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us Energy Corp.经修订及重报的行政遣散费计划自2025年3月5日起生效
Centrus Energy Corp.行政离职计划第1条设立、目的和意图1.1设立、目的和意图。Centrus Energy Corp.特此修订并重述《Centrus Energy Corp.高管遣散计划》(“计划”)全文,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该计划旨在保护Centrus Energy Corp.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单独和统称为“公司”)的关键高管员工免于非自愿失业,以吸引和留住这些员工,并激励他们提高公司价值。该计划旨在成为受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约束的无资金福利计划;或在一定程度上是受ERISA约束的养老金计划,主要是为了向选定的管理层或高薪雇员群体提供递延补偿而维持的无资金养老金计划。计划中与初始大写字母一起使用且未在计划中另行定义的词语和短语具有第7条为其定义的含义。第二条资格和参与2.1参与。每名行政人员自成为行政人员之日起成为参加人员。2.2终止参与。参与者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或残疾)不属合资格离职(定义见第3.1节)而从公司离职后,参与者对计划的参与应自动终止,而无须通知或同意参与者。第3条离职福利3.1符合条件的离职。如果参与者发生符合条件的离职,如本文所定义,则每位参与者应有权根据下文第3.2和3.3节规定的计划获得遣散费(“遣散费”)和其他福利(统称“遣散费”)。领取遣散费的权利取决于参与者是否遵守计划第3.6和3.7条以及计划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并取决于第3.5条要求的有效且未撤销的放弃和解除协议(“放弃和解除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以及下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合资格离职”是指由于公司因死亡、残疾或原因以外的任何原因终止参与者的雇用而导致的离职,但不包括使参与者有权根据个别控制权变更协议享受福利的离职。对于非合资格离职的离职,不得支付离职补助金。为免生疑问,以下任何一项均不属合资格离职:(i)在参与者死亡或残疾时终止其雇用,(ii)公司因故终止该参与者的雇用,或(iii)任何自愿辞职,包括退休。
3.2遣散费金额。(a)参与者根据该计划有权获得的遣散费金额应为一次性现金付款,金额相当于该参与者自合资格离职之日起生效的年基薪的一倍。根据首席执行官的酌情权,并在董事会(或CNN & G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遣散费还可能包括参与者的按比例绩效奖金(如果有的话)。(b)遣散费应减去(i)根据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支付的遣散费或类似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WARN)支付的款项,以及(ii)尽管有下文第3.2(c)节的规定,参与者仍收到的公司任何其他终止或遣散计划、政策或计划下的任何终止或遣散费。(c)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复离职福利。根据本计划发放的遣散费,应代替且不是增加参与者根据公司任何其他终止或遣散计划、政策或计划,或参与者与公司之间任何规定遣散费的协议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终止或遣散费(除非政策、计划或协议明确规定遣散费是根据本计划提供的那些之外的)。任何参与者不得因在公司担任一个以上的职位而有权根据本协议领取遣散费。3.3其他遣散费。(a)根据第3.1节有权获得遣散费的参与者,应有资格在离职后一年(“遣散期”)内,根据其在紧接该参与者离职前一天参加公司维持的团体健康计划的情况,按月领取该参与者和任何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继续获得团体健康保险的全部保费成本;但该等个人在其他方面有资格获得,并选择参加,根据ERISA(“COBRA”)第601条及以下条款继续承保。在遣散期结束时,参与者和参与者的合格受抚养人有权在COBRA要求的期间的余额(如果有)中维持此类COBRA保险,费用由他们承担。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根据本计划支付(或偿还)此类保费利益导致或可以合理预期导致根据《守则》第4980D条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征税,或根据适用法律产生其他不利税收、ERISA或其他法律后果,公司和参与者本着诚意同意修改或替代此类付款或偿还安排,以以基本相似的经济方式避免此类税收或不利后果(包括,如不会导致此类税收或不利后果,向参与者支付的现金付款相当于本公司应按照与该等保费相同的时间表代表参与者支付的保费份额);但如果公司的会计师善意地确定,任何此类替代或修订安排都无法避免此类税款/后果,则公司将没有义务向参与者支付、偿还或以其他方式补偿该等保费,本协议项下的此项权利应立即终止,并由参与者没收,而不会因此而获得赔偿。(b)参与者亦有权在遣散期内继续获得参与公司雇员援助计划的资格。参保人及其受抚养人均不具备继续参加任何残疾收入计划、旅行意外保险计划或符合纳税条件的退休计划的资格。本协议不得视为限制公司以一般方式修订或终止任何计划的权利
适用于在职员工。(b)符合条件的参与者应有权通过公司在符合条件的离职后保留的新职介绍提供者获得新职介绍援助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会提供现金代替新就业援助服务。3.4支付遣散费。除第3.5节另有规定外:(a)如参与者有资格根据第3.2(a)节获得按比例计算的绩效奖金,这是酌情决定的,则该等按比例计算的绩效奖金应根据该等按比例计算的绩效奖金所涉及的年度奖金年度内的实际公司业绩(如果有的话)支付。该等按比例绩效奖金(如有的话)须于(i)该等按比例绩效奖金所涉及的年度奖金年度的年度奖金支付予公司其他行政雇员的日期,或(ii)该参与者的豁免及解除协议生效及不可撤销的日期,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合资格离职发生的该年度后的日历年的3月15日支付,以较后者为准。(b)所有其他遣散费须在合资格离职后,并在该参与者的放弃及解除协议生效及不可撤销的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一次性支付予该参与者,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合资格离职发生年份后的历年的3月15日。