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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杭州群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云家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内容

 

一.定义和解释      4  
ii.主题转移      5  
iii.双方的义务      6  
iv.陈述和保证      6  
五.终止、违约责任和赔偿      8  
vi.豁免      9  
五.修正和变更      9  
viii.附件      9  
ix.效果      9  
十.适用法律      9  
十一。争议解决      9  
十二。可分割性      9  
十三。通知      9  
十四。整个协议      10  
十五。杂项      10  


本第四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9年8月12日由以下各方签订:

 

a.

杭州群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为***(以下简称“转让人”);

 

b.

杭州云家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为***(以下简称“受让人”)。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下文中统称为“当事方”,并分别称为“当事方”。

鉴于

 

  1.

转让人拥有附件一所列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主题”);

 

  2.

双方已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始转让协议”),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了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第二份转让协议”),以及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的第三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第三份转让协议”),现在双方希望订立本协议,以修订原始转让协议,第二份转让协议和第三份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以本协议条款规定的方式转移主题。

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移交标的。因此,打算受其约束的当事方特此订立本协议,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一.定义和解释

 

  1.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商品名称、著作权、商业秘密、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外观设计、标语、标志、网站设计、版面设计和域名等。

 

  2.

绝大多数优先股持有人具有离岸公司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中规定的“多数优先股持有人”的含义。

 

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4


ii.主题转移

 

  1.

本协议项下的主题是指附件一所列并由转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主题所有权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2.

如果标的物的转让是由受让人的最终控制母公司Exacloud Limited(“离岸公司”)的董事会或绝大多数优先股持有人书面决定的,受让人应将书面通知连同离岸公司董事会或多数优先股持有人的相关决议一起发送给转让人,并且转让人应自转让人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截止日期”)起将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与标的物有关或源自标的物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在此同意,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与该所有权有关或源自该所有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均应由受让人自截止日期起拥有。如果在遵守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前提下,除非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核实,归档,注册或宣布,否则某些主题的转让将无效,则该主题的所有权以及与该所有权有关或源自该所有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应自完成此类批准,验证,备案,注册或公告之日起由受让人拥有。

 

  3.

受让人对转让人根据本协议对标的物承担的任何责任概不负责。

 

  4.

转让价格:标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00元。

 

  5.

转让价的支付:受让人应在截止日期前三十(30)天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将转让价支付至转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

如果中国适用法律要求知识产权转让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注册或公告手续,则转让人应协助受让人在截止日期起三十(30)天内完成此类手续。此类手续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果没有此类规定,则应由他们分担。

 

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5


iii.双方的义务

 

  1.

转让人有义务:

 

  (a)

充分及时地转让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主题;

 

  (b)

对因执行和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受让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c)

同意在截止日期向受让人或其指定代表交付与主题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源代码和其他文件或信息。但如果法律要求转让人保留任何记录的原件,则应将该记录的副本交付给受让人,并承诺在合理的期限内应受让人的要求出示证明该副本与原件一致的证书;

 

  (d)

协助受让人按照上文第2条第6款的规定进行标的转让的登记备案(如有)。

 

  2.

受让人有义务:

 

  (a)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人支付标的物的转让价格;

 

  (b)

对因执行和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转让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iv.陈述和保证

 

  1.

转让人对标的的陈述和保证

 

  (a)

附件一所列的主题是转让人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

 

  (b)

转让人声明并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i)其拥有附件中所列并由其拥有的要转让的标的物的全部专有所有权和处置权;(ii)标的物不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或其他证券;(iii)标的物没有任何应披露的事实或任何重大法律缺陷。

 

  (c)

转让人已获得公司的所有内部授权或所有批准,并完成了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程序,但须经政府批准。

 

  (d)

转让人根据本协议履行的义务不会也不会:

 

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6


  (i)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任何规定;

 

  (ii)

违反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

 

  (iii)

违反转让人为订约方或对转让人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本协议一经生效,即构成对转让人的法律,有效和约束力的义务,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执行。

 

  (e)

