知日期起,该等标签权利持有人所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b)自首次标签通知日期起,所有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利的该等标签权利持有人所拥有的股份总数的总和(x)及(y)该等标签权利持有人所拥有的股份总数卖出股票的股东截至初始卖出通知之日拥有的股票总数,
(ii)如任何记账式权利持有人没有出售该等记账式权利持有人根据本条第3.1(a)条有权出售该等记账式权利持有人(该等记账式权利持有人合共所有该等记账式权利持有人,即“剩余已提供证券” ) ,则每名根据第(i)条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记账式权利持有人(各“行使权利持有人” (exercise-along rightholder)有权出售该数目的股份,该数目相当于余下已发行证券的百分比,该百分比由(x)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y)所有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y)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行使权利持有人于初始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售股股东及行使权利持有人须有效出售所提供的证券,而行使权利持有人须出售根据本条第3.1(a)条须由行使权利持有人出售的已提出证券的数目,而售股股东须向该第三方购买人出售的已提出证券的数目须相应减少。
8
(b)售股股东须向每名拟由其出售而产生第3.1条所述的售股股东权利的售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初始标签通知” ) ,该通知须在建议出售完成前至少10(10)个营业日,述明该售股股东的姓名及地址、发售证券的数目、建议第三方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及第3.1(a)条所厘定的该等第三方购买人所提出的代价金额及形式、付款条款及条件、该等附有标签的权利持有人可向该等第三方购买人出售的股份百分比,以及该等第三方购买人已获告知第3.1条所规定的附有标签的权利并已同意根据本条款购买股份的陈述。第3.1条所提供的附有标签的权利,必须由任何希望在收到首份附有标签的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出售其股份的附有标签的权利持有人行使,向售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售股股东希望行使其权利的地址,并指明其希望出售的股份数目(直至该等售股股东根据第3.1条须由该等第三方购买人购买的该等售股股东所拥有的最多股份数目) ,但任何附有标签的权利持有人可在该十(10)个营业日届满前,向售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向公司提供该等豁免的副本,放弃其根据第3.1条享有的权利。持牌人未能在该10(10)个营业日内作出回应,即视为放弃该持牌人根据第3.1条享有的权利。如第三方买方未能根据第3.1条向已适当行使其附带权利的任何承购权利持有人购买股份,则该售股股东不得完成建议出售的发售证券,而任何该等拟出售证券均自即日起属无效。
(c)就行使附标权利持有人根据第3.1条行使任何权利而言,不得规定该行使附标权利持有人(1)作出任何申述或保证(但与该行使附标权利持有人的拥有权及出售其股份的权限有关的除外) ; (2)同意任何不竞争或不竞争契约,或(3)提供任何弥偿,除(a)该等行使权利人就其拥有权及出售其股份的权力而违反申述及保证而作出的补偿,以及(b)该等权利人同意作出的任何其他弥偿;但(x)就上文(b)条而言,每名行使权利持有人的责任须为数项,并须按比例与其在公司的拥有权益成比例; (y)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行使权利持有人均不得根据上文(a)或(b)条就任何超出行使权利持有人就任何该等交易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而负上法律责任。
9
第3.2节拖拽权利。
(a)在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如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合计持有超过百分之六十(60% )的当时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 “附带权利持有人” ) ,决定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真诚出售(i)超过当时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的大部分或(i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合并资产在每宗个案中,任何第三方购买人(在每宗个案中,除该等附属公司或相关基金外) ,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地或以合并、法定股份交换、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或购买实益拥有权(不论是(i)或(ii)出售交易)的方式,该等第三方购买人可(但无须)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各在出售交易完成前不迟于20(20)个营业日,通知他们该建议出售交易,并要求他们在该出售交易中出售所持股份(或在资产出售或任何其他交易,例如需要股东投票表决的合并的情况下,对该出售投赞成票) 。收到拖走通知后,每名接获该通知的沿街卖方,须有责任(i)将沿街通知所拟进行的出售交易(包括出售或合并)中的股份,以相等于沿街权利持有人所出售股份的百分比的款额,除以(a)沿街权利持有人在该出售交易中所出售股份的总数(b)截至按与卖方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按比例支付与此种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但为某一特定股东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除外)发出拖走通知,并(ii)以其他方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成此种交易的完成,包括投票赞成该等出售交易的所有股份,而不行使与该等交易有关的任何评估或异议权利。每名沿街卖方进一步同意(a)就建议出售交易的完成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执行文件) ,并由沿街权利持有人合理地要求; (b)委任沿街权利持有人,或其中一人,作为其事实上的代表律师。
(b)就任何出售交易而言,不得要求拖货卖方(i)作出任何申述或保证(但与拖货卖方的拥有权及出售其股份的权限有关的除外) ; (ii)同意任何非竞争性或非竞争性契约,或(iii)提供任何弥偿,除(a)与该等拖行权利持有人就其拥有权及出售其股份的权力而违反申述及保证有关的补偿,以及(b)该等拖行权利持有人同意的任何其他弥偿;但(x)就上文(b)条而言,每一拖货卖方的义务须为若干项,并须按比例与其在公司的拥有权益(但就任何以任何代管帐户或其他形式的扣留作出的补偿而言除外)及(y)如该拖货卖方有欺诈行为,则属例外,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根据上文(a)或(b)条追究拖行卖方就该等拖行卖方就任何该等出售交易收取的收益净额超出该等收益净额的责任。
10
第3.3节首次要约的权利。
(a)发出通知。在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前,任何主要股东或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如欲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或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连同“标的证券” )酌情转让予任何人士(不论该等人士是否属关联人士) (每名“ROFO购买人” ) (就转让予许可受让人或根据第3.1条及第3.2条所载的权利除外) ,该等主要股东或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持有人( “罗孚卖方” )须根据本条第3.3条的规定,首先向主要股东授予购买罗孚卖方欲转让的所有标的证券的权利,但不授予购买该等证券的义务,该义务须向公司及每名主要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要约通知” ) ,而该等主要股东并不包括罗孚卖方(每名主要股东以其本身的身份,即为“罗孚权利持有人” ) ,其中须述明(i)标的证券的数目及(ii)该转让的预期日期(自发售通知日期起计不少于60(60)日) 。
