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从事公司证券交易,但本保单在“第10b5-1条计划”标题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
建议购买或出售任何公司证券;
|
| 3. |
将重大非公开信息披露给公司内部但其工作并不要求其拥有该信息的人员,或在公司外部向其他人员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家人、朋友、商业伙伴、投资者和专家咨询公司,除非任何此类披露是根据公司有关保护或授权对外披露有关公司信息的政策进行的;或者
|
| 4. |
协助任何从事上述活动的人。
|
| • |
未来收益或亏损的预测,或其他收益指引;
|
| • |
改变先前公布的盈利指引,或决定暂停盈利指引;
|
| • |
待决或拟议的合并、收购或要约收购;
|
| • |
重大资产或业务的未决或拟议收购或处置;
|
| • |
待定或拟成立的合营企业;
|
| • |
A公司重组;
|
| • |
重大关联交易;
|
| • |
股息政策变更、宣布拆股或发售额外证券;
|
| • |
不正常过程中的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交易;
|
| • |
公司证券回购方案的设立;
|
| • |
公司定价或成本结构的变化;
|
| • |
重大营销变革;
|
| • |
管理层发生变化;
|
| • |
更换核数师或通知可能不再依赖核数师的报告;
|
| • |
开发具有重要意义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
|
| • |
未决或威胁的重大诉讼,或该等诉讼的解决;
|
| • |
即将破产或存在严重流动性问题;
|
| • |
重要客户或供应商的收益或损失;
|
| • |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以及
|
| • |
禁止买卖公司证券或另一公司的证券。
|
| 1. |
短线交易:短期买卖公司证券可能会分散该人的注意力,并可能不适当地将该人的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短期股票市场表现上,而不是公司的长期经营目标上。基于这些原因,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在公开市场购买公司证券,不得在购买后的六个月内出售任何同类公司证券(反之亦然)。
|
| 2. |
卖空:卖空公司证券(即,出售卖方不拥有的证券)可能证明卖方方面对公司证券价值下降的预期,因此有可能向市场发出卖方对公司前景缺乏信心的信号。此外,卖卖空可能会降低卖主寻求改善公司业绩的动机。基于这些原因,禁止卖空公司证券。此外,经修订的1934年《交易法》(“交易法”)第16(c)条禁止高级职员和董事从事卖空交易。(某些类型的对冲交易产生的卖空交易受以下标题为“对冲交易”的段落管辖。)
|
| 3. |
公开交易期权:鉴于公开交易的期权期限相对较短,期权交易可能会造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表象,并以牺牲公司长期目标为代价将该人员的注意力集中在短期业绩上。因此,本政策禁止在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组织市场进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其他衍生证券的交易。(某些类型的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期权头寸受以下标题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段落管辖。)
|
| 4. |
套期保值交易:对冲或货币化交易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机制来完成,这些机制旨在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员工继续拥有通过员工福利计划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证券,但无需承担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回报。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可能不再具有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同的目标。因此,本公司禁止你方购买金融工具,包括预付可变远期合约、卖空或买卖看涨或看跌期权的工具、权益互换、项圈或可交换基金单位,这些工具是基于公司证券的波动,旨在或可能合理预期具有对冲或抵消任何公司证券市场价值下降的效果。
|
| 5. |
保证金账户和质押交易:保证金账户中作为保证金贷款担保物持有的证券,如果客户未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券商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卖出。同样,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作为贷款抵押品的质押(或质押)证券可能会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出售。因融资卖出或法拍卖出可能发生在出质人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时,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质押公司证券作为贷款担保物。(某些类型的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公司证券质押受上述标题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段落管辖。)
|
| 6. |
常备及限价单:常设和限价单(经批准的规则10b5-1计划下的常设和限价单除外,如下文所述)为类似于使用保证金账户的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带来更高的风险。对向经纪人发出的长期指示导致的购买或销售的时间没有控制权,因此,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经纪人可以执行交易。因此,公司不鼓励对公司证券下达常备或限价指令。如果受本政策约束的人确定他们必须使用长期命令或限制令,则该命令应限于短期,如果该人受到附件A中规定的附加程序的约束,则该人应遵守其中在“预先许可程序”标题下概述的限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