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2
首席财务干事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第15D-14(a)条
我,姚石,证明:
1. | 我查阅了这份关于中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F表的年度报告; |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不遗漏说明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因为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日期: | 2019年8月19日 | |
/s/时瑶 | ||
姓名: | 石耀 | |
标题: | 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