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否认某些已确定信息被排除在展览之外的地方,因为它既是(i)非实质性的,也是(ii)注册人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
UFACTORY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25年7月28日起由以下各方订立:
在本协议中,上述签署方统称为“缔约方”,单独称为“缔约方”。
Whereas:
现据此,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除本协议另有定义外,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本协议附录一所述含义。未在附录I中定义的术语将承担本协议相关条款赋予它们的含义。
附件 4.79
符号“[***】”否认某些已确定信息被排除在展览之外的地方,因为它既是(i)非实质性的,也是(ii)注册人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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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25年7月28日起由以下各方订立:
在本协议中,上述签署方统称为“缔约方”,单独称为“缔约方”。
Whereas:
现据此,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除本协议另有定义外,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本协议附录一所述含义。未在附录I中定义的术语将承担本协议相关条款赋予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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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各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就股权转让应付转让方的总对价应为等值人民币1424万元(仅人民币1400万元二十万四千元)的美元(“股权转让对价”)。付款适用的汇率为人民币兑美元7.1475:1(即人民币7.1475 = 1美元)。
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税费、关税和其他政府性收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适用法律分别承担。如受让方出于支付便利的原因,支付转让方应支付的任何税款、关税或其他政府收费,受让方有权从股权转让对价中扣除如此支付的金额,并将余额汇给转让方。
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集团公司在每个交割日前产生的任何利润、收益、红利和股息以及集团公司在本协议执行日以前的利润、收益、红利和股息以及未分配的任何利润、收益、红利和股息已计入股权转让对价,该等利润、收益、红利和股息在第一个交割日后归受让方所有。
二、4.1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就集团公司自2025年7月1日起连续三个周年履行承诺(即一周年履行承诺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二周年履行承诺期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三周年履行承诺期为2027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履行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集团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年均净利润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年均净利润承诺”)的,受让方有权选择标的公司向受让方无偿增发股权的方式进行补偿或要求转让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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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为免生疑问,受让方应首先选择让转让方承担税款及任何相关费用等最低补偿方式)。具体来说:
增资补偿股权数= [ a/(b*c)*E-D ]/[ 1-A/(b*c)】,其中:
A代表人民币61,750,000元;
B代表业绩承诺期内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年均净利润;
C代表9.6;
D代表目标股权对应的股份数量(即8,000股普通股);
E代表目标公司截至本次股权转让截止日的普通股股份总数。
转让的补偿股权数量= [ a/(b*C)-d ]*E,其中:
A代表人民币61,750,000元;
B代表业绩承诺期内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年均净利润;
C代表9.6;
D代表80%,即目标股权对应的普通股数量占截至本次股权转让截止日目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比例;
E代表目标公司截至本次股权转让截止日的普通股股份总数。
本次股权转让交割后,补偿股权数量将根据标的公司因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派发股利等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关于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年均净利润:(一)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年均净利润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市场普遍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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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会计准则,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商誉减值;(二)审计机构拟对年均净利润进行调整的,该调整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确认。
二、4.2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承担因履行业绩补偿而产生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股权注册资本的支付)。如受让方因上述补偿而向目标公司或转让方产生任何实际付款或任何税费或成本,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进行该等补偿,以达到受让方无偿取得补偿股权的效果。
二、4.3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四提出的补偿请求后,应配合完成补偿股权的发行或转让(受让方自提出补偿请求之日起视为持有补偿股权,并享有该股权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书,完成相关政府审批和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手续(如适用)。
二、4.4尽管有上述规定,各方一致同意,(1)受让方选择以股权转让补偿的方式收取补偿股权的,转让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补偿股权数量以紧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那部分为限;(2)转让方仅因归属于受让方的原因在履约承诺期内不再担任集团公司总经理的,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自动终止。
只有在第一个截止日或之前,以下每一项条件(“第一期付款的先决条件”)均被受让方书面满足或放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第IV.1(a)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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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只有下列条件(“第二期付款先决条件”,连同第一期付款先决条件、“付款先决条件”)在第二个交割日或之前被受让方以书面形式满足或放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第IV.1(b)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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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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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各方确认并同意,自第一个交割日起,该股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应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人应当向受让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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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除在本协议附录三所载披露函件中向受让方披露并经其确认外,转让方应促使本协议附录二第一部分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转让方保证”)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且未遗漏陈述任何必要的事实,且受让人执行本协议取决于转让方的保证是否真实、准确且在各方面均不具误导性,且其中未遗漏任何必要的事实予以陈述。
受让方应促使本协议附录二第二部分(“受让方保证”)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且不存在遗漏陈述任何必要事实的情形,且不存在遗漏在其中陈述任何必要事实的情形。
