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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7 2 plx-20250331xex3d7.htm EX-3.7

附件 3.7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附例

Protalix Biotherapeutics, Inc.
(2025年5月8日通过)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1节 注册办事处。

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应为1013 Centre Road,Suite 403-B,Wilmington,DE19805,New Castle County。

第1.2节 其他办事处。

法团还应在2 Snunit Street,Science Park,P.O. Box 455,Carmiel 2161401,Israel拥有并维持一个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并可在董事会不时决定或法团业务可能要求的特拉华州内外的其他地点设有办事处。

第1.3节 注册代理。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注册代理人,为特拉华州和公司有资格开展业务的每个州向公司提供程序服务。

第二条
股东会议
第2.1款 会议地点。
(a)股东会议可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由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指定或以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规定的方式举行,如非如此指定,则可在董事会决定的地点举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会议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可改为仅以本条(b)款授权的远程通讯方式举行第2.1款[会议地点].
(b)如经董事会全权酌情授权,并在遵守董事会可能采用的准则和程序的情况下,未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通过远程通讯方式:
(1)参加股东大会;和
(2)被视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无论该会议是在指定地点召开还是仅以远程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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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但条件是(a)公司应实施合理措施,以核实每一个被视为出席并被允许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在会议上投票的人是否为股东或代理持有人,(b)公司应实施合理措施,为这些股东和代理持有人提供参加会议和对提交给股东的事项进行投票的合理机会,包括有机会阅读或听取与此种程序基本同时进行的会议程序,(c)如任何股东或代理持有人在会议上以远程通讯方式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则该法团应保存有关该投票或其他行动的记录。

就本条第2.1款[会议地点]而言,“远程通信”应包括(1)电话或其他语音通信和(2)满足第2.11(b)款[确定记录日期]要求的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视觉电子通信。

第2.2节 年度会议。

法团股东周年大会,为选举董事及为合法向其提出的其他事务而举行,须在董事会不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

第2.3节 特别会议。

除章程规定外,公司股东的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或董事会根据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采取行动,为任何目的或目的随时召集。

在符合本条第2.3节[特别会议]规定的情况下,应任何股东或持有合计不少于25%的有权就建议在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任何问题投票的股东(“必要持有人”)的书面请求,亲自签署、注明日期并送达或以挂号邮件发送给董事会主席,以符合本条第2.3条[特别会议]及本经修订及重述附例所有其他适用条文的格式(“特别会议要求”)的法团总裁或秘书,秘书须在法团的主要办事处或在秘书订定的地点及时间召集股东特别会议,该会议须在接获该要求后不少于30天或不多于60天后举行,而如秘书在收到该要求后10天内忽略或拒绝召开该会议,则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这样做。

董事会须决定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所载的所有规定是否已获满足,而该等决定对法团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特别会议请求只有在由作为申购持有人之一的每一股东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包括:(i)特别会议的具体目的、建议在特别会议上采取行动的事项(包括建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以及在特别会议上开展此类业务的理由的声明;(ii)的名称和记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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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记录在案的股东签署这样的请求,每名该等股东签署的日期,以及代其提出该等要求的任何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iii)法团的股份类别或系列及数目由每名该等股东及任何该等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iv)每名股东或任何该等实益拥有人在特别会议上建议进行的任何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以及任何该等股东及/或实益拥有人与任何其他人士(指名该等人士)就建议进行的业务作出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v)代表提交特别会议请求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特别会议,以提出将在特别会议上提出的提案或业务;(vi)如任何提交此类请求的股东拟就将在特别会议上提出的股东提案或业务征集代理人,大意如此的陈述;(vii)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A条,在每种情况下,与签署特别会议请求的每个股东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在选举竞赛中(即使不涉及选举竞赛)的董事选举代理征集中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披露;(viii)如果特别会议的目的包括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根据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和第2.10节[董事会选举人选提名],这些股东或股东将被要求在交付给公司的通知中包含的所有信息。

此外,特别会议请求无效如果(i)特别会议请求涉及的业务项目根据适用法律不是股东诉讼的适当主体;(ii)特别会议请求是公司在紧接上一次年度会议日期一周年之前的90天开始至下一次年度会议日期结束的期间内收到的;(iii)在公司收到该特别会议请求前30天内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相同或类似的项目(“类似项目”)(以及,就本条款而言(iii),就涉及选举或罢免董事的所有业务项目而言,董事选举应被视为“类似项目”);(iv)公司通知中包含类似项目,作为将提交给已召开但尚未召开的股东大会的业务项目;或(v)此类特别会议请求的提出方式涉及违反《交易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第14A条。

股东可在特别会议召开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撤销的方式撤销特别会议请求;但董事会有酌情权决定是否进行特别会议。

