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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5 d83983dex51.htm EX-5.1 EX-5.1

图表5.1

【Sullivan & Cromwell LLP的信头】

2026年3月5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

格林威治街240号

纽约,NY 10286

女士们先生们:

关于特拉华州公司纽约梅隆银行公司(“公司”)根据1933年《证券法》(“法案”)登记500,000股存托股(“存托股”),每股占1/100公司M系列非累积永久优先股的一股权益,清算优先权为每股100,000美元(“优先股”),以根据日期为2026年3月5日的存款协议(“存款协议”)发行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为凭证,公司、Computershare Inc.和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共同作为存托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的持有人之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审查了该等公司记录、证书和其他文件,以及此类法律问题,正如我们为本意见的目的认为必要或适当的那样。基于此类审查,我们认为,优先股已有效发行且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证明存托股份的存托凭证已有效发行,并使其持有人有权享有存托凭证和存托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在每种情况下均受制于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和与或影响债权人权利和一般股权原则的一般适用性的类似法律。

在提出上述意见时,我们并不是在传递任何注册声明或任何相关招股章程或其他发售材料中有关发售及出售存托股份的任何披露,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意见仅限于美国联邦法律、纽约州法律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效力发表意见。

关于某些事项,我们依赖从公职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我们认为负有责任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事实信息,我们假设证明优先股的证书已根据存款协议存放于存托人,存款协议已得到存托人的正式授权、签署和交付,优先股的证书符合经审查的样本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    -2-

 

我们并已由转让代理人正式会签并由优先股登记处正式登记,证明存托凭证的凭证符合我们审查并已由存托人正式登记的样本,存托凭证已由存托人的一名授权人员正式签署和交付,如有必要,已由存托人股份登记处正式会签,并且我们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真实的,我们未独立核实的假设。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公司将于本协议日期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并通过引用将其纳入与存托股份有关的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82710),并同意在日期为2026年2月26日的与存托股份和优先股有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证券的有效性”标题下对我们的引用,这是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该法案第7条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Sullivan & Cromwell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