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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3.4
 
前进前进有限公司
(登记编号#52447)
(the"公司”)
经修订及重列的指定证明书、优惠
及可换股优先股的权利
(这个"指定证明书”)1

公司谨此证明,根据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创建其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可换股优先股,以及指定、权力、优先及权利及资格,于2017年10月6日通过的本经修订及重列的指定证书列明有关限制及约束:

第1款。可转换优先股的指定及数目在此授权的优先股的指定应为"可转换优先股“(”The"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高数目应为4,749,861股。

第2款。红利.

2a。一般义务如经董事会宣布,在本法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应按本规定向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第2节.

2b。股息偏好公司不得就任何类别普通股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分派,直至及除非公司已宣派及支付每股可换股优先股最少2.00美元的股息。

2c。参与分红倘本公司宣派或派付本公司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之股息("其他 班级")(不论以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支付),公司亦须申报 及在向任何其他类别的持有人宣派及支付该等股息的同时,向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支付本应宣派及支付予其他类别的股息,基于(但不要求)所有该等可换股优先股已于紧接该等股息的记录日期前转换为普通股,或倘无固定记录日期,有权获得这类股息的其他类别的记录持有人的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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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第9节.
 

第3款。清理结束在公司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盘、解散或清盘时,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按所持有的可换股优先股数目按比例收取可供分派予成员的资产。

第4款。表决权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应有权在使用根据细则规定的方法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方法向普通股持有人发出通知时,获得所有成员会议的通知。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应有权(按转换基准)连同普通股持有人以单一类别投票表决提交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包括选举董事)。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应有权获得相当于其所持可转换优先股根据截至该表决记录日期的条款可转换为普通股的票数,如果没有指定记录日期,则以投票之日为准。但是,不应允许部分表决权,在转换基础上可用的任何部分表决权应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二分之一向上四舍五入)。

第5款。转换.

5a。自愿改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第5节于可换股优先股发行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及不时,任何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换股优先股(包括可换股优先股的任何部分)转换为若干普通股,详情载于第5c款.

5b。强制性转换。所有当时已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应在完成合格的公开发行后,按照本节的规定自动转换为普通股,该等转换只在公司根据该等合资格公开发售出售证券时及在公司根据该等合资格公开发售出售证券结束时方可生效。

5c。转换程序.

(i)依据第5A条作出的转换,须由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按照第13条交付公司的书面通知(“转换通知”)实施,随附一份或多于一份代表将予转换的可换股优先股的证明书(如已发出证明书,或以遗失证明书誓章及弥偿代替证明书)。每次依据本条转换可换股优先股,须于转换通知及代表将转换的可换股优先股的任何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或遗失证明书誓章或弥偿)交付当日收市时自动生效。(由19年第25号法律公告修订敬公司。

(ii)依据第5B条转换须为自动转换,无须代表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且不论代表该等股份的证明书(如有的话)是否已交回本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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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根据本条转换的每一可换股优先股,须转换为一股普通股。倘可换股优先股进行任何股份拆细、股份合并或其他类似资本重组,则本规定第5C(ii)条)应当适当调整,使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 应在转换时收到该持有人如果在紧接该事件之前转换其可转换优先股将会收到的相同数量的普通股。

(iv)在作出任何该等转换时,转换后的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作为该等转换后的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终止,而该等转换后的可换股优先股应停止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可换股优先股的权利及限制,并应转换为及成为普通股,在适用的情况下,该等普通股在转换时须以其名义登记的一人或多于一人,须因而成为该等普通股纪录的持有人。

(v)公司须在转换生效后尽快(但无论如何须在转换生效后五(5)个营业日内)修订其会员登记册,以实施转换,并须于转换生效后交付转换持有人:

(a)一份公告,述明可换股优先股已获转换,而任何证明可换股优先股的证书必须在公司办事处交回;

(b)一份或多于一份代表因以转换持有人指明的一种或多于一种名称及一种面额转换而发行的普通股数目的证明书;及

(c)以现金支付根据下列规定应支付的款额第5C(IX)条)下面相对于这样的转换。

(vi)转换可换股优先股时发行普通股的证明书,须免费向该等可换股优先股的持有人就该等可换股优先股的发行或印花税或公司就该等转换为普通股而招致的其他费用作出份额。于转换每股可换股优先股时,公司须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确保该等转换所产生的普通股应妥为有效地发行、缴足股款,并免除一切税项、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但持有人所设定的押记及产权负担除外。

(vii)本公司不得因以任何干扰可换股优先股及时转换的方式转换可换股优先股或因转换可换股优先股而导致的普通股转让而结帐。本公司应协助及配合任何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进行任何政府备案或取得任何政府批准前所需或与本条例项下任何转换可换股优先股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作出本公司须作出的任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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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公司须在任何时候,仅为在可换股优先股转换时发行的目的,预留及保留其获授权但尚未发行的普通股中于转换所有尚未发行的可换股优先股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目。所有如此发行的普通股,一经发行,即须妥为有效地发行、缴足股款,并免除一切税项、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但持有人所设定的税项、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除外。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所有普通股的发行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法规,也不违反普通股可能上市的任何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要求(正式通知除外发行,并应由公司在每次发行时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导致授权但未发行普通股的数目少于可转换优先股转换时根据本条例须预留以供发行的该等普通股的数目。

