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第16条律师权就持有及买卖Prenetics Global Limited(“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言,以下签署人兹组成及委任公司行政总裁(现为DANYNY ↓ SHINGWU丨杨)及公司财务总监(现为Stephen Hoi Chun Lo)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可不时修订),以单笔签署、全权替代及重新替代的方式,作为以下签署人的真实及合法的事实上的代理人,以:l.为及代表以下签署人执行,Fonns 3、4和5(包括修正案)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所ACF”)第16节及其下的规则;以及2.为并代表以下签署人执行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Fonns 3、4或5、完成和执行其任何修订或修正,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包括其修订)可能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行为。下列签署人特此授予每一名该等事实上的律师全权和授权,以在行使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时,完全按照以下签署人在亲自出席时可能或可能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作出和执行任何必要、必要或适当的行为和事情,并具有完全的替代和重新替代或撤销的权力,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事实上的律师或替代或替代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应凭借本授权书及本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合法地作出或促使作出。以下签署人承认,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应以下签署人的请求以这种身份任职,并不是在承担,公司也不是在承担以下签署人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任何责任。本授权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以下签署人不再被要求就以下签署人持有和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提交任何表格3、4和5,除非(a)较早时已被以下签署人以交付给上述事实上的律师的签署书面形式撤销,或(b)在较后日期被一份关于本协议第一段所述目的的新授权书所取代。【签名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