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6430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
江苏省南京市21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财务总监Anqiang Chen先生
电话:+(86)2586853969
邮箱:ir@tuniu.com
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
江苏省南京市21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
交易代码(s) |
|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美国存托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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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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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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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面值 |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 |
不进行交易,仅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有关。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310,254,981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17,697,861股A类普通股,代表为5,899,287股ADS,保留用于未来行使期权或根据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授予其他奖励)和17,373,5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
☐是否 |
|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
☐是否 |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
是☐否 |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
是☐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 |
加速披露公司 |
☐ |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国际会计准则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
☐项目17 ☐项目18 |
|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
☐是否 |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
☐是TERM0☐否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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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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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在本年度报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并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份ADS代表三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巩固ed关联实体”指VIE及其子公司; |
| ● | “股份”或“普通股”是指我们的普通股,既包括A类普通股,也包括B类普通股; |
| ● |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 ● | “VIE”指可变利益实体,“VIE”指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南京途牛;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途牛”是指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还包括VIE;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所有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
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收入都以人民币计价。但向股东提交的定期报告将包括使用当时的汇率换算成美元的当期金额,以方便读者阅读。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由人民币兑换美元及由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均按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生效的中午买入汇率)进行。
1
前瞻性信息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是/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术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预期和预测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中国在线休闲旅游市场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客户和旅行供应商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提供有竞争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
| ● | 我们行业在中国的竞争; |
| ● |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 |
| ● | 卫生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旅游行业和中国及其他地区经济的总体影响; |
| ● | 中国和其他地区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和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在快速发展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不同的程度。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除非适用法律要求。
2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这种结构被用来为投资者提供对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的敞口,而中国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某些经营公司的直接外国投资。VIE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78.2%、80.9%和90.8%。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VIE的股权。
我们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途牛、VIE及其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合作协议、购买期权协议及股东投票权协议。作为合同安排的结果,我们能够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被认为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财务业绩。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都没有对VIE的股权所有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这种所有权或投资控制,合同安排不等同于对VIE业务的股权所有权。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然而,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关于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状况,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VIE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当局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此外,这些协议并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因此给其解释和执行带来了不确定性。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监管,在这种性质下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隐私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而无需事先通知。如果任何新的发展要求我们改变与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或一般网络安全相关的业务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新要求。该制度的规则包括中国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对我们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合规提出了额外的挑战。2021年12月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施加了潜在的额外限制。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未来实施规则要求清除网络安全审查以及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将采取的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由我们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或暂停我们的不合规业务,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以及我们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4年9月,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要求,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需进行网络安全事前审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五项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及上市权益类证券须向证监会备案。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如果我们被视为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但未能就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二次上市和私有化交易,或遵循其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部门的处罚、制裁和罚款,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此外,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新的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并加强了这些法律法规下的执法力度。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南将如何实施,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和指南是否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此类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相关部门提出任何不合规的问题,并判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见“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遵守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处罚,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大陆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关于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当局的酌处权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实体和企业,而不是香港和澳门的实体或企业,后者根据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香港及澳门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关注的监管行动不会对我们未来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然而,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影响我们在香港和澳门的运营,未来可能会在香港或澳门采取与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的新监管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4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经咨询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除“第3项另有说明外。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及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中国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中国的业务运营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蓟州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玄武分局颁发的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文化和旅游部地方局核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广州市财政局核发的小额信贷业务经营许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局核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地方局核发的酒店卫生许可证。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没有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任何许可或批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或VIE的子公司没有获得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及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此外,就我们先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经谘询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许可或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备案或通过中国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而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i)没有收到中国主管部门关于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任何要求,(ii)没有收到中国主管当局要求中国网信办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以及(iii)没有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许可。
然而,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此类备案。”
5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连续两年未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或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我们预计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禁止交易的对象。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在美国被禁止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经营。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发生代为偿债的债务,管辖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者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6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大陆,还需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指定银行的审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向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的关联实体进行货币兑换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大陆的合并关联实体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香港或澳门对现金转入或转出我们的香港实体没有同等或类似的限制或限制。然而,如果中国大陆的某些限制或限制将来变得适用于进出香港实体的现金转移,我们香港实体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在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和“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和贷款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性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计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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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税前收益 |
|
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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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
75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3) |
|
(7.5)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
67.5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3)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
7
根据中国法律,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向我司中间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作出任何出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司的中间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未收到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或贷款投资。VIE及其附属公司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偿还来自外部银行的经营融资金额为人民币21.0百万元及零,并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取得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0百万元。
2025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2025年3月27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12美元的现金股息。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三年股东回报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年期间内,(i)宣布并分配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以及(ii)回购我们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根据股东回报计划,我们的董事会保留酌情决定权,根据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资本回报措施的形式、时间和金额。同月,根据这项股东回报计划,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2026年5月4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 399美元的现金股息。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的VIE和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合并附表。
8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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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VIE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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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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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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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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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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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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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2,592 |
|
351,538 |
|
1,014 |
|
99,860 |
|
— |
|
465,004 |
受限制现金 |
|
— |
|
13,304 |
|
— |
|
12,757 |
|
— |
|
26,061 |
短期投资 |
|
— |
|
212,070 |
|
1,041 |
|
219,712 |
|
— |
|
432,823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14,789 |
|
— |
|
28,524 |
|
— |
|
43,313 |
应收公司间贷款(1) |
— |
181,090 |
— |
— |
(181,090) |
— |
||||||
应收途牛内部实体款项(2) |
|
7,109,706 |
|
4,446,086 |
|
110,180 |
|
289,753 |
|
(11,955,725)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752 |
|
— |
|
752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净额(包括应收关联方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净额10,173元) |
|
147 |
|
238,714 |
|
2,350 |
|
10,820 |
|
(16,588) |
|
235,443 |
流动资产总额 |
|
7,122,445 |
|
5,457,591 |
|
114,585 |
|
662,178 |
|
(12,153,403) |
|
1,203,396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长期投资(3) |
|
— |
|
258,728 |
|
— |
|
363,046 |
|
(87,733) |
|
534,041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17,829 |
|
540 |
|
15,806 |
|
(1,326) |
|
32,849 |
无形资产,净值(5) |
|
— |
|
43,045 |
|
— |
|
20,382 |
|
(41,217) |
|
22,210 |
土地使用权,净 |
|
— |
|
88,467 |
|
— |
|
— |
|
— |
|
88,467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4 |
|
— |
|
9,262 |
|
— |
|
9,266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
|
— |
|
5,990 |
|
145 |
|
13,073 |
|
— |
|
19,20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
414,063 |
|
685 |
|
421,569 |
|
(130,276) |
|
706,041 |
总资产 |
|
7,122,445 |
|
5,871,654 |
|
115,270 |
|
1,083,747 |
|
(12,283,679) |
|
1,909,437 |
负债和权益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短期借款(1) |
|
— |
|
192,510 |
|
— |
|
— |
|
(192,474) |
|
36 |
应付账款及票据 |
|
— |
|
151,901 |
|
— |
|
138,211 |
|
— |
|
290,112 |
应付途牛内部实体款项(2) |
|
— |
|
6,904,236 |
|
13,934 |
|
5,037,555 |
|
(11,955,725)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3,121 |
|
— |
|
3,121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 |
|
4,989 |
|
1,532 |
|
16,627 |
|
— |
|
23,148 |
应交税费 |
|
— |
|
2,473 |
|
429 |
|
2,158 |
|
— |
|
5,060 |
客户垫款 |
|
— |
|
9,634 |
|
— |
|
242,721 |
|
(5,204) |
|
247,151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
|
584 |
|
— |
|
2,410 |
|
— |
|
2,994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661 |
|
42,886 |
|
94 |
|
278,393 |
|
— |
|
322,034 |
流动负债合计 |
|
661 |
|
7,309,213 |
|
15,989 |
|
5,721,196 |
|
(12,153,403) |
|
893,656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
295 |
|
— |
|
1,385 |
|
— |
|
1,68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343 |
|
— |
|
4,808 |
|
— |
|
5,151 |
对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的投资逆差(4) |
|
6,041,193 |
|
4,512,910 |
|
4,569,648 |
|
— |
|
(15,123,751)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6,041,193 |
|
4,513,548 |
|
4,569,648 |
|
6,193 |
|
(15,123,751) |
|
6,831 |
负债总额 |
|
6,041,854 |
|
11,822,761 |
|
4,585,637 |
|
5,727,389 |
|
(27,277,154) |
|
900,487 |
股权 |
|
|
|
|
|
|
|
|
|
|||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080,591 |
|
(6,041,193) |
|
(4,470,367) |
|
(4,569,648) |
|
15,081,208 |
|
1,080,591 |
非控制性权益(3) |
|
— |
|
90,086 |
|
— |
|
(73,994) |
|
(87,733) |
|
(71,641) |
总股本 |
|
1,080,591 |
|
(5,951,107) |
|
(4,470,367) |
|
(4,643,642) |
|
14,993,475 |
|
1,008,950 |
总负债及权益 |
|
7,122,445 |
|
5,871,654 |
|
115,270 |
|
1,083,747 |
|
(12,283,679) |
|
1,909,437 |
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94,162 |
|
13,384 |
|
419 |
|
99,263 |
|
— |
|
207,228 |
受限制现金 |
|
— |
|
868 |
|
— |
|
9,354 |
|
— |
|
10,222 |
短期投资 |
|
— |
|
491,208 |
|
1,647 |
|
360,849 |
|
— |
|
853,704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2,860 |
|
98 |
|
63,876 |
|
— |
|
66,834 |
应收公司间贷款(1) |
— |
181,090 |
— |
— |
(181,090) |
— |
||||||
应收途牛内部实体款项(2) |
|
6,873,533 |
|
4,795,988 |
|
115,177 |
|
237,476 |
|
(12,022,174)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1,293 |
|
— |
|
1,293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净额(包括应收关联方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净额为人民币5,396元)(1) |
|
12,618 |
|
151,183 |
2,155 |
|
5,702 |
|
(14,100) |
|
157,558 |
|
流动资产总额 |
|
6,980,313 |
|
5,636,581 |
|
119,496 |
777,813 |
|
(12,217,364) |
|
1,296,839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长期投资(3) |
|
— |
|
177,516 |
|
— |
|
164,429 |
|
(114,933) |
|
227,012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5,556 |
|
572 |
|
12,732 |
|
— |
|
18,860 |
无形资产,净值(5) |
|
— |
|
26,969 |
|
— |
|
18,293 |
|
(25,617) |
|
19,645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 |
|
— |
|
6,873 |
|
— |
|
6,873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
|
— |
|
18,009 |
|
1 |
|
12,744 |
|
— |
|
30,75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
228,050 |
|
573 |
|
215,071 |
|
(140,550) |
|
303,144 |
总资产 |
|
6,980,313 |
|
5,864,631 |
|
120,069 |
|
992,884 |
|
(12,357,914) |
|
1,599,983 |
负债和权益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短期借款(1) |
|
— |
|
195,225 |
|
— |
|
— |
|
(195,190) |
|
35 |
应付账款及票据 |
|
— |
|
73 |
|
— |
|
219,367 |
|
— |
|
219,440 |
应付途牛内部实体款项(2) |
|
— |
|
7,034,539 |
|
13,934 |
|
4,973,701 |
|
(12,022,174)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980 |
|
— |
|
980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 |
|
3,596 |
|
1,506 |
|
14,492 |
|
— |
|
19,594 |
应交税费 |
|
— |
|
2,017 |
|
492 |
|
1,568 |
|
— |
|
4,077 |
客户垫款 |
|
— |
|
1,806 |
|
— |
|
182,655 |
|
— |
|
184,461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
|
— |
|
— |
|
3,340 |
|
— |
|
3,340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220 |
|
5,564 |
|
80 |
|
197,524 |
|
— |
|
204,388 |
流动负债合计 |
|
1,220 |
|
7,242,820 |
|
16,012 |
|
5,593,627 |
|
(12,217,364) |
|
636,315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
603 |
|
— |
|
420 |
|
— |
|
1,02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229 |
|
— |
|
4,305 |
|
— |
|
4,534 |
对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的投资逆差(4) |
|
5,948,792 |
|
4,451,287 |
|
4,529,727 |
|
— |
|
(14,929,806)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5,948,792 |
|
4,452,119 |
|
4,529,727 |
|
4,725 |
|
(14,929,806) |
|
5,557 |
负债总额 |
|
5,950,012 |
|
11,694,939 |
|
4,545,739 |
|
5,598,352 |
|
(27,147,170) |
|
641,872 |
股权 |
|
|
|
|
|
|
|
|
|
|||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030,301 |
|
(5,948,792) |
|
(4,425,670) |
|
(4,529,727) |
|
14,904,189 |
|
1,030,301 |
非控制性权益(3) |
|
— |
|
118,484 |
|
— |
|
(75,741) |
|
(114,933) |
|
(72,190) |
总股本 |
|
1,030,301 |
|
(5,830,308) |
|
(4,425,670) |
|
(4,605,468) |
|
14,789,256 |
|
958,111 |
总负债及权益 |
|
6,980,313 |
|
5,864,631 |
|
120,069 |
|
992,884 |
|
(12,357,914) |
|
1,599,983 |
10
综合损失信息精选简明合并报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收入: |
|
|
|
|
|
|
|
|
|
|
|
|
第三方收入 |
|
— |
|
96,305 |
|
— |
|
344,965 |
|
— |
|
441,270 |
途牛内部营收(5) |
|
— |
|
24,017 |
|
13,357 |
|
5,337 |
|
(42,711) |
|
— |
总收入 |
|
— |
|
120,322 |
|
13,357 |
|
350,302 |
|
(42,711) |
|
441,270 |
总费用和支出(5) |
|
(3,790) |
|
(229,113) |
|
(17,546) |
|
(352,779) |
|
60,094 |
|
(543,134) |
经营亏损 |
|
(3,790) |
|
(108,791) |
|
(4,189) |
|
(2,477) |
|
17,383 |
|
(101,864) |
其他收入/(支出)(5) |
|
7,272 |
|
38,186 |
|
298 |
|
(42,968) |
|
— |
|
2,788 |
附属公司及合并附属实体的亏损投资(4) |
|
(102,773) |
|
(31,015) |
|
(44,507) |
|
— |
|
178,295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
(99,291) |
|
(101,620) |
|
(48,398) |
|
(45,445) |
|
195,678 |
|
(99,076)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
(2,046) |
|
— |
|
605 |
|
— |
|
(1,441) |
非关联关联公司收益/(亏损)中的权益 |
|
— |
|
10 |
|
— |
|
(590) |
|
— |
|
(580) |
净亏损 |
|
(99,291) |
|
(103,656) |
|
(48,398) |
|
(45,430) |
|
195,678 |
|
(101,097)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883) |
|
— |
|
(923) |
|
— |
|
(1,806)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 |
|
(99,291) |
|
(102,773) |
|
(48,398) |
|
(44,507) |
|
195,678 |
|
(99,29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收入: |
|
|
|
|
|
|
|
|
|
|
|
|
第三方收入 |
|
— |
|
98,144 |
|
— |
|
415,478 |
|
— |
|
513,622 |
途牛内部营收(5) |
|
— |
|
32,952 |
|
17,320 |
|
3,816 |
|
(54,088) |
|
— |
总收入 |
|
— |
|
131,096 |
|
17,320 |
|
419,294 |
|
(54,088) |
|
513,622 |
总费用和支出(5) |
|
(1,590) |
|
(268,579) |
|
(17,003) |
|
(335,987) |
|
172,797 |
|
(450,362) |
经营(亏损)/收入 |
|
(1,590) |
|
(137,483) |
|
317 |
|
83,307 |
|
118,709 |
|
63,260 |
其他收入/(支出)(5) |
|
13,513 |
|
13,761 |
|
25 |
|
96,927 |
|
(104,436) |
|
19,790 |
对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的收益投资(4) |
|
65,251 |
|
186,999 |
|
172,384 |
|
— |
|
(424,634) |
|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77,174 |
|
63,277 |
|
172,726 |
|
180,234 |
|
(410,361) |
|
83,050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
(1,460) |
|
— |
|
623 |
|
— |
|
(837) |
非关联关联企业收益中的权益 |
|
— |
|
1,140 |
|
— |
|
346 |
|
— |
|
1,486 |
净收入 |
|
77,174 |
|
62,957 |
|
172,726 |
|
181,203 |
|
(410,361) |
|
83,699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入 |
|
— |
|
(2,294) |
|
— |
|
8,819 |
|
— |
|
6,525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77,174 |
|
65,251 |
|
172,726 |
|
172,384 |
|
(410,361) |
|
77,174 |
1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收入: |
|
|
|
|
|
|
|
|
|
|
|
|
第三方收入 |
|
— |
53,406 |
— |
524,568 |
— |
577,974 |
|||||
途牛内部营收(5) |
|
— |
40,273 |
20,635 |
5,460 |
(66,368) |
— |
|||||
总收入 |
|
— |
93,679 |
20,635 |
530,028 |
(66,368) |
577,974 |
|||||
总费用和支出(5) |
|
(4,943) |
(100,233) |
(15,697) |
(525,234) |
79,368 |
(566,739) |
|||||
经营(亏损)/收入 |
|
(4,943) |
(6,554) |
4,938 |
4,794 |
13,000 |
11,235 |
|||||
其他收入/(支出)(5) |
|
(561) |
(11,785) |
(35) |
31,649 |
— |
19,268 |
|||||
对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的收益投资(4) |
|
36,629 |
57,516 |
39,613 |
— |
(133,758) |
—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31,125 |
39,177 |
44,516 |
36,443 |
(120,758) |
30,503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1,227) |
— |
(198) |
— |
(1,425) |
|||||
非关联关联企业收益中的权益 |
|
— |
(122) |
— |
701 |
— |
579 |
|||||
净收入 |
|
31,125 |
37,828 |
44,516 |
36,946 |
(120,758) |
29,657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入 |
|
— |
1,199 |
— |
(2,667) |
— |
(1,468) |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31,125 |
36,629 |
44,516 |
39,613 |
(120,758) |
31,125 |
|||||
精选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途牛内部实体内部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3,173 |
18,989 |
(22,162) |
— |
— |
||||||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13 |
(75,942) |
(25,629) |
356,336 |
— |
255,078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13 |
|
(72,769) |
|
(6,640) |
|
334,174 |
|
— |
|
255,078 |
收到途牛内部实体还款,净额 |
|
— |
|
88,432 |
|
4,194 |
|
— |
|
(92,626) |
|
— |
与途牛内部实体购买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450) |
83,623 |
2,700 |
(67,183) |
— |
18,690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50) |
|
172,055 |
|
6,894 |
|
(67,183) |
|
(92,626) |
|
18,690 |
途牛内部实体借款项下借款,净额 |
|
— |
|
— |
|
— |
|
(92,626) |
|
92,626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
9 |
|
(1,588) |
|
— |
|
(21,000) |
|
— |
|
(22,579)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9 |
|
(1,588) |
|
— |
|
(113,626) |
|
92,626 |
|
(22,579) |
1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途牛内部实体内部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6,492 |
18,359 |
(44,851) |
— |
— |
||||||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6,015 |
(62,236) |
(18,168) |
170,670 |
— |
96,281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6,015 |
|
(35,744) |
|
191 |
|
125,819 |
|
— |
|
96,281 |
收到途牛内部实体还款,净额 |
|
— |
|
105,982 |
|
690 |
|
— |
|
(106,672) |
|
— |
与途牛内部实体购买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2,725 |
|
(36,566) |
|
(1,041) |
|
61,543 |
|
— |
|
26,661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725 |
|
69,416 |
|
(351) |
|
61,543 |
|
(106,672) |
|
26,661 |
途牛内部实体借款项下借款,净额 |
|
47,672 |
|
— |
|
— |
|
(154,344) |
|
106,672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
(44,862) |
|
(30,117) |
|
— |
|
1,000 |
|
— |
|
(73,979)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2,810 |
|
(30,117) |
|
— |
|
(153,344) |
|
106,672 |
|
(73,979)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初级 |
VIE和 |
|||||||||||
途牛 |
其他 |
受益人 |
其 |
消除 |
合并 |
|||||||
|
株式会社 |
|
子公司 |
|
VIE |
|
子公司 |
|
调整 |
|
总计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途牛内部实体内部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34,924 |
20,524 |
(55,448) |
— |
— |
||||||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0,469) |
(276,557) |
(15,722) |
203,680 |
— |
(109,068)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0,469) |
(241,633) |
4,802 |
148,232 |
— |
(109,068) |
|||||
收到途牛内部实体还款,净额 |
|
— |
16,369 |
(4,791) |
— |
(11,578)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108,951 |
37,185 |
(606) |
(140,654) |
— |
4,876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08,951 |
53,554 |
(5,397) |
(140,654) |
(11,578) |
4,876 |
|||||
途牛内部实体借款项下借款,净额 |
|
— |
— |
— |
(11,578) |
11,578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
(6,210) |
(153,877) |
— |
— |
— |
(160,087)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6,210) |
(153,877) |
— |
(11,578) |
11,578 |
(160,087) |
|||||
| (1) | 代表消除其他附属公司向VIE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公司间贷款。 |
| (2) | 代表将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主要受益人的VIE,以及VIE及其子公司。 |
| (3) | VIE投资于其他子公司的子公司并按成本计量,该投资与其他子公司的非控制性权益相抵销。 |
| (4) | 代表将VIE的主要受益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VIE之间的投资以及VIE和其子公司。 |
| (5) | 它表示消除了合并层面的公司间交易,具体如下: |
向VIE收费
| (一) | 其他附属公司及VIE的主要受益人向VIE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平台服务费及集团管理费,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130万元、人民币4,820万元及人民币5,890万元。这些费用由VIE及其子公司确认为运营费用。 |
13
| (二) | 收入由其他附属公司就向VIE及其附属公司的贷款利息确认,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的金额分别为零、零及零。这些费用由VIE及其子公司确认为利息费用。 |
VIE的收费
| (一)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VIE及其附属公司就使用VIE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软件向其他附属公司及VIE的主要受益人收取的版税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30万元、人民币380万元及人民币550万元。这些费用由其他子公司和VIE的主要受益人确认为运营费用。 |
其他实体之间的收费
| (一) | VIE主要受益人向途牛其他子公司收取的集团管理费。 |
途牛内部现金转移
转移现金不一定等于收取的金额,这是由于支付的时间。以下是我们子公司与VIE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现金转移汇总(单位:千):
|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给VIE及其子公司的权利金的现金 |
|
7,731 |
|
4,045 |
|
5,460 |
VIE及其附属公司根据服务协议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支付的现金 |
(11,604) |
(32,780) |
(42,389) |
|||
VIE及其子公司支付给我司子公司的现金,用于途牛内部融资 |
|
(92,626) |
|
(154,344) |
|
(11,578) |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开展的业务。虽然香港和澳门的实体和企业根据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运营,但如果未来适用于中国大陆的法律变得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实体和企业,则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可能适用于我们在香港和澳门的业务。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14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部分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与我们经营的行业相关的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途牛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南京途牛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或仲裁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我们的运营和声誉。如果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将无法继续将合并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与我们的财务业绩合并。” |
| ● | 与限制外商在华投资增值电信和旅游公司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限制。因此,我们主要通过VIE开展受中国增值电信法律法规限制的业务。如果VIE结构、我们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吊销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施加限制或繁重的条件,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和破坏性的重组,这将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限制外商投资中国增值电信和旅游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
| ● | 对于已通过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对于已通过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及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我们的离岸发行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撤销已获得的批准,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制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
15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t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和贷款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我们融资活动的收益,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和贷款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休闲旅游行业的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健康流行病有关的风险。 |
| ● | 如果我们不继续提供有竞争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无法吸引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
| ● | 未能保持客户服务的质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过去发生了亏损,可能无法保持盈利。 |
| ● |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和新的竞争对手竞争。 |
| ● |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旅行供应商的现有关系,或以与我们目前拥有的类似的优惠条款或条款与新的旅行供应商发展关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我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提供的信息或我们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或行政诉讼,这可能会耗费时间进行辩护并影响我们的声誉。 |
16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 由于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 |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波动,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都可能继续波动。 |
| ●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 ● |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中国有关限制外商在中国投资增值电信和旅游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资对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所有权受到重大限制。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业务许可要求和其他政府法规,规范互联网接入、网络信息的传播和网络商务的开展。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中国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而言,禁止外国投资者在任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中国实体中拥有超过50%的股权,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关于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许可证。禁止持有ICP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禁止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帮助,包括提供资源、场所或设施等。此外,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商标和域名必须为境内ICP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所有。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增值电信服务条例》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途牛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北京途牛、南京途牛以及南京途牛的股东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能够指导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的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持有我们的ICP许可证,并拥有我们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所有域名。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也是我们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所有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是我们提出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上述法律法规如何影响我们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认为,南京途牛的组织结构、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和南京途牛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东表决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和购买选择权协议,以及北京途牛和南京途牛之间的合作协议,这些协议确立了我们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尚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如果要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最终将是合法的或可执行的。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也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17
如果我们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VIE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相关政府当局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收入、吊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在线平台,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和破坏性的重组,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的融资活动(例如我们的私募配售)的收益来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任何这些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任何合并关联实体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任何合并关联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
对于已通过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即VIE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所采用,以在目前在中国受到外资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并保持必要的许可证和许可。见“—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限制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增值电信和旅游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任一情形:(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使用“控制”的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VIE结构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不过,中国外商投资法有一项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的定义纳入其中。由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对较新,且政府当局可能会在未来颁布关于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因此可能会引入“控制”概念或我们采用的VIE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视为一种对外投资方式,从而导致VIE结构是否会被视为一种对外投资方式的重大不确定性。如果VIE结构将被视为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下的一种对外投资方式,并且我们的任何业务运营将属于受任何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的对外投资“负面清单”,我们将被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和规则,这可能会对我们当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则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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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法要求外国投资者或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信息。根据2020年1月生效的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信息。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颁布规则,进一步明确关于外国投资者和适用的外国投资企业的详细信息报告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目前的公司治理实践和业务运营可能需要调整以符合信息报告要求,这将显着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国投资。”
我们依赖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南京途牛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或仲裁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我们的运营和声誉。如果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将无法继续将合并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与我们的财务业绩合并。
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告知我们,我们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没有也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现行法律的行为,并且这些协议是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但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南京途牛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不得不依赖合同法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和索赔损害,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南京途牛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南京途牛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有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此外,虽然南京途牛的公司印章由其法律和会计部门持有,但如果我们无法在与其管理层或股东发生争议时确保对公司印章的控制权,我们根据合同协议确保其履行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许多官方文件要求附加公司印章才能充分生效。如果我们是直接拥有所有权的南京途牛的控股股东,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其董事会进行变更,进而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如果有必要进行仲裁,我们的合同安排将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以及解决与此类合同安排有关的争议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国法律,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迟。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指导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将无法继续将合并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与我们的财务业绩合并。
南京途牛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指定为中国国民的个人为南京途牛的股东。南京途牛的股权由Messrs. 于敦德和Anqiang Chen持有。这些个人作为南京途牛股东的利益可能与我公司整体利益不同。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南京途牛违反我们与他们和南京途牛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南京途牛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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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购买选择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南京途牛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我们依靠我们的创始人、董事和实益拥有人于敦德先生,以及我们的财务总监Anqiang Chen先生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南京途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而我们欠缴额外税款的调查结果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的综合净亏损并降低贵公司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和南京途牛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的,并对南京途牛的收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南京途牛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进而可能增加其税务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南京途牛因少缴税款而征收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如果我们的税务负债增加或我们被发现受到滞纳金或其他处罚,我们的综合净亏损可能会增加。
如果南京途牛成为破产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其资产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遵守中国有关在线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所有权限制的法律法规,我们持有ICP许可证,并通过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作为这些安排的一部分,南京途牛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很重要的资产。
我们对南京途牛的资产不存在优先质押或留置权。这种缺乏优先权质押和留置权的情况,在南京途牛成为破产或清算程序主体的情况下,存在风险。如果南京途牛发生非自愿清算程序,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其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我们可能不会在南京途牛的资产上对这类第三方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如果南京途牛发生自愿清算,我们可以作为中国企业破产法下的一般债权人参与清算程序,并根据他们之间的合作协议收回南京途牛欠北京途牛的任何未偿债务。为缓解第三方债权人发起的非自愿清算程序的风险,我们通过精心设计的预算和内部控制措施,密切监控南京途牛的运营和财务,确保南京途牛资本充足。此外,如有必要,北京途牛有能力向南京途牛提供资金支持,以最大程度降低此类非自愿清算的风险。我们认为,由于这些改善措施,南京途牛发生非自愿清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改善措施将是有效的,并且与此类清算相关的风险不会成为现实。
如果南京途牛的股东试图在未征得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自愿清算南京途牛,我们可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行使我们的权利,要求南京途牛的股东根据与南京途牛股东的购买选择权协议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有效地防止这种未经授权的自愿清算。如果南京途牛的股东在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启动自愿清算程序或试图在未经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分配南京途牛的留存收益或资产,我们可能需要诉诸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合同协议的条款。任何此类法律程序都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将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我们的业务运营上转移开,并且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将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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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股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然而,并购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海外发行,包括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我们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要求其批准我们的ADS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因为:
| ● | 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确定的规则或解释,关于像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这样的发行是否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证监会的批准; |
| ● | 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是通过外国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并购规则所定义的合并或收购国内公司的方式设立的;和 |
| ● | 《并购规则》没有将合同安排明确归类为受《并购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的规定。 |
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了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或限制,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五项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权益类证券须向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除其他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证券并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应当履行备案义务,在中国内地境外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信息。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海外上市试行办法,我们不会被视为间接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如果我们被视为间接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但未能就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则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裁和罚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境外发行上市法规。”。由于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海外上市试行措施以及未来中国、美国或其他任何对筹资施加限制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与之相关的是,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这些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尚不明确。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而未能及时这样做,如果有的话,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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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其他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以及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绝,这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我们未来境外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未来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停止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的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中国法规—信息安全和审查条例”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已告知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不需要任何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网信办)的许可。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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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或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我们预计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也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这样的禁令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贵公司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与英美法系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案件作为判例价值有限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着增加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或私营部门在华投资的保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受中国公司普遍适用的多项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仍在不断演变和变化。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比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更难。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的影响(其中一些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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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旅游以及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中国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旅游和相关行业进行广泛监管,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政府监管互联网行业有关的问题、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对我们的网站只有合同上的控制权。由于外资限制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包括在线信息服务,我们不拥有这些网站。 |
| ● | 与中国互联网业务相关的许可要求正在迅速演变,因此存在不确定性。这意味着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的许可、许可或运营可能会受到质疑,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更新某些许可或许可。违反有关这些许可、批准、备案或资格的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处罚,甚至暂停或撤销许可、批准、备案或资格。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这些许可和执照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或使我们受到制裁、要求增加资本或其他条件或强制执行,或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例如,我们在中国没有获得提供我们平台上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我们没有资格申请,因为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实体。此外,我们还没有完成在我们平台上分发出版物和提供直播服务的备案。 |
| ● | 可能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活动,包括网络广告和互联网文化活动。我们线上运营的其他方面,未来可能会进一步规范。如果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我们的在线运营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如果我们的运营在这些新法规生效时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