(b)权利持有人选择权;行使。在公司及每名rofo权利持有人接获发售通知( “发售期” )后7(7)个营业日内,rofo权利持有人有权要约购买全部(但不少于全部)标的证券,购买价相等于由选择就标的证券提交发售价的rofo权利持有人所建议的标的证券的最高价格;及,如有多于一名rofo权利持有人根据第3.3条提交要约,则须按每个rofo权利持有人拥有的股份数目(按转换后的基准)按比例计算。
(i)根据本条第3.3(b)条,ROPO权利持有人要约购买所有标的证券的权利,须在要约期间届满前,以书面通知ROPO卖方行使该权利,并将该通知副本送交该公司,方可行使。每份该等通知须述明罗孚权利持有人愿意根据本条第3.3(b)条购买所有标的证券,并须述明他们就标的证券所提供的购买价,如有多于一名罗孚权利持有人根据本条第3.3(b)条行使其权利,确认他们将支付相当于由选择提交有关证券的要约价格( “要约价格” )的任何rofo权利持有人提出的所有标的证券的最高价格的收购价格。任何rofo权利持有人未能在要约期间内向rofo卖方作出回应,即视为放弃该rofo权利持有人根据第3.3(b)条享有的权利。ROPO权利持有人可在要约期间届满前,向ROPO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向公司提供副本,以放弃其根据第3.3条享有的各自权利。根据第3.3条的规定,ROPO权利持有人以要约价格购买所有标的证券的要约一经接受,无论如何,在ROPO接受期(定义如下)期间内,即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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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售给Rofo权利持有人。如ROPO权利持有人已根据第3.3(b)条集体要约购买全部但不少于全部标的证券,则ROPO卖方可在最后一份由ROPO权利持有人发出的行使书面通知送达后7(7)日内,接受ROPO权利持有人根据第3.3(e)条(即“ROPO接受期” )要约购买全部但不少于全部标的证券。
(d)出售予一名罗孚买家。
(i)如根据第3.3(b)条,Rofo权利持有人已集体要约购买全部但不少于全部标的证券,而Rofo卖方选择不接受Rofo权利持有人的要约,则Rofo卖方只可按超过要约价格百分之五(5% )的价格,并按不少于第3.3(e)条所订的条款及条件,向Rofo买方出售标的证券;但(a)向ROPO购买人出售任何标的证券属真诚的,并在(x)所有ROPO权利持有人放弃其购股权以要约购买所有标的证券后的180天内完成;及(y)ROPO权利持有人接纳期届满(如适用于本条第3.3(d) (i)条, “ROPO购买期” ) ,(b)除非及直至(x)该ROPO购买人以书面向ROPO权利持有人表示知悉本协议所载的股东及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以及(y)在ROPO购买人购买任何该等标的证券之前,该等出售事项不得予以完成,买方须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并须同意根据第2.4条受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约束。
(ii)如ROPO权利持有人没有根据第3.3(b)条集体要约购买所有标的证券,则ROPO卖方可按ROPO卖方所选择的任何价格及任何条款及条件,将标的证券出售予一名或多于一名ROPO买方;然而,但有条件,(a)向ROPO购买人出售任何标的证券属真诚的,并在(x)所有ROPO权利持有人放弃其购股权以购买所有标的证券后的180天内完成;及(y)要约期限届满(如适用于第3.3(d) (ii)条) ,“ROPO购买期” )及(b)除非及直至(x)ROPO购买期须以书面向公司及ROPO权利持有人表明其知悉本协议所载主要股东的权利,以及(y)在ROPO购买期之前购买任何该等标的证券,否则该等出售事项不得完成,买方须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并须同意根据第2.4条受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约束。
(iii)如在上文(a)或(b)条所列的适用的购买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而未能完成该等出售(加上根据适用法律获得任何同意或批准或容许所有等候期届满或终止所需的额外天数(如有的话) ,则第3.3条所规定的限制须再次生效,此后,在没有根据第3.3条再次向Rofo权利持有人提供同样的证券的情况下,Rofo卖方不得转让这类标的证券。在180天内,卖方不得采取任何一次以上受本条第3.3条规定管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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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出售给Rofo权利人。如罗孚卖方选择接受罗孚权利持有人根据第3.3(b)条购买全部但不少于全部标的证券的要约,则罗孚权利持有人根据第3.3(b)条认购的该等标的证券的购买截止时间应于当地时间上午11时正在公司执行办公室举行,于第45(45)日(另加根据适用法律为取得任何同意或批准或允许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所需的额外天数(如有的话)由卖方接受该等要约后,或于交易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时间及地点。在该结束时,卖方须交付代表该主题证券的证明书(如有的话) ,并妥为批注作转让之用,并附有所有必要的转让税(如有的话) ,而该主题证券须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可归因于购买人的作为的留置权除外) ,而卖方须如此代表及保证,并须进一步代表及保证该证券是该主题证券的唯一实益及纪录拥有人。在结束时,购买标的证券的ROFO权利持有人应立即为标的证券提供与其购买的要约价格(按每笔保证金计算)相等的资金。在结束时,交易的所有各方均应执行其他必要或适当的补充文件。
(f)合作。就第3.3条而言,公司及其他股东须真诚地与罗孚卖方合作,以落实建议转让,并采取该等罗孚卖方合理要求采取的行动,只要该等行动不会不合理地干扰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包括公司向罗孚卖方及罗孚买方提供有关公司的资料,包括机密资料;然而,(i)除非建议购买人以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及实质订立一份习惯的非披露协议,否则不得要求公司向建议购买人提供任何该等机密资料; (ii)若罗孚卖方无权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获该等资料; (iii)如董事会真诚地酌情决定,(iv)如董事会真诚地酌情决定提供该等资料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则决定该等购买人不能合理地符合第2.2条所列的条件。
第四条
未来发行股份;优先购买权
第4.1条发出通知。除(a)根据管理层激励计划可发行的购买普通股或限制性股票的期权外, (b)将已发行的普通股细分为更多数量的普通股, (c)在行使、转换或交换任何普通股时发行的股本,相当于(x)以前发行的普通股或(y)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发行的普通股,(d)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获董事会批准,为考虑收购而发行的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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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根据根据《证券法》提交的有效登记报表向公众发行, (f)按比例向公司当时的股东分配或分红, (g)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向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股本,以及(h)与公司优先股的股息或分配有关的发行,如有( (a) - (h)统称为“豁免发行” ) ,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希望向任何人(合称“受要约人” )发行或出售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的任何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合称“新证券” ) ,则根据第4.2条,公司须向每名主要股东(各为“优先权利持有人” )提供该等新证券,并合称,优先认购权持有人通过向优先认购权持有人发送书面通知( “新发行通知” ) ,其中新发行通知应说明(x)拟发行的新证券数目及(y)新证券每证券单位证券的建议购买价( “建议价格” ) 。除非及直至第4.2条所规定的权利已获豁免或已届满,否则新发行通知一经交付,该要约即不可撤销。
第4.2节练习。
