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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20

 

制作权-执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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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权

 

 

 

 

 

根据2002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第84(1)条授予
(2002年第28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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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条款

标题

 

 

 

 

序言

 

 

 

 

1.

定义和解释

7

 

 

 

2.

授予生产权

12

 

 

 

3.

生产区

12

 

 

 

4.

发现方面申请单独生产权的专有权

12

 

 

 

5.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3

 

 

 

6.

开始、持续时间和更新

14

 

 

 

7.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

14

 

 

 

8.

技术咨询委员会

14

 

 

 

9.

生产权的取消或中止

16

 

 

 

10.

自愿性放弃和自愿性放弃生产区域

16

 

 

 

11.

对Minerals和石油的权利

17

 

 

 

12.

对生产领域的审查

18

 

 

 

13.

记录和样本

18

 

 

 

14.

报告

19

 

 

 

15.

生产工作方案和年度生产工作方案

19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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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现和测试

20

 

 

 

17.

进行生产作业的方式

22

 

 

 

18.

现有数据

23

 

 

 

19.

环境保护和财政拨款

23

 

 

 

20.

社会和劳工事务

23

 

 

 

21.

财务记录和审计

25

 

 

 

22.

赔偿及保险

25

 

 

 

23.

健康与安全

26

 

 

 

24.

保密和公开公告

26

 

 

 

25.

割让及分包

28

 

 

 

26.

法律与解释

28

 

 

 

27.

设保人的义务

29

 

 

 

28.

国家选择

29

 

 

 

29.

Vis Major

30

 

 

 

30.

修正

31

 

 

 

31.

单一化

31

 

 

 

32.

关于发现气体的特别规定

32

 

 

 

33.

放弃或宽大处理

33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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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争议解决

33

 

 

 

35.

成本和增值税

35

 

 

 

36.

整个协议

35

 

 

 

37.

可分割性

35

 

 

 

38.

Domicilia Citandi et Executandi

36

 

 

 

39.

注册

37

 

 

 

40.

继任者和受让人

37

 

附件指数

 

附件

附件标题

 

 

 

A

生产区域图解

1

 

 

 

B

生产工作方案

2

 

 

 

C

环境管理方案

3

 

 

 

D

社会和劳工计划

4

 

 

 

E

向上游培训信托基金捐款的时间表

5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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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权

根据2002年第28号《矿物和石油资源开发法》第84(1)条获得批准,与2004年4月23日根据该法第107(1)条颁布的《第26275号政府公报》发布的第35条一并阅读。

在此让我们知道:

南非共和国

是国家矿产和石油资源的保管人(‘设保人’)。

苏珊·沙班古

是国家矿产资源部长(连同她的头衔继任者,并在相关情况下,她担任这一职务的前任,称为‘部长’)。根据该法案(定义)第3(2)(a)和84(1)条的规定,部长有权授予生产权。

部长根据《法案》(如定义)第103条的规定,除其他外,将授予生产权的权力授予

Thibedi Ramontja博士

矿产资源部总干事(‘总干事’)。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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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opo South Africa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Proprietary Limited

(注册号2005/012157/07)

(‘持有人’)已就生产区域申请石油生产权,该区域是根据该法第83条(定义)定义的区域

因此,让我们知道:

在我面前的这一年的二十万十二(2012)九月二十日,

罗内尔·斯特劳汉

一名公证人,经正式宣誓及承认,在开普敦居住及执业,(‘公证人’)并在认购合资格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到场,

MTHOZAMI RICHARDSON XIPHU

南非石油勘探和开发(专有)促进机构(以下简称“该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注册号1999/015715/07,他或她凭借2012年5月29日在比勒陀利亚的矿产资源部总干事授予的授权书获得正式授权,该授权书已于今天向公证人本人展示,现仍在我的议定书中备案,并且

彼得·杜德尼价格

他根据2007年11月5日通过的持有人董事会决议并凭借该决议获得正式授权,该决议的核证副本已于今天展示给我,即公证人,现在仍与通过该决议的会议记录一起在我的议定书中记录在案。

而制表人宣称:

持有人目前持有或已经持有勘探权,并已就生产区域申请石油生产权利;以及

设保人已决定根据下文所列条款和条件,就生产区(如定义)向持有人授予这一石油生产权。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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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设保人特此授予持有人,且持有人特此接受,本生产权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法案中被赋予含义的任何表述,在本生产权中使用时,应具有在探矿权被授予和适用之日所赋予的相同含义比照到此为止。在本生产权中,下列词语应具有赋予其的相应含义:

‘法案’是指《2002年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2002年第28号法案);

‘获得的数据’是指持有人在生产作业(和以前的勘探作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得或创建的与生产区域有关的所有技术信息和数据(数字或其他)和样本,包括钻井、评估、生产、完井和废弃报告;测试(包括储层分析);测井记录;地图;生产速率、记录和统计;以及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和解释;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以不允许与设保人共享的条款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现有数据和/或数据;

一个人的‘关联’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由拥有该首次提及的人拥有、或由拥有该首次提及的人拥有的另一人;本定义中的‘拥有’和‘拥有’是指该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其他有表决权的证券的百分之五十(五十)或以上的实益所有权;

‘机构’是指该法案中定义的指定机构,在授予探矿权之日,该机构是南非促进石油勘探和开发机构(SOC)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999/015715/07,也称为Petroleum Agency SA;

‘年度生产工作方案’是指持有人按照第15条编制的生产经营年度工作方案,包括开展该业务的预计成本和费用预算;

‘适用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

‘评估作业’是指任何作业、研究、活动或事项,不论是在国内或国外进行,以评估和评估持有人在生产区作出的发现内的石油范围和体积,并确定该发现是否可为商业发现,包括(如适用)与任何评估井的完井和测试(如有必要,包括任何长期生产测试)和任何评估井的所有封堵和废弃有关的所有石油生产,以及“要评估”或“评估”等术语应作相应解释;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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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案’是指持有人根据第16条编制的评估作业评估方案;

‘评估报告’应具有第16.4条赋予的含义;

‘首席执行官’应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债权’应具有第22.2条赋予的含义;

‘商业发现’是指石油持有人自行或与其他现有发现相结合或作为联合开发的一部分,以持有人认为将允许其经济开发的数量进行的发现;

‘机密资料’应具有第24.1条所赋予的涵义;

‘日’应与法案中赋予它的含义相同。

‘发现’是指持有人在生产区域内发现的经持有人认定能够生产石油的地质特征;

‘发现报告’应具有第16.1.3条赋予的含义;

‘撤资参与权益’应具有第20.1.1条赋予的含义;

‘环境管理方案’应具有法案中赋予它的含义,即由持有人编制并经设保人批准的生产区环境管理方案,其副本附于附件C,并不时修订;

‘勘探作业’应具有法案中赋予它的含义,就本生产权而言,该含义应包括评估作业;