| ● | 《中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海外旅游管理办法》对旅游经营者作出严格限制,据此,禁止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之上安排强制购物或其他加收费用的活动,但经双方协商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除外。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关于旅游公司的法规。”如果旅行供应商未能遵守这些限制,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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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电子商务法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关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要求,(1)不得通过编造交易、编造用户评论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商业推广,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2)允许消费者选择退出针对其个人特征如爱好、购物模式等的搜索结果,同时向消费者展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3)提醒消费者搭售商品或服务,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置为默认选项,(4)按要求取得并保持营业执照等适用许可,并在我们头版披露该许可的信息,(5)明确详细说明我们从客户收到的押金的退款程序,不设置任何不合理的退款条件,(6)承担产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除非消费者选择默认服务商以外的快递物流服务商等。自《中国电子商务法》颁布以来,中国政府颁布了电子商务行业实施细则和意见,包括支付机构向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外汇相关服务的管理办法,以及快递和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之间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网络交易新形式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除其他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达成的交易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条件的典型事例,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期核实和更新每个商户的概况,监测其市场参与者的登记情况。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规。”我们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使我们目前的做法符合《中国电子商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然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颁布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并可能认为我们目前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的措施不够充分。如果我们被要求采取额外措施以遵守中国电子商务法及其实施规则,我们的合规成本将显着增加,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与互联网和旅游行业有关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重大监督,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时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公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经营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开展的业务。关于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大陆政府当局的酌处权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实体和企业,而不是香港和澳门的实体或企业,后者根据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然而,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影响我们在香港和澳门的业务,这可能对我们在香港和澳门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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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和贷款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融资活动的收益,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我们的业务。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我们作为离岸实体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作出的任何出资或贷款,包括来自我们的融资活动(例如我们的私募)的收益,均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或设立新的中国子公司或新的中国合并关联实体来使用此类收益为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资金,但须遵守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目前,我们可以通过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的金额没有法定限制。然而,我们可以借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最高金额受法定限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通过至多(i)我们各中国子公司各自注册总投资金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金额,或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余额,或(ii)当时适用的法定倍数、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各自净资产金额或我们选择的净资产限额的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我们还可能通过跨境贷款为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提供资金,最高金额将是它们各自的净资产限额。增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余额受制于政府程序,可能需要中国子公司同时增加其注册资本。如果我们选择根据其净资产限额向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我们能够向相关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贷款的最高金额将取决于相关中国实体的净资产和计算时适用的法定倍数。此外,我们向VIE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也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中国法律法规也可能对跨境贷款施加更严格的限制,这也将对我们为中国实体提供资金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外币兑换法规。”
外管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资本金转换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以下目的:(一)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直接或间接支出;(二)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投资或理财其他投资;(三)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但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此外,外管局持续加强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北京途牛和途牛(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途牛南京信息技术,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技术产品、计算机应用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及计算机系统集成的研发;技术服务、咨询与转让;自主研发产品的销售;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及会议服务和公关建议。北京途牛、途牛南京信息科技只能将外汇出资折算的人民币用于前述外管局规定允许的活动。违反外管局发布的通告,可能会受到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虽然目前香港或澳门对进出香港实体的现金转账(包括货币兑换)没有同等或类似的限制或限制,但如果中国大陆的某些限制或限制将来变得适用于进出香港实体的现金转账(包括货币兑换),我们香港实体的资金可能同样无法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
由于对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施加的限制,我们可能无法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和在中国大陆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此类贷款。同时,鉴于目前由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开展的业务的外国投资受到限制,我们可能无法通过出资的方式为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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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记录备案,如果有的话,就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合并关联实体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外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外币(包括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以中国为基地。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经济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尽管中国政府已实施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在工商企业中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中国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规范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使用多种政策来指导中国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平衡的。政府的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监管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动荡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任何旨在提振中国经济的刺激措施都可能导致更高的通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某些运营成本和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运营费用,可能会因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休闲旅游行业和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后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开始放缓,中国人口自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波斯湾及西边远至以色列和黎巴嫩周边地区的冲突,以及在不同时间限制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和红海的航运,加剧了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区域冲突的影响导致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更普遍的通货膨胀,如果石油和天然气设施被摧毁或航运受到长期影响,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休闲旅游行业和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或推迟与我们的支出,而我们可能难以足够快地扩大我们的用户群,或者根本无法抵消现有用户支出减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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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经济关系紧张局势加剧,未来这些紧张局势可能继续升级。这些紧张局势导致了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随着这些政策的进一步升级,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贸易壁垒。例如,近年来美国与中国的紧张关系导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的、或更高的关税,并限制某些产品销往美国。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提议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以及其他措施。此外,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在广泛的问题上继续存在不确定性。美国政府还采取措施,旨在禁止或限制美国对在某些行业运营的中国关联公司的投资。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态发展还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运营中断,以及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潜在限制。正如媒体最近报道的那样,美国政府可能会将中国关联公司从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这给我们维持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国际紧张局势的任何进一步升级都可能对我们经营所在国家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旅行和其他相关行业进行监管。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维持所有相关许可和批准,或如果中国政府对这些行业施加更多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被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适用许可或批准才能开展我们的业务活动。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中国法规。”如果我们未来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例如罚款或暂停这些受监管业务的运营,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主体。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发布并于2017年12月修订的STA82号文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b)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c)重大资产,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公司印章,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以及(d)企业半数或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继STTA 82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STTA 45号公告,于2011年9月1日生效,为STTA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并明确了这类“中方控制的离岸注册居民企业”的申报和备案义务。STA Bulletin 45提供了确定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程序和行政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行政管理。尽管STA82号文和STA45号公告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个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STA82号文和STA45号公告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地位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检验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中国企业集团控制还是由中国或外国个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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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认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因此我们不认为其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尽管我们的管理团队的所有成员以及途牛(HK)Limited的管理团队均位于中国。然而,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其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第二,尽管一名中国税务居民向另一名中国税务居民支付的股息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中国外汇管制当局强制执行股息预扣税,此类股息将不会被征收10%的预扣税,并且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就处理向不受任何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并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实体的出境汇款发布指导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与我国股东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之间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规定不同的所得税安排,中国通常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适用于应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的投资者的来自中国来源的股息,或在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的情况下拥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的投资者。除非税务条约或类似安排另有规定,否则该等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ADS或股份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如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还需缴纳10%的中国所得税。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境内来源的股息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投资者一般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而此类投资者在转让ADS或股份时从中国来源实现的收益一般须缴纳20%的中国所得税,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和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减免。也不清楚我们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实现的收益,是否会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如上所述。如果对通过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或向我们的非中国居民股东支付的股息征收中国所得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ADS持有人,其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可能没有资格获得此类税收协定或安排下的福利。
我们面临中国税务报告义务的不确定性以及我们运营公司股权的某些间接转让的后果。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发布、2018年6月修订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事项公报》进一步修订,非居民企业无合理商业目的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发行的股份买卖除外)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酌情重新评估交易性质,该间接股权转让将作为直接转让处理。因此,此类转让产生的收益,即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将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根据经修订的公告条款,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转让将被直接视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i)离岸控股公司股权价值的75%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的任何时间,离岸控股公司全部财产的90%以上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离岸控股公司超过90%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iii)离岸控股公司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存在;或(iv)间接转让所征收的外国所得税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征收的中国税款。
经修订的上述公告的解释及适用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发生间接转移,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股东可能会面临根据经修订的公告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经修订的公告,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经修订的公告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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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处罚,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机构近年来根据包括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在内的多项中国法律法规加强了执法力度。除2022年修订的《中国反垄断法》外,这些还包括最近于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2022年发布的解释、2024年9月生效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2021年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指引》、2025年12月修订的《2023年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及2024年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并购控制审查程序,对反垄断主管部门提出了备案要求,并规定了未能满足此类要求的处罚措施。
由于与新的和不断发展的立法活动以及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的不同地方实施实践相关的不确定性,遵守经修订的中国反垄断法、并购规则、并购控制审查规则、安全审查规则和其他中国法规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并且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并购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5年10月生效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台经营者规定了更多的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纳入公平竞争条款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禁止经营者在其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平台经营者强迫其平台上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026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南》,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出全面合规管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连同若干其他中国政府当局一直积极监督和建立消费行业公平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遵守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果当局提出任何不合规的问题,并判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商务部。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于2011年发布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从事与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国内公司的收购须接受事先安全审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0年12月19日颁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军事设施附近场所的投资,或将导致取得关键农产品、能源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科技等关键领域资产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均需事先取得指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国投资。”
此外,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证券收购资产的,该发行将受到备案要求。我们执行投资和收购战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为在收到批准或完成备案的时间以及我们是否能够在未来及时或完全完成此类投资和收购方面存在重大监管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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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该通告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进行境外投融资,以在岸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或中国居民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通告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该通函还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修订登记,例如中国居民出资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变化。通函下的“控制权”一词广义上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特殊目的载体或中国公司中获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
如果身为中国公民或居民的我们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导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因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而承担责任,包括(1)外管局要求在外管局规定的期限内退回汇出境外的外汇,最高可处以汇出境外并被视为规避的外汇总额30%的罚款;(2)在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可处以不低于被视为规避的汇出外汇总额30%以上的罚款。此外,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
我们已要求我们所有已知的现有股东及/或实益拥有人披露其或其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是否属于本通函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范围,并促请该等股东及实益拥有人在知悉其为中国居民后,根据本通函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作出必要的申请、备案及修订。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他们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成功地根据适用法律修改了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外汇登记。此外,我们可能无法获知在我们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我们无法迫使我们的实益拥有人遵守本通告的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遵守我们提出或获得任何适用登记的要求,或遵守本通函或其他相关规则要求的其他要求。我们的任何现任或未来股东或作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尚不清楚政府当局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这份通知以及任何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未来法规,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法规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例如,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可能无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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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有关购股权计划注册要求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票期权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中国居民在境外上市公司参与股票激励计划,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作为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等程序。参与人还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买卖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关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法规。”
我们及获授予购股权的中国雇员均受本规例规限。北京途牛已就我们于2008年通过的激励薪酬计划或2008年计划,以及我们于2014年通过的单独激励薪酬计划或2014年计划向外管局北京分行注册为代理人,该计划于2023年11月修订,将2014年计划的到期日期从2023年4月延长至2034年4月。我们已建议参与我们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和董事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处理外汇事宜。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购股权持有人可在完全符合《股票期权规则》的情况下成功向外管局登记获授购股权的重大变更。我们的中国购股权持有人或受限制股东未能在此过程中完成其外管局注册或遵守其他相关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这些中国居民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在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要求。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我们根据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和南京途牛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北京途牛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对南京途牛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由于中国政府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现金转移能力进行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关联实体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虽然目前香港或澳门对进出香港实体的现金转移没有同等或类似的限制或限制,但如果中国大陆的某些限制或限制将来适用于进出香港实体的现金转移,我们香港实体的资金同样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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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条约利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公司2008年1月1日后留存收益产生并分配给外国母公司的股息,须按10%的预提税率缴纳,除非外国母公司的公司注册地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的预提安排。根据2006年12月8日生效的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所得税安排,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如途牛(HK)有限公司持有该特定中国子公司25%或以上的权益,则须就其从其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按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持有该特定中国子公司25%或以上的权益,则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颁布了STA9号文,自2018年4月起施行。9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在确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应根据9号文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具体来看,9号文明确将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排除在“受益所有人”之外。因此,虽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北京途牛和途牛南京信息技术目前由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途牛(香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有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并享受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安排下适用的5%的优惠税率。如果途牛(香港)有限公司未被确认为北京途牛或途牛南京信息科技向其支付的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该等股息将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10%的正常预扣税。
终止或撤销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或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并受适用的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管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S)在向税务机关备案后,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作为HNTE的资格一般有效期为三年,此类资格的延续须接受中国当局的审查。南京途牛最初于2010年获得HNTE证书,并于2025年11月成功获得第四次此类证书的续展,该证书将于2028年到期。途牛南京信息最初于2017年获得HNTE证书,并于2023年12月成功获得该证书的第二次续展,该证书将于2026年到期。因此,南京途牛和途牛南京信息技术在2024年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内,只要保持HNTE资质并向税务机关适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报税手续,就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如果南京途牛和途牛南京信息技术未能在当前条款到期时维持或更新其HNTE资格,它们将失去当前的税收优惠待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增加至25%,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北京途牛最初于2018年取得HNTE证书,2020年到期。由此,自2021年起,北京途牛适用企业税率恢复至25%。然而,由于北京途牛在前几年有大量的累计亏损,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立即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收到中国地方政府当局提供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待遇和财政补贴实行审核,未来随时可能调整或撤销。停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或财政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或附加税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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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互联网信息分发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网站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承担责任。
中国政府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法规。根据这些规定,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等性质的内容。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没收收入、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关闭相关网站,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网站运营者还可能对其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此类被审查信息承担责任。有关详细讨论,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信息安全和审查法规。”我们有一个团队,专门对我们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筛选和监控,并移除违禁内容。然而,我们可能难以识别和删除我们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所有非法内容,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上述处罚。
我们面临与我们租赁的不动产有关的某些风险。
我们从第三方租赁不动产,主要用于我们在中国的办公室用途。由于出租人缺乏适当的所有权或租赁权,我们在其中一些租赁物业中的租赁权益可能存在缺陷。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租赁权益不会受到挑战。此外,我们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政府当局登记我们的绝大多数租赁协议,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赁无效,但我们可能无法针对善意的第三方对这些租赁进行抗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政府当局或第三方就我们租赁物业的缺陷提出的任何重大行动、索赔或调查的未决或书面威胁。然而,如果声称是抵押物业的业主或受益人的第三方质疑我们租赁这些物业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我们的租赁权益,并可能被命令腾出受影响的处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在当前期限届满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成功延长、续签或终止这些租约。这些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导致大量搬迁费用,还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诉讼或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通常很难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具体地说,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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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休闲旅游行业的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依赖于休闲旅游行业。休闲旅游行业依赖于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水平,这可能会受到经济衰退和衰退的重大不利影响。尽管中国的休闲旅游行业曾有过快速增长时期,但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休闲旅游的支出,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会对休闲旅游行业和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还可能受到倾向于减少休闲旅行的其他因素的重大影响,包括酒店、机票、燃料或其他与旅行相关的行业价格上涨、航空公司的停工或劳工骚乱、与旅行相关的事故增加、其他传染病的爆发、自然灾害和极端意外的恶劣天气、恐怖袭击和政治动荡。旅游行业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受到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和传播的负面影响,对我们的目标客户产生了负面影响。见“——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健康流行病相关的风险。”此外,我们的海外休闲旅游业务可能会受到外国签证政策的任何不利变化的负面影响,导致中国公民难以获得旅游签证。恐怖袭击或恐怖袭击威胁、政治动荡、战争、监管当局征收税款或附加费以及地区敌对行动也可能减少海外旅游的需求。例如,俄乌冲突和哈马斯-以色列冲突对前往受影响地区的旅行团的旅行需求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很少或根本无法控制这种下降或中断的发生,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这种需求的减少,取决于范围和持续时间,可能会在短期和长期内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健康流行病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活动可能受到影响中国,特别是南京的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运营平台和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员工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包括新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或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都会损害整个中国经济。我们的总部位于南京,目前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管理层以及我们的大多数员工都居住在这里。我们的大部分硬件系统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南京的设施中。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到南京,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继续提供有竞争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无法吸引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而这反过来又要求我们不断提供广泛的具有竞争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在线旅游行业的参与者正在不断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我们努力跟上新兴和快速变化的客户偏好,并预测将吸引现有和潜在客户的趋势。我们还将继续投入研发,以不断提高我们线上平台的速度、准确性和全面性。如果我们不能以有竞争力的速度不断改进我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以及平台,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给竞争对手,无法吸引新的客户。除打包旅游外,我们还提供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如旅游景点门票销售、签证申请服务、酒店预订服务、机票服务、火车票务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和保险服务。我们打算通过扩大我们对出发城市和旅行目的地的覆盖范围以及提供更多的出发时间选择来进一步拓宽我们的产品选择。如果我们未能始终如一地采购为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和偏好而量身定制的优质旅行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无法向现有客户销售额外的产品和服务,无法留住现有客户或吸引新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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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保持客户服务的质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客户群整体规模的显着影响,而这又取决于(其中包括)他们对我们客户服务的体验。因此,客户服务的质量对于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至关重要。如果我们未能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我们的客户可能不太倾向于向我们预订旅游产品和服务或向新客户推荐我们,并可能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未能保持客户服务质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和确保从旅行供应商采购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如果他们的业绩质量出现任何恶化,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向我们寻求损害赔偿,并且不会继续使用我们的在线平台。
我们确保满意客户体验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旅行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如果旅行供应商未能提供优质的旅行产品和服务,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将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为监测和提高旅行供应商的绩效而采取的行动可能不足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已有客户因旅行供应商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旅行产品或服务而对我们提出投诉和诉讼。如果我们的客户对所提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不满意,他们可能会减少使用或完全放弃我们的在线平台,甚至可能要求退还他们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或就旅行供应商的表现或不当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向我们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发生了亏损,可能无法保持盈利。
我们历来出现净亏损,包括2023年的净亏损人民币1.011亿元。我们的此类净亏损部分归因于商誉减值。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分别录得净收入人民币8370万元和人民币29.7元。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盈利能力。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也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我们的收入和盈利取决于中国在线休闲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在线上进行旅游预订的偏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在线旅行预订市场将增长到超过目前的市场规模,或者消费者将进一步增加他们在在线休闲旅行预订上的支出。对旅行供应商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将反过来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应对任何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和新的竞争对手竞争。
我们在中国竞争激烈的旅游行业运营。我们不仅与其他在线旅游公司竞争,还与传统的旅游服务提供商和旅游运营商、航空公司和酒店以及大型、成熟的互联网公司竞争。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竞争。”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财务、营销和其他资源。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被更大、成熟和资金充足的公司或投资者收购、接受投资或与其建立战略关系。此外,我们的商业模式使我们与一些竞争对手保持合作-竞争关系,特别是旅游运营商,他们也直接或通过竞争对手的平台向客户供应旅游产品。
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已经并可能继续推出激进的广告活动、特别促销等营销活动,以推广他们的品牌,吸引新客户或增加他们的市场份额。作为回应,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采取类似措施,因此已经并可能继续产生重大费用,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在开展此类促销活动的季度或年份的营业利润率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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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可能会面临难以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和旅行供应商的问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途牛”品牌在我们的目标客户和旅行供应商中的认可和声誉为我们的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在不断投资,以提高客户和旅行供应商对我们品牌的认识。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声誉还取决于我们提供优质客户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我们与旅行供应商的关系以及提供用户友好的在线平台的能力。请参阅“—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保持客户服务质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旅行供应商的现有关系,或无法以与我们目前拥有的类似的优惠条款或条款与新的旅行供应商发展关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和“——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网页和移动平台以及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任何未能保持其令人满意的业绩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能保持我们品牌的实力可能会减少客户数量,并恶化我们与旅行供应商的关系。
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在旅游行业拥有成熟的品牌,可能有更多的财力和其他资源来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品牌。因此,我们预计将继续产生广告和营销支出,并使用其他资源来维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的营销成本也可能由于中国媒体定价的通货膨胀而增加,包括购买搜索引擎关键词和投放线上和线下广告的成本。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维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旅行相关的事故或客户在旅行期间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诉讼或索赔,其发生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
意外事故是游客死亡和发病的首要原因。我们面临由旅行相关事故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客户索赔的风险。由于我们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我们的客户通常会就他们在旅行期间遭受的损害对我们采取行动。然而,这类事故可能是由于旅行供应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的疏忽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我们对此没有控制或控制有限。另见“—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和确保来自旅行供应商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如果他们的业绩质量出现任何恶化,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向我们寻求损害赔偿,并且不再继续使用我们的在线平台。”我们为我们作为旅游公司的责任维持保险范围,并由保险公司/公司对我们的客户索赔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无法保证此类保险或赔偿将足以覆盖我们的所有损失。此外,一些与旅行有关的事故是由我们的客户在旅行期间进行的冒险活动造成的,例如水肺潜水、白水漂流、风帆冲浪和滑雪。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客户在旅行期间的不当行为的影响,对此我们没有控制或控制有限。此类事故和不当行为事件,即使不是由于我们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或旅行供应商的疏忽或不当行为,也可能造成公众认为我们不如竞争对手可靠的看法,这将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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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网页和移动平台,以及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任何未能保持其令人满意的业绩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网页和移动平台)的可用性、令人满意的性能和可靠性,对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以及向客户提供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在线平台的任何不可用或放缓都会减少我们的客户数量和他们的旅行预订。此外,一些电信运营商存在系统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客户体验。例如,如果大量客户同时使用同一电信运营商进行需要大量数据传输的服务,客户可能会因为运营商的容量限制而遇到速度降低或其他技术问题,对此我们无法控制。我们的服务器也可能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其他潜在中断的影响,这可能导致中断、延迟、数据丢失或无法接受和处理客户的查询或预订。我们还可能遇到停电等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中断。意外中断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减少。此外,我们的在线平台可能包含未被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可能会对其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移动平台构成了客户研究旅行相关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预测我们在为新发布的移动设备和平台开发移动应用程序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开发、支持和维护此类应用程序。我们依赖于在我们无法控制的流行移动操作系统(例如Android和iOS)上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互操作性,而此类系统中任何降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可访问性或给予竞争产品和服务优惠待遇的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移动设备上的可用性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依赖第三方移动应用商店供用户下载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因此,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推广、分发和运营受应用商店对应用程序开发者的标准条款和政策的约束。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越来越多通过移动设备搜索和预订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客户中的很大一部分。我们还可能遇到将客户流量货币化到我们的移动平台的困难。
此外,我们非常依赖我们专有的N-Booking系统和其他管理系统来促进和处理交易。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经历系统中断,从而阻止我们高效地完成预订或向我们的客户或旅行供应商提供服务和支持。我们系统的任何中断、中断或延迟,或其性能的恶化,都可能损害我们处理交易的能力,并降低我们为客户或旅行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如果我们要经历频繁或持续的系统故障,我们的声誉和品牌都会受到损害。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旅行供应商的现有关系,或以与我们目前拥有的类似的优惠条款或条款与新的旅行供应商发展关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维持与现有旅行供应商的关系和安排的能力。对于我们的大多数供应商,我们不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发展业务关系或通过他们的直接销售销售与他们向我们供应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旅行产品。如果我们无法与我们现有的旅行供应商保持令人满意的关系,或者如果旅行供应商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建立类似或更有利的关系,或者如果旅行供应商通过其直接销售增加了与我们的竞争,我们可能没有必要的供应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费率。我们不与旅行供应商订立任何长期协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旅行供应商将在未来以优惠条款或与我们目前商定的条款类似的条款与我们续签协议。旅游供应商可能会提高他们向我们收取的价格或他们要求我们支付的押金。因此,我们能够提供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定价和广度可能会减少,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为了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将需要与质量良好的新旅行供应商发展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确定合适的旅行供应商或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与这些旅行供应商达成安排。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增长,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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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休闲旅游行业的季节性,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
我们的业务经历波动,反映出休闲旅游服务需求的季节性变化。休闲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一般在节假日期间会有所增长,在非高峰时段会有所下降,而休闲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则在旺季和淡季之间波动。例如,每年的第三季度通常贡献了我们年度收入的最高百分比,因为我们的许多客户倾向于在7月和8月的暑假旅行。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季度而波动。
如果我们无法识别、吸引、雇用、培训和留住关键个人和高技能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表现取决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敦德先生。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取代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能保留他们的服务,也无法保证他们不会与我们竞争。
如果我们的业务扩张,我们将需要雇佣更多的员工,包括供应商管理人员来维护和扩展我们的旅行供应商网络,信息技术和工程人员来维护和扩展我们的在线平台和客户服务人员,以服务越来越多的客户。如果我们无法在这些领域识别、吸引、雇用、培训和留住足够的员工,我们的客户可能不会对我们有满意的体验,并可能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我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提供的信息或我们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或行政诉讼,这可能会耗费时间进行辩护并影响我们的声誉。
我们不时成为并可能在未来成为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违约索赔、反竞争索赔和其他事项。这种程序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其结果无法确定地预测。无论此类诉讼的结果和价值如何,任何此类法律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辩护费用、负面宣传、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其他因素。此外,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一项或多项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不利解决方案都可能对我们在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我们的在线平台包含有关我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度假目的地和其他旅行相关主题的信息。如果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可访问的任何内容包含错误或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对我们采取行动。
我们可能会受到个人或实体的有害负面宣传、恶意指控或其他行为的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是,未来也可能是,个人或实体的负面宣传、恶意指控或其他有害行为的目标。此类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被任何人以匿名方式发布在互联网聊天室、博客或任何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大量时间并承担大量费用以应对此类指控或其他有害行为,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其中每一项。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的人员、业务、运营、会计、前景或商业道德的恶意指控而受到损害,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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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分散的旅游行业得到巩固,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巨大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以及全国各地消费行为的差异,造就了高度分散和多样化的旅游行业。近年来,客户正从高度分散的传统线下旅游公司转向旅游网站,以寻求更广泛的产品选择和更大的便利性。然而,如果传统旅游营运商结成联盟,或相互合并或合并,或如果其中一家旅游供应商被与我们没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收购,我们可能无法保持实力,提供比传统旅游公司更广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选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并使我们面临诉讼。
我们认为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主要依靠版权、软件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权利的组合,例如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协议,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没有美国那么有效。未经授权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盗用我们的技术将使第三方能够从我们的技术中受益而无需向我们付款,或使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提供与我们相当或更好的旅行产品和服务。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如果我们未能成功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方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政府的行政行动,并导致重大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第三方持有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过去及将来可能不时就第三方持有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就我们的在线平台上的内容或在我们的运营中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知识产权被指控侵权而受到法律诉讼、索赔或政府行政行动的约束。例如,我们的网站可能会被发现包含侵犯第三方版权的图片或属于第三方专有信息的酒店评论。此外,我们目前在业务中使用的一些软件可能侵犯了第三方的版权。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针对我们提出的成功侵权或许可索赔可能会导致重大的金钱责任,并可能通过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而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而且,无论我们是否成功抗辩此类索赔,我们都可能遭受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线平台上的用户生成内容可能包含或提供侵犯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违反与审查有关的适用规则或条例的信息的链接,或者我们可能以侵犯用户或第三方权利的方式使用用户生成的内容。任何索赔,无论有无根据,都可能耗费辩护时间,导致诉讼,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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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管制和监管下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来维护的。此外,中国的国家网络通过中国政府控制的国际网关与互联网连接。这些国际网关是国内用户连接互联网的唯一渠道。我们依赖于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主要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香港),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容量。我们,我们的客户或旅行供应商,可能无法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使用替代网络。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在线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然而,我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互联网用户数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如果我们无法在与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到期时续签,并且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与替代运营商达成协议,我们的在线平台的质量和稳定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支付相关风险的影响。
我们通过与各种第三方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合作,使客户能够通过我们的网站进行支付。由于我们依赖第三方提供支付处理服务,包括处理使用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的款项,如果这些公司不愿意或无法向我们提供这些服务,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此外,各种支付方式的受理和处理受一定的法律法规约束,需要缴纳互换等费用。如果任何支付处理费增加或支付生态系统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从支付处理方收到付款的延迟或与支付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我们的收入、运营费用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有关的人为错误、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影响。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安全系统遭到破坏或破坏,我们可能会失去接受客户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付款的能力,我们可能会受到客户和第三方的损害索赔,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重大的影响。
我们还可能受到有关电子资金转账和支付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要求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和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从而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更高的交易费用,甚至失去接受用户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付款、处理电子资金转账或为其他类型的付款提供便利的能力。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因为他们可能会被阻止在我们的平台上购买产品或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采用新技术或使我们的在线平台和管理系统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要求、不断增加的流量或新兴行业标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线旅游行业受制于快速的技术变革。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增强和改进我们的在线平台的响应能力、功能和功能。在线旅游行业还呈现技术快速演进、客户要求和偏好发生变化的特点。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识别、开发、获取或许可对我们的业务范围有用的领先技术,并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对技术进步和新兴行业标准和做法作出反应。开发我们的在线平台和其他专有技术会带来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风险。此外,广泛采用新的互联网、网络或电信技术或其他技术变革可能需要大量支出来修改或调整我们的基础设施。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使用新技术,或使我们的在线平台、专有技术和操作系统适应我们的客户和旅行供应商的要求或新兴行业标准。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用户要求,无论是出于技术、法律、财务或其他原因,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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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足够快地升级我们的系统和基础设施以适应不断增加的流量水平,避免过时,或成功地将任何新开发或购买的技术与我们现有的系统集成,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能力限制可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系统中断、响应时间变慢、客户体验差、预订和确认的质量和速度受损以及延迟报告准确的财务和运营信息。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客户。此外,我们将继续升级和改进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成功地执行这些系统升级和改进策略。特别是,我们的系统在升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中断,任何新技术或基础设施可能无法及时与我们现有的系统完全集成,或者根本无法集成。如果我们现有或未来的技术基础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可能会导致系统中断和响应时间缓慢,从而影响数据传输,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在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的数据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这些数据的任何请求。 |
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未来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来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信息安全和审查条例》和“-互联网隐私条例”。以下总结了近期中国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监管活动:
2021年12月颁布并于2022年2月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这些措施要求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进行任何公开发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当局告知、接洽或指定为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取决于中国政府当局的解释,而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法律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除我们已履行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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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企业识别并报告业务涉及的重要数据类型。这项新规,连同2021年9月生效的《数据安全法》,对重要的数据处理者规定了额外的义务,包括指定和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实施定期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其他数据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不过,这些规定没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解释。考虑到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和性质对国家安全意义相对较低,我们根据《数据安全条例》被要求进行国家审查的风险相对较低。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会以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法律法规。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下的这些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所需执照以及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的影响仍然无法预测,因为它们相对较新,其中的某些概念将受到监管机构的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更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仍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美国或其他已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批准网络安全审查和采取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由我们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涉及网信办据此作出的任何正式网络安全审查调查。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成本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例如,2025年11月,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条款草案提出,将注册用户5000万或月活跃用户1000万的平台,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认定为“大型网络平台”,并提出要求这类大型网络平台服务商,除其他外,指定一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其为中国籍管理人员。
此外,世界各地的监管当局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应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实践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其中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运营要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立了适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新要求,向个人提供了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财务或非财务损失获得赔偿。虽然我们没有在欧洲经济区开展任何业务,但如果欧洲经济区的居民访问我们的网站或我们的移动平台并输入受保护的信息,我们可能会受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的约束。此外,就我们在香港和澳门取得的数据而言,我们一直遵守香港和澳门有关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和《非邀约电子讯息条例》,其中就处理个人资料规定了协议和义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i)个人资料须为合法目的收集、必要而非过度,(ii)个人资料须根据个案情况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iii)将收集个人资料的人告知收集资料的目的。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香港和澳门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业务没有实质性影响。然而,如果香港或澳门的某些法律法规导致对数据安全的监督,从而影响我们在这些地区的业务,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成本,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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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开源软件可能会对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面临可能的诉讼。
