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关于九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我们、首席执行官刘磊和首席财务官赵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s/刘磊 | |
| 刘磊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 /s/赵明 | |
| 赵明 | |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官及 首席会计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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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30日 |