‘探矿权’是指授予人授予持有人的关于石油及其副产品的探矿权,参考编号

 

30/5/2/3/2/86ER,;

30/5/2/3/2/21ER;

30/5/2/3/2/32ER;

30/5/2/3/2/33ER;

30/5/2/3/2/33ER;

30/5/2/3/2/34ER;

30/5/2/3/2/64ER;

30/5/2/3/2/94E和

30/5/2/3/2/20ER。

 

 

 

 

‘燃气市场发展期’应具有第6.2条赋予的含义;

‘最终报告期’是指从本生产权的最后一个完整季度后的第二天开始并在初始期间的最后一天结束的期间,或者,如果本生产权已根据该法案第85条进行了更新,则为本生产权的最后更新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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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报告期’是指自生效之日起,至其后的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或3月31日第一个发生之日止的期间;

‘气体’是指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不论主岩性质如何,在地壳自然条件下处于气态相存在的任何石油,包括以任何方式恢复到该自然条件的任何气体,并包括该气体的凝析油,但不包括通过破坏性蒸馏获得的气体或由沼泽或其他地表沉积物产生的气体;

‘燃气市场发展期’具有第32.1条赋予的含义;

‘国际石油工业良好做法’是指国际石油工业中合理、审慎的公司和经营者在与生产领域所经历的条件和情况相似的情况下适用的良好、健全和普遍接受的通行标准、做法、考虑因素和程序;

‘政府’是指国家的政府;

‘设保人’应具有序言中赋予其的含义;

‘设保人集团’统称为设保人、矿产资源部(包括部长)和代理机构(包括首席执行官),以及上述每一方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

‘HDP’指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s),定义见

‘持有人’应具有序言中赋予其的含义;

‘持有人集团’统称为持有人、持有人的关联公司、持有人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与本协议项下的生产运营相关的持有人关联公司以及前述各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

‘初始期’指自生效日期起计30(30)年的期间;

‘立法变更’应具有第27.1.3条赋予的含义;

‘部长’应具有法案赋予的含义;‘参与权益’是指就全部或任何部分生产领域授予的这一生产权所衍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中的不可分割的份额(以百分比表示);

‘当事人’是指设保人或持有人(视情况而定),‘当事人’是指双方;

‘石油’应具有法案赋予的含义;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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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承载区’应具有条款31.1赋予的含义;

‘生产区’是指第3条所述的国家范围内的区域,不包括根据本条款不时放弃或放弃的部分或在那里切断的部分;

‘生产作业’应具有法案赋予的含义;

‘生产权’是指根据该法第84(1)条授予的与2004年4月23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该法第107(1)条颁布的第35条一并解读的关于石油及其副产品的生产权;

‘生产工作方案’是指作为附件B所附的、经不时修订的生产工作方案;

‘准买方’应具有第20.1.1条赋予的含义;

‘季度’是指自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的三个月期间;

‘条例’是指根据该法第107(1)条颁布的条例;

‘续产期’是指根据与条例38一并解读的法案第85条,延长这一生产权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具有第34.6条赋予其的涵义;

‘版税立法’是指《2008年矿产和石油资源版税法案》(2008年第28号法案)和《2008年矿产和石油资源版税(管理)法案》(2008年第29号法案)以及国家可能颁布的规范向国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其他此类立法;

‘样品’是指持有人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为保存和分析这些样品而获取的岩石、流体和其他材料的实物样品;

‘国家’是指南非共和国;

‘国家选择权’应具有条款28.1赋予的含义;

‘社会和劳动计划’是指该法第84(1)(i)条中提及的社会和劳动计划,与第46条一起解读,由持有人编制,并已获得作为附件D所附的设保人批准

‘技术咨询委员会’是指缔约方根据第8.1条设立的委员会;

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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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员’应具有第34.5条赋予的含义;

‘单一化提案’应具有条款31.1赋予的含义;

‘上游培训信托’是指登记在注册号IT 1289/98下的独立上游培训信托;

‘vis major period’须具有第29.3条所赋予的涵义;及

‘年’是指自生效日期起的12(12)个历月期间及其后的每12(12)个月期间,而术语‘年’或‘年’应据此解释。

1.2.
本制作权中的释义
1.2.1.
在上下文有此要求的情况下,在本生产权中:
1.2.1.1.
输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应包含女性,反之亦然;
1.2.1.2.
‘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本项下
1.2.1.3.
‘include’和‘include’这两个词的意思是具有包容性,但不限制该术语之前描述的概括性,并用于说明性意义而不是限制性意义。
1.2.2.
本生产权中条款、分条款的标题、副标题插入仅为方便起见,在本生产权的解释或建构中不予考虑。
1.2.3.
对任何条款或附件的提述均指本生产权的条款或附件(视情况而定),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说明。
1.2.4.
本制作权已用英文书写,并应按照英文进行解释和解释。设保人与持有人就此交换的所有通信、通信和文件,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均应使用英文。
1.2.5.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凡提述任何法规、法定条文或规例,均须包括提述经不时修订、延长或重新制定的该法规、法定条文或规例。
1.2.6.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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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人的提述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团体、非法人协会和合伙企业。
1.2.8.
如本生产权的规定与该法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以该法的规定为准。生产权的规定与任何规定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2.9.
本生产权主体的规定与其附属物发生冲突时,以主体的规定与本生产权为准。
2.
授予生产权
2.1.
在符合法案、条例和本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设保人特此授予持有人,持有人特此接受这一生产权。
2.2.
截至生效之日,持有人的参与权益为百分之百(一百)。
3.
生产区

生产区应包括本协议附件“a”所列的农场/区域,位于自由州省文特斯堡、韦尔科姆、奥登达尔斯鲁斯区,面积为187427,2189公顷(一百八十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七逗号二一八九)。

4.
发现方面申请单独生产权的专有权
4.1.
在不违反该法第83条规定的情况下,连同第34条一起解读,持有人拥有与该生产权断绝关系、就生产区内的每项商业发现申请并被授予单独生产权的专属权利,前提是任何此类单独生产权的申请已在该生产权的到期日之前申请。授予持有人的任何生产权所覆盖的区域应不少于完全覆盖每项商业发现的区域,并且在商业发现超出生产区边界延伸到没有其他人尚未申请生产权的面积的情况下,持有人有权申请单独的生产权,以包括属于生产区边界之外的商业发现的全部范围。
4.2.
已授予持有人单独生产权的生产区范围内的任何区域,自该单独生产权根据该法案生效之日起,与该生产权相关的生产区将被切断,并且不再构成该生产区的一部分,据此,该生产权将不再适用于该区域。

