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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8 6 ea130698ex10-18_lohaco.htm 乐活农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的补充租赁协议的英文译本

图表10.18

  

 

 

 

 

 

 

 

湘江金融中心

 

 

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出租人(甲方):深圳市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妈湾19单元03座香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增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755-88988888

  

承租人(乙方):乐活农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山街道118号南山花园7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跃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18665989188

 

担保:张燕月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授信协议。

  

第1条租赁单位和面积

 

1.1甲方同意将位于南山区19单元3座香江金融大厦办公楼(以下简称“大厦”)的2212A单元(以下简称“出租单元”,其位置如附件一图所示,位置图仅用于位置确定和方便识别)出租给乙方。

 

1.2租赁单位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将作为计算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的依据。建筑面积以最终测绘报告区为准。

 

第2条租赁期限

 

乙方对租赁单位的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自甲方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1

 

 

第三条租赁单位的使用

 

3.1甲方将租赁单位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

 

3.2乙方将租赁单位用于办公以外用途的,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该单位用途的审批手续,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财产交付和交付标准

 

4.1物业交付日期:甲方应于8月10日前将租赁单位交付乙方。以租赁单位最终交付时间为准。单位因甲方原因延误的,租赁期起始时间相应顺延,以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交付时间为准。乙方未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办理交付手续并签署交付确认书的,租赁期限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租金按该时间计算。

 

4.2物业交付验收:乙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楼宇物业管理人员应现场对租赁单位及其附属设施、装饰材料、其他物品和公共设施进行明确验收,并共同确认、签署单位交付确认书。

 

4.3乙方应在本协议租赁起始日之前办理交割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以本协议租赁起始日为交割日,收取相关费用。

 

4.4租赁单位的交付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2

 

 

第5条租金和付款

 

5.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租期内每月租金(不会)增加,即:

 

租赁期限 租金标准
(元/方
水表/月(水表/月)
每月
租金(元)
租金总额
(元)
租金
不包括在内
税(元)
增值税
数额
(人民币)
2020-08-10通过2021-08-09 140.00 8,400.00 100,800.00 96,000.00 4,800.00
2021-08-10通过2022-08-09 140.00 8,400.00 100,800.00 96,000.00 4,800.00
2022-08-10通过2023-08-09 147.00 8,820.00 105,840.00 100,800.00 5,040.00
/通过/ / / / / /
/通过/ / / / / /
/通过/ / / / / /
/通过/ / / / / /
/通过/ / / / / /
共计 / / 307,440.00 292,800.00 14,640.00

  

5.2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5.2.12020-08-10至2021-07-31期间租金为人民币98,000.00元,分12期支付,具体如下:

 

租金分期偿还时间表
阶段数 付款时间 已付款额
第一阶段 2020-08-10 8,400.00
第二阶段 2020-09-05 5,600.00
第三阶段 2020-10-05 8,400.00
第四阶段 2020-11-05 8,400.00
第五阶段 2020-12-05 8,400.00
第六阶段 2021-01-05 8,400.00
第七阶段 2021-02-05 8,400.00
第八阶段 2021-03-05 8,400.00
第九阶段 2021-04-05 8,400.00
第十阶段 2021-05-05 8,400.00
第十一阶段 2021-06-05 8,400.00
第十二阶段 2021-07-05 8,400.00
共计 / 98,000.00

  

3

 

 

5.2.22021-08-01至2023-08-09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如该日为全国法定假日,则该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付款日,下同)。

 

5.2.3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5.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应支付的管理费及乙方使用租赁机组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空调及中轴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将以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行业规范及物业管理公司成本核算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5.4甲方收款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款银行:招商银行深圳笋岗支行

 

人民币帐号:

乙方将本协议中以人民币计价的租金、管理费、保证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折算成港币、美元等外币进行支付的,汇率以乙方实际支付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逾期付款的,甲方享有汇率变动收益,乙方承担风险。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6.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16,800元(即人民币16,800元),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租赁保证金收据。

 

6.2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仅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等全部债务。

 

