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7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附例
的
Protalix Biotherapeutics, Inc.
(2025年5月8日通过)
| 第1.1节 | 注册办事处。 |
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应为1013 Centre Road,Suite 403-B,Wilmington,DE19805,New Castle County。
| 第1.2节 | 其他办事处。 |
法团还应在2 Snunit Street,Science Park,P.O. Box 455,Carmiel 2161401,Israel拥有并维持一个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并可在董事会不时决定或法团业务可能要求的特拉华州内外的其他地点设有办事处。
| 第1.3节 | 注册代理。 |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注册代理人,为特拉华州和公司有资格开展业务的每个州向公司提供程序服务。
| 第2.1款 | 会议地点。 |
780810377.2 20657433
就本条第2.1款[会议地点]而言,“远程通信”应包括(1)电话或其他语音通信和(2)满足第2.11(b)款[确定记录日期]要求的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视觉电子通信。
| 第2.2节 | 年度会议。 |
法团股东周年大会,为选举董事及为合法向其提出的其他事务而举行,须在董事会不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
| 第2.3节 | 特别会议。 |
除章程规定外,公司股东的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或董事会根据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采取行动,为任何目的或目的随时召集。
在符合本条第2.3节[特别会议]规定的情况下,应任何股东或持有合计不少于25%的有权就建议在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任何问题投票的股东(“必要持有人”)的书面请求,亲自签署、注明日期并送达或以挂号邮件发送给董事会主席,以符合本条第2.3条[特别会议]及本经修订及重述附例所有其他适用条文的格式(“特别会议要求”)的法团总裁或秘书,秘书须在法团的主要办事处或在秘书订定的地点及时间召集股东特别会议,该会议须在接获该要求后不少于30天或不多于60天后举行,而如秘书在收到该要求后10天内忽略或拒绝召开该会议,则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这样做。
董事会须决定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所载的所有规定是否已获满足,而该等决定对法团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特别会议请求只有在由作为申购持有人之一的每一股东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包括:(i)特别会议的具体目的、建议在特别会议上采取行动的事项(包括建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以及在特别会议上开展此类业务的理由的声明;(ii)的名称和记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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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记录在案的股东签署这样的请求,每名该等股东签署的日期,以及代其提出该等要求的任何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iii)法团的股份类别或系列及数目由每名该等股东及任何该等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iv)每名股东或任何该等实益拥有人在特别会议上建议进行的任何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以及任何该等股东及/或实益拥有人与任何其他人士(指名该等人士)就建议进行的业务作出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v)代表提交特别会议请求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特别会议,以提出将在特别会议上提出的提案或业务;(vi)如任何提交此类请求的股东拟就将在特别会议上提出的股东提案或业务征集代理人,大意如此的陈述;(vii)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A条,在每种情况下,与签署特别会议请求的每个股东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在选举竞赛中(即使不涉及选举竞赛)的董事选举代理征集中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披露;(viii)如果特别会议的目的包括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根据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和第2.10节[董事会选举人选提名],这些股东或股东将被要求在交付给公司的通知中包含的所有信息。
此外,特别会议请求无效如果(i)特别会议请求涉及的业务项目根据适用法律不是股东诉讼的适当主体;(ii)特别会议请求是公司在紧接上一次年度会议日期一周年之前的90天开始至下一次年度会议日期结束的期间内收到的;(iii)在公司收到该特别会议请求前30天内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相同或类似的项目(“类似项目”)(以及,就本条款而言(iii),就涉及选举或罢免董事的所有业务项目而言,董事选举应被视为“类似项目”);(iv)公司通知中包含类似项目,作为将提交给已召开但尚未召开的股东大会的业务项目;或(v)此类特别会议请求的提出方式涉及违反《交易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第14A条。
股东可在特别会议召开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撤销的方式撤销特别会议请求;但董事会有酌情权决定是否进行特别会议。
如提交股东特别大会特别会议请求的股东中没有一人出现或派出合格代表将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业务提交特别会议审议,则公司无需在该次会议上提交该等提案或业务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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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节 | 会议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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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节 | 法定人数和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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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节 | 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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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节 | 投票程序和选举检查专员。 |
| 第2.8节 | 股东名单。 |
掌管法团股票分类账的高级人员,须拟备或安排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0天拟备一份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列明每名股东的地址及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目。法团无须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络资料列入该等名单。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内开放供任何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的股东审查:(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但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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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此类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如法团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该名单,法团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该等资料只提供予法团的股东。如会议在法团主要办事处以外的地方举行,则名单须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示并备存,并可由出席的任何股东查阅。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那么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