转让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受让方披露在每个交割日之前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可能导致转让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和其他义务的重大违反或可能导致转让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和其他义务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正确并对股权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情况、事实和情况。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确保集团公司(i)在正常和通常的过程中开展业务,并以符合以往惯例和审慎商业惯例的方式经营业务,以及(ii)在其控制范围内不遭受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此外,转让人应当应受让方的要求,提供或者促使集团公司向受让方提供有关集团公司的数据和信息。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确保各集团公司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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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自执行日起,除非转让方在执行日之前向受让方说明并经受让方确认,直至本次股权转让结束或本次股权转让根据第七条之二相应终止,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任何第三方),转让方应保证其各自的关联企业和集团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任何第三方)招揽、发起、考虑、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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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或接受任何人或任何实体的建议或要约,(a)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就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任何交易、讨论、磋商、谈判、合作、接触、接触或接受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或与之相冲突的任何要约、要约邀请、询价或签署任何书面文件,(b)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处置集团公司的股权和处置集团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质押、代管或设定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集团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及资产的优先购买权等),(c)订立、订立或参与任何协议、承诺或其他类似安排,增加集团公司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重组、资产重组或其他非常业务交易),(d)合并、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集团公司或其业务的业务合并,或(ii)参与任何有关冲突交易的讨论、谈话、谈判或其他通信,或向任何其他人提供与上述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协助、参与或鼓励任何其他人寻求达成冲突交易的任何努力或企图。转让方应立即停止(并应促使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并应促使终止在本协议执行之前就任何冲突交易发起的所有讨论、谈话、谈判或其他通信。转让方如有人提出与冲突交易有关的建议、要约、询价或其他通信,应及时通知受让方。
各方同意,为保证集团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受让方可委派代表接触集团公司的管理、经营、财务、法务和财产状况,并与转让方指定的集团公司代表进行集团公司管理交接的合理准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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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六、6.1创始人承诺,自执行日起至首次结业日后三(3)年之日止,应并应促使集团公司骨干员工全职为集团公司工作,并将其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尽最大努力发展集团公司业务,保护其利益。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解除与集团公司的全职雇佣关系。
六、6.2创始人应当保证,不得、也不得促使其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直接或间接持有与集团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实体的任何权益;或者从事其他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股权或担任集团公司雇员或董事期间及自其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股权或不再受雇于集团公司之日起两(2)年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较晚者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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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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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尽管另有相反的约定,在每一结束日期之后,如果在每一结束日期之前存在的事项给集团公司或任何受偿人造成损失(无论该损失发生在结束日期之前或之后),无论该事项是否以任何形式披露,转让人应根据受让人的请求,对相关受偿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此类损失的损害。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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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其他方根据本协议享有或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补救办法,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是累积的,且不影响其他方根据适用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履行)。
尽管有上述规定,双方同意,除因转让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或重大过失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和责任外,转让方在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股权转让对价的30%(即折合人民币427.2万元(人民币肆万零二十七万二千元)的美元)。
双方同意,对于转让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被赔偿方造成损失,如果被赔偿方已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获得全额赔偿,则被赔偿方不得就同一违约行为再次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主张任何违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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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形成并生效。
本协议可由以下任何一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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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为免生疑问,本条款规定的退款义务不得根据本条款第七节解除或减轻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每一缔约方均向其他缔约方承诺,未经有关缔约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并且还应促使其董事、法律顾问、雇员、代理人、顾问、专业顾问和关联公司以及其各关联公司各自的董事、法律顾问、雇员、代理人、顾问、专业顾问(统称“代表”)遵守上述规定。此处所指的“机密信息”是指(i)与集团公司或另一方或各自的董事或雇员的组织、业务、技术、财务、客户、供应商、交易或事务有关的信息(无论是在本协议执行日期之前、之后或当天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传达的);(ii)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iii)由一方或其代表编制的包含或以其他方式反映或从中产生的机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材料。为免生疑问,就转让人而言,转让人不得在截止日期后披露有关集团公司的机密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在截止日期之前或之后取得,而未经受让人事先书面同意。
上述第IX.1条不适用于: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各方不得或促使其就交易文件或由此拟进行的交易作出任何报告或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媒体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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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本协议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按本协议附表I所示的地址或邮箱(或收件人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其他地址或邮箱)送达或邮寄给相关方。