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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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如属第4.2条所提述的遣散,则持有人须于单独生产权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反映生产区新规模及范围的必要修订地图,而必要的背书须反映在设保人的纪录上。
4.4.
如果本生产权规定授予持有人单独的生产权,则应以在所有重大方面与生产权一致的形式和条款和条件授予该单独的生产权,
5.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在不减损持有人在这一生产权和法案第5条和第86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持有人应拥有:
5.1.1.
自行或通过持有人团体的任何其他成员进入生产区的权利,将任何厂房、机器和设备带到生产区,并在生产区内外建造、建造和铺设为进行生产作业可能需要的任何地面、地下或海底基础设施;
5.1.2.
以自己的名义在生产区或生产区下进行生产作业、勘探石油以及(如适用)进行评估作业的唯一和排他性权利;
5.1.3.
拥有、使用、生产、移走、实物、提升、运输(通过管道、油罐船或其他方式)、出口和处置生产区内发现的任何石油(包括副产品)的专有权,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价格由持有者获得;
5.1.4.
拥有和处置持有人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购买和/或租赁的任何和所有设施、材料、设备、用品和消耗品的权利;和
5.1.5.
有权开展生产经营附带的任何其他活动,该活动不违反该法案。
5.2.
在不减损持有人在本生产权方面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持有人应当:
5.2.1.
按照年度生产工作方案和生产工作方案进行生产作业;
5.2.2.
遵守社会和劳工计划;
5.2.3.
遵守环境管理方案;和
5.2.4.
根据法案、法规、本生产权和适用法律向设保人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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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始、持续时间和更新
6.1.
本生产权将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除非根据本协议放弃、取消、放弃、暂停、终止、延长或续期,否则将继续有效和生效,直至初始期结束。
6.2.
根据该法第86(2)条,持有人应在生效日期起1(1)年内或部长授权的延长期内,根据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开始生产作业;但如果持有人已根据探矿权第32.1条行使其选择权(‘天然气市场开发期’),则持有人应在探矿权天然气市场开发期届满后1(1)年内开始生产生产作业。
6.3.
经持有人在初始期或任何续展期结束前提出申请,该生产权应由部长根据该法案第85条的规定并在符合第38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续延。
7.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
7.1.
如果部长与持有人之间订立,持有人应根据与《版税稳定协议》一起阅读的版税立法向国家支付版税。
7.2.
持有人根据本生产权应向设保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免生疑问,应不包括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立法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支付至该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即:

银行名称:ABSA

分支机构:Parow

分公司代码:502110

户名:Petroleum Agency SA

账号:4051030832

账户类型:经常账户

或设保人可能不时以书面通知持有人的其他银行账户,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都不会少于适用的付款日期开始前30(30)天。

8.
技术咨询委员会
8.1.
缔约方应通过相互通知,在生效之日起30(30)天内,通过在上述通知中指定和确定以下代表,成立一个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咨询委员会’):
8.1.1.
一名主席及另一名获授予人委任的人士;及

第14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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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持有人委任的二人(其中一人须为经营者代表)。
8.2.
设保人和持有人可以相互通知的方式指定一名替代代表或一名候补代表代替其代表。候补代表代替任何代表行事时,视为具有该代表的权力,并应履行该代表的职责。
8.3.
在不影响和不减损持有人在这一生产权、法案和条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8.3.1.
审查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和所有生产业务的进展,监测其实施情况,并就此向持有人提供建议和建议;
8.3.2.
审查对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和/或生产工作计划的任何拟议修订,并就此向持有人提供建议和建议;
8.3.3.
审查任何评估方案,并向持有人提供与此相关的建议和建议;
8.3.4.
审查为支持根据第4.1条提出的单独生产权申请而提交的任何拟议生产工作方案,并向持有人提供与此相关的建议和建议;
8.3.5.
审查支出的会计核算以及与生产业务有关的经营记录和报告的维护,并就此向持有人提供建议和建议;和
8.3.6.
向持有人提供建议,以促进生产作业的高效开展。
8.4.
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在根据第15.1条提交拟议年度生产工作方案后15(15)天内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否则,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在其成员要求时召开会议,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召开会议的缔约方必须提前30(30)天发出通知。
8.5.
所有会议应在南非开普敦或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
8.6.
设保人应当提出会议议程供持有人审议。上述议程及所有必要文件和演示材料的副本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7(7)天在缔约方之间交换。

第15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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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三名代表应构成法定人数,但至少有一名设保人代表和一名经营者代表出席。
8.8.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7(7)天通知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权带任何专家或顾问出席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就任何需要专家或顾问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会议主席应安排保存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并在每次会议的30(30)天内分发给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
8.9.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程序和程序不影响设保人集团或持有人集团的权利和义务。
8.10.
如一缔约方将其参与权益的不少于10%转让给另一缔约方以外的人,则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不减少设保人和持有人的代表人数的情况下扩大,以包括该受让人,后者应指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缔约方确定一名代表,该代表应在符合本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参与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程序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设保人可以扩大其在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使其与持有人和任何此类受让人的成员人数相等。
9.
生产权的取消或中止
9.1
据记录,根据该法第90条,部长有权在该法第47条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该法第47条的规定取消或暂停这种生产权。
9.2
如果根据该法第90条取消或暂停这一生产权,则不应免除持有人截至该取消或暂停之日已累积的义务和责任。
9.3
设保人取消或中止本生产权,不损害设保人或持有人在本生产权或适用法律下的其他权利。
10.
自愿性放弃和自愿性放弃生产区域
10.1
除第10.5条另有规定外,持有人在给予设保人不少于180(一百八十)天的事先通知后,可随时通过将整个生产区让给设保人的方式放弃这一生产权。
10.2
如果持有人根据第10.1条发出放弃这一生产权的通知,则持有人应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后有权停止生产作业,并且在不违反该法案第43条的情况下,自该日期起不再有与生产有关的成本、责任或义务

第16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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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包括为免生疑问而制定的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生产工作计划。
10.3
除第10.5条另有规定外,持有人可随时及不时透过给予设保人不少于90(90)天的事先通知,放弃生产区的任何部分。此种通知应附有描绘本生产权仍涵盖的生产区域的地图。
10.4
如果持有人根据第10.3条发出放弃生产区任何部分的通知,则持有人应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后有权就放弃的生产区的该部分停止生产作业,并且在不违反该法案第43条的情况下,自该日期起,就放弃的生产区的该部分的生产作业而言,没有进一步的成本、责任或义务,包括为免生疑问,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其应作相应修改。
10.5
任何根据第10.1条作出的放弃或根据第10.3条作出的放弃,均不免除持有人在该放弃或放弃日期前就本生产权所招致的任何成本、责任或义务。
10.6
自持有人根据第10.1条放弃这一生产权或根据第10.3条放弃部分生产区之日起,设保人有权就如此放弃或放弃的生产区向任何其他人授予该法案中提及的任何权利和许可,但须遵守该法案第43条。
10.7
自持有人根据第10.1条放弃本生产权之日起,持有人应在6(6)个月内向设保人提供此前未向设保人提供的所有获得的数据的副本。持有人此后有权就如此废弃的生产区域自由使用、分发或处置此类获取的数据。
10.8
自持有人根据第10.3条放弃生产区的任何部分之日起,持有人须在6(6)个月内向设保人提供先前未就如此放弃的生产区的该部分向设保人提供的所有已取得数据的副本。此后,持有人有权自由使用、分发或处置这些获取的数据。
10.9
持有人应根据该法第43条就根据本第10条的任何放弃或放弃申请关闭证书。
11.
对Minerals和石油的权利
11.1
除本文关于石油及其副产品的规定外,本生产权不授予持有人关于在生产区发现的任何矿物(如法案中所定义)的权利。如持有人在生产作业期间发现任何具有潜在价值的矿物,则持有人在发现该矿物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设保人报告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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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持有人此后可在不违反任何先前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就该矿物申请勘查许可、探矿权或采矿权。
12.
对生产领域的审查