我们在开发技术基础设施时使用开源软件。不时有使用开源软件的公司面临质疑使用开源软件和/或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指控。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拥有我们认为是开源软件的所有权的各方的诉讼,或者声称不遵守开源许可条款。一些开源许可要求分发包含开源软件的用户提供全部或部分此类软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有价值的专有代码。虽然我们监控开源软件的使用情况,并努力确保没有以要求我们披露专有源代码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开源协议条款的方式使用这些软件,但这种使用可能会在无意中发生,部分原因是开源许可条款往往模棱两可。任何要求披露我们的专有源代码或为违约支付损害赔偿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或财务状况造成损害,并可能帮助我们的竞争对手开发与我们相似或更好的旅行产品和服务。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或未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即SOX。SOX第404节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然而,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SOX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此外,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我们制作可靠财务报告所必需的。因此,任何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并使用额外的管理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SOX的第404节和未来的其他要求。
我们在中国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有限业务保险产品。业务中断保险在中国提供的范围有限,但我们已经确定,中断的风险、此类保险的成本以及与获得此类保险相关的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在商业上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为旅游公司负债维持保险范围,但我们不为业务中断维持保险范围,并且将不得不以我们自己的资源承担与任何此类事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根据我们的流动性评估,其中考虑了我们在当前业务规模下的运营、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到期将提供的可用资金以及我们的可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我们将能够在提交本年度报告后的未来十二个月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由于意外的业务状况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追求的任何营销举措或投资,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这些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获得信贷融资或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运营和融资契约限制我们的运营。不确定是否会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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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授出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未来可能会授出购股权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这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的净亏损。
我们通过了2008年计划,该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我们普通股和限制性股票的期权。我们还通过了2014年计划,该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我们的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期权。特别是,我们的2014年计划包含一项常青条款,允许我们在2014年计划中保留的股份占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以下时,在无需股东批准的情况下,自动将根据2014年计划保留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增加到按转换后基准计算的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5%,前提是在2014年计划中保留的股份占按转换后基准计算的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以下。有关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08年计划有收购3,199,629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期权,根据2014年计划有收购31,615,452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和11,385股已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期权。此外,我们计划在未来授予员工购股权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与股份奖励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被退市,这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ADS的流动性,并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
我们的ADS之前曾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2025年5月19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表明我们不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450(a)(1)条,因为美国存托凭证的收盘价已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每ADS 1.00美元。我们获得了180个日历日的期限,或直到2025年11月17日,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对此,我司提交了将我司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申请,该申请已于2025年11月21日获得纳斯达克的批准。就转移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而言,纳斯达克给予我们第二个期限为180个日历天,或直到2026年5月18日,以重新遵守继续上市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要重新合规,我们的ADS的收盘价必须在2026年5月18日或之前至少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每ADS 1.00美元。纳斯达克决定授予额外的180天合规期,部分原因是我们满足了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持续上市要求,但投标价格要求除外,并且我们已提供书面通知,表明我们打算在额外合规期内纠正缺陷,包括在必要时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或改变我们的ADS与其A类普通股的比率。2026年3月20日,我们宣布将ADS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变化”),从目前的一(1)份ADS代表三(3)份A类普通股的比率改为新的一(1)份ADS代表三十(30)份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变动将与一比十的反向ADS拆分具有相同效果,ADS比率变动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4月22日或前后生效,但须视于该日期或之前对表格F-6上的ADS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的有效性而定。
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并满足继续上市的其他要求。如果纳斯达克决定将我们的ADS摘牌,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DS或为我们的ADS找到替代交易场所,市场流动性和我们ADS投资的价值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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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波动,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都可能继续波动。
自2014年5月9日我行ADS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以来,我行ADS的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阔的市场和行业因素,比如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对某些在中国有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近年来涉嫌欺诈会计做法和公司治理不善的广泛负面宣传被认为对投资者对与中国有联系的公司的看法和情绪产生了负面影响,从而对一些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任何类似的负面宣传或情绪都可能影响我们ADS的表现。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受到美国股市总体变化的影响。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这可能对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些已在美国股票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这些中国公司证券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可能选择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出于任何原因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
| ● | 我们的收入、净收入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服务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和 |
| ● | 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波动。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或发布对我们不利的研究,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未能达到由分析师研究或报告驱动的预期,即使是激进的研究或报告,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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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十票,A类和B类普通股作为一个类别在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上共同投票。由于这两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不同,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合计实益拥有约5.33%的已发行普通股,占我们总投票权的36.02%。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实益拥有61.8%的已发行股份,占我们总投票权的61.2%。
由于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和所有权集中,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对我们的业务有重大影响,包括有关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的决定。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有关我们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项目7。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A.大股东。”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有325,912,697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i)308,539,197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19,413,645股A类普通股,代表6,471,215股ADS,保留用于未来行使期权或根据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授予其他奖励),以及(ii)17,373,500股B类普通股。在这些股份中,127,023,885股A类普通股为ADS形式,可由我们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额外登记。剩余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将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适用的数量和其他限制。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此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B类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有权享有某些登记权,包括需求登记权、搭载登记权和表格F-3登记权。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这些股份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成为《证券法》规定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些注册股票,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下降。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出于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如果(a)我们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收入测试,或(b)我们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或资产测试,我们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关联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指导其运营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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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大量现金和投资),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成为PFIC,除非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显着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主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定义见“项目10.E.附加信息——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该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以及收到ADS或普通股的分配而确认的收益而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只要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此类收益或分配被视为“超额分配”,而这类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如果我们被归类为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则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第10项”下讨论。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开曼群岛法院也不太可能: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以及 |
| ● | 对我们施加责任,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具有刑事性质。 |
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尽管开曼群岛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非刑事判决,而不会对案情进行重审。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见“项目10。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公司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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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股东获得的对我们不利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的业务以中国为基地。此外,我们的现任董事和执行官大多数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2006年7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根据有关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在民商事事项上相互承认并执行判决的安排》,即2006年的安排。根据2006年的安排,凡任何指定的中国大陆法院或任何指定的香港法院根据书面“选择法院”协议就民事或商事案件作出要求支付款项的可执行终审判决,任何有关方均可向相关中国大陆法院或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2019年1月18日,中国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事项判决的安排》,即2019年安排。2019年的安排在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更广泛的民商事事项上建立了更加明确和确定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根据2019年的安排,双边判决承认和执行不再需要“选择法院”的书面协议。2019年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安排,相关任何一方均可在符合2019年安排规定的条件下,向相关中国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由于2019年安排于近期生效,2019年安排项下判决的执行或承认的结果和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A类普通股投票权。
我们ADS的持有人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行使有关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我们ADS的持有人必须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在收到这些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根据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我们ADS的持有者不能直接行使他们对基础股份的投票权,除非他们撤回股份。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14个日历日。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撤回其ADS的基础股份,以允许他们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如果我们向我们的ADS持有人征求指示,存托人将通知我们的ADS持有人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他们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向我们ADS的持有人保证,他们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其ADS的基础股票未按要求进行投票,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其投票权,并且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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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交易法》中要求主要股东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和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通过6-K表格提供给SEC。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我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由于我们已经选择并且可能不时选择在某些公司事项上遵循母国实践豁免,例如要求股东批准发行超过我们已发行普通股20%的额外证券以及要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的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可能会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政府要求获得的保护更少。见“项目16g。公司治理。”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尽管我们自2026年3月以来采用了股东回报政策,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股东回报政策或您可能获得的股息金额在未来不会发生变化,我们也无法保证我们将有足够的利润、从利润中预留的准备金或其他资金来证明并使我们能够在任何财政季度合法地宣布和支付股息,因此,您可能需要依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作为您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
2025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2025年3月27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12美元的现金股息。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三年股东回报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年期间内,(i)宣布并分配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以及(ii)回购我们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根据股东回报计划,我们的董事会保留酌情权,根据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资本回报措施的形式、时间和金额。同月,根据这一股东回报计划,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截至2026年5月4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 399美元的现金股息。
尽管股东回报已经到位,但在宣布和支付任何股息之前,我们需要有足够的利润来证明这种宣布和支付是合理的,或者我们需要有足够的准备金,从我们的董事会确定不再需要的先前产生的利润中留出。此外,我们必须能够在股息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所有这些条件,以使股息宣布和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并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和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可能获得的股息金额是不确定的,可能会发生变化。
此外,我们的股东回报政策可由董事会酌情随时更改,无法保证我们未来不会调整或终止我们的政策。因此,您不应依赖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并且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的未来回报将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任何未来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将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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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不会收到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也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我们ADS的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就A类普通股或我们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我们ADS的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ADS持有人的分销由根据《证券法》需要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向其进行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对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我们ADS的持有者可能无法参与供股,可能会遇到你的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我们的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出于多种原因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或在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保存人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宜这样做的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我们的ADS转让。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通过南京途牛开始在中国的运营,这是一家于2006年12月成立的中国公司。南京途牛于2008年8月收购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0%股权,2008年12月收购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0%股权,2009年11月收购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0%股权。南京途牛于2011年4月成立南京途之旅门票销售有限公司。
2008年6月,为便利国际融资,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了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2011年5月,我们成立了全资香港子公司途牛(香港)有限公司。
我们于2014年5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了ADS,代码为“TOUR”。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时候,我们也和三个投资者同时进行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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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我们与Hony Capital的特殊目的载体Unicorn Riches Limited、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京东)的特殊目的载体)、携程旅行网国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携程 Group Limited)的子公司携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TERM4 Group Limited)(TERM0纳斯达克:TCOM)以及途牛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各自的个人控股公司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我们以1.48亿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总计36,812,868股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
2015年5月,我们与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Hony Capital的特殊目的载体Unicorn Riches Limited、DCM Ventures China Turbo Fund,L.P.及DCM Ventures China Turbo Affiliates Fund,L.P.(均为DCM V,L.P.的联属公司)、携程国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携程 Group Limited)的附属公司携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淡马锡控股的联属公司Esta Investments Pte Ltd及红杉资本的联属公司Sequoia Capital 2010 CV Holdco,Ltd,分别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我们以5亿美元发行了总计93,750,000股A类普通股。
2015年11月,我们与海航旅游集团或海航旅游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海航旅游的关联公司于2016年1月以5亿美元向我们购买了90,909,091股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
2016-2019年,我们收购了几家线下旅行社和一家在线旅行社的控股权,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海外旅游市场,并推广我们的目的地服务。在2022年和2024年,我们处置了这些子公司的控股权益,并在处置后保留了相同子公司的非控股权益。由于该等出售事项,我们于2022年及2024年分别确认出售收益人民币65.0百万元及人民币24.1百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收到了100万元人民币(10万美元)的收益,贴现未付金额为930万元人民币(130万美元),我们预计将在2029年收到。
2020年11月,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将我公司12,436,780股A类普通股转让给Caissa Sega Tourism Cultural Development Group Co.,Ltd.或Caissa Group的子公司Hopeful Tourism Limited,JD.com Investment Limited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将其持有我公司65,625,000股A类普通股的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的全部股份转让给Hopeful Tourism Limited。由于股份转让,Caissa Group实益拥有78,061,780股A类普通股。2023年12月,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JD.com Investment Limited、Hopeful Tourism Limited、Caissa Group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订立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终止股份购买协议,并同意将Hopeful Tourism Limited当时实益拥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交还并转让给JD.com Investment Limited。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了中国全资子公司北京途牛。途牛(HK)Limited于2011年8月成立另一家全资中国子公司途牛(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9月收购北京途牛100%的股权。通过北京途牛,我们通过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购买选择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和合作协议,指导南京途牛的业务运营。南京途牛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持有我们的ICP许可证,并运营我们的网站。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南京途牛的子公司,持有我司境外旅游业务的经营许可。
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 ● | 指导南京途牛活动; |
| ● | 获得南京途牛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和 |
|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南京途牛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选择权。 |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南京途牛的主要受益者,我们将其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5年11月,我们将旗下ADS上市交易代码为“途牛”,由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转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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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我们宣布将ADS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变化”),从目前的一(1)份ADS代表三(3)份A类普通股的比率改为新的一(1)份ADS代表三十(30)份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变动将与一比十的反向ADS拆分具有相同效果,ADS比率变动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4月22日或前后生效,但须视于该日期或之前对表格F-6上的ADS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的有效性而定。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聚汇园6-A栋6、8-12层210023。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25)8685-3969。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ervices Ltd,P.O. Box 472,2nd Floor,North Wing,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Grand Cayman Town,Grand Cayman KY1-1106,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就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198111和档案编号333-251283)和表格F-6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195515)中的每一项的过程服务代理和授权代表是Cogency Global,Inc.,位于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SEC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有关我们的其他信息,可在www.sec.gov上访问。我们的年度报告、季度业绩、新闻稿和其他SEC文件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ir.tuniu.com访问。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讨论我们的资本支出。
B.业务概况
我们提供大量的打包旅游选择,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和自助游,以及为休闲旅行者提供与旅行相关的服务。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途牛旅游网网站和移动平台,通过用户友好的界面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旅行信息,使休闲旅行者能够规划他们的旅行并搜索最适合他们需求的行程。我们的在线平台包含包含我们覆盖的所有目的地的照片、信息和推荐的旅行指南,以及用户生成的内容,这些内容为其他旅行者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我们在休闲旅游领域的公认品牌和不断增长的客户群使我们能够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从优质旅游供应商处采购范围广泛的产品。我们严格选择旅行供应商,以确保质量和可靠性。我们开发了我们专有的供应链管理系统—— N-Booking系统——以简化我们与旅行供应商的互动,使他们能够通过网页或移动设备实时接收预订信息,从而有效地管理旅行产品并了解客户的偏好。我们维护完善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以便促进供应商与我们之间的合作。此外,为进一步拓宽我们的产品范围并服务于我们的客户,我们不时与各行业合作伙伴订立战略协议。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提供打包旅游和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以满足中国休闲旅行者的旅行需求和偏好。
打包旅游
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套餐旅游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和自助游。
有组织的旅游:有组织的旅游提供预先安排的行程、交通、住宿、娱乐、餐饮和导游服务的好处。通过在我们的平台上预订有组织的旅游,我们的客户可以实现与单独预订每个组件相比的成本节约,并拥有无忧的旅行体验。
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有组织的旅游涵盖了中国游客在中国境内和海外的几乎所有热门旅游目的地。
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有组织旅游产品组合还包括当地游,主要包括周末度假和主题游,如水上度假游、历史小镇游、滑雪游和温泉游,主要针对希望在离开城市一到三天的地方度过的客户。通常情况下,我们的客户为我们已交付的当地游和我们已提供的当地游服务支付的每次旅行的平均总金额(包括我们的客户承担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低于其他类型的有组织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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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我们国内本地游运营商直接为我们组织的旅游客户提供基于目的地的服务,从他们到达目的地开始一直到他们离开目的地。与我们的旅游供应商类似,我们的当地旅游运营商根据预先安排的行程协调旅游,并涵盖旅游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交通、住宿、娱乐、餐饮和导游服务。为我们的客户服务的导游要么直接受雇于我们,要么在合同基础上为我们工作。我们能够对我们的旅行质量进行更大的控制,并利用多年的旅行偏好数据,通过我们当地的旅行运营商为消费者设计更合适的产品。
此外,针对企业策划旅行静修、家庭策划团队出游等无法满足现成的标准打包旅游产品的团队出游需求,我们提供定制旅游,以迎合特定的旅游需求。我们的团队旅行旅游顾问与旅行供应商和我们的客户密切合作,设计满足这类客户独特需求的旅行产品和行程。
自助游: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自助游包括航班和酒店预订的组合以及其他可选附加项,例如旅行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的机场接机。与单独预订每种旅行产品相比,这些产品的价格极具吸引力。自助游针对的是度假期间偏好更大灵活性、不需要导游服务的休闲旅行者。由于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旅行供应商的广度,我们能够提供广泛的自助游选择,涵盖大量酒店和航空公司,并为选定的热门目的地开发了最全面的产品。
其他旅行相关服务
我们的其他旅游相关服务主要包括旅游景点门票销售、签证申请服务、酒店预订服务、机票服务、火车票务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和保险服务。我们通过这些服务赚取佣金或服务费。此外,我们还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向国内外旅游委员会和局提供广告服务。
我们的线上平台和线下服务网络
我们通过多种线上和线下渠道接触和服务客户,包括我们的途牛旅游网网站、移动平台、南京的主要呼叫中心以及我们在中国各地的线下零售店。
我们的在线平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他们计划、预订和购买旅行产品和服务所需的工具和信息。此外,我们的在线平台通过用户友好的界面呈现产品信息和旅行需求,供休闲旅行者搜索、比较和下单最适合他们需求的产品。我们在我们的集中呼叫中心拥有训练有素的旅游顾问和客户服务代表,通过在客户的整个旅行规划和预订过程中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以及在他们旅行之前和旅行期间的及时支持来补充我们的在线交易基础设施。纳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网络对我们售价高的旅行产品的客户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客户通常在他们的旅行规划中要求更多的帮助和关注。
我们的网站
我们的网站途牛旅游网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一个一站式的旅行平台,从研究旅行目的地到预订旅行产品,无所不包。除了我们的产品信息,如旅游时长、出发时间和目的地描述,我们的网站还提供从基本到专业信息的全面旅行建议,以及用户推荐和旅行者对我们覆盖的目的地的评论。用户可以在网上发布关于特定产品的问题,并从我们训练有素的旅游顾问和客服代表那里获得及时回复,这为他们的旅行规划、产品选择、预订和付款提供了便利。我们的用户友好界面使用户能够快速轻松地评估和比较种类繁多的旅行产品。客户还可以通过我们网站上的在线消息功能对我们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提出投诉。
我们鼓励客户在我们的网站上分享照片、故事和其他与旅行相关的信息。我们建立了一个庞大且快速增长的客户评论和旅行故事集合,我们认为这些集合对我们当前和潜在客户具有吸引力和用处。我们网站上的Travelogue论坛是根据目的地组织的,它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一种简单而直观的方式来访问各种感兴趣的话题。注册会员可以通过发布问题、接收论坛同行成员的回答等方式,分享自己的旅行经历,并与其他会员互动。我们全面收集了不同目的地的描述和照片。我们的网站还提供其他有用的旅行相关信息,如天气预报、汇率、列车时刻表和地铁地图,以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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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网站上的交易一般涉及以下步骤:
浏览。客户可以很容易地按旅行目的地浏览我们的产品选择。为了让客户找到他们感兴趣的产品,我们的网站还将我们的旅游产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有组织的旅游、自助游、定制的旅游、游轮、旅游景点门票、自驾游、住宿预订和交通票。客户还可以选择浏览我们的以下每个类别的畅销书:当地游、国内游、海外游、自助游、主题游、酒店、目的地活动和旅游景点门票。
搜索并选择。客户通过定义所需参数在我们的网站上进行特定产品的搜索,例如目的地、出发城市、出发时间、产品类型、旅行时长、旅行人数、价格和行程。我们向客户提供有关每个旅行产品的详细信息,以及目的地和酒店的照片以及客户评论和评级。我们的网站展示了各种可能的选择,并提供了有关产品的额外信息。客户可以通过进一步定义一定的搜索参数,如价格范围、客户评分、热度和关键词,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细化或排名。我们的在线问答功能使客户能够提出询问并获得及时回复,以方便他们进行研究。此外,我们网站上的对比工具将不同旅游产品的细节并排展示,使客户能够轻松评估不同的旅游产品。
下单。在客户选择特定选项后,我们的网站将为客户提供一个机会,以查看所购买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以及此类购买的条款和条件。客户还可以向我们的旅游顾问请求帮助和专业建议,他们会及时在线或电话跟进并与客户互动。
合同确认。在这一阶段,客户需要确认他或她同意他或她购买的条款和条件。客户可以在线提交确认或在我们的线下零售店之一签署与其购买相关的合同或将签署的合同发送给我们。我们与客户直接订立合同。
付款。客户在确认合同条款后,将被引导至付款网页。我们为客户提供选择多种支付方式的灵活性,包括银行转账、信用卡、借记卡和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进行在线支付。此外,客户可以在我们的一家线下零售店付款。如果有,客户还可以使用我们的优惠券和旅行代金券,对我们的旅行产品的购买价格进行折扣。电子确认发送到客户的电子邮箱或手机上,客户可以使用我们网站或APP上的行程管理功能来查看他或她的预订详情以及修改或取消预订。
审查。客户在完成行程后,会获得优惠券等奖励,让他们返回我们的网站撰写评论和旅行故事,并在我们的Travelogue论坛上分享他或她的经历。这增加了关于我们旅行产品质量的透明度,并增加了客户粘性。我们将为潜在客户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客户评论和旅行故事视为评估旅行供应商和旅行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标准。
我们通过可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访问的复杂账户管理系统提供定制服务。使用唯一标识登录后,客户可以跟踪订单状态、管理行程并查看会员积分、优惠券和旅行代金券。
我们的移动平台
我们基于安卓和苹果iOS的移动应用,如途牛旅行,以及我们网站的移动版m.tuniu.com,允许客户在移动设备上搜索旅行产品和服务并下单。我们的移动平台还使客户能够跟踪他们的订单状态,并提供其他基于位置的服务,让用户能够快速定位附近的各种景点。
通过途牛旅游网,我们的客户可以搜索到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在几分钟内完成一次预订。途牛旅游网也是客户研究旅游相关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经常在我们的途牛旅行上使用我们内部开发和用户生成的旅行指南和其他用户生成的内容,例如客户评论、旅行故事、提示和推荐,来计划他们的旅行。此外,我们提供针对途牛旅游网用户的限时专属折扣旅游产品,以增强我们的移动端用户参与度并提高货币化。我们定期升级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并不断在其中添加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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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客户服务
在选择旅行公司或平台时,休闲旅行者往往会超越价格和选择等因素,专注于愉快的体验,而我们的客户服务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我们训练有素的旅游顾问和客户服务代表提供的优质客户服务吸引了我们的客户来到我们的在线平台。
线下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我们的主要呼叫中心设在我们位于南京的总部。我们的呼叫中心提供一天24小时、一周七天的出行前、出行中、出行后客户服务,从回答客户对出行相关需求的初步咨询到协助他们进行出行预订和修改。对于详细的产品信息和行程管理的查询,我们的客服代表通过目的地分配给我们的内部旅游顾问,他们在半小时内跟进我们的客户,解决他们的担忧和需求。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绩效措施来监控我们的电话,以确保我们的客户获得优质服务。
旅游顾问。旅游顾问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以及旅行供应商提供的培训课程进行培训,以密切协助我们的客户在整个旅行规划和预订过程中,从预售咨询到最终订单确认。我们的旅游顾问配备了产品专业知识,可以指导客户了解我们在线平台上可用的打包旅游的详细信息,并就客户想要的旅行目的地提供有见地的建议。我们的旅游顾问在产品选择、价格、旅行要求和支付方面提供专业指导,以确保高效和知情的购物体验。
为改善客户的旅行体验,我们致力于分担他们因某些意外事件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例如,如果我们的客户在与我们签订合同后因死亡、怀孕、重伤、住院或签证申请被拒绝而无法旅行,我们将向他们提供相当于已支付金额的一部分的旅行代金券,这些代金券可在以后用于购买我们的旅行产品。
供应链管理
我们的旅游供应商主要包括中国的旅游运营商、旅游服务提供商以及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批发商。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使这些旅行供应商能够将他们的触角延伸到中国潜在的数百万互联网用户,并满足他们对库存管理的需求,这使我们能够吸引新的、优质的旅行供应商,并与我们现有的旅行供应商建立更牢固的联系。我们有一个产品采购团队,致力于发展和加强我们与现有和潜在旅行供应商的关系。
我们从旅行供应商那里采购范围广泛的产品,这些供应商在我们覆盖的目的地具有显着优势,并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旅行产品,这增强了我们吸引更多客户到我们的在线平台的能力。我们不断增长的客户群反过来吸引了更多的旅行供应商,创造了一个良性循环,加强了我们领先的市场地位。
我们一般根据我们的标准表格与旅行供应商订立合同。旅游供应商经常根据我们的业务量向我们支付回扣。此外,部分旅游供应商要求预付预订旅游可用性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我们每周与旅行供应商结算付款。迄今为止,基本上所有的旅行供应商都寻求与我们继续合作的机会。
我们对符合资格的旅行供应商以及在选择他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以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流程。在对一家潜在的旅行供应商进行资格认定时,我们重点关注其声誉、产品质量、业绩记录、信誉和价格竞争力。
此外,旅游供应商可以参与他们所供应的旅游产品在我们网站上的优先房源的竞标、竞标的显眼位置和广告展示。
产品选择
我们采用开源采购策略,在我们覆盖的目的地采购优质旅游产品。我们的产品采购团队与旅行供应商密切合作,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旅行产品。此外,我们定期对旅游产品进行价格比较,以评估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旅游产品定价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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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管理
我们为我们的旅行供应商举办了一场重要的会议活动,并向我们的旅行供应商展示了我们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前每年预测的旅行需求趋势,该趋势自2020年以来一直暂停。然而,我们定期与旅行供应商沟通,主要是通过我们的产品采购团队和我们专有的N-Booking系统,让他们随时了解供应前景的任何变化,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这有助于我们和旅行供应商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供应商质量控制
我们制定了产品和服务提供协议,供旅行供应商遵循。我们有一个专门的团队负责根据客户的反馈对旅行供应商进行监控,这也为旅行供应商提供建议,以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他们所供应的产品。如果旅行供应商的产品未能达到我们的质量标准,或者如果我们收到客户的有效投诉,我们会对他们的旅行产品进行处罚或停止在我们的平台上列出他们的旅行产品。我们还根据旅行产品的受欢迎程度、质量和价格竞争力,为旅行供应商准备定期评估报告。为了监测和进一步提高旅行供应商的质量以及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在客户旅行后主动收集他们的反馈。
B2B分销
我们于2015年9月推出B2B分销业务,并于2018年10月更名为迪峰云。基于途牛的直接采购和与供应链的整合,帝峰云通过向休闲游行业内的其他分销商提供途牛的产品和资源进行规模化。帝峰云提供包括旅游套餐在内的旅游产品,以及酒店预订、景点门票和签证申请等其他与旅游相关的产品。
N-预订系统
我们的N-Booking系统通过网页和移动设备简化了我们与旅行供应商之间的互动,同时为旅行供应商提供了以下功能:
产品管理。旅行供应商可以通过一个易于导航的在线界面提交其旅行产品的详细信息。在我们审核通过后,我们会将旅行供应商提供的详细信息和我们确定的价格发布到我们的线上平台。此外,我们的N-Booking系统为旅行供应商提供了一个选项,可以在我们的数据库中使用目的地和旅游景点的描述和照片。
及时管理。我们的N-Booking系统为旅行供应商提供实时库存数据的访问权限,并为他们提供范围广泛的库存管理工具。我们的N-Booking系统还会将我们从他们那里采购的旅行产品库存水平的任何变化通知旅行供应商,这使他们能够及时调整采购和销售计划,并允许他们通过网页或移动设备实时接收预订信息,以更有效地管理旅行产品。因此,我们能够提供有关产品可用性的实时信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及时的预订和订单确认,并更深入地了解客户的偏好。
账户管理。旅行供应商可以在我们的N-Booking系统上查看交易历史详细信息。
数据分析。出行供应商可以根据我们大数据平台捕获的用户浏览历史,对用户行为进行分析和了解。旅游供应商可以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跟踪为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带来的流量,并能够评估不同旅游产品的竞争力。我们相信,从我们的在线平台收集的用户信息反映了中国当前的休闲旅游市场趋势,并为旅游供应商的采购规划和产品设计提供了市场洞察。旅游供应商能够借助我们的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深入了解客户的行为和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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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我们构建了具有高水平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基础设施,以确保卓越的客户和供应商体验。我们依靠内部开发的专有技术和许可技术来管理和改进我们的网站、移动平台和管理系统。我们拥有一支工程师团队,致力于网站运营、移动平台、搜索引擎、数据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系统的研发。
我们认为,先进的技术平台对我们的成长和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了ISO 9001:2015认证,表明我们在2023年遵守了国际公认的质量控制标准。只要我们的管理系统继续满足此类标准的要求,我们预计将在2026年之前保持认证状态,但需进一步重新认证。
产品搜索
我们努力及时呈现相关、有用的搜索结果,确保我们搜索结果的准确性、高效性和同步性。我们开发了搜索技术,允许我们检索、索引、过滤和排名实时产品信息。我们能够对搜索结果进行优先排序,并在简单直观的界面中实时显示最适合客户要求的信息。我们的核心搜索技术包括以下方面:
实时索引。我们的搜索基础设施使产品数据的变化能够被实时索引、处理并反映在搜索结果中。
智能缓存。我们维护着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关于打包旅游、酒店、航班和其他旅行相关服务的海量产品信息。我们设计了一种自动优先排序的方法,通过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热门产品进行排名来更新数据库,例如热门城市、最受欢迎的景点、最受好评的产品和最受欢迎的产品。不同的刷新频率适用于不同的产品。
准确性检查。我们的精度检查软件补充了我们的智能缓存系统,并显示最新的产品信息,如价格和产品说明。当用户点击感兴趣的搜索结果时,会触发准确度检查器,以检索更新的产品信息并呈现给用户。
模糊查询处理。我们维护一本中文旅行相关关键词词典,根据关键词的含义进行分类和链接。我们还开发了一种基于用户输入的查询搜索算法,以增强我们对自然语言查询的剖析能力。这些技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查询的含义,并产生最相关和最有用的搜索结果。我们还提供了额外的搜索功能,例如查询拼写更正、查询建议和中文语音搜索,俗称拼音。
大数据分析
我们为我们的采购、库存管理和营销目的收集和分析客户行为和数据。我们还向旅行供应商提供精选数据,使他们能够优化其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
大数据平台。我们基于分布式计算系统开发了我们的大数据平台。这种数据分析能力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现有和潜在客户以及市场趋势,向客户提出定制化建议并相应地改进我们的应用程序和产品。
流数据分析。我们还基于我们的大数据平台构建了流式数据处理管道,以查看我们线上平台用户的浏览历史,并允许旅行供应商近乎实时地审查他们的绩效数据。
网页内容挖掘。我们的网页内容处理系统链接用户生成的内容,其中包括客户评论、旅行故事和提示以及地点、酒店和旅游景点等目的地指南。这使得我们线上平台的用户能够以用户友好的方式获得不同目的地的信息以及旅游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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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应用
我们正在探索将AI应用于各种业务功能。2025年4月,我们推出了我们的专有旅行AI代理,“AI助手小牛。”该助手利用针对特定旅行用例量身定制的大型语言模型(LLM),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智能搜索、自动比价、个性化推荐和动态包装。
我们不断将AI和其他科技工具融入日常运营。这些举措提高了运营效率,有助于控制运营成本。我们观察到客户和员工越来越多地采用我们的人工智能工具。
我们采取了开放平台战略,通过提供外部AI代理,例如OpenClaw,通过模型上下文协议(MCP)接口访问通过我们的应用程序提供的旅行预订功能,使AI代理能够直接搜索和进行预订。我们打算继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支持我们可持续的高质量增长。
N-预订系统
我们开发了一个专有的N-Booking系统,可通过网页和移动设备访问,简化了我们与旅行供应商之间的互动。我们的N-Booking系统还允许旅行供应商通过网页或移动设备实时接收预订信息,以更有效地管理旅行产品并更好地了解客户的偏好。见“—供应链管理— N-Booking System。”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我们根据客户的历史购买和浏览记录,收集、分析和利用内部生成的客户行为和交易数据。我们经常在预算编制和采购规划以及规划我们的营销计划和促销活动时使用这些信息。
数据安全
我们的系统服务器目前位于南京,它们之间有安全和专用的通信链路。所有数据均按小时备份。我们的系统服务器利用数字证书来帮助我们进行安全的通信和交易。我们系统服务器的性能由一个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行的内部团队进行监控和维护。客户的敏感信息,如密码和支付信息,是用加密方式存储的,我们的数据服务器是用防火墙保护的。
动态包装系统
在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的支持下,我们建立了一个动态包装系统,使我们的用户能够根据他们的个性化需求定制他们自己的旅行套餐。该系统能够结合来自不同供应商的行程组件,以提供真正定制的行程,将以前手动执行的功能自动化并置于我们的客户手中。它使用算法和过去的客户数据来过滤不自然的选择,并根据客户可确定的行为为他们提供相关的选择。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波动,反映出休闲旅游服务需求的季节性变化。休闲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一般在节假日期间会有所增长,在非高峰时段会有所下降,而休闲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则在旺季和淡季之间波动。例如,每年的第三季度通常贡献了我们年度收入的最高百分比,因为我们的许多客户倾向于在7月和8月的暑假旅行。
营销和品牌建设
我们通过传统的线下营销媒介和线上营销渠道,持续打造和维护强大的途牛品牌。我们组织有针对性的活动,进行促销和季节性优惠并与国内外旅游局合作举办促销活动和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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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的线下广告在推广我们的品牌形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通过移动和线上渠道补充了我们的品牌宣传活动。我们通过移动应用商店中的广告和各种展示广告来推广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此外,我们在微信和微博等在线社交媒体上的存在有助于我们保持与目标客户的互动。
作为我们交叉营销工作的一部分,我们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向他们的借记卡或信用卡持卡人推荐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允许这些持卡人以折扣方式结算他们使用这些卡向我们购买的旅行产品的付款。例如,我们与中国几家大银行合作,推出了联名信用卡,持卡人可以通过该信用卡在我们这里预订,并有权享受折扣、奖励积分和某些其他特权。
此外,我们的客户忠诚度计划允许我们的客户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积累会员积分和优惠券。我们的会员积分有一个固定的有效期,在到期前,客户可以将这些积分兑换为未来的购买。我们的客户忠诚度计划旨在鼓励重复购买。目前,我们的会员有七个级别。对于满足特定消费门槛的客户,我们将他们的会员身份升级到下一个级别,赋予他们进一步的折扣和更多的消费积分。对于所有加入我们忠诚计划的客户,我们为他们提供指定的客户服务代表,以处理他们的旅行需求。
2020年4月,我们推出了我们的直播节目,以推广我们自己的产品。这种在线营销形式在产品销售和内容提供方面都很受欢迎,例如产品和目的地的介绍。我们主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发了我们的直播节目。2022年,我们成立了自己的MCN机构。除了让我们自己的员工主持和主持直播节目外,我们还与外部机构合作,这些机构在他们自己的频道上运行直播节目,以推广和销售我们的产品。
竞争
我们主要与所有其他类型的在线旅游公司竞争。此外,我们与传统的旅游服务提供商和旅游运营商竞争。在自助游业务中,由于我们销售包含航班和酒店的打包旅游,我们也与航空公司和酒店竞争,后者近年来努力提高其直销。大型、成熟的互联网公司也推出了应用程序,在世界各地的不同目的地提供旅游产品。影响我们竞争力的因素包括(其中包括)价格、旅行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和选择的广度、品牌认知度、客户服务、易用性、可访问性、安全性和我们的交易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可靠性。
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财务、营销和其他资源。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被更大、成熟和资金充足的公司或投资者收购、接受投资或与其建立战略关系。他们或许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营销和促销活动,并投入比我们更多的资源用于网站和系统开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和新的竞争对手竞争。”
知识产权
我们的成功和竞争能力部分取决于我们建立和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在这方面,我们主要依靠版权、软件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权利的组合,例如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协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75项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8项注册专利和27项注册艺术品著作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99个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注册域名,包括途牛旅游网,以及494个注册商标,其中包括途牛(途牛的汉字)。
和
,
和
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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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我们维护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突发事件。我们购买了旅游公司责任险,涵盖由我们造成的事故相关费用。我们还为我们的固定资产维护了涵盖火灾、爆炸、雷电、风暴、滑坡、沉降和飞机损坏损失的财产险保单。
中国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重要法规或要求。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电信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广泛的电信、互联网相关服务和电子商务监管方案。
国务院2000年9月发布、2016年2月修订的《电信条例》是规范电信服务的首要法规。根据《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开始经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和中国的运营商电信经营许可证有两种类型,即基础电信服务许可证和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即ICP服务,是增值电信服务的一个子类。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ICP许可证。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南京途牛获得了江苏省电信管理局颁发的ICP许可证,该许可证将于2027年7月到期。
除《电信条例》和上述其他规定外,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上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修订后的《移动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规范,该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手机APP提供者在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不得因拒绝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强迫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或者禁止用户进行基本功能服务。此外,手机APP提供者应当(其中包括)核实注册用户的身份;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程序和信息内容审查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义务,不得以非法方式、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应用。此外,手机APP提供者推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或新功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应用程序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可以发布警告、暂停发布其应用程序、终止销售其应用程序,和/或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违规行为,该应用程序提供者可以依法依规受到国家网信办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算法使用的监管。2021年12月31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醒目方式告知用户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将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则、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禁止基于消费者的偏好、购买习惯等特征,对交易条件进行不合理区别对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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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以及(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虽然VIE结构并未明确定义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但VIE结构是否会被解释为属于上述情形范围(四)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另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对于新通过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对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市场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准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领域,境外投资者投资于限制领域的,必须符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现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活动的行业准入许可要求分为两类,即2024年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鼓励产业目录(2025年版),均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未列入这两类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商投资,除非中国其他法律有具体限制。我们所从事的增值电信业务等行业,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一般被视为外商投资的限制领域,我们通过VIE进行限制领域的业务经营。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安全审查,并将负责安全审查的总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共同牵头。外国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军事设施附近场所的投资,或者对外投资导致取得关键农产品、能源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技术领域等关键领域资产实际控制权的,由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取得实际控制权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权的任何投资或者在股权低于50%的情况下,该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表决权对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存在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的投资。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颁布、最近于2022年3月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外资最终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例如,2024年负面清单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一家从事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业务的增值电信服务商50%以上的股权。根据工信部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境外投资者不再受工信部事前审批要求,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申请新的电信经营许可或修改许可时,仍需向工信部提交境外投资者资格材料。由于上述增值电信服务外商投资新政策的进一步实施细则尚待出台,实践中主管部门对其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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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信部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禁止持有ICP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许可证,禁止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帮助,包括提供资源、场所或设施等。此外,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商标和域名必须为境内ICP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所有。该通告进一步要求每个ICP许可证持有人拥有其经批准的业务运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此外,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都必须按照中国法规规定的标准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鉴于上述限制,我们依赖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南京途牛持有并维持在中国提供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所需的许可证。有关我们合同安排的详细讨论,请参阅“— C.组织Structure。”为遵守这些中国法规,我们通过南京途牛运营我们的网站和增值电信服务。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持有我们的ICP许可证,并拥有我们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所有域名。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也是我们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所有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并且是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所有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人。
信息安全与审查条例
中国政府对中国的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管和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确保互联网内容的合法性。中国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随后于2009年8月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1)不正当地进入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或系统;(2)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3)泄露国家机密;(4)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5)侵犯知识产权,均为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者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诽谤等性质的内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要求对其网站进行监控,包括电子公告板。他们不得发布或传播属于这些禁止类别的任何内容,并且必须从其网站上删除任何此类内容。中国政府可关闭违反上述任何内容限制的ICP许可证持有人的网站,并吊销其ICP许可证。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规定,规定ICP经营者对其网站上显示的内容以及用户和其他人使用其系统的行为承担潜在责任,包括违反中国禁止传播被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责任。2021年9月15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国家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强化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网站平台发挥信息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作用,切实提升网络管理治理水平。
公安部于1997年12月颁布了经2011年1月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煽动藐视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颠覆中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散布破坏社会的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任何内容。根据中国法律,国家秘密的广义定义包括与中国国防、国家事务和中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有关的信息。公安部有权责令任何地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屏蔽任何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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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本办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各ICP经营者对其用户的部分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列名内容和时间)至少保存60天,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报送上述信息。ICP经营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更新网站信息安全和审查制度,对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也要报告。如果ICP运营商违反这些措施,中国政府可能会吊销其ICP许可证并关闭其网站。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增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该决定还要求互联网运营商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保密。2013年7月,工信部颁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法第九修正案,自2015年11月起施行,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其中进一步规定,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行政相关义务,拒不依令整改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及信息网络的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了便利办理(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者(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的详细程序。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网络安全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5年10月,自2026年1月起生效。该法要求,除其他外,网络运营者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网络不受干扰、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还要求网络运营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颁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对网络信息的内容制作者、网络信息的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的用户提出了要求。其中,这些规定将网络信息分为“鼓励类”、“禁止类”和“防范、抵制类”。鼓励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制作、复制、发布鼓励类网络信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禁止类网络信息,并对防范、抵制类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采取防范、抵制措施。此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发现违禁信息或防范抵制信息,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做好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生态治理年度报告。