如提交股东特别大会特别会议请求的股东中没有一人出现或派出合格代表将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业务提交特别会议审议,则公司无需在该次会议上提交该等提案或业务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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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会议通知。
(a)除法律或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次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指明会议的地点(如有的话)、日期和时间以及会议的目的或目的,以及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60天给予每一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指示其在法团簿册上所出现的地址;但如拟采取行动的事项是法团的合并或合并或出售、租赁或交换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则该通知须在该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0天或不多于60天前发出。
(b)如果在任何会议上提议采取行动,如果采取这些行动,将使符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62(d)节要求的股东有权对其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则该会议的通知应包含该目的和大意如此的声明,并应附有该法定部分的副本。
(c)当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时,如在举行续会的会议上宣布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续会上投票的时间、地点(如有)和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则无需就续会发出通知,除非续会超过30天,或除非在续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在此情况下,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在册股东发出延期会议通知。
(d)关于任何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的通知,可在该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何股东将通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予以放弃。任何股东如此放弃该等会议的通知,须在所有方面受任何该等会议的议事程序的约束,犹如已发出该等会议的适当通知一样。
(e)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任何规定、经修订的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果通过收到通知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输形式发出,则应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法团撤销。如(i)法团无法以电子传送方式交付法团根据该同意连续发出的两份通知,及(ii)该等不能为法团的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负责发出通知的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人所知悉,则任何该等同意须当作被撤销;但如无意中未能将该等不能视为撤销,则任何会议或其他行动不得无效。根据本款(e)项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1)如果是通过传真电信,当指向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号码时;(2)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当指向电子邮件地址时,该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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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3)如果是通过在电子网络上张贴连同就该特定张贴向股东发出的单独通知,则在(a)该特定张贴和(b)发出该单独通知的较晚者;以及(4)如果是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则在向该股东发出时。秘书或助理秘书或法团的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誓章,述明该通知已以电子传送的形式发出,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誓章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就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而言,“电子传输”是指任何形式的通信,不直接涉及纸质的实物传输,它创建的记录可由收件人保留、检索和审查,并可由该收件人通过自动化流程直接以纸质形式复制。
第2.5节 法定人数和投票。
(a)除法律、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另有规定外,在所有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一(331/3%)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出席,即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股份,其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已被禁止,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在该次会议上合法表决的股份,不得计算以确定该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任何股东大会可不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投票决定休会,但在该会议上不得处理其他事务。在有法定人数出席或代表出席的续会上,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出席法定人数出席的适当召集或召开的会议的股东可以继续办理业务,直至休会,尽管有足够的股东退出,以留下少于法定人数。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被视为出席并有权投票,以确定法定人数。当为受益所有人持有股份的经纪人不对特定提案进行投票时,就会出现“经纪人不投票”,因为该经纪人对该特定项目没有酌情投票权,也没有收到受益所有人的指示。弃权票以及(如适用)经纪人不投票不计入“赞成”或“反对”任何提案的投票。
(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修订及重订的附例,如投票集团内赞成该行动的票数超过反对该行动的票数,则投票集团就某事项采取的行动(选举董事除外)即获批准。
(c)如果需要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单独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该类别或多个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的至少三分之一(331/3%)应构成有权就该事项的投票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而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该类别或多个类别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该类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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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投票权。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其名下有权投票的股份存在于公司股票记录上的人,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士名下的股份,应根据该等人士的多数确定进行投票或代表,或者,如果该等人士中只有一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则该人士有权对该等股份进行投票,为确定法定人数的目的,该等股份应被视为已代表。
(b)每名有权投票或签立同意书的人,均有权亲自或由一名或多名由该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立的书面代表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投票或签立同意书,该代理人须在拟使用该代理人的会议上或之前向法团秘书存档。如此指定的代理人不必是股东。除非代理人规定更长的期限,否则不得在其日期起计十一(11)个月后对任何代理人进行投票。除非并在表决前,每一项代理均应由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随意撤销,但已给予法规允许的不可撤销代理的情况除外。
(c)在不限制股东根据本条(b)款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为其代理的方式下,以下构成股东授予该授权的有效手段:
(1)股东可以签立书面授权他人代理。执行可由股东或其授权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签署该等书面或安排以任何合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签署)将其签名粘贴在该等书面上来完成。
(2)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代为代理,方法是将电话、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传送或授权传送予将成为代理持有人的人,或传送予将成为代理持有人的人正式授权接收该等传送的代理招标公司、代理支援服务组织或类似代理人,但任何该等电话、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必须列出或提交可从中确定电话、电报、电报或其他电子传输是股东授权的信息。这种授权可以通过股东在代理人上的签字、书面签字或签字印章或传真签字,或通过可从中确定股东身份的数字或符号,或通过检查员或作出适当授权确定的其他人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程序来确立。
(d)依据本条(c)款创建的书写或传送的任何副本、传真电讯或其他可靠复制品,可代替或使用原始书写或传送,用于可使用原始书写或传送的任何及所有目的,但该等副本、传真电讯或其他复制品须为整个原始书写或传送的完整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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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投票程序和选举检查专员。
(a)法团应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前,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查人员在会议上代理,并作出书面报告。法团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为候补视察员,以取代任何不作为的视察员。股东大会没有监察员或候补人员能够代理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监察员代理会议。各巡视员在进入履职前,应当忠实宣誓、签署誓词,严格公正、量力而行地履行巡视员职责。
(b)检查人员应(i)确定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和各自的投票权,(ii)确定出席某次会议所代表的股份以及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iii)清点所有选票和选票,(iv)确定并在合理期间保留对检查人员的任何决定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置记录,以及(v)证明他们确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以及他们对所有选票和选票的清点。视察员可指定或保留其他个人或实体协助视察员履行视察员职责。
(c)股东大会表决的每一事项的开票和投票结束的日期、时间,应当在大会上公布。在投票结束后,检查员不得接受任何投票、代理或投票,也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撤销或变更,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申请另有决定。
(d)在确定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检查人员应仅限于检查代理人、与这些代理人一起提交的任何信封、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提供的任何信息、选票以及公司的常规账簿和记录,但检查人员可能会考虑其他可靠信息,用于核对银行、经纪人或其代表提交的代理人和选票的有限目的,他们的被提名人或代表比代理人持有人更多选票的类似人员,由记录所有人授权投出或比股东所持有的记录更多的选票。如果检查人员出于此处允许的有限目的考虑其他可靠信息,检查人员在根据本节(b)(v)款进行认证时,应具体说明他们所考虑的确切信息,包括他们从中获得信息的人、获得信息的时间、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检查人员认为此类信息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2.8节 股东名单。