部长或部长根据该法案第91条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可根据该法案第91和92条进入生产区域并进行例行检查,并在所有合理时间行使该法案规定的相关权力,风险和费用自担。

13.
记录和样本
13.1
在不减损持有人根据与条例37一并解读的法案第88(1)条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持有人应对生产作业期间获得的所有获得的数据保持最新和准确的记录,这些获得的数据应以双方商定的形式保存,并采取合理的行动。
13.2
样本应由持有人根据适用法律、良好国际石油行业惯例和设保人的报告和抽样指南进行。持有人应自费保存、正确标记,并在取走样本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各方同意的形式向设保人交付所有样本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并合理行事。
13.3
除第13.5条另有规定外,设保人有权在接到合理通知后,在所有合理时间检查由持有人保存的任何样本。
13.4
在持有人丢弃任何样本前,持有人应通知设保人。设保人要求提供此类样品的,持有人应按其成本向设保人交付设保人书面要求的样品。尽管本生产权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设保人在收到持有人的此种通知后30(30)天内没有作出答复,则持有人可以自由丢弃此种样品。
13.5
持有人可以输出现有数据和获得的数据(包括样本),供持有人或第三方进行处理或实验室检查或分析,或在国外存储,但前提是已首先向设保人交付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质量合理相当)和获得的数据副本(质量合理相当)。对于在出口(例如核心)之前无法复制或再采样的已获取数据或样本,持有人应保留此类已获取数据或样本,条件是设保人被告知此类已获取数据或样本在出口之前无法复制或再采样。
13.6
除第13.5条另有规定外,持有人须在取得或拟备所有取得的数据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设保人交付所有取得的数据(样本除外)的数字及(如适用)纸质副本,费用由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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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告
14.1.
持有人应将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材料开发通知设保人,并且在持有人尚未根据本生产权或探矿权提供相同开发的情况下,应向设保人提供设保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进一步报告和信息。
14.2.
在不减损第14.1条的一般性或持有人在该法第88条方面的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在本生产权期限内,持有人应在(a)第一个报告期结束后的21(21)天内,(b)第一个报告期和(c)最后报告期之后的每个季度,以及在每个完成年度结束后的60(60)天内,向授予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反映相关期间的生产运营进展情况,包括以下内容的摘要:
14.2.1.
雇用的本地人(按种族和性别分类)和外籍人员人数;
14.2.2.
生产作业所做的工作和支出;
14.2.3.
已钻探或正在钻探的每口井的地点和深度以及穿透的地层以及有关遇到任何石油发生的详情;
14.2.4.
遵守环境管理方案的声明;和
14.2.5.
遵守社会和劳工计划的声明。
14.3.
设保人和持有人应各自拥有其所拥有的获得的数据,并且在本生产权终止、取消或放弃或放弃生产区的任何部分后,每一方可自由使用、出售、分配、交易、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或处置与不再包括在生产区内的区域有关的此类数据;但前提是,在根据第4.1条授予的单独生产权的情况下,获得的有关此类生产权所涵盖区域的数据将受此类生产权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4.4.
本生产权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持有人披露其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专有技术或由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获得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专有技术。
14.5.
自本生产权终止和/或注销之日起6(6)个月内,持有人应向出押人提供出押人尚未拥有的所有已取得数据的副本。
15.
生产工作方案和年度生产工作方案
15.1
持有人应在不迟于生效之日起60(60)天内,向授予人提交本年度剩余时间的年度生产工作计划。此后,至少90(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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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须在其后每一年开始前,向授予人提交其后一年或其中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年度生产工作计划。
15.2
每一年度生产工作方案应载列主题年度或其部分期间(视情况而定)将进行的生产作业。年度生产工作方案下拟开展的生产作业,应当与生产工作方案保持一致。
15.3
如果持有人已就该生产权根据探矿权第32.1条行使其选择权,则在持有人根据探矿权第32.2.1条向设保人发出通知之前,不得适用第15.1和15.2条的规定;但是,如果该通知是在一年开始前不到90(90)天发出的,则第15.1条规定的提交下一年度年度年度生产工作方案的90(90)天期限,应视为就该年度生产工作方案已满足。
15.4
如持有人依据探矿权第32.2.2条向设保人发出通知,则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第15.1及15.2条的条文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而持有人并无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
15.5
根据该法第102条所要求的部长就持有人不时提出的对生产工作方案的任何修正所需的任何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
16.
发现和测试
16.1
如在本生产权项下生产作业过程中,持有人在生产区域内不时发现,持有人应:
16.1.1
发现的事实及时通知设保人;
16.1.2
促使在符合良好国际石油行业惯例的合理时间内对该发现进行测试,以确定该发现是否是或可能是商业发现并值得评估。在对发现进行测试之前,持有人应将持有人打算进行的测试通知设保人,设保人有权见证此类测试。
16.1.3
在根据第16.1.3条完成并收到测试结果后的60(60)天内(或双方可能以书面议定的较长期限),向设保人提供一份包含持有人对该等测试的解释摘要的测试结果报告(‘发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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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持有人为确定商业发现的潜在存在而进行的所有测试和测量均应按照良好的国际石油行业惯例进行。
16.3
如果持有人在向设保人提供发现报告后认为该发现可能是商业发现,那么持有人必须采取合理步骤对该发现进行评估,并向设保人提交评估方案以供批准。
16.4
自评估作业完成之日起180(一百八十)天内,或双方书面约定的进一步期限内,持有人应(a)向授予人交付一份完整的报告,其中载有此类评估作业结果的详情,包括有关石油储层位置和深度、石油成分、石油估计可采储量和石油估计日产能潜力的详情和初步估计,以及(b)持有人关于该发现是否为商业发现的声明(‘评估报告’)。
16.5
如果持有人(a)在向设保人提供发现报告后认为该发现为商业发现,或(b)在评估报告中声明该发现为商业发现,则持有人可以(i)提交修改生产工作方案的建议,以规定该发现的开发、生产和开发;或(ii)根据第4条就该发现申请并被授予单独的生产权。
16.6
如果(i)持有人提交修改生产工作方案的提案,以规定开发、生产和开发、发现和(ii)生产业务因发现而显着扩大(包括通过延长第16.9条所设想的生产区域),则持有人应根据该法案第102条提出申请,以修改生产工作方案、环境管理方案和社会和劳工计划,以考虑到发现,部长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批准任何该等经修订的生产工作计划、环境管理计划及社会及劳工计划。
16.7
持有人应拥有开发、生产和开发任何属于经修订的生产工作方案主题的发现的专有权,该发现应被视为包括在本生产权中,该生产权应适用比照到此为止。
16.8
修订后的生产工作方案获得任何批准后,应根据修订后的生产工作方案编制下一个拟议年度生产工作方案。
16.9
如果发现延伸到生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这些区域在地质上构成国家内同一石油储层的一部分,而这些区域完全受持有人或持有人以及本生产权的任何其他方所持有的许可或权利的约束,则持有人有权向设保人发出该许可或权利的通知,并应随同该通知一起包括一张类似格式的地图,以作为附件A,描述生产区域的大小和范围以及该区域的大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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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设保人收到该通知及地图后,生产区域须当作扩大,以包括发现的大小及范围,持有人须向设保人出示本生产权的正本副本,连同该地图,以作出反映该扩大生产区域的背书,设保人须作出该背书,并须在其生产权的正本副本上作出相同的背书,并须在其记录及经扩大的生产区域上反映相同的内容,就所有目的而言,应视为包括在本生产权中,该生产权应比照适用。
17.
进行生产作业的方式
17.1
在不减损适用法律和环境管理方案规定的情况下,持有人应当:
17.1.1
按照良好的国际石油行业惯例以适当和做工的方式执行所有生产操作,并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持有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实际的步骤,以防止:
17.1.1.1
生产区发现的石油外逃或浪费;
17.1.1.2
对任何石油储层的损害;
17.1.1.3
不受控制的水通过水井进入任何石油储层;
17.1.1.4
石油泄漏到生产区附近的任何水域或含水层;和
17.1.1.5
对陆地或海洋环境的污染;
17.1.2
迅速将第17.1. 1.1至17.1. 1.5条(含)所述的任何事件的发生通知设保人;
17.1.3
就第17.1. 1.1至17.1. 1.5条所指的任何事件采取环境管理方案和所有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一切行动;
17.1.4
在生产区内完成任何操作或活动后,将生产区内仍存在的任何障碍,包括其位置、性质和范围,及时通知设保人;
17.1.5
未经设保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石油公司点火,但出于安全原因而点火的情况除外,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批准;及
17.1.6
及时将所有可能被合理预期会干扰生产区其他用户权利的生产作业通知设保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尽量减少对其他用户权利的干扰。