2022年9月30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除其他外,禁止以下行为:(一)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有害信息;(二)未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和其他适用许可或批准,通过弹窗推送新闻信息;(三)不合理向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推送不同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用户关闭弹窗;(iv)使用算法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特征分析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v)推送显示第三方链接和二维码的弹窗进行恶意重定向。对通过弹窗推送的广告信息,应当做到可识别,并在其中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记,确保广告信息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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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数据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也可以对经营者发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还规定了某些一般因素,这些因素将是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评估国家安全风险的重点。然而,对于将会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的确切范围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当局可能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措施方面拥有酌处权。
2022年11月16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修订后的《网络评论穿线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范了所有具有网络评论线程功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明确将“点赞”纳入网络评论线程服务范围。这些规定还明确了对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认证方式,应当以“后端使用实名、前端自愿使用化名、实名”为原则,禁止向冒充机构或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网络评论线程服务。根据本规定,评论穿线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处理投诉举报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有害信息;开发运用网上评论穿线的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增强处理违法有害信息的能力;加强网上评论穿线的审查培训,提高审查编辑的专业技能。还有,不得通过发布、删除和推送评论信息、使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和人员传播信息等干扰评论信息呈现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评论穿线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除其他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中国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这项法律。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等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本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向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本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该渠道可用。这些条款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海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然而,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方面可能拥有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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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数据处理者跨境转移数据前应接受网信办的安全评估转移涉及(一)重要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个人信息超过百万人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三)自去年1月1日以来已在境外累计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或(四)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情形。据中国网信办,《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涵盖(1)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传输和存储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产生的数据,以及(2)访问或使用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的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此外,任何在这些措施生效前违反《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进行的跨境数据传输活动,都被要求在2023年3月前进行整改。2023年2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跨境数据传输约定协议》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4年3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对企业办理安全评估、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证明或就个人信息跨境转移订立规定协议作出若干豁免。除其他外,这些豁免包括数据处理者根据依法确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出于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的情形,以及除CIO之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以来累计将个人信息(不包括敏感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的情形。规定还明确指出,涉及数据未被有关部门或地区通报或公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无须对跨境数据转移进行数据安全评估。这些措施和规定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仍然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业务从事跨境数据传输,我们需要遵守上述要求以及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任何其他限制。此外,如果我们被发现不遵守这些法律和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暂停我们业务的监管命令或其他监管和纪律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域外效力。《网络数据安全条例》作为《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联合实施条例。整合整合了不同类型网络数据处理者的各项义务,包括网络数据处理者的一般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关键数据处理者的义务、网络平台服务商的义务等。《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规范数据处理活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建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通知、同意、个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条例还明确了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理100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时也应履行的义务,如指定和指明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等。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出台规定,授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立法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访问。由于南京途牛是ICP运营商,受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其已完成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强制安全备案手续,定期更新其信息安全和新发布内容限制的内容过滤系统,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记录。南京途牛还采取措施,删除或删除据其所知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的内容链接。
我们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我们的过滤系统先筛选出来的。包含违禁词或图像的内容,然后由致力于筛选和监控我们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以及删除违禁内容的员工进行人工筛选。我们认为,随着这些措施的到位,过去根据中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公开传播禁止内容没有产生任何重大违规行为。然而,我们的用户每天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发布大量内容。如果以后有任何被禁止的内容被公开传播,我们觉察到了,我们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我们认为,我们采取的这些措施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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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我们未能识别和防止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在我们的网络平台上或通过我们的网络平台显示,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受当局解释,我们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确定可能导致赔偿责任的内容类型。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或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显示的任何内容有异议,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或消除此类内容的传播或可用性或施加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经营许可证或暂停或关闭我们的在线业务。此外,遵守这些规定的成本可能会随着我们在线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和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互联网私隐条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规定,表明公民身份、其使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时间或地点,或涉及其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任何公民隐私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提供给他人。ICP经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受影响公民的同意,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保密。禁止ICP经营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ICP运营商也被禁止在用户停止使用服务后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要求ICP经营者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ICP经营者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授权电信主管部门责令ICP运营商整改擅自披露。ICP经营者违反互联网隐私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重申了这样的要求。ICP经营者指定代理人承担任何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营销、技术服务的,要求ICP经营者对此类信息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如果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违禁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政府有权力和权力命令ICP运营商上交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用于独立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经生物鉴定的个人信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一)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公开其数据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表述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人给出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被收集人达成的协议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三)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然而,如果信息已被处理且无法恢复,因此无法将此类信息与任何特定人员进行匹配,则可能适用例外情况。最近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整合统一了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规定。由于修正案于近期生效,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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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国家网信办颁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起施行。这些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转移、泄露儿童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保护安全、合法使用的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应当明确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根据这些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通过专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指定专门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人员。此外,网络运营者要将工作人员内部对儿童个人信息的访问授权严格限制在最低限度。2021年4月,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知情同意”和“最低限度必要”两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原则。
2019年11月,网信办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布了《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指南》,对通过App非法收集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六类禁止行为进行了描述,并进一步细分为31种具体类型,包括(一)未公开披露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二)未明确表达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手段和范围,(三)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四)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五)未经被收集数据的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整改个人信息的职能或者未公开披露联系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2021年3月12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通用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需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部分常用手机APP所需必要信息范围,并规定手机APP运营者在用户选择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时,不得拒绝用户访问基本功能和服务。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要求,(一)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具有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明确合理的目的,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限定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国家网信办、其他监管部门和法院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符合其中的要求。
2022年6月2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登记、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进行了规范。这些行政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并披露互联网用户账户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明确与账户信息登记、使用、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的账户信息。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民投诉举报入口,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理、反馈等机制并及时处理用户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视听节目网传有关规定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非国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7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等中国监管机构的前身联合颁布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规定,禁止非国有资本和外国投资者通过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传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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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12月20日颁布、2015年8月28日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整合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并提供视听节目上传、传输服务的活动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均需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或者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一般被要求为中国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此类提供者开展的业务必须满足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和指导目录。
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2015年8月28日修订的《关于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许可的申请审批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2009年3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其中重申对互联网视听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移动网络(如适用)向公众发布的要求,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主义、迷信或其他违禁成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视听节目。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流媒体服务管理的通知》强调,除取得特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许可外,禁止视听节目服务商从事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的流媒体直播。根据通知,网络视听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这类节目进行审查、录播,并保留至少60天,以备行政部门日后检查;对违法违规更换节目的,应当有应急预案。重要政治、军事、经济、社会、体育、文化活动直播禁止弹幕评论。社会社区一般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直播中的弹幕评论,指定专项审查员。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尚未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证。详细分析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及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经营直播带货服务时,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直播带货内容审核平台,按照线上直播带货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平台在图文、视频、音频或广播标签信息中添加标签;(二)对具有有效身份信息(如真实手机号码)的线上直播带货用户进行核查,并根据其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网络直播服务发布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向所在省级网信办进行分类归档,并应法律请求向执法部门提供此类信息;(四)与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五)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按此种信用等级进行管理和服务,禁止上黑榜的网络直播服务用户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网信办举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5日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引》,任何网络平台均应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承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前提是本平台向通过互联网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操作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等服务,以便交易双方自主完成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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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提供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服务的平台,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在国家互联网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和业务经营情况。请线上秀场直播平台和电商直播加强正面价值引导。网络秀场直播平台需根据实名登记制度对主持人和“打赏”用户进行管理,未实名登记或未成年用户禁止打赏。要求直播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防止未实名登记或未成年人打赏。该平台被要求限制每个用户在每次、每日和每月可能给予的最高奖励金额。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在线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必须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后,方可允许16岁或以上未成年人注册直播发布者账号。
并且,根据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11月18日联合颁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真实视听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传播信息进行识别。发现用户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停止传输该信息,并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防止该信息传播,该等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记录并向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线上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若干中国政府机构于2021年2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线上直播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指出,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必须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许可(或在国家互联网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并完成ICP备案程序。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尚未完成在我们的平台上分发出版物和提供直播服务的注册,但是,我们也在已完成此类注册的第三方平台上提供在线直播服务。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小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于2022年5月7日出台,要求除其他外,网络平台建立未成年人专门客服团队,优先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投诉纠纷,及时退还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的小费。此外,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颁布了《网络主播行为准则》,进一步规定网络主播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次要角色进行非广告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当利益,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境外发行上市监管规定
并购规则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自同日起生效。该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SPV,必须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尽管这一规定的适用仍不清楚,但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的建议,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下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因为(1)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关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发行是否受此规定约束的明确规则或解释,以及(2)我们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合并或收购中国境内公司的方式设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并且并购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北京途牛之间的合同安排进行分类,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南京途牛,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及其股东作为属于并购规则下的一类收购交易。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力度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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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效的2024年负面清单,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5条监管规则适用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权益类证券向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范围,并规定(其中包括)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前已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证券并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二次上市和非公开交易)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义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信息,并在根据其规定的任何特定情况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遵循报告要求。此外,境外发行上市被禁止的情形为(i)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则禁止,(ii)可能危及经中国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国家安全,(iii)中国经营实体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iv)中国经营实体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或(v)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如果我们被视为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但未能就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二次上市和私有化交易,或遵循其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部门的处罚、处分和罚款。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若干其他中国政府机关发布了经修订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根据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中国公司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批准机关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泄露此类文件或资料,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中国公司应当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中国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资料时,还应当提供特定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书面陈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留该等书面陈述,以备查阅。根据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就其境外发行上市或其为此类中国境内公司承接证券业务的券商和证券服务商进行检查、调查或取证的,必须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检查、调查和取证,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由于修订后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于近期颁布,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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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票的规定
机票业务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及其地区分会监管。目前中国管辖机票代理机构的主要法规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的《民航运输销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3月31日生效。根据本规则和外商投资条例,任何担任机票销售代理的公司都必须获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批准,外国投资者目前不能100%拥有中国境内的机票代理,但符合条件的港澳航空营销机构除外。此外,除港澳航空营销机构外,外商投资机票代理机构不得销售中国国内航班客运机票。此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销售的补充规则。本补充规则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机票销售机构欲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的,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地对口部门的ICP许可证,并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对口部门完成商业网站注册。虽然我们要求旅行供应商在与他们订立协议之前向我们提供他们的许可证或许可,但我们无法确保所有从事机票销售代理服务的旅行供应商都获得并维持所有必要的许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和确保来自旅行供应商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如果他们的业绩质量出现任何恶化,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向我们寻求损害赔偿,并且不再继续使用我们的在线平台。”
2021年3月3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人应当保存客票相关信息,并保证该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
酒店经营条例
1987年11月,公安部发布《饭店业保安管制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3月。2004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该决定进行了不定期修改。根据本规定,凡申请经营酒店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行业安全管控办法对经营者规定了一定的安全管控义务。例如,酒店必须检查向其提供住宿的任何客人的身份证,并进行准确登记。酒店发现有违法行为、形迹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人员,也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区域卫生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4年12月,要求宾馆在营业前必须取得公共区域卫生许可证。2011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区域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最新修订,要求,酒店经营者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好卫生管理记录。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要求任何提供食品的饭店必须取得食品服务许可证。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防火法》和2012年7月公安部修订的《火灾防治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为申请其建设项目防火设施竣工验收并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防火安全检查,必须提交防火设计方案,这是开业的前提条件。
2006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1月。根据条例,提供娱乐设施的酒店,如迪斯科舞厅或舞厅,必须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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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条例
旅游行业受文化和旅游部及地方对口单位监管。中国现行有关旅游企业的主要条例包括:(一)国务院2009年2月发布并经修订的《旅游企业条例》,(二)2009年4月发布并于2016年12月修订的《旅游企业条例》实施细则,(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发布、最近于2018年修订的《中国旅游法》,以及(四)国务院2002年发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中国公民海外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旅游企业开展跨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文化和旅游部许可,开展国内旅游企业业务必须取得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
《旅游企业条例》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旅游企业,以及合资、合作旅游企业。允许外资旅游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但限制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旅游业务,国务院另有决定的除外,或国家与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定的除外。但根据国务院和/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除台湾地区外,允许在中国大陆特定地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从事境外旅游业务。
《旅游企业条例》实施细则对《旅游企业条例》中使用的某些术语进行了定义,例如“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境外旅游业务”的定义,并对设立旅游企业的申请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旅游企业条例》规定的旅游企业法律责任的某些方面。
根据中国旅游法,旅游公司不得安排在旅游者已支付的合同价格之上进行强制购物或其他额外收费的活动,但经双方协商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除外。要求旅游企业在游客人身安全出现危险时,支付旅游者权益受损赔偿和垫付应急救助费用的质量保证金。要求旅游企业聘用导游,要求导游严格按照行程安排,禁止未经顾客同意擅自更改安排,暂停提供服务,向游客索取小费,安排强制购物或其他以诱导、欺骗、胁迫或其他非法形式在游客已经支付的合同价之上加收费用的活动。要求旅游企业为吸引、组织游客而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此外,要求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旅游企业在网站上出示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证信息,并确保其在网站上发布的涉旅信息真实、准确。一般来说,旅游公司招揽游客被要求对任何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包括旅游者在目的地及其供应商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经营者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010年,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负责处理游客投诉的主管部门被要求在收到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投诉作出决定。
尽管我们采取措施,例如要求旅行供应商提供其许可证和/或执照,但我们无法确保所有旅行供应商都保持所有必要的许可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和确保来自旅行供应商的旅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如果他们的业绩质量出现任何恶化,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向我们寻求损害赔偿,并且不再继续使用我们的在线平台。”
根据2010年11月颁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企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要求旅游企业依据本办法采购旅游企业责任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不违反保险协议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对旅游公司就游客、导游或领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的赔偿,向旅游公司进行补偿。根据本办法,每人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各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合并关联实体均已采购并投保有效的旅游公司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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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业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网络旅游经营服务经营者除其他外,应当(一)制定游客安全保护机制,(二)不传递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三)落实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采取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四)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建立透明、无障碍的游客交通、住宿、观光预约渠道;(五)保护游客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及(vi)如进行旅行社业务,须维持旅行社责任保险。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定
2014年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以及某些其他义务,例如对使用网络交易平台的任何经营者的审查和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合同、对消费者的数据保护等。根据这些准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i)建立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ii)确保其投诉和客户支持渠道畅通。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还必须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以上的全部网络交易数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此外,根据江苏省电信管理局的要求,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南京途牛已获得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许可证,该许可证将于2027年7月到期。根据未来可能就这些准则发布的任何澄清或解释,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运营或承包做法。
2018年颁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关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中国电子商务法要求,(1)不得通过编造交易、编造用户评论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推广,欺骗或误导消费者,(2)允许消费者选择退出针对其个人特征如爱好、购物模式的搜索结果,同时向消费者展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3)提醒消费者搭售商品或服务,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置为默认选项,(4)按要求取得并保持营业执照等适用证照,并在我们头版披露此类证照信息,(5)明确详细说明我们从客户收到的押金的退款程序,不设置任何不合理的退款条件,(6)承担产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除非消费者选择默认服务商以外的快递物流服务商等。
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管,对网络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电商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这些措施具体列举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在其平台上达成的交易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条件的典型事例,包括禁止或限制商家以减少其搜索曝光率、下架其产品或服务、封锁其店铺等不公平做法在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或禁止或限制商家自由选择物流服务商等配套服务商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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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网络消费平台责任,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根据这些司法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以虚构交易、点击或用户评论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无效。而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礼品,或者消费者为兑换而购买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三)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特别是,即使电子商务平台不从事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但在其上所作的标记足以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应作为产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此外,直播平台经营者有责任核查销售食品的直播人员的资质和许可。2025年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要求直播平台建立直播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内容审核机制,完善直播电商平台违法行为处理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细则,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消费目的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对所提供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商品或服务时的自由选择权和享有公平交易权,尊重他们的个人尊严和民族习俗,并赔偿遭受的损害。具体而言,近期出台的实施细则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避免欺诈广告、价格透明、质量保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与此相对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须遵守多项要求,包括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严重缺陷并对损害的发生采取防范措施,向消费者提供准确信息并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以格式合同、通告、公告等方式为消费者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或减轻或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商店告示或其他方式。经营者可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恢复消费者的声誉、消除消费者遭受的不良影响、提出道歉和赔偿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对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以下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给予警告、没收任何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特别是对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义务。因在网络集市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损害其利益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提供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对消费者较为有利的承诺的,应当履行该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一旦支付赔偿,即对销售者、制造者或服务者享有追索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销售者、制造者、服务者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销售者、制造者、服务者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网络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进行侵权活动,例如销售假冒产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网络用户就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方关于任何侵权行为的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时删除、屏蔽、解链侵权内容。否则,将与网络用户对延伸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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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订的《网购商品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范围,包括关于例外情形、退货程序和网络集市平台提供者责任制定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细则,设置了相关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和对商家遵守规则的监督。
2020年12月修订的《旅游相关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问题规定》规定,确立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支持服务提供者发生涉及旅游者的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的责任。
2022年3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消费平台的责任。根据这些司法解释,电子商务平台在其上所作的标记,误导消费者以为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即使其不从事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也应作为产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处理缺陷产品、禁止虚假广告宣传、明码标价、使用规范条款、履行质量保证责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比如,要求经营者确保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人身财产保护安全标准,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经营者必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禁止经营者通过捏造经营者资质、凭证、荣誉,捏造行业信息、经营数据,或者涂改、捏造、隐瞒用户评价等方式,从事欺骗性、误导性广告宣传。关于网络消费,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强迫或者间接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能力。还禁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相同商品或服务设定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
广告业务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国监管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广告活动的主要政府机构。适用于广告业务的法规主要包括:
| ● | 2021年4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一次修正公布并自同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2016年6月25日由国家网信办发布,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及 |
| ●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必须各自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范围中具体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规范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只要不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和期刊出版商,无需申请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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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法律法规对在中国的广告设定了某些内容要求,其中包括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最高级的措辞、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要求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符合适用法律。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必须核实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发布受政府审查和批准的广告之前,广告分销商有义务核实此类审查是否已执行并已获得批准。违反本规定的,可能受到处罚,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吊销这类违法人员的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
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广告活动提出了(其中包括)以下关键要求:
| ● | 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网络广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许可外,不得发布处方药网络广告; |
| ●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用化学品、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的网络广告,在网络发布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发布此类商品和服务广告。此外,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时,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与这些商品相关的购物链接等信息不得出现在同一页面或同时出现; |
| ● |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媒体上发布; |
| ● | 互联网广告必须明显标记为“广告”,同时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
| ● | 通过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或消费者评价等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其明显标记为“广告”; |
| ● | “弹窗广告”须明确标注“关闭”标志,可一键关闭。此外,禁止广告主和发布者从事以下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一)没有“关闭”标志或关闭广告的时机已过;(二)“关闭”标志不实、无法明确识别或难以定位设置了关闭广告障碍的;(三)关闭广告需要点击两次以上;(四)在浏览同一页面或文档的过程中,关闭后广告不断弹出,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显示的打开应用程序的广告; |
| ● | 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和广告记录纳入广告档案。 |
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互联网广告业务登记、审核和归档管理制度。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采取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的措施,包括记录和保存发布广告用户至少三年的真实身份信息,监测和查处广告内容,采取其他措施制止违法广告。还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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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条例
根据原银保监会2020年12月7日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行为,“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等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任何保险机构不得超出许可经营范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应当通过其独立运营的网络平台或者其他任何保险机构独立运营的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投保页面属于其独立运营的网络平台,但政府部门为公共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完成投保信息录入的除外。“自主经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完整数据许可独立经营的任何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和与保险机构相关的非保险机构在股权或人员方面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得视为自主经营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确保独立运营的网络平台独立运行。
根据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2月1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中介业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取得银保监会保险经纪牌照。合并关联主体之一取得保险经纪许可经营以下保险经纪业务:(一)在全国范围内为投保人起草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理赔;(三)再保险经纪,(四)向委托方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或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2021年10月12日颁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为全国性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中介机构客服人员不得进行主动营销,其薪酬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的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保险销售活动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办法将保险公司和包括保险代理公司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活动分为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保险销售活动提出了不同的监管要求。
知识产权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商标、域名和版权。
商标
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国各地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494个不同适用商标类别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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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中国商标法,假冒或擅自生产他人注册商标的标签,或销售假冒或擅自生产的任何标签,将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可处以罚款,没收假冒商品。侵权方还可能对权利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将等于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或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收益或损失,或特许权使用费难以确定,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判给最高人民币5,000,000元的损害赔偿。
域名
域名受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8月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自2017年11月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在其监督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日常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8月14日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随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国家顶层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域名注册基本规则作出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2017年11月,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行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99个注册域名,其中包括www.tuniu.com。
版权所有
作品受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的《中国版权法》以及1991年国务院通过并于2002年、2011年和2013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保护。无论这类受保护作品是否出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正当取得和享有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然而,版权所有者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家版权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注册此类受保护作品。我们在中国登记了27件艺术品著作权。
根据《中国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受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个人和财产权,其中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国法规、规则和解释,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参与、协助或教唆任何其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权活动,(ii)知道或应该知道其网站用户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权活动,或(iii)在收到版权所有者提供的带有此类侵权活动证据的警告后未删除侵权内容或采取其他行动消除侵权后果,则将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此外,ICP服务经营者明知某项内容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著作权,或收到著作权人通知未采取解除内容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责令ICP服务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实施了内部程序,在内容提供商处许可的内容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之前对其进行监控和审查,并在我们收到合法权利持有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任何侵权内容。
软件版权
国务院2001年12月颁布、2011年和2013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由此开发的软件,无论该软件是否已发布,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软件在中国境内首发的,享有著作权。
为进一步落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程序》,2004年修订,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75项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79
专利
专利受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通过的《中国专利法》及其1992年、2001年、2002年、2010年和2023年修订的国务院1985年通过的实施细则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时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时10年。第三方用户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使用构成侵犯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内容、甄别脱钩等必要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后未采取必要行动,将与互联网用户就所产生的额外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但未采取必要行动的,应当与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制定了旨在降低用户内容在没有适当许可或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可能性的内部政策。当我们以侵权为由被接洽并被要求删除用户上传的内容时,我们会对索赔进行调查,并在经过我们的合理调查和确定后删除任何似乎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上传。
外汇兑换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根据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汇回中国大陆以外的投资和证券投资,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我们一般遵循规定,申请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或指定银行的批准或注册。
2015年3月,外管局颁布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19号文允许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自行结汇外汇资本,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的程序。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其中规定,外汇资本金、外债发行收益和汇出境外上市收益适用酌情结汇,外汇兑换的相应人民币资本可以用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借款(包括第三方垫款)。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境内主体利润向境外主体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银行必须通过审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正本,检查交易是否真实,以及(ii)境内主体在汇出任何利润前必须保留收入以核算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这一通知,境内主体必须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方式,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作为对外投资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80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即28号文,同日生效,2023年12月4日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这一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此类投资不违反有效的外商投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标的投资项目真实、合法。使用负面清单包括:(一)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Ⅱ类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除外);(二)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中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在四个自贸试验区);或(三)购买非自用的住宅不动产(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根据外管局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本资金、外债和境外上市收益等资本项目下的收入在境内进行支付,无需事先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前提是这些资金的使用真实,并符合资本项目下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通知》,即外管局于2025年9月12日颁布的43号文,进一步缩小了28号文原先规定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的负面清单。根据43号文,关于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物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的限制已从负面清单中删除,其余三类资金项目收益使用限制继续适用。
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的《中国公司法》和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均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一般准备金,直至其准备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到前一个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离岸融资条例
根据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中国居民因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在岸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或该等中国居民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需事先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本通告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中国居民还必须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居民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修改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或备案。
81
关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股票期权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计划,需向国家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一定的其他手续。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者为中国居民,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该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进行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等程序。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买卖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就中国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支付外币的年度额度。中国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居民。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有关雇员购股权的通告,根据该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雇主与其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出了要求。用人单位自确立雇佣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通过与劳动者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的方式进行整改,向劳动者支付自雇佣关系成立之日起满1个月之次日起至书面聘用合同执行前一天期间劳动者工资的两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终止时支付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拟与劳动者在雇佣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协议中强制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限制期内,需按月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企业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点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向计划或基金缴款。
税收条例
有关适用的中国税务法规的讨论,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税收。”
82
C.组织Structure
我们于2021年2月对南京途牛进行了组织架构重组,期间除于敦德先生外的南京途牛股东将其持有的南京途牛全部股权转让给于敦德、Anqiang Chen先生。于2021年2月19日,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及南京途牛当时的现有股东,即于敦德、严海锋、Tong Wang、TERM2、王继平、文心、Yongquan Tan及王海峰,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现有合约安排,而于同日,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及南京途牛的新股东,即于敦德及Anqiang Chen,订立新合约安排,该等新合约安排与我们过往采纳的合约安排大致相似。见下文“—使我们能够指挥南京途牛活动的协议”。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合并关联实体及其主要子公司:

| (1) | Mrs. 于敦德及Anqiang Chen分别持有南京途牛80.89%及19.11%的股权。南京途牛的股东中,于敦德先生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也是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股东。Anqiang Chen先生为我们的财务总监。 |
使我们能够指挥南京途牛活动的协议
购买期权协议。根据于2021年2月19日订立的购买选择权协议,南京途牛各股东均不可撤销地独家授予北京途牛一项选择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购买该等股东在南京途牛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合计收购价格为人民币243万元。南京途牛股东同意,未经北京途牛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南京途牛股权、质押其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协议一直有效,直至南京途牛股东持有的南京途牛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北京途牛或其指定人士。收购价款已由北京途牛预付给南京途牛股东。
83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北京途牛、南金途牛及南京途牛各股东于2021年2月19日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南京途牛各股东质押该等股东于南京途牛的全部股权,以保证履行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南京途牛的股东违反购买选择权协议及股东表决权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北京途牛作为质权人将有权根据中国法律与出质人订立协议以获得质押股权或从拍卖所得款项中寻求付款或将质押股权出售给任何人。南京途牛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不处置质押的股权权益或对质押的股权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在股权质押期间,北京途牛有权获得南京途牛进行的所有分红及其他分配。股权质押自股权质押在当地市场监管总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南京途牛股东解除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或北京途牛强制执行股权质押,以较早者为准。现已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玄武分局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
