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1
主要执行干事的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赵志伟,证明:
| 1. |
我已经审阅了这份关于中国金融网络有限公司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根据作出这种陈述的情况,略去陈述作出这种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会误导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情况; |
| 3. |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载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列报本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 |
| 4. |
公司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汇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所界定)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外汇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所界定) ,并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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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在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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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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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评估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关于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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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本报告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所涉期间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的其他核证人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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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涉及重大的欺诈行为。 |
| 通过: |
Zhiwei Z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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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Zhiwei Z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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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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