| 第2.9节 | 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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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和第2.10节[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而言,任何股东的“股东关联人”系指(i)由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ii)该股东在记录中拥有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票的任何实益拥有人,以及(iii)由该股东关联人控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本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股东请求在公司的代理声明或信息声明中包含提案的权利,只要该权利由SEC的适用规则提供。本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和第2.10节[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在公司代理声明中省略提案的任何权利。
| 第2.10款 | 董事会选举人选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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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1款 | 确定记录日期。 |
| 第3.1节 | 人数和任期。 |
构成董事会整体的董事人数,应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除第一届董事会由法人选举产生外,除本条第三款第3.3节[董事]另有规定外,董事应在每年的股东年会上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并有权就董事选举进行表决。当选董事任期至下一届年会,直至其继任者正式当选合格为止。董事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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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东。如因任何原因,董事会不得在年度会议上选出,他们可在其后以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所规定的方式在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上尽快选出。
| 第3.2节 | 力量。 |
法团的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在董事会指示下行使、经营其业务及控制其财产。
| 第3.3节 | 空缺。 |
因核准的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每名如此当选的董事应在其职位出缺的董事任期未满部分任职,直至一名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为止。如任何董事死亡、被免职或辞职,或该股东未能在拟选举董事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下文第3.4节[辞职和免职]中提及的任何会议)上选举出当时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则根据本条应视为存在董事会空缺。
| 第3.4节 | 辞职和免职。 |
| 第3.5节 | 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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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节 | 法定人数和投票。 |
| 第3.7节 | 不见面就行动。 |
除非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明书或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在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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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董事会或该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所有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传送是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应以纸质形式归档;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应以电子形式归档。
| 第3.8节 | 费用和补偿。 |
董事和委员会成员可就其服务获得补偿(如有的话),以及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或确定的费用报销。
| 第3.9节 |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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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节 | 指定人员。 |
法团的高级人员为总裁、秘书及司库。董事会亦可委任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行政总裁、财务总监、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助理秘书、助理司库,以及具有董事会或总裁认为适当或必要的权力及职责的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副总裁的资历顺序应按其提名顺序排列。董事会可将其认为适当的额外头衔分配给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任何一人可在任何时间担任法团任何数目的职位,但法律特别禁止的除外。法团高级人员的薪金及其他补偿,须由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厘定或以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厘定。
| 第4.2节 | 官员的任期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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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节 | 企业文书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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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节 | 公司拥有的证券的投票。 |
由法团为其本身或以任何身分为其他方拥有或持有的其他法团的所有股票及其他证券,须由董事会决议授权这样做的人,或在没有此种授权的情况下,由董事会主席(如有此种官员任命),或由总裁,或由任何副总裁,进行表决,而与之有关的所有代理人,或由总裁或任何副总裁签署。
| 第6.1节 | 证书的形式和执行。 |
法团的股份,须以证书表示,或须为可由该等股份的注册处处长维持的簿记系统证明的无证明股份,或两者的组合。在股份以证书为代表的范围内,该等证书应采用董事会批准的形式。每份证明书须由(a)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或总裁或副总裁及(b)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司库或助理司库以法团名义签署,并加盖法团印章(该印章可为传真、刻印或印刷);但凡任何该等证明书由法团或其一名雇员以外的转让代理人会签,或由法团或其一名雇员以外的注册处登记,法团高级人员在该等证书上的签字,可采用传真、刻字或印刷的方式。如任何高级人员已在该等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在该等证明书上放置,则在该等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等高级人员,则该等证明书仍可由法团发出,其效力犹如该高级人员在发出该等证明书的日期仍在任一样。
| 第6.2节 | 遗失的证书。 |