(ix)不得因转换任何可换股优先股而产生零碎股份,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普通股数目须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转换产生的股份数量应根据持有人转换为普通股时的可转换优先股总数和转换产生的普通股数量确定。倘转换将导致任何零碎股份,公司须向零碎股份持有人支付一笔相当于该零碎股份于转换日期的公平市价的现金,以代替该零碎股份,由董事会本着诚意决定。

(x)如本条例所准许的公司资本化发生变动,而因转换可转换优先股而产生的普通股可转换为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份或证券或可交换为公司的任何其他股份或证券,则公司须按转换持有人的选择,在交回由该等持有人按本条例规定将予转换的可换股优先股时,连同进行该等转换或交换普通股所需的任何通知、陈述或付款,向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另有指明的人士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证明转换后的普通股可转换或交换为该等股份或证券,而该等股份或证券须以该持有人指明的名称及面额登记。

5d。通知.

(i)公司须就普通股的任何股息或分派,在公司结帐或作出纪录(a)的日期前最少二十(20)天,向所有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b)就任何按比例向普通股持有人发出认购要约,或(c)就任何解散或清盘决定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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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公司亦须于任何合资格公开发售须进行日期前最少二十(20)天,向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6款。转让登记公司须在其主要办事处备存会员登记册,以供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登记。在该地点交出代表可换股优先股的任何证明书后,公司须应该证明书的纪录持有人的要求,签立及交付(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一份或多于一份新证明书,以换取一份或多于一份代表交还证明书所代表的可换股优先股总数的证明书。每份该等新证书须以交出证书持有人所要求的名称登记,并须代表交出证书持有人所要求的可换股优先股数目,而该等新证书的格式须与交出证书大致相同,及该等新证书所代表的可换股优先股的股息,须自交回的证书所代表的该等可换股优先股的股息已缴足之日起计提。

第7款。替换方案在接获公司合理地信纳(登记持有人的誓章即属令人满意)任何证明可换股优先股的拥有权及证书的遗失、盗窃、毁坏或毁损的证据后,如属任何该等遗失、盗窃或毁损,在收到该持有人合理地令公司满意的弥偿后,或如在交出该证明书时有任何该等残缺,公司须(自费)签立及交付一份新的同类证明书,以代替该证明书,该证明书代表该等遗失、被盗、损毁或残缺的证明书所代表的该类可换股优先股数目,并注明该等遗失、被盗、损毁或残缺的日期,销毁或毁损的证书,以及该新证书所代表的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应自该遗失、被盗、毁损或毁损的证书的股息已全数支付之日起计。

第8款。董事会中的代表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合共有权透过书面通知本公司委任(及罢免)七(7)人加入董事会。

第9款。   定义.

可接受的兑换"指(i)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AIM)或香港联合交易所经营的AIM市场或(ii)倘本公司与当时已发行的可换股优先股的过半数持有人根据其诚意厘定书面同意,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迪拜国际金融交易所。

act"指《1981年公司法》(经修正)。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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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指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有义务关闭纽约市银行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日子。

附例"指本公司不时生效的附例。

共同份额"指公司的任何普通股。

转换通知"具有第5(c)(i)条所赋予的涵义。

可转换证券"指可直接或间接转换为普通股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任何股份或证券。

初级证券"指本公司之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本证券,但可换股优先股除外。

期权计划"指本公司可能不时修订的2017年股票计划。

备选方案"指认购或购买普通股或可转换证券或其他次级证券的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或期权。

其他类别"具有第2(c)条所赋予的涵义。

"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协会、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合营企业、非法人组织和政府实体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合资格公开发售"是指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普通股在可接受的交易所上市的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的登记声明)承销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坚定承诺,以及由此产生的净收益至少为20,000,000美元。

第10款。管辖法律。本指定证书应根据该法加以管理和解释。

第11款。修正和放弃不得通过合并、合并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正、修改、放弃或变更,或本公司与另一公司或实体的合并,对本指定证书的任何规定均具约束力或生效,而无需取得该行动时已发行的至少过半数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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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款。通知除本条例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所提述的所有通知均须以书面作出,并须:(i)亲自送达;(ii)以电子邮件传送;(iii)以挂号或核证邮件传送;(iv)以要求退回的收据缴付邮资;或(iv)以信誉良好的隔夜速递服务缴付费用,(x)公司在其主要行政办事处及(y)致任何股东,地址或电邮为 公司纪录内的地址(除非任何该等股东另有书面说明)。如属以邮递方式送达,通知须当作在亲自送达时发出,如属以邮递方式送达,则须当作在收到退回收据时发出,在通过电子邮件递送的情况下(除非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拒绝消息,电子邮件确认未递送)或在寄存过夜快递服务之后的一天进行传送。

第13款。我的公司章程。如本指定证书的规定与细则有任何冲突,则只要发行任何尚未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均以本指定证书的规定为准。

本公司已安排由一名董事签署本经修订及重列的指定证明书,以资证明。
 
已签署
代表及代表他人
 
前进前进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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