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1.1
协会条款
的
Stratasys Ltd.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1999
1. 口译.
1.1. 在本条款中,除非文意要求另有涵义,下表第一栏中的词语应具有第二栏中与其相对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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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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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章程,不时经决议修订(定义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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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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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核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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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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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有根据本章程任职的董事,包括候补、替补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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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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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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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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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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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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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修订的以色列国《公司法》(5759-1999)或任何其他可能取而代之的法律,包括对其作出的所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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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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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塔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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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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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法》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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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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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任何年度或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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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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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时修订的以色列国《5722-1962年法律行为能力和监护法》的含义,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的人和未获准予康复的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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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或“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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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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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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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以色列谢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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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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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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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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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法》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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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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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个人、公司、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任何种类的信托或任何其他人团体,不论是否成立为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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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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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127条管理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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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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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决议,包括批准合并的决议,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该决议应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适用的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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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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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公司股票随后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不时修订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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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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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打字、摄影、电传、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可阅读的书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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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所界定的词语,具有本章程所赋予的涵义。
1.3. 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条款中,除文意另有必要外,《公司法》中已界定的用语、表述具有其中所赋予的含义。
1.4. 单数的词也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男性中的词语应包括女性,反之亦然,指人的词语也应包括公司,反之亦然。
1.5. 本条款对条款的说明仅为方便读者使用,不得用于本条款的解释。
有限责任
2.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及 各股东对公司义务的义务,以该股东所持股份的面值支付为限,但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目标
3. 公司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开展所有类型的业务。公司可为董事会认为适当的任何目的捐赠合理数额的款项,即使该捐赠并非出于商业考虑或为公司实现利润的目的。
商业
4. 公司获明示或默示授权从事的任何分支或业务类型,可由董事会在其认为合适的所有或任何时间开始或从事。董事会有权自行酌情决定停止任何该等分支机构或业务类别的进行,不论该等业务的实际进行是否已开始。
注册办事处
5. 注册办事处应设在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地点。
股本
6. 公司股本由1,800,000新谢克尔分为180,000,000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01新谢克尔(以下简称“普通股”).有关普通股的权力、优惠、权利、限制及其他事宜,载于本章程内。
7. 附属于普通股的权利.
7.1. 所有催缴款项已缴足的普通股,将授予其持有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包括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权利。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每一位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普通股的持有人,如其所持有的该普通股的所有催缴款项已获足额支付,均应就其所持有的该普通股拥有1(一)票表决权,而无需参考其面值。
7.2. 普通股应授予其持有人在公司清盘时收取股息、参与派发红股及参与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按股份已缴足或贷记为已缴足的面值比例,且不考虑可能已就其支付的任何溢价。
7.3. 除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普通股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8. 类权利的修改.
8.1. 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如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且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包括股份发行条款规定的权利)可由该类别股东的单独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更改、修改或取消。
8.2. 本章程所载有关股东大会的条文,须视情况酌情作必要变通后,适用于公司各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每一次该等股东大会。