第22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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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现有数据
18.1
据记录,持有人无法获得任何现有数据。设保人在生效日期独立于持有人而获得的任何与生产区有关的数据或信息,或设保人随后独立于持有人而获得的任何数据或信息,将提供给持有人查阅、复制和使用。持有人应向设保人支付复制和准备此类数据或信息所产生的合理和惯常费用。如果向持有人提供了此类进一步的数据或信息,则此类数据和信息应被视为构成现有数据的一部分,附件F将进行相应修改。
18.2
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设保人可协助持有人解决与现有数据有关的技术问题。此类协助不应包括对现有数据的解释。
18.3
所有现有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设保人。在本生产权到期、注销、终止或放弃时,持有人所管有的所有现有数据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返还给设保人,费用由持有人承担。或者,持有人应向设保人提交一份证明,大意是所有这些副本已被销毁。
18.4
尽管已尽一切努力核实现有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但设保人集团不对现有数据中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或持有人因现有数据中的任何此类错误或不准确而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承担责任。
19.
环境保护和财政拨款
19.1.
持有人应按照环境管理方案进行所有生产操作。
19.2.
持有人必须根据该法案第41(3)条每年评估其环境责任,并在适当情况下增加这类财务规定,使部长感到满意。
20.
社会和劳工事务
20.1.
设保人和持有人希望鼓励该州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上游部门的黑色投资和就业。为此:
20.1.1.
持有人应在生效之日起90天内,以公平的市场价值,按照经代理机构同意和批准的条款,向以下任一方提出出售其参与权益或其股权中最多10%(10%)的要约(‘剥离参与权益’):
20.1.1.1.
合适的历史弱势人士(‘HDP’);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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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
如果没有发现HDP,或者该机构没有批准提议的要约,因为它没有推动实现该法案第2(d)节中提到的目标,则任何国有公司;

(HDP或国有公司(视情况而定)在此被称为‘潜在买家’);

但条件是,尽管有本条第20款的前述规定,如果持有人在根据本条第20款向潜在买方提出出售剥离参与权益之前已剥离其部分参与权益,则剥离参与权益应在参与权益的所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并对此适用本条第20款的规定;并进一步规定,始终,准买方或任何其他人均无权依据本第20条的规定或适用法律(无论在勘探权执行之日后适用法律发生任何变化)取得超过10%(十)的参与权益;

20.1.2.
持股人应要求准买方在就剥离参与权益的准买方购买达成书面协议时成为本生产权的一方;
20.1.3.
持有人应雇用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南非人(优先考虑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同时考虑到持有人在本生产权下的运营要求,并始终规定,如果南非劳动力市场无法获得所需技能,持有人可雇用具有必要资格和经验且不是南非人的人。持有人南非人员的工资和薪金将根据当地现行劳动力市场条件确定;
20.1.4.
在持有人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人应在符合第20.1.3条规定的条件下,在为生产经营使用目的而采购时,优先考虑由国家(特别是从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制造或生产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设备、机械、材料、仪器、用品和配件,这些设备、机械、材料、用品和配件在价格、质量、可靠性和可用性方面与国家以外的可用设备、机械、材料、仪器、用品和配件具有竞争力;
20.1.5.
持有人应根据第20.1.3条的条件,使用其服务和标准在价格、质量、可靠性、专业知识和可用性方面与国外可获得的服务和标准具有竞争力的南非人(优先考虑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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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持有人应向上游培训信托支付所附附件E中规定和规定的金额,以供上游培训信托按照受托人确定的方式用于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和其他南非人的培训、教育和获得实践经验。
20.2.
持有人必须与设保人协商,根据条例46对作为附件D所附的社会和劳工计划进行修订,以确保遵守该法案第2(d)和(f)节。
20.3.
持有人必须提交根据第20.2条编制的经修订的社会和劳工计划,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经修订的社会和劳工计划将在部长批准后生效,但不得在生效之日起24个月前生效。
20.4.
持有人未能根据第20.2和20.3条提交经修订的社会和劳动计划,并且在生效之日起24个月后未能获得部长对经修订的社会和劳动计划的批准,将构成违反该法案第47(1)(b)条所设想的权利条款和条件。
21.
财务记录和审计
21.1.
持有人应当按照适用于国家的公认会计原则,将与本生产权有关的一切交易,保存在国家财务记录和账户中。
21.2.
在至少提前30(30)天发出通知后,设保人或其正式指定的代表可自费审计与本生产权有关的任何此类财务记录和账目或其副本。
22.
赔偿及保险
22.1.
持有人应在本生产权存续期间按照良好国际石油行业惯例,以保障和保护人员不受伤害或死亡、防止财产和环境受到损害或破坏的方式进行生产作业。
22.2.
持有人在此承诺抗辩、使设保人集团免受任何及所有可能由设保人集团的任何成员因任何人受伤或死亡或因持有人集团的疏忽和/或非法行为和/或不作为而对任何财产和/或环境造成的损害或破坏而提起或遭受的索赔、费用、指控、责任和开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索赔’),并向设保人集团提供无害赔偿和赔偿。

