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9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福建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借款金额:
本次贷款后剩余授信额度:
贷款用途:
贷款期限:
年利率(使用单利计算):
%【此利率以[年] [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选择“一年期”或“五年以上”)为基础,(选择“加”或“减”)[数]个基点(一个基点等于0.01%)】
结算账户:
资金回报账户: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按照以下条款[数]支付:
| 1. |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全部通过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支付。 |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
| (1) | 借款人与出借人新建立信用关系且借款人资信状况一般; |
| (2) | 收款主体明确,向借款人特定交易对方支付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 (3) | 【待填】。 |
ii.贷款利率调整
| 1. | 贷款发放前: |
本合同签订后但在贷款发放前,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适用以下条款[数]:
| (1) | 贷款利率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
| (2) | 对当月贷款市场报价报价利率公布前(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利率以上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调整。对当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含当日)公布后发放的贷款,利率以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调整。 |
| 2. | 贷款发放后: |
贷款发放后,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变动,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不变,贷款利率按以下条款[数]调整:
| (1) | 贷款利率不作调整,继续按照贷款收据规定的利率执行。 |
| (2) | 按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次日,相应调整利率。 |
| (3) | 利率自1月1日起,每年以上年12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调整一次。 |
| (4) | 利率按支付日期周年日(与公布日期重合的,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次日)按当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调整一次。没有对应日期的,调整发生在当月最后一天,以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 |
| 3. | 违约罚息: |
| (1) | 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为贷款利率加[百分比]%的上浮。 |
| (2) | 对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加[百分比]%。 |
| (3) | 贷款利率发生变动的,对资金滥用、逾期未还的罚息进行相应调整。 |
| 4. | 中国央行利率政策变化: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发生变化的,贷款人可以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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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还款方式
| 1. | 结息周期为[数]个月。 |
| 2. | 借贷双方同意根据第[号]款采取以下还款方式: |
| (1) | 一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到期日全额偿还贷款本息。 |
| (2) | 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借款人按照结息周期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全额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 |
| (3) | 灵活还款:借款人按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按结息周期付息。然而,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必须在每期的本金偿还日结算,不受结息周期规定的限制(不受结息周期的限制)。具体还款计划由双方另行确认。 |
| (4) | 其他还款方式:【待填】。 |
iv.其他事项
【待填】。
五、与主信贷协议的关系
本合同为编号为【编号】的“主信用协议”项下的特定业务合同。
vi.有效性
本合同加盖借方、出借方公章后生效。
vii.副本
本合同以[数]正本执行,借款人持[数]份,出借人持[数]份。
viii.执行
这份合同于2024年9月29日在福州签订。
借款人(公章):
出借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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