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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3 9 ea027396901ex4-13 _ unive.htm 江西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营运资金贷款合同英文译本。与吉安绿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25年3月3日

附件 4.13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贷款人:吉安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特别提示: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特别提醒借款人,要充分关注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尤其是加粗的部分。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当向出借人提出。如无异议,经双方签字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章缔结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币种

 

人民币贷款金额:(字数)五百万元只;(数字)五百万元。

 

这是一个非循环贷款限额。

 

第二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非循环额度的,借款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的期限为准。

 

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任何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约定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出借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之日为贷款到期日。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购买医疗设备。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结算

 

1.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按照以下方法(一)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3.65%。

 

以本合同签订日☐提取日前1个工作日发布的最近的1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为基础,加55个基点(1bp = 0.01%),年利率为3.65%。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2

 

 

(2)浮动利率:

 

年利率通过在提款日前一工作日最近发布的1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基础上加/减[ ]个基点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加减基点数不变。贷款最优惠利率(LPRS)调整的,贷款利率确定方法按照以下方法[ ]办理,贷款人不得另行通知借款人:

 

年度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利率按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基点执行;

 

周年调整:在同一年、同月对应日,利率按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基点执行;

 

季调(1):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对应日,利率按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基点执行;

 

季调(二):每季首月1日,利率按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基点执行;

 

按月调整(1):在每月对应日,利率按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的基点执行(调整月份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3

 

 

按月调整(2):每月1日在新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基点执行利率;

 

即时调整:自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次日起,利率按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约定基点执行。

 

(三)其他方式:【未指明内容】

 

若借款人选择“(二)浮动利率”方式,如遇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上调,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将增加。如果借款人仍按调整前的还款金额还款,则每月还款金额不足,产生罚息和复利,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2. 利息结算方式

 

借款人按照以下方式(二)结息:

 

(一)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二)按月结息日: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4

 

 

(三)其他方式:【未指明内容】

 

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是付息日的,以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当清偿全部应计利息。

 

3. 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息,直至足额还本付息;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挪用之日起,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被挪用部分的利息,直至足额还本付息;

 

(三)对既逾期又被挪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息;

 

(四)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五)计算罚息和复利时,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的,自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

 

5

 

 

(六)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挪用贷款罚息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第五条贷款发放和偿还账户

 

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和还款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支付、偿还:

 

开证行: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户名:江西达孜然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账号:

 

第六条偿还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还款计划[ ]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 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

 

6

 

 

2. 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1.   【未指定内容】
2.   【未指定内容】
3.   【未指定内容】
4.   【未指定内容】
5.   【未指定内容】
6.   【未指定内容】
7.   【未指定内容】
8.   【未指定内容】

 

3. 其他还款计划:【未指定内容】

 

4. 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七条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信用/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关于借款人财务指标的合同约定

 

1. 【未指定内容】

 

2. 【未指定内容】

 

3. 【未指定内容】

 

第9条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凡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2. 在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该等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3. 各方可通过协商,申请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指定内容】

 

第2章标准条款

 

第十二条利息计算

 

自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根据实际提款金额和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8

 

 

每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条件

 

1. 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贷款发放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资金,除非贷款人同意提前付款: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生效;

 

(2) 借款人已向出借人预留了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借款人的文件、文件、印章、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3) 借款人已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开立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账户;

 

(4) 在提款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和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的文件与约定用途一致,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5) 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交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董事会或其他授权部门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6) 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对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满足其他条件的贷款,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应按照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向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付款对象支付借款;

 

9

 

  

(7) 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办理了全部相关担保手续,担保合法有效;

 

(8) 本合同项下或借贷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未发生违约;

 

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提款的,出借人有权取消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循环贷款特别协议(最高额度贷款)

 

1. 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在任何时间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任何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

 

2. 双方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每笔循环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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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1.贷款人的委托付款

 

出借人受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和付款委托,通过借款人账户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

 