第25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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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持有人应在生效日期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获得并维持本生产权期限内的足够保险,以承保与生产作业有关的风险,并支持持有人根据本生产权给予的国际石油行业惯例或按照良好国际石油行业惯例投保的赔偿。持有人经设保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可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某些风险实施自保政策。在不减损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该保险应当具体规定:
22.3.1.
与生产作业有关的任何财产或设备的所有风险;
22.3.2.
污染责任;
22.3.3.
第三方责任和公共责任;
22.3.4.
根据生产作业过程中或因生产作业而发生的事故进行的残骸清除和清理作业;以及
22.3.5.
持有人对其从事生产经营的承包商、雇员、顾问和代理商的责任。
23.
健康与安全

如因生产作业而产生的任何紧急情况或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和/或受伤或财产和/或环境受到损害和/或破坏,持有人应在情况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负责的政府部门协商,并采取适用法律可能规定的行动,或在未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良好的国际石油行业惯例采取审慎和必要的行动。

24.
保密和公开公告
24.1
除本生产权另有规定外,所获得的数据和现有数据连同各方之间的所有程序、测试、分析、结果、账簿、报表、记录、退货、计划、信息和通信(以下统称‘机密信息’),在符合该法第88(2)条的情况下,在本生产权期限内,应被各方视为机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除非有以下情况:
24.1.1
适用于持有人或其关联机构的法律、法规、法令、规则或命令要求持有人披露该等机密信息的;

第26页,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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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持有人向持有人组任何成员披露保密信息的;条件是持有人告知该持有人组成员如此披露的信息的保密性质;
24.1.3
在必须在法律程序中出示此类机密信息或因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已强制出示此类机密信息的情况下;
24.1.4
持有人向未来或实际的承包商、顾问、顾问和持有人集团任何成员所雇用的律师披露机密信息,而披露此类机密信息对于该人的服务是必要的;条件是,在披露之前,持有人将如此披露的信息的机密性质通知该承包商、顾问、顾问和/或律师,并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其保密性;
24.1.5
持有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披露保密信息的,在与安排资金的持有人相适应的范围内;条件是,在披露前,该人向持有人提供不低于本条第24款规定的保密限制的书面保密承诺;
24.1.6
持有人集团任何成员的证券正在或将在其上交易的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或要求必须披露此类机密信息;
24.1.7
持有人向善意的意向购买人或者全部或者部分持有人的购买人或者持有人在本生产权项下的权利义务拟转让给的购买人披露保密信息的;
24.1.8
凡任何机密资料,不因持有人的过失,已成为或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24.1.9
持有人披露机密信息,作为与第三方交换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或任何其他技术或科学数据的一部分,报告和信息(原始、加工或解释)与其在该国境内其他面积的石油作业有关,并须执行适当的保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设保人应被告知拟议交换的范围;或
24.1.10
持有人根据联合经营协议的条款向其共同经营人披露机密信息。
24.2
除适用于持有人或其附属公司的法律、规则、条例或法令(包括证券交易所的法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就本生产权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公告,除非持有人已向设保人提供意向公告的副本,且设保人已给予其事先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得无理地被拒绝或延迟。如果设保人希望发布任何新闻稿,媒体

第27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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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石油发现、估计石油储量和/或任何钻井作业、测试和/或与本协议项下的生产作业有关的结果进行声明或采访,设保人应至少提前3(三)个工作日向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使持有人能够遵守法律对任何持有方或其关联公司施加的披露规则和要求,该持有方所在相关国家的法规或规则。注册成立或开展业务或该持有方或其关联公司的证券正在或将在其中上市或交易。
24.3
当因生产作业即将造成生命危险或生命损失、财产损失或污染而使公告或声明变得必要或可取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布和作出该公告或声明,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在此类事先通知和批准不切实际的情况下,无需另一方事先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公告或声明的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供该公告或声明的副本。
25.
割让及分包
25.1
根据该法第11条,未经部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生产权割让、转让、出租、转租、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5.2
持有人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承建商及/或分包商进行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及/或生产工作计划的任何部分;但持有人须始终就其在本生产权方面的义务的遵守及遵守而向设保人承担法律责任。
26.
法律与解释
26.1
持有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
26.2
在不减损该法第4节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法律对这一权利进行管辖、解释和解释。
26.3
设保人和持有人不是合伙人,双方也无意建立合伙关系,就这一生产权进行的生产作业由持有人和根据本协议获得参与权益的任何人承担全部成本、风险和费用,包括为免生疑问而剥离参与权益和国家选择权。

第28页,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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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设保人的义务
27.1
设保人承诺按照其规定作出和执行为使本生产权充分生效而被要求或可能被要求作出或执行的一切行为和事情,并:
27.1.1
应确保未经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持有人在本生产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7.1.2
设保人保证,在本生产权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单独生产权的存续期内,法律条款和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单独生产权的稳定性应保持为截至勘探权执行之日已存在的条款和规定;
27.1.3
倘在勘探权执行日期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任何国家或地方立法、条例、政策、惯例、指令或类似规定(‘立法变更’)有任何变更或订明,以任何方式实质限制(直接或间接)或不利影响(直接或间接)根据本生产权及/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单独生产权授予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持有人在本生产权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单独生产权和/或本生产权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单独生产权的合同均衡下承担的义务,则持有人可将此通知设保人,据此,双方应相互协商并本着诚意进行谈判,并应为此目的相互出席至少一次会议,以期商定和实施一项安排,以考虑到立法变化,并酌情修改本生产权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单独生产权,以在本生产权和/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单独生产权的剩余期限内恢复其合同均衡;
27.1.4
如果双方无法在第27.1.1条所述通知的90(90)天内依据第27.1.3条的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对此仲裁应由第34条的规定生效;和
27.1.5
根据1962年《所得税法》(1962年第58号法)和版税立法的规定,将通过持有人与国家财政部长之间的合同确定与所得税和版税稳定性相关的条款。
28.
国家选择
28.1
在始终遵守第27条所载的设保人义务的情况下,国家拥有一项选择权,可在代理机构批准持有人根据第20.1.1条的规定向合适的HDP或任何国有公司出售参与权益的要约后90(90)天内行使,或者,如果持有人已就天然气市场开发期行使其选择权,则在天然气市场开发期届满后90(90)天内,获得最多10(10)%