(a)在根据第4.1条发出新的发行通知后的20(20)日期间内,每名优先认购权持有人均有权按与建议价格相等的购买价,并按新发行通知所载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购买其在新证券中所占比例(以下定义)的百分比。每名该等优先权利持有人均有权购买该百分比的新证券,该等优先权利持有人当时根据第4.2条行使其权利时所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y)所有根据第4.2条行使其权利的优先权利持有人所拥有的股份总数( “比例百分比” ) 。如任何优先权利持有人没有完全认购其根据前一句有权购买的新证券的数目或数额,则每名选择购买新证券的优先权利持有人均有权购买该百分比的未获如此认购的剩余新证券(就本条第4.2(a)条而言) ,“超额新证券” )由(x)该等完全参与优先认购权持有人当时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y)所有选择购买超额新证券的完全参与优先认购权持有人当时拥有的股份总数除以(x)该等完全参与优先认购权持有人当时拥有的股份总数。
(b)每名优先权利持有人根据上文(a)段购买新证券的权利,须在第4.2(a)条所提述的20天期限届满前,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说明该优先权利持有人根据第4.2(a)条选择购买的新证券的款额,以行使上述权利。优先权利持有人未能在该20日期间内作出回应,须当作是放弃该优先权利持有人根据第4.2(a)条享有的权利,但每名优先权利持有人可在该20日期间届满前,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放弃其根据第4.2(a)条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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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节闭幕。优先认购权持有人根据第4.2条认购的新证券,如优先认购权持有人选择根据第4.2条购买全部新证券,须于当地时间上午11时正(a)在根据第4.1条发出新发行通知后第45日,在公司执行办公室举行截止登记,(b)如优先权利持有人选择在交易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及地点购买第4.2或(c)条所指的部分但并非全部新证券,则根据第4.4条向受要约人作出的出售的截止日期。在该结束时,公司须交付代表该新证券的证明书,而该新证券须获自由及不受任何留置(不包括根据本条例产生的留置及可归因于购买该等证券的人所采取的行动的留置)的规限,而公司亦须如此代表及发出手令,并进一步代表及发出手令,使该等新证券一经向优先权利持有人发出,并在该等证券获得付款后,即获妥为授权、有效发出、缴足及不可评税。购买新证券的每一优先权利人应立即以其所购买的新证券的可用资金全额交付期终付款。在结束时,交易的所有各方均应执行其他必要或适当的补充文件。
第4.4条出售予受限制购买者。本公司可按与新发行公告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出售并非由优先权利持有人根据第4.2条购买的所有新证券,而该等条款及条件对优先权利持有人并无更大的好处;但在此前提下,(i)所有优先权利持有人根据第4.2(b)条放弃购买新证券的选择权,以及(ii)第4.2(b)条所提述的20天期限届满后,在90(90)日内所订立的合约,该等出售是真诚的,并是根据该合约而作出的。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在90天内完成该等出售,则本条例所规定的限制须再次生效,此后公司不得在没有根据本条再次发行新证券的情况下发行及出售新证券。根据本条例第4.4条进行的任何发行及购买的截止日期,须在交易双方在该90天内协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第4.5款紧急供资。第四条不得视为阻止任何股东在没有首先遵守第四条的规定(第4.5条除外)的情况下购买任何新证券以换取现金;但(i)就该购买而言,由于遵守第四条与该投资有关的规定而造成的延迟,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损害; (ii)公司迅速通知其他股份持有人,(就本条第4.5条而言)该通知须合理详细描述作出该购买的人正在购买的新证券,“购买持有人” )及其购买价格,以及(iii)购买持有人及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使其他股份持有人能够在购买按比例发行予购买持有人的新证券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有效行使其根据第IV条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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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收购后的证券;协议受约束
第5.1节收购后的证券。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所有现在拥有的股份和普通股等价物,或因任何该等股份或普通股等价物的增发、购买、交换或重新分类、公司重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资本重组、合并、合并、拆股或股票分红而可能发行或转让给股东的股份和普通股等价物,或由股东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和普通股等价物。
第5.2条协议受约束。除公司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顾问根据管理层激励计划获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约束外,公司不得向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发行任何股份或普通股等价物,除非(a)该人已根据本协议附件A-2所载的一份实质上以表格形式订立的文书,以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约束,(b)该人已与该公司订立协议,以合理地令董事会满意的形式及实质上限制转让其股份及普通股等价物。当成为本协议的一方时,该人应被视为并受与本协议下的股东相同的义务的约束。公司违反本条例第5.2条的规定而发行的股份或普通股等价物,从一开始即属无效。
第六条
公司治理
第6.1节指定权利。公司和股东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和股东行动,以确保(a)组成整个董事会的初始董事人数应等于五(5)和(b)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五(5) 。本公司同意董事会组成如下:
(a)首席执行官董事。股东应指定首席执行官担任董事,其最初应为Robert Rasmus( “首席执行官董事” ) 。
(b)主要股东的指定权利。
(i)每名不时持有15% (15% )或以上(但少于30% (30% )的主要股东(按转换后的基准,不包括根据管理层激励计划发行的普通股或公司管理层持有的任何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 ,均有权指定一名(1)董事,只要这些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或相关基金合计继续持有至少15%的股份(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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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每名不时持有该普通股百分之三十(30% )或以上(但少于百分之五十(50% )的主要股东(按转换基准计算,不包括根据管理层激励计划发行的普通股或公司管理层持有的任何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 ,均有权指定两名(2)董事,只要这些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或相关基金合计继续持有至少30%的股份(30% ) 。
(iii)每名不时持有该普通股百分之五十(50% )或以上(按转换基准计算,不包括根据管理层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普通股或公司管理层持有的任何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的主要股东,均有权指定三(3)名董事,但如该主要股东及其联属机构或有关基金合共继续持有该等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 )以上。
为免生疑问,在大股东不选择根据第6.1(b)条行使其指定董事的权利的情况下,不行使该权利不会导致该权利失效;但如大股东选择不行使该权利,董事会有权根据第6.1(d)条指定额外董事。