6.3租赁保证金不得作为乙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候所欠租金、管理费、电费或其他费用。但甲方有权扣除、抵销乙方应付及未支付的任何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其他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其他损害赔偿金等),或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赔偿,但甲方在扣除或抵销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甲方有权每天按租赁保证金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违约金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对甲方的扣减或冲减有异议,应先补齐,再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4

 

 

6.4租赁期满,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况下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将租赁单位返还甲方后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注销(或地址变更)证明及保证金收据原件。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仍未收取保证金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收取保证金。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1甲方委托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为租赁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乙方对此无异议,同意每月按租赁单位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于2022年7月1日前,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22元/平方米/月,即每月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1320元(换言之:仅为一千三百二十元)。自202年7月1日起,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6元/平方米/月,即每月管理费总额为1560元(换言之:仅为一千五百六十元)。水电费按电表和水表分别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本协议约定自租赁单位交付之日起收取。

 

7.2物业管理公司应于每月第一日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乙方收到付款通知后,应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及上月水费、电费、空调费等相关费用(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在收到每月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后,向乙方提供正式发票或相关收据。

 

5

 

 

7.3租赁期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调整并收取物业管理费。每次调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按物业管理公司确定的标准无条件支付。

 

第八条租赁单位装修

 

8.1乙方如需装修,应在装修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效果图、平面图、高程图、工程进度图、供电负荷及线路配置图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8.2装修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单位的结构、用途和外观(立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单位的水电线路和消防设施;不得拆除、更换现有固化装置和设施;不得擅自对租赁单位进行改建或者添置其他物品;不得损害租赁单位所在建筑物其他业主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8.3乙方在装修装修过程中,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乙方应承担装修装修(包括招牌装修)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8.4乙方负责办理装修申请验收(含消防环保)等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乙方必须通过消防和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后方可开始运行。

 

6

 

 

第9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9.1.2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租赁单元及设备和设施;

 

9.1.3甲方因公共设备设施大修、卫生洁净度、经营管理、救灾、除险、安全维护和消防大修等原因,有权直接进入乙方承租单位工作;甲方有义务将可预见的行动提前告知乙方,但救灾、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除外;

 

9.1.4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租赁单位出售给有租约的第三方;

 

9.1.5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直接采取措施切断对乙方的水电供应,乙方无异议;

 

9.1.6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拖欠租金或任何其他费用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无异议;

 

9.1.7甲方有自主宣传推广租赁单位整体形象的权利,广告产生的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广告推广活动中甲方可以免费引用乙方经营的品牌名称或其商标、图形、标识,但甲方使用时应以乙方提供的电子版或书面版为准,且行使不得损害乙方的权益;

 

9.1.8因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供应异常或中断导致建筑物及租赁单位任何设施异常运行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协议条款及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责任不受任何影响;

 

9.1.9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暂时关闭租赁单位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含广场)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走道、出入口、窗户、电动执行器、电缆电线、水管、电梯、自动扶梯、消防、安防设备、空调设备等),并改变租赁单位公共区域的整体结构和布局。

 

7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妥善使用租赁单位,自负盈亏并独立运营;

 

9.2.2租赁单位经甲方审批后,自行装修;租赁单位装修必须遵守甲方和物业公司制定的装修规范、规定和要求,接受甲方监督;

 

9.2.3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就续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0日续签协议。否则,乙方应被视为已放弃优先租赁权;

 

9.2.4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并自行向国家和地方政府缴纳相关税费。乙方应保证租赁期内的合法经营,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2.5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利用、积极维护、修理租赁机组及租赁机组内的设备、设施,确保租赁机组的整体安全和正常运行,维修保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2.6乙方应承担租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乙方不得在租赁单位存放或允许他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租赁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除国家消防安全部门证明事故原因与乙方无关外,其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他人财产、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7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遵守大厦的物业管理规定、规范及相关统一收费标准;

 

9.2.8租赁期内,乙方应在租赁单位为自己的财产和人员投保,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乙方应对租赁单位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并对租赁单位的附属设施、人员和物品的安全负责。租赁单位内物品灭失、损坏,人员伤亡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8