(c)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遣散费或根据本计划支付的任何其他利益的支付或分配是递延补偿,但如在本计划指明的日期或在本计划指明的日期开始支付,则须根据《守则》第409A条支付额外税款或罚款,则由于参与者是第409A条规例所指的指明雇员,该等支付或分配须递延,并于第409A条允许该等支付或开始而无第409A条规定的额外税款或罚款的最早日期作出(即,参与者离职6个月周年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如果更早他们去世)。如果根据前一句延期付款,如果没有第409A条,本应在延期付款日期之前支付的任何金额应在该最早付款日期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3.5放弃和释放。为了根据该计划获得遣散费,参与者必须以公司提交的表格签署并向公司交付有效的放弃和解除协议,其中参与者放弃与其受雇或离职有关的针对公司的任何和所有索赔。豁免及解除协议将采用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形式。在参与者在公司在豁免及解除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超过该协议提交给参与者后的45天)执行豁免及解除协议之前,不得根据该计划支付任何福利,且参与者可撤销豁免及解除协议的期限已届满而不得撤销。参与者可在签署放弃及解除协议后七日内(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撤销其签署的放弃及解除协议。任何该等撤销必须以书面作出,且公司必须在该七天(或该等其他)期间内收到。未及时向公司提交已签署的豁免和解除协议的参与者将没有资格获得该计划下的任何遣散费。及时撤销豁免和解除协议的参与者将没有资格获得该计划下的任何遣散费。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上述撤销期限的到期可能发生在晚于向参与者提交豁免和解除协议以供执行的日历年度的日历年度,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以豁免和解除协议的有效性为条件的计划下的利益都不会在该较晚日历开始之前得到支付
年。是否选择签署豁免和解除协议,完全在参与者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鼓励参与者与其私人律师审查豁免和解除协议,如果参与者有此意愿。豁免和解除协议的对价将是参与者在其他情况下没有资格获得的遣散费。限制性盟约。作为参与本计划的条件,各参与者同意如下:保密。参与者应以受托人身份为公司的利益持有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及其各自业务有关的所有秘密、专有或机密材料、知识、数据或任何其他信息(“机密信息”),这些信息应由参与者在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受雇期间获得,并且不应成为或现在或以后已成为公众知晓的(参与者或参与者代表违反本第3.6节的行为除外)。在受雇于公司或关联公司期间及(i)其后五年期间就不包括商业秘密的机密信息,及(ii)其后任何时间就确实包括商业秘密的机密信息,参与者不得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或法律程序可能要求的情况下,向公司及其指定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传达或泄露任何机密信息。不竞争和不招揽。参与者在受雇于公司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离职后的两(2)年内,不得(i)聘用或成为拥有人或股东(作为持有公营公司股份少于百分之五(5%)的拥有人或股东除外)、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执行身份),(二)在计划期限内或截至参与者离职之日(如适用)从事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所开展的铀浓缩和反转化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的顾问或其他方式;(二)在计划期限内或截至参与者离职之日(如适用)从事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所开展的铀浓缩和反转化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或(三)招聘、招揽就业,聘用或聘用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顾问,或在参与者离职日期前两(2)年内曾是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雇员或顾问的任何人。就本第3.5节而言,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进行的铀浓缩和脱碳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应包括但不限于URENCO USA(f/k/a Louisiana 美国能源服务 Inc.(LES))、Orano Cycle、Orano USA、URenco Ltd.、URenco,Inc.、LIS Technologies Inc.、General Matter,Inc.、TENEX、GLE(Global Laser Enrichment)、Cameco及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进行的铀浓缩和脱碳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以及任何这些业务的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关于此类承包商或分包商开展的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开展的铀浓缩业务具有竞争性的活动)。参与者承认,这些规定对于公司的保护是必要的,并非不合理的,因为参与者将能够在其业务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铀浓缩和脱碳业务没有竞争力的公司获得就业,并将能够招聘和雇用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雇员以外的人员。这些对参与者活动的限制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是可分割的,因此,如果本款的任何规定被持有或被视为无效,则应自动对该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有效。
