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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展览31重述文章.htm EX-3.1 文件
附件 3.1
重述的公司章程
信达思公司
以下签署人是根据华盛顿州法律成立的公司Cintas Corporation(“公司”)的高级人员,现证明以下重述的Cintas Corporation公司章程正确地阐述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没有改变,并且重述的公司章程取代了原有的公司章程及其所有修订:
第一。公司名称为Cintas公司。
第二。公司在华盛顿的初始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应为1218 Third Avenue,Seattle,Washington 98101,在该地址的初始注册代理人应为CT公司系统。
第三。公司的存续期为永久期限。

第四。成立法团的目的,是设计、制造、租用和分发制服,以及经营根据华盛顿法律可成立法团的任何或所有合法业务。
第五。公司获授权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为:

a.30,000,000股普通股,无面值和
b.1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

普通股受以下规定的优先股的权利和优惠的约束。
优先股可在发行任何股份前,以法律及本公司章程条文所准许的任何方式,不时地以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的方式发行,而该等方式是由董事局不时厘定,并在规定发行优先股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内所述。董事会有权在不违反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订定和决定及修订完全未发行或将成立的任何系列的股份的权利和优惠。除设立任何系列的决议另有具体规定外,董事会在发行其指定数目的系列股票后,还有权修改设立该系列股票的决议,以减少该系列股票的数目,但不得低于该系列股票当时的未发行数目。
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有权从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按董事会在指定某一系列优先股时所规定的利率和时间(不论是累积的还是非累积的)收取股息。如果优先股的股息应是累积的,则如果股息尚未支付,则在支付或宣布普通股股息并拨出股息之前,应将不足部分全额支付,或将所宣布的股息拨出,按该比率支付,但不计累积股息利息。除本条所提述的股息外,优先股持有人无权收取任何股息。
优先股可按董事会在指定某一系列优先股时所规定的价格、数额和时间赎回。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回购这种优先股。
如公司的事务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则在向普通股持有人作出任何分配前,当时尚未偿付的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董事会在指定某一系列优先股时所规定的每股优先数额



优先股及其股息应计至支付之日。除非董事局在指定某一系列优先股时另有规定,否则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在公司事务清盘、解散或清盘时收取除本条所提述的分配额以外的任何分配额。
优先股的股份可按董事会在指定某一系列优先股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费率和调整,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
优先股持有人在指定某一系列优先股时,应享有董事会规定的表决权。
第六。本公司任何股份的持有人均不享有认购或购买任何类别的本公司股份的任何优先购买权,不论该等股份或该等类别的股份现已或其后已获授权,或购买或认购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类别的股份的证券,或附有任何权证或权利,使该等权证或权利的持有人有权购买或认购任何类别的股份。
第七。本公司任何股份的持有人均无权在选举董事或股东表决的任何其他事项上累积投票。
第八。本公司选择不受《华盛顿商业公司法》第23A.08.425节关于与有关股东的交易的规定的约束,无论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是否有三百名或更多的股东记录其股份。
第九。股东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会议的权利,只限于并保留给持有本公司所有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的50%或以上并有权在任何该等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第十。董事局有权通过、修订或废除本公司的附例,但股东有权修订或废除该等附例。股东亦有权修订或废除本公司的附例及采纳新的附例。
第十一。本公司保留以法律现在或以后允许的任何方式修订或废除本公司章程所载的任何条款的权利,本公司股东的权利受此保留的约束。
第十二。最初的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组成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和这些人的地址如下:
姓名
Richard T. Farmer
地址
信达思公司
里德哈特曼公路11255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41

Robert J. Kohlehepp

信达思公司
里德哈特曼公路11255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41

唐纳德·P·克莱坎普

东四街一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02

第十三。注册公司的姓名和地址是Gary P. Kreider,1800 Provident Tower,One East Fourth Street,Cincinnati,Ohio 45202。


2


第十四次。业务组合

a. 企业合并的投票要求
除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任何赞成票外,自有关股东成为有关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与有关股东进行企业合并,除非公司有权行使公司合并表决权三分之二的有表决权证券持有人的赞成票和无利害关系股东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证券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
b.公平价格规定
在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成为利害关系股东后25天内,该利害关系股东应书面通知每一有表决权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有表决权证券的证券的持有人,或购买有表决权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的持有人,说明其为利害关系股东,该持有人可按下述价格将上述任何证券出售给利害关系股东以换取现金。持有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5天内,可向有关股东发出书面要求,说明将出售给有关股东的证券的数量、类别和识别号码。在持有人发出书面要求后10天内,有兴趣的股东必须购买书面要求中确定的证券。在10天购买期届满时,任何有权根据本条获得书面通知的证券持有人,可向任何法院或股本公司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其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
1.利害关系股东购买所有证券的价格应为(a)利害关系股东在任何时候就有表决权的证券所支付的每份证券的最高价格加上代表任何价值的增加额,包括但不限于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须支付的任何价值的任何比例,不得反映在该价格或(b)在该有兴趣的股东成为有兴趣的股东之日前30天开始的45天期间内,在公司证券交易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有表决权证券的最高价格。
1.为确定价格,所有可转换或可交换证券均应视为已转换或交换,所有期权、认股权证和权利均应视为已行使。与期权、认股权证和权利的行使价格相等的那部分价格应支付给公司,其余部分应支付给期权、认股权证和权利的持有人。
2.如有兴趣的股东没有按照本条的规定发出通知或购买证券,公司可自行选择承担有关股东的义务。
3.不论本款有何规定,如任何法院或权益法庭宣布有关股东根据本条购买证券的责任不可执行,则公司须按适用上文第(1)款所厘定的价格,以现金购买该等证券。
c.定义