 

 

9.2.9工商手续、税务登记手续等手续以及乙方所需的消防许可证或其他营业执照等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手续或许可证不齐全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2.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社会活动、宣传、商品包装、印刷、广告、制作徽章等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或建筑物名称或!香江金融中心名称及其相关商品名称、商标,但不包括使用!香江金融中心标志作为其营业地址或商品包装;

 

9.2.11乙方不得破坏、损坏或涂抹建筑物的任何部分,或公共场所、楼梯、电梯和自动扶梯的任何装饰,不得在租赁单位周围涂抹、污损、张贴广告、摆摊或从事其他妨碍整体清洁的行为。乙方应及时处理公共区域内遗留或未经处理的任何包装、纸箱、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以免影响公共区域的卫生和清洁;

 

9.2.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租赁单位注册一个经营实体。乙方在租赁单位登记经营实体的,乙方与乙方登记的经营实体保证共同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乙方需要将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新登记的经营实体的,应当在新登记的经营主体成立之日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与新注册经营主体只有在乙方及其担保人保证为乙方新注册经营主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9.2.13接受及遵守大厦的管理规则及规例。

 

第10条财产设备保养和维修

 

10.1甲方应确保租赁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甲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发生自然损坏或故障的维修费用负责(单位内灯具、恒温器除外),乙方对非甲方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9

 

 

10.2乙方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单位内的设施,防止异常损坏。乙方在使用租赁单位过程中,如租赁单位及甲方内部使用或安装的设施妨碍安全使用,在正常合理使用过程中损坏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且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能及时或在紧急情况下维修,乙方可自行维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因维修事项产生的相关账单,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10.3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导致租赁单位及其内部设施损坏或不能使用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绝修理或赔偿的,甲方有权代为修理,维修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条转租

 

11.1在租赁期或续租期内,乙方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将部分或全部租赁单位转租或转租给所属企业,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变更转租手续的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保证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方式和条件使用本单位,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单位所造成的后果、义务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除非乙方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租赁单位出租给他人,或直接或间接将其任何部分转租、出借或转租,或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优先购买权

 

1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出售部分或全部租赁单位,乙方应无条件且无抗辩地放弃对租赁单位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出售租赁单位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但甲方应在出售发生后七日内将出售事项书面通知乙方。

 

12.2租赁单位出售给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和本协议。租赁期限内如本单位所有权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但甲方应督促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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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租赁优先权

 

13.1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单位同楼层物业(以下简称“同楼层物业”)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拟租赁同层房产的,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签订单位租赁合同。

 

13.2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签协议,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就续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续签协议。否则,乙方应被视为已放弃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租赁单位的返还

 

14.1租赁期届满或协议解除的,如甲方要求保留,乙方嵌入单元构筑物或围墙内的所有设备及装饰不得拆除,甲方不予赔偿。但是,如果甲方要求将机组清理并恢复到甲方交付乙方时的状态,乙方也应履行这一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4.2如协议终止或租约到期,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迁出租赁单位,并与甲方完成清算交接手续,迁出前应清偿所欠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全部款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应按每月每逾期一天的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支付并不意味着双方租赁关系的延长)。逾期七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放弃对租赁单位内剩馀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直接进入租赁单位进行清理和收回租赁单位。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需告知乙方及其他任何人。乙方无权向甲方索赔任何费用或损失,所有相关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租赁单位因甲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乙方使用,且超过6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其他责任。

 

11

 

 

15.2乙方擅自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结清所欠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乙方未提前给予书面通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年月租金及协议约定的剩馀租赁期的两倍(以年为单位,含当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总额=当年月租金x租赁期内(含当年)剩馀年数x2。

 

15.3乙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接受租赁单位,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否则,乙方不仅有权按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而且甲方有权按约定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租金等各项费用。

 

15.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应按日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支付逾期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

 

15.5如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应清偿协议解除当日所欠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两个月。

 

15.5.1乙方超过十五日(含十五日)仍未验收租赁单位并办理验收手续;

 

