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15F
外国私人发行人终止的证明
一类证券的注册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
或其终止义务
根据第13(a)条或第15(d)条提交报告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委员会文件编号:333-12222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定的确切姓名)
中心60楼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国香港
+852 3121-8888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美国存托股份,每股代表5股普通股
普通股
(本表格涵盖的各类名称证券的名称)
在适当的方框中放置X,以表明终止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报告的义务所依赖的规定:
| 规则12h-6(a) (股本证券) |
规则12h-6(d) (对于继任注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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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12h-6(c) (债务证券) |
规则12h-6(i) (适用于先前的表格15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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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第1项。 | 交易法报告历史 |
| a.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10月首次承担了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提交报告的义务。 |
本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ADS”),每股代表5股普通股,于1997年10月22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2021年5月7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表格25,公司ADS的退市于2021年5月18日生效。2021年9月13日,公司终止了其ADS计划。截至提交本表格15F时,没有未完成的ADS。
| b. | 在提交本表格15F之前的12个月内,公司已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应规则提交或提交了所有报告。本公司已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提交至少一份年度报告。 |
| 第2项。 | 最近的美国市场活动 |
根据经修订的F-3表格(编号333-47256)上的注册声明,本公司的证券最后一次于2000年10月在美国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进行注册发售。
| 第3项。 | 境外上市及一级交易市场 |
| a. | 本公司一直维持其普通股在(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联交所和上交所共同构成本公司普通股的主要交易市场。 |
| b. | 公司于1997年10月首次在联交所上市,并于2022年1月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在提交本表格15F之前的至少12个月内,本公司一直维持其普通股在联交所上市。 |
| c. | 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包括首尾两天)12个月期间,本公司普通股在联交所和上交所的交易量为100%。 |
| 第4项。 | 比较交易量数据 |
| a. | 用于满足《交易法》第12h-6(a)(4)(i)条规定的最近12个月期间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是2021年8月16日和2022年8月15日。 |
| b. | 同一12个月期间,公司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以相关普通股表示)在美国(场内和场外)的平均每日交易量为零。同一12个月期间,公司普通股(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代表的普通股)在全球范围内的日均交易量为24,502,541股。 |
| c. | 在第4.A项所述期间,本公司普通股(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表示的普通股)在美国的平均每日交易量占全球普通股平均每日交易量的百分比为零。 |
| d. | 公司的美国存托凭证已于2021年5月18日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自业务开始之日起生效。截至该日期,公司普通股(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代表的)在美国的日均交易量占普通股(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代表的)在全球范围内的日均交易量的百分比基础前12个月期间为11.5%。 |
| e. | 公司已于2021年9月13日终止其ADS计划。截至该日期,公司普通股(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代表的)在美国的日均交易量占普通股(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代表的)在全球范围内的日均交易量的百分比基础前12个月期间为8.0%。 |
F.所有交易量信息均来自Bloomberg L.P。
| 第5项。 | 替代记录持有者信息 |
不适用。
| 第6项。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第7项。 | 通知要求 |
| a. | 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2h-6(h)条的要求发布了一份通知,披露其打算于9月14日终止其根据《交易法》第13(a)条和第15(d)条提交报告的义务,2022。 |
| b. | 本公司通过美通社在美国传播本通知。此外,该通知已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以表格6-K的形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通知副本。 |
| 第8项。 | 先前的表格15申报人 |
不适用。
第二部分
| 第9项。 | 规则12g3-2(b)豁免 |
本公司将在其互联网网站www.chinamobileltd.com上发布规则12g3-2(b)(1)规定的信息。
第三部分
| 第10项。 | 附件 |
没有任何。
| 第11项。 | 承诺 |
签署人特此承诺,如果在其根据规则12h-6终止报告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其实际了解信息,使其合理地相信,在提交表格时,将撤回本表格15F 15F:
(1)其标的证券在美国的日均交易量超过发行人用于目的的最近12个月期间该类别证券在全球范围内的日均交易量的5%规则12h-6(a)(4)(i);
(2)如果根据规则12h-6(a)(4)或规则12h-6(c)进行程序,则其标的证券类别由300名或更多美国居民或全球300名或更多人持有;或者
(3)否则它没有资格根据规则12h-6终止其交易法报告义务。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已正式授权下列签字人代表其在表格15F上签署此证明。在此过程中,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证明,如本表格所示,其已遵守规则12h-6中规定的根据《交易法》第12(g)条终止其注册的所有条件,或其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或两者提交报告的义务。
日期:2022年9月14日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董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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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董昕 | |||||
| 职位: |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