8.3. 授予已发行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特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优先权利或其他特别权利发行的股份,不得被视为因创设或发行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额外股份而改变,除非该等股份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
9. 发行优先股
在不损害赋予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持有人的特别权利的原则下,公司可发行具有优先或递延权的股份,或可发行可赎回优先股,并可按公司不时决定的条件及方式赎回相同的股份,但须遵守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或可发行就派发股息、投票权、清盘权利或与公司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事项有关的特别权利的股份。
10. 未发行股本
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由董事会控制,董事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限制和条件下,不论是否为代价,以及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高于其面值或折价的代价,均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和时间配发或以其他方式授予该等股份予该等人士,但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除其他外,就有关配股的催缴金额(在有催缴的范围内)及有关缴款的时间,对股东作出区分。董事会亦可就购买公司股份发行期权或认股权证,并订明行使该等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方式,包括行使该等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时间及价格,以及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购买人之间的分配方法有关的任何其他规定。
11. 董事会有权订明发行公司股份的时间及条件,以及可能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12. 在每宗供股权利的个案中,董事会均有权酌情解决就零碎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及困难,而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董事会有权指明不得就零碎权利配发股份,或须出售零碎权利及将(净)所得款项支付予有权享有零碎权利的人士,或,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有利。
增加及更改资本
13. 公司可不时藉决议以创设新股份的方式增加股本,不论截至决议日期现有股份是否已全部发行,亦不论是否已决定发行相同股份,以及是否已就全部已发行股份作出赎回。
14. 增资的数额和分成面值的股份,并附有关于股份创设的决议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以及权利和特权,但须遵守现有股份类别的特殊权利,如果决议中没有任何规定,则按董事会规定。
15. 除非批准增加股本的决议另有规定,新股份须遵守有关发行、配发、权利变更、支付催缴、留置权、没收、转让、传送及适用于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规定。
16. 通过决议,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下:
16.1. 将其现有股本或其任何部分合并为面值较现有股份更大的股份:
16.2. 将其股本全部或部分细分为面值小于现有股份面值的股份,且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此设定的股份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被授予任何优先或递延权利或与股息、清盘时参与资产、投票等有关的任何特殊权利,但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16.3. 减少股本;或
16.4.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发行的任何股份,并按该等股份的数额减少其股本。
17. 如果公司采纳上述第16条所述的任何决议,董事会有权规定必要的安排,以解决与该等决议有关的任何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困难,包括在合并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规定哪些股份应合并为特定类别的股份,并可促使公司若干股东向其其他股东转让零碎股份,以最便捷地排除或解除任何零碎股份,并促使该零碎股份的受让人向其转让人支付其公允价值,兹授权董事会就该等转让采取行动,作为任何该等零碎股份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代理人,具有完全替代权,以执行本第十七条的规定。
股票证书
18. 在股份被证明的范围内,证明公司股份所有权的股份证书应加盖公司印章或橡皮图章,并连同两名董事会成员的签名,或一名董事与首席执行官一起签署。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任何机械或电子形式签署,但签署须在董事会监督下按其订明的方式进行。
19. 每名股东均有权就登记在名册内以其名义登记的单一类别的所有股份免费获得一份证书。
20. 董事会不得拒绝股东提出的以取得若干证明代替一份证明的请求,除非董事会认为该请求不合理。股东出售或转让其部分股份的,有权免费领取其剩余股份的凭证,条件是在新的凭证签发前将先前的凭证交付给公司。
21. 每份股份证书须指明发出该等证书所关乎的股份数目,以及就每一股份已缴足的款额。
22. 任何人士除非是登记册内股份的登记拥有人,否则不得获公司承认拥有任何股份权利。公司不受衡平法的约束,也不应承认根据衡平法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受托关系或在行动中选择的、未来的或部分的任何股份,或对一小部分股份的权利或特权,或(除非本条款另有指示)任何其他
有关股份的权利,但对股份整体的绝对权利除外,如该绝对权利归属于登记在登记册上的拥有人。
23. 登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名下的持股凭证,应当交付给共同持有人之一,公司没有义务向所有共同持股人发出一份以上的凭证,而将该凭证交付给共同持股人之一,即视为交付给所有共同持股人。
24. 如股份证书应予遗失、毁损或污损,则董事会有权发出新的证书代替,但条件是该证书已交付予其并由其销毁,或证明该证书已遗失或毁损,且已就任何可能的损害收到令董事会信纳的担保,且在支付董事会订明的款额后。
对股票的呼吁
25. 董事会可不时酌情就各股东所持股份仍未支付的款项(包括溢价)向股东作出催缴,而发行条款并无订明在固定时间支付同样款项,而每名股东均有义务在董事会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对其作出的催缴款项。
26. 就任何该等催缴而言,须发出最少14(14)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述明催缴款项须向谁支付、支付时间及地点,但在该催缴款项的到期支付日期之前,董事会可藉向作出催缴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取消催缴或延长该催缴款项的支付日期。
27. 如根据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或其他规定,须在固定时间或在固定时间分期支付任何款项,不论该款项是就该股份以股本或以溢价形式支付,则每笔该等付款或每笔该等分期款项均须支付,犹如该款项是董事会妥为作出的催缴通知,而就该通知已妥为发出,本条款所载关于催缴的所有规定,适用于该金额或该分期付款。
28.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应对该股份的所有分期付款和到期催缴承担连带责任。
29. 因某股份而到期的催缴或分期付款如未能在确定的支付日期当日或之前支付,该股份的持有人或该股份已获配发的人有义务按董事会厘定的利率支付催缴或分期付款金额的挂钩差额及利息,自确定的支付日期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然而,董事会可豁免支付连动差额或利息或其部分。
30. 股东无权(i)获得股息或(ii)行使作为股东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任何类型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权利以及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的权利;除非他已支付所有不时应付且适用于其任何股份的催缴款项,无论他是否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相同的股份,加上关联差额、利息和费用(如有)。
31. 董事会如认为适当,可接受股东希望垫付因其股份而仍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或其部分超出实际已催缴的款额,而董事会有权就已垫付的款项,或就就已垫付款项的股份而支付该等股东连动差额及利息,或就该等款项超过现时已催缴的款项的部分,按董事会与股东协商一致的费率,以本
除就已支付预付款的股份的已缴部分应付的股息(如有)外。
董事会可随时全权酌情全部或部分偿还上述预先支付的款项。
没收和留置
32. 如股东未能在为支付该款项而订定的日期或之前支付任何催缴款项或其他分期款项,董事会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及只要该催缴款项或分期款项的部分仍未支付,向其送达通知,要求其支付该款项,连同按董事会指明的利率计算的连动差额及利息,以及公司因该等不支付而招致的所有开支。
33. 通知应指明另一个日期,该日期应为通知交付之日后至少14个工作日,以及支付该催缴或分期付款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及上述的联动差额和利息及费用。该通知还应进一步说明,如果未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支付该款项,并且在该通知中提到的地点,则应承担没收所涉及的股份或分期付款到期的责任。
34. 如该通知所载的要求未获遵从,董事会可将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所提述的通知所关乎的股份视为没收。该没收应包括在没收前已就被没收的股份宣布的所有股息、红股和其他利益,而这些实际未支付。
35. 如此没收或放弃的任何股份应被视为公司的财产,董事会有权在不违反本条款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情况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股份,无论先前就该股份支付的金额是全部还是部分贷记。
36. 董事会可在出售或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如上述被没收的任何股份之前的任何时间,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取消没收。
37. 任何人的股份已被没收,即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仍须就被没收股份向公司支付所有催缴款项、分期付款、连动差额、就该等股份或就该等股份于没收日期到期的利息及开支,连同自没收日期起计至付款日期的该等款项的利息,按董事会不时指明的利率计算。然而,在公司收到有关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后,其责任即告终止。董事会有权收取其认为合适的已被没收的款项或部分款项,但没有义务这样做。
38. 本条款有关没收的条文亦适用于任何未缴付款项的情况,而根据股份的发行条款,或根据配发的条件,其到期付款日期是在固定日期,不论这是由于股份的面值或以溢价形式,犹如该等款项是根据妥为作出及通知的催缴而须支付。
39. 公司对所有尚未缴足股款且登记在任何股东名下(不论是个别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以及对出售该等股份的收益,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作为该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及其与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担保,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无论该等债务的到期偿付日期或该等义务的履行或履行日期是否已到,均适用此项留置权,且不得就任何股份设定股权上的权利,如有上述留置权。上述留置权适用于可能不时就该等股份宣派的所有股息或利益,但董事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40. 为取消该留置权的赎回权,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方式出售留置权股份,但不得出售任何股份,除非下文所述期间已过,且已向股东、其受托人、清盘人、接管人、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因股东破产而取得股份权利的任何人(视情况而定)发出书面通知,述明公司拟出售该等股份,本人应当不支付上述债务的,或者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个营业日内不履行或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41. 上述第四十条所设想的任何此类出售股份的净收益,在扣除出售费用后,应用于清偿该股东的债务或履行该股东的义务(包括债务、承诺和合同约定,其付款或履行的到期日已到),剩余部分(如有)应支付给该股东、其受托人、清盘人、接管人、监护人或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
42. 在没收或放弃后的每宗出售个案中,或为行使上述所有权力而执行留置权的目的,董事会有权委任一人签署出售的股份的转让文书,并安排就出售的股份在登记册中登记买方的姓名。
43. 一份由董事会主席签署的誓章,表明公司某一特定股份因留置权而被没收、放弃或出售,须作为其中所载事实的确凿证据,而不是针对任何对该股份主张权利的人。依赖该誓章的股份购买人,无须调查出售、重新配发或转让,或出售所得款项的代价金额及运用方式是否合法,而在其姓名登记于名册后,他对该股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该权利不会因该股份的没收、放弃、出售、重新配发或转让中发生的缺陷或无效而受到不利影响。
转让及转让股份
44. 除非向公司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明的其他地点交付适当的转让文书,否则不得登记股份转让。在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方应当签署公司股份转让文书。转让人应被视为一直是该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名称就所转让的股份在登记册上登记为止。
45. 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股份转让文书应按以下形式拟定,或以董事会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拟定(“转让契据”).