没有任何诉讼,索赔,诉讼,仲裁,行政诉讼或其他未决,威胁或可能遇到的法律程序正在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施加或可能施加任何不利影响,延迟,限制或阻碍由转让人。

 

  (f)

转让人根据本协议交付给受让人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并如实反映截止日期的主题。

 

  (g)

转让方保证附件一所列标的物不得促使受让人承担本文未提供的任何债务和或有负债。

 

  (h)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转让人尚未破产或无力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没有针对其的行政命令或法院命令,也没有为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任命接管人。

 

  (i)

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的所有及任何会计资料和财务信息(如有)是真实可靠的,没有任何形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j)

转让人不涉及与法律可能追究其责任的标的直接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情况。

 

  (k)

附件一所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自截止日期起全部归属受让人,并且受让人有权申请商标,软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注册,除非获得,中国法律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和注册。

 

  (l)

就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而言,转让方已获得所有第三方的书面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m)

转让人在此所作的所有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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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让人的陈述和保证

 

  (a)

受让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

 

  (b)

受让人已获得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受让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受让人的公司章程。

 

  (c)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构成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执行。

 

  (d)

受让人在此所作的所有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五.终止、违约责任和赔偿

 

  1.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另一方(“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纠正此类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停止违约,并赔偿非违约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继续违约,则非违约方有权(1)单方面终止本协议;(2)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均有权向违约部分索赔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2.

违约方因违反法律或本协议而给予的任何放弃或释放,或非违约方延迟行使其权利,均不构成非违约方放弃其权利。

 

  3.

转让人应赔偿,捍卫并使受让人,其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董事,成员,代表,代理人和雇员免受所有及任何索赔,赔偿,损害,负债,费用和费用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理的法律费用,因(i)转让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法定或合同保证,陈述或其他安排而导致的赔偿方与赔偿方之间或赔偿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引起的,或(ii)第三方就主题事项提出的争议或采取的行动。

 

  4.

第五条的规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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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豁免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和政府的行政干预)而未能履行或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违约方免除责任。违反。

五.修正和变更

除非本协议另有协议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否则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和更改均无效。

viii.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正式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ix.效果

本协议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生效。

十.适用法律

与本协议有关的执行,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和其他事项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能解决的,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可分割性

如果由于与适用法律不一致而使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仅在其适用范围内被视为无效,并且不影响本条款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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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知

 

  1.

除非有书面通知要更改以下地址,否则本通知下的通知应通过手工,传真或挂号信发送到以下地址和传真号码。如果通过挂号信发送,则该通知应视为已在回执上注明的收据日期送达;如果是手工或传真,则应视为在发送日期之后的第二天送达;如果是传真,该通知的正本应通过挂号信或在发送后立即手工发送:

转让方:杭州群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Atten.:Xiaohuang Huang

受让方:杭州云家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Atten.:Xiaohuang Huang

 

  2.

任何一方应将其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传真和上述其他详细信息的任何更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七(7)个工作日的通知。

十四。整个协议

除在执行本协议后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或修改外,本协议还应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主题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先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谈判,针对同一主题的陈述和合同(包括原始转让协议,第二转让协议和第三转让协议)。

十五。杂项

 

  1.

转让人承诺并确认,在截止日期之后,

 

  (a)

对于转让人独立开发或与受让人一起开发的任何知识产权,保证以受让人的名义申请注册,除非受让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b)

对于转让人与第三方开发的任何知识产权,它保证与该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权利均应由受让人拥有,并以受让人的名义申请注册,除非受让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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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以转让人的名义申请对任何知识产权进行注册,则转让人应立即将如此申请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或受让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除非受让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2.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双方正式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均应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应以中文订立。本协议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中订立,每个对应方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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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签名页

杭州群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章)

/s/杭州群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名:/s/黄小黄
姓名:Xiaowang Huang
职称:法定代表人

杭州云家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章)

/s/杭州云家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签名:/s/黄小黄
姓名:Xiaowang Huang
职称:法定代表人

杭州群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的签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