掌管法团股票分类账的高级人员,须拟备或安排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0天拟备一份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列明每名股东的地址及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目。法团无须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络资料列入该等名单。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内开放供任何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的股东审查:(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但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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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此类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如法团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该名单,法团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该等资料只提供予法团的股东。如会议在法团主要办事处以外的地方举行,则名单须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示并备存,并可由出席的任何股东查阅。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那么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

第2.9节 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
(a)在股东年会上,只须进行已妥为提交会议的业务。如要妥善提交周年会议,业务必须(a)在法团的周年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中指明;(b)由董事会发出或在董事会指示下发出;或(c)由(1)在发出本条规定的通知时为纪录股东的法团股东妥善提出第2.9节【股东年会上的提案】、在确定有权获得年会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及在确定有权在年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及(2)已及时以适当的书面形式遵守本条例所列的通知程序第2.9节【股东年会上的提案】.此外,要将业务适当地提交给股东的年度会议,根据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和适用法律,此类业务必须是股东诉讼的适当事项。为免生疑问,上述(C)条应是股东向股东年会提出业务(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的公司代理声明或信息声明中包含的业务或其任何继承者除外)的唯一手段。
(b)为遵守上文第2.9(a)条(c)款的规定,股东的通知必须载列根据本条规定所需的所有资料第2.9节【股东年会上的提案】并须及时以书面通知法团秘书。为及时起见,股东的通知必须在公司首次为上一年度股东年会邮寄其代理材料或其代理材料可得通知(以较早者为准)的日期前不少于45天或不多于75天,在公司的主要行政办公室送达或邮寄并由秘书接收;提供了,然而、如上一年度未举行年会或年会日期较上一年度年会日期一周年变动超过30天,则为股东及时通知,法团秘书必须在不早于该周年会议举行前第12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以及不迟于(i)该周年会议举行前第90天或(ii)首次就该周年会议日期作出公开宣布的翌日的第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如此收取。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年会的休会、改期、延期或其他延迟,或其任何公告,均不会开始新的时间周期(或延长任何时间周期),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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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的股东通知。“公开公告”是指在国家新闻服务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或在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条、第14条或第15(d)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或通过合理设计的其他方式将此类信息告知公众或公司一般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网站上发布。
(c)为采用适当形式,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须就股东建议在年会前提出的每项事项载明(i)希望在年会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建议业务的文本(包括建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以及在年会上进行该业务的理由,(ii)建议该业务的股东及任何股东关联人士(定义见下文)的姓名及纪录地址,(iii)由股东及任何股东关联人实益拥有的法团股份的类别或系列及数目,(iv)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v)就发出通知的股东及任何股东关联人而言,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已由或代表订立任何对冲或其他交易或系列交易,或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但不限于,已作出任何淡仓或任何借入或借出股份),其效果或意图是为该股东或任何该股东关联人就公司的任何股份(各自称为“相关对冲交易”)减轻损失或增加利润或管理股价变动的风险或利益,或增加或减少其投票权,(vi)就发出通知的股东和任何股东关联人而言,在未根据紧接前一条款规定的范围内,(a)该股东或股东关联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任何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权或具有行使或转换特权的类似权利或以与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相关的价格的结算付款或机制拥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所有权,无论该票据或权利是否须在公司的基础类别或系列股本中结算或以其他方式结算,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机会获利或分享因公司股份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任何利润(“衍生工具”),(b)该股东实益拥有的与公司相关股份分离或可分离的公司股份的任何股息权利,(c)该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衍生工具的任何比例权益,或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普通合伙人的权益,以及(d)该股东有权根据截至该通知发布之日该公司或衍生工具(如有)的股份价值的任何增减而获得的任何与业绩相关的费用(基于资产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直系亲属共享同一家庭所持有的任何此类权益(该信息应由该股东和实益拥有人(如有)补充,不迟于会议记录日期后10天披露截至记录日期的所有权),以及(vii)一份声明,说明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是否将向持有适用法律规定的至少持有该提案所需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代理声明和代理形式(此类信息和根据第(i)至(vii)条要求作出的声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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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声明”)。此外,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必须不迟于记录日期后10天补充,以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在该记录日期披露上述第(iii)、(v)和(vi)条所载信息。

