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定期报告的核证
本人,Mercer International Inc.(“公司”)首席执行官Juan Carlos Bueno,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1)
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季度的表格10-Q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财务报告》第13(a)或15(d)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法 1934年;和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5年11月6日
/s/胡安·卡洛斯·布埃诺 |
胡安·卡洛斯·布埃诺 |
首席执行官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要求,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美世国际公司,并将由美世国际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本证明随附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提交的报告,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