I,I.D. of(the "转让方”),作为对价由(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的I.D.支付给本人的NIS金额(以字受让人”),兹向受让方各转让面值新谢克尔的股份,并在本人在本文书签署前所持相同的所有相同条件下,向受让方及其继承所有权的一家名为Stratasys Ltd.的公司各编号(含)转让面值新谢克尔的股份,本人作为受让方,现同意按照上述条件受让前述股份。
作为见证,我们在此签署了20日这一天。
46. 公司可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关闭转让登记册和登记册,但该期间每年总计不得超过30(30)天。
47. 每份转让文书均须提交办事处或董事会订明的其他地方,以作登记之用,连同拟转让的股份证书,或如没有发出该等证书,则连同拟转让股份的配发函件,及/或董事会就转让人的所有权权利或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明。董事会有权拒绝承认股份转让,直至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这将由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或在一般情况下不时确定。作为过户登记依据的过户文书,仍留在公司。
48. 已故股东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该股东不是份额的共同所有人之一),或在没有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承认他们为份额权利的所有人。适用上述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比照,也与本条有关。
49. 登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名下的股份,公司只承认存续的所有人为对该股份拥有权利的人。然而,上述情况不应被解释为解除已故共同股东的遗产,使其免于就股份作出任何及所有承诺。任何人在股东去世后成为股份拥有人,在向拟由行政总裁指定的公司高级人员出示继承令或感化令或委任遗产管理人的命令及任何其他所需的证明(如该高级人员认为这些证明已足够)后,有权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拥有人,证明该人有权根据本条款以股东身份出席,并应证明其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适用上述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比照,也与本条有关。
50. 身为公司的股东的接管人或清盘人或破产股东的受托人,或破产股东的正式接管人,在提出适当证据,令拟由行政总裁指定的公司高级人员信纳他有权以此身份出庭并证明其头衔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无义务给予此种同意),可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拥有人。此外,他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的规则转让这类股份。适用上述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比照,也与本条有关。
51. 根据本条有权在转让后登记为股东的人,如经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有权获得就股份支付的股息和任何其他款项,并有权给予公司确认付款;但他无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或参加表决,或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股东的任何权利,直至他在注册纪录册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拥有人为止。
股东大会
52. 股东大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不迟于最后一次股东大会后15(十五)个月,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该股东大会称为年度会议,公司股东的所有其他会议均称为临时会议。
53. 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4. 董事会有义务依法应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5. 公司召开年度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要求、法律及根据本章程颁布的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在不违反本法规定和依此颁布的条例的情况下,在计算发出事先通知的天数时,不计算通知发布的日期,但计算会议召开的日期。通知应当载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颁布的规章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并载列相关信息。以条款为准6364下文,如公司已确定延期会议的举行日期晚于法律第78(b)条所规定的日期,则该较后日期应包括在通知内。公司可能会增加额外的场所,以供股东审阅建议的决议全文,包括一个互联网站点。通知应按下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通知”标题下规定的方式提供。
56.
56.1持有公司至少百分之一(1%)表决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s)“)可要求,在符合《公司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将某事项列入未来举行的股东大会议程,但须经董事会确定该事项适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a”提案请求”).为使董事会审议提案请求以及是否将其中所述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提案请求通知必须及时送达,提案请求必须符合本条款(包括本第五十六条)及任何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条例的要求。提案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提出该请求的所有提议股东签署,以亲自或挂号信方式送达,并预付邮资,并由公司秘书(或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接收。要被视为及时,必须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收到建议书请求。如上文所述,股东大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告不得为递交提案请求启动新的时间段(或延长任何时间段)。除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包括的任何信息外,提案请求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i)提议股东(或每个提议股东,视情况而定)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是实体,则包括控制或管理该实体的人的姓名;(ii)提议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以及,如果其中任何股份是间接持有的,则说明如何持有这些股份以及由谁持有),其数目须不少于符合拟任股东资格所需的数目,并须附有公司信纳的证据,证明拟任股东于提呈要求日期持有该等股份的纪录,以及拟任股东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陈述;(iii)要求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该事项拟提交股东大会的理由,提议股东提议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决议全文,如提议股东希望有支持提议请求的立场声明,则提供该立场声明的副本,该声明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有),(iv)对提议股东与任何其他人(指名该等人或人)就要求列入议程的事项作出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描述,以及由所有提议股东签署的声明,说明他们中是否有人在该事项中拥有个人利益,如有,则对该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v)对每名提议股东在过去十二(12)个月期间(包括交易日期和类别)进行的所有衍生交易(定义见下文)的描述,该等衍生交易所涉及的证券的系列及数目,以及该等衍生交易的重要经济条款;及(vi)声明根据《公司法》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条例规定须就该事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如有)已向公司提供。董事会可酌情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要求提议的股东提供必要的额外信息,以便在董事会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将某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A“衍生交易”指由任何拟任股东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或联系人订立或代表或为其利益订立的任何协议、安排、利益或谅解,不论其为记录或实益:(1)其价值全部或部分来自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价值,(2)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机会,以获取或分享公司证券价值变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3)其效果或意图是减轻损失、管理风险或从证券价值或价格变动中获得利益,或(4)就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提供投票权或增加或减少该提议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系人的投票权,而该协议、安排、权益或谅解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期权、认股权证、债务头寸、票据、债券、可转换证券、掉期、股票增值权、空头头寸、利润利息、套期保值、股息权、投票协议,与业绩有关的费用或借调或出借股份的安排(不论是否须在任何该等类别或系列中支付、结算、行使或转换),以及该提议股东在任何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证券中的任何比例权益,而该提议股东直接或间接是其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成员。
56.2根据本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应自(i)股东大会记录日期、(ii)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和(iii)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以及任何休会或延期之日起更新。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57. 除非出席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任何事务;除非在对决议进行表决时出席法定人数,否则不得通过任何决议。除另有规定外,当有至少2(2)名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并合计持有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25%)的表决权时,即构成法定人数。代理人可根据其所代表的股东人数被视为2(2)名或更多股东。
58. 如自会议指定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而无义务就此通知股东,则会议须延期至同日、翌周、同一时间及同一地点或会议通知中如此指明的较后时间及日期,除非该日适逢法定假日(以色列或美国),在此情况下,会议将延期至其后并非法定假日的首个营业日举行。