就本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和第2.10节[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而言,任何股东的“股东关联人”系指(i)由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ii)该股东在记录中拥有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票的任何实益拥有人,以及(iii)由该股东关联人控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d)尽管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除非按照《章程》所列程序,否则不得在周年会议上进行任何业务第2.1款[会议地点]而这第2.9节【股东年会上的提案】;但前提是,这里面什么都没有第2.9节【股东年会上的提案】 应被视为排除任何股东讨论按照上述程序适当提交年度会议的任何事务。此外,如果股东或股东关联人(如适用)采取与适用于该业务的业务征集声明中作出的陈述相反的行动,或者如果适用于该业务的业务征集声明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则不得将提议由该股东提出的业务提交给年度会议。年会主席应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确定并向会议声明,未按照《公约》的规定将事务适当提交会议第2.1款[会议地点]而这第2.9节【股东年会上的提案】,如主席应如此决定,则应如此向会议宣布,而任何该等事务如未能妥善提交会议,则不得处理。

本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股东请求在公司的代理声明或信息声明中包含提案的权利,只要该权利由SEC的适用规则提供。本第2.9节[年度会议上的股东提案]和第2.10节[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在公司代理声明中省略提案的任何权利。

第2.10款 董事会选举人选提名。
(a)除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外,只有按照以下程序提名的人才有资格在股东年会上当选或连任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只可(a)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b)由董事会委任的任何提名委员会或人士,或(c)由有权投票选举的法团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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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所列通知程序的与会董事的第2.10款【董事会选举人选提名】.
(b)为遵守上述第2.10(a)节(C)款,股东作出的此类提名应根据及时向公司秘书发出的书面通知作出,无论股东是否寻求根据SEC的适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4A条或第14C条)将提案纳入公司的代理声明或信息声明,这应是股东作出提名的唯一手段。为了及时,股东的通知必须在公司首次邮寄其代理材料之日前不少于45天或不超过75天(或在没有代理材料的情况下,其会议通知)为上一年度的年度股东大会(或公司邮寄本年度此类材料的日期,如果在上一年度期间公司未举行年度会议或年度会议日期较上一年度更改超过30天)。
(c)以适当的书面形式,该股东的通知应载明:
(1)至于股东建议提名选举或重选为董事(“代名人”)的每名人士,(i)代名人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及居住地址,(ii)代名人的主要职业或雇用,(iii)由代名人实益拥有的法团股份的类别或系列及数目,以及由代名人持有或实益持有的任何衍生职位,(iv)代名人或代表代名人就法团的任何证券订立任何对冲或其他交易或系列交易的情况及程度,以及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任何淡仓或任何借入或借出股份)的说明,其效果或意图是减轻对代名人的损失,或管理股价变动的风险或利益,或增加或减少代名人的投票权,(v)股东、任何代名人或任何其他人(指名该等人或人)之间或彼此之间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而股东将据此作出提名,包括对涉及代名人的任何补偿、付款或其他财务协议、安排或谅解的说明,以及对代名人或代名人收到的任何补偿或其他付款的说明,在每种情况下,与候选资格或担任法团董事有关(“第三方补偿安排”),(vi)由代名人签立的书面陈述,同意(a)获提名为该股东的代名人,(b)如当选则担任法团的董事,及(c)根据《交易法》第14a-19条(“第14a-19条”)以法团的代理形式被提名,以及(g)在为选举该被提名人为董事而征集代理时,或根据《交易法》第14条在每种情况下均须披露的与该被提名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2)关于发出通知的股东,(i)根据上文第2.9(c)节第(ii)至(vi)条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上文第2.9(c)节最后一句中提及的补充(但此类条款中提及的“业务”应改为为为本段目的的董事提名),以及(ii)关于该股东或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的陈述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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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或其他人有意或属于有意(a)向持有公司当时已发行股票投票权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代理声明或代理形式或以其他方式向持有人征集代理(该代表和承诺必须包括一份声明,说明该股东或任何股东关联人是否打算根据规则14a-19征集公司股票投票权的必要百分比),或(b)以其他方式向股东征集支持该提名的代理人(根据第2.10(c)(1)条和本第2.10(c)(2)条的要求提供的信息和作出的陈述,“被提名人征集声明”)。
(d)应董事会要求,任何获股东提名选举为董事的人,必须向法团秘书提供(i)该股东提名该人为董事的通知所规定的截至发出该人的提名通知的日期之后的日期所载的资料,(ii)一份经签署并填妥的书面问卷(以秘书应提名股东的书面要求提供的表格,该表格将由秘书在收到该要求后10天内提供)载有有关该被提名人的背景和资格的资料,以及法团为确定该被提名人担任法团独立董事的资格或可能对合理股东理解该被提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资料,(3)书面陈述和承诺,除非先前向法团披露,否则该被提名人不是,也不会成为任何第三方补偿安排的一方,(4)书面陈述及承诺,如获选为董事,该被提名人将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在法团网站上披露并经不时修订的法团企业管治指引;如未按要求提供该等资料,则该股东的提名将不会以适当形式考虑,并无资格根据本条在年度会议上审议第2.10款【董事会选举人选提名】.
(e)除非按照本条例所列程序获提名,否则任何人均无资格获选为法团的董事。
(f)本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有权由优先股持有人单独选举的人的提名。此外,如果股东或股东关联人士(如适用)采取与适用于该被提名人的被提名人征集声明或向公司发出的任何其他通知中作出的陈述相反的行动,或者如果适用于该被提名人的被提名人征集声明或任何其他相关通知中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未说明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则被提名人不得获得选举或重新选举的资格。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认定某项提名未按前述程序作出,并向会议声明,应当认定的,应当如此向会议声明,有瑕疵的提名不予理会。
(g)不迟于年会或其任何休会、改期、延期或其他延误前五个工作日,股东提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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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为董事将为公司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该股东已满足规则14a-19的要求。未能及时提供此类更新、补充、证据或补充信息,将导致该提名不再有资格在年度会议上审议。如股东未能遵守第14a-19条的规定(包括由于股东未能向法团提供第14a-19条规定的所有资料或通知),则会议主席可决定该股东提出的董事提名人无资格在年度会议上当选,有关该提名的任何投票或代理均应不予考虑,尽管该等代理可能已由法团收到并为确定法定人数而计算在内。
第2.11款 确定记录日期。
(a)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60天或少于10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出通知或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可以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但须遵守该法案。
(b)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日期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行动之前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三条
董事
第3.1节 人数和任期。