(a)不诋毁。参与者同意,在符合下文第3.6(d)节的规定下,他或她不会、也不会导致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向第三方作出任何陈述或采取任何旨在或将合理地产生贬低或损害公司或公司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商业声誉的效果的行动。(b)核、工作场所、公共安全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关切。参与者理解并承认,该计划中没有任何内容禁止、处罚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参与者向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美国劳工部或任何联邦或州政府机构报告、提供有关任何核安全问题、工作场所安全问题、公共安全问题或以其他方式传达任何形式的担忧的证词或以其他方式传达。参与者进一步理解并承认,本计划中没有任何规定或限制参与者与任何联邦或州机构的沟通,或在诉讼或调查中充分合作。参与者还理解并承认,本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他们从事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8 U.S.C.第1514A条或经修订的1974年《能源重组法案》第211条保护的任何活动。(c)对其他限制性盟约不产生影响。本第3.6节的规定不影响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单独控制权变更协议、雇佣协议或其他协议中包含的与保密、不竞争、不招揽、不贬低或其他事项有关的任何限制性契约,这些限制性契约应根据其条款保持完全有效,并可能在超过遣散期的一段时间内。3.6退还对价。(a)如任何参加者在任何时间违反第3.5条或第3.9条的任何条文,然后:(i)公司须停止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根据COBRA除外)提供任何进一步的遣散费,而参与者须立即向公司偿还先前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收到的所有遣散费;(ii)任何指定计划下所有未获行使的公司股票期权,不论是否以其他方式归属,均应停止行使并应立即终止;(iii)参与者将没收根据任何指定计划作出且在违约日期未以其他方式归属的任何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未行使的股权奖励;及(iv)参与者须在该违约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就根据指定计划行使期权而获得的每一股公司普通股(“普通股”)迅速向公司支付(a),超过该普通股已支付行权价的部分(行使日的普通股(i)或向公司支付该款项之日的(II)的公平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及(b)就在该违约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根据任何指定计划归属的每一股受限制股份而言,普通股(i)在归属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中的较大者,或(II)在向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中的较大者。根据本第3.6节须偿还的任何款项应由参与者为公司的利益以建设性信托方式持有,并应由参与者按截至违约之日的最优惠利率(如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加上两(2)个百分点向公司支付利息;或,如果低于,则在收到委员会书面通知后,在该通知后10天内支付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b)依据本条第3.6条须偿还的款额,须按毛额厘定,而所招致的任何税项不减。公司有权将该金额与公司以其他方式欠参与者的任何金额(无论是作为工资、休假工资,还是根据任何福利计划或其他补偿安排)进行抵消。(c)“指定计划”为股权激励计划与对方股权补偿或长期激励补偿计划、递延补偿计划或补充退休计划,
公司的。(d)本条第3.6条的规定适用于在行政人员成为本计划参与者之日后获得或作出的股权奖励。3.7公平救济和其他补救办法。作为参与本计划的条件:(a)参与者承认计划第3.5节和3.6节的每一项规定对于维护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其当前和潜在的商业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合理和必要的;它们不会阻止他们在参与者选择的业务中谋生,并且不是对参与者的贸易或可能涉及的任何公共利益的不应有的限制。(b)参与者同意,除了根据本计划应提供的金额外,公司将因违反本计划条款而受到损害,并且此类损害的金额可能难以计量。参与者同意,如果参与者承诺或威胁违反第3.5或3.9条所载的任何契诺和协议,那么公司将有权寻求并获得所有适当的禁令和其他衡平法补救措施,而无需为此支付保证金,除非法律要求,此外还有法律或本计划下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并承认并同意任何此类违约将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且金钱损失将无法提供充分的补救。(c)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载的契诺是可分割的。如仲裁员或法院认为,在当时存在的情况下,此处所述的期限、范围、区域或活动限制不合理,则当事人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合理且可执行的最长期限、范围、区域或活动限制,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取代所述期限、范围、区域或活动限制。双方进一步同意,无论公司是否在其中提供的救济之外寻求衡平法救济,或者仲裁员或法院是否认为衡平法救济不合适,公司在第3.6节下的权利都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得到执行。3.8条款存续期。下文第3.5、3.6、3.7和3.9节所载的义务应在参与者受雇于公司后继续存在,并应在此后完全可强制执行。3.9合作。在收到公司(包括公司外部大律师)的合理通知后,参与者同意,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在参与者因任何原因合资格离职后的两年内(或如更长,则只要本条所指的任何申索仍待处理),参与者将就参与者因受雇于公司而知悉的事项作出回应并提供资料,并将就可能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向公司及其代表提供合理协助,并将协助公司就公司可能提出的任何申索进行检控,但该等申索可能与参与者受雇于公司(或任何前任)的期间有关;但就参与者合资格离职后的期间而言,公司须向参与者偿还因提供该等协助而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如要求参与者在离职后每周提供超过十(10)小时的协助,则公司须按公司与参与者议定的费率向参与者支付合理金额的服务费用;并进一步规定,在参与者从公司离职后,该等协助不得