(c)每名董事须有一(1)票,但(i)就第6.6条所列事宜而有(ii)票,及(ii)根据第6.1(b) (iii)条指定的每名董事将有1.5票。
(d)如第6.1条(a) - (b)条会导致由少于5(5)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则余下的董事有权以董事会的多数表决指定额外董事,直至董事会由5(5)名董事组成为止。
(e)如第6.1条(a) - (b)条会导致由多于5(5)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则董事须以董事会的多数表决增加董事会的规模,以容许适用的主要股东指定增补董事。
(f)死亡;退休;辞职;免职;空缺。每名董事均须任职至其继任者获妥为委任及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其根据本条第6.1(f)条的规定早前去世、退休、辞职、丧失资格或被免职为止。如果首席执行官不再担任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董事将自动被免职,新的首席执行官将自动被指定填补这一空缺。根据第6.1(b)条指定的任何董事,可随时由有权指定该董事的主要股东免去其董事职务。如董事会的空缺是由根据第6.1(b)条指定的任何董事的去世、退休、辞职或免职所致,则指定的主要股东须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最充分范围内,有专属权利指定一名董事填补该空缺,以填补该空缺,以填补该空缺余下的死者、退休、辞职或免职(如适用)董事的任期,公司及董事会须采取一切行动,促使该等董事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如董事有权由其他董事根据第6.1(d)条指定,则董事须根据第6.1(d)条指定一名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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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如大股东不再有权根据第6.1(b)条指定一名董事(因此不再有权罢免该等董事) ,则应董事局书面要求根据第6.1(b)条指定的董事辞职,每名指定的主要股东特此同意,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该董事辞职或以其他方式被罢免董事职务;但该辞职或罢免不得损害、亦不得构成对责任限制的任何权利的放弃,根据章程文件或任何保险单或与该公司订立的其他协议,补偿或垫付该董事在该辞职或免职生效之前因其担任董事而可能有的费用。为免生疑问,本协议的任何条文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制任何董事在任何时间及因任何理由自愿辞职的权利。
(h)除首席执行官董事外,每名董事均有权在董事会各委员会任职。
(i)公司须采取所需的公司行动,以实施及进一步实现本条第6.1条条文的意图。
第6.2节保证。公司同意(并将促使其受控制的关联公司)合作促进本协议所述或所要求的任何行动或权利。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公司还同意:
(a)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执行本协定的规定;
(b)采取一切行动,反对任何相当可能损害、延迟、挫败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本协议的任何条文的行动或建议(包括(x)移走或支持移走任何被指认者的董事(根据本协议指定的主要股东的指示除外) ,或(y)指定若干名董事,而该等董事的人数超过任何时候获准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a)根据《宪章》文件和本协定)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拖延、阻挠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第六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和
(c)不: (1)招揽代理人或参与招揽; (2)协助任何人采取或规划任何行动,或(3)以任何方式与、协助或参与、明知而鼓励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或鼓励在每种情况下相当可能损害、拖延、挫败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本协定任何条款的任何努力或企图(包括第六条所规定的各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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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节股东行为。
(a)为落实本协议的条文,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每名股东(a)特此同意,当该股东须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行动或投票时,该股东须召集或安排该公司的适当人员及董事召开股东大会,或签立或安排签立书面同意,以落实该股东的行动,(b)应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不论其要求如何)投票表决其股份,并在任何经股东同意的书面诉讼中投票表决,并须采取所需的股东行动,以落实及进一步落实第六条条文的意图; (c)须安排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上或经董事会一致书面同意通过,(d)为履行本协议的条文而须作出的所有决议,以及(d)须安排董事会安排公司秘书,或如没有秘书,则须安排董事会委任的公司其他人员履行秘书的职责,而不得记录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投票或同意。
(b)只要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尚未发行,新有担保可换股票据持有人须有权就股东有投票权的所有事宜(包括根据第6.1(b)条指定董事)连同股东按单一类别及按转换为普通股的基准(假设每一普通股相当于全部转换为普通股)投票。
第6.4款偿还费用。公司应及时向每名董事偿还因下列事项而产生的合理的离职费、费用和费用(包括旅费和相关费用) :出席董事会及其所有委员会的会议;以及进行公司明确要求的任何其他业务。公司应维持董事和高级人员的弥偿保险范围,使股东合理满意,章程文件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董事作出补偿和免除责任。
第6.5节需要表决。除第6.6条及第6.7条所规管的行动外,董事会的所有行动均须经董事会多数批准。
第6.6条需要某些批准的事项。未经一名或多名主要股东指定的董事事先书面同意或赞成票,该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修订、合并、安排计划、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至少占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百分之六十(60% )的普通股(按转换后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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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订立一项交易(或订立任何协议或承诺) ,就直接或间接出售大部分或多于部分的股份或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不论是以单一或系列交易,包括以合并、合并、其他业务合并、换股或公司的其他重组(根据第3.1条及第3.2条进行的出售交易除外)作出规定;
(b)发行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公司股本证券的证券,但根据计划、可转换票据契约及管理层激励计划除外;
(c)更改、修改或修订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以多于或少于5名(5名) ,但根据第6.1(e)条的规定除外;
(d)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任何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
(e)招致任何会导致公司的综合负债总额在任何时间超过4,800万美元(48,000,000美元)或杠杆比率超过11.0至1.0的负债,包括就该等负债而产生的留置权、保证或担保,但根据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信贷设施而产生的负债除外;