如根据该法第63条,原会议是应要求召开的,一名或多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持有提出该要求所需的股份数量,即构成续会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任何两(2)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即构成续会的法定人数。
59. 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为此目的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须主持每次股东大会。自指定开会时间起十五(十五)分钟内,指定的会议主席未出席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60.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定义通过““分辨率”“以上第1.1条规定,法律或本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大会的每一次投票,均应根据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授予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的普通股数量有权获得的票数进行。
61. 已提出投票要求的,会议主席应同意该要求。会议主席举行投票表决的,该投票表决的举行方式、时间和地点为
会议主席立即或在间隔或延期后指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指示,表决结果应视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上的决议。要求投票的人可以在投票举行前撤回他的要求。
62. 要求举行投票不应妨碍会议继续就除要求进行投票的问题之外的所有其他问题开展业务。
63. 会议主席宣布某项决议获得一致通过或特定多数通过,或被否决,并在公司会议记录册中记录大意的附注,应作为表面上看证明这样的事实。
64. 股东大会主席如经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表决权持有人同意并就休会问题进行表决(如会议如此指示),可不时并在各地休会,但在休会会议上,除决定休会的会议议程上的事项外,不得审议或决定任何其他事项,但未就该事项作出决议的事项除外。公司不得就休会或就续会议程上的事项发出通知,亦无须发出通知,除非续会将于原会议日期后三十(三十)天以上举行,在此情况下,公司须刊发通知。
股东投票情况
65. 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每一股东的表决权,应按本章程第七条或本章程其他任何一条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66.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应接受高级联名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所作的投票,但不包括其余联名股东的投票。为此目的,联名股东的高级应为联名持有人中姓名在登记册中首位出现的人。
67. 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股东,可以仅通过其监护人或履行该监护人职能并由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投票,任何监护人或前述其他人有权通过代理人的方式投票,或按照法院指示的方式投票。
68. 任何身为公司股东的法团,均有权藉其董事或管理该法团的另一机关的决议,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不论其是否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该法团有权出席并在会上投票的公司某类别股份的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如前述获委任的人,则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团,行使公司本身如果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本可以行使的所有相同权力和授权。
69. 每名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理人可以由一个以上的股东指定,他可以代表每个委托人以不同的方式投票。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由作出委任的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签署,而如作出委任的人是法团,则授权书须按法团在对其具约束力的文件上签署的方式签署,并须附上一份有关签署人对法团具约束力的授权的授权书。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70.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或经律师核证的副本,须在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交存该办事处或董事会指明的其他地方
代理人拟就该代理文书的实力进行投票的会议。尽管有上述规定,会议主席有权放弃上述就所有代理文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并有权接受任何及所有代理文书,直至股东大会开始。委任代理人的文件,对该文件所关乎的会议的每次续会均有效。
71. 每份委任代理人的文书,不论是否为特别指明的会议,均须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以下形式,或采用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
本人作为持有Stratasys Ltd.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兹委任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或其本人,于20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普通/临时)及其任何续会上以本人名义、地点及代其投票。
作为见证,我在此将我的手放在
72. 任何股东均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他已就其股份支付了目前所有的催缴款项和应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项。
73. 根据委任代理人的文书所载指示所作出的表决,即使委任人死亡或破产,或代理人被撤销,或如前述已就其作出表决的股份的转让,仍属有效,除非在该表决前已在公司办事处或由股东大会主席收到有关死亡、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
74.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视为(i)在公司接获该文书后,在接获该文书后,在接获签署该文书的人签署的书面通知或委任该代理人的股东取消根据该文书(或签署该文书所依据的授权)作出的委任或委任另一名代理人的文书后,即予撤销,前提是此类撤销通知或指定不同代理人的文书是在交付因此被撤销的文书的地点和时间内如此收到的,如第6970或(ii)如委任股东亲自出席交付该委任文书的会议,则在该会议主席收到该股东关于撤销该委任的书面通知后,或当该股东在该会议上投票时。根据委任代理人的文书所投的一票,即使该委任被撤销或声称被取消,或委任股东亲自出席或参加为其所举行的会议,仍有效,但该委任文书按照本条前述规定被视为被撤销的除外7374在进行此类投票时或之前。
董事会
75.
75.1. 公司董事(含外部董事)人数在七(7)至十一(11)之间,由董事会不时决定。任何董事在任期终止时均可连选连任。只要公司是法律界定的公众公司,公司应任命至少2(2)名外部董事任职,其中至少1(1)名应具备法律界定的会计和财务专门知识。
75.2. 在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公司董事会须以过半数票决议拟于该年度股东大会上向公司股东提出选举为公司董事的人士名单,任期至
持续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被提名人”).尽管有上述规定,每名外部董事的任期和选举程序应按《公司法》规定并受其约束。
75.3. 任何提议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议程上列入提名拟向股东提出选举为董事的人士(该人士、一名“候补提名人”),在符合本条第75.3条和第五十六条及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请求。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有关候补提名人的提案请求被视为仅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的适当事项。除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包括的任何信息外,此类建议书请求还应包括根据第56条要求的信息,还应载列:(i)候补被提名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候补被提名人的所有公民身份和居住地;(ii)所有安排的说明,提议股东或其任何联属公司与每名候补提名人之间的关系或谅解;(iii)由候补提名人签署的声明,表明他或她同意在公司与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和代理材料中被点名(如果提供或公布),并且,如果当选,将在董事会任职并在公司的披露和文件中被点名,(iv)每名候补提名人根据《公司法》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规例的规定签署的声明,以委任该候补提名人,并承诺已提供根据法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规例规定须就该等委任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有关该候补提名人的资料,该等资料将根据表格20-F下的适用披露规定而提供,附表14A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订明的任何其他适用表格或附表(“SEC");(v)候补提名人作出的声明,说明他或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公司独立董事和/或外部董事的标准,如果不符合,则解释为什么不符合;(vi)在提交提案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此外,提议股东应及时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董事会可以拒绝承认任何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的提名。公司有权公布提议股东依据本第75.3条和第五十六条提供的任何信息,提议股东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5.4 应在每届年度股东大会上以决议选出一名或多名被提名人或候补被提名人,任期应在其当选之日后举行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结束 并在其继任者当选并获得资格后,除非其职位按照第s77或下文第80条。
75.5. 如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没有选举出被提名人或候补被提名人,则当时在任的董事应继续任职,直至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出被提名人或候补被提名人。
76. 董事以其本人身份有权领取依照法律及其颁布的条例确定的薪酬。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条件(包括薪酬)由董事会决定,但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批准后才有效。董事的薪酬可固定为整体付款或其他对价和/或作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付款或其他对价。除薪酬外,每名董事有权就其与履行董事职能和服务有关的合理费用获得追溯性或预支性补偿。此类权利应根据董事会就此事项通过的具体决议或政策确定,并应受其约束。
77.