无理干预参与者的业务或个人义务。参与者同意在参与者知悉可能对公司提起或威胁的涉及此类索赔的任何诉讼时及时通知公司。在符合第3.5(b)节的规定下,参与者还同意,如果参与者被要求协助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其行动),则立即通知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论随后是否已就该调查对公司提起诉讼或其他程序,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不得这样做。第4条索赔4.1竞争决定。任何参与者均可向委员会申请书面确认该参与者提议开展的特定活动不会违反计划第3.5节。委员会须以书面确认或否认拟由参与者进行的特定活动在收到任何该等申请后21天内不会违反计划第3.5节,除非委员会确定其没有足够的事实可作此决定,在此情况下,委员会须将委员会作出该决定所需的资料告知参与者。任何关于参与者将开展的特定活动不会违反计划第3.5节的书面确认均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前提是所有重大事实均已向委员会披露且重大事实没有变化。4.2索赔程序。如果任何参与者有(a)一项赔偿或福利索赔未根据计划支付,(b)另一项计划下的福利索赔,(c)一项澄清其在计划下的权利的索赔(在第4.1节未作规定的范围内),则参与者(或其指定人)(“索赔人”)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索赔,说明索赔的金额和性质、证明事实以及索赔人的地址。索赔应在(i)索赔首次产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或(ii)如果较晚,则为参与人最早知道或应该知道引起索赔的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委员会应在收到索赔后90天内以挂号信或挂号信的方式将其决定书面通知每一索赔人,除非索赔人另有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将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再延长90天,条件是委员会在收到索赔后90天内通知索赔人有必要延长。如果索赔被拒绝,书面拒绝通知应阐明拒绝的理由,提及拒绝所依据的计划的相关规定,描述索赔人实现索赔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并解释计划下的索赔审查程序。4.3索赔审查程序。(a)索赔被驳回的索赔人可在索赔人收到此种驳回通知后60天内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委员会对此种索赔进行复审。如如此提出请求,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请求后60天内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并将其决定书面通知索赔人,除非索赔人另有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将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最多再延长60天,条件是委员会在收到审查请求后60天内通知索赔人有必要延长期限。委员会最后决定的通知应包括作出决定的理由和具体提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计划。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决定,并根据但须遵守下文第4.4(a)节对所有当事方具有约束力。(b)在进一步考虑获准参与该计划时,每名参与者
代表他们自己以及通过参与者主张的所有其他人理解并同意,他们不得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发起任何诉讼(包括但不限于ERISA第502或510条下的任何诉讼),或在任何行政机构面前发起任何程序,以支付本计划下的任何利益,而无需首先就该利益提出书面索赔并根据第4.2和4.3条的规定就该索赔的驳回提出上诉,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根据第4.3(a)条上诉被驳回后的180天。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委员会作出的所有明示和默示的裁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索赔是否及时提出的裁定,或对被驳回的索赔提出的复审请求)将得到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尊重。4.4仲裁。(a)如因本计划而产生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则事实的裁定及本计划的建构或委员会依据本计划第5.3条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且不得在任何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中被推翻,除非对委员会的裁定提出异议的一方能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对事实的裁定明显错误或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裁定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b)因本计划而产生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须先根据本计划第4.2节所列的申索程序及本计划第4.3节的申索覆核程序,在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出。如果未能及时使用和用尽此类索赔程序和索赔审查程序,委员会就有关该计划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不得通过进一步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提出质疑。