第29页,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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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对该生产权的参与权益(‘国家期权’)。持有人必须向设保人提供所有相关和重要的信息,以使国家能够决定是否获得持有人在这一生产权中10%(十)的参与权益。
28.2
如果国家选择行使国家选择权,它必须在机构批准持有人根据第20.1.1条的规定向合适的HDP或任何国有公司出售参与权益的要约后90(90)天内通知持有人,或者,如果持有人已就探矿权天然气市场开发期行使其选择权,则在探矿权天然气市场开发期届满后90(90)天内通知持有人:
28.2.1
它已选择行使国家选择权;和
28.2.2
其选择收购的参与权益,最高10(10)%。
28.3
在行使国家选择权后,国家将成为与生产区有关的联合经营协议的缔约方。联合经营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不应限制国家行使其作为本协议项下设保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根据联合经营协议的条款,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应与其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设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开,并且在不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28.4
国家应支付其与任何经批准的生产工作方案和/或任何经批准的年度生产工作方案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的参与权益份额;但条件是,国家或国家全部或部分参与权益的任何受让人不对与生效日期之前在生产区内进行的任何勘探作业有关的任何成本和费用承担责任。
28.5
如果国家未在第28.1条规定的90(90)天期限内行使国家选择权,则国家选择权失效,不再有效。
28.6
尽管有本第28条的前述规定,如果持有人在国家期权的设保人行使之前已剥离其部分参与权益,则设保人根据国家期权将获得的参与权益百分比应在参与权益的所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本第28条的上述规定应对此适用同等权利;但始终,设保人无权根据国家期权获得超过10%(10%)的参与权益。
29.
Vis Major
29.1.
持有人无法控制的任何行为、因、事或事件,包括天灾、战争、叛乱、内乱、封锁、罢工、洪水、风暴、雷电、火灾、地震或持续一段时间的电力损失,使持有人无法履行其在本生产权项下的义务或享受其权利的,应视为重大行为,持有人因重大行为而未能履行其义务的,不构成违反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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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权-执行版

29.2.
持有人经济上的无力、普通的困难和不便,无论造成或产生,均不视为vis重大。
29.3.
持有人因第29.1条所设想的vis major而无法履行其在本生产权项下的义务或享受其权利的,持有人应及时通知设保人,持有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调查并消除其原因。在此类重大持续期间(‘VIS重大期间’),持有人履行生产运营的义务将被暂停。持有人应在该VIS主要期限结束后立即通知设保人,持有人应在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恢复生产运营。
29.4.
待持有人将VIS主要期限结束通知授予人后,第29.3条所设想的暂停期间即告结束。第29.3条第3句所指的持有人通知,须述明VIS主要期限的长度,该长度须自持有人首次通知设保人有关该VIS主要期限之日起计算,直至该VIS主要期限结束之日止。本生产权期限延长,pari passu,相当于VIS主要期限的金额。
29.5.
如发生第29.4条所设想的本生产权期限的修改,持有人应将本生产权的原件出示给设保人,设保人应作出反映本生产权期限的这种修改的背书,设保人应在其副本上作出同样的背书。
30.
修正

对这一生产权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在双方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根据该法案第102条提交部长同意。只有在部长同意修正或变更后,这种修正或变更才会生效。

31.
单一化
31.1.
如果生产区内的商业发现构成国家内存在第三方勘探或生产权的石油储层的一部分(‘石油含油区’),则设保人可通过通知要求持有人编制石油含油区单一化提案(‘单一化提案’)。设保人应要求构成石油承载区一部分的相邻勘探或生产区的持有人(其)向持有人提供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协助编制统一建议书。统一提案应在上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设保人,该期限不少于180(一百八十)天,或双方合理行事可能书面约定的更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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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统一建议书应按照良好的国际石油行业惯例编制,对石油轴承领域的所有利益持有人应客观实用、公平公正。
31.3.
如果未在第31.1条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统一提案,或者提交的统一提案因客观上对有关各方不实际、公平和公正而不能被授予人接受,则授予人可以根据良好的国际石油行业惯例任命一个独立专家委员会来编制统一提案。
31.4.
如此委任的委员会须在充分考虑持有人作出的任何陈述后,于获委任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授予人提交单一化建议,并将该建议复制予持有人。
31.5.
设保人如信纳持有人根据第31.11条或独立委员会根据第31.4条提交的单一化建议对有关各方客观上切实可行、公平及公平,可确认该建议,并对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31.6.
如果持有人未能执行统一提案的任何规定,部长可通过通知说明打算暂停或取消PR的理由,并为持有人提供机会说明为什么不应考虑此类行动,要求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这样做,如果持有人未能遵守该通知,部长可根据该法案第90条,暂停或取消该生产区属于石油承载区范围内的那部分的生产权。
32.
关于发现气体的特别规定
32.1.
如持有人作出发现,而持有人认为只有在作为主要或次要产品生产的气体以商业方式出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经济发展,则持有人应拥有选择权,可在持有人根据第16.5条就该发现提交修订生产工作计划的建议或就该发现向设保人提出单独生产权的申请时,在向设保人发出通知后行使,自修订生产工作方案的建议获批准或根据第16.5条所申请的单独生产权(视属何情况而定)生效之日起,让持有人根据经修订的生产工作方案或建议的生产工作方案提交的支持单独生产权申请的义务暂停最多5(5)年(以下简称‘气体市场开发期’),在此期间,持有人须进行研究,以确定该气体是否可以商业化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与此种发现有关的生产工作计划应被视为临时的,持有人不得被要求在天然气市场开发期间提交与此种发现有关的年度生产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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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不少于燃气市场开发期届满前90(90)日,持有人应通知设保人:
32.2.1.
气体可以商业开发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应着手实施经修订的生产工作方案或拟议的生产工作方案(视情况而定),必要时予以适当修订;或
32.2.2.
气体可进行商业开发和生产,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应着手实施经修订的生产工作方案或拟议的生产工作方案(视情况而定),并在必要时予以适当修订;或气体不能进行商业开发和生产,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应被视为已放弃任何相关的单独生产权,自气体市场开发期届满之日起生效,经修订的生产工作方案或拟议的生产工作方案(视情况而定)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持有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持有人应按照生产工作方案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32.3.
授出任何延长气体市场发展期限的批予,须由授予人全权酌情决定,而该酌情权须合理行使。
33.
放弃或宽大处理