77.1. 在符合法律关于外部董事的规定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下文第八十条的情况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空出董事职务:
77.1.1. 以本人亲笔签署的函件方式离任的,提交公司办公室;
77.1.2. 如果他被宣布破产;
77.1.3. 如果他成为一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77.1.4. 在他去世后;
77.1.5. 如适用法律阻止其担任公司董事;
77.1.6. 董事会根据该法第231条终止其职务的;
77.1.7. 根据该法第233条发出法院命令的;
77.1.8. 如他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被决议免职;或
77.1.9. 其任期依照本条款规定终止的。
77.2. 如董事会成员的职位出缺,董事会其余成员有权委任额外的董事代替其职位已出缺的董事,任期相当于其职位已出缺的董事的剩余任期和/或同时为所有目的行事,任期相当于其职位已出缺的董事的剩余任期,只要他们的人数不低于最低人数,暂时按上文第75.1条的规定,为董事规定。如其人数低于上述最低人数,则董事无权采取行动,但委任额外董事的情况除外,或为委任额外董事而召开股东大会,或为委任新董事会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外部董事的职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任期休假和外部董事免职的规定空出。
关于董事的其他规定
78.
78.1. 在适用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的规限下,董事不得因其职务而被取消在公司或在公司为股东或其拥有任何其他形式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资格,或作为卖方或买方或其他方式与公司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样,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董事在其中拥有任何形式利益的合约均不得作废,董事无须仅凭其担任董事的事实或因由此产生的信托关系而向公司交代从该职务中获得的任何利润,或由该合同产生的任何利润,但该董事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披露任何此类利益的性质。
大意为董事是股东或在特定商号或特定公司中拥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权益,而他必须被视为在与该商号或公司的任何业务中拥有权益的一般通知,应被视为就本条而言就该董事而言已作出充分披露,而在发出该一般通知后,该董事没有义务就与该商号或该公司的任何特定业务发出特别通知。
78.2. 在符合法律和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直接或间接订立公司办公室持有人与个人有利益关系的交易,并可直接或间接与办公室持有人与个人有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业务的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办理任何业务。
79. 董事会应选举一(1)名或多名成员担任董事会主席,但在符合该法第121(c)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首席执行官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本条虽有相反规定,董事长一职应在本条所述每一情形中空出s上文77.1和下文第80条。董事会还可选举(a)名成员担任副主席,副主席具有董事会指派给他或她的职责和权力。
80. 在符合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下,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以决议将任何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解职,并有权藉决议委任另一名个人代替其担任公司董事。经如此委任的个人仅应在其所取代的董事本应任职的期间内担任该职务。
首席执行官
81.
81.1. 董事会应不时任命一名首席执行官,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划定其权力和权限以及薪酬。在符合行政总裁与公司的任何合约的规定下,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将其解职或撤换。
81.2. 首席执行官不必是公司的董事或股东。
81.3. 除行政总裁与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行政总裁兼任董事,则有关委任、辞任及免职的所有相同条文均适用于行政总裁,一如适用于所有其他董事。董事有权不时将其认为适当的根据本条款所拥有的权力转授予当其时的首席执行官,并有权在其认为合宜的期间内及为其目的、在其认为合宜的条件下及在其认为合宜的限制下授予该等权力,并有权在不放弃董事会在这方面的权力及权力的情况下授予该等权力,并可不时撤销,全部或部分取消和改变这种授权的权力和授权。
81.4.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总裁的薪酬应由董事会与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一个“董事委员会")法律可能规定的),且可能采取固定薪金或佣金或参与利润的形式,或采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并经任何相关的董事委员会批准)。
董事会议事程序
82.
82.1. 董事会应当每财政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82.2. 董事会可以根据法律第92条举行会议以行使其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司事务,并且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休会,并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规范其程序和运作。它还可以规定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除另有决定外,当届在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
82.3. 如果一名或多名董事因法律第278条的内容而被禁止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法定人数应为有权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过半数。
83. 任何董事或审计人员,如遇法律第169条规定的情况,可随时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主席有义务根据此种要求,在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要求召开此类会议的日期召开此类会议,但须根据第84条发出适当通知。
84. 每名董事均有权收到董事会的会议通知,而该通知可采用书面或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方式,寄往董事为接收通知而提供的最后地址(不论是实物或电子)或传真号码,但该通知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48(48)小时前发出通知,除非会议上要讨论的事项的紧迫性合理地要求较短的通知期。
85. 出席的每一次董事会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即拥有董事会目前所有的权力和权限。
86. 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上出现的问题,由出席该会议并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的董事会成员以简单多数决定。在董事会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不得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该提案应视为否决。
董事会主席在指定开会时间后三十(三十)分钟内未出席的,由出席的董事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87. 董事会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通过决议。
88. 董事会可以采用任何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条件是全体与会董事可以同时听取对方的意见。以电话或任何该等其他通讯方式通过的决议,须在其后尽快将决议文本的副本送交各董事。
董事会的一般权力
89. 对公司事务的监督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有权行使所有权力和权限,并履行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和本章程细则或根据法律有权行使和履行的任何行为和契据,而本章程细则或法律或/和美国规则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或要求的行为和契据,这同样由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委员会行使或执行。
90. 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并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充分范围内,将其某些权力和授权全部或部分授予董事委员会。董事会削减或撤销董事会委员会的权力和权限,不应使该董事会委员会的先前行为或根据其指示采取的行为无效,如果董事会未更改或撤销董事会委员会的权力和权限,该行为本应有效。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委员会可由一(1)名董事或数名董事组成,如属只获委任向董事会提供意见的董事委员会,则可委任非董事的人士加入。董事委员会的任何主席就该运作所具有的权力
该等委员会的成员,根据本条例及法律,须与董事会主席相同,比照.