(c)由本计划引起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未按第4.4(b)节的规定解决的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当时有效的《非被管辖仲裁的CPR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公司最初应负责支付CPR或仲裁员要求的任何申请费和预付费用,但前提是,如果参与者发起索赔,参与者将为这些目的提供不超过250.00美元的金额。仲裁期间,各方当事人如有费用、律师费等,应自理。律师费和费用应由仲裁员根据下文第4.4(h)节判给胜诉方。(d)仲裁应受《联邦仲裁法》管辖,9 U.S.C. § § 1-16,对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可由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作出判决。仲裁员无权向任何一方判给投机性损害赔偿或惩罚性损害赔偿,除非法规明确允许(尽管有本条款规定双方放弃获得此类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无权修改本计划。应要求仲裁员遵循适用法律。仲裁地为马里兰州贝塞斯达。任何强制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在位于马里兰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出。(e)任何仲裁要求必须在委员会根据第4.3条作出复审决定之日后六(6)个月内提出或提出任何其他程序。(f)尽管有本条前述规定,强制执行计划的诉讼应在寻求救济的一方实际或推定知悉所指称违反有关计划的情况后十八(18)个月内提出,或任何一方应能够向法院或衡平法寻求立即、临时或初步的强制性或衡平法救济,如果在其判断中,这种救济是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害所必需的。在任何一方希望向法院寻求此类救济的范围内,各方就此类行动的地点同意如下。这样的
参与者提起的诉讼应在位于马里兰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公司提起的此类诉讼应在位于马里兰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参与者的居住州;或参与者受属人管辖的任何其他法院提起。参与者特别同意为此目的在马里兰州拥有属人管辖权。(g)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仲裁条款变得不适用,则每一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充分范围内,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任何诉讼、诉讼程序或与本计划有关的反索赔或涉及本计划各方的任何其他事项中就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所有权利。(h)如果根据本计划产生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仲裁员或法院(如适用)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判给胜诉方律师费和费用。第五条行政5.1委员会。委员会应管理这一计划。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但不必是公司的雇员,也可以但不必是计划的参与者,但作为参与者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就任何仅与作为参与者的成员有关的事项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以表决或书面证明其过半数成员的意向,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但第4.4(a)节规定的除外。5.2职责。委员会拥有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及职责,以采取一切必要或方便的行动,以实现本计划的意图及宗旨,不论该等权力及职责是否在本条例中具体列明,并透过放大而非限制前述的方式,委员会拥有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权:(a)就本计划的管理、运作及行政提供规则,以及,不时修订或补充该等规则;(b)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解释计划,除第4.4(a)条规定外,该构造对所有人均为最终和决定性的;(c)以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方式和范围更正计划中的任何缺陷、提供任何遗漏或调和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使其生效;(d)作出与参与者根据计划获得福利的资格有关的所有决定,包括关于离职的决定,因,以及参与者遵守或不遵守计划第3.5、3.6、3.7及3.9条;(e)根据计划的条款及委员会按上文第5.2(b)条的规定建造计划而强制执行;(f)作出其判断所必需或适当的所有其他作为及事情,以执行
根据其条款和意图制定计划的目的。5.3具有约束力的权威。委员会或其在计划授予的权力范围内的正式授权转授权的决定,就计划的所有目的而言,应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除根据第4条外,不得受到任何上诉或审查。5.4开脱罪责。委员会成员、担任计划管理人的委员会任何委委代表或代表公司就本计划行事的公司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因作为该委员会成员、计划管理人或代表公司就本计划行事的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行动或失责,或因作为该人行使或未能行使任何权力或酌情决定权,而直接或间接承担责任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除非因该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的任何行动、失责、行使或不行使。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委员会任何其他成员或其任何顾问、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失责承担法律责任。