设保人或持有人未能行使其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无论是就本生产权、法案或条例而言,或其在相关方面给予的任何宽大处理,均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或对本生产权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34.
争议解决
34.1
本生产权当事人之间如发生分歧或争议有关;
34.1.1
本权利的缔结、解释、适用和执行;
34.1.2
权利的任何签字人代表他或她声称代表的一方缔结权利的权力;
34.1.3
任何被指称违反或否定权利的行为;
34.1.4
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该权利是否无效或可作废;
34.1.5
权利的任何整改,和/或;
34.1.6
因该权利而产生的任何其他事项,(每一项均为“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记录争议的存在以及简要说明争议的性质(“争议通知”)。争议发生之日起视为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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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送达任何一方。双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本着诚意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是非曲直,并应为此目的相互至少出席一次会议。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此种谈判应在产生争议的21(21)天内进行,并应自争议开始之日起不超过7(7)天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延长期。
34.2
如果尽管遵守了第34.1条,双方仍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任何一方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并完全、最终和完全通过仲裁解决。
34.3
仲裁的程序、记录和裁决应使用英文。仲裁的地点和所在地应为南非共和国开普敦或双方可能商定的南非共和国其他地点。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任何形式的上诉、复审或追索的权利,只要这种放弃可能有效地作出。
34.4
尽管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各方仍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生产权下的义务,除非该等义务直接存在争议:但上述承诺应不损害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或在公平上可获得的其他权利和补救。
34.5
本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生产权终止后继续有效。
34.6.
仲裁应由要求仲裁的一方(“原告”)向另一方(“被申请人”)送达的大意如此的书面通知(“仲裁通知”)开始。自上述第34.1条所列任何谈判终止后的90(90)天后,不得送达仲裁通知。任何争议,如未解决,且其后未予仲裁,可随时再次提出,由上文第34.1条规定的程序开始。在仲裁通知书中,原告应当载明;
34.6.1.
争议性质的简短总结;
34.6.2.
原告要求的救济;
34.6.3.
原告提出的独立仲裁员的身份和履历。
34.7.
在仲裁通知书送达后21(21)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向原告送达书面答复,载明其提出的独立仲裁员的身份和具体情况。被申请人未送达该答复的,原告仍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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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应有3(3)名仲裁员,按此处规定指定,仲裁员的所有决定、裁决和/或裁决应在他们中间以多数票决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中有任何金钱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
34.9.
第三位仲裁员(或第二位和第三位仲裁员,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第34.7条的规定交付答复),应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秘书处(或其所有权继承人)指定。
34.10.
仲裁员应确定进行仲裁所需的实际措施,并应视需要不时向当事人和/或其代表发出这方面的指示。仲裁员有权按《南非共和国高等法院规则》另有规定的任何比额表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判给诉讼费,并且在当事双方对此种诉讼费数额有任何分歧的情况下,有权保留独立法律诉讼费顾问的服务,以确定任何此种诉讼费的数额。仲裁员的费用、费用和收费由当事人等比例承担,并在出示这方面的发票时由当事人支付。任何关于仲裁员可能作出的费用的命令应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运作,不应影响他们对仲裁员所承担的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4.11.
除上文所述和当事人之间可能另有约定外,诉讼程序应在遵守和遵守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AFSA”)规则的情况下进行。
35.
成本和增值税
35.1.
持有人参与权益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税费、征费、印花税、过户费用、过户税费和登记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并及时缴纳。
35.2.
持有人在本生产权、法案和条例方面的所有到期应付款项不包括法定增值税。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1991年《增值税法》(1991年第89号法)按现行税率征收的法定增值税应加到持有人应缴和应付的所有相关金额中。
36.
整个协议

在遵守该法案和条例的情况下,本生产权和本协议所附的附件(这些附件是并构成本生产权的组成部分)和财政稳定协议包含双方之间的全部和唯一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就该生产区进行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性质的谈判、陈述、谅解、协议和通信。

37.
可分割性

第35页,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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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产权内的任何规定,如不能强制执行或违反适用法律,即与本生产权断绝关系,在不损害本生产权的其他规定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

38.
Domicilia Citandi et Executandi
38.1.
此处规定的所有通知、请求和报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以专人送达接收方的授权代表,或以快递或电传方式发送至该国以下地址;但如果以电传方式给予,则应立即以预付挂号信方式发送其副本:

If to the Grantor:

矿产资源部长

 

实体地址:

邮政地址:

特雷文纳校区

私房包X59

2号楼C

阿卡迪亚

CNR Meintje & Schoeman街

0007

SUNNYSIDE

 

电话:+ 27(0)124443000

传真号码:+ 27(0)124443145

 

并抄送机构:

南非促进石油勘探和开发机构(专有)有限公司

关注:行政总裁

 

实体地址:

邮政地址:

泰格斯波特大厦

PC盒子5111

7 Mispel街

泰格瓦利

贝尔维尔7530

7536

西开普省

 

电话号码:+ 27(0)219383500

传真号码:+ 27(0)21938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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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o the holder:

 

实体地址:

邮政地址:

中央大街65号Block C座1楼

PostNet南126

霍顿

箱92418

2198

诺伍德

 

2117

 

电话号码:+ 27114830677传真号码:+ 27114832686

38.2.
各缔约方和原子能机构可在至少提前15(15)天通知后将其地址更改为该国的不同地址。
38.3.
所有以预付挂号邮递方式发出的通知、请求和报告,应在发出后5(5)天内视为收件人收到,所有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以电传方式发出的通知、请求和报告,应视为在发送后12(12)小时内收到,如在正常营业时间外发送,则在下一个工作日收到。以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寄送的,视同实际送达时已收到。
38.4.
各缔约方还选择上述指定的实际地址作为其domicilium citandi et executandi用于本生产权下产生的所有目的,包括过程服务。
38.5.
持有人应在生效之日起7(7)日内将授权代表通知设保人,设保人可与其就本生产权进行交易。该代表应继续代表持有人,直至持有人将代表变更通知设保人为止。
38.6.
特此委任首席执行官为授权人的授权代表,负责与此生产权有关的所有事宜。
39.
注册

持有人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三十(三十)日内将本生产权提交采矿和石油业权登记处登记,在每次延续本生产权的情况下,须在延续后三十(三十)日内提交。

40.
继任者和受让人

本生产权对当事人的许可继承人和受让人有利,对其具有约束力。

第37页,共37页


制作权-执行版

这样做并于2012年9月20日在贝尔维尔签署,以下签名的证人在场:

 

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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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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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代表持有人

 

 

 

 

 

 

 

 

 

 

 

 

 

 

Quod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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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权-执行版

附件A

生产区域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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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权-执行版

附件b

生产工作方案

第2页,共5页


制作权-执行版

附件C

环境管理方案

第3页,共5页


制作权-执行版

附件D

社会和劳工计划

第4页,共5页


制作权-执行版

附件e

向上游培训信托基金捐款的时间表

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