(f)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自愿清盘或解散,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而提出破产呈请或订立破产管理或其他安排(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自愿清盘或解散除外,而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基本上是根据该附属公司的所有资产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公司或其一间或多于一间全资附属公司) ;
(g)修订公司的章程文件;
(h)采用或更改实质税项选举或公司核数师;
(i)了结任何重大诉讼程序或申索,或对任何第三方展开任何重大诉讼程序或申索;或
(j)承诺、要约或同意作出上述任何一项。
第6.7节关联交易。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该等股东或其附属公司(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除外)的任何股东或任何附属公司、人员、董事、经理或雇员(每一方均为“附属公司交易” )之间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的达成,在每一情况下均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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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多数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但第6.7条的批准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a)就该计划而明确拟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 (b)按公平原则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 (c)在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 (d)就根据第4条所拟的优先认购权发行证券而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其中为免生疑问,(e)在一般业务过程中与董事、高级人员、经理、雇员或非注册顾问订立并获董事会批准的任何特别权利或费用,如属涉及公司的合并、出售或其他策略性交易的附属交易,则任何股东不得收取与该等权利或费用不同的特别权利或费用,董事会从国家认可的独立财务顾问那里获得公平意见的任何此类交易,从财务角度来看,这种关联交易对公司和股东是公平的,或者(g)在关联交易是债务融资的情况下,任何此类债务融资,特定股东持有的债务发行不到多数。
第6.8节公司机会。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各附属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放弃根据第2.1条向股东及其任何受让人或公司的任何董事(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或人员除外)适用有关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司机会学说或任何其他类似学说。公司及每名股东承认及同意,任何股东及其任何联属公司或任何董事(并非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或人员)均无须(a)从事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活动或业务,或开发或营销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产品或服务,(b)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b)公开或私下投资或拥有任何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活动或业务线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竞争或以其他方式竞争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客户或客户(第(a)条所提述的每项活动)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或与该公司或其(b)及(c)一项“指明的活动” ;但在进行该等指明的活动时,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的保密义务而使用或披露该公司的机密资料。该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属公司)及彼此的股东放弃任何权益或期望,或被提供参与的机会,任何指明的活动,可向任何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董事(并非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或高级人员)提出,或为该董事所知,但以董事本身的身份向其提出的任何机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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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息和获取
第7.1节书籍和记录。公司应当并应当促使其各子公司保存适当的记录和帐簿,其中应当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所有财务交易、资产和业务进行完整和正确的入账。
第7.2节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a)只要(x)一名重要股东持有股份,而(y)该公司尚未根据《交易法》注册该普通股,该公司须向该重要股东提供以下资料及资料:
(i)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但不迟于每个适用月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公司的每月财务报表;
(ii)由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政季度开始,该财政季度一经提供,但无论如何不迟于适用财政季度结束后六十(60)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未经审核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该财政季度及该财政年度首日开始及该季度最后一日结束的期间的相关营运报表及现金流量,所有经该公司一名适当人员证明,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日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致的基础上公允列报了截至该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但须遵守正常年终调整和公认会计原则没有脚注的规定;以及
(三)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一百二十(120)天,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的经审计综合资产负债表及该会计年度的相关营运报表和现金流量,并以比较形式列出上一年度的数字,所有这些都是合理的细节,并伴随着管理总结和分析公司在这类财政年度的运营。
(b)在公司分别按照第7.2(a) (ii)条及第7.2(a) (iii)条的规定交出季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后,公司须迅速安排其管理团队安排及参加电话会议,包括一个问答期间,在此期间,适用的股东和善意提议的受让人(在此种受让人事先以公司合理接受的形式和实质执行与公司的习惯书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可以向管理团队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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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但如大部分董事(该等股东所指定的董事除外)已合理酌情决定将该等资料送交该等股东,而该等资料将对该公司不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股东是竞争对手的情况下) ,则该等股东无权收取上文第7.2(a)及第7.2(b)条所指明的资料,(ii)任何参与管理激励计划的雇员或其他人,无权查阅或查阅与根据管理激励计划获授予的其他人有关的资料。