91. 由两(2)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的每一该等董事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须按照本章程所载有关董事会会议及议事的规定进行,但以适合该等委员会为限,且只要董事会未采纳任何条文以取代该等委员会。
92. 董事会可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战略的实施,但须经董事会批准在公司正常业务过程之外采取的任何行动,并行使董事会可能不时决议的其他职责。
批准行动
93.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和/或董事会委员会或作为其成员行事的个人善意采取的一切行为,即使随后发现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成员(视情况而定)的任命存在缺陷,或成员或其中之一被/被取消被任命为董事或董事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也应有效。
94.
94.1. 董事会或任何董事委员会可批准任何行为,而在批准时其履行属于董事会或有关董事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94.2. 股东大会有权批准董事会和/或任何董事会委员会在未经授权或受到其他缺陷影响的情况下采取的任何行为。
94.3. 自批准之时起,按上述规定批准的每一项行为,从一开始就应视为合法履行。
95. 董事会可不时以绝对酌情权借入或担保公司为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金额。
96. 董事会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条件和时间筹集或担保偿还其获得的金额。董事会有权发出承诺文件,例如期权、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不论是否挂钩或可赎回,可转换债权证或可转换为其他证券的债权证,或附有购买股份或购买其他证券权利的债权证,或对公司及其承担者的财产的任何抵押、质押、担保物或其他押记,不论现时或将来,包括未收回的股本或已收回但尚未支付的股本。
承诺契据、各类债权证或其他形式的抵押担保,可以折价、溢价或其他方式发行,并享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优惠、延期或其他权利。
签约权
97. 在董事会通过任何有关该议题的其他决议的规限下,公司只须依据一份印有其印章或橡皮图章或其印刷名称的书面文件,以及董事会可能授权的任何人的签名受约束,而董事会有权授权任何
人,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签署,即使其并非公司股东或董事,亦须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签署及行事。
98. 董事会有权就公司的不同业务及就授权不同人士签署的金额限额订明单独的签署权力。
秘书、办公室主任、办事员和代表
99. 董事会有权不时单独或与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一起委任或委予首席执行官,有权委任职位持有人(董事除外)、公司秘书、雇员及代理人担任该等长期、临时或特别职位,并有权指明及更改其职称、权力及职责,并可单独或与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一起设定或委予首席执行官,任何非办公室持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的奖金及其他补偿。非董事的职位持有人的薪金、奖金及薪酬,须由行政总裁厘定及批准,及/或按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厘定及批准。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单独或与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一起(如为任何职位持有人、雇员或由其委任的代理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凭其(如适用)唯一和绝对酌情权终止上述多人中的一人(但如为董事)的服务,但须遵守上述第77条。
100. 董事会及行政总裁可不时及随时授权任何人为董事会(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认为适当的期间及条件而担任公司代表,并具有权力及权力、指示及酌情权。董事会(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可授予该人,除其他外,将全部或部分赋予其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移交的权力。董事会(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可不时撤销、废止、更改或更改任何该等权力或授权,或集体更改所有该等权力或授权。
股息、红股、基金及基金和利润资本化
101. 董事会可在建议任何股息前,从公司的利润中拨出其认为合适的金额,作为特别用途的储备基金或用于股息的均等或特别股息,或用于修理、改善、维护或更换公司财产,或作为董事会全权和绝对酌情权认为合宜的任何其他目的。
102. 董事会有权将其认为合适的上述第一百零一条预留的金额投资于任何投资,并不时处理该等投资并有所变动,并酌情使用,并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储备基金划分为专项基金,并可将一项基金或其部分用于公司业务,而无义务将其与公司剩余资产分开存放。
103. 除法律另有许可外,除法律界定的公司利润外,不得分红。
104. 董事会可决定派发股息或派送红股。
105. 现金或红股股息(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按股份已缴足或贷记为缴足股本的名义金额,按比例平等派发或派发予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而无须参考可能已就此支付的任何溢价。然而,在支付股份之前已被催缴的因股份而支付的款项,或在到期日期之前
支付,且公司正在支付利息的,就本条而言,不应被视为因股份而缴足的金额。
106. 除非另有指示,否则须容许以支票或付款令的方式支付任何股息,而该支票或付款令须以邮递方式寄往该股东或有权获得该股东的人的注册地址,或在联名股东登记的情况下,寄往就联名持股而名列名册首位的股东。每份此类支票均应以寄往的人为受益人。在宣布股息之日,其姓名已在登记册中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收据,或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的收据,应作为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付款的解除。
董事有权将在一段时间内未申领的任何股息投资1 (一(1)已申报一年后,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公司的利益而使用,直至申索为止。公司没有义务就未领取的股息支付利息或挂钩。
107. 除非在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或授予购买股份权利的证券的条款中另有规定,任何已缴足或记为缴足的股份,应随时授予其持有人参与全额股息和任何其他分配的权利,而收取相同权利的确定日期为上述股份缴足或记为缴足的日期(视情况而定),或在该日期之后。
108. 有关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受益权不计息。
109. 董事会有权从任何股息或其他实益权利中扣除须支付股息或已就其给予其他实益权利的股份的持有人可能就该股份欠公司的所有款项,不论该等股份的支付到期日期是否已到。
110. 董事会有权就公司拥有留置权的股份保留任何股息或红股或其他实益权利,并有权使用任何该等金额或出售任何红股或其他实益权利所得的收益,以解除公司拥有留置权的债务或负债。
111. 董事会可决定以实物分配公司资产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支付股息,包括以公司的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112.
112.1. 董事会可随时及不时决定将任何资本基金(包括因重估公司资产而创设的基金)或公司作为可供分配利润而持有的当其时的任何部分的贷记款项资本化,以供分配,但须遵守及按照法律及本条款的规定,在有权享有该等款项并按比例享有其在本条款下的应享权利的股东之间,但该等款项不得以现金支付,而须按公司订明的平价或溢价全额支付、尚未发行的股份或按上述比例在股东间配发及分配的公司债权证,作为缴足股份或债权证。
112.2 董事会有权派发红股,并有权决定该等红股为赋予股东或有权派发红股的人参与派发红股的权利的同一类别,或可决定该等红股为统一类别,按前述方式分配予每名股东或有权派发股份的人,而无须
提述如上所述授予股份持有人或有权参与分配的人权利的股份类别。
113.