股东表决权协议。根据于2021年2月19日订立的股东表决权协议,南京途牛的股东委任北京途牛或其指定人士为其实际代理人,以行使其就其于南京途牛的股权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及相关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就南京途牛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表决、提名及委任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根据当时有效的南京途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协议各方相互书面同意解除协议或不再是南京途牛的股东。
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根据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的授权委托书,南京途牛各股东各自不可撤销地指定北京途牛为实际代理人,就该股东在南京途牛的股权行使该股东的全部表决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就南京途牛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表决、提名和任命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根据当时有效的南京途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权。每份授权委托书将一直有效,直至股东表决权协议到期或终止。
让我们从南京途牛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合作协议。根据于2021年2月19日订立的合作协议,北京途牛拥有向南京途牛提供与南京途牛及其附属公司业务相关的业务咨询、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独家及不可撤销的权利。北京途牛拥有南京途牛或其员工因履行本协议而创造的独家知识产权。北京途牛有权收取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收取季度服务费,该金额等于其向其提供此类业务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各自的利润,但该等服务费金额可由北京途牛自行酌情调整。本协议有效期追溯至2014年1月24日,一直有效至北京途牛营业期限届满,除非北京途牛行使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一方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或北京途牛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不能按约定提供咨询和服务。南京途牛不得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终止协议。
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从合并关联实体收到服务费人民币4130万元、人民币4820万元和人民币5890万元(840万美元),这些费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由我们的行政中心、销售和营销部门、技术服务部和呼叫中心组成,位于江苏的租赁场所。我们根据来自非关联第三方的租赁协议租赁这些房地,我们计划根据需要不时续签这些租约。
第4a项。未解决员工意见
不适用。
84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包含的相关说明,并应与之一起阅读。本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A.经营业绩
概述
我们是中国的一家在线休闲旅游公司,为休闲旅行者带来打包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的收入。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413亿元、人民币5.136亿元和人民币5.780亿元(约合8260万美元)。我们对业务安排按净额确认收入,根据这些业务安排,我们的角色作为代理,根据我们与旅游运营商的有组织旅游安排提供旅游预订服务。对于我们作为委托人的自有品牌牛游的业务安排,我们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净亏损人民币1.011亿元和净收入人民币8370万元和人民币2970万元(420万美元)。我们一般在合同确认后向客户收取款项,然后再向旅行供应商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由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328亿元和人民币963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亿元(合1560万美元)。
我们实现和保持盈利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有效降低成本和费用占净收入百分比的能力。我们的收入成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1.476亿元、人民币1.556亿元和人民币2.430亿元(合347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收入的33%、30%和42%。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运营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956亿元、人民币2.948亿元和人民币3.237亿元(约合463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收入的90%、57%和56%。成本和费用受到与我们业务运营相关的支出水平的影响,包括与区域扩张、品牌和广告活动、移动相关举措、技术、产品开发和行政人员相关的费用,例如基于股份的薪酬。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健康流行病相关的风险。”
选定的损益表项目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打包旅游的销售,其中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和自助游。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期间收入的绝对金额和占净收入百分比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打包旅游 |
|
333,357 |
75.5 |
|
407,462 |
79.3 |
|
493,481 |
70,567 |
85.4 |
||||
其他 |
|
107,913 |
24.5 |
|
106,160 |
20.7 |
|
84,493 |
12,082 |
14.6 |
||||
净收入 |
|
441,270 |
100.0 |
|
513,622 |
100.0 |
|
577,974 |
82,649 |
100.0 |
||||
打包旅游。打包旅游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和自助游。2023、2024和2025年,打包旅游销售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334亿元、人民币4.075亿元和人民币4.935亿元(7060万美元)。在与旅游经营者的有组织的旅游安排下,我们的角色是提供旅游预订服务的代理商。我们还以自营和贴牌本地游业务模式经营自有品牌牛游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自有品牌牛游业务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01亿元、人民币1.080亿元和人民币2.338亿元(约合3340万美元)。打包旅游的收入在旅游出发时确认,但我们作为委托人的自有品牌牛游业务的收入除外,这些收入在打包旅游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我们的打包旅游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334亿元增长22.2%至2024年的人民币4.075亿元,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长21.1%至人民币4.935亿元(7060万美元)。
85
其他。其他收入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1.079亿元、人民币1.062亿元和人民币8450万元(合1210万美元)。我们的其他收入主要来自(i)其他旅游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佣金费用,例如旅游景点门票、签证申请服务、住宿预订和交通票务,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460万元、人民币4790万元和人民币3730万元(530万美元);(ii)我们主要向国内外旅游局和旅游局提供的广告服务的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760万元、人民币3130万元和人民币2930万元(420万美元),(iii)从保险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收入人民币840万元、人民币1120万元和人民币1050万元(150万美元);(iv)销售商品,而我们在这些交易中担任委托人并负责履行提供指定商品的承诺,为此,收入按毛额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收入人民币630万元、人民币790万元和人民币360万元(50万美元)。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占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净收入的百分比分别为33.4%、30.3%和42.0%。
包团旅游收入主要按净额确认(我们作为委托人的自有品牌牛游业务除外,其收入按毛额确认)。因此,我们为打包旅游支付给旅行供应商的金额主要记录为收入的减少,而不是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就我们作为委托人的自有品牌牛游业务支付给旅游运营商或供应商的金额,其中收入按毛额确认,与我们的旅游顾问、客户服务代表、与旅游交易相关的其他人员相关的工资和其他补偿相关费用以及直接归属于我们主要业务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付款处理费、电信费用、租金费用、折旧费用、商品成本和金融服务的其他服务费。
营业费用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运营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956亿元、人民币2.948亿元和人民币3.237亿元(约合4630万美元)。下表列出了我们运营费用的构成部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所列期间净收入的百分比计算: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营业费用: |
||||||||||||||
研究和产品开发 |
|
(56,974) |
(12.9) |
|
(52,682) |
(10.3) |
|
(58,979) |
(8,434) |
(10.2)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17,706) |
(26.6) |
|
(180,321) |
(35.0) |
|
(193,884) |
(27,725) |
(33.6) |
||||
一般和行政 |
|
(113,221) |
(25.7) |
|
(87,657) |
(17.1) |
|
(71,848) |
(10,274) |
(12.4) |
||||
商誉减值 |
(114,661) |
(26.0) |
— |
(0.0) |
— |
— |
(0.0) |
|||||||
其他营业收入 |
|
7,009 |
1.6 |
|
25,888 |
5.0 |
|
964 |
138 |
0.2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395,553) |
(89.6) |
|
(294,772) |
(57.4) |
|
(323,747) |
(46,295) |
(56.0) |
||||
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的研究和产品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费用以及与我们的研究和产品开发职能相关的办公室租金、折旧和其他费用。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还包括与开发的规划和实施阶段相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我们的在线平台或软件以供内部使用相关的成本。2023、2024和2025年的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7.0百万元、人民币52.7百万元和人民币59.0百万元(合8.4百万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及营销开支主要包括销售及促销开支、我们的销售及营销人员的薪金及其他补偿开支、办公室租金、折旧及与我们的销售及营销职能有关的其他开支。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177亿元、人民币1.803亿元和人民币1.939亿元(约合2770万美元)。
86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我们行政人员的薪金及其他补偿开支、专业服务费用、办公室租金、折旧、坏账及与我们行政职能有关的其他开支。2023、2024和2025年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132亿元、人民币8,770万元和人民币7,180万元(合1,030万美元)。
商誉减值。商誉减值按我们净资产账面值超过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2023、2024和2025年商誉减值分别为人民币1.14亿元、零和零。
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主要涉及处置子公司的收益、政府补贴以及我们从省级和地方政府获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助由政府主管部门酌情不时发放。这些补贴用于一般企业用途,并支持我们在该地区的持续运营。其他营业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净收入的1.6%、5.0%和0.2%。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须就根据香港税法调整的各自法定财务报表中呈报的应课税收入征收香港利得税。香港适用税率为16.5%。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对其境外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并且在香港没有汇出股息的预扣税。
中国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根据中国所得税法就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且最近于201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适用25%的法定税率,并享受某些经济部门的合格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
南京途牛自2010年起取得HNTE资格。2025年,南京途牛获得新的HTE证书,2028年到期。因此,南京途牛在2025-2027年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内,只要保持HNTE资质并向税务机关适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报税手续,就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自2017年起,途牛南京信息技术取得HNTE资格。2023年,途牛南京信息科技获得新的HTE证书,2026年到期。因此,途牛南京信息科技在2023-2025年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内,只要保持HNTE资质并向税务机关适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报税手续,就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06年12月8日生效的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所得税安排,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如途牛(HK)有限公司持有该特定中国子公司25%或以上的权益,则须就其从其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按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持有该特定中国子公司25%或以上的权益,则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我们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7
根据适用的中国税务法规,任何在服务业开展业务的实体通常需要就提供此类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从事旅游业务的主体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收入中扣除一定的核定成本。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我们被允许通过提供从供应商收到的有效增值税发票抵消我们的销项增值税负债来抵消进项增值税。或者,取得有效发票的,可以扣除费用(包括支付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和旅游费等费用),以净额计算旅游业务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代征营业税方案下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6月15日,据此,对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某些更正
我们公布了2025年和2026年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业绩。在编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对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进行了以下更正。下文包括受影响的经修订的财务报表细目项目及相应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
未经审计的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业绩:
未经审计的2025年第二季度财务业绩:
未经审计的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业绩:
未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和2025财年财务业绩:
这些更正不影响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也不会对我们的合并综合(亏损)/收益表产生任何影响,包括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收益-基本和稀释或每ADS净(亏损)/收益-基本和稀释。
88
经营成果
下表汇总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净收入百分比的综合经营业绩。不应将经营成果的期间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示性依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打包旅游 |
|
333,357 |
75.5 |
|
407,462 |
79.3 |
|
493,481 |
70,567 |
85.4 |
||||
其他 |
|
107,913 |
24.5 |
|
106,160 |
20.7 |
|
84,493 |
12,082 |
14.6 |
||||
|
|
|
|
|||||||||||
净收入 |
|
441,270 |
100.0 |
|
513,622 |
100.0 |
|
577,974 |
82,649 |
100.0 |
||||
|
||||||||||||||
收入成本 |
|
(147,581) |
(33.4) |
|
(155,590) |
(30.3) |
|
(242,992) |
(34,747) |
(42.0) |
||||
|
||||||||||||||
毛利 |
|
293,689 |
66.6 |
|
358,032 |
69.7 |
|
334,982 |
47,902 |
58.0 |
||||
营业费用: |
|
|
|
|||||||||||
研究和产品开发 |
|
(56,974) |
(12.9) |
|
(52,682) |
(10.3) |
|
(58,979) |
(8,434) |
(10.2)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17,706) |
(26.7) |
|
(180,321) |
(35.1) |
|
(193,884) |
(27,725) |
(33.5) |
||||
一般和行政 |
|
(113,221) |
(25.7) |
|
(87,657) |
(17.1) |
|
(71,848) |
(10,274) |
(12.4) |
||||
商誉减值 |
(114,661) |
(26.0) |
— |
(0.0) |
— |
— |
(0.0) |
|||||||
其他营业收入 |
|
7,009 |
1.6 |
|
25,888 |
5.0 |
|
964 |
138 |
0.2 |
||||
|
|
|
|
|||||||||||
经营亏损/(收入) |
|
(101,864) |
(23.1) |
|
63,260 |
12.3 |
|
11,235 |
1,607 |
1.9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 |
|
5,689 |
1.3 |
|
19,866 |
3.9 |
|
25,769 |
3,685 |
4.5 |
||||
利息支出 |
|
(3,525) |
(0.8) |
|
(3,320) |
(0.6) |
|
(2,022) |
(289) |
(0.3) |
||||
汇兑收益/(损失),净额 |
|
(6,483) |
(1.5) |
|
(6,837) |
(1.3) |
|
(3,827) |
(547) |
(0.7) |
||||
其他收入,净额 |
|
7,107 |
1.6 |
|
10,081 |
2.0 |
|
(652) |
(93) |
(0.1)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收入) |
|
(99,076) |
(22.5) |
|
83,050 |
16.2 |
|
30,503 |
4,363 |
5.3 |
||||
所得税费用 |
|
(1,441) |
(0.3) |
|
(837) |
(0.2) |
|
(1,425) |
(204) |
(0.2) |
||||
附属公司权益(亏损)/收入 |
|
(580) |
(0.1) |
|
1,486 |
0.3 |
|
579 |
83 |
0.1 |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101,097) |
(22.9) |
|
83,699 |
16.3 |
|
29,657 |
4,242 |
5.1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2024年和2025年的净营收分别为人民币5.136亿元和人民币5.780亿元(约合8260万美元)。
| ● | 打包旅游收入.套餐旅游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4.075亿元增长21.1%至2025年的人民币4.935亿元(约合70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有组织的旅游和自助游的增长。 |
| ● |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062亿元下降20.4%至2025年的人民币8450万元(合12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从其他旅行相关产品收到的佣金费用减少。 |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556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2.430亿元(3470万美元),增长了56.2%。作为净收入的百分比,2025年的收入成本为42.0%,而2024年为30.3%。
运营费用。运营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948亿元增长9.8%至2025年的人民币3.237亿元(约合4630万美元)。
89
| ● | 研究和产品开发。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在折痕12.0%从52.7202年百万4对人民币59.0百万(840万美元)于202年5,主要是由于在研究和产品开发人员相关费用增加。 |
| ● | 销售和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增加7.5从人民币1元%80.3202年百万4至人民币193.9百万(2770万美元)于202年5,主要是促销费用增加所致。 |
| ● | 一般和行政。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8,770万元下降18.0%至2025年的人民币7,180万元(1,0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一般和行政人员相关费用以及财产和设备减值净额减少。 |
| ● | 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de折痕比96.3%从人民币25.6202年百万4对人民币1.0百万(10万美元)于202年5,主要是处置子公司收益减少所致。 |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从2024年的人民币1,990万元增加30.7%至2025年的人民币2,580万元(约合37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长期投资减值减少。
净收入。由于上述原因,2025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2970万元(420万美元),而2024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837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2023年和2024年的净营收分别为人民币4.413亿元和人民币5.136亿元。
| ● | 打包旅游的收入。来自打包旅游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334亿元增长22.2%至2024年的人民币4.07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在新冠疫情后旅行需求增加导致有组织的旅游增长。 |
| ● |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079亿元下降1.6%至2024年的人民币1.062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金融服务产生的收入减少。 |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1.476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556亿元,增长了5.4%。作为净收入的百分比,2023年的收入成本为33.4%,而2024年为30.3%。
运营费用。经营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3.956亿元减少25.5%至2024年的人民币2.948亿元,主要是由于出售附属公司的收益减少。
| ● | 研究和产品开发。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从2023年的57.0百万元下降7.5%至2024年的人民币52.7百万元,主要是由于研究和产品开发人员相关费用减少。 |
| ● | 销售和市场营销。销售及营销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1.177亿元增加53.2%至2024年的人民币1.803亿元,主要由于推广开支增加。 |
| ● | 一般和行政。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1.132亿元减少22.6%至2024年的人民币8,770万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按净额记账法的物业及设备减值所致。 |
| ● | 其他营业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7.0百万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25.6百万元,主要由于出售附属公司收益减少。 |
净(亏损)/收入。由于上述原因,2024年净收益为人民币8,370万元,而2023年亏损为人民币1.011亿元。
90
外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作为股东权益组成部分的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中录得人民币6.0百万元(约合0.9百万美元)的外币折算净亏损。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11项。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外汇风险。”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的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ah)。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是经营活动收益、向银行借款、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以及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的现金主要用途是用于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支付给旅行供应商的款项、营销和品牌推广费用、工资和其他补偿费用以及办公室租金和专业服务费。
通常,我们的客户在合同确认时向我们付款,通常是在出发日期前一个月以上,我们在较晚的日期向旅行供应商付款。从我们的客户收取现金和向旅行供应商付款之间的时间差异增加了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入,并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来源,为我们结算应付旅行供应商的未偿账款和我们向旅行供应商的预付款提供资金,以确保旺季的打包旅行。
我们来自客户的预付款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702亿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472亿元,并进一步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45亿元(约合26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运营模式发生变化。应付账款和票据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71亿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901亿元,并进一步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194亿元(合31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与旅行供应商的结算加速。此外,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342亿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354亿元,并减少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576亿元(约合2250万美元)。此外,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177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803亿元,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加到人民币1.939亿元(约合277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推广费用和营销人员相关费用的增加。因此,我们在2023年和2024年由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328亿元和人民币1.132亿元,2025年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亿元(1560万美元)。
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现金,包括活期银行存款。我们的短期投资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12.672亿元和人民币11.391亿元(1.629亿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通过贴现银行承兑票据从银行获得现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0.0百万元和人民币1000.0百万元(1430万美元),在一年内偿还,利率范围为0.9%-1.25 %。应付票据的发行由我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百万元和人民币1000.0百万元(合1430万美元)质押,并记入短期投资。
9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011亿元,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370万元和人民币2970万元(合42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由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328亿元和人民币963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亿元(合156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赤字为人民币83.17亿元(11.893亿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为人民币10.609亿元(1.517亿美元),营运资金为人民币6.605亿元(9450万美元)。根据我们的流动性评估,其中考虑了我们在当前业务规模下的运营、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到期的可用资金以及可用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我们将能够在提交本年度报告后的未来十二个月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32,838 |
96,281 |
(109,068) |
(15,598)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0,930 |
26,661 |
4,876 |
698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2,579) |
(73,979) |
(160,087) |
(22,891)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4,183) |
(2,789) |
(9,336) |
(1,33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
247,004 |
46,174 |
(273,615) |
(39,126)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97,887 |
444,891 |
491,065 |
70,22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444,891 |
491,065 |
217,450 |
31,095 |
|||
经营活动
2025年,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亿元(15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销售旅行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现金流入为人民币38.272亿元(5.473亿美元),以及存款、利息收入和政府补贴等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为人民币5290万元(760万美元),这些被支付给旅行供应商的现金流出所抵消,支付给其他经营活动的款项,其中包括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和支付给员工的福利为人民币1.845亿元(2640万美元),营销和促销活动的款项,办公室租金和水电费及专业服务1.596亿元人民币(2,280万美元),支付税费140万元人民币(0.2百万美元)。
2024年,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630万元,主要是由于销售旅游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现金流入人民币37.217亿元以及存款、利息收入和政府补贴等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人民币5420万元,这些现金被应付给旅游供应商的现金流出人民币3.3513亿元、与其他经营活动相关的付款(包括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和支付员工福利的款项人民币1.743亿元、营销和促销活动的付款所抵消,办公室租金及水电费及专业服务人民币1.388亿元及支付税款及征费人民币1,520万元。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328亿元,主要由于销售旅游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现金流入人民币34.553亿元以及存款、利息收入和政府补贴等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人民币50.8百万元,被应付给旅游供应商的现金流出人民币29.821亿元、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付款(包括支付给雇员的款项和支付给雇员的福利人民币1.642亿元、营销和促销活动的付款所抵消,办公室租金及水电费及专业服务人民币6,330万元及支付税费人民币1,920万元。
92
投资活动
2025年,我们的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90万元(0.7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购买了人民币7.004亿元(1.002亿美元)的短期和长期投资以及购买了人民币710万元(1.0百万美元)的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但被应收贷款减少人民币2110万元(3.0百万美元)、短期和长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5.802亿元(8.30亿美元)、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0.1百万美元)所抵消,处置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2410万元人民币(350万美元)的股息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收到的现金8590万元人民币(1230万美元)。
2024年我们的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660万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短期和长期投资人民币6.365亿元、处置子公司现金减少人民币710万元以及购买物业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人民币1180万元,被应收贷款减少人民币540万元、短期和长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6.681亿元以及处置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股息人民币860万元所抵消。
我们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090万元,主要由于购买短期和长期投资人民币6.069亿元和购买物业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人民币980万元和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应收贷款减少人民币7,580万元、短期和长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5.794亿元、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人民币320万元和处置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分红人民币0.2百万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我们2025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01亿元(约合229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偿还短期和长期借款的人民币3.6000亿元(约合5150万美元)、支付股份回购的人民币5120万元(约合730万美元)和现金股息的人民币2980万元(约合430万美元),这部分被短期和长期借款的收益人民币2.80亿元(约合4000万美元)和非控股权益的现金贡献人民币90万元(约合10万美元)所抵消。
我们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4.0百万元,主要归因于偿还短期和长期借款的人民币361.0百万元和回购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人民币2720万元和支付股份回购的人民币4490万元,这部分被短期和长期借款的人民币359.0百万元收益所抵消。
我们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60万元,主要归因于偿还短期和长期借款的人民币4.008亿元,这部分被短期和长期借款的人民币3.78亿元收益所抵消。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债务义务、经营租赁义务和资本支出承诺,具体如下:
各期到期付款 |
||||||||||
不到 |
不止 |
|||||||||
|
合计 |
|
1年 |
|
1-3年 |
|
3-5年 |
|
5年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经营租赁义务 |
|
5,612 |
2,207 |
2,110 |
228 |
1,067 |
||||
银行借款 |
|
35 |
35 |
— |
— |
— |
||||
资本承诺 |
|
1,040 |
1,040 |
— |
— |
— |
||||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主要代表我们对总部租赁场所的义务。
我们的短期银行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银行借款。
我们的资本承诺是与购买物业和设备有关的承诺,包括租赁物改良。
93
我们打算使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在本报告发布后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在评估中考虑了这些承诺,即我们将能够在该期间到期时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表外衍生工具。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就负债而言,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包括的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外,我们并无重大或有负债。
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各自累积利润(如有的话),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各自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各自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发生了亏损,他们没有开始缴纳法定公积金和全权委托基金。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从未进行过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进行分红。
C.研发
我们构建了具有高水平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基础设施。我们依靠内部开发的专有技术和许可技术来管理和改进我们的网站、移动平台和管理系统。我们拥有一支工程师团队,致力于网站运营、移动平台、搜索引擎、数据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系统的研发。
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的研究和产品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费用以及与我们的研究和产品开发职能相关的办公室租金、折旧和其他费用。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还包括与开发的规划和实施阶段相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我们的在线平台或软件以供内部使用相关的成本。我们的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57.0百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52.7百万元,但在2025年增加到人民币59.0百万元(8.4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研发人员相关费用的波动。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94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认为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 ——主要会计政策”。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涉及重大会计估计。
股权投资
对于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我们没有能力对实体的经营和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我们选择一种计量替代方案。在计量备选方案下,我们对这些投资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加上或减去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化所产生的变化进行计量。减值损失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报表中确认,当减值被视为非暂时性时,减值损失等于投资成本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根据我们对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的评估并考虑到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就某些股权投资确认了人民币1360万元(合190万美元)的减值损失。评估某些投资时使用的关键参数是跟踪P/S和缺乏适销性的折扣。
当我们有关投资公允价值估计的假设减少/增加5%,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时,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非金融资产减值
我们评估我们的非金融资产,包括物业和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物业和设备的预付款以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资产组是拟持有和使用的一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的记账单位,代表可辨认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组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我们通过将资产组的账面金额与资产使用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未来未折现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值,我们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这些资产的账面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95
我们的非金融资产包括物业及设备净额人民币1,890万元、无形资产净额人民币1,960万元、物业及设备预付款净额人民币1,190万元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人民币690万元被视为一个资产组,代表独立产生可识别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低市值被视为该资产组的减值指标,我们进一步通过比较预期使用和最终处置资产组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和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使用包括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运营费用和营运资金需求在内的关键假设,进行减值评估。根据我们的评估,资产组的未折现现金流高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因此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非金融资产减值。
当我们与这些因素相关的假设之一在保持所有其他假设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5%时,非金融资产减值评估结果将不会受到影响,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仍将高于其账面价值。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于敦德 |
|
45 |
|
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王侃 |
|
41 |
|
董事 |
Rui Li |
|
49 |
|
董事 |
严海锋 |
|
44 |
|
独立董事 |
徐良杰 |
|
58 |
|
独立董事 |
Rui Zhang |
|
48 |
|
独立董事 |
程海晋 |
|
55 |
|
独立董事 |
Anqiang Chen |
|
50 |
|
财务总监 |
于敦德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俞先生于2006年担任ci123.com的首席技术官,在那里他帮助ci123.com成为了一家领先的中国儿童保育网站。2004年至2006年,余先生担任博客网技术总监。余先生于2003年获得中国东南大学数学学士学位。
王侃先生自2022年6月起担任途牛董事。王先生目前担任CWT International Limited(HKEX:0521)的董事长兼执行董事以及易生活金融服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先生于2017年8月加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HNA Group Co.,Limited)或海航集团,曾担任长江航空货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海航集团非航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助理以及海航集团资产运营部常务副总经理。在加入海航集团之前,王先生曾在德勤担任副经理,在鸿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在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海外投资和运营总监。王先生的注册会计师是协会特许会计师和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王先生于2008年获得巴斯大学政治经济同声传译硕士学位。
Rui Li先生自2024年1月起担任途牛董事。李先生目前担任海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普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先生于1999年7月加入海航集团,此前曾担任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221.SH)副总裁、公司秘书,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HKEX:00042)副董事长、总裁,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先生获得华中科技大学信息系统管理学士学位。
96
自我武生物成立以来,严海锋先生一直担任途牛的董事,现为我武生物的独立董事。严先生是黑鱼集团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严先生于2006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了途牛,此前曾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和总裁,直至2017年11月。在创立途牛之前,严先生曾于2005年至2006年担任中国领先的托育网站ci123.com的创始成员之一和首席运营官。在此之前,严先生于2004年担任iTech Holdings Limited的分析师。
Jack Liangjie Xu先生自2014年5月起担任途牛独立董事。徐先生是Seven Seas Venture Partners的管理合伙人。徐先生担任新浪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技术官,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在加入新浪公司之前,徐先生曾任职于思科公司,担任通信和协作事业部的公司副总裁。此前,徐先生曾于2002年10月至2008年4月在eBay担任工程和研究副总裁,并于2000年5月至2002年7月在网易担任首席技术官。他在1996年领导了Excite的搜索引擎开发,同时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攻读博士学位。徐先生获得中国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Rui Zhang先生自2024年2月起担任途牛独立董事。张先生于2023年加入京东,目前负责京东生活出行事业部。张先生在旅游行业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在加入京东之前,张先生曾在主要的互联网或旅游公司担任多个关键职位,包括拼多多控股公司(NASDAQ:拼多多)虚拟业务主管、美团(HKEX:3690)海外业务部总经理、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NASDAQ:BABA,HKEX:9988)阿里之旅休闲旅游部副总经理以及中国旅游集团出境游部门副总经理。张先生于1997年获得学士学位。
程海晋先生自2021年3月起担任途牛独立董事。程先生在与一系列行业和国家的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和战略并购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程先生是上海联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总裁,该公司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在创立联盛之前,程先生曾在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在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部总监、在中国银行(香港)担任审计部高级官员以及在泰国C.P.集团担任公司会计师。程先生目前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森特检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12.SZ)的独立董事。程先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并获得康奈尔大学MBA学位。
Anqiang Chen先生自2020年5月起担任途牛财务总监。陈先生于2010年3月加入途牛。在任命财务总监之前,陈先生曾在途牛担任主管预算和营运资金管理的副总裁。陈先生在多个行业的财务和管理方面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陈先生拥有西安理工大学MBA学位。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230万元(约合30万美元)的现金,向非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80万元(约合10万美元)的现金。关于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股权激励以及此类股权激励授予的归属条件,详见“—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2008年激励薪酬方案
我们在2008年采用了一种激励薪酬方案,或者说2008年的方案。2008年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具有重大责任职位的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通过向这些人提供获得我们公司专有权益的机会来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2012年,我们将根据2008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从11,500,000股增加到18,375,140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08年计划,购买3,199,629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尚未发行。2008年计划于2018年自动终止。
以下各段概括了2008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2008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97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将管理2008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等。
授标协议。根据2008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等。根据2008年计划下的形式授予协议,期权基础的1/4普通股将在授出日期的一周年归属,期权基础的剩余普通股的1/48将在随后三年按月归属。然而,在已归属的范围内,只有(a)如果期权是由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承担的,则只能在与某些触发事件有关或之后行使期权,或(b)除非计划管理人单独酌情决定另有允许,如果期权持有人获得发行此类股票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同意。
资格。我们给我们公司的员工和顾问颁发了奖项。然而,我们只向我们的员工授予了旨在符合激励期权条件的期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了每份授标的行权价格,这在授标协议中有所说明。期权的既得部分如果未在授予时确定的计划管理人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则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授出日期后的十周年。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接收方不得以遗嘱或世系或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期权。
终止2008年计划。2008年计划于2018年自动终止。
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在2014年采取了单独的激励薪酬计划,我们称之为2014年计划。2014年计划于2023年11月进行了修订,将到期日期延长至2034年4月。截至批准之日,根据2014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最初为5,500,000股普通股。如果且每当根据2014年计划预留的普通股占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以下(按转换基准)时,则根据2014年计划预留未来发行的股份数量将自动增加,因此增加,紧随每一次该等增加后根据2014年计划预留的普通股应等于按转换基准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5%,或常青股份。根据常青条文,根据2014年计划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8月、2016年12月及2023年4月自动增加合共54,006,703股A类普通股,合共达59,506,703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4年计划,购买31,615,452股A类普通股和11,385股限制性股票的期权尚未发行。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4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2014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负责管理2014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4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受雇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雇员以及我们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雇员授予旨在符合激励购股权条件的期权。
98
控制权变更后加速奖励。如果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计划管理人可全权酌情规定(i)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并赋予每个参与者在特定时期内行使此类奖励的既得部分的权利,或(ii)以等于行使此类奖励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金额购买任何奖励,或(iii)以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该奖励,或(iv)根据控制权变更交易日期的普通股价值加上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授出日期后的十周年。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受赠人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2014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14年计划将于2034年自动终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批准或母国惯例修改或终止该计划。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
|
行权价格 |
|
|
|
|
||||||
普通 |
||||||||||||
股份 |
||||||||||||
底层 |
||||||||||||
期权 |
||||||||||||
获奖/ |
||||||||||||
受限 |
(美元/ |
(人民币/ |
归属 |
|||||||||
姓名 |
|
股份 |
|
分享) |
|
分享)(5) |
|
授予日期 |
|
日程表 |
|
到期日期 |
于敦德 |
|
630,814 |
|
0.100 |
|
0.699 |
2009年11月5日 |
|
4年(1) |
2029年11月4日 |
||
|
1,100,000 |
|
0.226 |
|
1.580 |
2011年3月11日 |
|
4年(1) |
2031年3月10日 |
|||
|
1,269,995 |
|
0.0001 |
|
0.0007 |
2013年8月1日 |
|
4年(1) |
2029年7月31日 |
|||
|
900,000 |
|
3.000 |
|
20.979 |
2014年6月13日 |
|
4年(1) |
2026年6月12日 |
|||
|
760,000 |
|
3.090 |
|
21.609 |
2015年3月6日 |
|
4年(1) |
2027年3月5日 |
|||
|
1,981,000 |
|
3.090 |
|
21.609 |
2015年8月20日 |
|
4年(1) |
2026年8月19日 |
|||
|
1,420,000 |
|
2.683 |
|
18.762 |
2016年12月2日 |
|
4年(1) |
2026年12月1日 |
|||
|
17,256 |
|
0.0001 |
|
0.0007 |
2017年1月1日 |
|
1年(2) |
2026年12月31日 |
|||
|
3 |
|
1.670 |
|
11.678 |
2018年5月8日 |
|
4年(1) |
2028年5月7日 |
|||
|
12,564 |
|
0.0033 |
|
0.0231 |
2019年1月30日 |
|
1年(2) |
2029年1月29日 |
|||
6,681,434 |
|
0.333 |
|
2.329 |
2022年8月10日 |
|
4年(1) |
2032年8月9日 |
||||
|
7,427,971 |
|
0.623 |
|
4.357 |
2023年4月6日 |
|
1年(3) |
2033年4月5日 |
|||
Anqiang Chen |
|
19,998 |
|
0.226 |
|
1.580 |
2011年3月11日 |
|
4年(1) |
2031年3月10日 |
||
|
3,879 |
|
1.135 |
|
7.937 |
2012年3月19日 |
|
4年(1) |
2032年3月18日 |
|||
|
4,497 |
|
0.0001 |
|
0.0007 |
2015年3月6日 |
|
4年(1) |
2026年9月5日 |
|||
9,900 |
2.683 |
18.762 |
2016年12月2日 |
4年(1) |
2026年12月1日 |
|||||||
40,500 |
1.670 |
11.678 |
2018年5月8日 |
4年(1) |
2028年5月7日 |
|||||||
7,536 |
0.0033 |
0.0231 |
2019年1月30日 |
1年(2) |
2029年1月29日 |
|||||||
2,969,526 |
0.333 |
2.329 |
2022年8月10日 |
4年(1) |
2032年8月9日 |
|||||||
|
742,797 |
|
0.623 |
4.357 |
2023年4月6日 |
|
4年(1) |
2033年4月5日 |
||||
徐良杰 |
|
7,545† |
|
不适用 |
2022年5月9日 |
|
4年(4) |
2032年5月9日 |
||||
程海晋 |
|
3,840† |
|
不适用 |
2022年5月9日 |
|
4年(4) |
2032年5月9日 |
||||
董事和高级职员作为一个整体 |
|
26,011,055 |
|
— |
|
— |
— |
|
— |
— |
||
† |
表示限制性股票奖励;本表中的所有其他奖励均为期权奖励。 |
99
| (1) | 根据授予协议,期权或受限制股份相关的1/4普通股将于授出日期一周年归属,而期权或受限制股份相关的剩余普通股的1/48将在随后三年按月归属。然而,在既定范围内,只有(a)如果期权是由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承担的,则在某些触发事件相关或之后才能行使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或(b)除非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另有允许,如果期权持有人或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获得发行此类股票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同意,则可行使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
| (2) | 根据授予协议,1/12的期权基础普通股应按月归属。然而,在既定范围内,只有(a)如果期权由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承担,则在某些触发事件相关或之后才能行使期权,或(b)除非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另有允许,如果期权持有人获得发行此类股票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同意。 |
| (3) | 根据授予协议,期权基础的所有普通股将于2024年4月5日归属。然而,在授予的范围内,期权必须在授予协议规定的某些期权行使到期日期之前行使。 |
| (4) | 根据授标协议,1/48受限制股份自2022年6月9日起按月归属。然而,在已归属的范围内,只有(a)如果期权是由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承担的,则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可在某些触发事件相关或之后行使,或(b)除非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另有允许,如果期权持有人或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获得发行此类股票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同意,则可行使该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
| (5) | 人民币价格采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汇率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换算,仅为方便读者阅读。 |
C.董事会实践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不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可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投票,条件是(a)该董事已在切实可行的董事会最早会议上(具体或以一般通知的方式)宣布其权益的性质(不论是否重要),(b)该董事并未被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及(c)如该合约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该交易已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程海晋先生、Jack Liangjie Xu先生和严海锋先生组成,并由程先生担任主席。Cheng先生、Xu先生和Yan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程先生和徐先生各自有资格成为S-K条例第407(d)项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选定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核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
100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审计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有关我们的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的重大问题,以及鉴于重大或重大控制缺陷而采取的任何特殊审计步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Jack Liangjie Xu先生、Rui Zhang先生和程海晋先生组成,由Xu先生担任主席。Xu先生、Zhang先生和Cheng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由Jack Liangjie Xu先生、程海晋先生和严海锋先生组成,并由Xu先生担任主席。Xu先生、Cheng先生和Yan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包括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能力等特点;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本身的董事名单; |
| ● | 制定和审查董事会采纳的公司治理原则,并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这些法律和实践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和 |
101
| ● | 评估董事会整体的绩效和有效性。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全体董事任职至被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或根据我公司章程条款被取消董事资格为止。此外,我们、我们的附属公司(如适用)与董事之间的服务协议并不在终止服务时提供福利。董事会提名董事须经我会公司治理与提名委员会批准。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董事,并可以同样的方式任命另一人代替他。有效的普通决议需要(i)在正式组成并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股东大会(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上获得过半数的投票;或(ii)以一致通过的书面股东决议批准。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酌情任职。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有忠诚的义务,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诚实行事。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你应该参考“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公司法差异—董事的受托责任。”
D.雇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971人、983人和856人。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
数量 |
|
功能 |
|
雇员 |
管理和行政 |
|
99 |
客户服务中心 |
|
143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427 |
研究和产品开发 |
|
187 |
合计 |
|
856 |
我们与所有员工订立标准雇佣协议。我们还与某些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保密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保密义务,直到相关信息公开或不再被我们视为机密。除了工资和福利,我们为员工提供基于股票的薪酬和基于绩效的奖金,并为我们的销售人员提供基于佣金的薪酬。
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国法律要求我们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社会保障计划缴款。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股份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现任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股份。 |
102
有关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B.薪酬—股票激励计划”。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325,912,697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17,373,500股已发行B类普通股和308,539,197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不包括19,413,645股A类普通股,代表6,471,215股ADS,保留用于未来行使期权或根据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授予其他奖励)。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A类 |
|
乙类 |
|
合计 |
|
|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投票 |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 |
|
力量↓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于敦德(1) |
|
25,601,174 |
|
10,423,503 |
|
36,024,677 |
|
10.4 |
|
25.8 |
王侃(2) |
|
99,029,515 |
|
— |
|
99,029,515 |
|
30.4 |
|
20.5 |
Rui Li(3) |
|
99,029,515 |
|
— |
|
99,029,515 |
|
30.4 |
|
20.5 |
Rui Zhang(4) |
|
78,061,780 |
|
— |
|
78,061,780 |
|
24.0 |
|
16.2 |
程海晋(5) |
|
60,000 |
|
— |
|
60,000 |
|
0.0 |
|
0.0 |
严海锋(6) |
|
— |
|
— |
|
— |
|
— |
|
— |
徐良杰(7) |
|
120,000 |
|
— |
|
120,000 |
|
0.0 |
|
0.0 |
Anqiang Chen(8) |
|
3,647,316 |
|
— |
|
3,647,316 |
|
1.1 |
|
0.8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206,519,785 |
|
10,423,503 |
|
216,943,288 |
|
61.8 |
|
61.2 |
主要股东: |
||||||||||
海航信托关联公司(9) |
|
99,029,515 |
|
— |
|
99,029,515 |
|
30.4 |
|
20.5 |
京东投资有限公司(10) |
|
78,061,780 |
|
— |
|
78,061,780 |
|
24.0 |
|
16.2 |
龙兔资本有限公司(11) |
|
25,487,489 |
|
10,423,503 |
|
35,910,992 |
|
10.3 |
|
25.7 |
丰盛控股有限公司(12) |
|
4,104,137 |
|
6,949,997 |
|
11,054,134 |
|
3.4 |
|
15.3 |
*除Kan Wang、Rui Li、Rui Zhang、程海晋、严海锋和Jack Liangjie Xu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聚汇苑6-A栋6,8-12楼6,210023,中国。
†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除以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总和,即325,912,697股已发行普通股,其中包括17,373,500股已发行B类普通股和308,539,197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不包括19,413,645股A类普通股,代表6,471,215股ADS,保留用于未来行使期权或根据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授予其他奖励),加上该个人或集团有权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或以下脚注所示的其他日期内获得的普通股数量,包括在行使期权和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时。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个人和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所有权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而该个人或团体有权在2025年2月28日后60天内或下文脚注所示的其他日期内行使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时获得的普通股,就基于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总投票权而言。A类普通股的每一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每股A类普通股的一票表决权。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B类普通股十票的投票权。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股份换股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103
(1) |
代表(i)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截至2026年3月20日已完全归属或将在3月20日后60天内完全归属的期权基础上的21,783,354股A类普通股(ii)Yu先生持有的ADS形式的113,685股A类普通股(在2026年3月20日提交的表格4文件中报告)和(ii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3,704,135股A类普通股和10,423,503股B类普通股。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由Longtu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该公司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一家信托全资拥有,余先生的家人是该信托的受益人。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拥有的3,704,135股A类普通股和10,423,503股B类普通股目前根据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的贷款协议质押给作为贷款人的Fuqun Limited,以担保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在贷款协议下的义务。 |
(2) |
指(i)由BHR Winwoo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90,909,091股A类普通股及(ii)由香港礼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2,706,808股美国存托股所代表的8,120,424股A类普通股。王先生的营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虹桥路# # #-# # #。 |
(3)代表(i(i)由BHR Winwoo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90,909,091股A类普通股及(ii)由香港Praise Tourism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2,706,808股美国存托股所代表的8,120,424股A类普通股。李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59号金叶都滨海公园二号楼1001公寓。
(4) |
代表JD.com Investment Limited和JD.com,Inc于2024年12月6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D文件中报告的JD.com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张先生的营业地址是中国北京市科创11街1号楼。 |
(5) |
代表郑先生截至2026年4月9日以ADS形式持有的58,656股A类普通股,以及将于2026年4月9日后60天内完全归属的1,344股A类普通股。程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第4-2-502号董华仕李楠一渠。 |
(6) |
严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江苏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C6栋2-5层。 |
(7) |
代表徐先生截至2026年4月9日持有的ADS形式的117,453股A类普通股,以及徐先生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基础的2,547股A类普通股,这些股票将在2026年4月9日后的60天内完全归属。徐先生的营业地址是12011 Magnolia Court,Saratoga,加利福尼亚州 95070,USA。 |
| (8) | 代表在2026年3月24日提交的表格4文件中报告的陈先生持有的ADS形式的204,600股A类普通股,以及截至2026年3月12日已完全归属或将在2026年3月24日后60天内完全归属的陈先生持有的期权基础的3,442,716股A类普通股。 |
(9)代表(i)由BHR Winwoo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90,909,091股A类普通股及(ii)由香港Praise Tourism Investment Limited(HK Praise Tourism)持有的2,706,808股美国存托股所代表的8,120,424股A类普通股。BHR Winwoo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由海南海航二号信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航信托)的关联基金全资拥有。该信托是在海航集团破产后设立的,用于管理其某些关联公司,包括海航旅游。BHR Winwoo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兰宝国际中心27层2712A单元.。HK Praise Tourism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组建的公司,由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海航信托的直接全资子公司。香港礼赞旅游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九龙九龙湾上悦道9号企业广场1期3座1607室…我们将BHR Winwoo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和HK Praise Tourism称为“海航信托的关联公司”。