(d)除第9.15条另有规定外,真诚诚意建议的受让人可进入公司根据本条第7.2(d)条维持的受密码保护的网站或网上数据系统(为免生疑问,该系统须载有第7.2(a)条所列的资料及资料,并可参加第7.2(b)条所述的电话会议) ,在他们事先执行与公司以公司合理接受的形式和实质内容达成的习惯书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
第八条
登记权利
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双方应订立登记权利协议,其中应包括(a)有利于主要股东的习惯要求登记权利,根据该协议,除其他外,公司要约人持有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发行股本证券的主要股东,有权享有两种(二)长期形式登记和无限数量的短期形式需求登记(以预期收益的约定最低门槛为限) ; (二)有利于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习惯“附带”登记权利,但首次公开发行和其他习惯例外情况除外,不得削减(习惯比例削减除外) 。每一位股东都将受到与承销发行相关的常规锁定。
第九条
杂项
第9.1条通知。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文件交付及本协议项下的其他通信,如以书面形式发出,如以电子邮件、快递或挂号或核证邮件(要求退回收据)寄往下列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或以类似通知所指明的其他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均须当作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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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果对公司来说,要: |
Hi-Crush Inc.
1330Post Oak Blvd. ,Suite600
德克萨斯州休斯敦77056
Attn:Mark C.Skolos
电话: (713)980-6200
电子邮件:mskolos@hicrus.com
副本如下:
Latham&Watkins LLP
第三大道885号
纽约,10022
Attn:Keith A.Simon
AnneMarie V.Reilly
电话: (212)906-1372
传真: (212)751-4864
电子邮件:Keith.simon@lw.com
Annemarie.Reilly@lw.com
| (b) | 如已同意的票据持有人同意: |
Paul,Weiss,Rifkind,Wharton&Garrison LLP
美洲大道1285号
纽约,10019-6064
布莱恩·赫尔曼
Sarah Stasny
电子邮件:bhermann@paulweiss.com
sstasny@paulweiss.com
| (c) | 如果向新的有担保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则: |
威尔明顿储蓄基金协会,FSB
WSFS银行中心
特拉华大道500号,11楼
1980年特拉华州威尔明顿
Attn:Global Capital Markets-Hi-Crush
| (d) | 如果对任何股东,在其地址,如它出现在公司的记录簿上。 |
第9.2节继承人和受让人;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对双方的继承人和允许的指定人生效,并对其具有约束力。除根据本协议转让股份外,本协议不可转让。除双方及其继承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之外,任何其他人都不打算成为本协议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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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修订及豁免。
(a)任何一方如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所订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不得作为放弃该权利、权力或补救的一项或部分行使,亦不得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本协议所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累积的,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公平或其他方面当事人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
(b)本协议的条款及条文不得予以修改、补充、修订或豁免,但根据公司与当时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普通股的多数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协议除外;但如有任何该等修改、补充,与任何其他股东或股东相比,对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股东或股东的权利或义务造成不成比例和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正或放弃,须事先征得受该等修改、补充、修正或放弃影响的当时已发行及尚未发行普通股的多数股东或股东的书面同意;此外,该等修改、补充,根据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7.2条或第9.3条对任何股东或股东的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修订或放弃,须事先征得受该等修订、补充、修订或放弃影响的股东的书面同意;此外,对大股东、大股东的定义的任何修改,或者对大股东、大股东权利的任何修改,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事先征得大股东、大股东的同意。根据第9.3(b)条作出的任何该等修改、补充、修订、放弃或同意,对公司及所有股东均具约束力。
第9.4节。本协议可在任何数目的对应方中执行,而本协议由双方在各自的对应方中执行,每一对应方在执行时应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对应方加在一起应构成一份和同一份协议。
第9.5节具体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寻求损害赔偿或具体履行。因此,如果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诉讼以执行本协议的规定,被提起诉讼或诉讼的任何一方特此放弃诉讼或诉讼中关于原告方在法律上有充分补救的任何主张或抗辩。
第9.6节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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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节组织文件。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与本公司的章程文件的条文有抵触或抵触,本协议的条文须予以控制,而本协议的每一方均契诺并同意投票表决其股份,并同意采取本公司或任何股东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行动,以修订本公司的章程文件(视情况而定) ,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以避免或消除与本规定的任何冲突。
关于法律的第9.8节;对管辖权的同意。本协议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的管辖和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的原则。双方不可撤销地将因本协议或本公司事务而产生或涉及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提交特拉华州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在适用的法律下,双方可在最充分的范围内有效地这样做,双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以动议或其他方式主张它们不受任何此种法院管辖的任何主张、它们现在或以后可能对在任何此种法院提起的任何此种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地点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任何此种诉讼的任何主张,在任何此类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诉讼都是在一个不方便的论坛上提起的。