构成董事会整体的董事人数,应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除第一届董事会由法人选举产生外,除本条第三款第3.3节[董事]另有规定外,董事应在每年的股东年会上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并有权就董事选举进行表决。当选董事任期至下一届年会,直至其继任者正式当选合格为止。董事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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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股东。如因任何原因,董事会不得在年度会议上选出,他们可在其后以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所规定的方式在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上尽快选出。

第3.2节 力量。

法团的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在董事会指示下行使、经营其业务及控制其财产。

第3.3节 空缺。

因核准的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每名如此当选的董事应在其职位出缺的董事任期未满部分任职,直至一名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为止。如任何董事死亡、被免职或辞职,或该股东未能在拟选举董事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下文第3.4节[辞职和免职]中提及的任何会议)上选举出当时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则根据本条应视为存在董事会空缺。

第3.4节 辞职和免职。
(a)任何董事可随时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向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秘书递交辞呈而辞职,该辞呈须指明在特定时间、收到时或在董事会高兴时是否有效。如未作出该等说明,则应视作有效,董事会乐意为之。当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须于日后生效时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包括已如此辞职(在辞职生效前)的董事,有权填补该等空缺,有关表决于该等辞职或辞职生效时生效,而每名如此选出的董事须在其空缺的董事任期未满部分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已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为止。
(b)在以上述规定的方式为此目的召开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任何董事均可被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东以过半数(不论是否有因由)免职,而新董事可由股东按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所规定的方式选出。
第3.5节 会议。
(a)董事会年度会议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后立即召开,并在该会议召开地或主席在该会议上宣布的地点召开。董事会年度会议无须发出通知,举行该会议的目的应是选举主席团成员和处理可能合法提出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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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以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公司的主要办公室举行。董事会定期会议也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举行,由董事会主席决定或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
(c)董事会特别会议可在董事会主席或(如无董事会主席)由首席执行官或任何董事召集时在特拉华州境内外的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
(d)董事会所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在会议开始前48小时亲自送达每一位董事或以电报、传真或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方式发出,或者至少在会议开始前120小时以头等邮件方式发出。任何会议的通知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放弃,并将由任何董事出席会议而放弃。
第3.6节 法定人数和投票。
(a)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应包括根据第3.1节不时确定的确切董事人数的过半数第三条[董事] 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但不少于一项;但在任何会议上,不论出席的法定人数或其他情况,出席的过半数董事可不时休会,直至为董事会下一次常会订定的时间,而无须在会议上作出公告以外的通知。
(b)在每次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上,所有问题及事务均须由出席的董事以过半数票决定,除非法律、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规定须进行不同表决。
(c)董事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可使用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通过这些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通过这些方式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d)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交易,不论如何召集或通知,或在任何地方举行,如有法定人数出席,且如每名未出席的董事在会议之前或之后,均须签署书面放弃通知、同意举行该会议或批准其会议记录,则其交易的有效性犹如在定期召集和通知后妥为举行的会议上一样。所有这类放弃、同意或批准,应与法人记录一起备案或作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
第3.7节 不见面就行动。