(10) |
代表JD.com Investment Limited和JD.com,Inc于2025年12月5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D文件中报告的JD.com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JD.com Investment Limite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是开曼群岛公司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A座20层101111。JD.com Investment Limited营业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VG1110 Tortola Road Town Wickhams Cay II,Vistra企业服务中心。 |
104
(11)代表(i)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截至2026年3月20日已全部归属或将在3月20日后60天内全部归属的期权相关的21,783,354股A类普通股和(ii)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3,704,135股A类普通股和10,423,503股B类普通股。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由Longtu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Longtu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一家信托全资拥有,余先生的家人是该信托的受益人。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Vistra企业服务中心,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拥有的3,704,135股A类普通股和10,423,503股B类普通股目前根据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的贷款协议质押给作为贷款人的Fuqun Limited,以担保Dragon Rabbit Capital Limited在贷款协议下的义务。
(12)代表Verne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i)4,104,137股A类普通股和(ii)6,949,997股B类普通股。Verne Capital Limited是Five Seasons XV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Five Seasons XV Limited是Five Seasons XVIII(A)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Five Seasons XVIII(A)Limited是Five Seasons XVIII 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而Five Seasons XVIII Limited是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据此,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被视为实益拥有Verne Capital Limited直接持有的证券。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址为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联合中心26楼C1单位。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有131,760,052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由美国的四名记录持有人持有。四位美国记录持有人持有的股票总数占我们已发行股票总数的40.43%。这包括我们ADS计划的存管人摩根大通 Bank,N.A.持有的登记在册的127,023,885股普通股(不包括19,413,645股A类普通股,代表6,471,215股ADS,为未来行使期权或根据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归属其他奖励而保留)。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Disclosure of a registrant’s action to recover erronently awarded compensation
不适用。
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项目6.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持股。”
B.关联交易
订约安排
关于北京途牛、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股东之间合同安排的说明,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私募、回购和重新指定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与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
2014年12月,我们与Hony Capital的特殊目的载体Unicorn Riches Limited、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京东)的特殊目的载体、携程旅行网国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携程 Group Limited)的子公司携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TERM4 Group Limited)(纳斯达克:TCOM)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各自的个人控股公司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我们以1.48亿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总计36,812,868股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
105
2015年5月,我们通过JD.com,Inc.或其子公司与我们之间的一系列协议,与JD.com,Inc.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JD.com,Inc.与我们的战略合作协议,我们获得了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双方的休闲旅游频道独家运营权,成为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酒店和机票预订服务方面的优惠业务合作伙伴,并获得了自2015年8月起为期五年的休闲旅游频道运营的战略性互联网流量支持和营销支持。我们与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进一步订立股份认购协议,据此,JD.com,Inc.向我公司投资2.5亿美元,此外还包括其已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出贡献的权利和支持,作为新发行的65,625,000股A类普通股的对价。我们与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同时订立了投资者权利协议,以管辖美国和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收购战略合作协议被视为一项无形资产的收购,包括休闲旅游渠道的独家经营权、酒店和机票预订服务的优惠商业伙伴地位,以及战略性互联网流量和营销支持。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五年期限已届满,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零。
2020年11月,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及若干修订,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将我公司12,436,780股A类普通股转让给Caissa Group的附属公司Hopeful Tourism Limited,JD.com Investment Limited将其持有的当时持有我公司65,625,000股A类普通股的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的全部股份转让给Hopeful Tourism Limited。由于股份转让,Hopeful Tourism Limited实益拥有78,061,780股A类普通股。2023年12月,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JD.com Investment Limited、Hopeful Tourism Limited、Caissa Group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订立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终止购股协议,并同意将Hopeful Tourism Limited当时实益拥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交还并转让给JD.com Investment Limited,JD.com Investment Limited登记为我公司合共78,061,780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就在京东平台上销售产品向JD.com,Inc.支付了人民币3.85万元和人民币10.69万元(1.53万美元)的佣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JD.com,Inc.的收入分别包括提供旅行服务的人民币1,164.4千元和人民币1,633.5千元(23.36千美元),以及团队建设服务的人民币151.0千元和零。
与Hopeful Tourism Limited的关系
2020年11月,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及若干修订,Hopeful Tourism Limited完成购买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A类普通股。2023年12月,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JD.com Investment Limited、Hopeful Tourism Limited、Caissa Group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订立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终止股份购买协议,并同意将Hopeful Tourism Limited当时实益拥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交还并转让给JD.com Investment Limited。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到现金人民币33.24万元,以及311,075股财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与携程的关系
携程在首次公开发行的同时通过私募方式购买了5,000,000股A类普通股,在2014年12月通过私募交易以总计1500万美元的价格额外购买了3,731,034股A类普通股,并在2015年5月通过私募交易以总计2000万美元的价格额外购买了3,750,000股A类普通股。
我们通过携程的在线平台销售打包旅游,向携程收取的佣金微不足道。我们从携程的线上平台购买旅游产品,这些都是微不足道的。携程的收入包括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预订酒店客房和机票的佣金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分别为零、人民币11.13千元和人民币5.1千元(0.7万美元)。
106
与北京恒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关系。
北京恒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恒信”)是我们的联营公司之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恒信购买的旅游产品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0万元、人民币790万元和人民币107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
我们于2022年6月处置了恒芯的控股权,并与恒芯确认了一笔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3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到了200万元人民币(30万美元)的贷款偿还。
与广西亿建游旅游运营有限公司的关系。
广西一建游旅游运营有限公司(简称“一建游”)是我们的联营企业之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易建游购买的旅游产品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89.05千元和人民币49.48千元(合70.8千美元)。来自易建游的收入包括以直播方式推广旅游产品的佣金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28.0万元、人民币35.23万元及零。
与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的关系
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是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我们向丰盛控股有限公司购买旅游产品,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850万元及零。
与海航旅游、海航信托的关系
2015年11月,我们通过股份认购协议与海航旅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据此,(i)海航旅游于2016年1月通过其关联公司之一收购我公司新发行的90,909,091股A类普通股向我公司投资5亿美元,以及(ii)海航旅游同意根据适用的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以优惠费率向我们提供其优质航空公司和酒店资源的使用权,并承诺在2018年6月30日前收购来自海航旅游的不低于1亿美元的产品和服务。股份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已于2016年1月完成。关于与海航旅游的战略合作关系,我们于2015年11月与海航旅游订立了投资者权利协议,该协议随后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以规范我们与海航旅游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在重组海航集团之前,我们分别向海航旅游的某些附属公司购买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机票。我们还通过海航旅游分销渠道的关联公司销售旅游产品。海航集团改制后,海航旅游的这些关联公司不再是我们的关联方。
在2021年之前,我们向海航旅游的某些关联公司(“海航关联公司”)提供了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4亿元的融资,并就应收海航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海航债务”)计提了当前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额准备。
2021年1月,海航集团因未能清偿逾期债务,继债权人对海航集团提起诉讼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破产重整通知书。
2021年10月,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获得债权人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据此,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清偿其欠债权人的债务,包括现金、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由海航集团及其某些关联公司的资产/负债组成的海航信托(“海航信托”)中的单位等。2021年12月收到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海航航空现金0.3百万元和531,591股,作为清偿海航债务的一部分,其中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因此,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转回记入2021年综合全面损失报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到额外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398股海航航空股份,作为解决海航债务的一部分,其中当前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已于过往年度全额计提。因此,将当前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为人民币15.39万元记入我们2022年的综合全面损失报表。
107
2022年4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重组方案全面实施,海航信托正式成立。2022年5月,我们接收并登记了价值人民币1330万元的632,992,650个信托单位(占海航信托单位权益的0.09%)作为剩余海航债务的清偿。我们将信托单位确认为没有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并终止确认全部已全额计提的剩余海航债务,同时将金额为人民币1,330万元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相应转回记入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损失报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从海航信托收到与根据信托协议注销的同等信托单位的现金人民币21.18万元、人民币21.13万元和人民币35.18万元(合50.3万美元)。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见“项目18。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法律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
股息政策
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三年股东回报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年期间内,(i)宣布并分配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以及(ii)回购我们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根据股东回报计划,我们的董事会保留酌情权,根据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资本回报措施的形式、时间和金额。同月,根据这项股东回报计划,我们的董事会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2026年5月4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 399美元的现金股息。
尽管股东回报已经到位,但在宣布和支付任何股息之前,我们需要有足够的利润来证明这种宣布和支付是合理的,或者我们需要有足够的准备金,从我们的董事会确定不再需要的先前产生的利润中留出足够的准备金。此外,我们必须能够在股息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所有这些条件,以使股息宣布和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和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可能获得的股息金额是不确定的,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我们的股东回报政策可由董事会酌情随时更改,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调整或终止我们的政策。
108
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股利分配条例》和“第12项。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Significant Changes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要约及上市详情
见“— C.市场。”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司ADS各代表我司三股A类普通股,自2014年5月9日起在纳斯达克 Global Market上市,并自2025年11月起以转让方式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代码为“TOUR”。
D.Selling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Expenses of the Issue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的约束,我们在下文将其称为《公司法》。以下是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这些条款在我们于2014年5月完成首次公开募股之前立即生效,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109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KY1-1106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海港广场北翼2楼P.O. Box 472,或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不时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普通股
一般。我们的法定股本为1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将分为7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1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以及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这些股份由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类别或类别(无论是否指定)。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我们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不可评税。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我国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自由持有和转让其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目前的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相同数量的股息,如果宣布的话。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任何一次股东大会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我们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有权对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上登记在他或她名下的普通股进行投票。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至少两名股东,他们在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或(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持有我们已发行股本面值至少三分之一的股份。股东大会可每年召开一次。除股东周年大会外,每届股东大会均为特别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以过半数召集,或根据股东的要求,在提交申请之日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总投票权的三分之一。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14个日历日的通知。所有普通股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大会及特别会议。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普通股所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变更名称或对我国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进行修改等重要事项,均需通过特别决议。
转换。持有人可随时将每一股B类普通股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转让给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110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 |
| ● | 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有利于公司的留置权;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环球市场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转让登记不得暂停,也不得在一年中超过30个日历日关闭登记册。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持有人分配的资产应按比例在普通股持有人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向A类普通股持有人和B类普通股持有人分配资产或资本,在任何清算事件中都是一样的。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至少14个日历日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该等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公司法》和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允许我们购买自己的股票。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并在获得必要的股东或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的持有人的选择,按照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包括资本外),以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
股本变更。我们可不时以普通决议增加股本,按决议所订明的类别及数额划分为股份。我们可藉普通决议:(a)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比其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b)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c)将我们的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分割为数额较小的股份,但在分割中,缴足的金额与该金额之间的比例(如有),就每一份已减持的股份未获支付的款项,须与就所减持的股份所得的股份相同;及(d)注销于该项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111
股份的权利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可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进行重大不利变更。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或通过创建或发行具有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创建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没有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副本的一般权利。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见“— H. Documents on Display。”
增发股票。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目前的组织备忘录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反收购条款。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不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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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会员名册。根据《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会员名册,其中应有:
| ● | 我们的会员的名称和地址,每个会员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的声明,以及已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每个会员的股份,并确认一个会员持有的每个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是有条件的;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会员的事实在名册上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会员(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会员)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整改。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以英国法律为蓝本,但没有遵循许多最近的英国法律成文法。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公司的合并要求合并或合并计划须经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批准,并经(a)股东的特别决议和(b)该组成公司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授权。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的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的副本,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子公司是一家公司,其至少90%(90%)的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特定情况外,开曼成分公司的持不同政见的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评估权的行使将排除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不合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113
此外,有法定条文便利以安排计划的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的多数人数批准,他们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被90.0%股份持有人接受时,要约人可在上述持有人批准后开始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公司法》还载有法定条款,规定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公司(a)无法或可能无法支付《公司法》第93条所指的债务;(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双方同意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该呈请可由一间由其董事行事的公司提出,而无须其成员作出决议或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示权力。开曼群岛法院在审理此种请愿时,除其他事项外,可作出命令,指定重组人员或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命令。在提出请愿或任命重组官员的命令仍在执行期间,《公司法》第91G条规定,除针对公司的刑事诉讼外,全球范围内自动暂停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上述原则有例外情况,包括在以下情况下:
| ● |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的;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
114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此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故意违约或欺诈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当前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来说,董事的行动被假定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或她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基于其董事职务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或她这样做)和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责任。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国现行组织章程规定,股东可通过由本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事项进行投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每一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被禁止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在会议前提出提案或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允许持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股本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一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除了这种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我们现行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我们的股东在会议前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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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家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该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我们的公司可能会被解散、清算或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发售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国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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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的其他部分。
D.Exchange Controls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外币兑换规定》、《—股利分配规定》、《—离岸融资规定》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规定》。
E.税收
开曼群岛税务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Travers Thorp Alberga告诉我们,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征税。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持有者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以及报税义务缴纳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主体。此外,STA于2009年4月发布并于2013年和2017年修订的82号文规定,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b)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c)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公司印章,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及(d)有表决权的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半数或以上惯常居住在中国。继STTA 82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STTA公告45,该公告于2011年9月生效,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进行了修订,为STTA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STA Bulletin 45提供了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确定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关于确定后事项的管理。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例如,将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而获得的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并可能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而获得的收益征收20%的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0%的税率的中国预扣税通常适用于支付给我们普通股或ADS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人的来自中国来源的股息,这些股东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或拥有此类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但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没有有效联系。除非税务条约或类似安排另有规定,否则此类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美国存托股份或股份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如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还需缴纳10%的中国所得税。尽管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位于中国,但尚不清楚我们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实现的收益,是否会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如果我们被视为如上所述的中国居民企业,则因此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人是否能够要求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2月3日起施行。本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非居民企业通过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构建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或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资产以规避企业所得税项下税收时,该间接转让将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因此,间接转让产生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本公告对非居民企业在公开证券市场买卖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进而实现资本利得的情形,提供了事实上的安全港待遇。但要想适用安全港待遇,买卖双方都必须在公开证券市场上进行,以排除市场操纵,买卖的股权必须是同一企业的股权。在公开证券市场出售的股份是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前取得的或者不是通过公开证券市场购买的,或者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但拟通过非公开市场出售的,不适用安全港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公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份公报更新了股份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公告和公告的解释和适用均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股东可能面临根据公告和公告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规定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中国报税义务的不确定性以及我们运营公司股权的某些间接转让的后果。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1221条,将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者(定义如下)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可能对其很重要,包括受特别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这些规则与下文概述的规则有很大不同(例如,银行和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养老金计划、合作社、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纪自营商、选择按市值计价待遇的证券交易员、对任何最低税收负有责任的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或安排应按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作为合伙企业征税、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非美国持有者的投资者、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10%或更多我们股票的投资者(通过投票或价值)、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或根据任何员工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持有其ADS或普通股的投资者(或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和任何最低税收考虑,或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iii)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而不论其来源为何,或(iv)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以其他方式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a)。
118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合伙企业和持有我们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对我们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持有ADS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持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我们的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的情况下,(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为此,现金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通常可以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关联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指导这些实体的运营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大量现金和投资),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成为PFIC,除非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显着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主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前提是贵公司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贵公司可以通过就ADS或普通股(如适用)做出“视同出售”选择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您将被视为以公允市场价值出售了我们的ADS或您持有的普通股,并且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到以下“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您的ADS或作出此类选择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并且您将不会受到下述关于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的规则的约束。处理视同出售选举的规则非常复杂。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做出视同出售选择的可能性和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股息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的PFIC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日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如果是普通股,则作为存托银行收到的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美国持有者应该期望,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将被视为“股息”。股息收入的非公司接受者通常将按较低的适用资本利得率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对来自“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前提是满足一定的持有期和其他要求。
119
非美国公司(不包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a),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条约对本条款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或(b)就其就股票(或该股票的ADS)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该股息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这是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只要美国存托凭证继续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预计它们将易于交易,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如上所述,在2025年5月19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表明我们不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450(a)(1)条,因为美国存托凭证的收盘价在此前连续30个工作日均低于每ADS 1.00美元。我们获得了180个日历日的期限,或直到2025年11月17日,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对此,我司提交了将我司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申请,该申请已于2025年11月21日获得纳斯达克的批准。就转移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而言,纳斯达克给予我们第二个期限为180个日历天,或直到2026年5月18日,以重新符合继续上市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要重新合规,我们的ADS的收盘价必须在2026年5月18日或之前至少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每ADS 1.00美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由于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如果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并且不能以其他方式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则我们在美国存托凭证上获得的股息通常没有资格作为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不认为我们为没有ADS支持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符合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但是,如果我们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或美国财政部长为此目的确定为令人满意的条约,并被视为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而言的合格外国公司。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股息是否可以享受降低的税率。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在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缴纳中国预扣税。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根据一些复杂的限制,就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种预扣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我们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股息税率是否可以降低。
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有的话),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收益或损失,如果ADS或普通股已持有一年以上,一般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
120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而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须缴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入。然而,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外国税收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包括其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和美国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促请美国持有人在其特定情况下,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就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除下文讨论的情况外,美国持有人将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关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该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或(如果更短的话)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所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以及(ii)在出售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ADS或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和/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每一个都是PFIC前年度,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除当前纳税年度或PFIC前年度外,分配给每个先前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适用于个人或公司(视情况而定)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和 |
| ● | 将增加一笔额外税款,相当于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被视为递延的由此产生的税款的利息。 |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每一家都是较低级别的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这类较低级别的PFIC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121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定期交易,这意味着此类股票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中定义的其他市场上以非微量数量交易。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这是一家合格的交易所。我们预计,只要我们的ADS继续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它们就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上所述,在2025年5月19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表明我们不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450(a)(1)条,因为美国存托凭证的收盘价已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每ADS 1.00美元。我们获得了180个日历日的期限,或直到2025年11月17日,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对此,我司提交了将我司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申请,该申请已于2025年11月21日获得纳斯达克的批准。就转移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而言,纳斯达克给予我们第二个期限为180个日历天,或直到2026年5月18日,以重新遵守继续上市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要重新合规,我们的ADS的收盘价必须在2026年5月18日或之前至少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每ADS 1.00美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由于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如果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并且没有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市,如上所述,我们的ADS将不会被视为用于这些目的的“有价股票”,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此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如果美国持有人对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美国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
由于从技术上讲,无法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有关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的间接权益的一般PFIC规则。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正如上文在“—股息”下所讨论的,如果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不能享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此外,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该美国持有者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年度报告,但有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可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和无法获得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
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规则适用于其特定情况咨询其税务顾问。
F.Dividends and Paying Agents
不适用。
G.专家声明
不适用。
122
H.Documents on Display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12月31日,每年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摩根大通银行(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http://ir.tuniu.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致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我们没有在投资组合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利率风险敞口。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化,我们没有受到,也没有预期受到重大风险的影响。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不及预期。
外汇风险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12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存款80695万元人民币,以及以美元计价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4718万美元。假设我们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将1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将为1.6257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反而是1.5 103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升值10%,我们的人民币现金余额反而是1.7411亿美元。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重大的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项目12。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存托人可以向每一个被发行ADS的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份的存款进行的发行、与股份分配、权利和其他分配有关的发行、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进行的发行或根据合并、证券交换或影响ADS或已存入证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进行的发行,以及为提取已存入证券而交出ADS或其ADS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减少的每个人,每100份ADS(或其任何部分)被发行、交付、减少、取消或退还5.00美元,视情况而定。存托人可以出售(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在此类存款之前就股份分配、权利和/或其他分配而收到的足够的证券和财产,以支付此类费用。
ADR持有人、存取股份的任何一方或交出ADS的任何一方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或股票交易所就ADS或所存证券或ADS的分配而发行)应承担以下额外费用,以适用者为准:
| ● | 对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任何现金分配收取每ADS最高0.05美元的费用; |
| ● | 对于存托人在管理ADR时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每ADS收取最高0.05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在每个日历年定期收取,并应在存托人在每个日历年设定的记录日期或记录日期对ADR持有人进行评估,并应按下一条规定的方式支付); |
| ● | 存托人和/或其任何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和代表持有人因遵守外汇管制条例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在股份或其他已存入证券的服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已存入证券)的出售、已存入证券的交付或与存托人或其托管人遵守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方面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的偿还费用,规则或条例(哪些费用和收费应按比例向截至存托人设定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日期的持有人评估,并应由存托人全权酌情通过向这些持有人开具账单或从一次或多次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中扣除此类费用的方式支付); |
124
| ● | 证券分销(或与分销有关的证券出售)的费用,该费用的金额等于每份ADS发行费用0.05美元,用于执行和交付ADS,该费用本应因存入此类证券(将所有此类证券视为股票)而收取,但该证券或出售该证券的净现金收益反而由存托人分配给有权获得此种证券的持有人; |
| ● | 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及其他政府收费; |
| ● | 因存放或交付股份而应贵方要求而产生的电缆费、电传费和传输费; |
| ● | 与存入或提取已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适用登记册上的已存入证券的转让登记的转让或登记费; |
| ● | 摩根大通 Bank,N.A.和/或其代理人(可能是分部、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就外币兑换美元收取的费用、开支和其他收费;和 |
| ● | 存托人为指导、管理和/或执行根据存款协议公开和/或私下出售证券而使用的存托人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的费用。 |
此类外币兑换,可由摩根大通 Bank,N.A.和/或其代理人担任委托人。我们将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协议支付保存人和保存人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除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的协议,上述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保存人已同意根据我们和保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ADR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相关的某些费用。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存托人可以向我们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固定金额或部分存托人费用。存托人直接向以退出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发行和注销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从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取其存管服务年费。存托人一般会抵销向ADS持有人进行的分配所欠的金额。但如果不存在分配,且存托人未及时收到所欠款项,则存托人可拒绝向未支付所欠费用和开支的持有人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直至这些费用和开支已支付。根据存托人的酌处权,根据存管协议所欠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应提前到期和/或在存托人宣布欠款时到期。就2025财年,我们从存托人那里获得了约55万美元的补偿,净额为16万美元的美国预扣税。
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保存人更改。您将收到任何此类费用和收费增加的事先通知。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收益的使用
没有。
125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即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期末,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有责任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我们的管理层基于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内部控制中的框架——综合框架》,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程海晋先生和Jack Liangjie Xu先生(分别为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法》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605(a)(2)和规则10A-3规定的标准)以及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均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高级财务官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2023年11月,我们对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r.tuniu.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最新更新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126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审计费用(1) |
7,353,505 |
|
7,139,968 |
1,021,002 |
||
审计相关费用(2) |
— |
|
— |
— |
||
所有其他费用(3) |
— |
|
— |
— |
||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如适用)以及对简明综合财务信息的季度审查而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总费用。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与某些财务尽职调查项目相关的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总费用。 |
| (3)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提供的与其他咨询服务相关的专业服务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和上述所有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2024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价值高达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2025年8月,根据上述股票回购计划授权的全部1000万美元已被使用,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最多价值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股份回购计划允许我们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上以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购买股份。回购的股份在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股东权益中的“库存股”列报。库存股票按成本法核算。
127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上一段所述的股票回购计划下于2025年进行的ADS回购的摘要。所有ADS均根据股份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回购。
|
|
|
|
约 |
||||
总数 |
美元价值 |
|||||||
ADS的 |
可能的ADS |
|||||||
购买为 |
Yet Be |
|||||||
总数 |
平均 |
部分公开 |
已购买 |
|||||
的 |
价格 |
宣布 |
根据计划或 |
|||||
ADS |
已支付的每 |
计划 |
节目 |
|||||
期 |
已购买 |
ADS(美元)) |
或程序 |
(美元) |
||||
2025年1月(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31日) |
513,064 |
|
1.01 |
|
513,064 |
|
3,264,779 |
|
2025年2月(2025年2月3日至2025年2月28日) |
517,102 |
|
1.02 |
|
517,102 |
|
2,738,106 |
|
2025年3月(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31日) |
|
641,439 |
1.07 |
641,439 |
2,049,196 |
|||
2025年4月(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
|
691,948 |
0.93 |
691,948 |
1,403,559 |
|||
2025年5月(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 |
|
325,968 |
|
0.94 |
|
325,968 |
|
1,098,439 |
2025年6月(202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30日) |
|
509,876 |
|
0.88 |
|
509,876 |
|
649,935 |
2025年7月(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 |
|
588,767 |
|
0.87 |
|
588,767 |
|
137,669 |
2025年8月(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9日) |
|
184,224 |
|
0.87 |
|
184,224 |
|
9,978,292 |
2025年9月(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30日) |
|
1,229,598 |
|
0.93 |
|
1,229,598 |
|
8,837,955 |
2025年10月(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
|
1,101,466 |
|
0.89 |
|
1,101,466 |
|
7,855,957 |
2025年11月(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28日) |
|
592,253 |
|
0.80 |
|
592,253 |
|
7,381,239 |
2025年12月(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975,815 |
|
0.72 |
|
975,815 |
|
6,676,030 |
合计 |
|
7,871,520 |
|
0.90 |
|
7,871,520 |
|
6,676,030 |
项目16F。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不适用。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但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Travers Thorp Alberga已告知我们,我们的母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我们的私募历来遵循母国惯例,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这需要股东批准,但开曼群岛法律对此没有此要求。此外,我们已选择遵循母国惯例,而不是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20(a)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
我们目前不打算在任何其他公司治理事项上依赖母国豁免。然而,如果我们未来在其他事项上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128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目标是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法规。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以表格20-F提交。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建立了动态、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有效缓解内外部网络威胁。这一综合系统横跨多个安全域,包括网络、主机、应用层。它集成了威胁防御、持续监测、深度分析、快速响应等一系列安全能力,以及战略欺骗和反措施。我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数据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保障、程序协议、对我们公司网络的严格监控计划、对我们的安全措施进行持续的内部和外部评估、坚实的事件响应框架,以及为我们的员工定期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我们的网络安全合规部门积极参与对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持续监控,以确保迅速识别和应对潜在问题,包括新出现的网络安全威胁。
我们已聘请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出现重大版本升级时,评估我们对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的遵守情况。此外,我们进行第三方漏洞分析,包括模拟攻击,并定期向我们的员工提供有关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的监管更新,目标是保持对我们组织内适用法规的最新理解。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董事会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并了解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委员会应(i)对我们公司当前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保持监督,(ii)审查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每季度提出的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i)审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
129
在管理层面,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合称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并监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网络安全官在评估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方面拥有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向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报告(i)每季度更新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以及相关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在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网络安全事项。
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向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报告事件和评估结果。我局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应编制有关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披露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必要)审查批准,然后再向社会传播。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本年度报告末包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
130
项目19。展品
131
4.10 |
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和于敦德于2021年2月19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21年4月29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430)的附件 4.9并入本文)。 |
|
|
||
4.11 |
||
|
||
4.12 |
||
|
||
4.13 |
||
|
||
4.14 |
||
|
||
4.15 |
||
|
||
4.16 |
||
|
||
8.1* |
||
|
||
11.1 |
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人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参考2024年4月29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430)的附件 11.1并入本文)。 |
|
|
||
11.2 |
内幕交易政策(通过引用于2025年4月17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430)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
12.1* |
||
|
||
12.2* |
||
|
||
13.1** |
||
|
||
13.2** |
||
15.1* |
||
|
||
15.2* |
||
|
||
15.3* |
||
97.1 |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通过引用2024年4月29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430)的附件 97.1并入本文)。 |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此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嵌入在内联XBRL文档中。 |
132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随此提交
**特此提供
13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
||
签名: |
/s/于敦德 |
|
姓名: |
于敦德 |
|
职位: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0日
134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F-2 |
|
F-4 |
|
F-5 |
|
F-6 |
|
F-7 |
|
F-8 |
|
财务报表附表一-母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简明财务资料 |
F-51 |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向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相关的合并综合(亏损)/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随附指数所列的相关附注和财务报表附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对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关于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综合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打包旅游的收入确认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t)所述,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打包旅游的销售,其中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和自助游。根据与旅游经营者的有组织旅游安排和自助游安排,公司的角色是提供旅游预订服务的代理商,并按净额确认这些服务的收入,即公司从旅行者那里获得的收入与应付旅游经营者或供应商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公司亦经营自营及贴牌本地旅游营运商业务模式。该公司是这些服务的委托人,并按总额确认来自旅行者的收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所有打包旅游的销售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935亿元。
F-2