113.1.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在公司发行的证券流通时以利润或资金资本化的方式发行红股,并授予其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公司股本中的股份的权利,或购买公司股本中的股份的期权(该等转换权利或期权,以下简称“权利“),董事会有权(在权利或其部分不得根据其发行条款另有调整的情况下)将其转拨至指定用于日后派发红股的特别基金(以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名称调用,该名称此后称为”专项基金")相当于部分或全部权利持有人因发行红股而有权获得的股本面值的金额,前提是他们在获得红股权利的确定日期之前行使其权利,包括获得零碎红股的权利,并且在公司根据本条行事的第二次或额外分配红股的情况下,包括因先前分配红股而产生的权利。
113.2. 如公司因股份拥有人行使权利而配发股份,而董事会已根据上述第113.1条就该等权利向特别基金作出转拨,则董事会须向每名该等股东配发除其因已行使其权利而有权获得的股份外,该等数量的缴足股份,其面值相当于就其权利转入特别基金的金额,通过由董事会从特别基金中以适当金额进行资本化的方式进行。董事会有权全权酌情决定处理零碎股份权利的方式。
113.3. 如在向特别基金作出任何转让后,有关权利应告失效,或有关转让所涉及的权利的行使期间应告终止而该等权利未获行使,则就上述未获行使的权利而转让予特别基金的任何款项,须从特别基金中解除,而公司可按任何方式处理如此解除的款项,而该等款项如未转拨至特别基金,则本应有权处理。
114. 为执行任何有关上述以利润资本化方式分配股份或债权证的决议,董事会可:
114.1. 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在分配方面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并可采取其认为适宜的所有步骤以克服这种困难。
114.2 就零碎股份发行证书,或决定为调整股东权利的目的,不得考虑少于由董事会决定的数额的零碎股份,或可出售零碎股份并将收益(净额)支付给有权获得该零碎股份的人。
114.3. 为实施分配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上代表股东签署或指定一人签署,特别是有权签署或指定一人,该人有权指定和提交法律第291和292条所述的合同。
114.4. 作出董事会认为所需的任何安排或其他计划,以促进分配。
115. 董事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和合宜的情况下,为上述期间未能将其地址变更通知公司且未向公司提出申请以从资本中获得股息、股份或债券或其他利益的登记股东指定受托人或被提名人。该等受托人或代名人须获委任,以使用、收取或收取股息、股份或债权证的资本及权利认购尚未发行及向股东发售的股份,但他们无权转让其获委任的股份,或因持有该等股份而有投票权。在管辖该等信托及委任该等代名人的所有条款及条件中,公司须规定,在受托人或代名人所持有的股份的实益持有人首次提出要求时,该受托人或代名人有义务向该股东返还有关股份及/或其代表该股东所持有的所有该等权利(均视情况而定)。任何该等代名人或受托人作出的任何作为或安排,以及董事会与代名人或受托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属有效及具约束力。
116. 董事会可不时订明支付股息或派送红股的方式及有关安排。在不减损前述概括性的原则下,董事会有权通过邮寄支票的方式,按照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向记名股份持有人的地址支付与股份有关的任何股息或款项。如有如上所述的派送支票,风险自担。
如董事会指明以资本支付股息、分派股份或债权证,或授出认购尚未发行的股份的权利,而该等股份是在交付任何股份证书所附的适当息票时向股东提呈的,则该等付款、分派或授出权利以适当息票认购该等息票的持有人,即构成解除公司于 尊重针对任何声称有权获得此类付款、分配或授予认购权(视情况而定)的人的此类操作。
117. 如有两(2)名或两名以上人士登记为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则他们各自有权就任何股息、股份或债券从资本中或就该股份支付或授予的其他款项或利益提供有效收据。
公司书籍
118. 董事会应遵守法律关于记录费用以及备存和保存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和费用登记册的所有规定。
119. 公司依法或依据本条款有义务备存的任何簿册、登记册和记录,应以董事会决定的常规簿册、或通过技术、机械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
120. 在符合并符合法律第138至139条(含)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以色列境外任何地方保存补充登记册,并且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不时就保存此类分支登记册采用其认为合适的规则和程序。
账簿
121.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妥善记账。账簿应备存于本办公室,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场所,并应随时向董事会成员开放查阅。非董事会成员的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簿册、帐目或文件,除非该权利已获法律明确授予,或获董事会或股东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许可查阅。
122. 董事会应不时安排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副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七天按就发出通知规定的方式送达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条规定不得强制将上述文件的副本送交公司地址不详的股东,或多于一名股份共同持有人。任何未向其寄发上述文件副本的股东,以及向公司出示银行证明大意为其在该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均有权要求在公司办公室领取该等文件的副本。
123. 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的账目、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正确性进行审计,并由一名或多名独立审计师予以确认。
124. 公司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独立核数师,其职位须持续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其委任、薪酬及权利及职责须受法律条文规限,但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在行使其厘定核数师薪酬的权力时,可藉决议,作为(且在没有任何与此相关的行动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这样做)授权董事会根据该决议中可能规定的标准或标准(如有)确定薪酬,如果没有这样规定的标准或标准,则该等薪酬应以与审计师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性质相称的金额确定。通过委任该等核数师的行为,公司可委任该等核数师,任期至该日结束的三(3)年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结束为止。
125. 核数师有权收到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有权出席该等会议,并就与其作为公司核数师的职能有关的所有事项发表意见。
126. 在符合法律及美国规则的规定下,公司核数师所进行的任何作为,对任何与公司善意开展业务的人均有效,即使核数师的委任或资格有任何缺陷。
127. 只要公司是法律界定的公众公司,就应指定具有法律规定权限的内部审计师。公司内部核数师须将其所有建议的工作计划呈交董事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批准,但须酌情作出任何修改。
通知
128.