15.5.2乙方因违反国家规定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被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警告三次后仍未改正;

 

15.5.3乙方恶意拖欠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空调费等任何款项,被要求支付后拒不支付。

 

15.5.4乙方因经营资质不全而终止业务或提供虚假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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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

 

15.5.6乙方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非法活动;

 

15.5.7乙方擅自改变甲方设施,擅自改建或者增加、变更装修,不接受甲方的处理;

 

15.5.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租赁单位用途或违反约定使用租赁单位;

 

15.5.9因乙方原因导致机组主体结构损坏;

 

15.5.10乙方在租赁单位从事非法活动;

 

15.5.11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15.5.12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单位被查封或因法院强制执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租赁单位不能正常使用;

 

15.5.13乙方利用租赁单位藏匿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或者存放武器弹药爆炸物等违禁物品,或者从事赌博或者其他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甲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5.5.14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利益的严重损害或其他违约行为。

 

甲方根据上述情况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自甲方书面终止函送达乙方时,租赁合同及本协议视为终止,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迁出并返还租赁单位。

 

15.6在乙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之前,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的章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的,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或其他任何人的情况下,先从留存物品中获得赔偿。乙方确认甲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留置权合法有效,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5.7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协议已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和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正式解除,乙方保证在甲方通知乙方本协议解除后将租赁单位返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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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1租赁单位占用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16.2为社会和公共利益依法征用租赁单位;

 

16.3租赁单位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16.4租赁单位被损坏、遗失或被认定为危险房屋;

 

16.5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协议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

 

16.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保证

 

本次担保张燕跃同意对乙方在本协议中涉及的义务(包括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协议各项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为自本协议或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全部义务为止。

 

第18条交货

 

18.1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发送的书面文件,可以通过通知乙方当场签字或邮寄至乙方地址的方式送达。乙方保证本协议所提供地址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地址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物业公司。否则,无论信件是否退回,甲方均可根据本协议记载的地址确定信件(通知书)已在寄送至邮政或其他快递公司后三日内送达。甲方发出的书面函件被乙方拒收的,自三日后送达之日起视为受理。此外,乙方同意甲方发往乙方在本协议中记录的电子邮件地址的通知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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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乙方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山街118号南山花园7号楼303室,联系电话:18665989188,邮政编码:51800,电子邮箱:josef@lohas100.com;乙方担保的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山街118号南山花园7号楼303室,联系电话:186598918,邮政编码:51800,电子邮箱:josef@lohas10.com;乙方及其担保应确保在上述地址和邮箱均能收到有效函件,否则,因未收到信件或邮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保证人承担。

 

第19条保密

 

本协议所有条款及甲方未来的运营计划和方式均为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20条法律的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20.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02因履行租赁合同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1条协议和其他协议的有效性

 

21.1乙方确认,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提请乙方注意合理方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甲方已向乙方详细说明了这些条款的内容,乙方在对条款进行充分阅读和理解后与甲方签署本协议。

 

21.2本协议经各方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此前就租赁单位所作的一切口头、书面承诺同时失效,以本协议为准。

 

21.3如租赁合同与本协议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1.4如有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各方应协商签订与租赁合同及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21.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1.6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条款进行调整的,可以在此约定其他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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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金金额为最优惠金额。乙方违反协议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补交租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乙方需支付的补充租金=双方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限(月)/本协议项下租赁期限(月)x2x140元/平方米x租赁单位总面积。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足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一的费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21.7本协定附件如下:

 

附件一:租用单位位置示意图(只供一般识别)

 

附件二:租赁单位的交付标准

 

附件三:单位交付的确认书

 

(以下无文字,仅供签署和盖章。)

  

甲方:(盖章)深圳市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乐活农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盖章)曾泰斋 授权代表:(盖章)YanYue Zhang
地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妈湾19单元03座香江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山街道118号南山花园7号楼303室
电话:0755-88988888 电话:18665989188
   
 

保函(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张燕跃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山街道118号南山花园7号楼303室
  电话:18665989188

  

签署日期:2020年8月10日

 

签约地点:深圳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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