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节,
根据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就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Tidewater Inc. (简称“公司” )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报告( “报告” ) ,我们、总裁兼行政总裁John T.Rynd及Quintin V.Knen,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谨此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50节证明,据我们所知:
|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
| 2) |
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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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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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T. Ry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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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T. Ry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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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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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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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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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 V. Kn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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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 V. Kne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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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第906条所规定的书面陈述的签署正本已提供予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予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职员。
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本证明不得视为“提交” ,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的责任约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报表或其他文件,除在该文件中另有明确说明外,不得以参考方式纳入本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