我们确定执行与打包旅游收入确认相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审计师在执行与公司打包旅游收入确认相关的程序方面的高度努力。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收入确认过程相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对打包旅游收入确认的控制。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i)阅读与旅行者、旅游经营者和供应商的相关合同,并评估管理层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的适当性;(ii)在抽样基础上,通过获取和检查销售订单、采购订单、旅游开始和完成的证据以及现金收据(如适用)来测试收入交易,并重新计算为选定的旅游安排确认的收入,以及(iii)在抽样基础上,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旅行者、旅游经营者和供应商的未清余额,对于未退回的确认,通过获取和检查源文件来执行替代程序。
/s/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26年4月20日
我们自2010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3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65,004 |
|
207,228 |
|
29,633 |
受限制现金 |
|
26,061 |
|
10,222 |
|
1,462 |
短期投资 |
|
432,823 |
|
853,704 |
|
122,078 |
应收账款,净额 |
|
43,313 |
|
66,834 |
|
9,557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752 |
|
1,293 |
|
185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包括应收关联方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净额分别为10,173元和5,396元) |
|
235,443 |
|
157,558 |
|
22,530 |
流动资产总额 |
|
1,203,396 |
|
1,296,839 |
|
185,445 |
非流动资产 |
|
|
|
|||
长期投资 |
|
534,041 |
|
227,012 |
|
32,462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2,849 |
|
18,860 |
|
2,697 |
无形资产,净值 |
|
22,210 |
|
19,645 |
|
2,809 |
土地使用权,净 |
|
88,467 |
|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9,266 |
6,873 |
98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
|
19,208 |
|
30,754 |
|
4,39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706,041 |
|
303,144 |
|
43,349 |
总资产 |
|
1,909,437 |
|
1,599,983 |
|
228,794 |
负债、可赎回非控制权益和股权 |
|
|
|
|||
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关联实体对公司无追索权的流动负债分别为683,641元和619,926元) |
|
|
|
|||
短期借款 |
36 |
35 |
5 |
|||
应付账款及票据 |
|
290,112 |
|
219,440 |
|
31,380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3,121 |
|
980 |
|
140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23,148 |
|
19,594 |
|
2,802 |
应交税费 |
|
5,060 |
|
4,077 |
|
583 |
客户垫款 |
|
247,151 |
|
184,461 |
|
26,378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2,994 |
3,340 |
478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322,034 |
|
204,388 |
|
29,226 |
流动负债合计 |
|
893,656 |
|
636,315 |
|
90,992 |
非流动负债 |
|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1,680 |
1,023 |
14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151 |
4,534 |
648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6,831 |
|
5,557 |
|
794 |
负债总额 |
|
900,487 |
|
641,872 |
|
91,786 |
承诺和或有事项(附注21) |
||||||
股权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1,000,000,000股(包括780,000,000股A类股、120,000,000股B类股和100,000,000股由董事会指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389,331,539股(包括371,958,039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和345,326,342股(包括327,952,842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截至12月31日已发行351,162,158股(包括333,788,658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和327,628,481股(包括310,254,981股A类股和分别为2024年和2025年) |
|
249 |
|
219 |
31 |
|
减: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38,169,381股和17,697,861股) |
|
(329,668) |
|
(82,474) |
(11,794) |
|
额外实收资本 |
|
9,146,928 |
|
9,122,119 |
1,304,446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313,460 |
|
307,446 |
43,964 |
|
累计赤字 |
|
(8,050,378) |
|
(8,317,009) |
(1,189,316) |
|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080,591 |
|
1,030,301 |
147,331 |
|
非控制性权益 |
|
(71,641) |
|
(72,190) |
(10,323) |
|
总股本 |
|
1,008,950 |
|
958,111 |
137,008 |
|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和权益 |
|
1,909,437 |
|
1,599,983 |
228,79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亏损)/收入报表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收入 |
||||||||
打包旅游 |
|
333,357 |
|
407,462 |
|
493,481 |
70,567 |
|
其他 |
|
107,913 |
|
106,160 |
|
84,493 |
12,082 |
|
净收入 |
|
441,270 |
|
513,622 |
|
577,974 |
|
82,649 |
收入成本 |
|
(147,581) |
|
(155,590) |
|
(242,992) |
(34,747) |
|
毛利 |
|
293,689 |
|
358,032 |
|
334,982 |
47,902 |
|
营业费用 |
|
|
|
|
||||
研究和产品开发 |
|
(56,974) |
|
(52,682) |
|
(58,979) |
(8,434)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17,706) |
|
(180,321) |
|
(193,884) |
(27,725) |
|
一般和行政 |
|
(113,221) |
|
(87,657) |
|
(71,848) |
(10,274) |
|
商誉减值 |
(114,661) |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7,009 |
|
25,888 |
|
964 |
138 |
|
总营业费用 |
|
(395,553) |
|
(294,772) |
|
(323,747) |
(46,295) |
|
经营(亏损)/收入 |
|
(101,864) |
|
63,260 |
|
11,235 |
1,607 |
|
利息和投资收益,净额 |
|
5,689 |
|
19,866 |
|
25,769 |
3,685 |
|
利息支出 |
(3,525) |
(3,320) |
(2,022) |
(289) |
||||
汇兑损失,净额 |
|
(6,483) |
|
(6,837) |
|
(3,827) |
(547)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
7,107 |
|
10,081 |
|
(652) |
(93) |
|
(亏损)/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99,076) |
|
83,050 |
|
30,503 |
4,363 |
|
所得税费用 |
|
(1,441) |
|
(837) |
|
(1,425) |
(204) |
|
附属公司权益(亏损)/收入 |
(580) |
1,486 |
579 |
83 |
||||
净(亏损)/收入 |
|
(101,097) |
|
83,699 |
|
29,657 |
4,242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入 |
|
(1,806) |
|
6,525 |
|
(1,468) |
(210) |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收益 |
|
(99,291) |
|
77,174 |
|
31,125 |
|
4,452 |
净(亏损)/收入 |
|
(101,097) |
|
83,699 |
|
29,657 |
4,242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外币换算调整,净额税 |
|
6,435 |
|
8,044 |
|
(6,013) |
(860) |
|
综合(亏损)/收入 |
|
(94,662) |
|
91,743 |
|
23,644 |
3,382 |
|
综合(亏损)/非控股权益应占收益 |
|
(1,806) |
|
6,525 |
|
(1,468) |
(210) |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亏损)/收益 |
|
(92,856) |
|
85,218 |
|
25,112 |
|
3,592 |
(亏损)/每股收益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收益-基本和稀释 |
|
(0.27) |
|
0.21 |
|
0.09 |
0.01 |
|
每ADS净(亏损)/收入-基本和稀释 |
|
(0.81) |
|
0.63 |
|
0.27 |
0.03 |
|
用于计算基本(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371,453,164 |
361,482,355 |
340,747,065 |
340,747,065 |
||||
用于计算稀释(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371,453,164 |
|
363,718,947 |
|
342,960,072 |
342,960,072 |
|
计算基本(亏损)/每ADS收益所用ADS加权平均数 |
123,817,721 |
120,494,118 |
113,582,355 |
113,582,355 |
||||
计算摊薄(亏损)/每ADS收益所用ADS加权平均数 |
123,817,721 |
121,239,649 |
114,320,024 |
114,320,02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
|
|
|
|
|
|
|
|
|
累计 |
|
|
|
途牛合计 |
|
|
|
|
||
额外 |
其他 |
株式会社 |
||||||||||||||||||
普通股 |
库存股票 |
实缴 |
综合 |
累计 |
股东’ |
非控制性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资本 |
收入 |
赤字 |
股权 |
利益 |
总股本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389,331,543 |
|
249 |
|
(17,951,931) |
(288,600) |
9,125,655 |
298,981 |
(8,028,261) |
1,108,024 |
(76,878) |
1,031,146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份 |
|
— |
|
— |
|
— |
— |
(250) |
— |
— |
(250) |
(350) |
(600) |
|||||||
附属公司非控股权益的贡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5 |
|
815 |
|||
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发行普通股 |
— |
— |
151,485 |
2,617 |
(2,611) |
— |
— |
6 |
— |
6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15,926 |
|
— |
|
— |
|
15,926 |
|
— |
|
15,926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6,435 |
|
— |
|
6,435 |
|
— |
|
6,435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99,291) |
|
(99,291) |
|
(1,806) |
|
(101,097)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389,331,543 |
|
249 |
|
(17,800,446) |
(285,983) |
9,138,720 |
305,416 |
(8,127,552) |
|
1,030,850 |
|
(78,219) |
|
952,631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389,331,543 |
249 |
(17,800,446) |
(285,983) |
9,138,720 |
305,416 |
(8,127,552) |
|
1,030,850 |
|
(78,219) |
|
952,631 |
|||||||
附属公司非控股权益的贡献 |
|
— |
|
— |
|
— |
— |
— |
— |
— |
— |
53 |
53 |
|||||||
回购股份 |
|
— |
|
— |
|
(20,474,577) |
(44,892) |
— |
— |
— |
(44,892) |
— |
(44,892) |
|||||||
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发行普通股 |
— |
— |
105,642 |
1,207 |
(1,198) |
— |
— |
9 |
— |
9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9,406 |
— |
— |
9,406 |
— |
9,406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8,044 |
— |
8,044 |
— |
8,044 |
|||||||
注销股份 |
(4)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77,174 |
77,174 |
6,525 |
83,69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389,331,539 |
249 |
(38,169,381) |
(329,668) |
9,146,928 |
313,460 |
(8,050,378) |
1,080,591 |
(71,641) |
1,008,950 |
||||||||||
截至2025年1月1日的余额 |
389,331,539 |
249 |
(38,169,381) |
(329,668) |
9,146,928 |
313,460 |
(8,050,378) |
|
1,080,591 |
|
(71,641) |
|
1,008,950 |
|||||||
附属公司非控股权益的贡献 |
|
— |
|
— |
|
— |
— |
— |
— |
— |
— |
919 |
919 |
|||||||
回购股份 |
|
— |
|
— |
|
(23,614,560) |
(51,213) |
— |
— |
— |
(51,213) |
— |
(51,213) |
|||||||
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发行普通股 |
— |
— |
80,883 |
621 |
(620) |
— |
— |
1 |
— |
1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5,605 |
— |
— |
5,605 |
— |
5,605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6,014) |
— |
(6,014) |
— |
(6,014) |
|||||||
注销股份 |
(44,005,197) |
(30) |
44,005,197 |
297,786 |
— |
— |
(297,756) |
— |
— |
— |
||||||||||
支付股息 |
— |
— |
— |
— |
(29,794) |
— |
— |
(29,794) |
— |
(29,794)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31,125 |
31,125 |
(1,468) |
29,65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345,326,342 |
219 |
(17,697,861) |
(82,474) |
9,122,119 |
307,446 |
(8,317,009) |
1,030,301 |
(72,190) |
958,111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余额(美元(注2(d))) |
|
345,326,342 |
|
31 |
|
(17,697,861) |
(11,794) |
1,304,446 |
43,964 |
(1,189,316) |
147,331 |
(10,323) |
137,008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净(亏损)/收入 |
|
(101,097) |
|
83,699 |
|
29,657 |
4,242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
11,895 |
|
6,220 |
|
5,038 |
720 |
|
无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摊销 |
|
7,387 |
|
6,715 |
|
4,492 |
642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10,403 |
4,200 |
5,461 |
781 |
||||
冲回信贷损失备抵 |
|
(11,518) |
|
(17,532) |
|
(3,286) |
(470) |
|
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 |
|
— |
|
(500) |
|
— |
— |
|
外汇损失 |
|
5,519 |
|
7,386 |
|
3,786 |
541 |
|
长期投资减值 |
22,240 |
17,553 |
13,595 |
1,944 |
||||
处置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损失 |
|
9,097 |
|
191 |
|
525 |
75 |
|
股权投资分红收益 |
— |
(8,415) |
(8,026) |
(1,148) |
||||
股份补偿费用 |
15,926 |
|
9,406 |
|
5,605 |
802 |
||
递延税项负债变动 |
|
(812) |
|
(779) |
|
(617) |
(88) |
|
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25,690) |
|
(24,204) |
|
(23,542) |
(3,366) |
|
出售附属公司收益 |
|
— |
|
(24,118) |
|
— |
— |
|
商誉减值 |
|
114,661 |
— |
— |
— |
|||
财产和设备减值,净额 |
17,986 |
15,641 |
3,316 |
474 |
||||
应占股权被投资方业绩 |
|
580 |
|
(1,486) |
|
(579) |
(83)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应收账款 |
|
(3,604) |
|
(17,238) |
|
(20,965) |
(2,998)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5,362) |
|
8,744 |
|
(541) |
(77)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62,839) |
|
6,292 |
|
70,398 |
10,06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35,276 |
|
41,815 |
|
(12,427) |
(1,777)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和非流动 |
(20,546) |
(4,365) |
(3,378) |
(483) |
||||
应付账款及票据 |
53,125 |
6,741 |
(70,680) |
(10,107)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1,695 |
|
(3,284) |
|
(2,141) |
(306)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5,114) |
|
1,743 |
|
(3,547) |
(507) |
|
应交税费 |
|
258 |
|
2,050 |
|
(982) |
(140) |
|
客户垫款 |
|
171,297 |
|
(16,249) |
|
(62,689) |
(8,964)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7,925) |
|
(3,945) |
|
(37,541) |
(5,368)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32,838 |
|
96,281 |
|
(109,068) |
(15,59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购买短期和长期投资 |
|
(606,877) |
|
(636,520) |
|
(700,362) |
(100,150) |
|
短期和长期投资到期收益 |
|
579,351 |
|
668,125 |
|
580,156 |
82,961 |
|
应收贷款支付的现金 |
|
(452,974) |
|
(753,223) |
|
(308,167) |
(44,067) |
|
偿还贷款收到的现金(包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关联方偿还贷款人民币2000元) |
|
528,813 |
|
758,616 |
|
329,240 |
47,081 |
|
购买物业及设备及无形资产 |
|
(9,788) |
|
(11,813) |
|
(7,117) |
(1,018) |
|
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
(1,050) |
|
— |
— |
— |
|||
(现金减少)/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 |
|
3,243 |
(7,149) |
1,016 |
145 |
|||
以股利方式处置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
|
212 |
|
8,625 |
|
24,133 |
3,451 |
|
处置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127 |
18 |
||||
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收到的现金 |
— |
— |
85,850 |
12,277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0,930 |
|
26,661 |
|
4,876 |
69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行使期权时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9 |
|
30 |
|
— |
— |
|
收购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 |
|
(600) |
|
— |
|
— |
— |
|
回购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 |
(27,200) |
— |
— |
||||
偿还借款和贴现票据 |
(400,803) |
(360,970) |
(360,000) |
(51,479) |
||||
借款及贴现票据所得款项 |
|
378,000 |
359,000 |
280,000 |
40,039 |
|||
股份回购的支付 |
|
— |
|
(44,892) |
|
(51,213) |
(7,323) |
|
来自非控制性权益的现金贡献 |
|
815 |
|
53 |
920 |
132 |
||
支付股息 |
— |
— |
(29,794) |
(4,260)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579) |
|
(73,979) |
|
(160,087) |
(22,891)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4,185) |
|
(2,789) |
|
(9,336) |
(1,33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
247,004 |
|
46,174 |
|
(273,615) |
(39,126)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97,887 |
|
444,891 |
|
491,065 |
70,22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444,891 |
|
491,065 |
|
217,450 |
31,095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1,478 |
|
1,239 |
|
1,394 |
199 |
|
已付利息 |
|
4,060 |
2,977 |
1,632 |
233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
|||||
与购置财产和设备有关的应付款项 |
|
9,159 |
|
1,598 |
|
4,149 |
593 |
|
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相关应收款 |
— |
— |
11,912 |
1,703 |
||||
应收股权投资股利 |
— |
— |
2,816 |
403 |
||||
与行使股票期权相关的应收款项 |
|
(32) |
|
(11) |
|
— |
— |
|
与采购业务收购相关的应付款项 |
|
4,100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应收款项 |
5,850 |
10,265 |
50 |
7 |
||||
处置子公司时处置对价净结算 |
— |
3,600 |
— |
— |
||||
处置子公司时采购业务收购净额结算 |
— |
(3,600)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1.组织和主要活动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统称“附属实体”)统称为“集团”。集团的主要业务为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提供旅游相关服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重要合并子公司及合并关联主体情况如下:
百分比 |
|||||||
直接或间接 |
|||||||
地点 |
经济 |
||||||
子公司及关联实体名称 |
|
成立/收购日期 |
|
合并 |
|
所有权 |
|
公司下属子公司: |
|
|
|
||||
途牛(香港)有限公司 |
|
成立于2011年5月20日 |
|
香港 |
|
|
% |
途牛(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 |
|
中国 |
|
|
% |
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途牛”) |
|
成立于2008年9月8日 |
|
中国 |
|
|
% |
厦门穗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 |
中国 |
|
% |
|||
天津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6年3月23日 |
中国 |
|
% |
|||
广州开汇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 |
中国 |
|
% |
|||
可变利益实体(“VIE”) |
|
|
|
|
|
|
|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途牛”) |
|
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 |
|
中国 |
|
|
% |
VIE的子公司 |
|
|
|
|
|
|
|
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2008年8月22日收购 |
|
中国 |
|
|
% |
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2008年12月22日收购 |
|
中国 |
|
|
% |
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2009年11月18日收购 |
|
中国 |
|
|
% |
南京图之旅门票销售有限公司 |
|
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 |
|
中国 |
|
|
% |
途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
2015年8月11日收购 |
|
中国 |
|
|
% |
2.主要会计政策
(a)列报依据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流动性
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预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算负债。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101,097元及净收益人民币83,699元及人民币29,657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32,838元和人民币96,28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68元。此外,集团近年营运资金为正,截至2025年12月31日,营运资金为人民币660,524元。管理层评估了其营运资金的充足性,并得出结论认为,集团的可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将足以支持其持续运营,并在自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负债到期时履行其付款义务。
F-8
2.主要会计政策–续
(b)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本公司为主要受益人的附属实体的财务报表。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有权任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或有权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的实体。
VIE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在其中拥有控股权益的实体,因此公司或其子公司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在确定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是否在VIE中拥有控股权益时,公司考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是否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从VIE获得利益的权利或吸收可能对VIE具有潜在重大意义的VIE损失的义务权。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之间的所有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本公司并非中国的营运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透过其中国附属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公司ADS的持有人持有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VIE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经营互联网内容、旅行社和机票服务的公司的外国股权所有权的限制,公司通过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运营其网站并从事此类受限制的服务。南京途牛的股权由公司行政总裁于敦德及公司财务总监Anqiang Chen分别持有80.89%及19.11%的股权。于2008年9月17日及其后于2014年1月24日及2021年2月19日修订,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之一的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北京途牛有能力指挥南京途牛的几乎所有活动,并吸收附属实体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回报。因此,北京途牛是南京途牛的主要受益者,并巩固了附属实体。
订约安排
2008年9月17日,随后于2014年1月24日和2021年2月19日修订,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具体如下:
(1)购买选择权协议。
根据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股东订立的购买选择权协议,北京途牛拥有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或有其指定人士或人士以人民币2,430元购买南京途牛的全部或部分股东股权。期权期限一直有效,直至持有的南京途牛全部股权转让或转让给北京途牛或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收购代价于订立购买选择权协议后不久由北京途牛向南京途牛的股东支付。
F-9
2.主要会计政策–续
(b)合并原则——续
(二)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股东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质押其于南京途牛的全部股权,以保证其履行购买选择权协议及股东表决权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南京途牛的股东违反其在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北京途牛作为质权人将有权根据中国法律与出质人订立协议以获得质押股权或从拍卖或出售质押股权的收益中向任何人寻求付款。南京途牛股东同意不处置质押股权或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在股权质押期间,北京途牛有权获得南京途牛进行的所有分红及其他分配。股权质押协议保持有效,直至南京途牛股东解除其在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或北京途牛强制执行股权质押,以较早者为准。
(三)股东表决权协议。
根据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股东订立的股东表决权协议,南京途牛各股东各自指定北京途牛的指定人士为其实际代理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其就其在南京途牛的股权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及相关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就南京途牛所有事项进行表决、提名及委任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其他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协议将继续有效,期限不限,除非协议各方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或不再是南京途牛的股东。
(4)不可撤销的授权书。
根据南京途牛股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南京途牛股东各自不可撤销地指定北京途牛为实际代理人,就其在南京途牛的股权行使其所有表决权及相关权利。每份授权委托书将一直有效,直至股东表决权协议到期或终止。
(五)合作协议。
根据北京途牛与南京途牛订立的合作协议,北京途牛拥有向南京途牛提供与南京途牛运营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的独家权利,这需要一定的许可。北京途牛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独家知识产权。南京途牛同意向北京途牛支付与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各自利润相等的季度服务费,北京途牛可自行决定调整服务费。本协议保持无限期限有效,除非双方相互约定解除协议、其中一方被宣告破产或北京途牛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不能按约定提供咨询和服务。此外,北京途牛拥有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别向其综合附属实体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平台服务费及集团管理费人民币41,290元、人民币48,156元及人民币58,903元,并于综合财务报表中予以抵销。
歼10
2.主要会计政策–续
(b)合并原则——续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集团相信,北京途牛、南京途牛及其股东之间的合约安排项下的各项协议及授权书均属有效、具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并不会亦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情况。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的法律意见书也支持这一结论。南京途牛的股东也是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公司股东的指定代表,因此目前没有寻求违反合同安排行事的利益。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南京途牛的股东要减少他们在公司的权益,他们的利益可能会与公司的利益产生分歧,这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寻求违反合同条款行事的风险。
做南京途牛的首要受益人还看授权书北京途牛要对南京途牛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表决。如上文所述,公司认为本授权书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但其效力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
此外,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 ● | 征收罚款或没收集团收入; |
| ● | 吊销集团的业务或经营许可证; |
| ● | 要求集团终止、限制或重组其业务; |
| ● | 关闭集团的服务器或封锁集团的网站和移动平台; |
| ● | 限制或禁止使用集团的融资所得款项为其在中国的业务及营运提供资金;或 |
| ● | 对集团采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目前,公司认为,由于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不再是南京途牛的主要受益人,并表南京途牛及其子公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合并财务报表中关联实体的财务信息摘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实体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消除前,关联实体的累计亏损总额为人民币45.31亿元。
F-11
2.主要会计政策–续
(b)合并原则——续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关联实体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99,860 |
99,263 |
14,194 |
||
受限制现金 |
|
12,757 |
9,354 |
1,338 |
||
短期投资 |
|
219,712 |
360,849 |
51,601 |
||
应收账款,净额 |
|
28,524 |
63,876 |
9,134 |
||
公司间应收款 |
|
289,753 |
237,476 |
33,959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752 |
1,293 |
185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包括应收关联方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净额分别为10,173元和5,396元) |
|
10,820 |
5,702 |
815 |
||
流动资产总额 |
|
662,178 |
777,813 |
111,226 |
||
非流动资产 |
|
|
||||
长期投资 |
|
363,046 |
164,429 |
23,513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5,806 |
12,732 |
1,821 |
||
无形资产,净值 |
|
20,382 |
18,293 |
2,616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9,262 |
6,873 |
98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
|
13,073 |
12,744 |
1,82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421,569 |
215,071 |
30,755 |
||
总资产 |
|
1,083,747 |
992,884 |
141,981 |
||
负债 |
|
|
||||
流动负债 |
|
|
||||
应付账款及票据 |
|
138,211 |
219,367 |
31,369 |
||
公司间应付款项 |
5,037,555 |
4,973,701 |
711,230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16,627 |
14,492 |
2,072 |
||
应交税费 |
|
2,158 |
1,568 |
224 |
||
客户垫款 |
|
242,721 |
182,655 |
26,119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2,410 |
3,340 |
478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121 |
980 |
140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78,393 |
197,524 |
28,246 |
||
流动负债合计 |
|
5,721,196 |
5,593,627 |
799,878 |
||
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1,385 |
420 |
6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808 |
4,305 |
61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193 |
4,725 |
676 |
|||
负债总额 |
|
5,727,389 |
5,598,352 |
800,554 |
||
F-12
2.主要会计政策–续
(b)合并原则——续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净收入-集团内部(1) |
|
5,337 |
|
3,816 |
|
5,460 |
781 |
|
净收入-第三方 |
344,965 |
415,478 |
524,568 |
75,012 |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收益(2) |
|
(44,507) |
|
172,384 |
|
39,613 |
5,665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334,174 |
|
125,819 |
|
148,232 |
21,197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67,183) |
|
61,543 |
|
(140,654) |
(20,113)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13,626) |
|
(153,344) |
|
(11,578) |
(1,656) |
|
有关附属实体经营业绩的额外披露:
| (1) | 净收入-集团内部-反映就VIE拥有的软件的使用向集团内其他实体收取的使用费金额,金额为人民币
|
| (2) | 净(亏损)/收入包括发生在集团内其他实体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和集团管理费的成本,金额为人民币
|
有关附属实体投资活动的额外披露:
附属实体的投资活动主要代表在所示期间投资或赎回短期投资。
有关附属实体的融资活动的额外披露:
融资活动包括向集团内其他实体借款和偿还贷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偿还人民币92,626元、偿还人民币154,344元和偿还人民币11,578元,所有这些已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列报中消除。
此外,附属实体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透过贴现银行承兑票据(附注14)向银行偿还融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万元及人民币8万元,并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取得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目前没有可能要求公司向关联实体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由于公司主要通过关联实体开展业务,公司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此类支持,这可能会使公司蒙受损失。
根据与南京途牛的合约安排及透过其附属公司的股权,集团有权指导附属实体的活动及指导将资产转移出附属实体。由于合并后的附属实体各自根据中国公司法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对合并后的附属实体的所有负债均无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
F-13
2.主要会计政策–续
(c)使用概算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主要包括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当前预期信用损失、财产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非金融资产减值、与企业合并有关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的公允价值、采用计量替代办法对股权投资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以及确定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d)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公司及其于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而集团内的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厘定的人民币。
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实体的功能货币。外币计价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重新计量。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汇兑损失计入综合(亏损)/收益表。
在编制以人民币呈列的综合财务报表时,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按财政年度末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收入和支出项目按各自会计年度的平均汇率换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或损失的组成部分列示。
所附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未经审计的美元金额仅为方便读者而列报。为方便读者将金额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按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2025年12月31日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5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成美元。
F-14
2.主要会计政策–续
(e)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既定的公允价值层级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使用。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投入包括:
1级 |
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
2级 |
适用于存在第1级所含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的模型派生估值。 |
3级 |
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票据、应收及应付关联方款项、金融产品长期投资、借款、经营租赁负债、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及若干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由于这些工具的短期到期,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和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列账的某些投资除外。本集团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证券采用目前可在证券交易所获得并归类于第1级的市场报价按公允价值列账。对归类于第2级的金融产品和基金的某些短期和长期投资使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进行估值。对金融产品的某些投资和归类于第3级的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是根据利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的模型进行估值的,这些输入值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和估计。
F-15
2.主要会计政策–续
(e)公允价值计量——续
本集团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汇总如下:
采用重大其他的公允价值计量 |
||||||
相同资产的市场(第1级) |
||||||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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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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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长期投资 |
|
2,074 |
|
3,105 |
444 |
|
|
采用重大其他的公允价值计量 |
|||||
可观测输入(2级)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短期投资 |
|
226,178 |
|
466,315 |
66,682 |
|
|
公允价值计量使用 |
|||||
不可观察的输入(3级)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业务合并的或有代价-短期 |
|
— |
|
— |
— |
|
收购的或有对价滚动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年初余额 |
|
4,100 |
|
— |
— |
|
已结算的或有代价(注4) |
|
(3,600) |
|
— |
— |
|
或有代价转回(注4) |
|
(500)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或有代价采用预期现金流量法估值,并附有不可观察的投入,包括由集团就或有代价安排评估的实现经营及财务目标的概率。
(f)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指库存现金和存放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处理商的活期存款,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现金等价物是指短期、高流动性的投资,这些投资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自购买之日起的原始到期日一般为三个月或更短。
F-16
2.主要会计政策–续
(g)受限制的现金
受限现金是指未经第三方许可不得提取的现金。集团的受限制现金主要指(i)旅游管理部门为保证旅客权益而要求的现金存款,(ii)中国保监会为从事保险代理或经纪活动而要求的现金存款,(iii)为发行银行承兑票据和保函而在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存款,以及集团的业务伙伴要求的存款,(iv)被法院要求或由于其他限制而被银行冻结的存款。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报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78,989 |
|
465,004 |
207,228 |
29,633 |
||
受限制现金 |
|
65,902 |
|
26,061 |
10,222 |
1,462 |
||
合计 |
|
444,891 |
|
491,065 |
217,450 |
31,095 |
||
(h)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i)定期存款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以摊余成本列示;(ii)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浮动利率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资产一年内的表现挂钩的投资(即金融产品)。若干投资可由集团于提早通知时赎回,而若干投资则不得提早赎回或须受到期前赎回的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按摊余成本计量的短期投资的非暂时性减值。金额为人民币81,803元和人民币120,517元的短期投资分别质押用于发行银行票据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业务需求受限。
(一)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集团采纳了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C主题326”)以及几个相关的关于信用损失计量的ASU。
本集团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应收关联方款项均在ASC主题326范围内。集团已识别其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以及相关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其中包括集团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规模和类型,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池,本集团在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会考虑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以及任何回收。影响预期信贷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包括客户人口统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付款条件,以及可能影响集团应收款项的行业特定因素。此外,还考虑了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这是根据集团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
F-17
2.主要会计政策–续
(j)应收账款,净额
本集团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客户、旅行社、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董事会或局的款项,按原发票金额减当期预期信用损失拨备后列账。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预期信贷拨回备抵人民币5,189元、人民币2,322元及人民币3,564元。
下表汇总了本集团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的详细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年初余额 |
|
80,547 |
|
72,606 |
|
66,251 |
9,474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
350 |
1,484 |
1,262 |
|
180 |
||
反转 |
(5,539) |
|
(3,806) |
|
(4,826) |
(690) |
||
注销 |
|
(2,752) |
|
|
|
(42) |
(6) |
|
处置子公司的影响 |
|
— |
(4,033) |
— |
|
— |
||
年末余额 |
72,606 |
|
66,251 |
|
62,645 |
8,958 |
||
(k)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股权投资
本集团以权益法核算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实体的投资。在此方法下,集团按比例分担的投资收益(亏损)在综合(亏损)/收益报表中确认。收到的股息减少了投资的账面金额。权益法投资通过评估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下降是否为非暂时性进行减值审查。在作出这一确定时,在确定是否应确认价值损失时对因素进行了评估。这些包括考虑集团持有投资的意图和能力以及被投资方维持盈利能力的能力,以证明投资的账面金额是合理的。
对于不具备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本集团没有能力对实体的经营和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本集团选择计量替代方案。在计量备选方案下,本集团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加上或减去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所产生的变动计量这些投资。减值损失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报表中确认,等于投资成本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根据集团对当前经济及市场状况的评估并考虑到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就若干股权投资分别确认减值亏损22,240、人民币17,553元及人民币13,595元。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且本集团通过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投资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本证券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记录在综合(亏损)/收益报表中。
F-18
2.主要会计政策–续
(k)长期投资——续
持有至到期投资
集团拟持有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列示,利息收入记入综合全面收益表。集团透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包括当前盈利趋势和其他公司特定信息等因素,对这些投资进行非临时性减值的监控。
其他长期投资
其他长期投资包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产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列账,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综合(亏损)/收益表中。
详见附注6。
(l)财产和设备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如适用)列账。财产和设备在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折旧。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类别 |
|
预计使用寿命 |
计算机和设备 |
|
3-5年 |
建筑物 |
|
16-20年 |
家具和固定装置 |
|
3-5年 |
车辆 |
|
3-5年 |
Software |
|
1-5年 |
租赁权改善 |
|
在租赁期或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20年之间的较短时间内 |
在建工程指租赁物改良及在建或正在安装的办公楼,按成本列报。成本包括物业及设备的原始成本、安装、建筑及其他直接成本。在建工程转入租赁物改良和建筑物,并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折旧。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损益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相关资产账面值的差额,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表的其他经营收益中确认。
(m)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办公楼用地使用费,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摊销按直线法在其各自的使用期限即49。
F-19
2.主要会计政策–续
(n)资本化软件开发成本
集团已根据ASC 350-40“内部使用软件”将与内部使用软件相关的某些直接开发成本资本化,这要求将应用程序开发阶段发生的与开发内部使用软件的某些活动相关的成本资本化。资本化的成本主要包括在应用程序开发阶段为内部使用的软件项目投入时间的员工的工资和与工资相关的成本。资本化的内部使用软件成本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报,金额计入综合资产负债表的“财产和设备净额”,估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资本化的软件开发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750元、人民币1,572元及人民币48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资本化软件成本的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994元、人民币3,740元和人民币2,43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本化内部使用软件开发成本的未摊销金额为人民币4094元。
(o)企业合并及非控制性权益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不涉及共同控制下实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均按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采用了ASC 805“企业合并”,收购成本按照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工具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成本、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总额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合并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进行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预测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管理层根据相关活动当前业务模式所固有的风险和行业比较确定要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产品的预期寿命和预测的生命周期以及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尽管管理层认为,根据收购之日可获得的信息,在确定中应用的假设是合理的,但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测金额不同,差异可能很大。本集团在确定调整金额的报告期内确认了对计量期间确定的暂定金额的调整。
确认非控制性权益以反映子公司的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综合全面亏损综合报表的综合亏损净额包括适用时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亏损。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累计经营业绩也在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制性权益入账。与非控制性权益的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在适用时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项下列报。
当非控制性权益在有条件的事件发生时或有可赎回,而该事件并不完全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时,该非控制性权益被归类为夹层权益。本集团自夹层股权很可能成为可赎回之日起至采用实际利率法最早赎回日期止期间内累计赎回价值变动。
在收购的初始计量后,对或有对价金额的调整在调整期间确认为损益,并在其他营业收入中反映。
当出现所有权权益变动或合同安排变更导致子公司丧失控制权时,本集团自丧失控制权之日起将该子公司解除合并。对前子公司的任何保留的非控制性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分拆该子公司时计入损益计算。
歼20
2.主要会计政策–续
(p)无形资产
购买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成本确认计量,收购子公司产生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公司购买的无形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其预计使用寿命1至5年内按直线法摊销。收购产生的可分离无形资产包括商号、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软件、技术、竞业禁止协议、旅行许可证和保险代理许可证,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1至20年按直线法摊销。须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估计寿命,如发生表明寿命已改变的情况,则重新评估。集团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无形资产计提减值。详见附注8。
(q)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款超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摊销,但每年或在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时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ASC 35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管理层每年或更频繁地进行截至12月31日的商誉减值评估,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发生减值。本集团首先对定性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的可能性是否更大,从而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如果确定为必要,则通过量化减值测试,通过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来识别商誉减值,并就账面值超过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减值费用。确认的损失不应超过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
集团内仅有一家报告单位作为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仅对合并层面的经营业绩进行审查,集团内各实体和组成部分的业务实质和经济特征相似。因此,商誉评估是作为一个报告单位在合并层面上为集团进行的。
公司股价受大市及行业因素及负面宣传或情绪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波动波动。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股价下跌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股ADS 0.67美元,公司市值为8,310万美元,较集团净资产低47%。市值偏低等净亏损历史等指标作为减值指标,要求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由于只有一个报告单位,管理层使用市场报价,即市值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基于定量商誉减值测试,考虑到2023年12月31日后股价没有明显恢复的市值与净资产之间存在显著差距,2023年第四季度对剩余商誉(以前年度业务收购中初步确认的商誉总额为人民币2.32亿元)计提了1.147亿元的全额减值费用。计提减值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商誉账面价值减至零。
F-21
2.主要会计政策–续
(r)非金融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本集团对包括物业及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物业及设备预付款和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在内的非金融资产进行减值评估。资产组是将持有和使用的一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的记账单位,代表可辨认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组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未来未折现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值,本集团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这些资产的账面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本集团为非金融资产减值目的确定了以下两个资产组:
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CIP”)
集团收购一幅土地(指附注9的土地使用权),计划在其上建造一幢办公楼供其自用,并开始进行若干建筑工程,所产生的成本记入物业、厂房及设备项下的在建工程(指附注7)。随着经营策略的改变,公司决定终止该开发项目,并有意在未来某个时间处置该地块。建设工程仅限于土地基础,可与土地一并出售开发,因此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CIP被视为与集团核心业务经营分离的资产组。集团一直参考市场上同类土地的最新成交价进行减值评估,并就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作出减值开支人民币18.0百万元及人民币15.6百万元,据此计入综合(亏损)/收益表的一般及行政开支。截至2024年,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99.5百万元。于2025年6月,集团在与地方土地资源管理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处置了土地使用权及CIP,因此,总账面价值为人民币978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CIP于出售时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不会产生P/L影响。
其他非金融资产
集团其他非金融资产包括物业及设备净额人民币18.9百万元、无形资产净额人民币19.6百万元、物业及设备预付款净额人民币11.9百万元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人民币6.9百万元被视为一个资产组,代表独立产生可识别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低市值被视为该资产组的减值指标,集团通过比较预期使用和最终处置资产组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和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一步进行减值评估,使用包括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运营费用和营运资金需求在内的关键假设。
根据管理层的评估,资产组的未折现现金流量高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因此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其他非金融资产的减值。
根据管理层的评估,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其他非金融资产减值。
(s)客户垫款
客户的预付款代表旅行者为购买打包旅游或其他旅游产品而预先支付的金额。在旅行人员的现金收益中,应付给旅游经营者的金额记为应付账款,其余在满足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为收入。
F-22
2.主要会计政策–续
(t)收入确认
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打包旅游的销售及其他服务费。
根据ASC 606,“与客户订立合同的收入”收入在承诺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其客户时确认,该金额反映了集团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该等服务的对价。集团的收入安排并无重大估计。
当合同任何一方已履约时,集团视实体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该合同列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合约资产是集团为换取集团已转让予客户的商品及服务而取得的代价权利。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对价权利时入账。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没有记录任何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该客户收到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集团的合同负债主要来自客户合同中确定的与自营当地旅游运营商业务相关的未交付履约义务,该义务记录为客户的预付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合同负债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29元、1005元,预计一年内确认为收入。
打包旅游:打包旅游包括提供预先安排的行程、交通、住宿、娱乐、餐饮和导游服务的有组织旅游;以及包含机票和酒店预订组合以及其他可选附加项目的自助游,例如旅客自行选择的机场接机。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的有组织旅游安排,集团的角色是提供旅游预订服务的代理商。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提供与旅游有关的服务的所有方面,并负责解决客户纠纷和任何相关费用。来自有组织旅游的收入(除集团作为委托人的集团自有品牌牛游业务外,如下文所述)一般按净额呈报,代表集团从旅行者收到的收入与应付旅游经营者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自助游收入按净额确认,因为集团并无参与厘定服务,除预订服务外亦无向旅客提供额外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航空运输和酒店住宿的所有方面,以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因此,集团在这些交易中是旅行服务提供商的代理,收入按净额报告,代表集团从旅行者收到的款项与应付供应商的款项之间的差额。
根据有关有组织旅游(集团作为委托人的集团自有品牌牛游业务除外,如下文所述)及集团作为代理人的自助游的安排,收入于旅游出发时确认,因为当旅游预订完成并成功时,对旅游预订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F-23
2.主要会计政策–续
(t)收入确认–续
集团亦为其自营及贴牌本地旅游营运商业务模式(贴牌模式)经营自有品牌牛游业务。集团通过直接向旅行者提供基于目的地的服务,在各个目的地经营自营当地旅游运营商业务,从他们到达目的地开始一直到他们离开目的地。作为自营本地旅游营运商,集团整合选定供应商的交通、住宿、娱乐、餐饮及导游服务等基础资源,指导选定供应商代表集团提供服务,并由此制定旅游价格。集团亦主要负责履行整个自营本地旅游营运商安排的承诺,这是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集团通过聘请若干供应商代表集团集中采购旅行资源来运营OEM模式,而集团仍负责设计打包旅游、设定价格并进一步向旅行者销售。据此,集团为其自有品牌牛游业务的委托人,并根据ASC 606按毛额基准确认收入。自营旅游运营商业务的收入在旅游服务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旅游期间按时间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自有品牌牛游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0,078元、人民币107,970元及人民币233,769元,计入打包旅游收入。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i)从保险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产生的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429元、人民币11,160元和人民币10,503元;(ii)其他旅游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佣金,如旅游景点门票、签证申请服务、住宿预订和交通票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4,647,943元和人民币37,285元;(iii)集团主要向国内外旅游局提供的广告服务费用,确认的收入为人民币27,571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31,302元及人民币29,262元,(iv)销售商品,而集团在该等交易中担任委托人并负责履行提供指定商品的承诺,其收入按毛额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收入人民币6,264元、人民币7,855元及人民币3,626元;及(v)金融服务服务费。集团向客户提供现金借贷服务及就该等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于所提供服务期间入账为其他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该等服务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923元、人民币2,288元及人民币853元。
收入在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出票或接受商品时确认。
客户激励
不时向旅行者提供优惠券、旅行代金券、会员积分或现金奖励作为客户奖励。对于在不需要事先购买的情况下提供的客户奖励,集团将其作为优惠券和代金券用于购买旅游产品时的收入减少或作为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时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入账。对于先前购买提供的客户奖励,本集团估计与未来对客户的义务相关的金额,并在最初确认先前购买收入时记录为收入的减少。未兑现的奖励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中入账。集团根据累积的客户奖励估计客户忠诚度计划下的负债,并根据历史赎回模式估计赎回概率。实际支出可能与记录的估计负债不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会员积分和现金奖励相关的负债分别为人民币3,949元和人民币3,852元。
F-24
2.主要会计政策–续
(t)收入确认-续
增值税及附加
集团的业务须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而集团获准将进项增值税(在购置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并由从供应商收到的有效增值税发票支持)抵销其增值税负债。本集团代表税务机关就所提供服务收取的应课税收入的增值税,扣除就采购支付的增值税后,记为负债,直至向税务机关支付。集团亦须就于中国应付的增值税征收若干政府附加费,而该等附加费记入收入成本。
(u)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就集团自有品牌牛游业务就其自营及OEM本地旅游运营商业务模式向旅游运营商或供应商支付的金额、与集团旅游顾问、客户服务代表以及与旅游交易相关的其他人员相关的工资和其他补偿费用,以及直接归属于集团主要业务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商品成本、付款处理费、电信费用、租金费用和折旧费用。
(五)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主要由网络营销费用和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进行的品牌营销费用组成,于发生时记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开支分别为人民币50,325元、人民币89,096元及人民币100,283元。
(w)研究和产品开发费用
研究及产品开发开支包括集团研究及产品开发人员的薪金及其他补偿相关开支,以及集团研究及产品开发团队的办公室租金、折旧及相关开支及差旅相关开支。本集团按照ASC 350-40“软件—内部使用软件”确认软件开发成本。集团支出与开发的规划和实施阶段相关的所有成本,以及与维护现有网站或软件以供内部使用相关的成本。与开发内部使用软件相关的某些成本在软件开发的应用程序开发阶段发生时予以资本化(注2(n))。
(x)租赁
集团在采纳日采用可选过渡方法应用了ASC 842,“租赁”,无需重铸比较期。集团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经营租赁主要用于办公和运营空间,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净额、经营租赁负债、流动和经营租赁负债,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上为非流动。ROU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其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经营租赁ROU资产和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由于集团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经营租赁ROU资产还包括已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不包括租赁奖励。集团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续租选择权在合理确定集团将行使该选择权时,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范围内予以考虑。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对于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经营租赁,本集团选择不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租赁负债或使用权资产。相反,它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将租赁付款确认为费用。短期租赁费用对其综合(亏损)/收入和现金流量表并不重要。
F-25
2.主要会计政策–续
(y)股份补偿