董事会可指示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的新证明书(或代替新证明书的无证明股份),以代替被指称已遗失或毁灭的法团在此之前发出的任何证明书或证明书,而该人在声称该股票证明书遗失或毁灭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可指示发出该等新证明书或证明书(或代替新证明书的无证明股份)。董事会在授权发行一项或多于一项新证书(或以无证明股份代替新证书)时,可酌情并作为发行该证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等遗失或被毁证书或证书的拥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按其规定的方式向法团作出弥偿及/或按其指示的形式及金额向法团提供担保保证金,作为对任何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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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称遗失或毁损的证明书向法团作出。
| 第6.3节 | 转让。 |
除任何转让限制外,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股份只可在法团的帐簿上转让,方法是将股份以凭证式交回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并妥为背书或附有妥为签立的书面转让或授权书,并加盖转让印章(如有需要),或根据未经证明股份持有人的适当指示,在每宗个案中均须有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证明签字真实性的证明。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团有权承认任何股份或股份以其名义作为该等股份或股份的所有人在股东的记录上为所有目的的专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权利以及作为该等拥有人投票的权利,而法团可要求任何该等纪录股东对催缴及评估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团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任何该等股份或股份的衡平法或法律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凡任何股份转让均应为担保担保而非绝对转让,且转让人和受让人均要求公司这样做,则应在转让记项中说明该事实。
| 第6.4节 | 注册股东。 |
法团有权承认在其账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作为该拥有人收取股息和投票的专属权利,并且不受约束地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无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但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股票凭证外,法团的所有债券、债权证及其他公司证券,均可由董事会主席(如有获委任的高级人员)签署,或由总裁或任何副总裁或由董事会授权并在其上加盖法团印章的其他人签署,或由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司库或助理司库签署并加以证明的加盖该等印章的传真;但如有任何该等债券,债权证或者其他公司证券,应当由发行该债券、债权证或者其他公司证券所依据的契约项下的受托人手工签字进行认证,在该债券、债权证或者其他公司证券上签字、证明公司印章的人的签字可以是该等人签字的印迹传真。附属于任何该等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的息票,如经上述受托人认证,须由公司的司库或助理司库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签署,或在其上印有该人的传真签署。如任何人员已签署或证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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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或其传真签名应出现在其上,在如此签署或证明的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已交付之前已不再是公司的高级人员,但该等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仍可由公司采纳并发行和交付,犹如签署该等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的人或其传真签名应已在其上使用的人并未不再是公司的高级人员一样。
| 第8.1节 | 获得赔偿的权利。 |
过去或现在是一方或被威胁成为或参与(作为一方、证人或其他)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每一人,由于他们或他们是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现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无论程序的基础是指称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官方身份或在担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时以任何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均应由公司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授权的最大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因为同样存在或可能在此后被修正或解释(但在任何此类修正或解释的情况下,仅在此类修订或解释允许公司提供比之前允许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范围内)针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ERISA消费税或罚款、已支付或将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评估或其他费用,以及因实际或被视为收到本条规定的任何付款而对任何代理人征收的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税款)合理招致或遭受的范围内,该人与调查、辩护、作为证人,或参与(包括在上诉时),或为任何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程序(以下简称“费用”)做准备;但除根据本条第8.3条强制执行赔偿权利的行动外,只有在该程序(或其部分)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才应就该人发起的程序(或其部分)对任何寻求赔偿的代理人进行赔偿。本条赋予的赔偿权利为合同权利。
| 第8.2节 | 预支费用的权力。 |
高级人员或董事(以其身份行事)为一项收益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应由公司在该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但条件是,如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求,只有在向公司交付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代表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的偿还该款项的承诺时,才应预付该等费用,前提条件是最终应确定这些费用无权获得本条或其他授权的公司的赔偿。法团其他代理人(或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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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其身份行事,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推进。偿还公司费用垫款的任何义务应是无担保的,不收取利息。
| 第8.3节 | 索赔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
根据本条第8.1节[获得赔偿的权利]或第8.2条提出的索赔,在公司收到书面索赔后30天内,公司未全额支付的,索赔人可以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对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回未支付的索赔金额,如果全部或部分胜诉,索赔人也有权获得起诉该索赔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证明这种抗辩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索赔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们已达到《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 第8.4节 | 规定非排他性。 |
本条赋予任何人的权利不应排除该人根据任何法规、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或任何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凡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的任何条文,或任何协议,或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与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不一致,则该条文、协议或投票优先。