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本合同规定限额的贷款资金,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采用出借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提款通知中载列明确的支付委托(包括收款对方名称、对方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的付款信息,并向出借人提交审查所需的业务合同和其他用途证明材料。经出借人审核批准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出借人因借款人提供的付款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委托支付义务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存在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和出借人要求的付款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对方账户。

 

11

 

 

出借人经复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及其他用途证明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出借人认为合格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前,出借人有权拒绝发放和支付相关资金。

 

对方开户行退款,导致出借人未能按照借款人的付款委托及时向对方支付借款资金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现有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对方开户行归还的资金,借款人应重新提交付款委托和审查所需的业务合同等用途证明材料。经出借人审核批准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本合同项下以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指定对手方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在办理每笔贷款的受托支付时,应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

 

12

 

 

借款人不得违反上述约定,通过将金额拆分成较小部分的方式,规避出借人的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除按前款约定必须采用出借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情形外,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即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自主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应在相应贷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3.贷款延期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需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3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批准展期的决定由出借人作出。申请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还应当出具书面同意证明。经贷款人同意的,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未获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全额偿还贷款。

 

13

 

 

4.偿还令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发生借款本息双双违约的,出借人有权确定还本付息的先后顺序;分期还款的,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或逾期借款的,出借人有权确定还款顺序;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多笔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确定借款人每笔还款需履行的合同先后顺序。

 

5.偿还义务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其他应付资金。在还款日和各结息日柜台营业时间结束前,借款人应将当期应计利息、本金、其他应付资金足额存入在贷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在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扣款,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还款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资金的,借款人同意由出借人确定还款顺序。

 

14

 

 

6.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7.贷款凭证

 

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借款金额、提取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和到期日、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未在本合同中记载或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十六条保证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发生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者担保合同失效、撤销、终止,或者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因其他原因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或者担保人在与出借人的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合同项下违约,或者担保物贬值、损坏、灭失、扣押,导致担保价值减弱或者灭失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补充提供新的担保、补充或更换保证人等,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15

 

 

第十七条陈述和保证

 

1. 借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2. 借款人完全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按照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会违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取得或将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3. 借款人遵守诚信原则。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没有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报表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真实、公允、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

 

4. 借款人申请与出借人开展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16

 

 

5. 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未向出借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及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也未隐瞒其所涉及的任何诉讼、仲裁、索赔事件。

 

6. 其他应付债务已按时偿还,不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

 

7.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借款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8. 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定期或及时向出借人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确保财务指标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需要年检的,应当按时通过年检。

 

9.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支付、使用贷款。

 

17

 

 

10. 借款人已就其担保义务与本合同保证人签署或将签署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的,该协议不损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1. 接受出借人的资信检查和监督,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出借人对借款人在出借人开立的账户进行监控,检查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并动态监测其收益现金流和整体资金流情况;借款人应当接受并主动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的检查和监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

 

12. 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重大资产和债权转移等可能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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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 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 任何形式的联合经营、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改制、重组、拟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

 

(3)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财产、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责任;

 

(4) 停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等;

 

(5) 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健康每况愈下或资历不符等重要事项导致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

 

(6) 借款人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7) 发生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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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借款人发生变更、重组、承包或者被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停业、合并、转让时,借款人保证至少在上述事件发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借人并立即偿还出借人全部债务。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者新设单位(债务转移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出示并向出借人提交其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但接受债务的单位必须与出借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交担保人相应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实施新的担保措施。在合同签订前,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借款人的接管人追偿债务。

 

13. 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优先于借款人股东对借款人的借款,不得低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所欠的同类债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不得偿还欠其股东的款项。

 

1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定价、还款顺序、其他借款条件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条件。

 

15.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出借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支付和将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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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账户管理

 

(1) 借款人在出借人指定开立的还款账户(第五条约定的账户)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用于收取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相应销售收入的,借款人应确保资金收到后及时转入资金回收账户。

 

(2) 出借人有权对资金回收账户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监督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出借人有要求的,借款人应当与出借人签订专户监管协议。

 

17. 借款人不得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承诺其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的[ ]倍,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金额不超过其章程规定的限额;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为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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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借款人的内部归属

 