为本条的目的,某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1.“业务合并”是指:
1.1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与有关股东或有关股东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或任何其他
3


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如果合并或合并是由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促成的;或
1.2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的资产的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置,不论是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向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处置,这些资产的总市值相当于公司所有资产总市值的10%或以上;或
1.3向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出售、出租、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任何资产,不论是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以换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有表决权的证券的证券,或由有关股东或有关股东的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或关联人购买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或
1.4公司证券的任何重新分类、资本重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增加有关股东或有关股东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表决权的交易;或
1.5有关股东或有关股东的附属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提供的任何贷款、垫款、担保、质押或其他财务利益,但作为股东按比例收取的除外;或
1.6有关股东的任何行动,导致公司作为根据《华盛顿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存在终止;或
1.7通过有关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公司部分或全部清算或解散的任何计划或建议。
2.“有关股东”是指任何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其直接或间接为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实益拥有人,代表当时有权在公司董事选举中投票的15%或以上的选票;但“有关股东”一词不包括(a)在本条第十四条生效之日为有关股东或(b)通过赠与、继承或在没有交换对价的交易中从上文(a)所述的人获得上述证券的任何公司、个人或实体。
任何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将被视为任何有表决权证券的实益拥有人:
(a)它直接拥有的财产,不论是否有记录;和
(b)它(i)有权取得的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可立即行使还是在时间推移后行使,也不论该权利是否只有在根据任何协议或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权、交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或其他权利时才可行使,或(ii)有权根据任何协议或安排或谅解投票;及
(c)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证券,包括因适用上文(b)款而被视为由“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拥有的证券;以及

4


(d)由任何其他法团、个人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证券,包括因适用上文(b)条而当作拥有的证券,而有关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为取得、持有、投票或处分法团的有表决权证券而与之有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

3.“关联公司”或与某一特定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有关联”的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或由该特定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控制,或与该特定实体共同控制的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联营公司”一词用于表示与任何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的关系,是指(a)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或组织,而该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是该公司的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是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证券的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b)该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拥有重大实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其他产业,或该公司拥有的任何信托或其他产业,担任受托人或具有类似信托身份的人或其他实体,以及(c)该人的任何亲属或配偶,或该配偶的亲属,其住所与该人相同,或曾是该公司或组织或其任何父母或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4.“无利害关系董事”是指董事会中不是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或关联人的任何成员。
5.“无利害关系股东”是指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者,而不是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实益拥有的证券。
d.董事批准
6.如果企业合并在企业合并完成前已获得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同意,则本条A节的规定不适用。
7.如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成为有关股东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应经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批准,则本条B款的规定不适用。
e.对第十四条的修正
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和有权行使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公司有表决权证券持有人的赞成票和无利害关系股东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证券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应要求对本条的任何条款作第十二次修订。
第十五次。只要《华盛顿商业公司法》(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存在或以后可能修订)允许限制或消除董事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不对本公司或其股东作为董事的行为承担金钱损失的赔偿责任。对第十五条的任何修订或废除,不得对本公司董事在该修订或废除前所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该董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5


这些重述的条款是董事会决议通过的。

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签署的这1St1989年3月。
/s/Robert J. Kohlhepp
Robert J. Kohlhepp
总裁
6


修正条款

信达思公司
根据《华盛顿商业公司法》RWC 23B.10的规定,现将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下列修正条款提交备案:
第1条:该公司的记录名称是Cintas公司。
第2条:通过的重述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改为:
第五:公司获授权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为:
A. 90,000,000股普通股,无面值和
B. 1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
第3条:该修正案没有对已发行股份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作出规定。
第4条:修正案的通过日期是1991年10月24日。
第5条:公司股东根据RCW 23B.10.030和23B.10.040的规定通过了修正案。
第6条:每一类别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投票赞成和反对对第五条修正案的股份数目为:
修正
股份数目
普通股
第五条 为: 17,309,793
反对: 1,657,763
弃权: 2,781,506