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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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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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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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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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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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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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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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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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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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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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十条发出或交付的每一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应视为已收到(i)如以挂号或挂号邮件方式发出,则在该通知、要求或通信存放于邮局并从邮局取得回执之日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寄给该通知、要求或通信按其所述地址寄往的当事人,(ii)如以快递服务方式发出或亲自送达,则在该通知时,要求或通信在其所述地址发送给被发送对象的一方,并且(iii)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当此种通知、要求或通信被发送给被发送对象的一方时(前提是发件人未收到拒绝通知)。
本协议的形成、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的任何争议(“争议”),争议各方应努力本着诚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可能经修订)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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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此约束并采取相应行动。仲裁费用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证人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非接手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发生争议并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余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方应自行承担因签署交易文件、完成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费用。
转让方未经受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本协议对当事人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对其有利,并承担该等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放弃其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本协议,则该放弃可能不会生效,除非通过该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均不得解释为放弃其中任何一方,也不得将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相关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排除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所述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达成的所有意向书、协议或谅解。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被确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当事人应当努力善意协商,以有效、合法、可执行的条款取代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其经济效果应当尽可能接近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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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规定。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对其他方的可执行性。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可以任何数量的对应方签署,包括以纸质、传真和电子方式签署的对应方,每一种都应被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文件加在一起应被视为同一份文件。
在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下,无需任何进一步考虑,另一方应签署并交付必要或要求的额外文件,采取必要或要求的进一步合法行动,以便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能够以尽可能最迅速的方式完成和生效。关于每一缔约方向任何政府当局提交的与本协定和本协定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该缔约方应及时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并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和材料。特别是(但不限于),双方应尽合理和最大努力并相互合作,以获得实施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需的所有同意。
如为政府批准或类似目的,要求各方就股权转让另行签署简式协议,则本协议应以该简式协议全文为准,且该简式协议仅可用于该政府批准或类似目的,不得用于确立或证明相关各方对该协议约定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无正文,股权转让协议签署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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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9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
UFactory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印章)
作者:/s/乐恒
姓名:乐恒
职称:董事
乐亨
作者:/s/乐恒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页
附件 4.79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
Forward Vision Corporation Limited(印章)
作者:/s/傅盛
姓名:
职位: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页
附件 4.79
附录一定义及解释
“负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的所有实际或可能的债务及其他性质的负债,不论其性质是否须在该人的账目中披露。
「营业日」指任何非中国商业银行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不营业的日子。
“股本证券”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的股本权益、股份、优先股、会员权益、合伙权益、注册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所有权权益,以及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可直接或间接转换、可行使或可交换为上述权益的证券。一个人的“股权”或“股权”的提法,应当包括股权证券,除非在上下文中明显不合逻辑。就本定义而言,“人”不包括个人。
人(“委托人”)的“关联关系”是指,(i)在委托人不是个人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委托人控制或与委托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人,或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委托人关联关系的其他人;(ii)在委托人是个人的情况下,该委托人的直系亲属以及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人。
“关联交易”指(i)集团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ii)集团公司的任何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iii)(i)或(ii)所指人士的关联公司及该等关联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交易(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关键员工”是指本协议附表4所列人员。
“过渡期”是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二个交割日止的期间。
「集团公司」指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转让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下属企业。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新的《公司章程》及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执行的附属协议、决议等文件(如有)。
「新公司章程」指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将由协议各方及目标公司执行的深圳UFACTOR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能不时修订)。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一
附件 4.79
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是指该人的配偶、任何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该人配偶的任何父母、兄弟姐妹。