1.借款人不属于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借款人为出借人根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报告相关关联交易信息。

 

3.借款人及其关联人发生重大合并、收购、重组等明显或可能影响出借人贷款安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违约行为及处理

 

1. 违约行为

 

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时被视为违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对出借人的付款、还款义务;

 

(2)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资金或者未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借款人未按照提款计划按时办理提款手续,或者变更提款计划未获得出借人同意;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将金额拆成较小部分,逃避出借人的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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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

 

(4) 发生本合同第17.12条规定的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但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担保人的;

 

(5) 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借款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项下发生违约;

 

(6)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或者与出借人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

 

(7) 借款人终止经营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事件;

 

(8)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处罚,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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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借款人的关键投资人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 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恶化,突破本合同约定的指标约束或其他财务约定;

 

(11)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通过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获取出借人资金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合并、收购、重组等明显或可能影响出借人贷款安全的事项,或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出借人债权;

 

(12) 借款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

 

(13) 本合同项下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利润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或者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其有效经营资产为他人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者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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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可能对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 违约的处理

 

发生上述任何违约行为时,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 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 降低、暂停、终止对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额度;

 

(3) 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接受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提款及其他业务申请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暂停或终止发放、支付、办理借款人尚未提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4) 声明本合同及借贷双方其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付借款本金、利息、其他应付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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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借款人协商限期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如降低受托支付起点金额,或贷款人有权要求收回违反约定已支付的贷款资金;

 

(6)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解除或解除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全部或部分其他合同;

 

(7)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8) 仅在事前或事后通知的情况下,有权直接扣划江西省内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借款人任一账户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账户内未到期资金视为提前到期;

 

(9) 行使担保权益;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0)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或其他应付资金的,出借人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其他形式披露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并进行公告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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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权扣除借款人在江西省内农村商业银行任何账户的存款和股权红利,并有权处分借款人的股权等;

 

(12) 出借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和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能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其部分或全部义务和责任的,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免除该等义务和责任。

 

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容忍、延期、迟延,不影响其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第21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对方取得的、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运营信息、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商业秘密原始提供者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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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并对一方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事件。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该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表明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的书面材料。互认后,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变更、修改、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进行书面修改或修改。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充分履行前,本合同不得解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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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服务协议

 

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真实有效,并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的任何通知的服务地址。如有联系方式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邮寄/书面送达方式将变更信息发送至出借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信地址。此类信息变更应在出借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任何通知。出借人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知方式,对邮政服务、传真、电话、微信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出现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延误不承担责任。出借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先到达借款人的为准。

 

(1) 公示服务: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刊登公告之日,视为服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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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人送达:借款人签字日期视同送达日期;借款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载情况的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3) 出借人向借款人最新已知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含快件、普通邮件、挂号信):以借款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期;借款人未签字的,以退回邮递物品之日为送达日期;

 

(4) 出借人以传真、手机短信、微信、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借款人最新的已知传真号码、指定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发送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3. 借款人同意,除非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关于通信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住所为通信和联系地址。未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对账单、收款单据、相关法律文件和诉讼单证服务地址以此为准。借款人承诺在通信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和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公证机关以邮寄送达方式(包括快件、普通邮件、挂号信)向借款人送达本合同借款人确认的通信地址的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的,以借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借款人未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以退回邮递物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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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可以通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通信方式向借款人发出通知。法院、公证机关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对邮政服务、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出现的传输错误、遗漏、延误不承担责任。法院、公证机关同时选择多种通信方式的,以先到达借款人的为准。

 

第25条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

 

1.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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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应通知借款人。

 

3.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各自合法产生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基于各方的独立利益进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交易的其他方构成出借人的关联人或者关联人的,各方均不得谋求利用该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5.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企业名称仅供参考使用,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 出借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使用。出借人也有权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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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借人已特别提醒借款人注意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并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的所有内容和条款,确认对所有内容和条款不存在误解或疑问,借款人和出借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理解完全一致,无异议。

 

(以下无文字;以下为双方签字页)

 

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签字):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5年3月3日

 

出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5年3月3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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