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1
重述公司章程
的
固安捷公司
W. W. GraINGER,INC.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重述如下: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固安捷公司
法团自首次成立以来,并无采纳任何更改法团名称的修订。
成立日期为1928年12月27日。
该公司此前重述的公司章程于1998年5月26日提交给伊利诺伊州国务卿。
第二条
截至提交本重述公司章程之日,其在伊利诺伊州的注册代理人名称为Illinois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其在伊利诺伊州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Illinois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801 Adlai Stevenson Drive,Springfield,IL 62703-4261。
第三条
公司的存续期是永久的。
第四条
成立法团的目的或目的是:
经营公司根据《商业公司法》可注册成立的任何和所有合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拥有、租赁、使用、开发、改良、管理、抵押、转让和以其他方式处置和交易不动产、其上的改良或附属于不动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第五条
第1款:法团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12,000,000股,分为两个类别。每一类别的名称、每一类别的股份数目及每一类别的股份的面值(如有的话)或任何类别的股份无面值的声明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类
|
|
系列(如有)
|
|
股数
|
|
每股面值或声明股份无面值
|
|
|
|
|
|
|
|
|
共同
|
|
无
|
|
300,000,000
|
|
$0.50
|
|
|
|
|
|
|
|
|
首选
|
|
由
董事会
|
|
12,000,000
|
|
$5.00
|
第2款:各类别股份的优先权、资格、限制、限制及特别或相对权利为:
优先股
(2)特此授权董事会(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通过决议并提交和记录声明)将任何或所有授权的12,000,000股优先股分成系列,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和确定:
(a)任何该等系列的股份持有人有权从当时合法可用于该目的并由董事会宣布的法团任何资金中收取股息的年费率;
(b)任何该等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可赎回的价格或价格及其他条款及条件;
(c)任何该等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在公司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时,有权获得的每股金额;
(d)赎回或购买任何该等系列的股份的偿债基金条文;
(e)任何该等系列的股份可转换为另一类别的股份的条款及条件,如任何该等系列的股份获发行转换特权;及
(f)限制或拒绝投票权,或授予任何此类系列的特别投票权。
(2)任何转换或赎回的优先股股份不得重新发行,但应予以注销,公司应采取适当行动相应减少授权的股份数量。
普通股
(1)公司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有权在董事会宣布并按上述规定就优先股的所有股息作出规定后获得股息,但不得根据本协议宣布或支付股息,除非同时以相同方式就普通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宣布和支付股息。
(2)公司普通股的任何股份均不得强制赎回。
优先权利
除董事会所厘定的优先股股份转换外,任何法团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均不得享有任何优先认购权,以认购或取得同一类别或任何其他类别的法团的额外股份,或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或证明或附带任何权利的证券,以认购、购买或取得法团任何类别的股份,不论该等股份是特此或其后授权的;所有该等额外股份均可在该时间以该等代价出售,及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人,但须遵守以上所列的限制。
第六条
截至提交这份重述的公司章程之日,该公司已发行109,659,219股普通股0.50美元,其实收资本为1,477,634,385美元。
第七条
法团股东的任何行动只可在法团股东年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
第八条
根据《商业公司法》必须获得公司股东批准的对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或重述,以及任何将公司合并为全资子公司的计划(前提是该合并中的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至少要求达到本条第8条规定的最低投票要求),并且必须根据《商业公司法》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应按以下方式通过:
(1)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列明合并的拟议修订或计划,并指示将ii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股东大会可以是年度会议,也可以是特别会议;
(2)应在《商业公司法》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向每一登记在册的股东发出载明拟议修正案、合并计划或其摘要的书面通知;
(3)在该会议上,应对有权就提议的修订或合并计划投票的股东进行投票。拟议的修订或合并计划应在收到至少过半数有权就该修订或合并计划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赞成票后获得通过,除非任何类别的股份有权就该修订或合并计划作为一个类别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拟议的修订或合并计划应在收到有权就该修订或合并计划作为一个类别投票的每类股份的已发行股份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和有权就该修订或合并计划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持有人的赞成票后获得通过。
(4)任何数量的修正案均可提交股东,并由股东一次表决通过。
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情况,本条不应影响《商业公司法》要求的投票,以批准任何(i)与全资子公司合并以外的合并;(ii)合并;(iii)《商业公司法》第11.10条所述的股份交换;(iv)解散;或(v)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任何对法团章程的修订,如导致本款第(i)至(v)款所列行动的批准投票要求有所降低,应在批准行动本身所需的该百分比股东的赞成票下获得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不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但以下责任除外:(i)任何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的行为,(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根据《商业公司法》第8.65条或其任何后续条款,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如果此后对《商业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允许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应在经修订的《商业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公司董事的责任。法团股东对本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适用于或对法团任何董事就该董事在该修订或废除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所指称的法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
第十条
任何法团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均不得在选举董事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拥有任何累积投票权。
以下签署的公司已促使这些重述的公司章程由其正式授权的官员签署,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在作伪证的处罚下确认,此处所述的事实属实,并且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0.15条,这些重述的公司章程是由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通过的,股票已发行,但通过无需股东行动。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2026年3月12日 |
|
固安捷公司 |
|
|
|
|
|
|
|
|
|
|
|
|
|
| 由 |
/s/Paul J. Stanukinas |
|
由 |
/s/D.G.麦克弗森 |
|
|
Paul J. Stanukinas |
|
|
D.G.麦克弗森 |
|
|
公司秘书 |
|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
|
|
|
|
|
|
|
|
*授权签署本文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