除非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明书或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在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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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董事会或该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所有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传送是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应以纸质形式归档;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应以电子形式归档。

第3.8节 费用和补偿。

董事和委员会成员可就其服务获得补偿(如有的话),以及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或确定的费用报销。

第3.9节 委员会。
(a)其他委员会:董事会可不时委任法律许可的委员会。董事会委任的该等其他委员会,具有设立该等委员会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所订明的权力及执行该等决议所订明的职责。
(b)任期:董事会所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其获委任后的下一届董事会年会之日起届满;前提是,他们将继续任职,直到他们的继任者被任命。董事会,在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下第3.9节[委员会],可随时增加或减少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或终止委员会的存在;但任何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两名。委员会成员的成员资格自其死亡或自愿辞职之日起终止,但董事会可随时以任何理由罢免任何个别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可填补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委员会成员人数增加而产生的任何委员会空缺。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
(c)会议: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根据本条例委任的委员会的定期会议第3.9节[委员会]须在董事局或任何该等委员会厘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而当有关通知已发给该等委员会的每名成员时,其后无须再发出有关该等定期会议的通知;任何该等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可在根据第1.2条规定须维持的法团主要办事处举行第一条[办公]或在该委员会不时藉决议或经其全体成员书面同意而指定的任何地点,并可由身为该委员会成员的任何董事在以书面通知该委员会成员该特别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后,按向董事会成员发出董事会特别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通知所规定的方式召集。任何委员会的任何特别会议的通知,可在会议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豁免,并将由任何董事出席而豁免。任何该等委员会获授权人数的过半数,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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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处理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者的作为,即为该委员会的作为。
第四条
官员
第4.1节 指定人员。

法团的高级人员为总裁、秘书及司库。董事会亦可委任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行政总裁、财务总监、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助理秘书、助理司库,以及具有董事会或总裁认为适当或必要的权力及职责的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副总裁的资历顺序应按其提名顺序排列。董事会可将其认为适当的额外头衔分配给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任何一人可在任何时间担任法团任何数目的职位,但法律特别禁止的除外。法团高级人员的薪金及其他补偿,须由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厘定或以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厘定。

第4.2节 官员的任期和职责。
(a)一般:所有高级职员的任期应由董事会决定,直至其继任者获得正式选举和合格为止,除非在此之前被免职。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被董事会罢免。如任何人员的职位因任何理由出现空缺,该空缺可由董事会填补。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创造任何种类的与法团订立合约的受雇权利。
(b)董事会主席的职责:出席时的董事会主席(如有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主持股东和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主席应履行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c)总统的职责:总裁应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应主持股东的所有会议和董事会的所有会议,除非董事会主席已获委任并出席。总裁应履行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d)副主席的职责:副总统可按年资顺序,在总统缺席或残疾时,或在总统职位空缺时,承担和履行总统职责。副总裁应履行董事会或总裁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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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秘书的职责:秘书须出席股东的所有会议,如获邀请,须出席董事会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并须将有关的所有作为及会议记录在法团的会议记录册内,该会议记录册可以纸面或电子形式保存。秘书须按照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就股东的所有会议及董事会及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发出通知。秘书须履行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总裁可指示任何助理秘书在秘书缺席或残疾时承担及履行秘书的职责,而每名助理秘书须履行董事会或总裁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f)司库的职责:财务主任须以彻底及适当的方式备存或安排备存法团的帐簿,并须按董事会或总裁的要求,以格式及经常的方式提出法团财务报表。财务主任须受董事会命令规限,拥有公司所有资金及证券的保管权。财务主任须履行与其职务共同发生的所有其他职责,并须履行董事会或总裁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院长可指示任何助理司库在司库缺席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承担和履行司库的职责,而每名助理司库须履行董事会或院长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第五条
公司文书的执行,以及
公司拥有的证券的表决
第5.1节 企业文书的执行。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酌情决定方法,并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签署人员或其他人员签立任何公司文书或文件,或不受限制地签署公司名称,而该等签立或签署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b)除董事会另有特别决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团的正式合约、本票、信托契据、抵押及法团的其他债务证据,以及其他须加盖法团印章的法团文书或文件,以及法团拥有的股份凭证,均须由董事会主席(如有此种人员委任)或总裁签立、签署或背书;该等文件亦可由任何副总裁及秘书或司库或任何助理秘书或助理司库签立。所有其他需要法人签字但不需要法人印章的文书和文件,可按前述方式或按董事会指示的其他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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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以资金向银行或其他存款人开出的支票及汇票,均须由董事会授权的人签署。
(d)任何公司文书的执行可采用董事会授权的形式,即手工、传真或电子签字。
第5.2节 公司拥有的证券的投票。

由法团为其本身或以任何身分为其他方拥有或持有的其他法团的所有股票及其他证券,须由董事会决议授权这样做的人,或在没有此种授权的情况下,由董事会主席(如有此种官员任命),或由总裁,或由任何副总裁,进行表决,而与之有关的所有代理人,或由总裁或任何副总裁签署。