本人证明本人是Cintas公司的高级人员,并有权代表公司执行本条款。

日期:1991年10月31日/s/Robert J. Kohlhepp
姓名:Robert J. Kohlhepp
职务:主席



修正条款

信达思公司
根据《华盛顿商业公司法》RWC 23B.10的规定,现将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下列修正条款提交备案:
第1条:该公司的记录名称是Cintas公司。
第2条:通过的重述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改为:
第五:公司获授权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为:
A.普通股120,000,000股,无面值和
B. 1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
第3条:该修正案没有对已发行股份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作出规定。
第4条:修正案的通过日期是1992年10月27日。
第5条:公司股东根据RCW 23B.10.030和23B.10.040的规定通过了修正案。
第6条:每一类别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投票赞成和反对对第五条修正案的股份数目为:
修正
股份数目
普通股
第五条 为: 38,683,425
反对: 1,250,328
弃权: 27,064


本人证明本人是Cintas公司的高级人员,并有权代表公司执行本条款。

日期:1992年11月4日/s/Robert J. Kohlhepp
姓名:Robert J. Kohlhepp
职务:主席



修正条款

信达思公司

下列修订条款由下列签署人----华盛顿公司----签署:
1.公司名称为Cintas公司。
2.在向华盛顿州州务卿提交本修订条款后,公司章程的“第八条”和“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八。该公司选择受《华盛顿商业公司法》关于与有关股东的交易的第23B.17.020节的规定的管辖。
第十二。本公司董事人数须按附例所订定的方式厘定,并可按附例所订定的方式增减。本公司的董事只可因由而被免职;该等免职须由有权选出按本附例所规定的方式寻求免职的董事或董事的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作出。
3.法团股东通过修正案的日期为1994年10月13日。
4.股东们根据RCW 23B.10.030和RCW 23B.10.040的规定正式批准了这些修正案。
本修订条文由上述法团由其获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
日期:1994年10月13日
信达思公司



签名:/s/Robert J. Kohlhepp
Robert J. Kohlhepp
总裁




修正条款

信达思公司
根据《华盛顿商业公司法》RWC 23B.10的规定,现将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下列修正条款提交备案:
第1条:该公司的记录名称是Cintas公司。
第2条:通过的重述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改为:
第五:公司获授权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为:
A.普通股300,000,000股,无面值和
B. 1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
第3条:该修正案没有对已发行股份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作出规定。
第4条:修正案的通过日期是1998年10月21日。
第5条:公司股东根据RCW 23B.10.030和23B.10.040的规定通过了修正案。
第6条:每一类别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投票赞成和反对对第五条修正案的股份数目为:
修正
股份数目
普通股
第五条 为: 84,071,496
反对: 11,113,728
弃权: 226,132


本人证明本人是Cintas公司的高级人员,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执行本条款。
日期:1998年10月21日/s/Robert J. Kohlhepp
姓名:Robert J. Kohlhepp
职称:首席财务官



修正条款

信达思公司
根据《华盛顿商业公司法》RWC 23B.10的规定,现将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下列修正条款提交备案:
第1条:该公司的记录名称是Cintas公司。
第2条:通过的重述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改为:
第五:公司获授权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为:
A. 425,000,000股普通股,无面值和
B. 100,000股优先股,无面值。
第3条:该修正案没有对已发行股份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作出规定。
第4条:修正案的通过日期是2000年10月25日。
第5条:公司股东根据RCW 23B.10.030和23B.10.040的规定通过了修正案。
第6条:每一类别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投票赞成和反对对第五条修正案的股份数目为:
修正
股份数目
普通股
第五条 为: 153,920,786
反对: 1,226,506
弃权: 195,487


本人证明本人是Cintas公司的高级人员,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执行本条款。

日期:2000年10月25日
S/Scott Farmer
姓名:Scott Farmer
职务:主席



修正条款
信达思公司

根据《华盛顿商业公司法》RWC 23B.10的规定,现将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下列修正条款提交备案:

第1条:公司名称为Cintas公司。

第2条:通过的对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修正如下:

(1)重述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第十二。本公司董事人数须按附例所订定的方式厘定,并可按附例所订定的方式增减。本公司的董事只可因由而被罢免;只有在罢免该董事的票数超过不罢免该董事的票数(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不被视为投票)时,才可罢免该董事。

(2)在重述的公司章程中增加第十六条如下:

第十六。在华盛顿州法律要求股东批准的范围内,合并、股份交换、出售公司几乎所有资产或解散的计划必须以公司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赞成票获得批准,或者如果需要由投票集团单独投票,则必须以不少于该投票集团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的多数票获得批准。

第3条:修正案没有规定已发行股份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

第4条:修正案的通过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第5条:修正案由公司股东根据RCW 23B.10.030和23B.10.040的规定通过。

第6条:投票赞成和反对对第十二条修正案和增加第十六条的每一类别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投票的股份数为:

修正
股份数目
普通股
第十二条 为: 59,612,413
反对: 27,431,931
弃权: 2,348,111
第十六条 为: 59,570,986
反对: 27,463,354
弃权: 2,358,115

本人证明本人是Cintas公司的高级人员,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执行本修订条款。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s/Todd M. Schneider
姓名:Todd M. Schneider
职务:总裁兼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