5.5赔偿。公司须就他们本身在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担任计划管理人的服务或代表公司采取的其他有关本计划的行动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开支及法律责任,向委员会的每名成员、担任计划管理人的委员会的任何代表,以及代表公司行事的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雇员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因该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开支及法律责任除外。根据本条获弥偿的人(“受弥偿人”)如根据本条寻求弥偿,须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公司为任何由受弥偿人根据本条寻求弥偿的申索进行抗辩,并须全力配合公司为该申索进行抗辩。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承担此类索赔的抗辩,则受偿人可以控制此类索赔的抗辩。然而,除非公司书面同意根据本条以其他方式获弥偿的任何申索的解决,否则不得根据本协议作出弥偿。第6条一般规定6.1没有财产权益。该计划没有资金。遣散费应完全从公司的一般资产中支付,公司就根据计划应付的利益而对任何人的任何责任应仅引起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一般资产的债权。任何参与者如可能对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任何补偿、付款或利益拥有或主张任何权益或权利,须完全依赖公司的无担保承诺来支付,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给予或归属于参与者或任何其他人,对任何特定资产、基金、储备金、账户、保险或年金保单或合同,或公司所拥有的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主张,或公司现在或未来任何时间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6.2其他权利。除第3.2及3.7条另有规定外,本计划不影响或损害公司或参与者在任何其他书面计划、合约、安排或退休金、利润分享或其他补偿计划下的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规管该等奖励的适用奖励协议6.3修订或终止的条款,在终止雇佣时加速归属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任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其他股权奖励。董事会和/或CNN & G委员会可随时单方面修改、更改、暂停、终止或终止该计划;并进一步规定
除非:(i)受影响的参与者以书面批准该修订,或(ii)法律(包括守则的任何条文)规定修订(由委员会决定)不论该规定是否影响公司或任何参与者,否则任何该等修订、更改、暂停、终止或终止均不会对在修订或终止日期或之前招致合资格离职的任何参与者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计划的修订或终止不得加速(或推迟)根据《守则》第409A条作为递延补偿的计划下任何付款的时间,如果此类加速(或推迟)将使此类递延补偿根据第409A条承担额外税款或罚款。6.4可分割性。如果计划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在任何程度上或在任何申请中均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计划的其余部分(此种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除外)不受影响,并应继续有效和最大限度地适用。然而,如果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计划的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对公司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委员会可宣布计划全部无效。6.5没有就业权利。计划的成立、计划的任何条文或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均不得举行或解释为授予任何雇员继续受公司雇用的权利。公司保留解雇任何雇员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雇员,其程度与未采纳该计划的程度相同。6.6权利的可转让性。公司有权转让其在计划下与一名或多名参与者有关的所有义务,而无需征得任何参与者的同意。任何参与者或参与者的配偶均不得有权通勤、设押、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或转让参与者或该配偶在任何时候可能拥有的任何当前或未来权利或预期,以收取本协议项下的利益付款,这些利益及其权利被明确宣布为不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但法律要求的范围除外。任何由参与者或参与者的配偶转让或转让福利或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利的企图,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在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事实后),作为终止参与者或其配偶对先前未支付的计划福利的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的理由。6.7受益人。在参与者去世后根据本计划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参与者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以委员会可接受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形式共同或先后支付给参与者可能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参与者可以通过以类似方式提交新的受益人指定而无需任何受益人的同意而更改这些人。如在委员会存档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在参与者去世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在世或存在,则应向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如有)支付此类款项,如果没有,则应向参与者的遗产支付此类款项。6.8整份文件。除此处规定的情况外,本计划取代任何和所有先前的计划、政策、做法、谅解、协议、说明或其他关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离职的高管的遣散费、离职工资和离职福利的非书面安排。6.9计划年度。计划的财务记录应以计划年度为基础保存,该计划年度为日历年度。6.10管辖法律。这是一项受ERISA约束的员工福利计划,应受ERISA管辖并根据ERISA解释,并在适用范围内且不被