第六条
股票份额
第6.1节 证书的形式和执行。

法团的股份,须以证书表示,或须为可由该等股份的注册处处长维持的簿记系统证明的无证明股份,或两者的组合。在股份以证书为代表的范围内,该等证书应采用董事会批准的形式。每份证明书须由(a)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或总裁或副总裁及(b)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司库或助理司库以法团名义签署,并加盖法团印章(该印章可为传真、刻印或印刷);但凡任何该等证明书由法团或其一名雇员以外的转让代理人会签,或由法团或其一名雇员以外的注册处登记,法团高级人员在该等证书上的签字,可采用传真、刻字或印刷的方式。如任何高级人员已在该等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在该等证明书上放置,则在该等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等高级人员,则该等证明书仍可由法团发出,其效力犹如该高级人员在发出该等证明书的日期仍在任一样。

第6.2节 遗失的证书。

董事会可指示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的新证明书(或代替新证明书的无证明股份),以代替被指称已遗失或毁灭的法团在此之前发出的任何证明书或证明书,而该人在声称该股票证明书遗失或毁灭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可指示发出该等新证明书或证明书(或代替新证明书的无证明股份)。董事会在授权发行一项或多于一项新证书(或以无证明股份代替新证书)时,可酌情并作为发行该证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等遗失或被毁证书或证书的拥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按其规定的方式向法团作出弥偿及/或按其指示的形式及金额向法团提供担保保证金,作为对任何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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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称遗失或毁损的证明书向法团作出。

第6.3节 转让。

除任何转让限制外,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股份只可在法团的帐簿上转让,方法是将股份以凭证式交回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并妥为背书或附有妥为签立的书面转让或授权书,并加盖转让印章(如有需要),或根据未经证明股份持有人的适当指示,在每宗个案中均须有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合理要求的证明签字真实性的证明。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团有权承认任何股份或股份以其名义作为该等股份或股份的所有人在股东的记录上为所有目的的专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权利以及作为该等拥有人投票的权利,而法团可要求任何该等纪录股东对催缴及评估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团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任何该等股份或股份的衡平法或法律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凡任何股份转让均应为担保担保而非绝对转让,且转让人和受让人均要求公司这样做,则应在转让记项中说明该事实。

第6.4节 注册股东。

法团有权承认在其账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作为该拥有人收取股息和投票的专属权利,并且不受约束地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无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但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其他证券

除股票凭证外,法团的所有债券、债权证及其他公司证券,均可由董事会主席(如有获委任的高级人员)签署,或由总裁或任何副总裁或由董事会授权并在其上加盖法团印章的其他人签署,或由秘书或助理秘书或司库或助理司库签署并加以证明的加盖该等印章的传真;但如有任何该等债券,债权证或者其他公司证券,应当由发行该债券、债权证或者其他公司证券所依据的契约项下的受托人手工签字进行认证,在该债券、债权证或者其他公司证券上签字、证明公司印章的人的签字可以是该等人签字的印迹传真。附属于任何该等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的息票,如经上述受托人认证,须由公司的司库或助理司库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签署,或在其上印有该人的传真签署。如任何人员已签署或证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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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或其传真签名应出现在其上,在如此签署或证明的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已交付之前已不再是公司的高级人员,但该等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仍可由公司采纳并发行和交付,犹如签署该等债券、债权证或其他公司证券的人或其传真签名应已在其上使用的人并未不再是公司的高级人员一样。

第八条
对官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的赔偿
第8.1节 获得赔偿的权利。

过去或现在是一方或被威胁成为或参与(作为一方、证人或其他)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每一人,由于他们或他们是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现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无论程序的基础是指称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官方身份或在担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时以任何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均应由公司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授权的最大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因为同样存在或可能在此后被修正或解释(但在任何此类修正或解释的情况下,仅在此类修订或解释允许公司提供比之前允许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范围内)针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ERISA消费税或罚款、已支付或将在结算中支付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评估或其他费用,以及因实际或被视为收到本条规定的任何付款而对任何代理人征收的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税款)合理招致或遭受的范围内,该人与调查、辩护、作为证人,或参与(包括在上诉时),或为任何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程序(以下简称“费用”)做准备;但除根据本条第8.3条强制执行赔偿权利的行动外,只有在该程序(或其部分)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才应就该人发起的程序(或其部分)对任何寻求赔偿的代理人进行赔偿。本条赋予的赔偿权利为合同权利。

第8.2节 预支费用的权力。

高级人员或董事(以其身份行事)为一项收益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应由公司在该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但条件是,如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求,只有在向公司交付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代表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的偿还该款项的承诺时,才应预付该等费用,前提条件是最终应确定这些费用无权获得本条或其他授权的公司的赔偿。法团其他代理人(或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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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其身份行事,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推进。偿还公司费用垫款的任何义务应是无担保的,不收取利息。