“控制”指(i)持有该人50%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其他股本权益或注册资本;或(ii)有权指导该人的管理和政策,不论是通过行使该人50%以上的投票权作为代理人,通过任命该人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多数成员的权力,通过合同安排或其他方式。就本定义而言,“人”不包括个人。
“产权负担”是指任何(i)抵押、质押、留置权、其他担保权益、优先权、信托或对某些财产的转让限制,(ii)对某些财产采取的扣押、扣押、冻结和其他产权负担等强制措施,以及(iii)对某些财产的所有权、占用、使用、处分或收益的债权,这些债权是根据任何合同或法定因由授予的或产生的。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信托、政府、政府部门、机关或任何其他实体。
“适用法律”或“法律”是指,就某一人而言,适用于该人或对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公开、有效和适用的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则、司法解释、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税项」指由中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征收、代扣代缴或评估的任何形式的税项及类似收费,连同与此有关的任何利息、罚款、附加费、逾期罚款或罚款。税”和“税”在本协议中使用时,除另有规定外,应与“税”的解释方式相同。
「申索」指任何申索、诉讼、要求、审核、研讯、调查、请愿、聆讯、违规通知、诉讼、诉讼、程序或仲裁,不论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
「现有股东」指自本协议执行日至交割日期间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所有人。
“政府当局”是指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的部门、法院或法庭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机构,在每种情况下均具有主管管辖权。
“政府批准”是指政府当局授予的权利、执照、许可、批准、豁免、同意和授权,以及向政府当局登记和备案。
“知识产权”是指在任何国家的专利、商标、服务标志、注册外观设计、域名、实用新型、著作权、发明、机密信息、商业秘密、专有制造工艺和设备、品牌名称、数据库权利以及企业名称和其他类似权利,以及在上述任何一项中的所有利益(无论是否注册或记录,并应包括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授予前述权利和申请前述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一
附件 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协定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中国公认会计原则”指当时在中国适用的会计原则。
“主要业务”是指协作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资产”是指所有有形或无形资产、任何性质的权利和特权(包括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
“附属公司”就一人而言,指在本协议执行日或之后由该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人(不包括任何自然人)。
“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化”是指任何事件、情况或事件的发生或未发生,这些事件、情况或事件单独或与所有其他事件、情况或事件合计,(i)是或将合理地预期对集团公司整体的业务、运营、发展、资产、财产、资质、前景、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是或将合理地预期对转让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合同”是指其执行的、尚未完全履行或存在未决争议的下列合同:(a)其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外的合同;(b)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任何协议;(c)任何合资合同、合伙合同、股东协议,战略合作或联盟协议;(d)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担保合同;(e)与收购任何实体或任何实体的资产的重要部分或处置任何实体的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有关的合同;(f)与其任何股东、董事、高级雇员或上述人员的关联公司的协议(不包括与这些人员签订的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雇佣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除薪酬条款外,所有此类雇佣协议基本相同,及集团公司的标准雇员雇佣协议样本已提供予受让人);(g)涉及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任何合同;(h)对其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其他协议;及(i)有关土地、建筑物或处所的租赁。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一
附件 4.79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一
附件 4.79
附录二代表和授权书
第一部分转让人的陈述及保证
转让方特此向受让方声明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止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自管理帐目日期起,集团公司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亦无任何可能导致任何该等变动的事件、事实或事项发生。自管理帐目日期起,集团公司的业务一直在正常及普通的过程中进行,并在过程中以符合以往惯例及审慎商业惯例的方式经营。集团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和能力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集团公司除其普通和普通课程业务外,没有做过或承担过本协议第VI.3节规定的任何事情。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副本,包括各集团公司董事、股东未经会议书面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已提供给受让方。这些记录准确地反映了董事会(以及任何董事委员会)和每个集团成员的股东在所有重大方面就其中提及的所有交易采取的所有行动。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没有任何人就命令解散、清算或清盘集团公司向任何政府当局提出呈请,亦没有任何政府当局发出该等命令或就集团公司批准任何清算程序。并无就集团公司委任清算委员会。集团公司及其任何债权人均未向任何人民法院申请任何宣告集团公司破产的命令,也没有人民法院发布过此类命令。任何人士均未就集团公司的债务的偿付提出、批准或批准任何重组或任何与集团公司事务有关的安排或集团公司与其债务人及/或股东或任何类别的债务人及/或股东之间的任何妥协或安排。没有对集团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和/或业务运营施加或申请任何执行或其他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转让方已如实、完整、准确地向受让方披露(i)受让方要求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资料以及与任何集团公司以及转让方履行本协议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关联的信息、文件和资料;(ii)对受让方订立和履行交易文件或完成本次交易的意图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不存在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未在披露函或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事实。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附件、证物、转让方保证中转让方所作的陈述、保证或陈述,以及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与受让方对转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或编制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无任何遗漏、各方面均不具有误导性,不存在虚假信息。没有任何事项如被要求披露,将足以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据转让人所知,不存在可以合理预期会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变化的事实或事项。
第二部分受让人的认股权证
受让方在此向转让方陈述和保证如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和截止交割之日:
受让方为根据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拥有一切必要的能力和权限(1)订立本协议;(2)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本协议经双方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构成受让方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受让方强制执行。
受让人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1)不违反受让人的任何纲领性文件;(2)不违反其所受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文书。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二
附件 4.79
附录三披露函
截至本协议执行日,集团公司已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2名职工按实际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外,集团公司已将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岗位类别划分为不同的缴纳基数,并已按该不同基数标准(均不为职工实际工资)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股权转让协议附录三
附件 4.79
附录四关键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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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附录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