第9.9条放弃陪审团审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均放弃在直接或间接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还是任何其他理论) 。(a)证明任何其他一方的代表、代理人或律师并无明确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另一方在诉讼中不会寻求强制执行上述放弃,及(b)承认该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已被诱使订立本协议,除其他外,在本条中的相互放弃及认证。
第9.10节可分项。在任何情况下,如因任何理由而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任何该等条文在任何其他方面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文,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除非该等条文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否则该等条文实质上会损害其余条文的利益。
第9.11条构造规则。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对部分或小节的引用是指本协议的部分或小节。
第9.12节整项协议。本协议连同本协议的证物,拟由双方作为其协议的最终表达,并拟作为双方就本协议及其所载主题事项达成的协议和谅解的完整和排他性声明。除本文或其中所述的限制、承诺、陈述、保证或保证外,不存在任何限制、承诺、陈述、保证或保证。本协议连同本协议的证物,取代双方先前就该主题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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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节协议期限。本协议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生效,并自(a)Qipo生效之日(b)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终止销售交易,或(c)公司的全部清算或解散之日起终止,但就该等清盘而分配的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其持有的权利及保障,须与本协议就普通股所载的权利及保障大致相同。
第9.14节进一步保证。每一方均应并应促使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执行本协议的规定或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所合理要求或需要的进一步行为。
第9.15节保密资料。每名股东均须并须安排其获授权收受人严格保密地持有该公司、任何其他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任何机密资料,而该等资料是由该等股东提供或提供的,或由该等股东以其他方式知道或管有的;但如有规定,上述条文不适用于以下资料: (i)公众已知或已变得一般所知(但因该等股东或其任何获授权收受人违反第9.15条而导致的情况除外) ;或(ii)该等股东或其一名或多于一名获授权收受人以非保密方式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获授权收受人以外的来源获得或变得可获得,或该等股东所知的其他人,以其他方式受法律、合约或受托责任的限制,不得披露该等机密资料。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其各自的业务而使用、开发或取得的,不为公众所一般所知的口头或书面信息,包括工艺、思想、发明(不论是否可获得专利) 、专有技术、公式、示意图、商业秘密、商标、版权、专利、设计及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和专有信息、书籍、记录财务报表、客户和前景清单、产品和服务的细节、营销计划、技术、战略和信息、销售信息以及所有其他技术、业务、财务、客户和产品开发计划、预测、预算、预测、分析、汇编、战略和信息,这些信息以前、现在或后来披露给任何股东或其授权的接受者。为施行第9.15条,任何股东(a)可向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人员、经理、股东、成员、合伙人、雇员、大律师、代理人及获授权代表披露机密资料,而该等人在每宗个案中均须遵守书面保密协议,而根据该书面保密协议,该等机密资料的受款人同意受习惯保密承诺约束,或在其他情况下受保密义务约束(统称为“获授权受款人” ) ,而该等股东仍须就该等获授权承授人违反第9.15条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但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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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受款人”一词, “附属公司”一词应视为排除公司及其成员、董事、高级顾问、主要负责人、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竞争对手的任何业务,不论(如属实体)现已存在或在下文成立;及(b) (x)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向真诚建议的第三方购买人转让普通股不会导致禁止转让,但仅就根据书面保密协议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非任何其他股东)有关的机密资料而言,而根据该书面保密协议,该等机密资料的受款人同意受习惯保密承诺的约束;或(y)受政府规则或规例的强制,或受法律程序或司法或政府命令(包括任何传票、发现或资料要求)的强制,但就(b) (y)条而言,该等股东(及/或其或其授权收受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该公司或其他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即时书面通知(包括与该等义务有关的情况) ,以及在披露前须予披露的机密资料,以便该公司或其他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其他适当补救,使用合理的努力来确保如此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得到保密处理,或免除这些股东的遵守。为前一句(b) (y)款的目的,股东及其受授权人有权最终依赖其(或其)国家认可的外部律师的意见,即该股东(及/或其受授权人)是(或正)受政府规则或条例、法律程序或法院命令的强制,披露任何该等机密资料。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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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已签立或安排签立本股东协议,作为见证。
| 公司: | ||||
| Hi-Crush Inc. | ||||
| 通过: | /S/J.Philip McCormick,Jr. | |||
| 姓名: | J.Philip McCormick,Jr. | |||
| 标题: | 首席财务官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同意的票据持有人: | ||
| 有保证的投资 | ||
|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通过: | /S/Seendy Fouron | |
| 姓名:Seendy Fouron | ||
| 标题:副总法律顾问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BlueMountain Foinaven Master | ||
| L.P基金。 | ||
| 通过: | Assure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Seendy Fouron | |
| 姓名:Seendy Fouron | ||
| 标题:副总法律顾问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蓝山毛皮基金。 | ||
| 通过: | Assure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Seendy Fouron | |