第8.3节 索赔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本条第8.1节[获得赔偿的权利]或第8.2条提出的索赔,在公司收到书面索赔后30天内,公司未全额支付的,索赔人可以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对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回未支付的索赔金额,如果全部或部分胜诉,索赔人也有权获得起诉该索赔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证明这种抗辩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索赔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们已达到《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第8.4节 规定非排他性。

本条赋予任何人的权利不应排除该人根据任何法规、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或任何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凡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的任何条文,或任何协议,或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与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不一致,则该条文、协议或投票优先。

第8.5节 授权投保。

法团可以购买和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和任何代理人免受任何费用的影响,无论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规定,法团是否有权就此种费用对代理人进行赔偿。

第8.6节 权利的存续。

本条规定的权利对不再担任代理人的人继续有效,并对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有利。

第8.7节 修正的效力。

本条的任何修改、废止、变更,不得对该修改、废止、变更时存在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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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节 代位权。

在根据本条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此类支付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代理人的所有追偿权,代理人应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应尽一切可能必要的努力确保此类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此类文件,以使公司能够有效地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此类权利。

第8.9款 不重复付款。

在代理人以其他方式实际收到(根据任何保单、协议、投票或其他方式)根据本协议以其他方式应予赔偿的金额的范围内,公司不承担本条规定的与向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有关的任何付款的责任。

第8.10款 以色列证券法规定的赔偿和保险

在不违反《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公司的任何公职人员提供赔偿和保险,以支付该公职人员根据经修订的以色列证券法5278-1968(“以色列证券法”)第52(54)(a)(1)(a)节规定有义务向受害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该公职人员根据以色列证券法H‘3、H’4或I章规定的诉讼可能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在遵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向办公室负责人提供预付款,以支付本条第8.10 [以色列证券法下的赔偿和保险]所涵盖的费用。

第九条
会计年度

法团的财政年度须于每个历年1月的第一天开始,并于其后的每年12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第十条
通知

每当根据本经修订及重述附例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向任何股东发出通知时,须以书面(1)、及时及妥为存放于邮件、预付邮资并寄往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的股票纪录所显示的其最后为人所知的邮局地址,或(2)以符合本经修订及重述附例第2.4(e)条规定的电子传送方式,并已获获发出通知的股东同意。任何须向任何董事发出的通知,可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发出,但并非亲自送达的通知除外,须寄往该董事已以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向法团秘书提交的该地址或(如属电子通讯)该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号码或其他形式的电子地址,或如无此种提交,则寄往该董事最后为人所知的邮局地址。如果没有股东或董事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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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该等通知可送交法团的主要办事处。邮寄誓章,由法团的正式授权合资格雇员或就受影响的股票类别委任的其转让代理人签立,指明曾或曾经向其发出任何该等通知或通知的股东或股东、董事或董事的姓名及地址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发出该等通知或通知的时间及方法,即为其中所载陈述的确凿证据。如上文所述,所有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在邮寄时已发出,而所有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在电子传送设备经营者记录的发送时间已发出。无须就所有董事采用相同的发出通知方法,但可就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采用一种或多于一名董事采用一种可容许的方法,并可就任何其他或多于一名董事采用任何其他可容许的方法。任何股东根据以上述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可行使任何选择权或权利、或享有任何特权或利益、或被要求采取行动,或任何董事可行使任何权力或权利或享有任何特权的期限或时限,不得因该股东或该董事未收到该通知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延长。凡根据章程或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条文规定须发出任何通知,则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获得上述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该等通知。如果公司采取的行动是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任何规定要求提交证书,则证书应说明,如果这是事实,并且如果需要通知,则该通知已发给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但与之通信不合法的人除外。

第一条XI
修正

董事会有权以一致书面同意或在任何年度、定期或特别会议上以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废除、更改或修订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或通过新的附例(包括但不限于修订任何订明须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的附例),但股东有权更改或废除该等附例,但董事会不得订立或更改任何订定资格的附例,董事的分类或任期。

第十二条
独家论坛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者,如果衡平法院没有管辖权,特拉华州的另一州法院或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为(i)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ii)声称任何董事、股东所欠的违反信托义务的索赔的任何诉讼的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地,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向公司或公司的股东,(iii)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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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其中任何一项可能会不时修订)的任何条款产生,或(iv)主张受内政原则管辖的索赔的任何诉讼,但就上述(i)至(iv)中的每一项而言,该法院确定存在不受该法院管辖的不可或缺的一方(且不可或缺的一方在该确定后10天内不同意该法院的属人管辖权)的任何索赔除外,归属于该法院或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或该法院不具有标的管辖权。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应是解决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与公司证券发售有关的人提出诉讼理由的任何申诉的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地,包括但不限于并为免生疑问的任何审计师、承销商、专家、控制人或其他被告。

任何人或实体购买、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第十二条[专属论坛]的规定。本规定可由本条第十二条[专属论坛]规定所涵盖的申诉的任何一方强制执行。为免生疑问,本第十二条[专属论坛]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为强制执行《交易法》或其任何继承者产生的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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