ERISA,马里兰州的法律,适用于完全在该州内订立和将要履行的合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6.11实物福利和报销。在参与者的任何纳税年度内根据本计划提供的实物福利和补偿不影响在参与者的任何其他纳税年度提供的实物福利或补偿,并且不受清算或交换其他福利的影响。尽管本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报销必须在发生费用的应纳税年度之后的参与者的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或之前进行。6.12释义与建设。本计划旨在编写,并应以符合第409A条的方式进行解释和操作,这样根据本计划应付的任何金额都不会成为《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收入包括、额外税款或利息(统称为“409A处罚”)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公司就任何409A罚款向任何参与者提供税款总额付款,或支付任何409A罚款。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本计划应付的每笔付款应被视为根据《守则》第409A节获得一系列单独付款的权利。6.13追回。根据该计划应付的任何款项须受公司订立的任何保单(不论是截至生效日期或其后通过的保单)所规限,该保单规定追回或追讨已支付予参与者的款项。公司将根据其政策和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全权酌情作出任何追回或追偿的决定。第7条定义7.1定义。此处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文意要求有不同含义:7.1.1“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7.1.2“因”,除非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书面雇佣协议中为终止雇佣而另有定义,系指参与者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构成:(i)欺诈、贪污、盗窃或对公司不诚实;(ii)与参与者在公司履行职责或受雇过程中有关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iii)犯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重罪或罪行;(iv)任何违反计划第3.6节的行为;(v)任何其他重大违反雇佣条款和条件的行为;(vi)严重违反公司的任何书面雇佣政策;(vii)倾向于使公司陷入重大公众耻辱或名誉扫地的行为;或
(viii)参与者未能迅速和充分履行公司指派给参与者的职责,该等履行将由公司酌情以善意判断。7.1.3“CNG委员会”是指董事会的薪酬、提名和治理委员会。7.1.4“法典”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7.1.5“委员会”是指Centrus Energy Corp.福利计划管理委员会。7.1.6“残疾”是指使参与者有资格根据公司维持的团体长期残疾政策领取福利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如果参与者在该计划的覆盖范围内;或者,如果该参与者不在该计划的覆盖范围内,则根据《社会保障法》。7.1.7“生效日期”是指[ 2025年3月__ ]。7.1.8“股权激励计划”指可能不时修订的Centrus Energy Corp. 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经修订及重述,2021年6月16日)或任何后续计划。7.1.9“执行人员”是指首席执行官和公司在高级副总裁或副总裁职位上雇用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首席执行官明确确定的公司任何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有资格成为本计划的参与者。7.1.10“重大子公司”指公司的任何子公司(a)其总资产占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资产(整体)在当前财政年度的任何时间或在最近完成的两个财政年度中的任何一个财政年度的总公允市场价值的40%或以上或(b)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计入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在当前财政年度或最近完成的两个财政年度中的任何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的40%或以上。7.1.11“参与者”是指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并已根据第2.1节成为参与者且未根据第2.2节终止此类参与的任何高管。7.1.12就参与者而言,“按比例绩效奖金”是指发生合格离职的奖金年度的按比例年度奖金。此类按比例绩效奖金的计算方法应为(i)如果该参与者在发生此类合格离职的奖金年度结束时仍受雇于公司,则该参与者本应有权作为年度奖金获得的金额乘以(ii)分数,分子为该参与者受雇于公司的该奖金年度的天数,而其分母为该奖金年度的天数。此类按比例绩效奖金应根据公司在该奖金年度的实际表现确定,如果参与者在该按比例绩效奖金所涉及的年度奖金年度期间仍然受雇,则不得因该参与者本不会有权获得年度奖金而支付任何金额。
7.1.13“离职”是指终止参与者在公司的雇用,构成《守则》第409A(a)(2)(a)(i)条含义内的“离职”。尽管有前一句,离职不应包括公司对雇用参与者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处分,如果该雇用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采用本计划并继续(通过指派或其他方式)成为参与者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