| 姓名:Seendy Fouron | ||
| 标题:副总法律顾问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蓝山峰会 | ||
| 机会基金II(US)L.P. | ||
| 通过: | Assure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Seendy Fouron | |
| 姓名:Seendy Fouron | ||
| 标题:副总法律顾问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BM HCR Holdings LLC. | ||
| 通过: | Assure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Seendy Fouron | |
| 姓名:Seendy Fouron | ||
| 标题:副总法律顾问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同意的票据持有人及 | ||
| 股东: | ||
| Pinewridge Investments LLC.,作为投资经理代表其按附表A所列的管理基金及帐户 | ||
| 通过: | Jeremy Burton | |
| 姓名:Jeremy Burton | ||
| 标题:董事总经理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同意的股东: | ||
| Pinewridge Investments LLC., | ||
| 代表其管理的投资经理 | ||
| 附表B所列基金及帐目 | ||
| 通过: | Jeremy Burton | |
| 姓名:Jeremy Burton | ||
| 标题:董事总经理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同意的票据持有人及 | ||
| 股东: | ||
| Clearlake Capital Partners V | ||
| 财务,L.P。 | ||
| 出发地:Clearlake Capital Partners v GP,L.P. , | ||
| 其普通合伙人 | ||
| 通过: | Jose E. Feliciano | |
| 姓名:Jose E.Feliciano | ||
| 标题:管理伙伴 | ||
| 通过: | Clearlake Capital Partners,LLC. | |
| 其普通合伙人 | ||
| 通过: | Jose E. Feliciano | |
| 姓名:Jose E.Feliciano | ||
| 标题:管理伙伴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同意的票据持有人: | ||||
| Whitebox Advisors LLC. | ||||
| 通过: | /s/Luke Harris | |||
| 姓名: | 卢克·哈里斯 | |||
| 标题: | 总法律顾问-公司, | |||
| 交易和诉讼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白盒相对价值合伙人,L.P。 | ||
| 通过: | White Box Advisors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Luke Harris | |
| 姓名:Luke Harris | ||
| 标题:总法律顾问-公司, | ||
| 交易和诉讼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Whitebox Credit Partners,LP | ||
| 通过: | White Box Advisors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Luke Harris | |
| 姓名:Luke Harris | ||
| 标题:总法律顾问-公司, | ||
| 交易和诉讼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White Box GT Fund,LP | ||
| 通过: | White Box Advisors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Luke Harris | |
| 姓名:Luke Harris | ||
| 标题:总法律顾问-公司, | ||
| 交易和诉讼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白盒多策略 | ||
| 合伙人,L.P。 | ||
| 通过: | White Box Advisors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Luke Harris | |
| 姓名:Luke Harris | ||
| 标题:总法律顾问-公司, | ||
| 交易和诉讼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新的有担保可转换债券 | ||
| 票据持有人和股东: | ||
| 潘多拉选择合伙人,L.P。 | ||
| 通过: | White Box Advisors LLC,其投资经理 | |
| 通过: | /s/Luke Harris | |
| 姓名:Luke Harris | ||
| 标题:总法律顾问-公司, | ||
| 交易和诉讼 | ||
【股东协议签署页】
| 同意的票据持有人 | ||
| 和股东: | ||
| MSD信用机会大师 | ||
| 基金,L.P。 | ||
| 通过: | /s/Marcelo Liguari | |
| 姓名:Marcello Liguari | ||
| 标题:董事总经理 | ||
股东协议签字页
展览A-1
确认和协议
以下签署人希望从特拉华州一家公司的普通股(股份)的【插入名称】 (转让方)获得某些股份或某些期权或其他权利,购买【插入编号】股份,每股面值$ 【插入编号】 ;
股份受股东协议的约束,该协议的日期为【插入股东协议的日期】 (该协议)公司与在其签署页上列出的其他各方之间;
下列签署人得到了一份协议的副本,并有充分的机会阅读和让律师审查该协议,以下签署人完全熟悉协议的条款;
根据该协议的条款,除非及直至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转让,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该等股份,而除非及直至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转让,而该等股份的受款人承认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及
以下签署人希望接收该等股份,并要求公司登记该等股份的转让。
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承诺以及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兹确认这些承诺的收到和充足性,并诱使转让人将此种股份转让给以下签署人和公司登记此种转让,以下签署人特此承认并同意(i)他/她已得到一份协议的副本,并有充分的机会阅读和聘请律师审查该协议,且以下签署人对其条款十分熟悉, (ii)股份须受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及(iii)以下签署人在此确实同意以股东身份受此约束(定义见下文) 。
今天是20岁。
展览A-2
确认和协议
以下签署人希望从特拉华州一家公司Hi-Crush Inc. , 【插入号码】股份,每股面值$ 【插入号码】普通股,或某些新发行的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购买【插入号码】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股份受股东协议的约束,该协议的日期为【插入股东协议的日期】 (该协议)公司与在其签署页上列出的其他各方之间;
下列签署人得到了一份协议的副本,并有充分的机会阅读和让律师审查该协议,以下签署人完全熟悉协议的条款;
根据该协议的条款,除非及直至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转让,否则该公司不得发行该等股份,而该等股份的受款人承认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及
以下签署人希望获得这些股份。
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承诺以及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兹确认该等承诺的收到和充足性,并诱使公司发行该等股份,以下签署人特此承认并同意(i)他/她已获得该协议的副本,并有充分机会阅读和聘请律师审阅该协议,而以下签署人对协议的条款十分熟悉,(ii)该等股份须受该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及(iii)以下签署人在此已完全同意受该协议所界定的“股东”约束。
今天是2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