该公司应用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来核算其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根据该指引,公司确定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是否应归类为责任奖励或股权奖励并进行会计处理。所有授予归类为股权奖励的员工的股份奖励均根据其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对于期权,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公允价值。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以直线法在规定服务期内扣除估计没收率后入账。对基于共享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的修改被视为将原始奖励交换为新的奖励。增量补偿费用等于紧接修改后的修改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修改前的原始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对于截至修改日已归属的期权,公司立即将增量价值确认为补偿费用。对于截至修改之日仍未归属的期权,在这些期权的剩余服务期内确认增量补偿费用。
(z)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收入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递延所得税采用负债法计提。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通过对财务报表账面值与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适用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就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后果确认。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是为税务目的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颁布期间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报表中确认。提供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如果认为更有可能的是,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无法变现。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表确认和衡量纳税申报表中采取或预期采取的税收状况规定了一个可能性更大的门槛。该指引还规定了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终止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披露。在评估集团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和确定其所得税拨备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或与税务状况相关的任何利息或罚款。
为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集团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更可能的阈值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表明更有可能维持该职位,包括解决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来评估确认的税务状况。第二步,将税收优惠衡量为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超过50%的最大金额。
(aa)雇员福利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有权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享受福利,包括养老金、工伤福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住房基金计划。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对缴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雇员福利开支人民币13,413元、人民币13,343元及人民币14,210元。
F-26
2.主要会计政策–续
(ab)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集团在中国的实体从省级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收到的现金补助。政府补助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不时发放。这些补贴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并用于支持集团在该地区的持续运营。现金补助在收到且收到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时,在综合(亏损)/收益合并报表的其他营业收入中入账。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政府补助人民币7,009元、人民币1,346元及人民币1,083元。
(ac)股息
股息于宣布时确认。
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宣布向截至2025年3月27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12美元的现金股息,以美元支付。
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宣布向截至2026年5月4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 399美元的现金股息,以美元支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派发或宣派股息。
(ad)每股盈利(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增值从净收益(亏损)中扣除,得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摊薄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未归属的限制性股份和可在行使购股权时使用库存股法发行的股份。普通等值股份不计入摊薄每股亏损计算的分母,如果计入此类股份将具有反稀释性。除投票权外,A类和B类股份拥有所有相同的权利,因此集团选择不使用两类方法。
(ae)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定义为集团在一段时期内因交易及其他事件和情况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综合收益或亏损在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中列报。如所附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累计外币换算调整。
F-27
2.主要会计政策–续
(af)库存股
股份回购计划允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上以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购买股份。回购的股份按成本法入账,并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权益中以“库存股票”列报。2024年3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回购最多价值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ADS。2025年8月,公司董事会授权了一项新的股份回购计划(“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回购最多价值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ADS,自2024年股份回购计划终止时立即生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回购股份数分别为零、20,474,577股及23,614,560股,回购总价分别为零、44,892股及人民币51,213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于雇员根据集团股份补偿计划行使购股权或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向其重新发行151,485、105,642及80,883股股份。公司在补发股份时将补发价格与公司为回购支付的平均成本差额确认为追加实收资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注销44,005,197股库存股。公司在注销股份时将已注销库存股的面值与平均成本的差额确认为累计亏空。
(AG)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经营分部定义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主要经营决策者在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时,可获得和定期评估单独的财务信息。
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为行政总裁。主要经营决策者审查在综合综合(亏损)/收入报表中列报的综合净(亏损)/收入,以评估业绩并就为集团的单一可报告分部分配资源作出决定。本分部从事提供差旅相关业务。集团主要在中国取得收入,并以综合基准管理业务活动。
集团经营分部的分部盈利能力的主要衡量标准是综合净(亏损)/收入。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综合净(亏损)/收入来监测预算与实际结果以及与集团竞争对手的比较,后者用于评估该分部的业绩。经主要经营决策者定期审阅并计入净亏损的重大分部开支包括收入成本、研究及产品开发开支、销售及营销开支,以及与集团综合(亏损)/收入报表呈列的开支一致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合并净(亏损)/收入内的其他分部项目包括商誉减值、其他营业收入、利息及投资收益净额、其他收入净额。
本集团按综合资产负债表报告的综合基础管理资产。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而集团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来自中国境内,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F-28
2.主要会计政策–续
(ah)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的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该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信息。该标准增强了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ASU2023-09在预期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并可选择追溯适用该标准。允许提前收养。本集团采用前瞻性方法采纳。本集团采用这一准则并未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ai)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的影响尚未生效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第2024-03号,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此外,2025年1月,FASB发布ASU 2025-01,明确ASU 2024-03的生效日期。该ASU要求各实体将运营费用分解为特定类别,以提高对费用性质和功能的透明度。ASU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正在评估这一ASU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第2025-05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ASU第2025-05号为所有实体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为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实体提供了一种会计政策选择,用于估计根据主题606核算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该指南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本集团正在评估采用该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5-06号,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ASU No. 2025-06对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进行了现代化,以反映当前的开发实践,明确了何时开始将成本资本化,并加强了披露要求。该指南对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本集团正在评估采用该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第2025-10号,政府补助(主题832)。ASU第2025-10号确立了关于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指导意见。该指南对202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正在评估采用这一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29
3.风险和集中度
(a)信用和集中风险
本集团的信用风险产生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预付款及其他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及长期投资。此类资产面临信用风险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集团预期,由公司、其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知名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并无重大信贷风险。集团认为,由于该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质素较高,故不会面临不寻常的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于位于中国的银行A、位于中国的银行B、位于中国的银行C、位于香港的银行D及位于中国的银行E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投资,分别占总余额的34%、20%、18%、10%及5%。
由于客户通常会预付差旅服务费用,因此集团对其客户并无重大集中的信贷风险。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主要来自于从个人客户、企业客户、旅行社、保险公司和旅行委员会或局赚取的收入。应收账款方面的风险通过对这些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以及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测流程而得到缓解。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任何个人客户的净收入占比超过10%。
集团购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集团亦向客户提供现金借贷服务。集团对资产管理方案的信用质量发行人、最终借款人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对金融资产和应收贷款进行可收回性评估。
集团的可收回性评估考虑了信用期的持续时间、借款人和为偿还债务提供担保的各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资产的质量、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前瞻性信息以及参考公开的相关信息对违约风险的评估。
(b)外汇风险
集团的经营往来及其资产和负债主要以人民币计值。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人民币币值受中央政府政策、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影响而变化。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集团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处理,这些机构需要某些证明文件,以影响汇款。
歼30
4.业务收购
收购旅行社
在2020年前,集团在线下旅行社进行了几次收购。这些业务收购采用采购会计核算,相应确认商誉人民币232,007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全部减值(见附注2(q))。或有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基于未来盈利目标的实现情况,采用概率加权情景分析法进行估算。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支付或有对价,集团根据对实现利润目标的重新评估,将或有对价负债重新计量为公允价值,并记录以下调整,以分别减少或有负债零及人民币5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出售下文所披露从事日本游业务的若干附属公司后,集团以净额3,600元结算余下未付或有代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没有与以往年度进行的收购有关的或有对价余额。
对旅行社的处置
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出售若干从事旅行社业务的附属公司的控股权益,而该等附属公司是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前收购的,于出售事项后仅保留该等前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
本集团只有一个报告单位,因此本集团在根据这些被处置实体的相对公允价值与本集团的公允价值相比确定处置业务的损益时,将报告单位商誉的部分归属于这些被处置实体。由于被处置实体对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个别而言并不重要,故处置活动汇总列报如下:
|
|
金额 |
总对价 |
|
17,264 |
承认: |
||
长期投资-保留的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 |
9,655 |
|
终止承认: |
|
|
净负债(含处置现金23,519元) |
|
29,482 |
无形资产 |
|
(16,027) |
递延税项负债 |
3,899 |
|
非控制性权益 |
24,061 |
|
豁免尚未支付的或有对价 |
1,861 |
|
归属于被处置实体的商誉 |
(5,244) |
|
处置收益总额 |
|
64,95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出售集团于2020年前收购的若干从事日本游业务的附属公司的100%股权,出售活动合计列示如下:
|
金额 |
|
总代价(扣除未付或有代价人民币3,600元) |
|
13,507 |
终止承认: |
|
|
净负债(含处置现金12,624元) |
|
10,903 |
无形资产 |
|
(389) |
递延税项负债 |
|
97 |
处置收益总额 |
|
24,118 |
由于上述出售事项,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出售收益为零、人民币24,118元及零。
F-31
4.业务收购–续
处置旅行社–续
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出于出售对价,集团分别获得收益人民币3,243元、人民币5,475元及人民币1,01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支付的处置对价为人民币12,107元,预计将在4年后收到。
被出售前附属公司的业务规模对集团并不重要,而集团继续经营其旅行社业务,因此出售事项并不被视为集团业务营运的战略转变,亦不是终止经营业务。
2022年处置的这些前子公司保留的非控制性投资的会计处理见附注6。
5.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以下为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净额汇总: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预付供应商款项 |
|
144,083 |
|
98,018 |
14,017 |
|
应收利息收入 |
|
381 |
|
630 |
90 |
|
预付广告费 |
|
1,395 |
|
1,792 |
256 |
|
应收贷款(a) |
|
19,498 |
|
94 |
13 |
|
应收增值税款 |
38,869 |
39,389 |
5,633 |
|||
应收雇员款项 |
7,438 |
2,191 |
313 |
|||
应收供应商退款 |
6,244 |
|
— |
|||
其他 |
|
17,535 |
|
15,444 |
2,208 |
|
合计 |
|
235,443 |
|
157,558 |
22,530 |
|
(a)应收贷款记录与集团的现金借贷服务有关,预期将根据还款时间表在一年内收到。
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拨回拨备净额人民币2,923元及人民币13,481元,并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净增加拨备人民币324元。
下表汇总了本集团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拨备的详细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年初余额 |
|
324,878 |
|
319,321 |
|
292,870 |
41,880 |
|
加法 |
|
1,355 |
|
900 |
|
4,438 |
635 |
|
反转 |
|
(4,278) |
|
(14,381) |
|
(4,114) |
(588) |
|
注销 |
|
(2,634) |
|
(1,700) |
|
— |
— |
|
出售附属公司 |
— |
(11,270) |
— |
— |
||||
年末余额 |
|
319,321 |
|
292,870 |
|
293,194 |
41,927 |
|
F-32
6.长期投资
本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股权投资–权益法 |
|
56,319 |
|
52,602 |
7,522 |
|
股权投资–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 |
|
132,348 |
|
103,401 |
14,786 |
|
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证券(附注22(a)) |
|
2,074 |
|
3,105 |
444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343,300 |
|
67,904 |
9,710 |
|
合计 |
|
534,041 |
|
227,012 |
32,462 |
|
股权投资-权益法
2016年12月,南京中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成立,集团以人民币4.25万元投资中山25%的股权。由于集团拥有中山五个董事会席位之一,因此集团对中山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力,故此项投资作为权益法投资入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6,937元及人民币42,500元。
如附注4所披露,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出售若干附属公司的控股权益,并于出售事项后仅保留前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并按公允价值确认投资人民币9,655元。由于集团仍有权向每一间前附属公司委任一个董事会席位,集团被认为能够对其经营及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保留的非控制性投资按权益法计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该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001元及人民币7,660元。
2023年6月,广西一间游旅游运营有限公司(“一间游”)成立,集团出资人民币1,050元取得一间游35%的股权。由于集团拥有易建优的三个董事会席位之一,因此集团对易建优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力,故此项投资作为权益法投资入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381元及人民币2,423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确认580元权益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从其全部权益法投资确认1,486元及579元权益被投资方的收益份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根据Reg S-X规则,集团的任何权益法投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合计的,均未被视为重大。
股权投资–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注2(d))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
|
|
|
|
|
|
初始成本 |
|
174,560 |
|
159,208 |
22,766 |
|
累计公允价值调整净额 |
|
47,082 |
|
47,082 |
6,733 |
|
减值 |
(89,294) |
(102,889) |
(14,713) |
|||
账面价值 |
|
132,348 |
|
103,401 |
14,786 |
|
在2020年前,集团对私营公司进行了若干股权投资,集团对这些公司既没有对经营和财务政策的重大影响,也没有通过其投资进行控制。集团亦无权要求被投资方提前赎回其股权的赎回权由集团全权酌情决定。该集团选择了一种计量替代方案来核算这些股权投资。
F-33
6.长期投资-续
股权投资包括对海航信托的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895元和人民币12,543元。如附注22(a)所披露,于2022年5月,集团接收并登记了632,992,650个信托单位,占单位权益总额的0.09%,作为剩余海航债务的清偿。于本集团收到具有法定所有权的信托单位后,本集团确认初始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3,318元。本集团作为普通单位持有人,有权根据海航信托收益分配方案收取信托收益分配。集团没有赎回权要求海航信托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由集团全权酌情决定,且海航信托为私人拥有,信托单位不公开交易。因此,本集团将此类信托单位投资作为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并选择对该投资应用计量备选方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从海航信托收到现金人民币B212元、人民币B211元及人民币352元,等值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协议注销,相应投资相应注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重新计量,因为除下文披露的减值外,并无注意到该等股权投资对象的可观察交易。
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根据集团对当前经济及市场状况的评估并考虑到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分别就若干股权投资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22,240元、人民币17,553元及人民币13,595元。评估某些投资时使用的关键参数是追踪P/S和缺乏适销性的折扣。减值记入利息及投资收益净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
集团对集团有意及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进行投资。本集团将这些投资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该等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4.33万元及人民币67,904元。
7.物业及设备净额
以下是财产和设备汇总,净额: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计算机和设备 |
|
111,129 |
|
112,198 |
16,044 |
|
租赁权改善 |
|
65,411 |
|
65,174 |
9,320 |
|
建筑物 |
|
4,474 |
|
4,474 |
640 |
|
家具和固定装置 |
|
10,999 |
|
4,232 |
605 |
|
车辆 |
|
3,928 |
|
3,939 |
563 |
|
Software |
|
196,649 |
|
197,132 |
28,190 |
|
小计 |
392,590 |
387,149 |
55,362 |
|||
减:累计折旧 |
|
(370,794) |
|
(368,312) |
(52,668) |
|
须予折旧的财产及设备 |
|
21,796 |
|
18,837 |
2,694 |
|
在建工程(附注2(r)) |
|
44,680 |
|
23 |
3 |
|
减:减值(附注2(r)) |
|
(33,627) |
|
— |
— |
|
合计 |
|
32,849 |
|
18,860 |
2,697 |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1,895元、人民币6,220元及人民币5,038元。
F-34
8.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净值由以下各项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
|
|
美元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附注2(d)) |
||||||||||||||||
|
毛额 |
|
|
|
|
毛额 |
|
|
|
|
|
|||||||
携带 |
累计 |
减值 |
净 |
携带 |
累计 |
减值 |
净 |
净 |
||||||||||
金额 |
摊销 |
充电 |
余额 |
金额 |
摊销 |
充电 |
余额 |
余额 |
||||||||||
旅行许可证 |
|
30,456 |
(17,005) |
— |
13,451 |
|
30,456 |
|
(18,308) |
|
— |
12,148 |
1,737 |
|||||
保险代理牌照 |
|
11,711 |
(5,514) |
— |
6,197 |
|
11,711 |
|
(6,099) |
|
— |
5,612 |
803 |
|||||
Software |
|
66,861 |
(65,843) |
— |
1,018 |
|
67,852 |
|
(66,881) |
|
— |
971 |
138 |
|||||
技术 |
|
4,300 |
(2,929) |
— |
1,371 |
|
4,300 |
|
(3,386) |
|
— |
914 |
131 |
|||||
商品名称 |
|
35,800 |
(20,145) |
(15,482) |
173 |
|
35,800 |
|
(20,318) |
|
(15,482) |
— |
— |
|||||
客户关系 |
|
11,020 |
(4,180) |
(6,840) |
— |
|
11,020 |
|
(4,180) |
|
(6,840) |
— |
— |
|||||
竞业禁止协议 |
|
2,140 |
(2,140) |
— |
— |
|
2,140 |
|
(2,140) |
|
— |
— |
— |
|||||
合计 |
|
162,288 |
(117,756) |
(22,322) |
22,210 |
|
163,279 |
|
(121,312) |
|
(22,322) |
19,645 |
2,809 |
|||||
每项无形资产的加权平均使用寿命如下:
|
加权平均使用寿命 |
||||
2024 |
2025 |
||||
旅行许可证 |
|
|
|
||
保险代理牌照 |
|
|
|
||
Software |
|
|
|
||
技术 |
|
|
|
||
商品名称 |
|
|
|
||
客户关系 |
|
|
|
||
竞业禁止协议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326元、人民币4,653元和人民币3,633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无形资产未计提减值费用。减值余额与过往年度就商品名称及客户关系计提的减值费用有关。
上述无形资产以后年度的年度预计摊销费用如下:
|
无形资产摊销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2026 |
|
3,129 |
|
447 |
2027 |
|
2,594 |
|
371 |
2028 |
|
2,588 |
|
370 |
2029 |
2,577 |
|
369 |
|
2030 |
2,577 |
369 |
||
此后 |
|
6,180 |
|
883 |
合计 |
|
19,645 |
|
2,809 |
F-35
9.土地使用权,净
土地使用权,净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土地使用权 |
|
101,007 |
|
— |
|
— |
减:累计摊销 |
|
(12,540) |
|
— |
|
— |
账面净值 |
|
88,467 |
|
— |
|
— |
于2018年12月,集团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的证书,已付清全部款项,并开始在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间内摊销。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土地使用权摊销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0,061元、人民币20,062元及人民币859元。
2025年6月,集团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登记时处置了该土地使用权。
10.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财产和设备预付款,净额 |
— |
11,912 |
1,703 |
|||
存款 |
|
5,765 |
|
8,640 |
1,237 |
|
应收雇员款项 |
|
4,125 |
|
1,546 |
221 |
|
处置子公司应收款项(附注4) |
9,318 |
8,591 |
1,228 |
|||
其他 |
|
— |
|
65 |
9 |
|
合计 |
|
19,208 |
|
30,754 |
4,398 |
|
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非流动资产拨备转回净额人民币283元、人民币655元及人民币46元。下表汇总了该集团拨备的详细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年初余额 |
|
7,965 |
|
7,682 |
|
2,453 |
351 |
|
加法 |
|
682 |
|
820 |
|
295 |
42 |
|
注销 |
— |
(4,574) |
— |
— |
||||
反转 |
|
(965) |
|
(1,475) |
|
(341) |
(49) |
|
年末余额 |
|
7,682 |
|
2,453 |
|
2,407 |
345 |
|
F-36
1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情况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短期借款 |
|
36 |
|
35 |
5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有一笔向银行借款,利息分别按年利率10.3%及9.6%收取。
上述借款不包含某些标准契约,其中包括对付款条款和资金条件的限制。
12.租约
集团拥有主要用于办公和运营空间的经营租赁。集团的经营租赁安排的剩余租期为两个月至十四年。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2,511元、人民币5,233元及人民币5,461元,包括12个月内的短期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809元、人民币1,699元及人民币1,996元。
与租赁相关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列示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9,266 |
6,873 |
983 |
||
负债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2,994 |
3,340 |
478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1,680 |
1,023 |
146 |
||
合计 |
|
4,674 |
4,363 |
624 |
||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15,169 |
3,700 |
3,464 |
495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8,619 |
— |
— |
—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5 |
% |
5 |
% |
F-37
12.租赁-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不含租赁期不足一年的租赁款项368元)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5 |
||
|
人民币 |
|
2026 |
|
2,207 |
2027 |
|
1,836 |
2028 |
274 |
|
2029年及之后 |
1,295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5,612 |
|
减:利息 |
|
(1,249) |
租赁债务现值 |
4,363 |
13.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以下为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汇总: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打包旅游用户的押金(a) |
|
10,223 |
|
10,174 |
1,455 |
|
与客户奖励计划相关的应计负债 |
|
3,949 |
|
3,852 |
551 |
|
应计专业服务费 |
|
4,663 |
|
6,398 |
915 |
|
应计广告费用 |
|
11,960 |
|
9,212 |
1,317 |
|
从供应商收到的定金 |
|
65,019 |
|
48,689 |
6,962 |
|
应计运营费用 |
|
19,193 |
|
6,945 |
993 |
|
银行预付款项(b) |
|
11,608 |
|
7,032 |
1,006 |
|
贴现银行承兑票据(c) |
|
180,000 |
|
100,000 |
14,300 |
|
其他 |
|
15,419 |
|
12,086 |
1,727 |
|
合计 |
|
322,034 |
|
204,388 |
29,226 |
|
(a)打包旅游用户的订金指作为境外旅游的订金支付给集团的现金,该金额可于旅游结束后退还。
(b)银行预付款项指集团为推广及营销活动而收到的现金。参与这些活动的银行将以特定折扣向该集团偿还向其信用卡持有人出售的旅行团。此类预付款在相关旅游收入确认时确认为收入。
(c)贴现银行承兑票据是指公司子公司之间以发行银行承兑票据贴现方式从金融机构收到的现金,一年内偿还,利率为0.90%-1.25 %。发行应付票据以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分别为人民币180,000元及人民币100,000元作抵押,并以短期投资入账。
F-38
14.所得税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中国业务收入(亏损)几乎全部产生。
开曼群岛(“开曼”)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须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在香港的业务已产生所得税方面的累计经营亏损净额。
中国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该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公司按25%的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S)在向税务机关备案后,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作为HNTE的资格一般有效期为三年,此种资格的延续须接受中国当局的审查。南京途牛原于2010年取得HNTE证书,有效期三年,并于2022年12月顺利取得第三次延续该证书,再续三年。途牛南京信息科技于2017年取得HNTE证书,有效期三年,并于2023年12月成功取得该证书第二次续期,再续三年。因此,南京途牛、途牛南京信息技术只要保持HNTE资质,并向相关税务机关适当办理相关的EIT备案手续,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内,就有资格享受2025年15%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FIE向其在中国大陆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所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司法管辖区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大陆并无此种税务协定。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8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中国大陆的FIE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直接拥有FIE至少25%的股份,并且从中国税务角度可以被确认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将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F-39
14.所得税-续
实际所得税率与中国法定所得税率的对账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
% |
|
% |
|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18.7)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
(4.4) |
发生的不可抵扣费用和非应税收入 |
|
(48.5) |
|
|
若干附属公司的EIT费率差异 |
|
|
|
|
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影响 |
|
(6.3) |
|
(5.6) |
合计 |
|
(1.4) |
|
(1.0)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5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
|
(7,625) |
(1,090) |
|
25.0 |
|
外国税收效应 |
||||||
香港 |
||||||
香港与中国的法定税率差异 |
(1,243) |
(178) |
4.1 |
|||
开曼 |
||||||
开曼与中国的法定税率差异 |
1,376 |
197 |
(4.5) |
|||
其他外国法域 |
|
50 |
7 |
(0.2) |
||
其他调整 |
||||||
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影响 |
981 |
140 |
(3.2) |
|||
研发税收抵免 |
|
4,706 |
673 |
(15.4) |
||
其他 |
(1,666) |
(239) |
5.5 |
|||
估值备抵变动 |
|
4,846 |
693 |
(15.9) |
||
|
1,425 |
204 |
(4.7) |
|||
由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基本所有业务均位于中国,故实际税率调节采用25%的中国法定税率。
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实体仍处于累计亏损状况,并为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了全额备抵,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得税优惠和每股收益影响为零。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大陆缴纳的所得税为人民币1,394元(约合199美元)。
不确定的税收状况
本集团并无就呈列的各期间确认任何重大未确认的税务优惠。集团并无产生任何与未确认的税务优惠有关的利息,亦未将任何罚款确认为所得税开支。
F-40
14.所得税-续
下表列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 |
|
6,954 |
5,624 |
804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
277,353 |
204,020 |
29,175 |
||
可抵扣广告费用结转 |
|
10,648 |
10,648 |
1,523 |
||
非金融资产减值 |
8,407 |
8,407 |
1,202 |
|||
长期投资的重新计量和减值 |
6,595 |
8,634 |
1,235 |
|||
信贷损失备抵 |
|
233,038 |
232,216 |
33,206 |
||
小计 |
|
542,995 |
469,549 |
67,145 |
||
减:估值备抵 |
|
(542,995) |
(469,549) |
(67,145) |
||
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
|
|
|
||
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
|
(5,151) |
(4,534) |
(648) |
||
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净额 |
|
(5,151) |
(4,534) |
(648)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营亏损结转净额为人民币1,381,017元,可结转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净经营亏损的结转期一般为五年。南京途牛、途牛南京信息科技作为HNTEs,有资格享受税收亏损结转5年至10年的延长期。集团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将于2025年开始到期,金额为人民币439,784元(若未使用)。剩余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将在2026年至2034年之间以不同数额到期。除到期外,本集团使用该等经营亏损结转的能力并无其他限制或限制。广告费用结转无到期。
本集团并无就若干外国附属公司在呈列的年度内的未分配收益按其目前将其外国附属公司的收益永久再投资的意图而计提额外的递延所得税及外国预扣税。
当本集团确定未来很可能不会使用递延税项资产时,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估值备抵。在作出该决定时,集团评估了多种因素,包括集团的经营历史、累计赤字、是否存在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和转回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由于集团很可能无法利用其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产生的若干税项亏损结转及其他递延税项资产,故提供估值备抵人民币542,995元及人民币469,549元。如果未来发生的事件使集团能够变现的递延税项资产超过当前记录的金额,则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对估值备抵的调整将增加收入。
估值备抵变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年初余额 |
|
757,126 |
|
672,210 |
|
542,995 |
77,647 |
|
新增 |
|
18,027 |
|
43,477 |
|
45,230 |
6,468 |
|
净经营亏损到期注销 |
|
(60,924) |
|
(113,427) |
|
(100,146) |
(14,320) |
|
利用以前未确认的税收损失和时间差异 |
|
(42,019) |
|
(59,265) |
|
(18,530) |
(2,650) |
|
年末余额 |
|
672,210 |
|
542,995 |
|
469,549 |
67,145 |
|
F-41
15.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2016年12月,集团与若干投资者(“非控股股东”)订立投资协议,以成立一间附属公司。非控股股东出资9万元,持有30%股权。根据投资协议,非控股股东可选择在投资三年后要求集团按约定价格赎回其股权。2021年前,集团向非控股股东支付合计人民币77,733元,包括利息费用,用于其在子公司的20%股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完成赎回剩余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赎回价为人民币27,2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零。
集团根据ASC 480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将非控制性权益记录为可赎回的非控制性权益,不包括永久权益。集团对非控股权益自发行日至最早兑付日期间的赎回价值变动采用实际利率法。增加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账面价值的增值记入额外实收资本。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账面值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27,200 |
|
27,200 |
|
— |
|
|
赎回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
— |
|
(27,200) |
|
|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
27,200 |
|
— |
|
— |
— |
|
16.普通股
公司成立时,每股普通股按每股面值0.0001美元发行。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获得者发行了不同数量的普通股。截至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包括78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2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由董事会决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发行1,000,000,000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普通股345,326,342股,包括327,952,842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327,628,481股,包括310,254,981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
F-42
17.股份补偿费用
公司2008年激励薪酬计划(“2008年计划”)允许计划管理人向公司员工、董事、顾问授予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最高不超过18,375,140股普通股。2014年4月,公司通过了《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2014年计划”)。当根据2014年计划预留的普通股占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以下(按转换基准)时,最高股份总数将自动增加,因此,在每次该等增加后立即增加根据2014年计划预留的普通股应等于按转换基准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5%,总数达到41,964,263股A类普通股。根据2014年计划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于2023年4月自动增加合计17,542,440股A类普通股,总数达到59,506,703股A类普通股。
根据2008年计划授出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初步合约期限为六年或十年,而根据2014年计划授出的合约期限为十年。2008年计划和2014年计划下的激励奖励一般在四年连续服务期内归属,其中四分之一(1/4)在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一周年归属,剩余的在随后的36个月内按比例归属。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08和2014年计划,有34,728,763股期权和18,879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发行。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15,926元、人民币9,406元及人民币5,605元,分类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收益成本 |
|
216 |
|
261 |
|
260 |
37 |
|
研究和产品开发 |
|
216 |
|
261 |
|
260 |
37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86 |
|
126 |
|
127 |
18 |
|
一般和行政 |
|
15,408 |
|
8,758 |
|
4,958 |
709 |
|
合计 |
|
15,926 |
|
9,406 |
|
5,605 |
801 |
|
购股权
下表汇总了公司的期权活动:
加权 |
加权 |
|||||||
平均 |
平均 |
聚合 |
||||||
数量 |
运动 |
剩余 |
内在 |
|||||
|
购股权 |
|
价格 |
|
契约生活 |
|
价值 |
|
美元 |
以年为单位 |
US $’000 |
||||||
截至2025年1月1日 |
|
35,081,495 |
0.84 |
|
3,776 |
|||
已锻炼 |
|
(35,919) |
— |
— |
— |
|||
没收 |
|
(616,813)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34,428,763 |
0.85 |
|
3,742 |
|||
2025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
34,293,020 |
0.85 |
|
3,727 |
|||
可于2025年12月31日行使 |
|
30,808,961 |
0.89 |
|
3,337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已行使期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7元、人民币148元及人民币72元。
F-43
17.股份补偿开支-续
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0.27美元、0美元和0美元。
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的购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172元、人民币13,234元及人民币4,107元。
公司根据可比公司历史股价内嵌的日收益率年化标准差,估算了授予日和各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无风险利率根据期权估值日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算。行权倍数估算为期权行权时标的股票公允价值与行权价格的比值,基于对员工实际行权行为实证研究的行权模式研究考虑。本公司从未就其股本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本公司预期于可见未来亦不会就其普通股派付任何股息。到期时间为期权的合同期限,根据历史员工流失率确定预计没收率。
公司采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用于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期权授出进行估值的假设如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授出购股权:
|
2022 |
|
2023 |
||
预期波动 |
48.25 |
% |
49.00 |
% |
|
无风险利率 |
2.78 |
% |
3.30 |
% |
|
行使倍数 |
2.2-2.8 |
|
2.2-2.8 |
|
|
预期股息率 |
0 |
% |
0 |
% |
|
到期时间(年) |
|
|
|
|
|
预期没收率(归属后) |
0%-13.24 |
% |
0%-3.75 |
% |
|
普通股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
美元0.13-0.16(人民币0.90-1.10元) |
|
0.25-0.27美元(人民币1.79-1.83元)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533元,预计将在0.9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限制性股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受限制股份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90元、人民币290元及人民币286元。
具备服务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标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
下表汇总了公司在计划下的限制性股票活动:
|
数量 |
|
加权平均 |
|
|
限制性股票 |
|
授予日公允价值 |
|
截至2025年1月1日受限制股份 |
|
63,843 |
|
0.17 |
既得 |
(44,964) |
0.1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限制性股票 |
|
18,879 |
|
0.17 |
2025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
18,879 |
|
0.17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9元,预计将在0.35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F-44
18.(亏损)/每股收益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的基本和稀释(亏损)/每股收益的计算: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分子: |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收益 |
|
(99,291) |
|
77,174 |
|
31,125 |
4,452 |
|
基本和摊薄净(亏损)/每股收益的分子 |
|
(99,291) |
|
77,174 |
|
31,125 |
4,452 |
|
分母: |
|
|
|
|||||
用于计算基本(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371,453,164 |
361,482,355 |
340,747,065 |
340,747,065 |
||||
用于计算稀释(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371,453,164 |
|
363,718,947 |
|
342,960,072 |
342,960,072 |
|
计算基本(亏损)/每ADS收益所用ADS加权平均数 |
123,817,721 |
120,494,118 |
113,582,355 |
113,582,355 |
||||
计算摊薄(亏损)/每ADS收益所用ADS加权平均数 |
123,817,721 |
121,239,649 |
114,320,024 |
114,320,024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收益-基本和稀释 |
|
(0.27) |
|
0.21 |
|
0.09 |
0.01 |
|
每ADS净(亏损)/收入-基本和稀释 |
(0.81) |
|
0.63 |
0.27 |
0.03 |
|||
公司有可能在未来稀释基本(亏损)/每股收益的证券,由于其影响将具有反稀释性,因此在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稀释(亏损)/每股收益时将其排除在外。该等已发行证券包括购股权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数目为9,728,646股的未归属受限制股份。
后续事件– ADS比率变化
2026年3月20日,公司宣布董事会批准将其ADS与其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变化”),从目前的一(1)份ADS代表三(3)份A类普通股的比率改为新的一(1)份ADS代表三十(30)份A类普通股的比率。ADS比率变动将与一比十的反向ADS拆分具有相同的效果,ADS比率变动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4月22日或前后生效,但须视于该日期或之前对表格F-6上的ADS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的有效性而定,对截至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而言,因为它与生效日期有关。
F-45
18.(亏损)/每股收益–续
鉴于ADS比率变动已宣布,但在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并不有效,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亏损)/每股收益仍按分拆前的基础披露。以下未经审计的备考财务信息在ADS比率变动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呈现公司的备考基本和稀释(亏损)/每股收益,就好像它在所有呈报期间都是有效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注2(d)) |
|
分子: |
||||||||
归属于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净(亏损)/收益 |
(99,291) |
77,174 |
31,125 |
4,452 |
||||
基本和摊薄净(亏损)/每股收益的分子 |
|
(99,291) |
|
77,174 |
|
31,125 |
|
4,452 |
分母: |
|
|
|
|
|
|
|
|
用于计算基本(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371,453,164 |
|
361,482,355 |
|
340,747,065 |
|
340,747,065 |
用于计算稀释(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371,453,164 |
|
363,718,947 |
|
342,960,072 |
|
342,960,072 |
计算基本(亏损)/每ADS收益所用ADS加权平均数(未经审计) |
|
12,381,772 |
|
12,049,412 |
|
11,358,236 |
|
11,358,236 |
计算摊薄(亏损)/每ADS收益所用ADS加权平均数(未经审计) |
|
12,381,772 |
|
12,123,965 |
|
11,432,002 |
|
11,432,002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收益–基本和稀释 |
|
(0.27) |
|
0.21 |
|
0.09 |
|
0.01 |
每ADS净(亏损)/收入-基本(未经审计) |
|
(8.02) |
|
6.40 |
|
2.74 |
|
0.39 |
每ADS净(亏损)/收入–摊薄(未经审计) |
|
(8.02) |
|
6.37 |
|
2.72 |
|
0.39 |
19.受限净资产
根据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律,公司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和关联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公积金。这些储备金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一)一般准备金,(二)企业扩张基金和(三)工作人员奖金和福利基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一般公积金要求每年拨付税后利润的10%(根据中国每年年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直至该公积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资金拨付由子公司酌情决定。这些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扩张和员工奖金福利等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由于集团中国子公司及关联实体的股本分配受到限制,也由于这些实体的未保留累计亏损,对集团中国子公司及关联实体的净资产分配施加的限制总额为人民币8.61 474亿元,占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综合净资产总额的89.9%。
F-46
20.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租赁物改良相关的资本承担约为人民币1,040元。
(b)或有事项
集团不时涉及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偿及法律程序。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管理层不认为这些未解决事项的最终结果,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都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诉讼受制于固有的不确定因素,集团对这些事项的看法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果出现不利结果,则存在对集团财务状况和出现不利结果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c)其他承诺
本集团的业务伙伴须就机票及旅游景点门票支付订金或担保。保函由银行向集团的业务伙伴发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550万元及人民币3,400.0万元。开出保函以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分别为人民币1,620万元及人民币1,910万元作抵押,并以受限制现金及短期投资入账。
21.关联交易及余额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在作出财务和经营决策时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当事人受到共同控制或共同重大影响的,也被认为具有关联性。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企业实体。
以下实体被视为本集团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携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携程”) |
|
一名有权委任一名公司董事的公司股东 |
JD.com Investment Limited(“京东”) |
一名股东,拥有公司一名董事会董事 |
|
Hopeful Tourism Limited(“财联社”,财联社Sega Tourism Culture Investment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
公司一名董事的股东(2024年2月29日前) |
|
海航旅游与海航信托 |
|
拥有两名本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股东 |
北京恒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恒信”) |
公司的联营公司(自出售恒芯后的2022年6月起) |
|
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丰盛控股”) |
主要股东 |
|
广西一建游旅游运营有限公司(“一建游”) |
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
F-47
21.关联方交易及结余-续
| a) | 与关联方的交易: |
携程
携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同时以私募方式购买了5,000,000股A类普通股,于2014年12月通过私募交易以总计15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额外的3,731,034股A类普通股,并于2015年5月通过私募交易以总计20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额外的3,750,000股A类普通股。
集团通过携程的线上平台销售打包旅游,向携程收取的佣金微不足道。集团向携程的线上平台购买旅游产品,并无重大影响。携程所得款项总额包括透过集团网上平台预订酒店客房及机票的佣金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零、人民币111.3元及人民币5.1元。
京东
于2015年5月8日,公司向京东的附属公司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发行65,625,000股A类普通股,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5.282亿元,即代表京东贡献的业务资源公允价值的人民币6.602亿元。
于2020年11月20日,京东完成向财联社转让其于集团的全部股权。随后于2021年2月9日,财联社向公司董事会委派了一名董事,以接替此前由京东委派的董事,自此,京东不再是集团的关联方。2023年12月,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京东、Caissa、Caissa Sega Tourism Cultural Development Group Co.,Ltd.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订立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终止购股协议,并同意将Caissa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当时实益拥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交还及转让予京东。随后于2024年2月29日,京东向公司董事会委派了一名董事,以接替此前由财联社委派的董事,自此,京东成为集团关联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就在京东平台销售产品分别向京东支付佣金人民币38.5元及106.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京东的所得款项总额分别包括提供商旅服务的人民币1,164.4元及人民币1,633.5元,以及团队建设服务的人民币151.0元及零元。
凯萨
于2020年11月20日,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及若干修订,Caissa完成向京东购买公司所有A类普通股,并成为集团的关联方。随后在2021年2月9日,财联社向公司董事会委派了一名董事,以接替此前由京东委派的董事。2023年12月,JD.com E-Commerce(Investment)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京东、Caissa、Caissa Sega Tourism Cultural Development Group Co.,Ltd.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订立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终止购股协议,并同意将Caissa及Fabulous Jade Global Limited当时实益拥有的78,061,780股A类普通股交还及转让予京东。随后于2024年2月29日,京东向公司董事会委派了一名董事,以接替凯萨此前委派的董事,自此凯萨不再是集团的关联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到现金人民币33 2.4元及价值人民币1,235.0元的财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311,075股股份,作为财盛债务清偿的一部分,其中CECL备抵已于过往年度全额提供。因此,CECL备抵转回金额为人民币1,567.4元记入2023年综合全面亏损报表。
F-48
21.关联方交易及结余-续
| a) | 与关联方的往来(续): |
海航旅游与海航信托
2016年1月21日,公司向海航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旅游”)发行90,909,091股A类普通股,总代价为人民币32.79亿元。海航集团重组前,海航旅游的若干联属公司同意在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下,以优惠费率向集团提供其优质航空公司和酒店资源的使用权。海航集团改制后,海航旅游的这些关联企业不再是集团的关联方。
2021年前,集团向海航旅游若干联属公司(“海航联属公司”)提供融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4亿元,并就应收海航联属公司款项(“海航债务”)向CECL提供全额备抵。
2021年1月,海航集团因未能清偿逾期债务,在债权人对海航集团提起诉讼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正式破产重整通知书。2021年10月,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重组计划获得债权人和法院的批准,据此,海航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清偿其欠债权人的债务,包括现金、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海南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海航航空”)的股份,以及由海航集团及其某些关联公司的资产/负债组成的信托(“海航信托”)中的单位等。于2021年12月,集团收到现金人民币3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531,591股海航航空股份,作为清偿海航债务的一部分,其中CECL备抵已于过往年度全额计提。因此,CECL备抵的转回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记入2021年综合全面亏损报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收到额外现金人民币150元及价值人民币3.9元的海航航空股份2,398股,作为清偿海航债务的一部分,其中CECL备抵已于过往年度全额计提。因此,CECL备抵转回金额为人民币153.9元记入2022年综合全面亏损报表。2022年4月,经法院确认,重组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海航信托正式成立。2022年5月,公司接收并登记价值人民币1330万元的632,992,650个信托单位(占海航信托单位权益的0.09%),作为剩余海航债务的清偿。本集团将信托单位确认为不具备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并终止确认全部已全额计提的剩余海航债务(有关信托单位的会计处理详见附注6),同时将金额为人民币1330万元的CECL备抵相应转回记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从海航信托收到与根据信托协议注销的等值信托单位的现金人民币211.8元、人民币211.3元及人民币351.8元。
恒鑫
集团向恒芯采购旅游产品,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29.3元、人民币7,888.6元及人民币10,667.1元。集团于2022年6月出售恒芯控股权益,并与恒芯确认未偿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258.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到偿还贷款人民币2,000.0元。
易建优
集团向易建游购买旅游产品,金额为零,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890.5元及人民币494.8元。易建游所得款项总额包括以直播方式推广旅游产品的佣金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28.0元、人民币352.3元和零。
F-49
21.关联方交易及结余-续
a)与关联方的交易(续):
丰盛
集团向丰盛集团购买旅游产品,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8,515.0元及零。
b) |
与关联方的余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美元(附注2(d)) |
||
当前: |
||||||
应收携程款项 |
|
570 |
|
452 |
65 |
|
应收恒鑫款项 |
— |
648 |
92 |
|||
应收恒鑫贷款 |
11,431 |
9,431 |
1,349 |
|||
应收京东款项 |
182 |
193 |
28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
(1,258) |
|
(4,035) |
(577) |
|
合计 |
|
10,925 |
|
6,689 |
957 |
|
当前: |
||||||
应付携程款项 |
1,891 |
951 |
136 |
|||
应付恒鑫款项 |
348 |
— |
— |
|||
应付易建友款项 |
882 |
29 |
4 |
|||
合计 |
|
3,121 |
|
980 |
140 |
|
22.后续事件
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宣布派发现金股息,总额约为1300万美元。现金股息将以美元支付给截至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5月4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普通股股东的股息将为每股普通股0.0 399美元,预计将于2026年5月14日或前后支付。ADS持有人的股息预计将于2026年5月20日或前后通过存托银行支付,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
F-50
财务报表附表一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简明资产负债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2,592 |
94,162 |
13,465 |
||
应收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款项 |
|
7,109,706 |
6,873,533 |
982,902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147 |
12,618 |
1,804 |
||
流动资产总额 |
|
7,122,445 |
6,980,313 |
998,171 |
||
总资产 |
|
7,122,445 |
6,980,313 |
998,171 |
||
负债和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661 |
1,220 |
174 |
||
流动负债合计 |
|
661 |
1,220 |
174 |
||
非流动负债 |
|
|||||
对子公司及关联实体的投资逆差 |
|
6,041,193 |
5,948,792 |
850,666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6,041,193 |
5,948,792 |
850,666 |
||
负债总额 |
|
6,041,854 |
5,950,012 |
850,840 |
||
|
||||||
股权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1,000,000,000股(包括780,000,000股A类股、120,000,000股B类股和100,000,000股由董事会指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389,331,539股(包括371,958,039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和345,326,342股(包括327,952,842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截至12月31日已发行351,162,158股(包括333,788,658股A类股和17,373,500股B类股)和327,628,481股(包括310,254,981股A类股和分别为2024年和2025年) |
|
249 |
219 |
31 |
||
减: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38,169,381股和17,697,861股) |
|
(329,668) |
(82,474) |
(11,794) |
||
额外实收资本 |
|
9,146,928 |
9,122,119 |
1,304,446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313,460 |
307,446 |
43,964 |
||
累计赤字 |
|
(8,050,378) |
(8,317,009) |
(1,189,316) |
||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080,591 |
1,030,301 |
147,331 |
||
总负债及权益 |
|
7,122,445 |
6,980,313 |
998,171 |
||
F-51
财务报表附表一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综合(亏损)/收入简明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附注2(d)) |
|||
营业费用 |
||||||||
一般和行政 |
|
(3,790) |
|
(1,590) |
(4,943) |
(707) |
||
总营业费用 |
(3,790) |
|
(1,590) |
(4,943) |
(707) |
|||
经营亏损 |
(3,790) |
(1,590) |
(4,943) |
(707) |
||||
子公司及关联实体的应占(亏损)/收入 |
|
(102,773) |
|
65,251 |
36,629 |
5,238 |
||
其他收益 |
|
|
||||||
汇兑收益/(损失),净额 |
|
882 |
|
2,294 |
(2,204) |
(315) |
||
其他收入,净额 |
|
6,390 |
|
11,219 |
1,643 |
236 |
||
(亏损)/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99,291) |
|
77,174 |
31,125 |
4,452 |
||
|
||||||||
净(亏损)/收入 |
|
(99,291) |
|
77,174 |
31,125 |
4,452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
(99,291) |
|
77,174 |
31,125 |
4,452 |
||
|
||||||||
净(亏损)/收入 |
|
(99,291) |
|
77,174 |
31,125 |
4,452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外币换算调整,净额税 |
|
6,435 |
|
8,044 |
(6,013) |
(860) |
||
综合(亏损)/收入 |
|
(92,856) |
|
85,218 |
25,112 |
3,592 |
||
F-52
财务报表附表一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现金流量简明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附注2(d))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 |
|
313 |
|
6,015 |
|
(20,469) |
(2,927) |
|
现金(用于)/投资活动提供 |
|
(450) |
|
2,725 |
|
108,951 |
15,579 |
|
由/(用于)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 |
|
9 |
|
2,810 |
|
(6,210) |
(888)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20) |
|
(102) |
|
(702) |
(10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148) |
|
11,448 |
|
81,570 |
11,664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292 |
|
1,144 |
|
12,592 |
1,80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144 |
|
12,592 |
|
94,162 |
13,465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
|||||
与行使股票期权相关的应收款项 |
|
(32) |
|
(11) |
|
(10) |
(1) |
|
F-53
财务报表附表一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财务报表附注附表一
附表I是根据S-X条例第12-04(a)条和第5-04-(c)条的要求提供的,这两条要求提供简明的财务资料,说明截至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终了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母公司截至同一日期和已列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同一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和经营业绩。
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有关于其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投资已采用权益法入账。此类对子公司和关联实体的投资列报为对子公司和关联实体的投资赤字,而子公司和关联实体的损失列报为对子公司和关联实体的损失分担。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合并财务报表的脚注披露包含与母公司运营相关的信息,因此,本附表应与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除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外,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担保等情形。
F-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