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32a
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认证为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根据18 U.S.C.第1350条,本人,Christopher Boerner,兹证明,据本人所知,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s/Christopher Boerner,博士。 |
|
Christopher Boerner,博士。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2026年4月30日
这份书面声明将作为报告的附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并将由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