128.1. 公司可将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以专人送达、传真传送或预付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股东于登记册内记录的地址,或如无该等记录地址,则送达其为寄发通知而给予公司的地址。
128.2. 任何股东可将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送达公司,方式为在办公室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传送至公司或在办公室以预付挂号信方式寄发至公司。
128.3. 按照本条款向股东交付或发送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视为已就其所持有的股份(无论
就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而言,即使该股东在该时间已死亡或被宣布破产(不论公司是否知悉其死亡或破产),并应被视为向继承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受让人以及对该股份拥有权利的任何其他人(如有的话)的充分交付或发送。
128.4. 任何该等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128.4.1. 在邮寄的情况下,在已寄出48小时后,或在已寄出48小时之前被收件人实际收到的情况下;
128.4.2. 隔夜航空快递的,在寄出次日,经快递员确认收货的,或在收件人实际收到的情况下较早;
128.4.3. 在亲自交付的情况下,当实际向该股东亲自投标时;
128.4.4. 如为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包括电子邮件),则为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传真机或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自动电子确认收件人收到此种通知之日的翌日;或
128.4.5. 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实际上是收件人在收到时收到的,尽管它的地址有缺陷或在某些其他方面没有遵守本条第128条的规定。
129. 凡股东的地址未在登记册内描述,且不得以书面指定接收通知的地址,则无权收到公司的任何通知。就股份的共同持有人而言,公司有权就该股份以寄发方式向名册上名列第一的共同持有人送达通知。
130. 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公司就股东大会发出的通知,其中载有适用法律和本条款规定的信息,在发出该会议通知另有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际电讯服务在新闻稿中发布,并在外国私人发行人以表格6-K(或随后由SEC采用的同等表格)向SEC提交的报告中提供,就本条款而言,应被视为正式发出的该会议通知,如公司的股份随后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报价,则向其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或为接收通知和其他文件而书面指定的地址)位于以色列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股东提供。
131. 凡须发出某一特定天数的通知或另一期间的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交付日期应计入日历天数或期间。
保险、赔偿和驱逐
132. 除法律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订立合约,就以下任一事项,为公司职位持有人因其凭藉身为职位持有人而作出的作为而施加予他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提供保险:
132.1. 违反对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注意义务;
132.2. 违反对公司的信托义务,前提是办公室持有人本着善意行事,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动不会对公司的最佳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32.3. 就以办公室持有人身份作出的行为而对他施加的有利于任何其他人的金钱责任。
133.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包括在收到法律规定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批准后,公司可追溯决议就以下责任和费用对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赔偿,提供了,在以下各情况下,该等负债或开支乃由该办公室持有人以该办公室持有人作为公司办公室持有人的身份承担:
133.1. 在任何判决中,包括任何确认为判决的和解以及已获法院确认的仲裁员裁决中,就该职位持有人凭藉该职位持有人为公司的职位持有人而实施的行为而对其施加的有利于第三方的金钱赔偿责任;提供了,然而,即:(a)任何有关上述的弥偿承诺须限于(i)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在授予赔偿承诺时的实际运营情况和(ii)董事会确定的在特定情况下合理的金额或标准可预见;以及(b)董事会认为结合公司在授予赔偿承诺时的实际运营情况可预见的事件与董事会确定的在特定情况下合理的金额或标准一起列于赔偿承诺中;
133.2. 在获授权进行该调查或程序的机构对该办公室持有人进行的调查或程序中,由该办公室持有人支付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哪些调查或程序:(i)在没有对该职位持有人提出起诉书的情况下得出结论,也没有对该职位持有人施加金钱责任以代替刑事诉讼;(ii)在没有对该职位持有人提出起诉书的情况下得出结论,但对该职位持有人施加金钱责任以代替不需要证明犯罪意图的犯罪的刑事诉讼;或(iii)涉及经济制裁;和
133.3. 在公司或代表公司或第三方对办公室持有人提起的诉讼中,或在办公室持有人被认定无罪的刑事诉讼中,或在办公室持有人被判定不需要犯罪意图证明的犯罪的刑事诉讼中,由办公室持有人支付或根据法院命令该办公室持有人有义务支付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133.4. 就上述第133.2条而言:
133.4.1. “在未提交起诉书的情况下结束诉讼程序"关于提起刑事诉讼的事项,指根据以色列刑事诉讼法[合并本]第62条,5742-1982(第刑事诉讼法")或以色列总检察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1条中止诉讼程序;以及
133.4.2. a "施加的金钱责任……代替刑事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作为刑事诉讼替代的金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色列行政犯罪法》第5746-1982条规定的行政罚款、对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归类为可判处罚金的犯罪行为的罚款或处罚。
133.5. 公司可承诺按上述方式对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赔偿:(i)前瞻性地,但前提是该承诺仅限于董事会认为的事件类别
可在作出赔偿承诺时预见,并达到董事会在有关情况下设定为合理的金额,及(ii)追溯性。
134.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收到其中规定的所有批准或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下,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提前豁免和免除任何办公室持有人因违反对公司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35.
135.1. 对《公司法》的任何修订对任何办公室持有人根据第132至134条获得赔偿或投保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对第132至134条的任何修订均应具有预期效力,且不影响公司就该修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赔偿或投保的义务或能力,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35.2. 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是有意的,也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在购买保险和/或赔偿和/或开脱方面有利于任何非办公室持有人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任何雇员、代理人、顾问或非办公室持有人的承包商;和/或任何办公室持有人,但以此种保险和/或赔偿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为限.
清盘及重组
136. 公司清盘时,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实收资本的,该等资产的分割方式,亏损应尽可能由股东按各自所持股份的实收资本面值承担,如在清盘时,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如超过清盘启动时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面值的金额,则盈余部分按各自持有的实收资本比例分配给股东。为促进上述规定,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按每股平等分享公司在该清盘时可分配予普通股持有人的任何种类的所有资产。
137. 在出售公司资产时,董事可或在清盘的情况下,清盘人如获公司决议授权,可接受全部或部分缴足的股份,或另一公司的证券,以色列或非以色列的证券,不论当时是否存在或即将成立,以购买公司的财产或其中的一部分,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董事可(或在清盘的情况下,清算人可以)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的上述股份或证券或任何其他财产而不变现,或者可以为股东将其存放在受托人手中,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现金、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公司财产的分配或配发以及上述证券或财产的估价,按股东在该股东大会上决定的价格和方式作出决定,且所有股东均有义务接受前述确定的任何估值或分配,并放弃其在这方面的权利,但在公司即将清盘并处于清算过程中的情况下,对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变更或修改的合法权利(如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