| 第8.5节 | 授权投保。 |
法团可以购买和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和任何代理人免受任何费用的影响,无论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规定,法团是否有权就此种费用对代理人进行赔偿。
| 第8.6节 | 权利的存续。 |
本条规定的权利对不再担任代理人的人继续有效,并对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有利。
| 第8.7节 | 修正的效力。 |
本条的任何修改、废止、变更,不得对该修改、废止、变更时存在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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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8节 | 代位权。 |
在根据本条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此类支付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代理人的所有追偿权,代理人应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应尽一切可能必要的努力确保此类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此类文件,以使公司能够有效地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此类权利。
| 第8.9款 | 不重复付款。 |
在代理人以其他方式实际收到(根据任何保单、协议、投票或其他方式)根据本协议以其他方式应予赔偿的金额的范围内,公司不承担本条规定的与向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有关的任何付款的责任。
| 第8.10款 | 以色列证券法规定的赔偿和保险 |
在不违反《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公司的任何公职人员提供赔偿和保险,以支付该公职人员根据经修订的以色列证券法5278-1968(“以色列证券法”)第52(54)(a)(1)(a)节规定有义务向受害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该公职人员根据以色列证券法H‘3、H’4或I章规定的诉讼可能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在遵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向办公室负责人提供预付款,以支付本条第8.10 [以色列证券法下的赔偿和保险]所涵盖的费用。
法团的财政年度须于每个历年1月的第一天开始,并于其后的每年12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每当根据本经修订及重述附例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向任何股东发出通知时,须以书面(1)、及时及妥为存放于邮件、预付邮资并寄往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的股票纪录所显示的其最后为人所知的邮局地址,或(2)以符合本经修订及重述附例第2.4(e)条规定的电子传送方式,并已获获发出通知的股东同意。任何须向任何董事发出的通知,可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发出,但并非亲自送达的通知除外,须寄往该董事已以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向法团秘书提交的该地址或(如属电子通讯)该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号码或其他形式的电子地址,或如无此种提交,则寄往该董事最后为人所知的邮局地址。如果没有股东或董事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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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该等通知可送交法团的主要办事处。邮寄誓章,由法团的正式授权合资格雇员或就受影响的股票类别委任的其转让代理人签立,指明曾或曾经向其发出任何该等通知或通知的股东或股东、董事或董事的姓名及地址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发出该等通知或通知的时间及方法,即为其中所载陈述的确凿证据。如上文所述,所有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在邮寄时已发出,而所有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在电子传送设备经营者记录的发送时间已发出。无须就所有董事采用相同的发出通知方法,但可就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采用一种或多于一名董事采用一种可容许的方法,并可就任何其他或多于一名董事采用任何其他可容许的方法。任何股东根据以上述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可行使任何选择权或权利、或享有任何特权或利益、或被要求采取行动,或任何董事可行使任何权力或权利或享有任何特权的期限或时限,不得因该股东或该董事未收到该通知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延长。凡根据章程或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条文规定须发出任何通知,则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获得上述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该等通知。如果公司采取的行动是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任何规定要求提交证书,则证书应说明,如果这是事实,并且如果需要通知,则该通知已发给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但与之通信不合法的人除外。
董事会有权以一致书面同意或在任何年度、定期或特别会议上以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废除、更改或修订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或通过新的附例(包括但不限于修订任何订明须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的附例),但股东有权更改或废除该等附例,但董事会不得订立或更改任何订定资格的附例,董事的分类或任期。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者,如果衡平法院没有管辖权,特拉华州的另一州法院或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为(i)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ii)声称任何董事、股东所欠的违反信托义务的索赔的任何诉讼的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地,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向公司或公司的股东,(iii)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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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其中任何一项可能会不时修订)的任何条款产生,或(iv)主张受内政原则管辖的索赔的任何诉讼,但就上述(i)至(iv)中的每一项而言,该法院确定存在不受该法院管辖的不可或缺的一方(且不可或缺的一方在该确定后10天内不同意该法院的属人管辖权)的任何索赔除外,归属于该法院或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或该法院不具有标的管辖权。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应是解决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与公司证券发售有关的人提出诉讼理由的任何申诉的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地,包括但不限于并为免生疑问的任何审计师、承销商、专家、控制人或其他被告。
任何人或实体购买、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第十二条[专属论坛]的规定。本规定可由本条第十二条[专属论坛]规定所涵盖的申诉的任何一方强制执行。为免生疑问,本第十二条[专属论坛]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为强制执行《交易法》或其任何继承者产生的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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